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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范文1
【關鍵詞】社會轉型;法治變遷;權利本位
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社會進入快速轉型期。社會經歷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政治變革、經濟轉型和社會變遷迫切要求法治建設作出回應,即通過分析社會轉型時期法治建設的悖離及其根源來重構新時期法治建設
一、法治建設與社會轉型的悖離
中國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動市場、政策推動法律為主角,目標是尋求短預期性和效率公平的關系。雖然保證了改革在一條平緩、靈活、追求立竿見影、機會主義和以社會穩定為前提的道路上發展,但也阻礙了“依法治國”和普遍性的游戲規則的施行。新舊體制的轉換和更替必然發生一種“傳統”與“現代”兩種體制并存和交織的二元社會結構,法治與人治的深層次矛盾變得更加明顯。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是通過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實現的。充分發揮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主導作用,形成一個在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與引導下的各省市區競爭發展,從而推動全國大發展的格局。兩條路徑反映了兩種動因,一個是資源配置效率的內在要求,一個是經濟實體的利益驅動。
首先,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深層次的是利益的調整。新的利益主體和新的利益結構期盼法律規則合理、可行,執法公正、權威。然而,法治建設的話語權又往往傾向于對既得利益的認同和保障,加之,法治變遷中,既有的法律制度與價值觀念難免被懷疑、否定或被嚴重破壞,而新的法律制度和價值觀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對社會成員尚不具有引導、調節和約束的力量,從而出現私權遭侵、公權擴張、價值混亂、法律沖突、人治大于法治現象時有發生。
其次,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使個人的利益得到尊重與張揚,允許和鼓勵人們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決定自己的行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時市民社會的本質天然的要求民主和權利保障,排斥政治國家的限制與約束。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但法治建設的特點決定了法律與市場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難以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法治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錯位,導致法律內在價值對市場經濟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場出現道德下滑、惡性競爭、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結構的內在緊張已經消除,更不等于建設法治國家的任務已經大功告成。完善法律體系既指立法作業依然重要,也意味著法制改革應該提上議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點轉移到法律實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嚴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濫用裁量權。運用法律規則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層次法制改革啟動之時。大量的法律不斷產生,再加上這些法律為適應經濟、社會變化發展的需要,還要適時地進行修改,架構與建構的互動亟待普法建設的同步,送法下鄉、普法入戶成為時下最受歡迎的建設措施。
最后,社會轉型經歷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深刻變動,而意識形態的轉型較之于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轉型,乃是更為根本、更為艱難的部分。它支配和調節社會成員的行為,滲透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人治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進而形成義務本位,無視自身權利的傳統觀念。
二、法律體系的建構與解構
西方社會走的是一條由弱勢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實現政府對經濟活動的有效干預,實行社會防衛主義,限制私權,放棄私權神圣的觀念,在經濟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強調政府的作用。法律體系的建構是在一個自然發生學意義上的進路中實現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經歷了自由經濟狀態下的主體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主體相對意志自由的過程。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是在從中央高度集權的大一統計劃經濟體制,生產資料公共占有成為國家主流意識形態重要組成部分的情況下開始建構,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發展模式。
同時,從計劃社會向市場社會轉變,社會政策走向、社會規范與制度都以市場化為軸心轉變。市場社會的特征日益表現為社會競爭機制逐步替代少數人決定機制,審批型政府逐步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市民社會的逐步形成本質上要求由政策之治邁向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利益本位成為政府干預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價值取向,并使法治成為社會轉型期改革的戰略抉擇。
中國迄今為止的法治進程是沿著政府主導型的進路展開,自上而下地通過政府自我約束自己的權力,是一個直接導致權力資源再分配的進程,法律體系的建構與解構具體表現為多樣化制度設計的并存和互動,以及規范結構的柔性化、隨機化。這種建構模式在轉型時期能迅速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但也客觀上造成法律變動過快,穩定性不強,法律體系呈現平面化、缺乏明顯的效力等級,容易造成法律適用紊亂。
三、法治重構的建議
法治社會范文2
關鍵詞:市民社會;法治;社會認同
中圖分類號:D911.0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7-0180-01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
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以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中國的社會結構也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從無到有的正在生長為人們非常陌生的市民社會。中國的市民社會是指“社會成員按照契約性規則,以資源為前提和自治為基礎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的私域,以及進行參政議政的非官方領域”。市民社會理論就像法治一樣是一種舶來品。
二、市民社會的運作機理
市民社會理論對于西方國家來說,是一種建立在歷史經驗基礎上的理論的總結,而對與中國來說,則只能是一種理論的建構。中國市民社會的運作機理實際上是對人們生活方式提出的一種動態的設想,這樣的市民社會話語結構有利于中國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的重構,符合中國現代化改革的目標。
動力基礎:市民社會是以市場經濟或私有產權、社會資源流動與社會分化為基礎,個人與財產的結合使個人能夠真正的獨立自主。交流方式:市場經濟是市民社會經濟生活最適當的模式。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市場經濟中廣泛的分工與合作及其和諧穩定的發展全靠完整的契約制度。治理原則:社會是由有著生命獨特規定性的個人組成,個人有自己選擇的自由,因此市民社會奉行自由和自治原則,這是市民社會的核心特征之一。觀念形式:市民社會還包括其獨特的價值和原則。1、個人主義。個人主義的假設一直是市民社會理論的基石,它假定個人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市民社會和國家都是為了保護和增進個人的權利和利益而存在的。2、多元主義。多元主義要求個人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社團組織的多樣化,思想的多元化。維系這種多元主義的是提倡寬容和妥協的文化。3、市民認同?!笆忻裾J同既是一種態度,也是一種行為模式”。它是“對構成市民社會的那些制度或機構的一種珍視或依歸。是對整個社會――包括社會的所有階層與部分――依歸的態度。
三、市民社會的法治功能
我們所追求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是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這種關系意味著不可能是國家強迫市民社會建立起純粹意義上的國家秩序即“外生秩序”,“市民社會是社會獨立的生存模式”,能夠首先從內部建立起適應自身的理性規則即“內生秩序”。這種為市民社會的內在結構要素和文化要素所決定的“內生秩序”可以產生法治的功能。
(一)私有產權制度使平等與自由的觀念深入人心。平等與自由是法治的基本的價值取向。而市民社會的私有產權制度正是平等與自由的根本物質保障。因為,私有產權制度使社會成員擁有了屬于自己的財產,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的處置自己的財產。因此要求商品能夠自由流通,并且這種流通要由市場來進行支配。
(二)契約化的交往方式實現了從傳統的宗法倫理型社會向近現代契約化法理型社會的轉化。契約化使市民社會在橫向上與政治社會(國家)、在縱向上與傳統身份社會區別開來。從橫向上看,政治國家通過權力的分配和行使協調各種政治關系,并以帶強制性的權威或法律確認政治角色,規范政治行為。市民社會則以契約的方式規約經濟活動和社會成員的行為,確保社會成員對其義務的履行和承諾的實現,從而保證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有序化及理性化。從縱向上看,傳統的身份社會主要是依靠身份關系而不是法律關系來調節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人們在社會中獲得了某種身份,也就意味著獲得了與此身份相適應的種種權利甚至行為能力。
(三)市民社會的自治可以形成對國家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市民社會是一種人與人之間通過自愿性的契約聯合而構成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社會結構,在這樣的社會結構里,人與人之間是自由平等的。而國家只是“一種必要的惡”,有了它是危險的,沒有它又是不行的。
法治社會范文3
(一)全面強化法治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客觀需要當前發展黃金期和矛盾多發期交織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引領社會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必須全面強化法治,依靠法治轉變執政方式,同時增強全民法制意識,提高公民在社會活動中依法行事的自覺自律性,推進國家民主政治建設健康發展,才能保障社會的有序運行,公正合理地解決新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二)全面強化法治是不斷提高人民幸福指數的現實迫切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黨的十提出要在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使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有了更多地要求和期待。因此,解決好各種社會利益矛盾和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為全社會成員創造一個公平正義的發展和生活環境,必須全面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運行機制,才能使社會公平正義真正得到實現,才能使社會各方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才能使社會真正有序運行和實現穩定和諧,才能使人民大眾真正生活的更有尊嚴、更加舒心,對未來更有信心,從而真正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
二、全面強化法治建設的途徑和對策
首先在立法層面上,要在法規層面上明確界定政府的權力范圍和責任,確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尤其是要強化政府執行公務方面的法規制度,行政機構出臺的政令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既要使政府真正成為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協調社會關系、依法規范社會秩序、依法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和刑事犯罪、依法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依法推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依法公平合理分配并使全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第二要大力完善法律法規執行方面的法規制度包括監督制度。嚴格規范政府行政行為和各類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及相關程序,通過切實嚴格有效的執法實際行動,在全社會確立起法律的權威,使一切社會行為主體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確的預期,才能阻止公權力的異變和墮落,才能增強公民自覺自律自己的行為,才能有效減少違法違規和犯罪現象,才能切實改變社會經濟運行秩序紊亂狀況,才能遏制各類假冒偽劣產品、商品和食品的泛濫,才能切實糾正少部分人反復上訪、越級上訪、上訪、無理取鬧、不達目的糾纏不休的亂象和以各種形式威脅、要挾領導解決問題的現象,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引導社會誠信意識的不斷發展和提高。第三要大力完善法院公開審判制度、獨立審判制度,特別要著重完善法院審案中的人民監督制度。
法治社會范文4
關鍵詞:法家 新法家 社會主義法治
作者簡介:常暉芳,長治學院師范分院助講,天津師范大學學院碩士生。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069(2009)-04-0127-01
一、新法家對法家思想的批判性繼承與創造性轉化
新法家認識到法家作為一個政治學派,有它自己一套治理社會的學說,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建立和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盡管它的法治主張還不是我們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但其重法治,主張用法治理國家、主張法的公平性等,對我們今天的社會主義法治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強調法律的作用
法家思想的核心在于追求“法治”,以法治國。法是治國之本,只有嚴厲的法律才能立國,并維持君主的統治。但是,君主并不能隨意制定、執行法律。“凡治天下,必因民情”,指出必須遵循自然和社會關系的規律,考察客觀具體情況,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
“法而治”,“法與時移”。法家認為,要實行法治,首先必須以法為本,制定出體現統治階級利益的法,作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同時還要適應時展,及時制定、修改、廢除法律法規,這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有法可依”。
法要“布之與眾”,爭取需做到“家喻戶曉”。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人民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那么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做到公布于眾,并爭取做到“家喻戶曉”。在今天看來就是要進行普法宣傳,讓人民群眾懂法、守法、護法,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
“上法不上賢”,嚴格依法辦事。法家堅決反對在 “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法家認為,法一旦頒布生效,就必須一視同仁,皆體現了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這一思想發展到今天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以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二)、賞罰分明
“信賞必罰”“厚賞重罰”。指根據法令的規定,該賞的一定賞,該罰的必罰,實際的賞罰一定要和法定的賞罰一致,不論親疏貴賤,一視同仁。在此基礎上,商鞅更側重于“重刑”,即以刑罰手段去免除刑罰,起到懲戒作用。確立這一思想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會對被處罰者帶來很大的傷害。
二、辯證地看待新法家的思想
新法家對中國傳統法家思想進行了繼承與發展,用現代流行話語概括古代先秦思想。新法家根據法治主義對傳統法家思想重新梳理,重新解讀,努力使其具有現論形態和現代化的表達方式。新法家的法治主義追求富國強民的目標,這是符合中國的現代需求的。不過,過于強調法治,也給法家帶來很大的局限性,這也是我們今天進行法制建設必須要引以為戒的。
(一)過分強調法治,而忽視了人在社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否定人類社會的道德
法律固然重要,但它是由人來制訂并由人來實施的。作為法治基礎和后盾的是民主,沒有民主絕對沒有法治。若想法律發揮作用,就應提高人民的思想素質和加強執政者的道德修養。只有始終保持警醒,中國法治才能盡快走上正途。
(二)法家法律思想中重視獎賞之法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現代意義
它啟示我們,獎賞與刑罰一樣,既是法律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重視的只是刑罰之法,而獎賞之法幾乎一片空白。因此,加強對獎賞之法的研究,構筑起法律的現代意義上的另一“半邊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當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重點應當放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監督制度
現在我們要建立的是真正意義上的 “依法治國”,我們已經在民主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比較合理的法律體系,基本上扭轉了無法可依的局面,剩下的突出問題是如何保證法律的實施。因此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法律的實施加以監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
我們今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吸收傳統文化精華的同時,必須堅決而頑強地警惕和抵制傳統文化中那些造成“名義上建設法治,實質上導致人治”的一切不良因素。中國將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盡快形成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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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范文5
中國從1986年開始,連續實施了5個五年普法規劃,現在正是第六個5年普法規劃(2011~2015)的實施階段。近30年的普法教育,使公眾對法律的內容和作用有了廣泛的了解,但是這種了解是遠遠不夠的,要想真正實現法治,公眾在了解法律內容和相關知識基礎上對法治理念的信仰更為重要。大眾傳媒具有構建、引導社會意識的功能,作為媒體從業者的記者在中國的法治化進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記者本身的法治思維更是發揮著直接的影響作用。
記者因職業的關系比一般公眾更早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覺地以宣傳法律知識與培養社會的法治意識為己任。不能不說的是記者在進行法治宣傳的過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記者自身的法律水平會隨著各種類型的與法治相關的報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記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對他們對法治的理解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隨著各政法院校法制新聞專業的畢業生逐漸進入新聞媒體,參與到法治新聞的采訪制作環節,法治新聞在法律知識和規范的傳播方面越來越準確,作為社會法治意識基礎的法律知識普及的工作已基本進入良性傳播的階段。關于法律的常識和基本規范的認識是形成法治思維的基礎,這部分工作也是構建社會法治意識的前提。對此,無論是記者還是公眾,在意識上都是自覺和統一的。
但是公眾法治理念的形成遠比通過普法教育讓其了解法律規范要困難得多,這不是某一個個體的認識水平的表現,而是一種社會意識的形成。社會意識是相對于社會存在的社會精神生活的總的概括,是由各種不同的情感、思想方式和價值觀念等構成的復雜的系統整體。社會意識是一個集合的概念,社會的法治意識是一個社會的公民總體關于法治的認識水平的體現。一種社會共識的形成是一個文化心理的塑造過程。這種文化心理的塑造有各種渠道,學校教育、人際交流、大眾傳播等都可以對其產生影響。大眾傳播對社會意識的影響也是通過多種形式進行的,可以是文學作品、影視作品,也可以是新聞傳播。作為一種有一定專業色彩和政治意味的社會意識,法治意識的形成與新聞傳播的聯系尤為密切,在某種意義上新聞傳播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
法治社會范文6
1、傳統道德對法治社會建設的積極作用
道德是人們內心的法, 法律的廣泛實施要以道德予以支撐。首先, 中國傳統道德要求人們修身自律,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借以修身為本 , , 通過自己嚴格要求自己, 以提高自身的素養。這樣的高尚品格使得人們都更加注重自身素養的建設, 不愿意輕易與他人發生爭議。其次, 《易經 萬象》中指出, 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 。這種優良的品質表現為應該以博大的胸懷來容納別人。人們都學會了寬容與包涵, 極大地降低了糾紛產生的可能性。再者, 中國自古以來的各文人志士都一直倡導一種 義的境界, 范仲淹主張 先天下之憂而憂, 后天下之樂而樂 , 林則徐銘志 茍利國家生死以, 其因禍福避趨之 , 在考慮個人利益時, 都堅持從國家和整體的利益出發, 不損害他人的利益。最后, 我們所認識的法治最早產生于西方, 是受到西方 陌生人社會 的影響的法治, 然而, 中國是典型的 熟人社會 , , 倡導以和為貴, 其中, 中國傳統社會中 無訟 的價值觀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這樣不僅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 也避免了雙方關系的進一步惡化。另一方面, 傳統儒家法文化中倡導 禮法合治這種思想強調將犯罪預防與犯罪控制統一起來, 采取教化等一系列措施來預防犯罪。因此, 法律應該重視傳統道德的力量, 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法律普遍遵守與廣泛實施的有力保障。
2、傳統道德對法治社會建設的消極作用
中國的傳統道德博大精深, 但是隨著歷史發展的腳步, 傳統道德中還是出現對法治社會建設產生消極作用的部分。中國傳統道德以 仁 作為倫理道德的核心內容, 主張人要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然而法律強調的是一種規則, 一種不可違背性。在西方那樣的 陌生人社會 , , 人們總是習慣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例如超市偶然賣出一瓶過期的牛奶, 超市便會因受到控告而賠付兩倍甚至更多的罰款, 并且對消費者致以道歉。然而在當下中國, 若有人在超市買到一瓶過期的牛奶, 多數人的反應都是自認倒霉, 很少有人想過要到超市討個說法, 更不要說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這與當下中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操作程序復雜有關, 法律途徑既費時又費事。再者, 根據儒家思想教導, 以和為貴應該被放在首要的位置, 我們不應該為了這點小事與別人發生不愉快, 應該保持寬容之心。另一方面, 在傳統利摧麥中, 法律長期以來民刑不分, 法律懲罰手段和方式極其殘酷,
因此, 人們都懾于法律的威懾力, 認為只有嚴重違背袒摧菱道德的行為才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這樣就造成人們遇到民事糾紛時很少采取法律途徑, 法治意識普遍薄弱。
3、在當下, 法律應該成為調控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