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監督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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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管理法范文1

_._目的

為給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處置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提供指導,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評價、早控制”,有效控制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減少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確保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_._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定義

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定義(以下簡稱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段內,使用已經注冊上市的同一種藥品或醫療器械對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進行預防、診斷、治療、保健過程中出現的多人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或指在同一時段內、同一種假劣藥品、非法或不合格醫療器械對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傷害事件。

_._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分級

依照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不同情況和嚴重程度,將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事件:出現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反應的人數超過__人,且有特別嚴重不良事件(威脅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傷殘和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發生;出現_例以上死亡病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特別嚴重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

二級事件: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反應發生率高于已知發生率_倍以上;發生人數超過__人,且有嚴重不良事件(威脅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傷殘和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發生;出現死亡病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特別嚴重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

三級事件:出現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反應的人數超過_人(含_人),且有嚴重不良事件(威脅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傷殘和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發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可能發展為二級甚至一級的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

_._工作原則

_._._統一領導,分工負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對應急工作進行布置、指揮和協調。負責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理一級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

與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尤其在對受害患者的救治中注意與衛生、公安、計生等部門的溝通。

_._._依法監督,科學管理

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實行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貫徹依靠科學技術防范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事件發生的方針,實施科學監管。關注藥品和醫療器械在使用過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關危險因素,促進臨床合理使用,保障人民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

_._._快速反應,有效控制

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按照“四早”要求,保證報告、評價、控制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群體不良事件,快速反應,及時處置。

_._._統一響應,分級管理

根據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不同情況,將其分為三個等級,并實施分級響應。發生不同等級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指揮體系和響應程序。

_._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等。

_._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內發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反應(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_應急機構與職能

_._領導機構與職責

__*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長、分管局領導以及辦公室、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稽查科和__*檢驗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

_._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處理工作。下發應急響應啟動或結束的文件通知。負責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信息報送工作。

_._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

負責組織對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中所涉及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區內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并及時將檢查情況報領導小組。屬區外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及時上報__*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加強對區內同類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_._稽查科

負責組織對涉及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中的藥品、醫療器械進行暫控、抽樣,對經檢驗確認的假劣藥品、非法或不合格醫療器械依法組織查處。

_.___*檢驗五分所

對懷疑藥品進行質量檢驗,提供技術支持,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_應急響應

_._應急響應的啟動及級別由辦公室在收集匯總信息基礎上做出初步判斷,報領導小組審定。

_._三級響應

_._._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履行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報告責任,凡符合_._中所列的三級事件的標準,應按照“可疑即報”的原則,__小時內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市級監測中心,不得瞞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

_._._我局在接到三級應急響應啟動通知_小時內進入應急狀況,并將應急機構人員名單傳真到市局(報送要求見附表_)。區三級聯絡員應保持__小時通訊暢通。

_._._局稽查科在應急啟動__小時內,組織對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中涉及的懷疑藥品、醫療器械抽樣,對經確認為假劣藥品、非法或不合格醫療器械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_._二級響應

出現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符合二級事件標準或三級事件發展為二級事件時,一經核實啟動二級響應,在做好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

_._._辦公室將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情況匯總并

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同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委、區政府。

_._._啟動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每日一報制度,每日下午_時前將上報情況和累加情況(報送要求見附表_-_)經領導小組同意后上報市局匯總;

_._._在二級響應啟動__小時內,對轄區內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中所涉及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全面暫控,不得繼續生產、銷售和使用。

_._._×××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需要向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區委、區政府請求幫助,派出應急事件指導工作小組等。

_._一級響應

出現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事件符合一級事件標準或二級、三級事件發展為一級事件時,一經核定啟動一級響應,在做好二級、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

_._._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員的現場檢查。

_._._對全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開展巡查,要求覆蓋面達到___%。

_._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一級事件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應急結束為準。二級、三級事件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應急結束為準。

_應急保障

啟動應急機制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派專人__小時值班,接聽電話、傳真。

_善后處置

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品和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_總結評價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事件撰寫調查報告,并進行總結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偨Y報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政府。

_附則

_._報送資料要求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⑴事情發生、發展、處理等相關情況;

⑵藥品說明書(進口藥品需提供國外說明書);

⑶質量檢驗報告;

⑷是否在監測期內;

⑸注冊、再注冊時間;

⑹藥品生產批件;

⑺執行標準;

⑻國內外藥品安全性研究情況、國內外藥品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包括文獻報道;

⑼典型病例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

⑽報告書及聯系電話。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其企業:

⑴事件發生情況、事件描述、報告情況、事件跟蹤隨訪和最終結果、企業對事件的分析、企業對產品采取的措施、涉及用戶的聯系資料;

⑵產品注冊證;

⑶產品使用說明書;

⑷質量檢驗報告書;

⑸執行標準;

⑹國內外不良事件發生情況(發生不良事件的數量、程度及涉及人群資料);

⑺《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企業匯總報告表》。

醫療衛生機構

⑴事件描述:患者資料、事件主要表現和陳述、時間發生時間、地點、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名稱、藥品(醫療器械)使用依據和使用情況、不良反應/事件主要表現、診斷過程、轉歸情況、在該地區是否為計劃免疫藥品;

⑵典型病例詳細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或《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

⑶報告人及聯系電話。

_._預案制定、解釋和修訂

本預案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調整。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生重大缺陷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修訂。

_._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附:_、應急機構人員名單

_、本轄區暫控(查封)不良事件涉及藥品(器械)匯總情況統計表(經營單位)

_、本轄區暫控(查封)不良事件涉及藥品(器械)匯總情況統計表(經營單位)

藥品監督管理法范文2

6月16日,興國縣局召開全局干部職工會議。按照學教活動的要求,對我局在食品藥品綜合監管工作進行了全面的回顧,并對近幾年來我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深入開展和推進這個主題進行了剖析。大家認為,我縣的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在上級黨政和省、市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為保障全縣社會公眾的飲食用藥安全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對在開展兩網建設,促進醫藥經濟發展方面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剖析,并形成了剖析材料。通過剖析,找到不足之處,總結經驗成效,強化科學監管意識,服務經濟大局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是在農村建立面向廣大農民的藥品監督網絡和藥品供應網絡,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用藥需求,確保農民用藥安全、有效。幾年來,我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法律規范”的基本原則,從加強監管、強化自律、做好服務等方面入手,運用各種方法,通過多種途徑,使我縣農村藥品供應網絡達到了“低投入、高起點、少環節、廣覆蓋、多渠道、快配送、強保障”的水平,切實有效地滿足和保障了廣大農民群眾的用藥需求和安全。

一、我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取得的成效

3、人民群眾得到實惠。 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農村藥品質量和滿足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我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從滿足人民用藥需求和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兩方面入手,切實解決了農民買藥難買藥貴問題,減輕了農民負擔,有效地保障農民的身體健康。我縣將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納入到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中,將藥品基本知識、藥品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到農村社區管理工作之中,深入開展食品藥品安全“三進六個一”(進村莊、進農家、進課堂;村村聘任一名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建好一個食品藥品服務點、一個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欄、一塊食品藥品安全溫馨提示牌、戶戶備有一本飲食用藥常識手冊、農村學校每個學期開設一堂飲食用藥安全科普知識課)活動,即深受農民群眾的歡迎。

二、我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存在的不足

雖然我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1、村級藥品經營企業數量偏少。 由于我縣農村經濟發展不快、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農民的知識水平和保健意識、安全意識相對較低。在供應網絡建設方面,許多藥品投資者因考慮上述因素造成的投資成本大、回報慢,而放棄了對偏遠的農村藥品市場進行投資,嚴重地制約了藥品經營企業向農村延伸,導致了村級藥品經營企業數量偏少。

2、政策法規的制約。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對人員資質、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硬性要求,門檻相對較高,制約了我縣藥品經營企業的發展,尤其是在偏遠的鄉村開辦藥店難度較大。我縣在發展農村藥品供應網點時曾采用“一點兩用”的模式,對當地醫療機構藥房進行改造,然后

發給《農村藥品服務點登記證》,準許其經營藥品。這樣,醫療機構既是診所,又是藥品經營點,即“一點兩用”。這種方法得到了農村醫療機構的積極配合,但是這種做法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符的。

三、如何縱深推進我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和發展醫藥經濟

1、解放思想,轉變觀念。 推進我縣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既要做好監管,又要促進發展。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要求就要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即監管與發展的關系,監管與服務的關系,公眾利益與商業利益的關系,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觀念,不唯監管而監管,不唯規范而規范,真正實現監管部門與相對人的和諧、企業與人民群眾的和諧。

2、積極探索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新思路、新方法。 進一步加強供應網建設,一是大力鼓勵在偏遠地區行政村設立藥店,鼓勵有致力于醫藥事業的社會力量在農村開辦藥店;二是創造條件,積極支持和引導有實力的藥品零售企業向農村延伸開辦連鎖藥店;三是加強藥學人員的培訓和再教育,加大人才培養力度,解決資質問題。允許在鄉村綜合商店、交通便利、人口密度大的自然村設置非處方藥藥品專柜。

3、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解決問題。 加強調查研究,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踐行科學監管理念為主題,積極探索解決農村藥品兩網建設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通過走訪農民,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廣泛聽取他們對兩網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工作水平,不斷推動“兩網” 不斷向縱深發展。

4、認真做好服務,優化環境。 一是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加大兩網建設工作宣傳力度,使兩網建設工作深入人心,得到各級政府、部門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支持,讓藥品經營企業或個人能積極主動參與藥品供應網絡建設。二是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的服務指導和技術支持,通過現場指導,疑難解答的方式,認真解決好制約藥品經營企業發展的難題。三是優化政務環境,實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時辦結制,對來局辦事人員認真負責、熱情周到、細心服務。四是實行陽光政務,做到政務公開,嚴格執行“八條禁令”,廉潔行政、不索拿卡要、不推諉拖拉。

藥品監督管理法范文3

一、適用《特別規定》的原則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有規定的,適用《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特別規定》。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特別規定》有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二、嚴格規范生產、經營企業行為

(三)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

依照《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需要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批準證明文件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要求藥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藥品管理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予以處罰。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條件、要求,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GMP、GSP認證證書。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要求,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名單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四)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所使用的原(材)料、輔料或者添加劑,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對違法使用原(材)料、輔料或者添加劑生產藥品、醫療器械的,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予以處罰;對其他情形,依照《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許可證。

(五)藥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購銷記錄,購銷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醫療器械銷售者應當按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購銷臺賬,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藥品、醫療器械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藥品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明、或者由供貨生產企業簽字、蓋章的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的復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銷售。實行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應當索要生物制品批簽發文件。藥品銷售者向進口產品機構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口岸藥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藥品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可依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產品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醫療器械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六)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

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進口藥品、醫療器械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并符合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藥品、醫療器械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藥品、醫療器械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七)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義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藥品、醫療器械標準體系建設,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處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政務公開,對做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數額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當事人后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依照《特別規定》第十六條,吊銷其許可證或者撤銷其批準證明文件。

(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但標示為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依照《特別規定》第十四條,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違法案件,屬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制止、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原(材)料、輔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4)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有《特別規定》第十三條所列違法情形的,應當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特別規定》相關條款予以處罰。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發生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安全事件時,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十二)對不履行《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違反《特別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處理。

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法范文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國家藥品檢驗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藥品檢驗機構。地方藥品檢驗機構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藥品檢驗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藥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三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二)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組織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發給認證證書。其中,生產注射劑、放射性藥品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的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準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七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端幤飞a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八條《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所使用的原料藥,必須具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醫藥產品注冊證書;但是,未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除外。

第十條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受托方必須是持有與其受托生產的藥品相適應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疫苗、血液制品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藥品,不得委托生產。

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端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藥品零售企業認證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移送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認證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者藥品零售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端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非處方藥品的安全性,將非處方藥分為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第十八條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城鄉集市貿易市場沒有藥品零售企業的,當地藥品零售企業經所在地縣(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可以在該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內設點并在批準經營的藥品范圍內銷售非處方藥品。

第十九條通過互聯網進行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其交易的藥品,必須符合《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ヂ摼W藥品交易服務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設立制劑室,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變更《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原審核、批準機關申請《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審核、批準機關應當在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醫療機構新增配制劑型或者改變配制場所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醫療機構終止配制制劑或者關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和樣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制劑批準文號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醫療機構制劑廣告。

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期限內,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制劑的調劑使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必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審核和調配處方的藥劑人員必須是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應當與診療范圍相適應,并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調配。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采購和向患者提供藥品,其范圍應當與經批準的服務范圍相一致,并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調配。

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得配備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范圍和品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八條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藥物臨床試驗、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藥物的研制情況及條件進行審查,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對試制的樣品進行檢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研制新藥,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申報人應當在經依法認定的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并將該臨床試驗機構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應當事先告知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真實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三十一條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技術資料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后報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并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報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批準文號。

第三十二條生產有試行期標準的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試行期滿前3個月,提出轉正申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試行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對該試行期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轉正要求的,轉為正式標準;對試行標準期滿未按照規定提出轉正申請或者原試行標準不符合轉正要求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該試行標準和依據該試行標準生產藥品的批準文號。

第三十三條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已獲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補充申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批準。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不超過5年的監測期;在監測期內,不得批準其他企業生產和進口。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

自藥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獲得生產、銷售新型化學成份藥品的許可證明文件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許可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數據申請生產、銷售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許可;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披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確保該類數據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利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進口的藥品,應當是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的藥品;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得上市許可的,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該藥品品種安全、有效而且臨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藥品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批準進口。

進口藥品,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注冊。國外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醫藥產品注冊證》后,方可進口。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藥品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口。進口的藥品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于特定醫療目的。

第三十八條進口藥品到岸后,進口單位應當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以及產地證明原件、購貨合同副本、裝箱單、運單、貨運發票、出廠檢驗報告書、說明書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诎端诘厮幤繁O督管理部門經審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進口藥品通關單》。進口單位憑《進口藥品通關單》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對進口藥品逐批進行抽查檢驗;但是,有《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檢驗或者審核批準;檢驗不合格或者未獲批準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培育中藥材。對集中規?;耘囵B殖、質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中藥材品種,實行批準文號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批準生產、銷售的藥品進行再評價,根據藥品再評價結果,可以采取責令修改藥品說明書,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措施;對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撤銷該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藥品再注冊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再注冊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再注冊的規定的,注銷其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四十三條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藥品包裝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使用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和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辦法、產品目錄和藥用要求與標準,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條生產中藥飲片,應當選用與藥品性質相適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中藥飲片,不得銷售。中藥飲片包裝必須印有或者貼有標簽。

中藥飲片的標簽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

第四十六條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印制。

藥品商品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所使用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制劑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章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國家對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九條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中,制定和調整藥品銷售價格時,應當體現對藥品社會平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體定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五十條依法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制定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確該價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藥品價格時,應當組織藥學、醫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應當聽取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公民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行藥品價格監測時,為掌握、分析藥品價格變動和趨勢,可以指定部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定點單位應當給予配合、支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五十三條藥品廣告,應當向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核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進口藥品廣告,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進口藥品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和進口藥品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廣告的,廣告的企業應當在前向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廣告批準內容不符合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應當交由原核發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責令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在暫停期間不得該品種藥品廣告;已經廣告的,必須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條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廣告,使用偽造、冒用、失效的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廣告,或者因其他廣告違法活動被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廣告,廣告的企業、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必須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

對違法藥品廣告,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藥品監督

第五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藥品抽樣必須由兩名以上藥品監督檢查人員實施,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抽樣;被抽檢方應當提供抽檢樣品,不得拒絕。

藥品被抽檢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檢驗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被抽檢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宣布停止該單位拒絕抽檢的藥品上市銷售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對有摻雜、摻假嫌疑的藥品,在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不能檢驗時,藥品檢驗機構可以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進行藥品檢驗;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使用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所得出的檢驗結果,可以作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藥品質量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藥品質量公告不當的,部門應當自確認公告不當之日起5日內,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復驗的,應當向負責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原藥品檢驗報告書。復驗的樣品從原藥品檢驗機構留樣中抽取。

第六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證據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銷售和使用的,應當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第六十一條藥品抽查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復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向復驗機構預先支付藥品檢驗費用。復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驗檢驗費用由原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六十二條依據《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核發證書、進行藥品注冊、藥品認證和實施藥品審批檢驗及其強制性檢驗,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藥品生產的;

(二)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仍進行藥品經營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對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藥品范圍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范圍和品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進行臨床試驗的,對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藥品申報者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報送虛假研制方法、質量標準、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該申報藥品的臨床試驗不予批準,對藥品申報者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受理該藥品申報者申報該品種的臨床試驗申請。

第七十一條生產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的;醫療機構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標準配制制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生產者、銷售者為獲得生產、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份藥品許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試驗數據或者其他數據,造成申請人損失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藥品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其包裝、標簽、說明書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內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并由原審批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十七條藥品廣告的企業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或者進口藥品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廣告,未按照規定向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該藥品品種在地的廣告活動。

第七十八條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藥品廣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后,應當通知廣告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于假藥、劣藥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后重犯的;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藥品監督管理法范文5

近日,歷山中醫院訴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處罰一案,在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結,被告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原告制售假藥行為,所做出的責令其停止配制生產、使用假藥“晨康膠囊”,并罰款5.36萬元的行政處罰,得到了一審法院的維持。

2002年2月,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歷山中醫院的“晨康膠囊”涉嫌制假售假。經過調查取證,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歷山中醫院配制生產和銷售的“晨康膠囊”為假藥,其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應給予相應處罰。據此,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向歷山中醫院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歷山中醫院放棄聽證,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遂于2002年4月3日向歷山中醫院送達了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配制生產、銷售假藥“晨康膠囊”,并處罰款5.36萬元。歷山中醫院接到處罰決定后,向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復議。經過復議,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維持了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歷山中醫院不服,以“晨康膠囊”系中藥,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的假藥范圍為由,向天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做出的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歷山中醫院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配制生產、使用未經質量檢驗的假藥“晨康膠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已經構成生產、使用假藥的行為。被告依法對原告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天橋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濟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濟藥行罰字〈2002〉第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藥品監督管理法范文6

最新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保證進口藥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海關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的進口備案、報關、口岸檢驗以及進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的過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口岸藥品檢驗所)對抵達口岸的進口藥品依法實施的檢驗工作。

第五條 進口藥品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品批件》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還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

第六條 進口單位持《進口藥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藥品的報關驗放手續。

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海關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修訂、公布進口藥品目錄。

第二章 進口備案

第八條 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的進口備案工作??诎端幤繁O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藥品檢驗所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下列情形的進口藥品,必須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 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由負責本口岸藥品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還應當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藥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藥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后,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并于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藥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藥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藥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準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準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藥品,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藥品批件》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藥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于藥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于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藥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于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國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 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藥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 進口臨床急需藥品、捐贈藥品、新藥研究和藥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藥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三章 口岸檢驗

第二十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需要確定??诎端幤窓z驗所的職責包括:

(一)對到岸貨物實施現場核驗;

(二)核查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三)按照規定進行抽樣;

(四)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有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復驗;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诎稒z驗所需標準品、對照品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審核、標定。

第二十二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照《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載明的注冊標準對進口藥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后,應當在2日內與進口單位聯系,到規定的存貨地點按照《進口藥品抽樣規定》進行現場抽樣。

進口單位應當在抽樣前,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對需進入海關監管區抽樣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同時與海關聯系抽樣事宜,并征得海關同意。抽樣時,進口單位和海關的人員應當同時在場。

第二十四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現場抽樣時,應當注意核查進口品種的實際到貨情況,做好抽樣記錄并填寫《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抽樣完成后,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進口單位持有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抽樣完成后,應當在《進口準許證》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藥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藥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對不予抽樣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抽樣后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并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準規定或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口岸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對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 進口藥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藥品檢驗所予以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藥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制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藥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藥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2日內,將全部進口藥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應當及時采取對全部藥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經復驗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 藥品進口備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藥品時,供貨單位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藥品批件》復印件;

(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樣并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時提供口岸藥品檢驗所核發的批簽發證明復印件。

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同時提供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準許證》復印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均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 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口備案資料和口岸檢驗資料的管理制度,并對進口單位的呈報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有關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藥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其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資格。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海關有關規定的,海關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單位,包括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

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收貨單位,是指購貨合同和貨運發票中載明的收貨人或者貨主。

報驗單位,是指該批進口藥品的實際貨主或者境內經銷商,并具體負責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可以為同一單位。

第三十九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藥品,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海關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出庫或出區進入國內的藥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手續。

經批準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料藥、藥材,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其原料藥及制成品禁止轉為內銷。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予以核銷。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藥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條 進口暫未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原料藥,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 藥材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憑《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按照國務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進口準許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是指供臨床使用的品種,科研、教學、獸用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按照國務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5月1日實施的《進口藥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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