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養老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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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范文1

農保基礎養老金是指由市縣兩級財政直接出資,對符合條件的60歲以上的農村居民發放的普惠式養老金。目前試點地區的基礎養老金,國家定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政府財力情況發放的農?;A養老金標準不一樣。

據了解,海南省2014年7月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在原來100元的基礎上增加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縮短與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130元/人/月)的差距。

(來源:文章屋網 )

基礎養老金范文2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子女參保

一、引言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2009年9月我國開始試點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老有所養逐漸成為現實。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的亮點之一就是規定:“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老人,不用繳費,就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雹賴页雠_這樣的政策.一方面是要讓農村老人都享受到由國家財力支持的養老待遇,另一面也是為引導更多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但在政策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了雖處于同一試點地區的年滿60周歲的農村戶籍老人。有的沒領到基礎養老金的現象。

一些農村老人被排除在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之外.這首先就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農保的初衷,進而還會引發新的社會不公。而各試點地區對老人“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的理解不同.導致各地對老人應參保子女的范圍界定不同.從而又給新農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亂。除此之外。通過子女參保作為附加條件而實現的高參保率.還將使地方財政本來就困難的落后試點地區的新農保繳費補貼不堪重負。所以,為保證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和新農保的長期施行.及時解決這些問題.修正并完善農民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保“掛鉤”這一政策規定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農民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皰煦^”產生的問題

1.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農保的初衷,進而還會引發新的社會不公

社會保障作為“社會安全網”和“減震器”.是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普惠性”是其重要特征。啵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這樣的特征。因此,建立“普惠式”的農村養老保險便成為2009年推行新農保的重要目標之一。但在新農保的實際推行中,《指導意見》中有關“老人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的規定,卻在事實上違背了建立“普惠式”新農保的初衷.進而還可能引發新的社會不公平。

根據規定。若老人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未參保,老人就不能領取基礎養老金。這在無形中就形成了一種自動篩選機制.從而導致部分老人成為這一惠農政策下的“邊緣人”。當然,這并不是國家設計該參保繳費機制的初衷。提高參保率。增加養老基金積累,讓更多農民享受到有國家財政支撐的社會養老保險才是其目標所在。但當面對這樣一群因制度安排原因所形成的“邊緣人”。我們就不得不對新農保所倡導的“應保盡?!被蚪ⅰ捌栈菔健毙罗r保的目標提出質疑。因為這些現實與目標的偏差.已在事實上證明了這樣的規定是有悖于國家建立“普惠式”新農保的初衷的。另外,社會保障還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達到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但新農保中關于老人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皰煦^”的做法卻使得一些農村老人被排除在基礎養老金領取范圍之外.這勢必將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因為恰恰是這些被制度“邊緣化”的老人(如其子女是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參保)。無論是依靠自我還是子女養老都缺乏保障。所以,他們才是更需要國家這部分基礎養老金來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人群。

2.由于新農保試點各地對老人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范圍界定不同,將給新農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舌

據調查.由于新農保試點各地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規定理解不同。就導致各地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范圍界定也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所有與老人戶籍在同一個村委會,年齡在l6---59周歲之間且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兒子、兒媳、未婚的女兒及入贅的女婿、女兒都屬于老人應當參保的子女:第二種是老人所有的子女都應當參保;第三種是根據戶籍登記情況,與老人戶籍在一起的子女必須參保。又由于目前新農保還處于縣級統籌。所以。即便在同一省份的各地對老人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的范圍界定也不盡相同,這必將給新農保今后的省級或更高層次統籌帶來困難。

從政策執行效果看.三種范圍界定標準是各有優劣。第一二種界定從短期看.有利于擴大新農保覆蓋面,增加了養老金的積累。但從長期看,這樣的規定(尤其是第二種)已帶有半強制性繳費性質,破壞了新農保自愿參保的原則,也侵害了老人的權益,會給新農保的長期推行造成心理抵觸和不穩定影響。第三種界定雖然對老人應參保子女的范圍界定要小些,但實際中,又出現了部分不愿參保的子女為不影響老人領取基礎養老金而提出與自己原本同一戶籍的老人“分戶”的現象。而且在有的地區,這種“分戶”現象還愈演愈烈,使得“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規定不僅沒能起到提高新農保參保率的作用。反而給當地的戶籍管理部門增加了工作負擔。不僅如此,部分農民利用“分戶”這種“搭便車”行為來逃避參保.還將造成一定的社會道德風險。進而給新農保的實際管理工作造成混亂。

3.通過“捆綁式”繳費機制實現的高參保率,使地方財政困難的落后試點地區參保繳費補貼不堪重負

已有調查數據顯示.自新農保試點以來,部分地區新農保參保率已高達90%甚至接近100%。對于這樣的成績.我們在給予充分肯定的同時,又不能不思考:這90%或者近100%的參保率背后。“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帶有附加條件性質的規定所帶來的參保貢獻又是多大?尤其是在那些經濟不夠發達.農民參保意識比較薄弱的試點地區。

事實證明,在這些地區,影響許多中青年農民參加新農保最直接或者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為了讓自家老人能夠領取到國家的基礎養老金。而這樣的直接后果就是提高了當地的新農保參保率。但是,當越來越多的農民都出于這樣的目的而參保時,則會導致當地財政的不堪重負。因為按照新農保<指導意見》規定。地方政府每年至少要給新農保參保人不低于30元的繳費補貼(也即通常所說的“進口補”)。在那些地方財政困難的落后試點區.按照每年最低30元的繳費補貼算,每年給參保人的補貼就不是個小數目。再加上通過附加條件來達到的高參保率。就更會遠遠地超過其實際的財政負擔能力。這樣,一旦形成養老金的資金漏洞,地方政府給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也就難以兌現,那整個新農保政策的執行也會面臨難以為繼的危險。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

雖然新農保試點過程中.農民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皰煦^”的做法出現了上述種種問題,但總的來說,這樣的規定是符合中國農村目前實際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農民不同于城鎮職工.很多沒有用人單位.故參保的隨意性很大;二是我國農民社會養老意識薄弱,對新農保政策也缺乏了解。其對參保的抵觸性也很大。如果國家不實行這種引導性甚至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參保政策.估計新農保在試點階段就會遭到“冷落”,到老齡化危機真正到來之時.國家和個人都將無從應對。所以,在目前經濟和社會條件下,不能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一規定加以完全否定。當然,也不能對該政策執行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置之不理。關鍵是要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完善這一政策。筆者的相關建議主要有:

    1.縮小并明確老人應參保子女的范圍,要求只要與老人同戶籍的子女參保,老人就可領取基礎養老金

這樣的規定.大大降低了農村老人領取基礎養老金的門檻,更多老人納入領取之列.同時還可減輕因各地政策不一帶來的社會不公和新農保管理工作的混亂。為使此建議真正發揮作用。筆者還建議配以三項具體措施:一是國家要在新農?!吨笇б庖姟坊A上,以政策形式對新規定的老人應參保子女的范圍加以明確.從而避免各地區再存在不同理解。二是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堅決杜絕與老人同一戶籍的子女因不愿參加新農保而與老人“分戶”現象的發生。三是各試點地區政府要重點關注被排除在農村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優撫等范圍之外的繳費困難群體.讓他們不要總是成為優惠政策的“邊緣人”。對這類人群,在實際調查前提下,可以為其代繳部分養老金.使他們也能夠參加到新農保中來。

2.加大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加快社會保險法等與農村養老保險相關的法律出臺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開始實施時間較短.所以目前大部分農民對此還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認識。再加上老農保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使得部分農民還擔心自己參保會重蹈覆轍。所以。在廣大農村加強對新農保的宣傳乃當務之急。對農民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皰煦^”政策的宣傳.一方面是要向農民講明國家制定該政策的初衷是為了引導大家積極參保.同時還需向老人的參保子女說明,子女繳費是在為自己以后積累養老金,老人基礎養老金并不會擠占他們所繳納的保險費。這樣讓農民們了解到政策的有利性.更多的農民就會自黨參保,也才能有效避免上述“捆綁式”參保所帶來的種種問題。

加快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出臺也有利于解決農民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皰煦^”產生的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法律對新農保的參保范圍、基金籌集、養老金待遇以及基金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所以,政策執行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在“捆綁式”繳費機制下.即便是已參保的農民也還有許多的顧慮。如自己所繳納保費的安全問題、養老金的待遇水平問題、新農保與其他養老制度的銜接問題等。這些顧慮,都可能成為今后已參保農民退保的影響因子。所以,通過“捆綁”帶來的高參保率.并不能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長久之計。只有權威性的相關法律制定出來。才能給農民帶來“定心丸”的作用。屆時,即便沒有農民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皰煦^”的硬性規定.農民們也會積極參保的。

3.充分發揮農村其他惠農政策的幫扶作用,通過多種方式增加農民收入,讓更多農民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是解決上述問題走出“捆綁式”繳費模式的根本出路

在我國經濟落后地區,農民收入較低。繳納保費對于一些低收入家庭來說。增加了經濟負擔。在溫飽問題沒有或者剛好得到解決的時候.很多中青年農民并沒有為今后的養老問題作過多打算.他們更關注當前的問題.如:子女的教育問題、父母的贍養問題、看病問題、就業問題等等。所以。國家應充分發揮農村義務教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補等現有惠農政策的幫扶作用,幫助農民解決好當前困難。同時,還應通過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和科技的投入。增加糧食產量并幫助中青年農民充分就業等來增加農民的經濟收入。只要解決好農民生產生活中的現實困難并使農民經濟收入增加,其自然就有參保繳費的能力。對老人基礎養老金領取與子女參?!皰煦^”這一做法也會從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從而由被動參保變為主動參保。至此,上述種種問題也就迎刃而解

4.強化新農保基金的安全監管,確保資金保值增值,這是新農保持續穩定發展的長久之計

基礎養老金范文3

關鍵詞:養老金會計;設定提存計劃;設定收益計劃;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10)01-0070-03

一、引言

人口老齡化趨勢已成為全球性的問題,據專家預計,到2030年,全球老齡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將由目前的9%升至16%。西方人口專家將21世紀稱為“世界性人口老齡化的時代”。世界各國一直在不斷努力尋求解決的途徑,至今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養老金計劃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國起步較晚,與西方國家的研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尚處于探索階段。根據2000年11月1日進行的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統計,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10.6%,其中65歲以上的人口占6.96%(僅指中國大陸地區),已達到聯合國關于“老齡型國家或地區”的界定標準。在此背景下研究養老金會計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養老金會計的主要內容

(一)養老金的性質

養老金作為支付給退休職工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資金,人們對其性質的認識,曾經產生兩種主要觀點:一是“社會福利觀”,二是“勞動報酬觀”。

社會福利觀認為,職工在職時取得工資收入,體現按勞分配;在退休后領取養老金是對剩余價值的分配,體現國家和企業對職工的關懷。我國傳統體制下的養老金支付即是該觀點的體現,養老金支付往往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企業職工在職服務期間不確認養老金費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觀點的弊端日漸暴露。一方面,養老金費用沒有預提,企業無法估計未來應付養老金數額;另一方面,收益和成本不配比,使得企業各期的損益缺乏可比性,不能夠反映企業的真實業績。

勞動報酬觀認為,養老金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是職工在職服務期間提供勞務所賺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其實質是“遞延工資”。因此,會計處理不再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而是在勞務發生時就確認為當期的成本費用。這一觀點已被世界各國(包括我國)會計界普遍接受?,F行養老金會計核算的原則也就是建立在該觀點基礎上的。

(二)養老金會計的核算原則

既然養老金費用是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當期確認的,那么,在會計核算時就應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確認養老金費用,既反映了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會計核算中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的要求。我國新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當按照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和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確認為當期費用。按照這一規定,目前大多數企業在職工服務期間就確認養老金費用,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這是我國養老金會計發展的一大進步。

(三)養老金計劃的類型及會計處理

根據養老金的給付方式和風險承擔主體不同,養老金計劃分為設定提存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簡稱DCP)和設定受益計劃(Defined Benefit Plan,簡稱DBP)。

1.設定提存計劃。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按照養老金計劃的約定,每年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養老金,職工退休時所能領取的退休金取決于提存的金額及其所產生的投資收益,企業并不保證職工退休時養老金的給付金額。在該計劃下,企業根據事先確定的繳費水平向一個獨立實體支付確定數額的提存金,職工退休時所能獲得的養老金數額取決于所繳提存金額及其投資收益在職工退休時的累積額,職工到期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是不確定的,而且通貨膨脹風險、投資風險等完全由職工個人承擔。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只需在每期計提時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即可。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上繳社會統籌費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向個人賬戶足額提撥資金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向個人賬戶不足額提撥資金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應付養老金費用

向個人賬戶超額提撥資金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預付養老金費用

貸:銀行存款

2.設定收益計劃。設定收益計劃是指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額的養老金,只要職工退休時企業有能力履行支付義務,企業是否按時提取養老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業自行決定。在該計劃下,企業承諾確定數額的養老金給付額,并確保提存金和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積累額到期能滿足支付職工養老金的需要,與養老金資產相關的風險全部由企業承擔。確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較為復雜,將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現時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涉及折現率的選擇。而折現的計算必須要考慮很多不確定因素,一般要由精算師對職工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養老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預測。養老金負債要在精算基礎上計量,按期估計并計算未來支付養老金的年金現值,據此確定養老金成本及每期應向養老金基金提存的金額。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每年發生服務成本和負債利息時:

借: 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 預計負債

提撥資金時:

借:養老金計劃資產

貸:銀行存款

養老金計劃資產發生實際收益時:

借:養老金計劃資產

貸: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發生損失時,作相反分錄。

養老金計劃修改(包括開始實施) 時確認服務成本:

借:前期服務成本

貸:預計負債

每年攤銷前期服務成本時:

借:管理費用―養老金費用

貸:前期服務成本

實際支付費用時:

借:預計負債

貸:養老金計劃資產

3.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收益計劃的比較。從上述分析來看,DCP和DBP各有優缺點,二者比較見下表:

三、養老金會計的現狀

(一)國際養老金會計現狀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LAS19)“雇員福利”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6號(LAS26)“退休福利計劃的會計和報告”兩項養老金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先后頒布了多項有關養老金的會計準則,形成一套比較科學的會計體系。該體系主要由FAS87“雇主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FAS88“雇主對設定受益養老金計劃的結算、削減和終止福利的會計處理”以及FAS158“雇主對設定受益計劃和其他退休后福利計劃的會計處理”等組成。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24號(SSAP24)“養老金成本的會計處理”,修訂了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FRS17)“退休福利”。

LAS19、FAS87和FRS17對設定提存計劃的規定基本相同。一方面,要求企業在雇員提供服務期間把為換取該服務而應付給設定提存計劃的提存金確認為一項費用;另一方面,要求企業披露為設定提存計劃確認的費用金額。具體見下表:

(二)我國養老金會計現狀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1984年開始建立試點,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將養老金會計按照會計主體的不同分為企業養老金會計和企業年金會計,分別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和第10號中予以規范?!镀髽I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對職工養老金保險費等各種不同形式報酬的會計處理進行歸納,規范了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依照該準則,企業將根據具體的設定提存計劃,按照固定金額或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在職工在職的會計期間確認為負債,并且根據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镀髽I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將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所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單獨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會計處理和列報;規范了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凈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投資需以公允價值計量;企業年金基金的報表由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注組成等。

四、結論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是設定受益制與設定提存制的結合,其中社會統籌部分屬于設定受益計劃, 而個人賬戶部分屬于設定提存計劃,從制度設計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上看,似應按照設定受益制來進行會計處理。但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特別是基本養老金)的會計處理還不適宜采用設定受益計劃下的處理方法,原因在于:目前我國法規制度尚不健全、精算師隊伍缺乏以及企業會計人員素質和水平參差不齊;企業養老金費用構成模糊,只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不具備按照設定受益計劃分別確認養老金成本各組成部分的條件;由于設定受益計劃較為復雜,很大程度得依賴和借助精算師的力量,使大多數企業無法采用保險統計方法,依據合理的精算假設計算養老金成本和各種給付義務;相反,設定提存計劃的實施成本較低,會計處理較為簡單。雖然目前對企業養老金和企業年金均采用設定提存計劃,但對一些大型的、條件成熟的企業可試行設定受益計劃,以后隨著條件的成熟逐步向設定受益計劃過渡。

注釋:

[1] 市場相關價值,可能是公允價值計量屬性, 或是在不超過5年內以系統合理的方式通過確認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計算所得的價值。

參考文獻:

[1] 朱康萍.企業養老金會計準則制定的思考[J].會計研究,2004,(03):73-77.

[2] 季曉東.養老金會計處理的探討[J].會計研究,2002,(06):27-32.

[3] 陳芳芳.美國養老金會計最新發展及其借鑒[J].財會通訊(綜合),2008,(05):105-106.

基礎養老金范文4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 養老保險基金 影響

人口老齡化及其表現

國際社會衡量人口老齡化的兩個通常標準: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或超過10%,或者是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達到或超過總人口數的7%,我們就說這個國家或地區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2000年我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經達到8811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6.96%,已經接近老齡化;據2005年底全國1%人口抽樣顯示,65歲及以上人口達到10055萬人,占總人口的7.7%,說明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據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2.5%,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也已達到了11309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5%,比上年增長了3.22%,比7%的國際標準高了1.5個百分點,無論從哪個標準來看我國都已經邁入了老齡化社會。

對任何經歷著人口老齡化的國家而言,人口老齡化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無法回避的,主要表現有:

人口老齡化首先會造成勞動力適齡人口比例下降,導致勞動力短缺。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人口增長速度較快,雖然短時期內不會出現勞動力短缺問題,但國家應及早采取措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勞動力用工不足的挑戰,這是人口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且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勞動力的平均年齡會增大,如果勞動力出現短缺,很多崗位將不得不聘用一些高齡勞動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人口老齡化意味著稅收提供者的減少與享用稅收人數的增加,加上人均壽命的延長與人口出生率下降,勢必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相應影響。同時,由于社會負擔系數提高,表示未成年人口與老年人口的支出大大提高,這樣就將降低儲蓄率。

人口老齡化將改變社會需求結構,老年消費品的需求會逐漸增加,并促使現有的消費結構發生改變。而從長期看,這種消費結構必然要求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做出相應的調整。

人口老齡化對社會保障的影響尤其嚴重。首先,家庭養老方式面臨嚴峻的挑戰。由于我國幾十年的計劃生育政策,第一、二代獨生子女已經進入婚育年齡,新的“四二一”家庭模式,讓越來越多的子女感到照顧老人的負擔沉重。其次,進入老年階段以后,由于身體免疫機能老化,抵御疾病侵襲能力下降,患病幾率增大,因而老年人對醫療保健和服務的需要遠超過其他年齡階段的人。有資料表明,老年人的人均醫療費用支出是在職人員的3至5倍,發達國家目前醫療費用大幅度增長的原因,除醫療技術發展費用增加之外,主要是人口老齡化的作用。因此,隨著老年人口總量的迅速增加,將導致醫療保障資金需求的迅速膨脹。到2020至2040年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時期,醫療保障費用的需求壓力可想而知。

最后,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而來的人均壽命的延長,在現有退休年齡不變的前提下,使得老年人領取養老金的期限隨之延長,因此國家支付養老金的壓力將越來越大。尤其是像我們這樣一個在經濟尚不發達的情況下就迎來了人口老齡化的國家,未來養老金的支付更是一個巨大的考驗。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一方面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逐漸減少,另一方面迫使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逐漸增加。本文將對人口老齡化與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

變量和樣本數據的選取

由于養老保險起步較晚,所以本文的樣本數據范圍為1989-2008年,用老年贍養比(即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與勞動人口的比例)作為人口老齡化的指標,用SYB表示,用YLF來表示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費用,數據全部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2009》(見表1)。

由表1所知,1989-2008年我國老年贍養比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都保持持續增長的趨勢。

其中老年贍養比有線性增長的趨勢,為了避免數據處理中的誤差問題,尤其是異方差,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取對數,老年贍養比是百分數,不取對數。兩個變量都是不平穩的,而一階差分后都呈隨機變動趨勢。

變量時間序列的平穩性檢驗

迄今為止,對時間序列數據的分析是通過建立以因果關系為基礎的結構模型進行的,而這種分析是建立在數據平穩的假定基礎之上,但實際的時間序列數據往往是非平穩的。如果對非平穩數據以普通最小二乘法建立因果關系模型,容易產生偽回歸。本文對序列的平穩性進行單位根檢驗,這里采用ADF檢驗,滯后階數采用AIC準則,用E-views6.0對序列SYB和Ln(YLF)以及一次差分后的序列進行ADF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見表2),我國老年贍養比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原水平序列是非平穩的,一階差分以后都變成平穩序列,因此這兩個變量都是I(1)的。

協整檢驗

按照格蘭杰(Granger)對協整的定義,當兩個變量是同階單整的,才可能有協整關系,協整關系是指二者存在一種長期均衡關系。如果有協整關系,那么它們的線性組合可能是平穩的,否則殘差中一定存在單位根。因此,檢驗協整性其實就是檢驗同階單整變量回歸方程的殘差是否平穩。由于Ln(YLF)和SYB都是一階單整序列,因此可以對這兩個變量進行協整檢驗,對兩變量的協整檢驗一般用Engle-Granger兩步法。首先建立ln(YLF)和SYB的回歸模型如下(括號中的數字為t值):

In(YLF)=-6.6918+1.4018SYB+et(1)

(-8.71) (18.08)

R2=0.9769DW=1.4196F=327.0435

其次,對模型(1)的殘差序列et進行平穩性檢驗,ADF值為-2.0164,1%的臨界值為-2.6924,5%的臨界值為-1.9602,因此殘差序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穩定,不存在單位根,說明ln(YLF)和SYB是(1,1)協整的。模型(1)是1989-2008年期間我國老年贍養比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之間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老年贍養比每變動1個單位(即1%),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將同方向變動140.18%,我國老年贍養比與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會隨著日益嚴重的老齡化而擴大。

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

協整方程只是反映變量之間的長期均衡關系,并不能說明它們之間的回歸關系,這種均衡關系是否構成因果關系,還需要進一步驗證。本文采用恩格爾(Engle)和格蘭杰(Granger)提出的因果關系檢驗(見表3)。

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結果顯示,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從滯后1階到滯后3階,YLF不是SYB的Granger因,而SYB是YLF的Granger因,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滯后4階的結論也是SYB是YLF的Granger因。也即是說,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不是老年贍養比的決定因素,養老保險基金變動不顯著影響老年贍養比;而反過來,老年贍養比顯著影響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老年贍養比的變動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有決定性作用。

結論和建議

根據協整檢驗,盡管我國的老年贍養比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都不具備平穩性,但老年贍養比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之間具備長期均衡的協整關系,就長期而言,它們之間具有統計上的高度相關性,老年贍養比重每變動1個單位(即1%),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將同向變動140.18%;根據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1989-2008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不是老年贍養比的Granger因,我國老年贍養比是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Granger因,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隨著老齡化的加劇而日益增加。

1989-2008年,我國老年贍養比呈線性增長的趨勢,結合回歸方程,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對數值也會相應增加,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本身則會呈指數化趨勢的增長。在這20年間,老年贍養比年均增長率為14.53%,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從118.83億增加到7389.6億,年均增長22.94%,雖然老年贍養比的增長速度不及養老基金支出,然而在2025年以后的一段時間里,贍養比有冪指數增長的趨勢,其年均增長速度將會更快,在此種情況下對養老保險支出的指數化增長趨勢的要求將更加迫切,如果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增長跟不上贍養比的發展速度,老齡化帶來的影響就將更加嚴重。為應對這種緊張局勢,可試著從兩方面考慮:從結果的層面來講,可以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但這無疑會給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以及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帶來更大的壓力,極有可能達不到保障的目的;從原因上來講,可以控制贍養比的增長速度,即是要增加勞動人口數量,減少老年人數,如放緩計劃生育政策適當提高生育率、合理延長退休年齡等均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但是對于政策上大幅度的調整,需要專家們的斟酌探討和政府的深謀遠慮。

參考文獻:

1.楊中新.中國人口老齡化與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研究[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2.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齡化的困境―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及對策[J].中國勞動保障,2006.8

3.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9[M].中國統計出版社,2009

4.祁峰.人口老齡化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及對策[J].生產力研究,2010.7

作者簡介:

基礎養老金范文5

面對養老制度不明朗,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儲蓄防老。然而,對應于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和較低的利率水平,“儲蓄”已越來越不能勝任居民養老需求。假設通脹率為3%,按照當前稅后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居民儲蓄金額的購買力水平每年將縮水2%以上,20年后將縮水近一半。如何對財產進行有效保值增值逐漸成為老百姓關注的問題。

對老百姓來說,除銀行存款外,可以用于投資的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債券、基金。

股票是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金融產品,對投資者投資能力要求較高;債券風險較低,但收益也低;基金則介于股票和債券之間,這種集合資金、專家理財的方式,更適合普通投資者。

投資者購買基金,最重要的是選擇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一般情況下,隨著投資者年齡的增長,或剩余投資期限的縮短,風險承受能力會逐漸下降,投資也應逐步偏向保守,投資者需依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來變換基金產品,以適應不同時期的投資需求。但對于工作繁忙和缺少投資經驗的上班族來說,每年重新規劃股債比例及進行相應的買賣,無疑是件很復雜的事。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海外出現了一種新的基金品種――生命周期基金。與一般的證券投資基金自始至終保持不變的風險收益特征不同,這種基金將隨著時間推移,通過降低股票投資比例,提高債券投資比例,逐步降低風險水平,使預期收益日趨穩健。生命周期基金的這種設計理念非常符合養老投資的需求,已成為國外養老市場中最重要的金融產品之一。在美國,401(K)計劃中包含生命周期基金的計劃數目近10年間膨脹了7倍。

基礎養老金范文6

    被告人:王承德,男,49歲,湖北省武漢市人,原系武漢市蔡甸區民政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辦公室(簡稱“養老辦”)主任。1995年5月2日被逮捕,7月14日取保候審。

    1994年5月4日,武漢市蔡甸區山鎮聯盟村個體戶袁宏豪為籌集經營資金,通過其在民政局地名辦公室工作的女婿劉某某介紹,向設在區民政局的區“養老辦”借款。當日,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區“養老辦”與袁簽訂了借款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借款2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袁宏豪向“養老辦”還本付息2.3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人即通知財會人員將養老保險基金2萬元付給了袁,并將協議書交財會人員入了帳。1995年1月24日,該區后官湖養殖場個體戶辛福進也通過上述劉某某介紹,向區“養老辦”借款。被告人王承德代表“養老辦”與辛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1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8%,到期由辛福進向區“養老辦”還本付息1.18萬元。協議簽訂后即辦理了付款和入帳手續。同年2月16日,武漢市漢南區紗帽鎮養魚場個體戶肖團員通過區“養老辦”出納員涂某某介紹,向區“養老辦”借款。被告人王承德又代表區“養老辦”與肖簽訂了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3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肖團員還本付息3.45萬元。協議簽訂后,即辦理了付款入帳手續。

    1995年4月,檢察機關在區民政局偵辦另一起經濟犯罪案件時,被告人王承德出于懼怕心理,自行提前收回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同期利息由檢察機關在立案偵查本案時收繳。

    經查明,區“養老辦”系隸屬于武漢市蔡甸區民政局的獨立事業法人單位,其職責是收取、管理、發放養老保險基金并保值增值,“養老辦”主任為其法定代表人。在保值增值工作的實際操作中,區民政局規定,向外出借保險基金,應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審批同意。

    「審判

    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王承德先后三次擅自作主將“養老辦”管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6萬元,分別借給袁宏豪等三名個體戶,從事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承德及其辯護人辯稱,王承德出借6萬元是增值行為,符合民政部的文件精神,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承德身為武漢市蔡甸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將6萬元養老保險基金以較高的年利率借貸給袁宏豪等人,且在本案立案偵查前自行收回了本金,確保了該基金增值,并沒有違背國家民政部的文件精神,是一種正常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是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據此,該院于同年1995年8月2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承德無罪。

    宣判后,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不服,以被告人王承德擅自將養老基金直接用于冒險投資,違背了民政部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構成了挪用公款罪為理由提出抗訴。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于1995年10月29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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