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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排查治理范文1
一、指導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開展安全生產“穩患排查治理年”活動,著力整治安全隱患,落實安全責任;創新監管是段。強化安全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及部門的監管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發生;全面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
三、對象和范圍
區域范圍內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相關行業(領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開發區實際重點針對建筑施工、冶金、機械制造等生產經營企業。
四、實施步驟和工作措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底前):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區域、本行業特點,制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方案,成立領導小組,精心組織、廣泛動員,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的時間安排、排查范圍、隱患治理要求等向社會,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和舉報,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整改隱患的自覺性。
(二)全面排查階段(2008年全年):對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情況、安全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安全投入和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應急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等。要根據不同時段安全生產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隱患排查工作。通過排查,完善隱患排查臺賬,對安全隱患進行認定、分類梳理、建檔,建立事故隱患庫。
(三)隱患整改階段(2008年全年)。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堅持邊查邊改;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時予以整改;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要排出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并制訂應急預案,加強監控,嚴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要加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充分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單位。對重大安全隱患單位,要逐級上報,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督查驗收階段(2008年11月至12月)。11月底前,認真做好準備迎接市政府安全生產督查組檢查和督導,主要內容包括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貫徹落實情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落實情況、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情況、隱患排查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情況、安全生產治本之策落實情況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狠抓工作落實,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進一步完善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廣泛發動,群防群治。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充分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緊緊依靠技術管理人員和員工,發揮他們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組織職工全面細致地查找各類事故隱患,積極主動地參加隱患治理。
(三)突出重點,強化督導。結合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實際,突出工作重點,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切實消除事故隱患。要強化安全生產執法,創新監管機制,嚴厲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要把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與落實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結合起來;全面強化安全生產基礎。
(四)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為契機,既要治標,著力解決當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要注重治本,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堅決防止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加強應急管理。
隱患排查治理范文2
一、指導思想、目標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有指導,按照縣政府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結合我局隱患排查安全工作特點,全員動員,部門配合,狠抓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治安全生產環境,遏制重大事故發生,為創建“平安”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組織與領導
(一)成立縣經濟局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專項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經濟局局長
副組長:經濟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孫靈江兼任,成員從各企業抽調。
(二)各企業及時成立相應領導組織機構,指派專人負責,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有目的、按計劃、分步驟的開展。
(三)敖東金海發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汪氏蜜蜂園有限公司、光宇電池有限公司、亞鑫木制品有限公司等應成立本企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督促本企業開展自查自改自糾工作。
三、時間安排
從2014年11月15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0日為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整治活動時間,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14年11月15日至23日為動員、部署階段。經濟局及下屬企業,要層層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傳達州政府文件精神,成立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工作領導組織機構,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防火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制定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排查方案,并向全體機關干部,企業員工進行動員、部署。
第二階段: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10日,為檢查整改階段。組織開展好消防安全的自檢自查和隱患摸底工作,整改自身火災隱患。嚴格按照州委、州政府的有關要求,重點落實取暖期,尤其是加強夜間的防火工作,認真落實夜間值班值宿,重點部位看護,火電源管理,消防設施管理等,切實根除火災隱患。
第三階段: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為總結報告階段.將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的具體情況形成文字材料,上報政府有關部門。
四、工作范圍及內容
(一)工作范圍:以重點企業,重點部位為重點對象,重點企業進行自查,重點部位要專人負責,全面開展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工作。
(二)工作內容:企業主車間等人員密集場所;倉庫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場所;電線、電路得連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燈是否被遮擋或損壞;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倉庫是否違規設在同一建筑物內;自動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能否正常使用;有無擅自改變防火分區的現象;用火用電是否管理規范;管理、從業人員是否掌握基本防火滅火常識;是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滅火疏散預案;值班巡邏等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此次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工作范圍廣、時間長、要求高。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領導親自負責,切實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州委、州政府安全隱患綜合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內容和精神,研究制定切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抓好落實。
(二)廣泛動員,開成有效合力。
各企業要采取得力措施,明確分工和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行業(部門)整治責任人和聯絡員網絡,廣泛動員基層組織和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專項整治工作。各企業要在認真抓好本行業防火工作的同時,加強溝通和協作。對隱患問題涉及多方職能的,根據實際采取措施合力消除火災隱患,避免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等現象。
隱患排查治理范文3
2012年 月 日0時55分,我區 發生火災,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為深刻汲取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落實責任。各部門、各街道(鄉、鎮)要進一步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切實將小型公共娛樂、公共住宿、公共餐飲、公共休閑等“四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納入監管視線。要督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切實排查隱患。各部門、各街道(鄉、鎮)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專項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重點排查整治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使用易燃可燃有毒材料裝修裝飾、消防設施故障損壞、安全出口不符合規定等突出問題。對發現隱患要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難以整改到位的,該停業的要堅決停業、該關閉的要堅決關閉、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部門、各街道(鄉、鎮)要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要督促“四小”場所加強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確保從業人員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要普及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知識。
四、嚴格工作督查。各單位和街道(鄉、鎮)要于1月18日前對消防安全問題進行自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分清整改責任,及時督促落實,對責任不清、一時整改不到位和情況危急等情況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將于近日開展安全大檢查,檢查結果通報全區。
隱患排查治理范文4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隱患排查治理范文5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通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集中整治違章施工作業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消除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植樹、違章建筑、違法開挖取土、開山放炮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嚴格執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許可審批制度,提高電力行政執法水平,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為我縣發展提供安全穩定的電力保障。
二、工作任務
本次排查治理的電力設施范圍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配電臺區、變電站設施。重點排查治理嚴重威脅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
(一)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設造成的安全隱患。
違章土地開發、違章取土危及電力線路桿塔及其拉線基礎穩固;違章開山、采礦爆破損害電力設施;違章工程施工作業(吊車、水泥泵車等大型機械的違章施工作業)可能造成與電力線路安全距離不足。重點排查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構筑物與導線安全距離不足的隱患。
(二)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規種植超高植物。
違規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速生林,造成與電力線路安全距離不足,造成導線與超高樹木放電跳閘可能引發山林火災的重大隱患。重點排查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速生林造成和可能造成安全距離不足的隱患。
(三)變電站周圍違章搭蓋和開挖取土。
變電站是重要的電力輸送樞紐,在變電站周圍違章搭蓋極易發生帶電設備放電跳閘引發大面積停電事故。重點排查整治變電站周圍違章或臨時簡易搭蓋,以及影響變電站設施等隱患。
三、工作安排
排查治理活動時間從2012年6月25日至12月10日,分為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6月25日—7月31日)
制定《縣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方案》。成立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協調領導小組。各鄉鎮政府根據本方案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列出本地區重點隱患排查計劃表。
(二)排查治理階段(2012年8月1日—11月10日)
1、加大治理宣傳。各鄉鎮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要廣辟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途徑大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對重大安全隱患案件,可采取專題報道方式,擴大宣傳影響,營造和諧治理氛圍。
2、重點隱患排查。各電力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匯總及上報工作。尤其是對危及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應詳細說明隱患內容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建立一案一檔,于2012年7月30日前報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落實隱患治理。
(1)各鄉鎮根據安全隱患排查情況,按照隱患評級來安排治理時間。優先治理10千伏以上電力線路的重大安全隱患。
(2)本次排查治理工作由活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經信委)牽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聯合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貫徹落實“岳政辦秘〔2009〕265號”文件精神,制定詳細治理措施,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治理完成時限。
(3)活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需要多部門配合治理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重點整治區域,應及時提請協調領導小組協調組織,統一安排治理。
(4)加大重點安全隱患現場的檢查和巡視力度,加強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電力行政許可審批制度。對不辦理許可手續,仍違章施工的行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責令暫停施工。
5、重點掛牌督辦。在安全隱患治理期間,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將設立安全隱患專項治理督辦組,對全縣危及10千伏級以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現場聯合督辦,對一些長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將邀請市治理督辦組前來指導和配合我縣開展治理工作,確保重大安全隱患逐一得到有效治理。
(三)總結上報階段(2012年11月10—11月15日)
各鄉鎮組織對本地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所取得的成效進行檢查和驗收,全面總結。并于11月5日前將總結材料上報縣活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11月16日—12月10日)
縣活動協調領導小組將對各鄉鎮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是治理宣傳、組織領導以及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二是對重大安全隱患以及掛牌督辦項目的專項治理情況;三是排查治理所取得的主要成效。對領導重視,組織有力,成效明顯的鄉鎮將予以表彰,對排查治理效果不明顯的,工作措施不力的鄉鎮,將予以通報批評。四是依照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涉及電力安全作業項目聯審聯批制度的通知》(岳政辦秘〔2010〕28號)精神,檢查部門和供電企業涉電作業項目聯審聯批制度落實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本次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實效。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要高度重視,要充分認識到治理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是保障我縣經濟快速發展的前提,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本年度重點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統一部署、形成聯合治理機制,建立責任考核制度,扎扎實實地把治理工作抓好、抓實,取得實質性成效。
(二)明確職責范圍。本次排查治理活動按照屬地原則,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的組織實施工作。各部門按照縣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工作的通知》(岳政辦秘〔2009〕265號)文件規定的職責,積極開展聯合治理工作,確保重大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治理?;顒訁f調領導小組將對各鄉鎮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隱患排查治理范文6
關鍵詞:安全生產 隱患排查治理 政府監管
0 引言
事故的發生源于隱患的存在,在安全生產日益重要的今天,隱患排查成為安全生產的重要考核因素,現今我國的社會發展在各個生產領域普遍建立起一套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系統。其內涵包括企業底數分級分類監管、排查治理標準、各部門職責明確、隱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生產中的隱患排查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重視,本文通過隱患排查的概念體系引申到我國安全生產的隱患排查治理的現狀,并提出建設性建議,推動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的進行。
1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理論基礎與總體狀況
1.1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概念體系 所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指的是作為生產主體的生產單位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在生產過程中存在人為或者天然的漏洞導致可能出現的事故發生概率增高的現象。由此可見,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來源于兩方面:物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而人的不安全又具體表現為不安全生產行為和管理漏洞行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內容則是包含三方面,即隱患分級、隱患排查和隱患治理三方面。[1]根據隱患分級,一般將隱患分為兩種,即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這兩個分類的考量因素主要是隱患的治理難度和隱患的排查難度以及隱患對安全生產的威脅程度等。
1.2 當前全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狀況 總體來看,全國的生產單位都意識到了隱患排查對整個安全生產的意義以及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大部分也著手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系統。從國家法律法規的層面來說,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這是立法層面首次將安全生產的重點落實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對于全國的安全生產工作有著先河性的指導意義。[2]之后陸陸續續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頒布,對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體開展做了政策性的指導和規制。相關地區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實踐開始有了顯著性的發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2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建議
2.1 規章制度規制 在相關的規章指導下建立一定的體系化制度,能夠將工作經驗和工作成果加以固化,對于未來的工作乃至更大范圍的生產規模擴充有著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各地需要在區域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籌安排與總體規制,有立法資格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來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的開展和實施,管理辦法以及獎懲規定以明文形式規定下來,保障相關安全生產有法可依,避免生產范圍的盲目行為和投機動作。對沒有立法資格的區域,通過行之有效的政策性規定將相關的制度確定下來,具體包含管理工作的辦法,隱患排查的開展時間,上報途徑,排查治理的培訓管理,進行排查的部門以及政府介入管理的時機和條件等。例如爆破作業的規制情況,應當依據《爆破安全規程》規定進行爆破作業的狀況,排查爆破安全位置是否符合規定、爆破作業方案與操作規程是否落實、危及人身安全與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手段是否制定、爆炸物品的存放、購進、運輸、運用及清理登記制度是否落實。
2.2 政府職責明晰化 生產單位作為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在這一目的的驅使下,可能出現“一味追求眼前的生產效率,忽視事故隱患”的誤區。因此,在整個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中應當明確生產單位的工作職責。以煤礦安全生產為例,開展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以預防為主、全面進行綜合治理的思想方針,認真處理存在的尖銳問題,有效防止重、特大生產事故的發生。尤其是不斷健全完善露天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方面的監督。對于監督主體(政府部門)而言,應明確安全監管的職責、內容以及要求,另外還包括管理的職能劃分,防止出現職能部門職權重疊、交叉管理的尷尬局面。另外從政府監管形式來看,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責任劃分和職能行為,不同的企業類型,不同的行業領域,都要有不同的管理定位,需要做到責任到戶。
2.3 教育培訓強化 從現實的角度考慮,企業已經意識到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些老牌企業也開始在轉型中加以強調,但實際工作中存在著技術標準不清晰,技術水平不足的現狀,因此強化教育培訓成為這類企業隱患排查工作切實開展的重要方略。而教育培訓的對象主要是各生產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人員。[3]教育培訓的方式可以通過現代教學設備,以實踐案例為指導。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明確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重要意義;第二,對安全隱患治理的標準有整體認識、解讀和應用;第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操作系統等專業知識,并將這類知識加以應用。以金屬生產行業為例,強化對參與尾礦庫相關放礦、筑壩、排洪等業務操作員進行安全教育進修與持證上崗狀況進行認識性培訓。
2.4 獎懲與考核體系建立 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和完善的獎懲制度能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開展。因此,政府部門要建立競爭考核和獎懲機制,認真履行政府監管職責。具體的獎懲手段可以結合安全生產責任險、風險抵押金、稅率浮動,黑名單等手段強化獎懲、制約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責任追究。對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系統的單位,進行鼓勵和支持,比如人員和財力的支持;而對于有效通過安全隱患排查系統得以防范生產事故的情況要將其經驗加以推廣,并通過制度保障其深入進行。
參考文獻:
[1]2008年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J].勞動保護,2008,06:13-16.
[2]關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專項行動進行檢查督查的指導意見[J].安全與健康,2007,13:5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