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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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范文1

關鍵詞:增值稅;稅率;廢舊煙箱

1引言

煙草商業企業存在銷售廢舊煙箱的業務,并需對該項業務計算并交納增值稅。對這部分廢舊煙箱的銷售應征收的增值稅稅率問題,存在一定的爭議。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筆者認為銷售廢舊煙箱應屬于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以下將從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2增值稅的理解

增值稅是我國稅收制度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指的對商品在生產以及流通的環節中各種新增的價值或者附加價值進行征收的稅種。在計稅過程中,增值稅的計稅方式是采用間接法計算的,也就是說從事貨物銷售的人員或者納稅人應該要根據貨物的銷售情況或者應該納稅的勞務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具體的稅款,然后從中扣除上一個環節中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款,其余額就是納稅人應該要繳納的增值稅的數額。在增值稅繳納過程中,如果是因為當期的銷售稅額比當期的進項稅額低,不能抵扣的時候,不足的那一部分可以結轉為下一期繼續抵扣。在我國的各種稅收種類中,增值稅是一種具有鮮明特點的稅種,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增值稅只是針對商品的銷售額中的增值額的那一部分進行征稅,可以減少重復征稅的情況。第二,增值稅具有納稅的普遍性和連續性,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只要生產的產品是應該要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都應該要就增值的產品繳納增值稅。第三,增值稅使得稅負變得更加合理,就增值稅而言,只是針對商品在流通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部分進行繳稅,每一個商品的總稅額就是在整個商品的各個流轉環節中所繳納的稅費的總和,如果適用相同稅率的商品,其最終的價格也是相同的,則稅負也完全相同,和這個商品究竟經過了多少個流通環節并沒有關系,所以增值稅的出現,有利于企業稅負結構的改善,也有利于對企業結構進行優化,對其生產結構進行合理地調整,建立更加公平市場經濟機制。

3廢舊煙箱核算

表明沒有抵扣進項稅廢舊煙箱屬于包裝物的核算范疇,包裝物的核算分為:第一,隨同商品出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第二,隨同商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第三,用于包裝商品作為商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第四,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因為包裝物是單獨計價的,不包含在商品里,因此銷售商品時繳納的銷項稅不含包裝物的銷項稅,而進項稅卻隨同商品的進項稅一起抵扣了。所以以此種形式購入的已抵扣了進項稅的包裝物出售時應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購入時,包裝物的成本沒有核算在內,包裝物就沒有進項稅,以此種方式購入的包裝物沒有進行進項稅抵扣。煙草商業企業從工業企業購入的卷煙是以條為計量單位計入,并計算成本的,煙箱并沒有以包裝物的形式單獨入賬,因此也沒有煙箱的進項稅。增值稅最大的一個優點是消除重復征稅,保持稅收中性。如果出售煙箱時按17%繳納銷項稅,而沒有進行17%的進項稅抵扣,有失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有失公平合理。

4廢舊煙箱屬于舊貨的依據

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條第二款是這樣定義舊貨的: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煙箱是作為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貨將第二次進入流通市場,是以個為單位批發賣給商家進行再利用。在淘寶等購物網站上輸入“煙箱”二字,立馬會跳出不少再次出售的煙箱信息,用途寫著可裝:蔬菜水果,玩具,零件,工藝品,紡織品等。很好地說明了煙草商業企業賣出的廢舊煙箱是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符合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對舊貨的定義。

5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再生資源發展

如果對沒有進行進項稅抵扣的廢舊煙箱征收17%的增值稅,而且銷售廢舊煙箱收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還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樣的一個高額稅賦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打壓了企業銷售廢舊煙箱的積極性,將不利于資源回收利用、不利于再生資源的發展、不利于環境的保護。如果銷售廢舊煙箱按較低的增值稅稅率征收,一是符合增值稅的原理,不進行重復征稅;二是可以減輕企業的負擔,調動企業積極性;三是可以促進再生資源的發展,有利于環境的保護。

6結語

綜上所述,廢舊煙箱沒有抵扣進項稅,并且屬于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均按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以上是筆者較為膚淺的認識,盡管目前我們煙草商業企業銷售廢舊煙箱是按照17%繳納增值稅,但仍希望相關專家對應繳納的增值稅稅率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在保證國家稅收不流失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社會經濟健康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志國.對企業廢料銷售繳納增值稅的思辨[M],廣西:財務與會計,2008.

增值稅稅率范文2

關鍵詞:增值稅稅率;建筑業;稅務改革

一、一般性計稅項目與簡易征收項目產生的影響及應對

(一)一般計稅項目具體情況

對于在建工程而言,一般計稅項目可能產生的情況包括三種類型,包括:(1)已完成的部分收入,并且已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完成相應稅款繳納時,增值稅稅率調整與否并不會對建筑企業造成影響;(2)對于已完成的收入或已經產生的納稅義務,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依舊存在一定的籌劃空間,比如,施工單位可以與建筑單位進行協單位,對施工合同的約定條款進行修改與調整,對每月施工量的確認時間加以延緩,延緩工程款收取時間,以獲得更多的時間以降低施工單位所承受的納稅壓力。同時,施工單位也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的執行時間,從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享受16%的增值稅,以實現有效節稅;(3)截至5月1日,如果建筑單位并未執行納稅義務,則需根據調整后的16%稅率進行增值稅發票的開具。

(二)尚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

對于建筑相關單位而言,可將合同簽訂時間確定在5月1日及以前,在5月1日以后進行合同約定工作量及納稅義務的執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合法合理地實現節稅。建筑行業相關單位應就合同定價問題進行充分關注與全面考量。在增值稅改革的大環境下,建筑行業的稅率調整,稅率下降的情況下,在不調整不含稅價格的情況下,企業所承擔的銷項稅與進項稅額度下降,可有效減少單位。對于建筑施工單位而言,需要充分關注銷項稅的具體變化情況,盡量在與供應單位進行談判溝通時爭取主動權,獲取價格方面的優勢。

(三)對簡易計稅項目的影響

如果簡易計稅項目合同已經簽好,則由于增值稅稅率并未出現變化,因而建筑單位及其合作方在5月1日以前簽訂合同,如建筑單位及分包單位等,則并不需要就合同變更與合同內容的補充,可始終保持原本的稅務工作方式。需要考慮到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材料價格變動,各方可基于這一價格因素進行協單位與溝通,共同享有稅率下降帶來的稅負紅利[1]。

二、增值稅稅率調整對建筑業的影響與應對

(一)影響承接施工合同價格

合同含稅總價格=不含稅價格+增值稅額對于原涉及17%和11%稅率的業務,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簽訂的合同,在5月1日之后執行的價稅會產生以下變化:(1)原本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所約定的合同價款應對是否含稅進行明確標注。在增值稅稅率下降之后,單位的增值稅稅負會下降1%,增值稅稅率的下降,并不會影響不含稅價款,但含稅價款會在增值稅稅率變化的影響下導致總價款額度下降。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在于所簽訂合同存在價稅分離的情況,因此既有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中需對是否含稅進行標注,如果分別注明是否含稅的,應與對方簽訂補充協議,并明確標注稅務政策的調整內容。在5月1日之后,進行增值稅專業發票的開具,需根據其稅率的具體調整情況,根據不同時段進行含稅合同總價進行調整。(2)原本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含稅價格為合同價款,含稅合同總價款不變時,增值稅稅率原本為17%及11%,在增值稅稅率調整之后,增值稅額度會有所下降,分別減少0.73%、0.82%,但相關不含稅價款則會有所增加,增加幅度分別為0.73%、0.82%。如果增值稅稅率的調整幅度為1%,需結合原增值稅率考慮是否位置及合同金額價款不變或對合同金額進行調減。建筑行業相關單位與其他相關合作方,如施工單位或總包單位在5月1日前完成合同簽訂但合同尚未完全執行的情況下,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原則落實時,是盡量不對合同價格加以調減,需根據原本合同含稅總價進行相關款項結算工作的開展,以實現建筑施工單位收入額的增加。

(二)影響相關業務操作原則

增值稅稅率原本為17%和11%,就設計相關稅率的相關業務的開展,建筑供應單位及分包單位等相關單位與相關合作方如果在5月1日之前進行合同簽訂,但合同尚未完全執行的情況下,相關業務的開展,應盡量減少對于合同價格的調整,減少建筑相關企業業務開展的成本支出。(1)原施工合同中所包含的合同價款中,未對稅價與稅金就進行特別說明,且具體業務發生于5月1日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會受到一定的時間限制,影響進項金額。這種情況下,建筑施工單位可以在與相關合作方進行合作時,盡量在5月1日前完成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當發票開具方出現工作疏漏導致發票的延遲交付、內容存在錯誤信息存在錯漏,比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內容存在錯誤等問題發生時,增值稅無法及時或充分抵扣,這種情況下,建筑施工企業難免遭受一定損失,其他相關單位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2]。5月1日以后的相關業務中,建筑施工單位的相關合作方應當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開,稅率分別為16%、10%,以滿足建筑施工單位相關款項結算工作的需求,做好業務辦理工作,合作各方需基于業務內容對協議內容進行補充,對合同各方具體權責加以明確。例如存在證據或能夠推斷供應方在本合同業務過程中已經根據原本增值稅率開展稅務工作,獲得稅款抵扣資格并完成進項稅額的抵扣工作。在5月1日以后開展的相關業務,建筑施工單位應盡量促使合同價款的降低,減少建筑施工單位的工作成本。(2)原簽訂合同中所約定的價款如果為含稅價款,建筑施工單位可以與供應單位及分包單位等相關利益方達成一致,盡量爭取相關合作方降低合同價款,減少成本支出。

(三)就新簽訂施工合同而言

建筑施工單位在與相關合作方進行合同簽訂時,如果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其合同內容涉及到原增值稅稅率17%和11%的合同內容,應充分考慮稅率下調情況下所造成的影響。如果僅僅需要考慮稅率調整因素,則可在5月1日后簽訂或實施合同,按照調整之后的增值稅稅率執行相關業務,從而實現建筑施工單位成本投入的有效降低,實現與相關合作各方的共贏。

(四)簡易計稅項目執行稅率

對于簡易計稅項目而言,建筑施工單位與相關合作方所簽訂的合同應按照按照3%的征收率執行相關業務,而征收率并為受到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影響而發生變化,這種情況下,建筑施工單位及相關企業之間在確定合作關系時,并不會受到征收率的影響。對于既有項目而言,采取簡易計稅方法會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造成困難,則其相關業務方,如下游分包單位、供應單位等,需向建筑施工單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具備以下注意事項:(1)如原合同中對是否包含稅金或稅價進行明確說明,且采用一般納稅人作為建筑供應單位時,5月1日之后,不含稅金的情況下,稅金減少但稅價不變。(2)合同中對含稅價格進行約定的情況下,發票開具的具體時間并不會對施工單位業務成本造成影響,但合同的簽訂以17%的增值稅率為基礎,在增值稅率改革之后,還應考慮到單位適用稅率所發生的變化,在實際談判時將其作為重點要素,促使供應單位變更合同以減少合同價款[3]。

增值稅稅率范文3

[摘 要] 根據國外增值稅的實踐與我國10年來增值稅實施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擴大增值稅的實施范圍、進行增值稅的轉型,成為了目前我國流轉稅稅制優化與完善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交通運輸業屬于社會生產和消費中間環節的一個產業部門,在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轉中起著紐帶的作用,不將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稅制范圍,必將影響我國增值稅稅制的整體機制。本文以公路運輸、內河運輸、沿海運輸與港口裝卸的61家企業的數據為依據,測算分析了交通運輸業適應的增值稅稅型與稅率,得出了實行13%的消費型增值稅,同時配以合適的優惠政策,可以使交通運輸業不因流轉稅主體稅種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而增加流轉稅稅負的結論。

一、引言

1994年我國進行稅制改革,對工商業實施了增值稅稅制,但交通運輸業與建筑業仍然實施營業稅稅制,使得增值稅環環抵扣的鏈條機制發生了斷裂。將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到交通運輸業與建筑業,同時將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成為了目前我國流轉稅稅制改革的一種必然趨勢。如果對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型選擇與稅率確定則成為了交通運輸業順利實施增值稅的關鍵。

從廣義上說,交通運輸業應該包括鐵路、公路、水路、航空與管道五種運輸方式,本文主要從公路、水路兩種運輸方式來分析交通運輸業實施增值稅的稅型稅率問題。通常公路交通運輸方面包含公路經營與公路運輸兩種類別,水路交通運輸方面包含內河運輸、沿海運輸、遠洋運輸與港口裝卸四種類別。公路經營在我國作為新興產業,有其特殊性,遠洋運輸根據國際慣例視同出口,也有其特殊性,為了能夠比較客觀地說明問題,本文不將其納入分析的范圍。

在本文的研究過程中,共向300余家交通運輸企業發出了調查表,共回收到117家企業的調查表,最后采用61家交通運輸企業的有效數據。其中公路運輸企業24家、內河運輸企業19家、沿海運輸企業8家、港口裝卸企業10家,本文對交通運輸業征收增值稅的稅型稅率分析以這些企業提供的1998—2000年三年的數據資料為依據。

二、對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稅負的總體分析

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最大區別是,增值稅納稅人在以收入為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額的同時可以獲得以成本為依據的進項稅額的抵扣。為此,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不僅與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有關,而且還與納稅人成本中可以獲得抵扣的項目有關。

成本中可抵扣項目所占收入、成本比重的高低直接決定交通運輸企業改征增值稅將承擔的稅負。從被調查企業提供資料看,交通運輸企業外購的貨物主要有燃材潤料、修理用材料、備品配件、通訊導航器材、輪胎和低值易耗品等;外購勞務主要是修理費、港口費;新增固定資產主要有公路交通運輸的場站、車輛,水路交通運輸的碼頭、船舶等。根據被調查交通運輸企業的數據,1998-2000年企業外購貨物、外購勞務、新增固定資產、新增固定資產三年所提折舊及其占收入比重如表1(略)所示。

根據表1的統計數據對交通運輸企業外購情況作進一步分析,則可以看出:

(一)在外購貨物方面,從交通運輸業總體看,主要是燃料、潤料和備品配件,外購貨物占收入比總體水平是20.36%。

這說明,如果被調查的交通運輸企業改征增值稅,企業成本中僅為外購貨物所含稅額可以抵扣,稅率從原來營業稅的3%改為增值稅的17%,可抵扣成本為收入的20.36%,實際繳納增值稅稅基為收入的79.64%,根據增值稅不含稅的計算方法,企業實際稅負是收入的79.64%/(1+17%)的17%,將達到11.57%之多,運輸企業稅負將大大加重。

(二)在外購勞務方面,從交通運輸業總體看,主要是港口費、修理費和外購裝卸費,外購勞務價款占收入比總體水平是9.22%。

綜合被調查交通運輸企業外購貨物及外購勞務的情況,如果被調查企業改征增值稅,企業成本中外購貨物和外購勞務所含稅款可以抵扣,則可抵扣稅款的外購約為收入29.58%,增值稅的計稅基礎是收入的70.42%,企業實際稅負將有10.23%之多,企業仍不能承受如此高的稅負。

(三)在新增固定資產方面,從交通運輸業總體看,主要是船舶、車輛等運載工具與港口碼頭泊位等基礎設施。

如果將被調查企業固定資產也列入增值稅可抵扣范圍,外購固定資產占收入比平均為23.22%,外購貨物和外購勞務以及新增固定資產合計占收入比為52.80%,可抵扣稅款的外購為收入的52.80%,企業實際稅負也將為6.86%,也將遠高于目前交通運輸業的稅負。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交通運輸企業固定資產價值較高,不同類型企業固定資產在全部資產中的比重有所不同,把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納入抵扣范圍,企業將隨新增固定資產多少的不同而使企業實際承擔的稅負有較大的差異。

(四)在新增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由于交通運輸業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比較長,折舊占收入的比重也就較低,例如被調查企業折舊占收入比總體水平為僅為1.23%。

實質上,在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在簡單再生產條件下,即固定資產處于正常營運、正常報廢和增加的情況下,忽略殘值,企業每年計提折舊額就相當于企業每年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以年所計提折舊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依據的話,就相當于是以企業年新增固定資產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依據。為此,本文不對收入型增值稅進行測算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認為:對于交通運輸企業來說,如果將現行的主體稅種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單從稅負的角度看,都將加大企業的實際稅負。從交通運輸企業外購貨物、勞務和新增固定資產占收入比分析,如果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而且為了保持和工商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鏈條相連接和吻合,也適用增值稅一般稅率17%的話,以目前交通運輸業的稅收承擔能力,只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交通運輸業當年增加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從增值稅銷項中全額抵扣。而且,由于不同交通運輸企業年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相差較大,相當部分企業即使是17%的消費型增值稅也會加大企業的稅收負擔。

當然,不同類型運輸企業的收入成本構成有所不同,為了能更具體地說明轉換稅種對交通運輸企業的影響,下面將分別不同類型企業執行不同稅率的增值稅進行測算,以尋求一種合理的稅負。

三、交通運輸業改征生產型增值稅的稅負分析

生產型增值稅的征收制度是,企業按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外購材料、外購勞務取得專用發票的可以據發票上的進項稅額當期予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留待以后各期抵扣。和現行的營業稅相比,如果改征增值稅,企業的稅負將和企業外購貨物及勞務的多少直接有關。為了能更清楚地說明測算的結果,這里將根據表1所列被調查的61家交通運輸企業各項外購貨物、勞務占收入的比重為測算的基本依據。由于我國現行的增值稅一般稅率為17%,優惠稅率為13%,對于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的一些項目多采用10%的增值稅抵扣稅率,表2所示的是根據這三檔稅率測算分析的交通運輸業改征生產型增值稅的稅負情況。

從表2(略)可以看出,交通運輸企業如果執行17%的一般稅率的生產型增值稅,實際稅負將大大超過目前的營業稅稅負,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將達到10.23%;如果執行13%的優惠稅率,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將達到7.21%;如果執行10%的低稅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也達到4.79%。三種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測算結果表明企業的實際稅負都超過目前交通運輸企業執行的營業稅的主要稅率3%。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這里的測算是以企業提供的營業收入為基礎的,而實際上,企業由于納稅調整等稅收的優惠政策,實際的計稅收入將會小于財務指標上的營業收入,所以改征生產型增值稅的實際稅負將比這里測算的更大。為此,可以認為,如果改征生產型增值稅,將大大加重交通運輸企業的稅收負擔。

增值稅的特點就在于中性公平,表現為稅率的高度統一,這樣才能實現在生產流通環節中,產品和勞務在各環節都能使稅額得到抵扣。不同稅率就會使購進低稅率產品或勞務企業承擔稅額,形成低進高出。在現行的增值稅制中,工商企業購進運輸可以運費7%抵扣,就是為購進勞務企業減少稅負的承擔,但依然存在工商企業低進高出問題。所以,即使交通運輸業以更優惠稅率的增值稅進入流通領域,依然不能解決購進勞務企業的稅負不公問題。而對于交通運輸業本身,反而增加了核算成本,給管理增加了難度。所以,僅從稅負上來分析,如果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可行。

四、交通運輸業改征消費型增值稅的稅負分析

消費型增值稅是最徹底的增值稅,其根本點在于企業的所有購進貨物和勞務以及新增固定資產所含已納稅額在當期都可以得到抵扣。因此,企業當期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也就成為了消費型增值稅的稅收負擔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

對消費型增值稅的測算,可以建立在生產型增值稅測算的基礎上進行。根據被調查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信息,改征消費型增值稅的稅收負擔測算如表3所示。

表3(略)的測算表明,如果將新增固定資產納入進項增值稅可抵扣的范圍,那么,在執行17%的一般增值稅稅率情況下,包括公路運輸、內河運輸、沿海運輸、港口裝卸在內的被調查的交通運輸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仍高達6.86%;在執行13%的優惠稅率情況下,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為3.83%;在執行10%的低稅率情況下,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為1.42%。其中與交通運輸企業目前的主要營業稅稅負較為接近的是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如果執行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公路運輸企業的實際稅負為4.39%,內河運輸企業的實際稅負為4.18%,沿海運輸企業的實際稅負為3.11%,港口裝卸企業的實際稅負為4.33%,企業將承受的稅負都超過目前的稅負水平,但超過目前稅負的程度不一致。

目前,交通運輸企業運輸業務適用的營業稅稅率是3%,勞務適用的稅率是5%,一部分銷售和修理業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6%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也有部分適用17%的一般增值稅稅率。為說明問題起見,這里將所測算的不同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下的實際稅負與被調查的交通運輸企業流轉稅占營業收入比比較如表4所示。

從表4(略)的稅負比較可以看出,如果交通運輸企業改征13%的消費型增值稅,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有所上升,上升的幅度為32.07%,各運輸業務類別之間上升的幅度比較均衡。公路運輸企業比流轉稅占營業收入比提高28.73%,內河運輸提高37.05%,沿海運輸提高37.61%,港口裝卸提高24.43%,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企業固定資產的增加并不象企業存貨的增加一般較有規律可循,在各年度均衡發生,特別是對一些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的新增,選擇3年的數據也許并不具有完全的代表性。這里是在假設1998-2000年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情況為企業固定資產的正常均衡增加為前提的,如果企業在1998-2000年間處于新增固定資產較多時期,統計分析的結果將表現為實際稅負較低;如果企業在1998-2000年間處于新增固定資產較少時期,統計分析結果將表現為實際稅負較高。

五、分析結論

根據前面的測算比較,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只能抵扣外購材料和勞務所含已納稅額,交通運輸企業與生產產品的企業具有較大的差別,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主要是運用一定的基礎設施(如公路、場站、碼頭泊位)、運載工具(如車、船)或裝卸設備實現被運送對象空間上的位置轉移,不必要像直接生產產品的企業那樣將資金墊支于勞動對象,為此使得能夠被抵扣的材料和勞務所占比重小,按照現在的營業稅稅負水平,現行的增值稅稅型是交通運輸企業無法承受的。所以,要將交通運輸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增值稅的轉型勢在必行。

(二)消費型增值稅可以抵扣外購材料、勞務和新增固定資產已納稅額,使資本有機構成較高、固定資產價值占企業資產比重較大的交通運輸業獲得更多的抵扣,從稅負的測算上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從測算的結果看,如果執行13%的優惠稅率,企業的實際稅負略高于現在的營業稅實際稅負,而且,由于流轉稅與所得稅之間有互動影響作用,如果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由于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含稅而減少企業同期計入折舊費用,結果是企業應納所得額相應增加,所得稅額會相應增加,為此而使得企業的總體稅負將會增加。

綜合交通運輸企業的流轉稅主體稅種設計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負測算,應該說,以目前交通運輸企業的實際情況,無論改征何種類型的增值稅,都將增加企業的流轉稅負擔,除非對交通運輸業實行10%的低稅率消費型增值稅。但稅收制度的改進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改變,也要長遠考慮國家的整體稅制的發展趨勢,考慮稅收征管的效益,考慮企業經營管理的經濟效益及企業的發展前景。從國家整個經濟領域看,將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成為增值稅稅收環節中的一環,有利于國家增值稅制度的完善;從企業本身看,增值稅對納稅人的經濟核算體制有較高的要求,如果交通運輸業改征消費型增值稅,能使企業的核算體制更規范,將能提高企業的經濟管理效益。當然,如果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交通運輸業的流轉稅制將發生根本性的調整,具體的稅制政策并不僅僅是通過稅負的測算就可以解決的。

本文的研究結論是:對于交通運輸企業實行13%的消費型增值稅,同時配以合適的優惠政策,可以使交通運輸業不因流轉稅主體稅種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而增加流轉稅稅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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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克清:“生產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類型的現實選擇”,《稅務與經濟》,1999年第2期,1999年2月。

4、李林根:“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應注意的若干問題”,《稅務研究》,2001年第11期,2001年11月。

5、鄭備軍、夏海舟:“增值稅的國際比較與借鑒”,《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9期,2000年9月。

6、李劍寶:“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幾點意見”,《稅務研究》,2000年第10期,2000年10月。

7、(美)艾倫·A·泰勒:《增值稅——國際實踐和問題》,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第1 版。

增值稅稅率范文4

營業稅 增值稅 營轉增

一、營業稅轉增值稅為何勢在必行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在過去長期的實踐中,增值稅和營業稅往往存在交叉沖突,使得稅務的征收和管理容易造成混亂。隨著中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推進與擴大,中國目前流轉稅中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局面將結束。 (一)重復征稅造成負擔過重著名經濟評論員姚中秋認為:“對于企業來說營業稅負擔非常沉重,尤其是服務類型的中小企業,中國服務業在過去若干年沒有隨著經濟同步增長,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營業稅負擔過重。有學者認為,“十一五”規劃之所以有些部分沒有完成,如服務業發展指標等,營業稅的不完善是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根據稅負轉嫁理論,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成為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稅負承擔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進項稅額無處抵扣,使他們的稅負較之納入課稅范圍的實際稅負沉重得多,扭曲了市場中原本均衡的成本與利益的關系。(二)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征收不利于稅收征管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兩套稅制并行造成了稅收征管實踐的一些困境,雖然增值稅法界定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行為”的概念,但是在稅收征管中,明確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相當困難,往往難以區分究竟應當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增值稅是共享稅,由國稅機關征收,營業稅是主要的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國稅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會發生稅收管轄權上的沖突與矛盾。出現雙方爭奪稅源的狀況,也可能會出現雙方誰都不愿管的狀況,這對我國稅收的整體利益來說是十分有害的。(三)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征收不利于國際競爭在我國增值稅和營業稅雙重稅制下,由于營業稅不享受出口退稅無法進行抵扣,在出口環節上制約了我國勞務參與國際公平競爭,降低了服務產品的價格國際競爭力,限制了國內服務產業向國外市場的擴展。增值稅能在全球范圍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稅零稅率機制可以實現徹底退稅。從世界范圍看來,增值稅已經是一種成熟的稅種,其征收分為通常包括商品和服務,也被稱為“貨物和勞務稅”,即國際上同性的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無論從我國內在國情需要還是從國際實踐經驗來看,都有必要取消營業稅,將勞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二、營業稅轉增值稅改革中面臨的問題(一)營業稅轉增增值稅順序選擇的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征稅范圍包括9個行業,試點行業中規定先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業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條件成熟時,可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行業試點。雖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文規定了分步分行業改革,但是如果改革不徹底,可能造成改革過渡時間太長,并且營業稅征稅范圍中的哪些行業先轉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哪些行業后轉入,分幾步轉入,其依據是什么,要不要設定時間表,這些都必須周密考慮。(二)營業稅轉增值稅稅率設定的問題將營業稅征稅范圍中的服務業轉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其對財政收入和產業發展都將產生深遠影響。如果稅率設置高了,增加企業負擔,在目前企業稅負已經偏高的情況下,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與營業稅轉增值稅改革初衷相背;稅率如果設置低了,將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新設了兩檔增值稅稅率,這種做法會不會導致增值稅稅率檔次較多,影響其“中性”優勢作用的發揮,引起與增值稅的原則不相符的問題。因此,如何既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又不加重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增值稅稅率如何設定也是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

三、營業稅轉增值稅問題解決的途徑(一)營業稅轉增值稅順序的選擇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是分行業分地區分部進行營業稅轉增值稅的改革。采用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稅負不公平問題明顯,同時交通運輸業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關系密切,改革有利于打通產品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但我國增值稅改革也不能“戰線”拖得太長,因為這樣將加大稅收管理成本,影響改革效果,應該在三步之內將增值稅擴大到所有服務業。(二)營業稅轉增值稅稅率的設定改革后增值稅稅率的確定必須兼顧產業發展、企業負擔、政府收入、稅制特點等各方要求,不宜再提高增值稅的稅率。為了體現服務業的多樣性,同時兼顧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設一檔或多檔針對服務業的稅率?!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改革試點將我國增值稅稅率檔次由目前的兩檔調整為四檔,是一種必要的過渡性安排,這種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增值稅是間接稅,可以轉嫁,最終可以通過價格的調整消化稅收負擔的變化。同時,改革雖然會一定程度減少政府的財政收入,但是在我國目前財政收入快速增長,漸進性改革模式下,財政收入是可以完全承受的。

參考文獻:

[1]南方都市報兩會報道組.政府應減稅與企業共度時艱

[N].云南信息報,2009-3-6 (A10).

[2]管朝龍.進一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思考

[J].財政縱橫,2009,(11).

增值稅稅率范文5

關鍵詞:增值稅;核算教學;效率提升

一、當前增值稅核算教學的現狀

教師指導學生學習關于增值稅的相關內容時,需要學生首先明白稅款的抵扣制度,這是增值稅的核心要義。因為增值稅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度,也就是說企業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使得產品的價值得到了提升。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逐漸明白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只要有相應價值的附加,就會產生對應的稅款。在關于增值稅款的計算方面,需要會計人員能夠從增值稅的核算、相應的賬務處理以及增值稅的申報這三個方面展開研究。并且教師需要注意在教學過程中不僅應當幫助學生掃清相應的知識難點,還要將理論上的碎片化知識進行統籌講解,以此提升學生對于增值稅內容的整體認知。但是在當前的中職會計增值稅教學過程中,要求教師指導學生進行升入的實踐學習,使學生可以完成理論聯系實際的學習目標。并且以往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并不能夠滿足學生日后的實際操作需求,會導致學生理論能力低下,并且處理實際問題的水平不足。需要教師在相對有限的時間里,為學生講解更多的增值稅相關知識,以此使學生獲得更為豐富的知識體驗。同時,教師為學生介紹更多的實際案例,能夠使學生更加清楚自己日后需要處理的相關業務流程。故而,從現實意義的角度來看,教師需要著重提升學生對于增值稅相關知識的理解。

二、增值稅核算教學問題和分析

(一)理論同實際脫節,學生實踐能力不足

增值稅在稅務法律體系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這是一種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稅種。在中職的會計教學過程中,教師需要緊跟時代的要求,不斷提升中職學生的會計知識水平,從理論的角度展開教學,切實轉變職業教育對于學生的偏見。因為在日常教學過程中,應試教育殘留下的痕跡十分明顯,對于學生而言并沒有太多實用性的內容。故而,教師需要盡可能提升學生對于會計以及相關增值稅知識的學習興趣。因為,目前來說中職教師普遍在授課過程中以講解為主,他們并沒有意識到關于增值稅的相關理論知識對于學生而言的重要性。教師需要首先向學生進行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則上必須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其應納稅稅額的基本計算公式為:應按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因為教師的講解相對而言更偏向于理論知識的認知,所以學生的實際只是理解會更加偏向于認知層面,一旦學生步入社會崗位會,很難適應實際工作的要求,歸根結底還是教師的教學脫離了實際。教師需要從中吸取教訓,將增值稅的相關理論和實際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確保學生的知識學習和實際愛你能力相匹配。

(二)教師教學方法單一,學生學習效率低下

在目前的中職會計教學過程中,多是采用灌輸式的教學方法,這樣的教學方法不能夠有效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應用此種教學方法,學生對于增值稅的相關知識了解到理論的層面,學生只是單純的記錄和接受,并沒有自己獨立的思考和見解。長期的偏理論教學會導致學生的只是學習熱情逐漸消減,不利于學生的求知和進步,同時學生思考問題的角度會偏頗,不利于長期的會計教學。因為增值稅知識的教學難度相對較大,所以需要學生配合教師的基礎理論知識講解。基于個人的授課喜好,教師可以選擇多種教學方法展開教學,以此有效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教師可以采取任務驅動教學法來為學生創設問題化的教學情景,使學生能夠在相關增值稅的問題下情景下進行思考,進而有效激活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教師可以采取情景教學法,為學生創設增值稅處理的相關情景,學生能夠感同身受,體會進行增值稅問題處理時的注意事項,進而學生可以有效提升自己對于增值稅問題的處理能力。除此之外,教師還可以使用其他的教學方法,有效提升自己的教學效率。

(三)增值稅教學難度大,學生容易混淆

不同于學生學習的其他稅種,學習增值稅的知識需要學生具備極強的理論分析能力,并且注重實踐的運用。因為增值稅的知識同其他稅種的知識有近似的部分,所以學生經常會在定義的層面產生混淆的狀況。其中會涉及不同的側重點,這便要求教師在授課時需要針對學生的易錯點進行細致的講解。教師需要為學生理清不同稅種之間的區分點,找到介紹不同稅種的切入點,而后進行歸納和總結,以此有效提升學生的學習質量。因為會計是一門要求非常精確的學科,需要教師擁有嚴謹的執教態度,學生具備濃厚的學習興趣。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逐步理清納稅義務人、納稅環節、對應稅率以及納稅期限等內容。例如,增值稅和消費稅均可以歸到流轉稅中,但是他們兩種稅的構成要素有各不相同。所以這需要教師指導學生掌握分類知識,學生自己獨立進行分類。

三、優化增值稅核算教學的措施

(一)改革現有的教育措施

教師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增值稅的相關教學改革。其一,教師需要重視對學生知識實踐的教學。因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所以教師需要不斷強化學生的稅務實踐能力,通過帶領學生進行大量的稅務教學實訓,來有效提升學生對于增值稅知識的理解水平。同時,教師可以為學生適當補充一些關于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相關知識,這樣學生可以從中加深自己對于納稅知識的理解。

(二)進一步完善評價措施

中職學生需要具備良好的職業技能以及扎實的綜合素養。因此,教師需要嚴把學生質量關,進而保證學生的學習效率。教師應當對學生有一個相對公平的評價,評價的過程需要教師做到“重過程,輕結果”,從學生的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教師應更加看重學生的綜合實踐成績,調整實踐成績所占的比重,進而確保學生能夠有一個更加良好的學習狀態。

(三)采取多種有效教學方法

在中職會計教學的過程中,教師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執教水平,采取多種有效的教學方法來提升學生的學習成績。例如,教師采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時,需要為學生進行案例的模擬,分析相應的案例作為問題的突破口,進而提升學生的知識帶入感。學生可以有效理解對應增值稅核算方法應用的具體環境。再者,教師可以指導學生進行小組合作教學法,通過為學生進行合理的分組,使得學生能夠開展積極友好的知識討論,進而提升學生的只是理解效率。

增值稅稅率范文6

關鍵詞:節水城市創建重復利用率考核指標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make new and effective evaluation index for the water-saving city created Through the newly established "total water supply recycling rate" index, we can accelerate the government in saving water system management, and promote the effect at the city water resourcescirculation utilization.

Key words: Creating water-saving city Repeated utilization ratio

Evaluation index

中圖分類號:TU991.6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2012年4月12日國家住建部、發改委聯合了《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建城[2012]57號】。該標準結合以往節水型城市創建過程中的經驗和不足,對節水城市的創建和考核提出了更加合理的考核指標,為深化城市節水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對強化城市節水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從2000年開始以來,對提高城市節水意識和管理缺失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限于各地地理位置、資金、技術、水源等因素,節水型城市的創建工作發展不平衡、報審指標人為拉高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是節水城市創建工作中一定會遇到的階段性問題,需要通過長期的制度完善和節水意識的提高去逐步消除。因此對節水型城市的考核指標和方法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對細化城市節水管理、提升水資源可持續性循環利用至關重要,應該是行業主管部門一項長期的工作,也是基層節水管理部門一項艱巨的任務。

新頒布的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在現實狀態和長遠目標以及可操作方面做到了很好的結合,既有現實可以到達的目標,也有前瞻性需要進一步努力推進才能實現的目標,在強化制度保證節水工作連續性的同時,細化了水資源的節約利用考核參數,各地執行起來有據可依,檢查的標準統一,便于全國各地城市的橫向比較,促進各地城市間的相互學習和借鑒,使節水型城市的創建工作具有很高的實用性,對節約水資源和提高城市節水技能以及全民參與的廣泛性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隨著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的進一步深入和城市覆蓋面的增加,節水型城市考核指標應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做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促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從相對獨立的指標考核上升到系統性、聯動性指標考核和細化,形成一整套更加行之有效的、更加完善的考核體系,使節水型城市管理成為各級政府常態化的工作內容,減少或降低以突擊的方式應付上級檢查的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管理成本,促進當地政府長期持續的改進節水管理方式和技術,夯實水資源循環利用的基礎。

城市節水是一項從取水、制水、輸送、供水、用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涉及面較廣的工作,與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在千頭萬緒中找出關鍵性、綱領性的方法,從根本上改變目前節水工作相對滯后的尷尬局面至關重要。結合平時工作實際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要求,在合適的時間應該考慮新增“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指標作為考核節水型城市重要的核心指標,成為判斷城市節水實際效果的綱領性指標。通過該指標的考核,促進當地政府常態化、系統性的考慮城市供用水各環節的聯動和系統整改效應,使城市節水工作對水資源的管理起到積極的改善作用,取得實效。

根據相關法規對“供水總量”指標的解釋,供水總量是指從制水廠流量儀出廠后進入城市供水管網的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損失水量。供水總量是供水企業為城市提供的實際水量,是一個城市或地區消耗水資源的真實計量。而供水總量在經過用戶使用后,很大一部分水成為污水而排放進污水廠或江海湖泊。

供水總量表述了城市的用水現狀,是判斷城市用水的龍頭指標,其不但涵蓋了城市用水成本,而且還是判斷城市水資源現狀、城市水廠制水能力、城市管網輸送能力、用戶用水能力等相關環節,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指標。利用該指標衍生的“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指標,是考核城市實際節水效果的核心指標,有利于深化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有利于協助地方政府克服短期行為,從根本上改變當前城市節水效果不明顯的尷尬局面,使城市節水工作能得到系統化提升,使水資源的利用更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的相關解釋,擬新增的“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指標是指在年度內,城市供水總量與能再次被利用的總水量之比值。城市供水總量是指經過城市制水廠流量儀表計量后進入城市供水管網的水量總和,包括有效的能收到水費的水量和不收費的水量以及損耗漏失的水量。能被再次利用的總水量包括:經過污水廠深度處理能重復利用的水量、雨水利用量、中水利用量以及城市各行業能重復利用的水量。“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以百分比表示。百分比數值越高,則表示城市循環利用水資源狀態越好,城市節水工作做得比較完善,與供用水相關的管網、終端和回用等供應鏈銜接得比較完美和周密。

以“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為核心考核指標,用于節水型城市的考核,對地方政府系統性強化節水管理,至少可以起到以下推動作用:

1、能促進政府主動對城市供水管網進行系統性改造和修繕,減少管網漏損率,降低供水成本。目前城市管網漏損率指標水分較大,各地政府供水企業對供水管網的改造投入積極性不高,面對檢查時修改出廠水量和提前預收用戶水量的行為成為慣例,因而城市管網的真實漏損水平較高。

2、能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回用量的提高,解決中水回用難題。目前大多城市的污水處理后基本都直接排入了江河湖泊,可循環利用的水量較少。除資金和意識方面的障礙外,對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的考核指標不與城市供水總量掛鉤也是造成水資源浪費的重要因素。

3、能促進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的利用整合進程,提高政府利用雨水的積極性,提高雨水的利用率。在實際計量中,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沒有被納入城市供水總量,但可以納入回用水的計量中,從而提高回用利用率指標,這應該對節水型城市的創建是起到積極作用的。

4、能促進政府在節水項目和資金的投入上下決心用真功夫。城市節水資金的投入在短期內是難以看到效果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在任政府的投資決心和政績,所以長期以來,各地城市節水的資金投入不高,事關節水的系統性、基礎性工作缺失,致使節水工作難以實現系統化建設和最優化管理,對城市戰略性發展留下了隱患,在短期內也對節水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5、能促進城市供水企業在加強內部管理、降低制水成本、加強管網查漏、精確計量方面做得更細致到位。當供水量上升成為節水型城市考核的核心指標時,城市供水企業一定會更加注意供水量的計量、城市管網壓力合理調度、用戶實際用水量及時抄見以及城市管網的查漏修理和更新工作。相關工作到位了,節水工作才能獲得實際效果,節水的意識和行為才能成為供水企業和員工的自覺行為。

6、能減少或降低城市道路、園林綠化、清潔以及生態用水的自來水的使用量,當中水等回用水能大幅度替代自來水用于城市公共用水時,就可以從根本上節約自來水經營的社會成本,有利于節能減排。

采用“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指標作為節水型城市考核的核心指標,在當前至少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準備工作:

1、“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考核指標的制定方法。為準確制定出考核指標相應的標準,需要做大量的數據采集和分析工作,需要根據目前現狀,結合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中長期戰略規劃和供用水實際,對制水、供水、用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各行業用水重復利用現狀等水資源生產消耗環節進行詳細調查,以得出符合實際的基礎數據作為“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標準參數,用于節水型城市考核指標。該指標可以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類標準,不設省級以下指標。但縣市級可以自行參照執行。該指標應該經國務院或授權相應的部門。

2、應注意的問題。鑒于全國各地幅員遼闊、氣候和水資源各異,屬于國家標準的指標的數據采集應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進行,這樣可以確保數據真實有效,排除地方保護主義思維而誤導數據有效性。該項工作涉及到地方各方面,屬于系統性工程,因此該項工程的整體進程要在全國水協的牽頭組織下,與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協會緊密協作,依靠地方力量有序推進。力爭做好考核參數在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的基礎上,可借鑒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較強,對節水工作起到實際引導效果。

長期以來,如何將節水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心是一直探討而難以落實的問題,而新設立的“供水總量重復利用率”指標將改變這一尷尬局面。政府將會像關心GDP指標一樣去關注這個節水考核指標。這對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實現節能減排是個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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