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樣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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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明樣本

工作證明樣本范文1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茲有本單位___________同志,參加廣東省XX年公務員考試。我單位同意其報考,并保證其如被錄用,將配合有關單位辦理其檔案、工資、黨團關系的移交手續。

該同志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在本單位從事_____________工作。 我單位的性質為:事業單位 我單位的行政級別為:縣級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填表人簽名: 填表日期: 工作經歷證明書

茲證明,本單位___________同志,男,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從事_____________工作。

以上經歷表明該同志已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填表人簽名: 填表日期:

證明

茲證明xxx(性別:x,身份證:410xxxx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xx公司工作2年。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四川省xx縣人事局 XX.x.x 工作經歷證明書

茲證明,本單位___________同志,男/女,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至________年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從事_____________工作。

以上經歷表明該同志已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填表人簽名: 填表日期:

報考xx市公務員工作經歷證明信(格式) xx市考試錄用公務員辦公室:

工作證明樣本范文2

出國工作證明怎么寫?可能這份證明很多人都不知道,本站為您提供關于出國工作證明的格式,請閱讀:

本文

公民因私事出國,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審批表》。同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口證明;2出境事由證明;3本人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對申請人出國的意見。

“出境事由證明”是指:

(1)出境探親訪友的,提交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前往國的居住證明。邀請人在前往國的居住證明是指邀請人在前往國的居留資格證明或邀請人在前往國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其他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能證明邀請人在前往國合法居留的證明。

歸僑、僑眷憑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僑辦的證明(如受理申請的機關掌握歸僑、僑眷的身份情況,也可以免交僑辦的證明),60歲以上的公民,隨父母(或監護人)出國的未滿16周歲的人公民,以及出國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請人,免交親友的邀請信的親友前往國的居住證明。

(2)出國旅游(含個人出國旅游和參加旅行團出國旅游)。個人出國旅游須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如申請人銀行存款證明);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隊出國旅游,須提交有出國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額旅游費用的發票。

(3)(含自費和公派留學)。個人聯系的自費,須提交接收學校出具的入學通知書。通過合法中介機構聯系的,需提交入學通知書或該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自,須提交省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自費留學資格審核證明”。

公派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

(4)出國定居。須提交擬前往國家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領使館的定居許可證明或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其中后者須提交親友在擬前往國定居的證明。

(5)出國就業(含個人應聘就業、勞務出國、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出國就業)。個人應聘就業,須提交前往國的聘請、聘用單位或者雇主的雇傭、聘用證明。

由勞務公司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勞務公司出具的申請人出國勞務的證明。

由勞務公司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勞務公司出具的申請人出國勞務的證明。

由境外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出國就業的,須提交有境外就業經營權的境外服務機構確認的申請人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就業合同。

(6)出國從事商務等其他非法公務活動,須提交國外相應的邀請函件。

“單位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并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單位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等。具體要求是:

(1)國家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業、事業法人代表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申請出國,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3)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14周歲的兒童,需提交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出國的證明,免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達到以上要求的才可以申請寫出國工作證明,請您熟知!

出國中英文工作證明樣本

工作證明

尊敬的簽證官:

茲證明王xx,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1197xxxxxxxx。在xxxxx市場工作了4年,現任經理職務。每年的年收入為人民幣260,000元,(包括工資、獎金、福利)。個人所得稅已由我單位代為繳納。

特此證明!

領導簽字:

職務:經理

電話:1885788xxxx

傳真:0571-8659xxxx

公司xx市沈半路265號石祥路196號南方機電市場2098號

公司(蓋章):

日期:20xx年12月9日

working certificate

december 9, 20xx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s.wang xxx ( id no.342421xxxxxxxxx) has been working in hangzhou southern hardware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market for 4 years, as a manager now.

ms. wang xiaolan has been entitled to a annual salary rmb 260,000 in total (including salary, bonus, welfare),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been paid by our company .

sincerely yours,

leadership sign :

position: manager

telephone: 1885788xxxx

fax: 0571-8659xxxx

company seal:

工作證明樣本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第四條印刷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城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章承印驗證制度

第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前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

第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條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第十一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第十二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十三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挥∷⒌陌b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五條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前款所稱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原件、準印證原件、《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原件、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三章承印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登記簿》、《復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為《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托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

《印刷登記簿》一式三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條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第五章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業經營者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于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承印檔案,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將印刷合同、承印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復印件、發排單、付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并歸檔留存。

第六章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工作證明樣本范文4

第一條:聘用從事技術崗、管理崗、高級管理崗工作的人員實行人事代管,簽訂《(華東)人事代管人員聘用合同鑒證書》(以下簡稱《聘用合同鑒證書》);聘用從事工勤崗、技工崗工作的人員由成人(網絡)教育學院自行管理,簽訂《成人(網絡)教育學院聘用合同書》(以下簡稱《聘用合同書》)。

第二條:聘用崗位分為:工勤崗、技工崗、技術崗、管理崗、高級管理崗。聘用相應崗位人員的最低學歷要求:工勤崗,不限;技工崗,高中、中專畢業;技術崗,???、高職(全日制);管理崗,大學本科(全日制);高級管理崗,碩士研究生畢業。

第三條:聘用人員的提出。各科室根據本科室簽訂的年度管理目標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分別向分管院領導匯報并提出所需聘任崗位、聘用人員條件等。一般每年底或年初提出,特殊情況可不限時間,分管院領導向院長辦公會匯報,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后委派專人組成聘任小組,統一辦理有關事宜。

第四條:招聘和試用。所有聘用人員的招聘由學院聘任小組負責,在向學校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聘用人員的崗位、崗位資格、崗位職責和應聘要求等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報名應聘的人員要接受面試,面試通過后要經過試用,試用期三個月。

第五條:患有慢性病、殘疾和傳染病者不能參加應聘,隱瞞者一經發現即解除聘用。

第六條:正式聘任。試用期考核通過,由聘任小組組長向院長辦公會匯報,經院長辦公會同意后,正式簽訂《聘用合同鑒證書》、《聘用合同書》,納入員工管理。合同期一般為1—3年。

行政辦公室負責聘用人員的合同管理并組織落實。

第七條:續簽合同。聘用人員在已簽合同期間有晉升職稱或因技能不適合現崗位等情況,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按高一級或低一級崗位聘任時,可重新續簽合同。

已簽聘用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的,可以續簽合同。

續簽合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

管理與考核

第八條:聘用(含試用期內)的人員由所在科室管理,完成科室領導分配的任務,同時服從全院統一調配。

第九條:試用期考核。由所在科室領導和分管院領導負責組織,按應聘崗位資格和崗位職責的要求逐條進行,填寫《考核表》;另外對本人的道德品格和職業操守進行考查,并形成相應書面材料。以上材料齊備,并交相關部門備案,試用期結束。

第十條:正式聘用后的考核。按成人(網絡)教育學院職工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對考核不合格者或其它情況將根據簽訂的聘用合同條款解除聘用。

政策與待遇

第十二條:試用期內學院須向應聘人員提供《聘用合同書》或《聘用合同鑒證書》樣本和《成人(網絡)教育學院聘用人員待遇標準》以及本管理辦法,在正式簽訂合同時,以上三個文件、文本的條款默認為簽訂者已知曉。

第十三條:凡正式簽訂《聘用合同鑒證書》的受聘者具體由黃河口人才市場分市場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人事檔案,協助落戶,辦理黨、團、工會關系,協調聯系地方政府勞動部門提供人事業務服務,出具有關函件或證明等。還可享有下列待遇:

1.參加思想政治學習和黨、團、工會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學院提供的培養、培訓等活動。

3.享受勞動保護、探親、休假、工會福利和獨生子女等待遇。

4.加學校組織的評審專業技術職務。

5.子女入(托)學與學校事業編制職工相同。

6.持工作證到圖書館辦理借閱圖書的證件。

工作證明樣本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國家監督抽查通報;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必須由被抽查企業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制訂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

(六)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后,向承檢機構開具《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姓名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是否為合格待銷產品、是否為出口產品、該批產品是否有合同、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三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被抽查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以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向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并對該企業按照拒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拒檢)論處。

第二十五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報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第二十六條抽樣之后,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檢驗機構還應當以特快專遞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七條抽樣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八條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國家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或者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

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六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七條檢驗結束后,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寄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匯總

第四十條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檢驗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書面報告,需要復驗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應當按抽查方案采用備用樣品檢驗,并應當在10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抄報國家質檢總局,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復驗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納入國家監督抽查經費。

特殊情況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抽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將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向社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根據情況,可以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舉辦不合格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對于某一地區被抽查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問題。

第四十六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七條凡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九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五十條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監督抽查通報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五十二條拒檢企業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企業,產品按不合格論處。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五十三條應當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五十四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被抽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五十五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

第五十七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對于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

第六十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六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

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六十二條檢驗機構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六十三條檢驗機構未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抽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國家監督抽查合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和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工作證明樣本范文6

[關鍵詞] 創傷失血性;休克;急救;預后

[中圖分類號] R459.7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4)06-0126-03

創傷失血性休克是指外來強烈的打擊造成機體嚴重的組織器官損傷、出血,使有效血容量急劇減少,組織灌注不足,細胞代謝和功能發生障礙的一種臨床現象 創傷失血性休克是急診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危急狀況,也是急危重癥中致殘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對創傷失血性休克采取及時有效的急救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故本文將圍繞創傷失血性休克的急救與時間窗展開討論。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本院2011年 1月12日~2013年 1月12月 90例急診創傷失血性休克患者,其中男 72例 ,女 18例,年齡17~68歲,平均(41±0.5)歲,其損傷原因包括:交通意外傷32例,高空墜落傷7例,銳器傷22例,切割傷13例,其他損傷16例。所選病例中不包含合并顱腦損傷的患者。

1.2分組

本文采用回顧性研究,將所選的90例患者依據受傷至送入我科接受手術治療的時間分為對照組與治療組,其中對照組患者38例,入院時間為4~10 h,治療組患者52例,送入我科的時間為1 h左右。

1.3評價指標

評價指標包括在對照組與治療組之間的救治結局和住院情況。其中救治結局包括轉運途中死亡人數、搶救無效死亡人數、手術后死亡人數、手術后康復人數。住院情況包括平均住院時間、住院期間發生并發癥人數、對治療的滿意人數。

1.4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7.0統計學軟件進行統計,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

2院前急救措施

每位患者在入院前,均接受了一些普通的急救治療和護理,包括供氧、傷口的包扎固定、常規止血、適當補液(包括晶體液和膠體液)、用適量升壓藥維持血壓、監測生命體征[2]。

2.1開放呼吸道及供氧

對處于失血性休克的患者,立即開放呼吸道,并將患者的頭偏向一側,防止鼻腔和口腔的異物被患者誤吸,造成吸入性肺炎或窒息。有呼吸道梗阻的患者應該及時給予氣管插管術。創傷失血性休克的患者大多具有低氧血癥,所以應該積極供氧,保證患者的血氧濃度。

2.2處理外露傷口

對于有活動性出血的傷口進行加壓包扎止血,開放性骨折傷口先進行固定,然后用無菌敷料加壓包扎止血。

2.3建立補液靜脈通道[3]

快速建立起兩條有效的靜脈通道,采用限制性補液和小容量復蘇,可以選用7.5%高滲氯化鈉與復合右旋糖酐合用、林格液、聚明膠肽、低分子右旋糖酐等[4]。過去認為早期、大量、快速的補液能夠迅速補充血容量,提高血壓,使重要臟器得到有效灌注。但近來研究表明,早期、大量、快速的補液會使血壓升高過快,造成未有效控制出血的休克患者加重出血,同時大量的補液會嚴重稀釋血液,動脈氧分壓降低,造成凝血功能異常和代謝性酸中毒,增加死亡率。限制性補液和小容量復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問題。常規備血,如果補液效果不良,可以輸入1~2個單位同型血。

2.4使用升壓藥維持血壓

失血性休克的患者在經過有效足量的擴容后,血流動力學仍然異常,血壓沒有恢復到理想狀態,多由心功能障礙而導致,通過檢測中心靜脈壓可協助診斷。此時可給予多巴胺和間羥胺,來提高血壓,常用微量泵靜脈推注多巴胺(6~15) μg/(kg·min)[5]。

2.5病情監測

觀察患者是否出現皮膚蒼白、冷汗、神志淡漠、脈搏微弱、呼吸急促等臨床表現。運用多功能心電監護儀對患者的生命體征進行密切觀察和記錄。觀察患者的意識狀態,患者在休克早期會處于興奮狀態,產生煩躁焦慮的情緒,如果休克程度慢慢加重,患者的意識狀態會由興奮逐漸變為抑制[6],產生淡漠、反應遲鈍、嗜睡、昏迷等。通過特殊監測包括尿量、中心靜脈壓、動脈血氣分析來判斷有效血容量、酸堿平衡以及心功能的狀況

3 結果分析

3.1兩組患者救治結局的比較

經比較,兩組間患者救治結局中,轉運途中死亡人數對照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而對照組中搶救無效死亡人數、手術后死亡人數、手術后康復人數比治療組分別高19.13%、13.87%、35.83%。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3.2 兩組住院情況的比較

經比較,治療組平均住院時間、住院期間發生并發癥人數、對治療滿意人數與對照組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4討論

機體受到嚴重多發傷打擊時,組織器官往往會出現嚴重的損傷,如開放性骨折、內臟器官破裂等,這些嚴重創傷都會造成機體在短時間內丟失大量血液,有效循環血量銳減,細胞氧供不足,代謝和功能發生紊亂[7,8],同時機體的重要器官,如大腦、腎臟等,也會因為供血不足而造成不可逆的損傷。所以,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治是非常重要的。對于創傷失血性休克的患者,要先讓患者處于休克,開放患者的呼吸道,并防止異物吸入,監測血氧濃度,低于正常值時要及時吸氧。對于外露的活動性出血,要及時加壓包扎止血,有骨折時要制動固定。迅速建立有效的靜脈通道,采用限制性補液和小容量復蘇[10],不僅可以迅速有效地恢復循環,也能減少器官功能衰竭的發生。在轉運入院的過程中,要密切注意觀察患者的基本情況,例如生命體征、尿量、皮膚溫度、意識狀態等,有助于及時發現患者是否發生休克,若補液量足夠,但患者血壓仍然沒有恢復正常值,可以運用適量多巴胺或間羥胺等升壓藥。

嚴重多發傷的患者多為青壯年,且大多傷情復雜,情況較重,傷情進展快,往往會發展成為創傷失血性休克,造成嚴重并發癥,增加了死亡率。所以,在急診搶救的時間窗內進行針對性的救治手術非常關鍵[11]。急診搶救的時間窗決定了搶救能否成功。急救的時間窗是指在一個限定時間內,患者若得到有效的治療,則可以救治成功,若超出了這個限定的時間,則患者沒有可能搶救成功[12]。臨床工作證明,及時有效的治療措施可以迅速地糾正創傷失血性休克,均超過了減少并發癥,降低死亡率。有關學者曾提出急救的“白金10 min”與“黃金1 h”來說明時間對于搶救能否成功的重要性[13]?!鞍捉?0 min”是指在患者受傷后的10 min之內可以得到止血、補液等救治,是一些急危重癥患者救治成功的時間窗,但是現實情況中,由于周圍群眾的急救能力不足、急救車調度等問題,患者往往不能在受傷后10 min之內得到有效的救治,所謂的“白金10 min”成為了急救的空白期,所以后續的“黃金1 h”就變得格外重要?!包S金1 h”是在連續的院前、院內急救下,患者受傷1 h內得到針對性手術治療的最佳時間窗。若在受傷后1 h內將患者送到有條件的醫院,接受及時正確的手術治療,患者的預后將得到明顯的改善。

本研究說明了急救中時間窗的重要性。對照組入院時間為4~10 h,治療組入院時間為1 h左右。分析結果說明,在救治結局方面,兩組在轉運途中死亡人數的差異沒有統計學意義(P>0.05),可能原因是患者傷情非常重,院前的急救措施不能夠阻止患者病情的惡化,后續研究可以增加樣本量,結合患者具體的傷情來比較轉運途中死亡率與急救時間窗的關系。在救治結局的其他方面,包括搶救無效死亡人數、手術后死亡人數、手術后康復人數中,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基層醫院急救能力不足,大多數創傷失血性休克的患者均選擇轉院,雖然轉院后得到針對性的手術治療,但有“黃金1 h”,對預后造成不良影響。時間就是生命,醫療工作者既要熟練地掌握急救技術,也要意識到時間窗對于急診搶救工作的重大意義,積極改善患者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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