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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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范文1

勞動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內革勞薪字〔1979〕第274號函收到?,F復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在國家計劃以內的長期臨時工的勞動保險待遇,除了退休、退職、因工死亡以及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待遇可以與固定工的待遇同樣辦理外,其余仍按有關臨時工的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臨時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可按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國務院關于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六條中有關規定的精神辦理,即:臨時工的勞保待遇,暫按各地現行規定執行。

勞動保險范文2

關鍵詞:勞動保險,強制,合理性

一、勞動保險的概念及其強制性

勞動保險是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在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后獲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補償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特征:

(1)保障性: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或強制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3)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于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在所有這些特征中,勞動保險與其他制度最明顯的區別便是強制性,即凡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參加保險,當事人沒有任意選擇的權利,也不能任意退出保險,保險的險種和保險費的繳納也必須按法律規定執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障是由政府采用危險集中管理的方式,對發生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現金和醫療服務,屬于政策性保險。

二、勞動保險強制性的合理性質疑

勞動保險的強制性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為社會大眾謀求利益與安全,盡管因繳納社會保險稅或費會減少某一部分人的所得,但基于社會整體利益,仍需采取強制性的手段,以維持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用,但是,這樣一種考慮真的是合理的嗎?

1.從勞動者角度考慮

勞動者并非全都愿意參加勞動保險,一方面,由于中國人的收入和消費習慣,很多勞動者對于一些需要很長一個周期才能得到的利益一般都不是非常愿意接受,他們更愿意得到的是現實的,能夠立刻實現的利益。有人曾經計算過保險費用與收入,每年每月繳納的保險費,等到60歲后才能享受,60歲后所享受的保險金還沒有以前繳納的錢多,也就是說拿不回之前繳納的數額,最多也就是持平,這對于個人來說,實際上是一種虧本買賣。如果把這筆錢存進銀行,存這么多年,僅利息都是一筆不小的數額。另外,或由于未考慮到將來,或由于中國環境下保險公司誠信度的嚴重不足,亦或是其他原因,他們大多不愿意去進行這樣一種交易。另一方面,很多真正需要這樣一種保險的勞動者,大多處在工資等級里的最底層,而他們自身的知識能力使他們很難懂得利用勞動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那些工資比較可觀的勞動者,對于他們來說,勞動保險所能得到的收入也許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這使勞動保險制度的作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

2.從用人單位角度考慮

現代經濟社會的競爭越來越慘烈,而占了全國企業數量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他們的生存環境越來越艱難,尤其是次貸危機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讓很多企業面臨窘境甚至破產,這讓企業的經營能力和資本運作能力都極大的下降,但是隨著原材料等價格的上漲,企業的運營成本卻在不斷的上升,成本與收入的比例變化使得企業的盈利能力越來越弱,再加上社會保險這一支出,企業的發展環境尤其是那些加工、制造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化,這對于謀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現階段中國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3.從社會經濟發展角度考慮

首先,市場經濟最大的特征是經濟發展由市場決定,從根本上來說,保險這一制度是一種商品,是保險公司與參保人員之間的一種交易,它應該由市場來調整而不是由國家強制公民購買保險,這是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是政府的一種越權行為。其次,由于政府的干預,使得保險的購買價格固定,符合保險生效條件所獲得的收入也是固定的,這更類似于一種計劃經濟體制而不是市場經濟體制,如果沒有政府的干預,這種本應由市場調整的商品可以有更大的變動空間,使得參保的公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勞動保險實際上是國家的一種融資行為,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是以萬億為單位計算的,數額非常之巨大。當然國家可以把這些錢用于國家建設和再投資,讓這些錢升值,可是參保人沒有享受到這些錢的聚集效值與升值所帶來的好處,而對于任何一個人來說,沒有任何利益而使自己付出對價,都是不情愿的,僅僅是被迫服從與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說是服從于某些意志,不但對經濟發展不利,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勞動保險的制度構想

首先,可以將勞動保險還原其本來的商品屬性,買賣自由、自愿,而不是強制,對于企業來說,保險可以作為一種福利,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購買,企業為提高競爭力、留住人才,可以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也可以自行提高購買社會保險的額度。這樣做不但使市場經濟更加市場化,更可以讓勞動者不必以固定的高支出換取微薄的保險收入,實現勞動者的利益最大化。

勞動保險范文3

[關鍵詞] 社會勞動保險;財務;管理;方法

 

一、社會勞動保險

社會勞動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資源情況,規定在一個年齡界限,允許勞動者在到達這個年齡界限時或者購買勞動保險達到一定年限時,作為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解除勞動義務,由國家、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由雇主和勞動者雙方繳納保險費,國家財政直接負擔或以稅收優惠形式負擔一部分費用,構成養老保險基金。在被保險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及其他享受待遇的條件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支付養老待遇。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社會勞動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社會勞動保險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勞動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及國家所簽訂的一種“協議”,更是政府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之一。隨著保險范圍的擴大和資金的增加,在社會勞動保險財務管理中暴露出諸多問題。

1.監管不力

雖然國務院和各地人民政府都三令五申,嚴禁單位或個人私自挪用保險基金,但是在現實中資金被挪用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這種現象的出現除了相應的制度不完善以及個人權力過大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對基金有針對性的監督制度的缺失或監督力度的缺乏。

2.部門間不協調

在我國的社會勞動保險管理部門中,雖然各個部門制定了不同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國行政制度的實際情況,形成了分而管之的局面,不同部門之間由于溝通失效,給保險基金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3.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目前在我國行政體系中,一些基層人員的素質還跟不上時代的需求,其職業道德和知識水平較低,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進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4.基金使用審批混亂

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具體使用過程中,會計科目未經批準,未經上級同意隨意增設或刪除賬目,刪改指定設置的明細科目的現象不斷出現,造成了基金財務管理混亂、賬務不明、人民財產流失的嚴重后果。

三、加強社會勞動保險財務管理的措施

1.加大監管力度,建立監管機制

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服務大眾性的工作,同時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審批職能。要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良好管理,就必須加大對其監管的力度,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使社會基金的使用不僅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更要受到大眾的監督,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形成集體決策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執法監察職能。

2.加強人才培訓,培養基金監管人才

社保基金監管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其要求監管人員須具備財務、審計、稅務、金融、法律等多門知識。因此,應對其監管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增強其職業責任感。同時,要加強對社?;鸨O督管理人員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權力觀、苦樂觀、廉潔奉公思想的教育,提高社保基金監督管理隊伍的自重、自警、自省、自勵意識,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

3.加強部門的協調

只有加強各部門的協調,才能共建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機制。由于社會保障工作涉及財政、審計、稅務、郵政、銀行等多個部門,要使各部門充分履行對社保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就必須建立由勞動保障、人事、監察、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參與社保資金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項的決策、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各個部門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形成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以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4.加強對費用開支的管理

為使保險基金發揮其應用的作用,保障人民的利益,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制度。例如,對社會保險機構購買一萬元以上的物品必須報上一級社會保險機構進行審批;縣、市社會保險機構基建項目及購置小汽車必須在辦理正常手續之前報地、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省社會保險局審批。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亂發錢物,揮霍浪費。

5.完善規章制度

無規矩不成方圓,是公認的真理,然而有規矩卻不遵循,對其視而不見、束之高閣是最大的“犯罪”。對于關系民生的社會保險基金,必須要完善各項制度,并堅決嚴格執行。首先要抓緊制定規范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會計核算制度;其次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制定社保經辦機構、征收機構、財政等各有關部門的會計核算制度;三是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會計報表;四是應盡快制定基金在途時間考核指標,促進征收部門及時將基金轉入基金收入專戶,當月收繳的當月必須全部轉入,以確?;鸬陌踩?,服務大眾。

6.完善相應的法律

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相關的法律,為其監督提供更為完善有用的法律支撐,同時依法進行社會保險執法監察,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應保盡保,從根本上防止企業不參保,杜絕用人單位漏報參保人數,少報繳費基數,遏制惡意拖欠社會保險費。嚴把社會保險基金人口關,最大限度地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范圍。

四、總結

社會保險是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它既是勞動者享有的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也是政府應承擔的義務,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雖然目前其財務管理存在著一些漏洞,但是隨著相關法律的完善和監督機制的加強,社會勞動保險財務管理亦將逐步完善。

主要參考文獻

勞動保險范文4

最近我們接到不少廠礦企業、機關、團體和職工群眾來信詢問:運動員在比賽中負傷,應給予何種勞動保險待遇的問題。我們共同研究解答如下,希即掌握執行。

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中,職工正式通過組織代表本企業或某單位參加運動會或比賽而負傷時,可參照勞動保險第十二條規定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在未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中職工,亦可參照上述精神,按各單位的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或現行辦法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

職工參加運動會或比賽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不宜做為本企業生產傷亡事故論,可不列入本企業的生產傷亡事故報表之內。

勞動保險范文5

養老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的影響

理性經紀人假設,人們總是在效用最大化的目標下,根據外部經濟條件的變化來調整自己的勞動供給行為。所以,養老保險的給付和繳費及其相關條件的變化影響勞動者勞動力的輸出和閑暇偏好。

·對年輕一代的影響

養老保險對在職的勞動力的供給影響主要取決于采用何種財務模式?,F如今主要有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在現收現付制度下,養老保險的繳費與待遇關系較弱,勞動者從自己的所得中扣除養老保險費,使個人當期的所得減少,消費水平下降,很大程度影響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在基金積累制下,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密切相關,勞動者的繳費直觀的決定著其自身的財富積累過程,反映著未來養老金的金額。特別是個人賬戶,繳費相當于勞動者自身的儲蓄計劃。這樣,對于年輕人來說,這種繳費對與勞動力供給的影響微乎其微。

·對老一代的影響

養老保險對老一代的影響主要在于退休問題。現如今,提前退休愈發嚴重,存在著大量二次就業,即拿著養老金的同時享有工資,擾亂勞動力市場,導致更少年限的繳費和更長年限的領取養,對于已存在很大缺口的養老保險是更大的沖擊。

(1)我國的退休年齡政策,除了特殊規定以外,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即可退休并享受養老金待遇。這種法定觀念深入人心,它鼓勵著老年人退出勞動力市場。而這一規定在當前明顯偏低。

(2)提前退休與延遲退休無明顯差別導致提前退休。養老保險的給付和退休政策沒有必然關聯,這使得人們側重提前退休,享受閑暇時光,獲得更長年限的退休金。

(3)強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可視為延期支付,也就是將一個人的勞動期間部分收入轉移到退休期間消費,無論是現收現付或是基金積累都是如此。在受到流動性約束的情況下,收入轉移所產生的效應誘使老年人盡早退休。

(4)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提高使得老年人提前退休。收入替代水平的提高及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提高與老年人的勞動力市場參與率為反比。養老保險水平的提高,勞動者必然傾向于選擇提前享受,尤其當提高的水平已經高于其繳費的期望是,更加加劇其提前退休;反之亦然。

總之,養老保險對老年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廣泛,近幾十年,老年勞動參與率持續走低。在嚴峻的青年就業壓力下,一些學說將提前退休作為回應和解決失業的措施,這種認識是片面的,一旦老人大規模退出工作,國家的財政問題和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問題會更加突出,并將失去一大部分具有高技能和經驗的老年勞動者。

養老保險制度對勞動力需求的影響

養老保險費無論誰繳納,無論現收現付制還是基金積累制,對于企業來說,其成本都會增加。尤其我國提前退休日益加劇,企業供款率越來越高,導致勞動力成本進一步加劇。而以利潤最大化為價值的企業則會通過調整商品價格、工資水平、資源配置、擠出勞動力等方式轉嫁此成本,從而影響勞動力的需求影響,增加失業率。根據資本有機構成理論,資本和勞動存在替代關系,當勞動力成本低、資本的價格高時,市場選擇勞動。相反則選擇資本。一般而言,勞動力供給缺乏彈性,資本相對具有彈性。而養老保險是剛性的,企業沒法改變,只能通過減少雇傭勞動力的數量來解決,最終資本替代勞動,減少勞動的需求。

養老保險制度對勞動力流動性的影響

普遍而完善的社保措施可緩解人們的生存壓力,不夠完善的制度會產生不同的流動效應。改革開放以來,勞動力市場初見雛形,所有制實現多元化,而非國有經濟、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體系仍未建立,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呈現固態化,加之現行戶籍、住房福利、社會保障特別是養老保險制度等因素導致了勞動力跨職業,跨地區流動的不便利,抑制了勞動力流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板塊的分割阻礙勞動力流動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自勞動保險條例開始就出現了特殊主義,也就是不同的社會群體不同的社會保險待遇。這種不平等的方式,使得勞動者在不同體制間流動時養老關系銜接困難。這樣增加了勞動力流動成本,分割開來的體系妨礙了勞動力的隨意流動,不利于我國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發展。

·區域的分割阻礙勞動力流動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不同,不同的區域擁有不同的管理體制、征繳體制,這就不利于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無論是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還是促進勞動力市場一體化角度看,都應該盡快解決地域劃分問題。

·戶籍政策導致勞動力流動困難

我國養老保險管理與戶籍管理是緊密掛鉤的,一般情況,參保人都應該在戶籍所在地參保。勞動力雖可隨意流轉的,但要有戶籍才可以轉入養老保險關系。

因此,勞動力的轉移困難大都是現行制度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造成的,應該不斷完善體制,建設養老保險制度,使之形成全覆蓋,消除區域分別,板塊分割,改革相關戶籍政策,建設統一和諧的勞動力分配制度。

勞動保險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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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或拒繳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實踐中有不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法院受理了勞動者提起的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筆者認為因用人單位拖欠繳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應該進行勞動仲裁以及訴訟。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另外,勞動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其中的“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因“保險”發生的糾紛是指因“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而不是指因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其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用人的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應該由勞動者直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該義務?!秳趧臃ā返谄呤l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說明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收繳單位是社會保險金機構。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用人單位應交繳而欠繳保險費無請求權。當然,勞動者也無權放棄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也就是說,不論勞動者是否提出請求,用人單位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不應該屬于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第三,勞動者享有的是請求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從社會保險費的性質來看,它屬于一種國家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交納的具有保險性質的、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基金,由國家作為基金投資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勞動者只享有社會保險的期待權,只在退休、失業、患病等法定情形出現才實際享有權益。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社會保險費由國家強制用人單位繳納,因此在國家和單位間形成一種行政管理關系,在行政征繳關系中,勞動者僅是國家規定的受益人,不是征繳關系中的權利主體,勞動者和單位之間并不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勞動者對于社會保險享有的是一種期待權,該權利在法定情形沒有出現前不能行使請求權。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民事法律關系來看,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只在退休、失業、患病、工傷等法定情形出現時,勞動者和單位就形成債的關系,勞動者就具有訴權。在發生退休、失業、患病、工傷等法定事由時,如果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無法向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保險待遇,那么勞動者享有直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雙方因此發生的爭議,則屬于勞動爭議。

第四,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時的強制征繳措施,沒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訴訟方式確定單位是是否應該繳納。按照《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 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五,如果將單位拖欠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發生的爭議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存在諸多問題。

其一,由于單位拖欠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一般不會只拖欠或者拒繳個別的職工,而是拖欠和拒繳的是全體或者大部分員工。如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由每個員工都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那必然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社會的不穩定,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其二,在個案中如果最終裁決由單位為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實際執行的時候也沒有辦法操作。比如,某單位有數百職工,單位一直沒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現有一個職工通過仲裁裁決有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在實際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時,社會保險機構是以用人單位全體職工作為參保對象,而不受理以個人為參保對象的社會保險(個體工商戶除外)。如果保險機構因此要求單位為其他沒有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職工一并繳納社會保險費,那其他沒有行使申訴權或者訴權的職工同樣也可以得到保護。這就印證了是否行使申訴權或者訴權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必然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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