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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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范文1

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需要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障局進行辦理。需要使用戶口本和身份證進行辦理。

注:1、養老保險需要交15年的費用;

2、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來源:文章屋網 )

社會養老范文2

第一條為保障本市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政府組織引導與農民自愿相結合的方法。養老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

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儲備積累式,建立個人賬戶。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青島市民政局是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公室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并具體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付、保值增值及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上解、支付、登記建檔等日常工作。

村和企業設代辦員,負責收繳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

第三章保險對象和保險費繳納

第七條凡本市非城鎮戶口、六十周歲以下的公民(以下簡稱投保人),均可按照本辦法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八條投保人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般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組織投保,也可以個人直接投保。鄉(鎮)企業單位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鄉(鎮)企業為單位組織投保。

第九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月繳費標準為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元十個檔次。每個檔次可以由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兩部分組成。繳納檔次的選擇和集體補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條同一投保單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優撫戶、特困戶投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集體補助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一條投保人在投保期間根據支付能力的變化,經與所在村或單位協調后,可以變更繳納檔次。

第十二條投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報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繳納,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繳納。

投保人可以預交、補交和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對預交、補交和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集體補助部分的繳納方式,由所在村或單位視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投保人繳納和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鄉(鎮)企業單位職工應當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單位為職工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所繳費用可以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前列支。

第十五條投保人遇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停繳保險費。恢復繳費后,停繳期間的保險費可以補繳。

投保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繳保險費,服刑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回原籍的,可以補繳保險費并可繼續投保。

第十六條投保人遷往外地或轉為城市戶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學的,可以將保險關系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轉入其繼續投保的社會保險機構。無法轉移的,可以保留保險關系或將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本息退還給本人。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投保人年滿六十周歲,根據選擇的繳費檔次和投保年限確定的標準,按月或按季領取養老金。投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推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領取的標準則相應提高。投保人未滿六十周歲,遇有特殊情況,經本人申請,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適當提前領取養老金。投保人在投保期間無故停繳養老保險費的,只能領取個人已繳納部分的養老金。

第十八條投保人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養老金,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后可以繼續按原標準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第十九條投保人未到領取養老金期限死亡的,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支付投保人的喪葬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或勞動教養的,其養老金暫停支付,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一次性補領,并繼續按標準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嚴禁虛報冒領養老金。違者,除追回冒領資金外,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區(市)為核算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設立保險基金總賬,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支付養老金;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設立分賬;投保單位設立明細賬,按人立戶記賬。

第二十三條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提取區(市)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作為宏觀調控備用金,當區(市)的養老金發放不足時,由市統一調劑安排。保險基金分級儲存,誰使用誰承擔風險,確保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或者購買國家債券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可以按照養老保險基金征集數額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費,其中百分之八十五由區、市使用,百分之十五上交青島市。

社會養老范文3

在現在這個社會發展的背景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越來越重要,它是推動我國社會制度的重要因素。隨著現在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越來越完善,農村參保人數越來越多,在社會養老保險檔案上的管理工作也越來越困難。所以我們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檔案的管理,就變成了我國提高社會保障制度上的重要一步。本文主要就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所出現的問題及怎樣加強和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

一、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出現的規范性問題及如何加強

隨著現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經濟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富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選擇參加養老保險。但是關于農村養老金保險的管理工作上,就出現了很多的問題。首先就是關于農村和城鎮的起點不同問題,因為城市的發展更加的迅速,相對于農村來說,國家也會給予更多資金上的支撐,所以在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上,就已經有了相對完整的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而農1險制度本身就要落后于城鎮的養老保險制度,相對的檔案管理也就并不是十分的完善。這就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缺乏應有的的規范性,這是農民群眾不能很好的享受應有的利益,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面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規范性的問題,我們可以用一下幾種方法進行加強:

1.建設相對完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我們現在還沒有一個相對完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制度,所以在檔案管理上存在很多的漏洞。如果想要盡快的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一個相對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2.政府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資金投入,城鎮的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相對于農村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政府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因素。所以想要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政府可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資金投入,來給予支持。

3.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人員的素質。不論在什么方面管理人員的素質,都是管理工作上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人員的素質,是可以更好的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進行管理。

二、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出現的法律問題及加強方法

到現在為止,我國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法律基本沒有,所以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上沒有相對的法律規范。由于沒有完整的法律體系的壓制,人們在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就會出現懈怠,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工作十分的不穩定。還有就是農民們大多文化程度并不高,沒有很好的法律意識,也就導致了不能很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給很多不法行為創造了空間,以至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滯后。所以為了可以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和管理工作可以更好的進行,我們要有一個相對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須要從實際出發,針對農村最基礎的情況進行分析,制定出相對合理的法律,來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還要加大對農村的相關法律宣傳,來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的檔案保存的問題

目前來說,農村養老保險檔案都是用紙質手寫進行保存的。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流動的人口越來越多,就涉及到了檔案的調入和調出的問題。在這種檔案經常的流動的情況下,這些檔案就會出現一定的破損和丟失。還有就是環境的因素,在農村生活的環境相對較差,國家建立的相對的機構的建設也沒有很全面,不論是辦公地點還是辦公設備,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還有就是對于檔案的存放地點,它的環境要相對來說更加差。就是因為在這樣艱苦的條件下,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殘缺和丟失,這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工作也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對于檔案的丟失、磨損、參缺這些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只能盡最大可能得去降低檔案的受損與丟失,并且建立檔案丟失后的應對對策。

1.降低檔案的丟失和受損。我們可以提高檔案存放的環境,管理人員對檔案要做定期的維護。

2.可以建立兩個份檔案,一份固定存檔,一份流動處理,這樣一來就可以有一份備用的檔案。

社會養老范文4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后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并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后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賬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痘痉桨浮芬幎ǎ恨r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痘痉桨浮芬幎?,“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

4)保障水平過低?!痘痉桨浮芬幎?,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痘痉桨浮芬幎ǎ骸巴煌侗挝唬侗ο笃降认硎芗w補助?!钡谌珖鞯剞r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社會養老范文5

在個人戶口所在區的社保局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1、需要帶的資料,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

2、每月交多少費用,辦理的時候工作人員會算好,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養老保險最少要累計交滿15年,必須等到退休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保險是多繳多得。

(來源:文章屋網 )

社會養老范文6

堅持民生為本,圍繞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通過宣傳指導,集中入戶征繳,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全面完成2015年度工作任務,促進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

2015年1月1日全面啟動2015年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工作??傮w目標:一是2015年5月30日前我縣全面完成市下達年度參保目標任務。各鄉鎮(街道)全面完成縣政府確定的2015年度城鄉居民參保繳費任務,確保參保率達到90%以上;二是強化新增到齡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確保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發盡發,真正實現養老金發放率100%。三是各鄉鎮(街道)要采取多種形式,服務好群眾,做好生存認證工作,達到生存認證通過率100%。

三、工作計劃

(一)基金征繳階段

1、宣傳發動

(1)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印制和下發工作,并采取電視流動字幕、實地訪談紀錄片、便民服務聯系卡、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單等多種宣傳形式,有效的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

(2)各鄉鎮(街道)召開20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大會,做好2015年參保對象調查摸底工作。同時,各鄉鎮(街道)要結合各鄉鎮(街道)實際利用板報、標語、橫幅、宣傳單、宣傳車等形式,深入群眾有針對性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

2、集中征繳階段

各鄉鎮(街道)要對照與縣政府簽訂的2015年度城鄉居

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責任書,做好已參保人員續保繳費工作,同時加大符合條件的新增人員的新參保繳費工作。根據時間進度要求階段性地完成保費收繳任務,4月30日前完成90%以上的任務。

(二)生存認證階段

各鄉鎮(街道)在2015年5—6月間開展一次已享受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的生存認證工作,確保符合條件人員都能領取養老金,同時抓好不符合條件人員的清查工作,如享受財政退休、企業退休等人員,防止重復領取養老金。生存情況認證根據不同群體、不同情況采取實地認證、異地認證、上門認證三種形式進行,生存認證結果逐自然村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并將公示情況形成文字材料加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后上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稽核股。

(三)總結完善階段

各鄉鎮(街道)要對照2015年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目標責任書,認真查缺補漏,提高參保率,讓60周歲以上符合領取條件的居民全部享受養老金待遇??h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征繳進度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規范業務經辦機構的服務標準和規程,解決影響工作推進的熱點、難點問題,確保2015年底圓滿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

四、職責分工

各鄉鎮(街道)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征繳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對征繳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考核管理,確保年度任務如期或提前完成??h財政局要保障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每月養老待遇領取人員養老金撥付到位。

縣人社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征收工作中的宣傳動員、繳費進度統計工作,要督促各鄉鎮(街道)將征收資金及時存入財政賬戶,各鄉鎮勞保所負責具體辦理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手續。

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融業務工作。強化操作培訓,保證熟練操作、規范操作,確保征收資金安全及時入庫,并將資金入庫憑證及時、全面、準確地傳遞人社、財政部門。

縣民政、計生、殘聯等部門要將核實后的相關群體人員信息情況及時傳送到縣人社部門,配合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確保工作扎實推進。各鄉鎮(街道)要充分認識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將各項目標任務細化分解,責任到崗、量化到人。2015年為全縣集中征繳保費時間,在此時間段各鄉鎮(街道)要組織鎮、村干部進村入戶開展工作,千方百計把群眾的思想工作做到位,切實做好擴面征繳和保費續繳工作。

(二)加強培訓,確保政策落到實處??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結合工作實際,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學習上級下發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辦規程,采取多種形式,對各鄉鎮(街道)業務經辦人員及村級協管員進行全方位的培訓,確保每一名工作人員都熟悉掌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操作方法和步驟,吃透相關的法規政策,確保工作圓滿完成。

(三)明確職責,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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