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示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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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示本范文1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語:

郵政編碼:

委托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表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就恋厥褂脵喑鲎尯贤枴俊就恋厥褂脵鄤潛芘鷾饰募枴俊緞潛芡恋厥褂脵噢D讓批準文件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為【現房】【預售商口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商品房地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 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 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 雙方自行約定:

(1) ;

(2) ;

(3) ;

(4) ;

2. 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

2. 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將交付買受人使用;

1. 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 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 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 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內告知買受人的;

2. 。

3. 。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需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人》。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輸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連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

2.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 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 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高度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不列事項約定:

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5. ;

6. 。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公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不述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本范文2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預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內銷商品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通過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地塊土地使用權,并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為: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造《__________》(暫定名/現定名)內銷商品房,主體建筑物的建筑結構為_______________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為 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上述內銷商品房已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預售條件,經_________局批準上市預售(預售許可證編號:_______)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號)_____層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據甲方暫測該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該房屋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為_____平方米。

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二;該房屋相關情況說明(抵押關系、租賃關系、相鄰關系等)見本合同附件三;該房屋的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_____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根據甲方暫測的房屋建筑面積,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暫定為_____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是指該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總價格。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房屋建筑面積的暫測與實測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變動。

第五條 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

1.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不超過+_____%(包括+ _____%)時,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保持不變。

2.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在+ _____%以上至+ _____%(包括+ _____%)時,超出+ _____%部分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

3.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 __%),甲方同意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關于終止本合同的書面通知后___天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利率計算)全部退還乙方。

該房屋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如發生變化。該房屋總房價款保持不變。

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足額將房價款直接匯入甲方的預售款監管銀行(預售款監管銀行:____,帳戶名稱:______、帳號:__________)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設工程進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幣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支付給甲方的定金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沖抵房價款。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設工程進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幣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設工程進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_____%,計_____幣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設工程進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幣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設工程進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幣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后一期房價款支付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建設工程進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計__幣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建設工程進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應順延。乙方憑預售監管銀行出具的建設工程進度證明和付款通知書付款。

第七條 乙方如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逾期應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甲方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案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逾期應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甲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同,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天內按逾期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不得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筑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乙方同意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在獲得批準之日起_天內與乙方簽訂本合同變更協議。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變更該房屋的建筑設計,乙方有權退房。乙方退房時,甲方除如數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計算)外,還應按已付房價款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該房屋的交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

2.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同外,甲方可憑___出具的證明文件,據實予以延期。甲方應于收到該證明文件起____日內書面告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非甲方主觀原因造成,并積極爭取,不能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交房延期。

第十一條 除本合同第十條約定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權按已支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日止,利息按利率計算。若逾期超過____天,乙方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案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乙方累計已支付房價款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乙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天內將乙方已繳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計算)退還乙方。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該房屋符合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甲方應于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期限前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房屋的手續。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天內,會同甲方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交接。在驗收交接時,甲方應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核驗合格單和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權不進行驗收交接,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在驗收交接后,由甲、乙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即為該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書作為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的必備文件。

該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給乙方。

如乙方未按約定的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的交接手續,甲方則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乙方末按催告書約定的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的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視為甲方將該房屋已正式交付給乙方,該房屋的風險責任均自該日起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自該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并從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繼續保修二年。

乙方同意將該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機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四確定的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四條 甲方交付的該房屋裝修、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約定的標準,乙方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有權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補償倍的裝修、設備差價。

雙方對標準的認定產生爭議時,以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____________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五條 甲方交付該房屋有工程質量問題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內有權要求甲方除免費修復外,還須補償____倍的修復費;工程質量問題影響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權要求退房或調房。

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認定雙方有爭議的,以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________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六條 該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產生而未繳稅費均由甲方承擔,該房屋交付之日起,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房屋使用公約約定范圍內應繳付的費用則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乙方購買的房屋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房屋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約定外,乙方有權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通道和設施。

第十八條 乙方購買的房屋及其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自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甲方與________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轉移給乙方。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益可依法轉讓、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權利時,甲方應予協助。

第二十條 在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甲乙雙方應向____________辦理價格申報、過戶申請手續,申領該房屋的房地產

權證。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申領房地產權證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取得該房屋之房地產權證后,可依法轉讓、抵押、出租。如發生上述事實,本合同及附件中的一切約定對乙方之受讓人或其他繼承人或其他權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讓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人均應無條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項法規、條文及管理規定的約束。

第二十二條 乙方轉讓、抵押或出租該房屋時,必須按規定辦妥法定手續,并在有關合同及文件簽訂一個月之內以書面形式將上述情況通知房屋管理機構。該房屋轉讓時,乙方在房屋管理機構接獲上述通知前,對該房屋應支付的管理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與開支仍負有責任。該房屋轉讓后,乙方及其受讓人應共同到房屋管理機構辦理管理費結算和有關管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所有辦理房屋有關法定手續所需費用,包括產權過戶手續費、登記費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各項收費,按有關法規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責繳付。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附件及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附件及補充協議中的手書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索賠。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____________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本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適用該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

1.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 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

附件三 相關情況(抵押關系、租賃關系、相鄰關系)(略)

附件四 《房屋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略)

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_)代表人/人:____

(_)代表人/人: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登記備案情況注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本合同,已予登記備案。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章)

___年__月_____日

房屋交接書

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____車位)進行驗收交接,雙方確認:

1.甲方交付給乙方的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車位)乙方經過驗收,認為符合雙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預售合同規定的交付條件(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接受。

2.該房屋的實測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攤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實測建筑面積的測繪機構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認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房屋總價款為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價款/乙方已付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開具發票/收據給乙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交接書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本合同權益轉讓書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

立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轉讓本合同(指甲方為購買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該預售合同已登記備案)權益達成如下約定:

1.關于轉讓價款的約定

2.關于權利、義務轉移的約定

3.關于房屋交付的約定

甲方已征得/書面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將已預購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轉讓給乙方。待房屋交付時,乙方憑本合同權益書即可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如不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則由甲方承擔責任。

本合同權益轉讓書自雙方簽字/經_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本范文3

申請人:xxxxx

地址:

郵編: 聯系方式:

委托人人:

地址:

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河北省xxx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郵編:xxx 聯系電話:xxx

案由:

本人xxxxx于2010年3月12日與本案被申請人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gf—XX---xxx 合同編號:s2-2-xxxx 下同。),本案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建筑面積為81.16平方米,位于河北省市燕郊開發區規劃路南側的“上上城 福成-淮福苑”五期第十二棟xx單元的xxx號房。在萬般期待中苦等一年,終迎來收房時刻,本人于2010年3月4日接到被申請人的自2010年3月6起的收房通知書,本人委托本案人于2010年3月7日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按流程收房。但卻等來了不符合合同約定面積(約定面積81.16平方米,實測面積為87.47平方米)及質量的商品房,被申請人要求本人依照實測面積補足全款方可收房,根據已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約定,本人無義務承擔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房價款。導致無法及時,有效驗收房。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請求:

請求仲裁庭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本案之

實際情況,對本人如下之請求給予仲裁支持:

1、本人要求先驗收商品房,待驗收完全合格,符合商品房屋交付之規定后,方履行支付相應款項之規定,要求流程明確,不模糊,收費項目明確,符合法律之規定。并要求被申請人不得懈怠,延誤,故意拖延,不盡驗收房配合等相關義務。

2、根據本案合同之約定,本人要求被申請方對商品房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房價款承擔雙倍返還于本人,且產權歸屬于本人。即由被申請人(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面積誤差比7.775%中的4.775%誤差比對應的3.88平方米的房價(單價*****元/平方米)雙倍房價款:3.88平方米乘于****元/平方米(單價)乘于兩倍,合計******元。并于本人驗收房屋交付其他合理款項時沖抵。

3、本人要求被申請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公攤面積依據,并予于公示。

4、本人要求被申請方承擔延遲交付,驗收房的違約責任,向本人支付逾期交付房違約金:(首付款數+月供數)乘于 33天 乘于 萬分之一,合計*******元。

5、本人要求被申請方承擔因其無法交付驗收房致使本人的日常誤工費,合計:*****元。

事實和理由:

本案所涉商品房存在如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流程及質量問題,從而導致本人無法驗收房,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

1、 被申請人驗收房流程規定:先進行房屋實測面積驗收簽字---》補交超出合同約定面積的商品房屋款項——》拿到相應材料前往物業管理處進行相關流程——》拿到房屋鑰匙實際勘測房屋面積及質量等事宜。本流程直接導致房屋所有權人的切身利益無法保障,先交款后驗收房屋,根據雙方已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一條之相關約定,不符合商品房驗收交付的約定。

2、 本案所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屋約定面積為81.16平方米。而根據被申請人出示的本案商品房實際實測面積為87.47平方米,實測面積多出6.31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為7.775%之巨,根據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不退房的,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的合同條款約定。但本案的被申請人(商品房出賣人)竟然要求本人(即本案的申請人,亦買受人)補足所有誤差比面積總房價款(即多出的6.31平方米全部由本人承擔),否則不提供驗收房之流程操作,于合同之約定而不顧,于法不顧。從而導致本人無法驗收房,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

3、 被申請人無法正確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公攤面積之依據。嚴重侵害了作為商品買受人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掩蓋,混淆業主的建筑物的公攤所有權。

4、 因被申請人的原因,導致本案所涉商品房延遲一個月多交付,約定交付日期為2010年1月20日,實際通知驗收房屋日期為2010年3月6日。逾期33天,有嚴重的逾期交付行為,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雙方已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相關約定,被申請方(出賣方)應按日向申請方(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證:

一、被申請方人證:

1、

二、申請方人證:

1、****單元的*****號房 業主。

地址:*****************

郵編: 聯系方式:

2、****單元的*****號房 業主。

地址:*****************

郵編: 聯系方式:

物證:

1、 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來源于雙方合法,有效簽署成立。該合同原件被申請人(出賣人)兩份,本人(即本案的申請人,亦買受人)一份,市房管局一份,工商銀行燕郊分行一份。

2、入住通知單復印件。來源于被申請人簽發郵寄。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本范文4

    2、若報告切實可行,盡快落實投資客戶的資金情況,把項目極力推薦,如同意者盡快通知理財客戶進行實地考擦。

    3、意向資金接近項目要求,盡快與融資者簽訂擔保合同,合同內應規定買賣合同必須書面備案,備案時公司人員一起到達房管局現場,備案原件由擔保公司保管,簽訂合同時投資人的身份證盡量不給開發商,只報身份證號,約定放款時間稍長最好;

    4、同意的投資者到不動產項目實地考擦并簽訂聯合理財協議書同。時注明所占房產比例,直接到售樓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給理財客戶說明合同解除時本人必須及時到房管局解除合同,擔保公司會提前通知,否則投資人要付約定的所購房產金額比例的違約金。

    5、同意的投資者到不動產項目實地考擦,若不能及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間、金額),可以到擔保公司簽訂聯合理財協議,委托擔保公司某人或法定代表人為主體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需到公證處公證也可費用自負,不要最好),同時刷卡交錢,但事后受委托人必須出示證明及房產復印件給投資者,并按時還本息。

    (1) 開發規模:開發面積,共有幾幢,共有幾層

    (2)材料齊全: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資質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房許可證,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3)房產性質:商鋪 寫字樓 住房

    (4)說明操作流程:對開發商說明流程包括要簽的文件 特別注意說明擔保費和利息的結算時間。

    (5)風控控制:公司風控專員考擦項目資料的真實性位置,了解開發商項目的基本情況,工程進度,是否有其他項目。

    (6)投資客戶:投資客戶要準備身份證及復印件,要求看房的可在這步驟去看房。

    (7)還款計劃書:如利息先扣由我司簽給客戶,由開發商月結由開發商簽給客戶。

    (8)簽電子版買賣合同:打印出加蓋開發商公章。各地區有所不同,根據當地情況調整。

    (9)投資方轉賬:業務陪同轉賬提醒保存好轉賬單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本范文5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中國的預售制度由來已久,目前由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1995年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兩個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

對于消費者來說,如果想利用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這一點來進行訴訟,還是要快點行動,否則磨磨蹭蹭等下去,等對方有了許可證后再訴訟,一切都晚了。因為《預售許可證》相對于《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來說,其取得的成本比較低,而且是低多了。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國目前的房地產欺詐主要是通過廣告來完成的。本來合同法第十五條已經規定了廣告內容可以作為要約或者要約邀請,如果作為要約的話,其內容應當作為合同內容兌現,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又說:“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边@一條看起來是保護了消費者,但實際上它的潛臺詞是說:“如果廣告不寫入合同,那么廣告就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開發商就不需要就廣告內容承擔責任。”

《解釋》的這一條如果能直接改成“廣告和宣傳資料應當作為房地產合同的要約”就更好了,因為過長的定語使消費者難以理解,而且還會給欺詐者以更多開脫的機會。例如我現在就可以給有關人士出計一條:大家在廣告下面寫一行小字“一切以最后完工為準”或者“本廣告內容尚未最終確定”,那么此法律解釋的前提條件就喪失了,消費者也就無法再用“內容確定”這一條來要求開發商兌現承諾了。

對于消費者來說,最保險的方法就是將一切寫入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中國房屋銷售登記備案制度本來就沒有法律規定,很多內容都是房屋管理機構為了掙那點“登記費”,在自己的文件中規定了“合同必須登記”這樣幾個字。殊不知,這種規定給多少企業創造了機會:開發商在預售時每平方米只收消費者三千元,利用這部分資金將樓建設成后,房價暫時可以漲到五千元,為了按照五千元的價格出售房屋,就要解除原來的預售合同,也就是要主動違約。怎么辦呢?其中一個最有效的理由就是“沒有登記備案”。

此條解釋可以說對癥下藥,基本上否定了登記備案制度的合法性,在目前登記制度沒有建立的情況下,是一種進步。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解釋》第八條強調的是合同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為前提;而此條強調的實際上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當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時,開發商也要承擔責任。

目前很多案件開發商主動追求合同無效,因為合同無效后一切合同責任都可以免除,這里就明確通知開發商了:“合同就是無效,你也要承擔責任?!倍疫@樣對消費者就產生了一個有利之處,如果當合同雖然有效但責任無法確定時,可以追求合同無效,變不利為有利,變被動為主動。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本來合同約定2003年1月1日交房,但是開發商到了2003年1月10日還沒有交房,于是業主就開始行使催告權:“開發商,你2003年2月1日前一定要給我房,我急著結婚用”。但“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也就是2003年5月1日前開發商還沒有交付,于是業主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應當支持。

不過注意,最后可是說明“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和開發商簽字一定要小心。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再舉個例子:本來合同約定2003年1月1日交房,但是開發商到了2003年1月10日還沒有交房,于是業主于2003年2月1日發掛號信說:“開發商,你不交房,我準備解除合同”,那么到2003年5月1日前消費者都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如果到了2003年4月30日,業主還想再等等看一看,那么可以再發一封信,又可以延長三個月。

但是,如果你一封信也沒有發,或者說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你發了信了,那么你的解除權行使日期到2004年1月2日截止,消費者過了這一天就再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了。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此條說的是解除合同,而且強調是由于出賣人的責任。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全文如下:“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闭埾M者注意,此條例強調是由購買人辦理承擔全部辦證義務,別以為是開發商的義務。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條寫的是商品房的批發業務,提出了一個新概念:“包銷人”,其實就是銷售,所以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是與商簽訂合同,可能會有一定的風險。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本范文6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快速發展,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新型房屋銷售制度應運而生。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相對于現房銷售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的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更易遭受侵害。如虛假廣告、面積“縮水”、質量低劣等問題屢見不鮮,因此而引發的訴訟逐漸呈上升趨勢。為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五證”與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五個方面,就買受人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進一步保護其合法權益,進行闡釋,使買受人在了解最新立法的基礎上更有力、更全面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到法制統一適用。

一、引言

安居樂業,安居才能樂業。

自從詩圣杜甫發出“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國人為圓這個期盼已久的夢而苦苦追求著……以上海市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積僅4.2m2,住房困難的就達80萬戶,占市區總戶數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還有1.6萬戶居住在人均不足兩平方米的環境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住宅建設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1949年—1978年,城鎮年均住房竣工面積僅為1800萬m2,1980年突破了1億m2,1998年為4.75億m2,城鎮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紀末,市場機制已經在住房資源配置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房產權結構,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現在,擁有一個舒適、優美的“安樂窩”已成為現代人迫切而現實的愿望。

商品房銷售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期房銷售即商品房預售,它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體系不完善,房地產法制不健全,針對現房銷售而言,商品房預售,使得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只取得該商品房的期待權,而非實際上的所有權,只有待開發商將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才能享有現實的所有權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受人承擔了比現房銷售合同更大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購買商品房的增多,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廣告不實、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隱患嚴重等方面的投訴越來越多,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于法定、懲罰性賠償等原則,買受人可依法行使買賣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違約、修復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從而凸顯了對廣大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二、“五證”與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

預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謂“委建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負擔費用的合同。關于委建合同的性質有“買賣契約說”、“制作物供給說”、“承攬契約說”、“承攬與買賣混同契約說”、“承攬、委托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而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標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多與一般買賣合同相同,在性質上屬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可以加快房地產融資,搞活房地產市場。但在房屋預售中,交易標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使預購人所面臨的風險要比一般現房買賣大得多。例如:有的開發商預收了購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種原因,致使所建項目不能繼續進行,甚至停工,給購房人造成巨大損失。有時因為種種原因,個別開發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購房人無法按時進住或出租。有時購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價款后,個別開發商會以種種借口提出后期房價款要漲,甚至要求首期已經交付的房價款要重新加價等,使購房人無所適從。因此,這種形式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由此可知,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查驗開發商是否齊備上述證件及批準文件。有無完備的證件,表明商品房買賣是否屬于合法交易的范疇。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由于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存在的問題較多,也較復雜,盡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實施后,房地產市場相對比較規范,但開發商在預售房屋時手續尚不完善的情況仍然存在。如尚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交土地出讓金。由于出現上述情況,既有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有的也同政府主管部門的行為不規范,對房地產市場調控不力有關。如果不考慮除外情況,一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既不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保護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同時也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悖。因此,對此類問題應事實求是的處理,不能輕易地認定為無效合同。只要時已經取得了相關證書,具備預售條件或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均不因此影響銷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3月通過的《解釋》在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之后,也規定了一個“但書”:“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蓖瑫r第八條還規定: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也利于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三、“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

現在,有人將房地產開發經營商為即將開發經營的商品房所作預售廣告的“許諾”稱之為“樓花”許諾。這些廣告或宣傳材料全都圖文并茂,對所售房屋及其周邊環境構畫得猶如人間天堂,對購房者頗富吸引力。但是不乏某些開發商為了銷售其商品房,會用夸大其實的廣告內容來吸引甚至是誤導消費。如××花園稱其“環境幽雅,空氣清新”,其實那里連綠地建設也不完善;××小區稱其地點距某車站只有十幾分鐘的距離,其實那只是地圖上虛設的直線距離,根本沒考慮實際線路;許諾的汽車車庫卻變成了自行車車庫;什么比鄰的學校、醫院、郵局等,更是多少年的遠景規劃……許多購房者實際入住后大呼上當,卻又感到木已成舟,無可奈何。在人們日益呼喚誠信的今天,如何依法解決開發商隨意允諾,任意違反,欺騙購房者,從而有效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呢?對此問題,應首先弄清預售廣告具有何種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規定,商業廣告包括商品房預售廣告,其性質只屬于一種要約邀請或稱要約引誘,即希望購房者向自己發出要約購買其物業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購房者作出的承諾。因而不構成要約,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義務。購房者只能在購房前先針對廣告內容詳細咨詢、翻閱房屋設計圖紙、看其構建格局等,確認廣告是否真實可信,然后再決定是否購買。如決定購買,應盡量將“樓花”許諾在簽訂書面合同時重新約定為合同條款,才能使其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預售廣告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之外的廣告及其宣傳材料中,對其所售房屋的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等問題的具體承諾,應屬于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屬于合同的隨負義務,開發商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一,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做的空泛的,不能具體確定的說明、允諾,為要約邀請,不作為合同義務,購房者需與開發商重新約定,簽訂規范、詳備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使其成為合同條款。合同樣式可參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其二,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如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建設等問題的具體承諾,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負義務,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不少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文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準文件為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承擔違約責任。這些規定為購房者權益的保護及誠信社會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備受人關注的當屬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奔赐ǔKf的“雙倍賠償”。商品房銷售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較大爭議。主張適用消法的觀點認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品,不適用消法沒有依據,且適用消法可以充分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制定時,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才剛剛啟動,當時并沒有將房屋這種不動產考慮在內,且由于商品房價值較大,適用消法可能存在雙倍賠償問題,不僅開發商無法承受,對欺詐的界定也存在難度。2003年通過的司法《解釋》在第八、第九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其目的在于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為,予以超出違約責任范圍的民事責任追究。對此,《解釋》第八、第九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九條)。凡屬上述五種情形,從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導致合同無效、撤銷、解除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

商品房面積“缺斤短兩”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為此建設部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也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對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銷售面積的測量方法,計算及測量偏差都作了相應規定。最新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均規定商品房可以按照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計價。商品房建筑面積是指層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外墻水平投影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一)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不論其高度均算一層,按其外墻勒腳以上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2.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大廳、門廳,不論其高度,均按一層計算。3.樓梯間、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層計算。4.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未封閉的架空通廊和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站臺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三)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1.凸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挑檐、半園柱、勒腳、臺階等。2.半園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游泳池。

(四)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各產權戶共有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房屋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為共有部位計算建筑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為共有建筑面積。

(五)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現在,有不少房產開發商在房屋面積上做文章,往往會有實測面積少于圖紙上住房面積的情況出現。由于購房金額巨大,這樣會使買受人造成不少的損失。因此,購房時應在合同中寫明銷售房屋包括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在內的暫測總建筑面積,并明確約定:“預售時根據甲方暫測面積付款,最終以房地局認定的實測面積為準”。以及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誤差比及其處理原則。如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處理原則:(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如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解釋》將面積誤差比界定為3%,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議稿)規定的5%提高了二個百分點,既增強了當事人的合同意識,也突出體現了對買受人這一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六、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

商品房的質量關系到買受人今后的生活環境優劣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對于渴望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來說,傾其積蓄甚至多方借款買套住房如果遇上屋漏墻裂、墻倒樓塌的厄運,無異于晴天霹靂?!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要求;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年限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修復;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等。建設部規定,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蹲≌|量保證書》的內容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檢驗的質量等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的承諾;用戶報修的單位、答復和處理的時限;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的最低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蹲≌|量保證書?fontcolor=red>房勺魑唐?fontcolor=red>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內容,實際是商品房的保險書。其中質量保證書中應當標明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和保修期。商品房整體工程及其內部設施的保修期限各有不同,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期算起。具體期限如下:

(一)基礎設備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器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有: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件(部位)的類型、性能、標準等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裝修、裝飾注意事項,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門窗類型、結構類型、配電負荷、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部位的注意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同時指出,如因用戶使用不當,裝修等造成質量問題,開發商不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但對“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圍”等,該解釋過于規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進一步明確。

七、結語

黨的十六大已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買房在成為頗受人們關注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件大事的同時,住房的地理位置、樓層、朝向、綠化以及周邊環境的好壞已成為現代家庭居住追求的新時尚。但是,蘊涵著巨大商機的房地產業同時也因為法律、法規等制度性缺陷而潛伏著陷阱與危機,加之購房的環節又紛繁復雜,在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買受人將始終處于弱者地位。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理念要求給予購房者特殊的法律保護。本文僅從上述幾個側面澄清了一些模糊認識,以期為購房者提供醒示,作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品房預售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多而復雜,還應從行政管理、合同法保護措施、物權法保護措施等不同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希望能拋磚引玉,喚起學界給予更多的討論和關注,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買受人預購商品房的法律風險!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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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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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黎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2003年11月24日中國法院網。

范繯菁:《商品房預售中的若干法律問題》,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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