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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會計范文1
由于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中關于價外費用的規定屬于稅法的特殊規定,因此銷售單位收取價外費用時一定要將其合并在應稅銷售額中計算銷項稅,并在計算銷項稅時(未明確說明是不含稅價格時)一律將其視為含稅收入,先換算,再計算稅款,但在其會計處理上價外費用不一定要確認會計收入,而是根據不同項目,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
一、收取手續費、包裝物租金
手續費是企業在提供一定服務的基礎上收取的,包裝物的租金都是企業轉讓了資產的使用權才取得的,按會計準則的規定,它們都應計人其他業務收入。
[例1]A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8月銷售產品100件,每件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元,成本為80元,同時收取包裝物租金1000元。款項已收到。
解析:在銷售產品同時收取的包裝物租金為價外費用,租金收入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不含稅銷售額=1000/(1+17%)=854.7(元),應納增值稅=854.7×17%=145.3(元)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業務收入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45.3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庫存商品8000
二、收取獎勵費、優質費、返還利潤
在銷售商品的同時收取的獎勵費、優質費、返還利潤,具有價上加價的性質,因而會計上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例2]A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8月銷售產品100件,每件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元,成本為80元,同時收取優質費1000元。款項已收到。
解析:在銷售產品同時收取的優質費為價外費用,優質費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不含稅銷售額=1000/(1+17%)=854.7(元),應納增值稅=854.7×17%=145.3(元)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45.3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庫存商品8000
三、收取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補貼
根據會計準則分析,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補貼進入記人營業外收入中的補貼收入科目。
[例3]A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8月1日銷售產品100件,每件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130元,成本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貨款,同時收取滯納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貨款同時收取的滯納金為價外費用,滯納金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不含稅銷售額=1000/(1+17%)=854.7(元),應納增值稅=854.7×17%=145.3(元)
賬務處理:
2009年8月1日
借:應收賬款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1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庫存商品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銀行存款12700
貸:應收賬款11700
營業外收入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5.3
四、收取基金、集資款
企業按規定收取的基金、集資費具有專款專用性質,一般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8月銷售產品100件,每件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元。成本為80元,同時收取基金1000元。款項已收到。
解析:在銷售產品同時收取的基金為價外費用,基金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不含稅銷售額=1000/(1+17%)=854.7(元),應納增值稅=854.7×17%=145.3(元)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45.3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庫存商品8000
七、收取代墊款項
代墊款項代墊款項是企業已支付但不應由企業承擔的費用。墊付繳后,應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戶預付部分貨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發出貨物,該批貨物成本200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30000元,向鐵路部門支付代墊運費(符合稅法規定的兩項條件)1000元,并將該發票轉交給客戶。假毅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
解析:在銷售產品同時向購買方收取的代墊費用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范圍,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除外:(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墊運費不屬于價外費用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新晨
賬務處理:
3月1日
借:銀行存款10000
貸:預收賬款10000
4月1日
借:預收賬款10000
應收賬款25100
其他應收款——代墊運費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銀行存款1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
貸:庫存商品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項
代收款項是企業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為收入核算收取時應貸其他應付項。
[例8]A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8月銷售產品100件,每件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元,成本為80元,同時收取代收款項(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铐椧咽盏?。
解析:在銷售產品同時收取的代收款項為價外費用。但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的范圍,不征增值稅。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增值稅會計范文2
增值稅是現代商品課稅的主要形式,是對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對增值稅的計算我國目前采用“扣稅法”,而且執行的是“發票扣稅法”,即將銷貨方出具的專用發票或完稅憑證上的銷項稅額作為購貨方的進項稅額進行增值稅抵扣。在這種征稅方法下,增值稅是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計量,即所謂的“價外稅”,它既不構成銷貨方的商品收入,也不構成購貨方的存貨成本,因為每個納稅人雖然都必須就其應稅交易繳納增值稅,但實際上它只是代政府征收稅款,代消費者繳納稅款,納稅人生產經營每一階段所征的稅款都包含在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格中,納稅人已付的稅款在每次銷售時都將從消費者那里得到補償,消費者是增值稅的最終負擔者,或者說實際負擔者。由此看來,似乎增值稅本身并不構成各中間環節納稅人成本的組成部分,在其報表中也不表現為支出項目,這就是所謂的“關系說”。
基于“關系說”的理論指導,我國目前采用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價稅分離”模式。增值稅通過“應交稅金”總賬賬戶核算,在總賬賬戶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等三個二級科目,在“應交稅金”二級科目下設置了進項稅額、已交稅金、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轉出未交增值稅5個借方專欄和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出口退稅、轉出多交增值稅4個貸方專欄。期末僅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項目反映。
二、增值稅是企業成本費用的組成部分
增值稅不僅僅是一種“關系”,它還構成各中間納稅人的成本。首先,按照勞動價值論,稅收是產品價值(C+V+M)的構成部分,是以M的形式出現的。因為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社會公共需要,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維持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而社會公共需要的產生又內在于剩余產品的出現。稅收又恰恰是社會公共需要的結果,是內在于社會生產的客觀產物,所以雖然它從一般的經濟分配形式中獨立出來,但這并不違背稅收的價值實體是剩余產品這一主題。同時,由于價值決定價格,所以價格中必然包括稅收的價值,而不論稅種形式,增值稅當然不應例外。其次,按照馬歇爾的均衡價格論來看,增值稅的稅負轉嫁和價格一起,構成了產品價格的組成部分。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于1890年提出的均衡價格論認為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價值是由商品的供求狀況決定的,是由商品的均衡價格衡量的。所謂均衡價格是指一種商品的需求價格和供給價格相一致時的價格,即這種商品的市場需求曲線與市場供給曲線相交時的價格。由此可知,商品價格高低受制于所銷商品的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而這兩者的比較差異又決定了稅負的轉嫁程度。因此,增值稅的稅負轉嫁和價格一起,構成了產品價格的組成部分。
雖然勞動價值論和均衡價格論是完全不同的價格理論,但它們都得出增值稅的經濟屬性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結論。因此,商品課稅中所謂的含稅價和不含稅價僅僅是一種計稅的方法,在價格與價值的關系上是不存在“價外稅”的。我國現行的將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來計征,是稅收征管的需要,并不能改變其經濟屬性。同時,增值稅的經濟屬性決定了其會計內涵,它必然是企業的成本費用。
這一點還可以從社會公共需要與社會再生產的關系來分析。企業生產只核算其自身的生產投人,是不全面的,沒有真實反映出企業生產的全部要素投入。況且社會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屬于維持費用,將其計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體現出新創造出的剩余產品價值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從而比較明確地說明了虧損企業也要納稅的根源。
三、建立“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
增值稅的稅收本質不應是一種“關系”,它和營業稅、消費稅等流轉稅金一樣,購銷雙方都是稅金的承擔者,應當予以費用化。同時,基于“關系說”的“價稅分離”模式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的很多弊端,筆者認為有必要重塑增值稅會計模式――改“價稅分離”模式為“價稅合一”模式,依據會計的原則進行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目的,而不是會計屈從于稅法。筆者對“價稅合一”增值稅會計模式的主要內容設想如下:
(一)會計處理程序
價稅合一 模式的基本會計處理程序可以分以下五步:第一步,確認會計銷售收入,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確認的原則、標準、方法,確認應計的銷售收入。第二步,依據增值稅法規關于應稅收入的規定,與已確認的會計銷售收入進行對比,計算出兩者的差異。第三步,在會計銷售收入的基礎上,通過加減差異項目,計算出應稅的銷售收入。第四步,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即根據應稅銷售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當期銷項稅額,繼而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后,確定本期的應納增值稅稅額。第五步,期末通過轉賬,在“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反映增值稅繳納情況。
(二)科目設置具體包括以下四個科目:
一是“增值稅”。根據增值稅的稅收本質和它在我國稅收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單獨設置“增值稅”會計科目,用來核算企業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它屬于損益類科目中的費用類科目,借方登記增值稅費用的增加(按本期會計銷售收入確認的銷項稅額),貸方登記增值稅費用的減少(按本期銷售成本確認的進項稅額),余額即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增值稅的會計內涵。期末將其結轉入“本年利潤”賬戶計算會計利潤,結轉后本賬戶無余額。
二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該科目用來體現增值稅法規的意志,核算企業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確認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借方登記本期按稅法規定確認的進項稅額,貸方登記按本期應稅銷售收入確認的銷項稅額,期末借方余額為留抵稅額,不必結轉;貸方余額為本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將其轉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三是“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為了區分增值稅當月留抵和當月繳納的情況,設置該科目用來核算企業增值稅的繳納情況。借方登記預交稅金、已交稅金,貸方登記轉入的本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方余額,即本期應交增值稅稅額,期末借方余額為多交增值稅稅額,貸方余額為欠繳增值稅稅額。
四是“遞延增值稅”。考慮到因增值稅法規的規定與會計準則規定的不同而導致的增值稅暫時性差異,設置該科目用來核算各個會計期間的增值稅暫時性差異的形成和轉回額,期末可能出現借方余額,也有可能為貸方余額,分別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目或負債項目中。
(三)賬務處理
包括以下幾項:(1)預繳或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2)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不論取得何種發票,均按會計準則的要求,根據價稅合計數,借記“物資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3)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
時,也一律遵循會計準則的要求,按照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4)發生“價外費用、視同銷售”等永久性差異時(在“價稅合一”模式下一般不會產生進項稅的永久性差異),按會計準則規定做其他相關賬務處理的同時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5)期末匯總本期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核算本期增值稅費用和增值稅暫時性差異。按會計收入確認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按稅法確認的銷項稅額(不包括永久性差異)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差額記入“遞延增值稅”科目;同時,按稅法確認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按銷售成本確認的進項稅額貸記“增值稅”科目,差額記入“遞延增值稅”科目。(6)期末計算“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余額,若為借方余額,即本期留抵稅額,保留在本賬戶;若為貸方余額,即本期應納稅額,則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四)信息披露
增值稅會計范文3
【關鍵詞】增值稅;會計信息;改革;建筑行業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從發展以來已經走上了日趨完善的地步,同時伴隨著的是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不斷增強,我國的稅收體制不斷地完善,并且朝著經濟的共同體進行著自身的發展。但是中國當前的稅收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最嚴重的是在征稅過程中存在著很嚴重的重復征稅現象,這對于納稅人納稅的積極性和納稅人的權力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所以我國的政府不斷地推動著稅收體制的改革,為的是讓我們國家的第三產業和服務業得到長足的進步。本文中將會對于稅收體制的這一改革對于會計信息的影響進行討論。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闡述
我國從1994年開始就實施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制度,一直以來中國政府對于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于勞務征收營業稅。這種稅收體制在中國二十多年來的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這種征稅方式為國家的財政收入起到了很大的支持,同時對于各個企業的規范發展和合法經營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但是由于外貿經濟的不斷發展那些增值稅業務的納稅人在外進行勞務的采購時會面臨雙重征稅的風險,這種情況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第三方服務業的發展,同時對于社會上經濟結構的調整產生了負面影響。面對于中國正處在的社會經濟發展方式變革的關鍵時期,中國的稅制改革開始了,中國的財政部提出了多種方案進行改革,在頒布的多個管理辦法當中,對于營業稅向增值稅方面的改革做了明確的規定。并在上海開展了最開始的試點工作。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對會計信息的影響
從2011年開始,上海在交通運輸業和上海的部分現代服務業當中率先開展了增值稅的改革工作。新的方案在多個方面對于稅收的稅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整個頒布的方案當中我們不難發現,新的改革辦法對于許多第三方服務業有了明顯的傾斜和支持,對于這部分企業的企業稅負的減輕有很大的幫助。
1.對于收入的影響
在當初征收營業稅的時候,一直都是以建筑行業的全部要價作為基本的征收稅務的依托。在稅務體制改革之后,這一現狀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增值稅變為了價外稅,在進行計算的過程中工程造價中不再含有增值稅。增值稅在計算的過程當中表現了一個很明顯的特性,就是稅務的轉嫁性,稅負再通過銷售的轉移過程中從賣方手里轉移到了買方那邊,具體到這個例子當中,增值稅會轉移到建筑單位的賬面之上,運用到復雜的經濟學公式進行計算后會發現建筑業的收入將有一定比例的減少。例如對于青島市的財政收入,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其交通運輸業的稅收則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雖然青島服務業很發達,但是對于營業稅改增值稅適應的部分服務業(比如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等)投入資金尚不足,但是總量依然很大。
2.對于成本的影響
營業稅之下的成本計算并不復雜,一般為價格與稅務的合計統計值。對于計算過程當中的成本也應當進行分離。這時一部分是真正的成本,還有一部分會被視為進項的稅額。所以在改征增值稅后要進行一定發票的抵銷,但是建筑業目前的現狀是小微企業占絕大多數,如果想要在小微企業能夠獲得抵扣增值稅的發票,一般需要經過繁瑣的步驟,不是很現實,這時企業的稅負會有小幅度的提高,利潤會有一定的下降。例如在建筑行業的影響具體表現在:材料費、人工費和機械費等。以建筑材料中的地材為例,一般都是由建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自行采購的,一般處于比較偏遠的地區,地材生產的廠家大多為小規模的納稅人,建筑企業采購地材經常不能取得發票或為了降低買價而不要發票。稅改后,要求供應商到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是3%征收率,因此建筑企業購買地材只能按3%抵扣稅款,這樣算的話,地材成本將減少2.9%。
3.對于資產價值和折舊費的影響
與以往的征稅方式不同,新的征稅方式當中新購置的設備對于進項稅額有大約17%的抵扣,設備的價值也會相應地下降,這一點在會計信息的統計中應當給予適度的考量,會對會計信息有一定的影響。例如在實際資金運轉中,固定資產資產和無形資產入賬金額的減少,使其累計折舊額和累計攤銷額也會相應的減少,由于營業利潤增加,則利潤總額增加,這樣會造成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
4.對企業納稅過程的影響
對于企業的流轉稅會造成直接的影響,企業的會計在核算稅務信息的時候,利潤的計算方面會將營業稅從整個的收入當中進行扣除。而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之后,相應的流轉稅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會計信息會有一定的變化。
三、總結
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稅務體制改革的有一個重大的改革措施,改革的初衷是為了推進整個稅收體制的改革,為現行的稅收體制中存在的缺陷進行很好的補充。根本的目標是為了減少當前各個企業的征稅負擔,為了所有企業的自由平等的競爭發展創造出條件,隨著營業稅向增值稅的改革的不斷推進,企業由于類型的不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在會計信息上有著很明顯的體現,本文中以建筑行業為例提出了營業稅改為增值稅過程當中會計信息改變的方方面面,為各個企業對于會計信息的統計和會計信息的處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參考文獻:
[1]李卉.我國增值稅會計問題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12
增值稅會計范文4
關鍵詞:增值稅 直接減免 補貼 會計處理
對于流轉稅減免和返還的會計處理,財政部曾經在財會[1995]6號文件中作出過比較明確的規定,其中對于增值稅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稅后返還的會計處理相對較為簡單,但是,在增值稅直接減免的會計處理方面,文件說明不夠詳細,相關教材和研究資料中對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將就此作以探討。
一、增值稅直接減免的性質
增值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占有相當大的比例,2004年全國稅收收入25718.0億元,增值稅收入就達到12588.9億元,所占比例近50%。因此,增值稅在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增值稅的直接減免包括法定減免和政策性臨時減免,實際上是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一種表現,體現了稅收政策的靈活性,以及國家對某些行業或項目的在稅收政策上的扶植,成為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一種手段。
二、增值稅直接減免的結果
增值稅屬于流轉稅,其特點是在多環節征收并且稅負轉嫁,納稅人和負稅人不一定相同,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負稅人,其稅負的承擔者應該是應稅項目的最終承受著或消費者(應稅貨物或勞務停止流轉)。其征管特點是實行間接抵扣價稅分離的,繳納的增值稅不在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會損益。但在增值稅直接減免的情況下,納稅人將不再負有納稅義務,應納稅額也將作為國家對納稅人的一項補貼而表現為一項收入,從而影響納稅人當期的損益,因此,其會計處理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納稅人當期的經營成果及核算的準確性。
三、增值稅直接減免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包括返還和減免,返還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稅后返還;增值稅的減免優惠主要體現為法定減免(直接減免)和政策行臨時減免,例如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農膜、農機、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實行政策性臨時免征增值稅。
在財政部財會[1995]6號文件中規定: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未設置“補貼收入”會計科目的企業,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 但是,對于直接減免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僅見于此文件,在其他規章制度中都沒有作更加詳細的規定或者說明,因此,在一些相關教材和研究資料中出現了不同的理解,甚至誤解,現舉例作詳細分析。
(一)如果納稅人銷售的項目部分免征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4月購進聚氯乙烯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款項已付,材料已驗收入庫。2005年5月加工生產為塑料餐具和農膜兩種產品,并且全部對外銷售,塑料餐具和農膜的不含稅銷售額分別為75萬元,總計銷售額150萬元,已按要求開出專用發票及相關憑證,款項均已經收到。除此之外,假設本月無其他生產銷售行為。依據題意作會計處理。
1、購進貨物且進項稅額符合抵扣條件,作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2、銷售塑料餐具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877,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7,500
3、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由于農膜暫時免征增值稅,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必須轉出。但是,在購進項目既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的情況下,對于免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認為比較的方法是采用銷售額比例法,即用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分攤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由于塑料餐具和農膜的銷售額各占50%,作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8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000
4、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銷售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專用發票。農膜屬于免稅項目,因此,本例對于農膜的銷售不應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對于銷售額的確定以及減免稅款的會計處理有不同的意見。
有人認為,應按免稅主營業務收入和適用稅率13%銷項稅額,先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7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0,000
750,000÷(1+13%)×13%=86,283.2(元)
借:主營業務收入 86,283.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283.2
然后將其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作為銷售農膜應免征的稅額進行結轉,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1,283.2
貸:補貼收入 1,283.2
這樣做的前提實際上是將農膜的銷售額75萬元作為含稅銷售額處理,然后再將銷項稅額從銷售額中分解出來,但是,這樣處理的結果與第3步的會計處理互相矛盾并且與題意不符。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的余額: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減免稅款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
170,000 1,283.2 127,500
86,283.2 85,000
余額:127,500
貸方余額127,500元,表示該納稅人當期應繳未繳的增值稅127,500元,這樣的會計處理很明顯出現了錯誤的結果。根據題意分析,該納稅人當期應繳的增值稅應該是銷售塑料餐具而承擔的增值稅額即42,500元(127,500-85,000),因為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而現在會計處理的結果是本期應繳增值稅127,500元,與實際情況不符。同時,生產農膜所消耗的原材料聚氯乙烯應分攤的進項稅額85,000元已經通過“進項稅額轉出”計入了“主營業務成本”,而將銷售農膜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1,283.2元計入“補貼收入”,最終納稅人因為此項業務產生的損益是-83,716.8元(1,283.2-85,000),這顯然與增值稅優惠的初衷背道而馳。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應稅勞務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稅法規定的免稅項目在流轉過程中仍然會有新增價值,即仍然負有納稅義務,而免稅則是國家出于特定目的將其本該征繳的稅額不予征繳,轉作國家對納稅人的一種“補貼”。但是,增值稅實行稅負轉嫁,納稅人和負稅人可能不是同一主體,因此,這里的免稅只能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負稅人則不一定享有這種優惠,即納稅人銷售免稅項目,盡管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但是,其開具給購買方的普通發票金額應該是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并且按照合計數收取款項,如果不向購買方收取銷項稅額,納稅人的“補貼收入”又從何而來呢?
因此,例題第4步正確的做法應該如下:
借:銀行存款 847,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7,5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97,500
貸:補貼收入 97,500
再分析“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的余額: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減免稅款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
170,000 97,500 127,500
97,500 85,000
余額:42,500
貸方余額42,500元,表示該納稅人當期應繳未繳增值稅42,500元,即銷售塑料餐具應承擔的增值稅額。免稅項目農膜應分攤的進項稅額85,000元轉入“主營業務成本”,減免的增值稅97,500元轉入“補貼收入”,最后損益+12,500元,正好是銷售農膜應承擔的增值稅額。
(二)如果納稅人銷售的項目全部免征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銷售的項目全部屬于增值稅的免稅項目,還需要從兩方面進行分析:
增值稅會計范文5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該商品售價8萬元(不含增值稅),由于B公司有暫時資金困難,雙方協議分3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3萬元,共計9萬元(不含稅)。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按新準則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長期應收款 9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4880①
貸:財務費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348
貸:財務費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772
貸:財務費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計算可得實際利率約為6.1%,按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每期應確認的利息收入分別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計10000元。計算過程如表1所示:
二、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稅。由于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5.25%,每期實際確認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一)增值稅銷售時一次計繳 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200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2871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476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二)增值稅分期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4914÷1.17)×17%=714(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914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14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3359÷1.17)×17%=488(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3359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88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1727÷1.17)×17%=251(元)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727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1
增值稅會計范文6
社會的變革和經濟的發展使企業之間的利益糾紛也日漸增多,也帶動了我國稅收制度的變革。財稅合一模式是我國增值稅會計當前的重要應用模式。但是,觀念和體制的制約,使其在應用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筆者著重對我國增值稅會計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解決對策。
【關鍵詞】
增值稅會計;問題;對策;探析
一、引言
會計強調的是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稅法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保障?!柏敹惡弦弧蹦J皆谖覈鲋刀悤嬏幚磉^程中應用比較普遍。財政部門對增值稅核算提出了價稅分離的要求,其并不符合我國稅法相關規定,也無法與增值稅會計內涵和其核算原則相契合。相關人員要對我國目前增值稅會計的相關行業形態具有明確的認知,進而對相關會計準則、核算方法和模式等進行不斷完善,并嚴格規定我國增值稅會計的行業標準,提升其整體服務水平。
二、我國增值稅會計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征收范圍限制貨物運輸離不開商品的生產和流通。但是,目前稅務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方面存在人為的制約。運輸單位在商品購買過程中的成本投入,對增值稅造成了一定的制約。加之,部分國家的偏移量與貨運國家的銷售稅之間的差距,加大了國家征稅和反稅層面的難度。運輸成本和貨物本身的價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也加大了征稅部門在稅務征收過程中的難度。我國在混合銷售稅方面,有相關規定。但是在實踐中進行應用,一般是從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范疇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等進行計算。并將其劃歸稅收執法部門進行管理。部分單位不注重承擔相關責任,導致我國增值稅征收過程中諸多問題的存在。
(二)增值稅抵扣范圍問題為了對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進行控制,實現財政經濟的平衡發展,我國增值稅生產和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允許被抵消。但是生產型增值稅并不能從根本上對增值稅的生產成本價值進行推導,導致我國稅收結構的不合理,加重了稅收負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不利于產品競爭力的提升;其次,部分產業稅收負擔加重,制約了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三,使稅收體系更加復雜,不利于整體稅收質量和效率[1]。
(三)增值稅的使用范圍偏小增值稅的發展目標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同等對待。增值稅涵蓋的行業范圍很廣,包括農業、制造業、建筑業等諸多行業。同時,其也包括原料、制造、批發和零售等各個環節。目前,我國增值稅尚且沒有達到一定的范圍和廣度,其制約了我國增值稅的運作效率。政府要不斷擴大增值稅范圍,并對相關制度變革,以提高增值稅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完善我國增值稅會計的相關對策
(一)進行收入型增值稅試驗目前,中國產業面臨生產型增值稅的雙重征稅困境。政府要進行消費型增值稅試驗。相關部門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其投資規模進行控制。政府可以進行相關試點,試點成功后,將其付諸具體實踐。比如,政府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試點:高新技術產業國家支持和高資本有機構成。將價值增值稅進行分解、分離和抵扣等,進而對試點范圍進行逐步擴大。同時,要通過資本支出購置稅的扣除,為消費型增值稅提供市場環境空間。
(二)對增值稅的階段范圍進行擴大進行營業稅征收,能夠很大程度上擴大其變化范圍。首先,注重解決交通運輸行業的增值稅矛盾。其次,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娛樂行業、服務業和建筑行業等進行增值稅征收。第三,將增值稅征收輻射到我國經濟領域的方方面面。在實施過程中,針對安裝和電信等行業,要對其稅收進行逐漸加重,避免其稅負的降低。加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斷擴大。政府也要注重對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稅矛盾進行調節,并按照合適的比例對其進行調整和計算[2]。
(三)開放增值稅優惠政策部分行業不涉及流通環節的稅收增加,政府可以對其進行豁免。對部分產業進行增值稅征收,會在無形中加大稅收負擔。制度許可的范圍內,政府可以對其進行“退稅”處理。政府要盡量將價值增值稅的削減控制到最小,避免其對整體稅收運作環境的影響。同時,政府要清楚認識到部分企業的困境,并在政策許可范圍內對其困境進行解決。避免稅收減免帶來的相關負面影響。政府也要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協進行考慮,進而擴大稅收范圍,避免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經濟的整體運作。將其減少到最低限度,進而最大程度避免其對增值稅抵扣鏈條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影響。
四、結語
增值稅會計專業性強,行業標準比較復雜。政府和相關財政部門要認識到我國增值稅會計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調整,為我國增值稅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和運作環境,使相關形式和標準更加規范。注重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確保計稅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從根本上提高整體行業規范。
【參考文獻】
[1]劉科明.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建議[J].商場現化,2014,(16):16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