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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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

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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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文2

[關鍵詞]衛生行政部門;作用;防范;處理;醫療糾紛

[作者簡介]覃紅,廣西醫科大學護理學院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教授,廣西南寧530021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v)08―0112―03

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衛生機構的主管部門,也是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利益的行政職能部門。正確認識衛生行政部門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對于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作用。

一、衛生行政部門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中作用不明確引發的問題

2002年以前,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中存在著包攬過多的狀況,從事故的發生到終結,每一個過程、每一個環節,事元巨細都要介入,其結果是既管不好也管不了,反而常常導致患者及家屬不滿、社會不滿,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也不滿。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雖竭盡全力也未能有效地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2002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對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和糾紛的作用作了新的規定,這有利于解決長期以來衛生行政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難以超脫地解決醫療糾紛的狀況。衛生行政部門不再是以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身份來處理醫療糾紛,而是得以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來調解和解決醫療糾紛。對于這一角色的置換,衛生行政部門的一些人員一時不能適應。同時,也由于沒有正確理解《條例》對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具體規定,錯誤地認為《條例》實施后,衛生行政部門的任務就是移交鑒定和轉發鑒定結論的工作,至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是醫患雙方自己的事情,應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司法途經解決。因而一些地方的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存在著許多方面不作為的現象。此外,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目前沒有實施細則,特別是對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環節沒有明確規定,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衛生行政部門的不作為,致使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給醫患雙方增加了經濟上、精神上的壓力,也使醫患矛盾加劇,法院壓力加大,不利于衛生事業及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衛生行政部門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衛生行政部門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職能應當有:大力整頓醫療秩序,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受理、移交、審查和監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調查、調解和處理醫療糾紛;研究制定并大力推行醫療保險制度等。

1.切實整頓醫療秩序,嚴格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防范醫療糾紛是減少醫患矛盾和沖突的有效措施,是衛生行政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足夠重視。醫療糾紛應以預防為主,這是多年醫療衛生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強調的重要原則。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的醫德醫風建設和法制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依法行醫意識;還應當加強醫療衛生隊伍的管理,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防范醫療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只有有效地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才能從根本上保證患者的健康利益,減少醫療糾紛。而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建設,關鍵是要提高醫療衛生隊伍的法律意識,依法行醫。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行風建設和法制建設當作大事來抓,切實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率,給患者提供安全就醫的保證,促使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2.加強衛生行業質量監管,提高醫療衛生水平。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下大力氣加強對醫療衛生行業的質量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同時,還要加強對醫院的監督管理,減少醫院的不規范行為。如果衛生行政部門對這些工作不作為或工作力度不夠,醫療衛生隊伍的整體素質就會下降,醫療糾紛勢必上升。

3.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承擔受理、移交、監督、審查的義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而是由醫學會組織鑒定,但這并不等于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當甩手掌柜,可以不再過問醫療事故鑒定。相反,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鑒定中仍然要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能。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程序中負有審查、受理、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的責任。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受當事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后,要依法在法定時間內對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例要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對第一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出后,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都應當在法定時間內交送上一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的啟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因為醫學會是一個群眾性學術團體,不具有行政權,對當事人雙方的違規行為沒有約束力,而衛生行政部門對于當事人雙方不符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體、時限,不提交鑒定的相關材料等違規行為具有約束力,具有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正常進行的權威性。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參加人員的資格、專業類別、鑒定程序等負有監督責任。同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出后,為了保證鑒定結論科學、公正、客觀、合法,衛生行政部門還負有審核的義務,以真正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4.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重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的調解和處理工作?!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這一規定有利于快捷、便利、節省、科學地解決醫療糾紛。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當事人不需花費難以承受的大量的訴訟費用,不必等待漫長的訴訟過程。同時,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普遍具有一定的醫學專業知識,易于科學、準確地判斷和處理醫療糾紛。這與相對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法官相比,具有專業上的優勢。遺憾的是,不少新聞媒介的宣傳導向普遍造成衛生行政部門及醫學鑒定會偏向醫院和醫生、醫療糾紛只有通過司法訴訟才能公正解決的印象,加上社會公眾對《條例》的這一規定缺乏了解,一些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也片面地認為,衛生行政部門只負責醫療事故鑒定的移交、核實、處理工作,醫患雙方的爭議是當事人雙方自己的事,由雙方自己或到法院去解決,因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出來后,當事人的問題在很多情況下依然無法解決,只好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和精力進行司法訴訟,既增

加了訟累,也增加了醫患雙方、法院的壓力,這既不利于醫患矛盾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5.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重視醫療事故責任人及醫療機構的處理工作。對于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這有利于改進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提高醫療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但是,一些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這一工作未能予以重視,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后,通常是批評的多處理的少,這樣往往達不到對當事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教育作用及對其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警示作用,同時也容易造成患者和家屬對衛生行政部門的不滿,醫患矛盾、醫患沖突不能有效地解決。

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文3

醫療糾紛的增多有深刻的社會和體制原因。人們對醫療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的同時,對醫院和醫生的期望值往往也過高。而現有的醫學水平有限,醫療過程本身風險很高,不確定因素也多。在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情況下,一旦治療不能達到他們所預期的效果,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就很大。

醫院對策:預防為先

“現在的醫療糾紛處理難度大大增加了。”山東省立醫院醫務部的任勇說出了醫院的普遍感受。面對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為了省卻事后處理的麻煩,各醫院紛紛采取預防性措施。

各家都將醫療事故發生率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指標,與醫生及其所在科室的利益掛鉤。針對患方對醫方在診治前的告知不到位有很多不滿的情況,醫院將告知制度的健全作為預防醫療糾紛的重要舉措,醫院要求醫護人員在治療前一定要將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意外情況等全部向患者說明。山東省立醫院還專門組建了醫療安全管理科,在醫療糾紛處理難度日漸加大的情況下,醫院需要一批既懂政策法律、又懂醫學,還要有人際關系協調能力的人來專門處理醫療糾紛。

病歷復?。骸氨q{”病歷安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依據條例制訂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也規定: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這些規定使原本被醫療機構緊緊捂住的重要證據得以公開,醫院想對病歷惡意修改不再輕而易舉。記者在山東省立醫院醫務部看到,一張指引病人前往復印病歷的指示被貼在顯要位置。其他一些醫院也都為病人復印病歷提供了方便。

舉證倒置:一家歡喜一家愁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司法解釋中規定,醫療事故鑒定采用舉證倒置原則。這意味著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如果醫方不能證明自己的診療與患者的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將承擔事故責任。對此,醫患雙方的反應可謂“一家歡喜一家愁”。這一“緊箍咒”一時難以被醫院接受。

“患者普遍對醫院亂檢查、醫療費用高不滿意??梢驗榕e證倒置,醫療機構不得不增加一些檢查項目。比如說有的醫院做個小手術還給患者做艾滋病毒檢測等。醫院的苦衷在于,萬一病人真的有艾滋病而事先沒有查出,事后患者再將病因推給醫院呢?”山東省千佛山醫院醫務處處長劉志清說。

于群賢向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一位患者因頸部淋巴結腫大在當地縣醫院做活檢,手術后感覺肩部疼痛,右臂不能正常活動?;颊哒J為是大夫在手術中誤傷腋神經所致。山東省醫學會組織的鑒定會上,醫院為了證明手術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傷,竟偷偷跟蹤患者,并將其騎自行車買菜時右臂自如活動的畫面錄下。

評論:構建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

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文4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經濟已保持30年的高速發展, 社會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 伴隨著新老傳播媒介的融合發展, 人們的交流渠道不斷拓深,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頻繁。人們在享受現代化所帶來的便捷和發達的同時, 也不斷承受著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在一個高度現代化和科技化的社會中, 任何個體的變化都有可能影響整體的發展與延續。基于對問題頻發的現代社會分析的基礎上, 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所著的《風險社會》一書中, 正式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 并指出風險社會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有效的規避、減少或疏導現代社會所帶來的風險, 使其在公眾容忍的范圍內促進社會的現代化。與早期的危險相對, 風險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1]因此, 現代社會的風險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風險的內生性。即風險是由人類的決策或行為引發, 并經社會的各種制度運行而產生的共同結果;二是風險的延展性。風險的影響范圍是全球性的, 且影響持續時間長;三是風險后果的嚴重性, 但發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風險防范措施的無力性。即現在風險計算方法和經濟補償方式都難以預防風險。[2]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客觀上要求每個人重新審視社會現代化進程, 尤其是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近些年, 隨著人們的就醫觀念和權利意識的轉變, 醫療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 加之社會、媒體輿論的推波助瀾, 我國醫療糾紛逐年遞增, 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這在客觀上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加以調整, 以期應對醫療風險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當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參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第46條的規定, 分別為當事人協商、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調解及提起民事訴訟。但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從傳統的國家中心主義主導向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轉變;從單一解決機制向多元化格局轉變。從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轉變, 不僅需要醫療糾紛解決思維的轉變, 更需要醫療糾紛立法的及時調整。但需明確的是, 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一味否定傳統解決機制, 而是在不違背醫療糾紛解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對傳統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創新。多元化解決機制主張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從而使得當事人能夠靈活地調整程序, 表現為糾紛解決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觀我國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存在諸多與上述理念不相符的問題。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決我國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出現的問題,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醫療風險, 緩和醫患關系, 成為擺在廣大衛生法學和醫學倫理學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議題。

二、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

《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這些解決方式在一定時間內為化解醫療糾紛和緩和醫患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些年我國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和影響的擴大, 逐漸表明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已難以適應當前醫療糾紛的新情況和醫患關系的新發展。具體表現如下:

1. 當事人協商機制不規范。

當事人協商機制是指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以解決爭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了。該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樣且可操作性強, 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醫療糾紛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 當事人協商已成為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 我國當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有85%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來解決的。但通過分析不難發現, 如此高的協商率并未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 (20142015) 》統計, 從2002年至2012年,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在十年間增長了十倍。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單一且其他解決道路不通暢的情況下, 醫患雙方只有選擇協商這唯一方式;二是當前協商機制不規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而言, 協商機制的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一是協商范圍不明確?,F實中醫療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 理論上協商機制僅僅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4]但一些醫療機構或個人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消除不利影響, 對患者許諾高額賠償以使其放棄對醫院或醫生責任的追究, 不僅間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對賠償數額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違法治精神。二是賠償數額未限制。由于當前法律對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 患者為爭取較大的賠償, 往往向醫院索要超出醫院賠償能力或接受范圍的賠償數額, 醫院為不擴大社會影響或息事寧人, 只能被迫讓步。三是協商地位、信息不對稱。在醫療糾紛協商關系中, 與掌握醫療信息和社會地位、資金占優的醫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無疑是弱勢群體。

2. 行政調解道路不暢通。

所謂調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 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 促使他們互相諒解, 進行協商, 自愿達成協議, 消除糾紛的活動。[5]調解具有預防社會矛盾、緩和與控制社會沖突及節約醫療糾紛管理資源及成本的優勢, 但在現實中卻運用較少, 甚至有逐漸被邊緣化的趨勢。各中原因是因為調解并非直接分出對錯和黑白, 而只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讓步來化解或緩和矛盾, 沒有最終權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機制在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問題頻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據《條例》第36、37條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只有在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當事人向其提供的書面的醫療事故爭議申請時, 才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此種消極的調解態度顯然難以適應當前日趨增多的醫療糾紛事件。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角色的混同。在我國, 衛生行政部門既是衛生事業的管理者, 也是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同時還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醫療糾紛時, 這種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行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聯想到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 從而對衛生部門的行政調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質疑。[6]三是調解范圍過于狹窄。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僅僅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而對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行為并未作出結論, 但啟動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程序就是醫療機構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 這前后矛盾明顯。同時, 按照醫療行為是否造成法定的醫療事故為標準,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糾紛。[7]

3. 訴訟機制不健全。

訴訟作為國家向醫患雙方所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方式, 是醫療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 也是社會和醫患雙方所公認的最權威的解決方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界定了醫療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鑒定前置, 調整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 分配了醫療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事項。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大大降低了醫患雙方提起訴訟的門檻, 但在現實中卻遇冷。除了我國民眾怕訴心理的影響, 更多的是醫療糾紛訴訟機制還不健全, 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鑒定問題突出。法院作為一個術業有專攻的機構, 對法律之外的知識卻不甚了解。除了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是由司法部門鑒定之外, 因醫療事故所引發的醫療賠償案件則由各級醫學會鑒定, 但大部分醫療糾紛訴訟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 這種醫療領域的專業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專業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法官難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審理。二是案件審理涉及眾多專業性問題, 需消耗當事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尤其是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復雜且時間冗長, 間接地造成案件審理時間過長, 訴訟效率低下。三是小額訴訟比例高, 司法資源浪費嚴重。現實中, 許多法院所承接的醫療糾紛案件標的額都較低, 但因當事人主觀期望過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許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及的標的額一般較大 (大于或等于一萬元) , 但明顯高于最終法院所認定的數額。這種做法既浪費了司法資源, 也使法院的訴訟負擔過重。

三、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出路

通過對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反思, 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良性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要以專業和高效為基礎;二是在此基礎上要以公正和權威為保證。具體到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上, 應以協商和調解作為醫療糾紛解決的基本方式, 同時引入以專業性著稱的醫事仲裁制度, 并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構筑最后一道救濟途徑。同時, 我們也可學習借鑒臺灣地區的醫療糾紛解決經驗。2000年臺灣地區衛生署出臺了《醫療糾紛處理法》 (草案) , 首次確定了調解強制, 仲裁任意的醫療糾紛處理基本原則, 規定了醫療糾紛案必須先行調解。[8]因此, 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運用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上也可適用該理念, 遵循重視協商, 強制調解, 鼓勵仲裁, 健全訴訟的理念。具體而言:

1. 重視協商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當事人協商在化解醫療糾紛時不僅能在形式和行為上有效化解糾紛, 而且也能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隔閡, 應予以鼓勵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當事人協商機制還不規范, 成為制約其發揮最大功效之障礙。因此, 我們要及時填補這種規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協商范圍。由于醫療糾紛存在著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競合的情形, 立法者應該明確協商機制的界限, 對協商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規定對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當事人之間不得協商;對當事人已經協商的事項, 因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宣布其無法律效力。此種行為旨在杜絕醫療機構花錢消災和患者漫天要價等不良行為, 為當事人協商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限定賠償數額?,F實中醫患雙方往往對賠償數額爭論不已, 有違協商之初衷, 而且也為日后紛爭埋下隱患。同時, 醫療事業具有的高風險性會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不堪重負的狀態, 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9]因此, 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賠償的具體數額。對此, 我們可借鑒美國一些州相關法律規定, 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5年制定的《醫療損傷補償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規定:其中醫療過失的一般損害賠償即非財產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10]該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限定賠償數額使醫療機構避免賠償高額費用和應對大量不公之糾紛。三是優化協商環境。在協商的過程中, 醫療機構要及時公開醫療信息, 讓患者對整個治療過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這樣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價, 也讓醫療機構能從容、自信地面對醫療糾紛;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化協商環境, 加強對醫療糾紛的監管力度, 從而為當事人協商營造良好的氛圍。

2. 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或機構劃分, 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等形式。因此, 我們可從這幾種調解方式對多元化醫療糾紛調解機制進行探討。一是行政調解。目前看來,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調解, 但也存在上述許多問題, 還需加大對行政調解的優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應修改《條例》第36、37條之規定, 簡化衛生行政部門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的條件, 增強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行政調解的程序, 讓衛生部門調解醫療糾紛有章可循。其次, 擴大行政調解范圍。立法者除了要把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列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還需把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引發的非醫療事故糾紛納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中來。鑒于衛生行政部門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情況, 建議可成立相對公正和中立的機構, 吸納具備法律素養和醫學知識的人參與其中,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解的公正, 增強公眾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信心。二是法院調解。所謂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調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 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 以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從學理上看, 法院調解可以分為法院附設調解和訴訟中調解, 但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設調解制度, 因而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所說的法院調解主要是指訴訟中調解。鑒于當前法院調解率不高等情況, 我們尤其加強法院調解工作。首先, 把醫療糾紛調解作為訴訟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決醫療糾紛, 也可將適合非訴方式解決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節約審判資源。其次, 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管理和監督模式上, 不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應該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由衛生行政機關給予必要的幫助。三是民間調解。所謂民間調解是指由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活動。當前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該機構屬于群眾自治組織, 可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可保持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醫療糾紛調解專業性顯著, 且該機構提供的調解服務一般都是免費, 從而導致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難以開展;二是營利性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稱金必達公司) 正式成立, 并與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共同進行調解。金必達公司以收取患者獲得醫院賠償款的10%作為提供調解服務的報酬, 且在調解成功后, 如醫患雙方自愿, 還可到天津仲裁委進行仲裁。但由于金必達公司的利潤以醫院的賠償為基礎, 從而導致金必達必然會偏向于患者, 這無疑會引發醫院的質疑??偟恼f來, 這兩種民間調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維持民間機構專業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態度、維持民間機構正常運作, 是我們需考慮的問題。

3. 創設醫事仲裁制度。

所謂醫事仲裁制度, 是指診療活動中發生民事爭議, 醫患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較于訴訟, 其具有專門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彈性等優勢, 容易切合和滿足個案的需求。當前, 在具體制度及程序建構上, 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一是選擇且終局性。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申請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選擇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終局性, 且在仲裁發生法律效力后, 當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當事人如想提起訴訟, 必須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時, 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選擇何種醫事仲裁具體制度及程序, 學界爭論較大。筆者認為, 宜采用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 但如果適用不當, 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毀滅式打擊意味著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喪失。而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不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過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讓當事人能爭取自身權益, 最終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化解。同時, 由于醫療糾紛中的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終落腳點在于經濟賠償上, 從糾紛性質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故建議立法者應該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即可。但考慮到醫療糾紛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體內容的制定上, 醫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體如下:一是仲裁員的選擇。基于利用現有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的考慮, 且我國現行《仲裁法》對仲裁機構設定的相關限定, 故不能再增設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 但我們可在仲裁員的選擇上盡可能符合醫療糾紛仲裁的要求。由于醫學具有專業性和高風險性等特點, 因而在醫療糾紛仲裁員的選擇上, 除了要強調一般經濟糾紛仲裁員所應具備的條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還應該具備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 故可吸收醫學專家、法律專家、醫院管理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學倫理學專家等專業人士擔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醫療糾紛以專業性強、復雜化著稱, 但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與普通經濟糾紛的處理過程并無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進行裁決即可。一般說來,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是當事人申請。即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受理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受理應通知被訴方, 并且仲裁機構應及時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審理。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應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積極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應久調不決, 而是要及時作出裁決。最后是案件執行。即仲裁裁決在作出之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由于當事人選擇了仲裁, 那么該裁決則是一裁終局性。醫患雙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糾紛向仲裁委申請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予以拒絕。同時, 仲裁委是一個社會公益目的性很強且非營利性機構, 本不應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費用, 但考慮到仲裁委維持自身運轉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費用的負擔上則堅持以醫療機構為主, 患者為輔的原則。三是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醫療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這主要基于營造公正、公平的訴訟環境和衡平醫患雙方舉證能力的考慮。因此, 在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也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即對醫療機構來說, 它們不能證明自己無醫療過錯或者無因果關系就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 完善醫事法律法規, 健全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最后一道公力救濟途徑, 具有化解醫療矛盾, 緩和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審理各種醫療糾紛案件, 以確保醫療糾紛在法院門前得到最終解決。但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機制仍存在諸多問題, 迫切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具體說來, 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強調: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 訴諸到法院的, 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發的其他醫療糾紛賠償, 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由于大部分醫療糾紛都因醫療事故引起, 實際上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在醫療糾紛審判中積極適用《條例》。因此, 為了有效地維護患者的利益, 實現司法公正, 法院應從立法科學性角度考慮, 優先適用《條例》之相關規定。同時, 《條例》作為一個已實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較難適應當前醫療衛生事業和醫患關系的發展, 有些規定已嚴重落后于時展。因而立法機構應發揮先行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及時修改或完善該《條例》, 期以能更好滿足當前解決醫療糾紛之需要。二是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之規定, 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睹穹ㄍ▌t》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該包含兩個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誰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訴) 。因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還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納入其中。三是醫療過錯鑒定問題。我們應從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 建立一個司法行政部門主管, 且由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參與的醫療過錯鑒定機制。在該機制中, 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對各級醫學會進行資格審查, 進而組建一支由醫學會專家和司法鑒定專家構成的醫療鑒定專家隊伍, 嚴格遵循鑒定程序和規范鑒定內容來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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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文5

【關鍵詞】醫療糾紛;原因分析;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49(2013)11-202-02

近年來,隨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人們維權意識的加強,加上患方利益的趨動,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遇到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事件遠遠超過了醫療事故。如何認定醫療糾紛的責任,把握經濟補償的額度,正確有效地處理好醫療糾紛,是當前工作中的難點。醫療糾紛賠款金額越來越難以接受,給醫院造成了較大影響,帶來了很大壓力,特別是部份重大案例,如何客觀公正妥善的處理,備受管理者的關注和高度重視。我們對近年來所發生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處理技巧進行了調查分析和總結。

1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1.1 醫療行業的自身特點:由于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性、醫學領域的不可知性和醫療過程的不可逆性所決定。加之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及其生命的不可逆性,即使病人本身就屬于正常死亡,患方則難以理解,難以接受,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糾紛。

1.2 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醫護人員不遵守操作規程,對操作要求不熟悉,對用藥說明不了解;主動性不夠,解釋不耐心,服務不熱情;觀察不仔細,查對不認真,交接不清楚;監督檢查不力,管理力度不夠,核心制度執行不到位;個別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制度落實不夠,由此而造成工作疏漏引發糾紛。

1.3 自我保護意識不濃:醫護人員未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對注意事項交待不詳細,對可能的風險告知不清楚;說話不分場合,溝通態度不端正,溝通技巧不當,溝通方法不妥;記錄不及時,內容不完善,重點不突出;醫護記錄、解釋不一致,互相推諉扯皮,抬高自己或貶低他人,被患方鉆了空子,激化了矛盾,引發了糾紛。

1.4 存在收費偏差:因為收費不規范,重復收費和錯收費而引發,加上發生后解釋不到位,解釋方法不妥,讓患方難以理解接受,而引發糾紛。

1.5 利益趨動患者家屬受經濟利益的趨使,動機不純,無理取鬧。

1.6 轉嫁矛盾:有的老年病人長期住院,子女在醫療費用上“拘禮推諉”,都不想出錢,入院就隨時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尋找醫務人員語言行為上的不是,把家庭、政府、社會、單位的矛盾轉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身上。

1.7 期望值過高:病人及其家屬都希望服務優,技術好,少花錢,效果好。而客觀上現有醫療條件又不可能完全都依雙方的意志為轉移,特別是當其病人病情危重,治療效果不滿意或出現死亡后,患者家屬無法理解,難以接受而引發糾紛。

1.8 社會原因社會輿論的導向和新聞媒體的炒作,個別媒體把醫療糾紛當成焦點報道,大肆宣染,起了推波助難的作用,而普通民眾對正常醫療過程不能正確理解,患方易被社會同情,使醫方處于被動局面。

2 醫療糾紛的處理技巧

2.1 分析事件性質:收集相關證據,分析事件性質,完善搶救記錄,對現場實物做好保留封存。查找有無過失存在,分析過失與后果間有無因果關系,做到心中有數,以便采取相應策略。

2.2 了解患方動機是因為無理鬧事、得到索賠,還是因為確實對醫療技術或醫療服務不滿,必要時可采取旁敲側擊或尋找相關摸清家底,了解患方的具體情況和真實想法,以便做到知已知彼,為下一步糾紛處理提供基礎和前提。

2.3 進行妥善處理

2.3.1 告知處理程序做好換位思考,理解患方感受,穩定患方情緒,務必冷靜對待,做好說服工作;告知處理程序,明確解決途徑,逐級進行匯報,爭取多方支持,得到社會理解。

2.3.2 切忌一味遷就:對有無過失的糾紛給予區別對待,對確實有過失者應明確過失與后果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對患方的無理要求不能一味遷就,切忌息事寧人,快速表態,賠款了事,更不能有花錢買平安的思想,以免被患方抓住把柄,得寸進尺,提出更高的索賠要求。

2.3.3 盡量爭取主動:在處理糾紛過錯過程中要積極主動,對可能難以明確責任的糾紛或涉及患者死亡的,積極爭取醫療事故鑒定和尸檢。其他糾紛也要爭取主動,既不能給患方有醫方在推卸責任的感覺,而激化矛盾;又不能過于積極,而給患方產生醫方存在想“私了”的感覺,從而漫天要價,不利糾紛解決。

3 處理醫療糾紛體會

醫療事故的處理,通過醫療事故鑒定后賠償問題有法可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具體的計算公式。而大量醫療糾紛的處理無需鑒定,雙方協商,責任的認定,經濟補償的額度難以把握,應當在仔細核實調查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分析認定院方在醫療糾紛事件中有無責任,責任有多大,認定醫療結果對病人有無身體損害,損害程度有多大,同時根據病人已支付的費用及實際必須花費的費用等情況,給予減免、退款,確定存在責任大、損害大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盡可能地減少病人的損失。對醫院無責任、無過錯的醫療糾紛,無論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鬧、沖砸、媒體曝光等,院方在做好解釋、安撫、調解的同時必須依法辦事,向患方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和方法,決不輕易給予經濟補償,必要時借助上級主管部門,當地社會矛盾調解中心,當地派出所協調,引導患方走合理合法的糾紛解決途徑。醫療糾紛的處理主張一次性解決,不留尾巴。在雙方多次反復協商后達成的協議,無論補償額多少,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雙方簽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杜絕醫療事故,減少醫療糾紛關鍵在預防。要使醫院的每個人都明確重要的基礎是守法,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不規范行為引起的醫療糾紛事件要從重處罰。

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文6

摘要:目的通過對某三級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的特點及原因進行分析,提出防范和解決醫療糾紛的措施。方法采用回顧性分析法,收集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間發生的59起醫療糾紛案例,分析其發生特點及原因。結果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患者對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以及患者過度維權等因素。結論通過深化醫療體制改革,不斷完善法制建設,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升醫療技術水平,加強醫患溝通,同時建立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降低醫療糾紛發生,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醫療糾紛;防范;處理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日趨凸顯,據相關文獻報導2014年全國醫療糾紛發生約11.5萬起[1],這一現象已經成為影響醫學科學發展、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和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的一大障礙。如何加強醫院管理,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技術水平,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妥善化解醫患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亟待解決的難題,也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資料來源于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所發生的醫療糾紛,共59起。其中男性33例(55.9%),女性26例(44.1%);門診10例(16.9%),住院49例(83.1%);手術7例(11.9%),非手術52例(88.1%)。

1.2方法

對所涉及的醫療糾紛案例,對患者年齡、糾紛發生的年份、導致醫療糾紛的因素以及糾紛所采取的解決途徑等因素,通過Excel進行統計、分類和匯總[2]。

2結果

2.1年齡分布

59例醫療糾紛中患者年齡<20歲3例(5.1%),20~40歲12例(20.3%),41~60歲21例(35.6%),61~80歲19例(32.2%),>80歲4例(6.8%)。

2.2醫療糾紛發生時間

2012年8例(13.6%),2013年9例(15.3%),2014年16例(27.1%),2015年14例(23.7%),2016年12例(20.3%)。

2.3醫療糾紛原因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對診療效果不滿意(40.7%),誤診、漏診(13.6%),溝通不當(10.2%),患者因素(8.5%)等。

2.4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14例(23.7%),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35例(59.3%),民事訴訟10例(17.0%)。

3討論

3.1醫療糾紛的患者年齡分布統計結果顯示,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在21~40歲和41~60歲這2個年齡段比較常見。分析其原因主要為,青壯年患者是社會和家庭的中堅力量,承擔著較為沉重的社會壓力、工作負荷和家庭責任,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發病特點往往是突然而且危重,一旦疾病的預后與家屬的預期不一致,患者家屬很難接受,情緒激動,容易引發醫療糾紛。而老年患者身體機能減退,病情相對復雜,合并基礎疾病較多,一旦病情惡化進展迅速,預后較差,并發癥、致殘率和病死率較高。而且住院期間的檢查、治療以及用藥等醫療行為較多,容易在工作環節上出現疏漏,引發醫療糾紛[3]。

3.2醫療糾紛發生的年份分布

2014年醫療糾紛的數量增加,2015-2016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趨于穩定。從客觀因素分析,自2014年開始醫院在管理模式和績效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改革,醫療服務數量明顯增加,醫護人員的工作負荷加大,發生醫療糾紛的幾率增加。2015年開始趨于穩定,說明醫院此后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范診療,改善服務等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

3.3醫療糾紛的原因分布

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作為引發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4]。反映出醫院醫療質量管理、醫療技術水平以及醫療服務質量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部分醫療糾紛并非其中一種原因產生,而是兩種或者多種因素造成的。

3.4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分布

根據數據統計,醫療糾紛通過第三方調解的比例為59.3%,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為第二位,法律訴訟的比例最少。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5]?;颊咴V求超過1萬元,醫院無權與患者協商解決,患者可以選擇第三方調解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于第三方調解的解決方式,得到了醫患雙方的認可,因此大部分醫療糾紛選擇此方式進行調解,反映出我市醫療糾紛解決逐漸規范化、法制化。

4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2015年的《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顯示,超三成醫師每周工作超60h以上,超半數醫師受到過身體或語言上的傷害,64.48%的醫師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繼續從醫[6]。醫生對工作壓力、工作環境和氛圍、社會輿論導向普遍感到失望,年輕醫務人員流失嚴重,醫學院校的優質生源比例下降。醫療糾紛成為阻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最重要的因素。分析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主要為醫方因素、患者因素以及社會環境等三方面因素。

4.1醫方因素

4.1.1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不到位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是醫院發展的基石,是保證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基礎,是有效預防和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一段時期內醫療服務被推向市場化,醫院公益性角色缺失,在逐利性的驅使下,醫院放松對質量和安全的監管。隨著一批批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醫院規模不斷擴張,而醫院缺失的是賴以生存的質量和安全,必然引發醫療問題的出現。

4.1.2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和能力欠缺

由于醫院在人才培養和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忽視,醫務人員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和習慣,特別是處于臨床一線的中低級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臨床工作的需要和患者的需求,導致醫療質量下降、醫療差錯和事故的出現。

4.1.3人文關懷的欠缺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患者心理需求成為醫學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部分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出現責任心不足、缺乏溝通技巧、缺乏心理疏導等現象。醫患之間缺乏交流,沒有建立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一旦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或出現意外時,患者及家屬往往不理解,會使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4.1.4醫院缺乏危機意識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醫院缺乏危機意識,造成醫療糾紛的升級。在醫療糾紛的發生初期,由于醫院缺乏危機意識以及規范的處理流程,如對患者醫療事件信息的不透明,對于提供病歷資料的不及時,以及處理問題的簡單化,往往會激化矛盾,使醫療糾紛升級。

4.2患方因素

4.2.1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

由于醫學是一門經驗性科學,具有特殊性和專業性,造成患者對疾病的認知不足,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一旦出現不良結果,往往不會考慮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的付出,對結果提出質疑,引發醫療糾紛。

4.2.2過度維權

民眾的法制觀念越來越強,患者的維權意識逐漸提高,但由于其對醫學知識認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對于法律法規理解的片面性,容易產生過度維權現象。對屬于正常并發癥或在醫療過程中存在的瑕疵,主觀認為是醫療事故,將問題復雜化甚至采取極端的維權手段,激化了醫患矛盾,使醫患關系更加緊張[7]。

4.3社會因素

4.3.1制度因素

由于在一段時期內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上缺乏總體規劃和明確的定位,醫療衛生行業被逐漸推向市場化,各級醫療機構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提高服務數量,開展新技術,增加收入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在逐利思維的推動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缺失,引發了“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現象,加深了醫患矛盾。

4.3.2社會輿論影響

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各種媒介為群眾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由于部分媒體追逐熱點效應,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不客觀的報道,加深了醫患雙方的不信任,成為激化醫患矛盾的的催化劑。

5醫療糾紛的防范和處理

5.1協同推進醫療體制改革

目前,我國公立醫院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應該重點加強“醫療、醫藥、醫保聯動改革”的聯動機制,明確對公立醫療機構的補償和投入機制。政府應該承擔起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使醫院回歸公益性,真正承擔起醫療、教學、科研、預防等職能,為公眾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醫療服務[8]。

5.2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其目的是規范醫療侵權訴訟的法律適用。但是由于部分法條內容的矛盾,以及法律釋義的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比如對于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就存在著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兩種途徑并存,而其鑒定結果存在較大的差異,對于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起到重要的影響。因此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規范和法律適用等需要進一步地完善和明確。同時要加強全社會的普法教育,通過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轉變公眾的醫學認知,合理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

5.3正確引導媒體客觀公正的報道和社會輿論的理性關注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公眾可以通過各種媒介獲取大量的信息。媒體的輿論引導在社會關系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促進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弘揚正氣,同時又可以使本已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復雜。因此要發揮媒體的積極作用,強調媒體的社會責任,做到客觀、公正、全面、理性的報道[8]。

5.4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安全

5.4.1建立和完善醫院各項規章制度

醫院要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服務流程,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在醫療活動中嚴格落實各項核心制度、診療規范和指南,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經濟、便捷的醫療服務,這是預防醫療糾紛的前提和基礎[9]。

5.4.2加強對醫生的培訓和考核

醫院應該建立以醫療質量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強化質量和安全意識。加強對各級醫生的培訓,培訓內容應該包括法律法規、溝通技巧、醫德醫風、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能、醫學新進展等內容。制訂相應的考核制度,定期對培訓內容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與醫務人員的績效等級、職稱、人才選拔等相掛鉤,提高醫務人員主動學習的意識。通過培訓與考核,提升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和主動服務的意識。

5.4.3建立合理醫患溝通制度,提高患者滿意度

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增強患者對醫生的信任,而且還能疏導患者的心理問題,有利于病情的轉歸。醫院應完善合理的醫患溝通制度并加以培訓學習,增強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提高溝通能力。在醫療活動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對于患者的診斷治療過程、醫療方案、替代方案、醫療費用、可能出現的風險等內容,要及時進行告知,讓患者充分理解并做出決定。通過醫院網站、問卷調查等形式,搭建醫患交流平臺,提供暢通的溝通渠道加強醫患溝通。通過醫患雙方的交流與互動,提高患者對醫院服務的滿意度[10]。同時通過醫患交流,提高患者對醫療常識的了解,對疾病的診斷、治療和轉歸有一個理性的認識,降低診療期望值,有利于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11]。

5.4.4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在日常管理中運用科學的質量管理工具,主動發現醫療環節中存在的醫療風險因素,進行質量持續改進,降低醫療風險的發生率。對于出現的醫療糾紛,要制訂規范的工作流程,對于接待、溝通、病歷資料封存、患者權利告知等重要環節嚴格按照流程執行,使醫療糾紛的處理規范化。

5.5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

目前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為第三方調解、法律訴訟、醫患雙方協商。2009年我市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通過7年多的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統計我市50%左右的醫療糾紛案例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這種調解方式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快速解決醫療糾紛。雖然在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但是對于化解醫患矛盾,減輕醫患雙方的對立情緒,減少醫療惡性事件的發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一種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在一定范圍內自行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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