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稅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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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稅法

新增值稅法范文1

一、重復征稅實例分析

[例1]2010年6月1日乙公司購買甲公司的一臺生產設備,該設備售價為40萬元,增值稅額為6.8萬元。該生產設備為甲公司2008年3月1日購入,出售前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相關稅費。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甲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

分析:甲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所以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46.8萬元(40+6.8)?!锻ㄖ芬幎ǎ骸白?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購買方不得以收到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即購買方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有條件的。乙公司應根據收到的普通發票上價款全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468000

貸:銀行存款 468000

[例2]承例1。2011年6月1日乙公司將該項生產設備出售給丙公司,此時生產設備轉讓價為52.65萬元。該設備原價是46.8萬元,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出售前未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相關稅費。乙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分析:根據《通知》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所以乙公司出售此生產設備時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設備價款為45萬元[52.65÷(1+17%)],增值稅額為7.65萬元。

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421200

累計折舊 46800

貸:固定資產 468000

借:銀行存款 526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65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8800

貸:營業外收入 28800

二、重復征稅的原因分析

雖然甲乙兩公司的交易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但由于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所以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從而乙公司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將增值稅全部計入成本。乙公司出售此項固定資產時,因該固定資產為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所以根據規定按照適用稅率即17%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乙公司在購買和出售固定資產實質上均負擔了17%的增值稅,出現了重復征稅問題,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三、避免重復征稅的建議

由于甲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因而乙公司即使是在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與其發生交易,但依然應將增值稅全部計入成本,此時乙公司實質上等同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根據《通知》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當乙公司再次出售時應適用于4%減半征收增值稅。所以采取改進方案后,乙公司應交增值稅=[526500÷(1+4%)]×4%÷2=10125元,較未改進時少交66375元增值稅。

筆者認為,《通知》在此類問題上為避免重復征稅,應作如下補充規定:購入的固定資產為固定資產出售方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入或自制(出售方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或是購入的固定資產為固定資產出售方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之前購入或自制(出售方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那么當固定資產購入方再次銷售此項固定資產時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新增值稅法范文2

【關鍵詞】營業稅 教學方法 創新研究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962(2012)12(a)-0036-01

1 創新研究的意義

高職院校進行的是一種職業教育,培養出的是符合社會需求的實用型人才,而傳統的教學方法已經落后于新時代的環境,各學科也已經進行多角度的教學改革,營業稅改增值稅作為稅法課程也不例外需要進行改革,研究在工商管理、財會等專業如何能夠因材施教,在教學中理論聯系實際,多種教法相結合將這門新興的課程充分的分享給學生,讓他們去理解和應用到實際。

2 理論依據

在教學過程要讓學生充分理解“稅”這個概念和新形勢下的一個理念及他的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涉及稅種結構、財政體制、稅收征管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稅種結構上,我國現行貨物勞務稅體系是以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主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將形成以增值稅普遍征收為主、以消費稅特殊調節為輔的稅制格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經濟效應,不僅體現為稅負減輕對市場主體的激勵,也顯示出稅制優化對生產方式的引導。相對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觀,后者的影響更深遠。其效應傳導的基本路徑是:以消除重復征稅為前提,以市場充分競爭為基礎、通過深化產業分工與協作,推動產業結構、需求結構和就業結構不斷優化,促進社會生產力水平相應提升。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營業稅改增值稅避免了重復征稅,減輕了企業負擔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化解稅收征管中的矛盾。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推動了專業分工、提高了創新效率。

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提升了商品和服務出口競爭力。

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促進社會就業。

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更利于國家進行稅收監控。

3 實際教學

我們現在大多數院校實施的哺乳是教學,老師填鴨式的一陣喂,學生被動的接受,死記硬背書本知識,對知識的甄別和理解知識流域字面而不是知識的本身,所接觸的也都是專業的知識,沒有將知識轉化為技能。教師的教學只局限于書本教學,一本教材闖天下,枯燥的課堂、沉悶的氣氛,對于知識在現實社會中的應用及影響和他存在的意義沒有豐富和合理的講授和傳導。你可以去想象一群坐在教師里的學生和一個拿個書本的老師如何能夠理解稅收如何減輕了企業的負擔還是增加了負擔,如何能夠理解這種稅收如何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還是阻礙了發展。這就需要我們在教學中改進教法,在研究的過程我們從實際出發,讓學生投身到企業中,我們這種投身企業中不是讓他真正的去企業中工作,而是將不同企業不同月份的稅收情況進行分析讓他去理解稅收改革的意義,對他們日后投身到企業中對稅務的理解有深刻的不可磨滅的印象。

4 環境教學

我們在進行這門課程的時候也是在為國家培養稅收人才,我們不能指望著通過書本知識的傳授學生就掌握了這門技能,這里既有稅款的征收又有先關的執法,在研究中我們踐行環境教學,這里的環境教學我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真正的環境教學讓學生身臨其境參與到稅收工作和執法中,讓其去了解征管中的矛盾和稅收監控的方法。二是模擬環境,氛圍教學,由教師為學生設計典型的稅收工作情節環境,包括稅收相關的開業登記、發票領購、防偽認證,申報納稅等具體的工作環境。培養學生的實際技能,發現問題就可因材施教,引導學生積極思考,激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以便其尋找解決問題的新思路。

5 創新課程考試方式,突出實際教學環節在考試中的比例

新增值稅法范文3

[關鍵詞]增值稅;消費;固定資產;會計核算

稅法與會計密切相關:會計核算是確定稅基的重要途徑,通過會計核算可以提供企業的營業收入額以及經營過程中的流轉額,從而為稅法服務,更好地體現稅法精神;而同時,稅收又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項支出,會計要進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將稅收納入其核算范圍。當稅制變更尤其是稅基變動時,會計核算必然要與之相適應,調整便成為必然。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當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后,其抵扣范圍的擴大必然影響到會計核算中對于固定資產的計價、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的確定以及固定資產使用期內折舊費用的計提、損益的計算等一系列問題;加之目前增值稅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從稅法而不是會計制度的規定,這就使得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更為明顯。

基本公式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額×(1+稅率)=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納進項稅額

本文分別從進項稅額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幾個方面對轉型后固定資產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進行探討。

1、進項稅額的確認問題

國家目前增值稅法規中對銷項稅額確認標準與會計準則中對于當期收入確認原則基本一致,即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于進項稅額的確認卻有違于該原則。

增值稅轉型后,確認方面的變化a主要體現在進項稅額上,即取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原來是計入資產價值的,而轉型后將被允許確認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進項稅額在確認時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1.1哪些增值稅額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關注的是存量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兩種不同建議:可以抵扣和不允許抵扣??紤]到前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筆者贊成后者,即只將新增固定資產納入可抵扣范圍,這樣可以大大簡化轉型問題,特別是稅務會計處理問題。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增值稅會計在確認進項稅額時必須嚴格遵照稅法規定。根據專家建議以及其他國家經驗,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下發生增值稅都是不允許抵扣;此外,若固定資產在使用中改變用途,屬于稅法規定不可抵扣范圍時,原先已確認的進項稅額還應轉出。

1.2何時加以確認

我國的固定資產投產率較低,為方便稅收征管,新增固定資產在驗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執行,則稅法與財務會計在進項稅額確認上又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2、計量問題

我國目前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計稅扣稅的重要憑證。轉型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量也同樣依據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額進行全額抵扣。

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不同,增值稅可以分為:

2.1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于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

2.2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未提折舊部分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

2.3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全部一次性扣除。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生產資料都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所謂增值稅轉型就是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

3、記錄問題

參考《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依據消費型增值稅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資產的一些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提出以下設想。

3.1科目設置

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性差異,建議在保留現有會計科目體系的基礎上,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再增設“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記錄企業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借方;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后,從貸方轉出。

3.2具體賬務處理

(1)企業新增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抵扣范圍,在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之前,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貸方應根據實際業務進行登記,若為外購、自建,根據款項支付情況選擇“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若為接受投資,則貸記“實收資本”;若為接受捐贈,則貸記“資本公積”。

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外購的原定用于生產的原材料,在現行規定下是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也可以抵扣,似乎沒有轉出必要,但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差異,應將進項稅額轉入到“待扣進項稅額”中,即: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樣,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自己生產產成品或委托加工產品,在現行規定下是作為視同銷售行為,按產成品的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賬面成本與銷項稅金之和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在增值稅轉型后,則應將銷項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有待抵扣。其賬務處理應為: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若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2)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后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3)當固定資產出現報廢、毀損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當固定資產盤虧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查明原因前,會計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固定資產改變原用途,屬于不可抵扣范圍時,如將原生產用固定資產轉為非生產用、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捐贈以及對外出售等情況下,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轉出,即在貸方登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以上(3)、(4)、(5)情況下均出現進項稅額轉出問題,但轉出多少?是全額轉出還是部分轉出?既要充分體現稅法精神,避免重復征稅,又要在制度上減少對納稅人偷漏稅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為避免稅源流失,規定進項稅額轉出是必要的,但全額轉出又顯然會造成對已提折舊部分的重復征稅,有違增值稅的稅法精神,而且又會增加納稅人在上述情況下的繳納增值稅的現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則是低質資產長期掛賬,資產價值虛增;企業缺乏捐贈動機,寧愿資產閑置也不愿對外捐贈,從而導致資源浪費等。因而筆者建議進行部分進項稅額的轉出,即對于已提折舊部分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必轉出,當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轉出額=原進項稅額×(1-已提累計折舊額÷固定資產價值)。

4、報告問題

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核算與繳納所編制會計報表,主要有“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根據上述,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項目中,在“應交增值稅”中應增列“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稅相關信息。而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也應單獨反映固定資產當期可抵扣稅額。

一般納稅人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增值稅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業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即為其進項稅額)

當交易是商業對顧客時,標價必須含稅。當交易是商業對商業時,標價不必含稅。

實行增值稅的優點是:第一、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第二、有利于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擴大國際貿易往來;第四、有利于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應該注意的是價外稅只是商業對商業。

5、結束語

(1)改革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使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抵扣必要但非充分條件。轉型后,增值稅抵扣范圍擴大,若再將專用發票作為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必將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納稅人的偷漏稅動機。應將發票法和賬簿法相結合,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為賬簿法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原始憑證。這樣可以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的作用,從而有可能減少假發票產生,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

新增值稅法范文4

目前,一些增值稅納稅人利用防偽稅控系統漏洞“克隆”發票、虛開虛抵增值稅稅款,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嚴重地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筆者試圖作一淺析,以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違法行為表現

(一)無任何實際業務的“開票公司”,取得虛開發票進行抵扣,對外虛開發票進行牟利;有真實貨物銷售業務,因無法取得進項發票,購買虛假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發生不開票銷售業務,將發票開具給未發生業務的購票單位,造成購貨人與取票人不一致;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成品油,但用量明顯超出合理用量,油耗標準大大高于同行業標準。

(二)一些企業不按正常渠道購貨,無法取得進項發票,造成稅收負擔較重,產生購買專用發票抵扣的需求,而另一些企業有大量不開發票的收入,造成銷項發票的結余。為此,這兩類企業不惜代價,鋌而走險實施非法買賣發票的違法犯罪活動。加之,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漢字信息不加密,也不采集相關信息,認證系統也不對發票真假進行鑒別,造成信息化管理中的漏洞,使犯罪分子可以通過篡改漢字信息,達到進銷貨物名稱及納稅人名稱互相匹配,且認證系統可以認證通過,從發票買賣中獲得不法利益。

(三)當前“克隆”發票作案手段較為隱蔽,通過人工核對不易發現?!翱寺 边^的發票,供銷雙方、貨物名稱等內容從票面上看,不會存在任何問題,業務內容也是互相匹配的,而且也有相應對的資金往來,單純的人工查票很難發現。

二、打擊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的建議

(一)研發輔助軟件,準確鎖定目標。一是研發“增值稅專用發票流向判別系統”破解“克隆”發票問題。針對犯罪分子“克隆”專用發票、惡意篡改納稅人名稱和貨物名稱的作案手段,該系統建立了一般納稅人數據庫,對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篩查比對,實時判別納稅人名稱是否準確,進而判斷是否為“克隆”發票。二是研發“進銷項數據匹配性核查分析系統”查處虛開虛抵。系統從綜合征管軟件、金稅工程的開票系統和認證系統中提取稅務登記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銷項使用信息,對購銷雙方的經營范圍進行比對,從而發現疑點進行查處。

(二)嚴格開具增值稅發票管理。一是納稅人通過現金形式取得貨款并銷售成品油的,不含稅金額在5萬元(含)以下,可按相關規定開具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形式收取貨款后,方可按相關規定開具發票。二是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發票流向、貨物流、資金流一致的原則,向真實貨物交易方且為付款方開具;個人支付貨款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逐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匯總開具(當月業務可在月末一次匯總開具),納稅人名稱、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等要與實際交易業務相符。四是成品油經銷單位在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做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對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戶,先開具預售加油卡、加油憑證的收款收據,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的回籠記錄和收款收據,向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確保受票方抵扣真實。對納稅人通過非現金形式支付貨款購入成品油并取得單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通過現金形式支付貨款購入成品油并取得單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煤炭及制品批發業納稅人非自有車輛購進成品油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取得當月報請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核查,國稅機關在對其購油業務的真實性、非自有車輛用油情況、成品油的保管耗用情況等進行核查后方可抵扣。

(四)防范“克隆”發票現象發生。對新辦商貿企業采取嚴把一般納稅人認定關、發票審批關、征后稽核關,在實地調查、業務核實、票表比對等方面做到“三個到位”。一是建立抵扣憑證征前審核制度。凡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率低于平均稅負的,其當月增值稅抵扣憑證應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抵扣。嚴格審核納稅人抵扣憑證中所購貨物與銷售貨物的一致性。二是對不屬于征前審核管理范圍的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對其抵扣憑證均采用征后稽核的方式進行管理。對稽核中發現不應抵扣的進項稅額,一律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充分應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流向判別系統”,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列納稅人名稱進行比對,對其購銷業務的貨物流向進行分析判斷,凡票面的納稅人名稱與系統中納稅人實際名稱不符或存在重大疑點的,立即開展稽核工作。

(五)要加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人工審查力度,建立稅收管理長效機制。國稅機關應進一步落實好各項管理要求,對風險納稅人加強抵扣憑證的征前人工審核力度和征后稽核力度,堅決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將發票違法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

(六)要進一步完善防偽稅控系統,盡快推行二維碼漢字加密的開票系統。努力拓寬信息管稅思路,加強對增值稅各項重點數據、指標的分析、運用、管理,建立監控查詢平臺,將問題化解在日常工作中。國稅機關之間應整合各系統優勢,達到信息充分共享,發揮信息數據的最大功效。

新增值稅法范文5

關鍵詞:營改增;房地產業;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5.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5-67 -02

作為我國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措,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助力我國供給側改革,在“營改增”試點過渡期內,房地產企業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把握“營改增”改革的契機,在進行管理變革、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同時,通過合理的稅收安排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如此,才能順應政策變革,在國家結構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產業營改增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我國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一是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升級。二是在之前已將企業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的基礎上,允許將新增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增加進項抵扣,加大企業減負力度,促進擴大有效投資。同時,新增試點行業的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原則上延續,對特定行業采取過渡性措施,對服務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在該政策背景下,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關于房地產業“營改增”適用的增值稅稅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產企業銷售自建不動產新老項目的計稅方法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的計稅方法

此外:1.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2.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以上規定給房地產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由于房地產企業規模一般較大,故暫不考慮房地產企業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繳納增值稅情形?!盃I改增”中房地產企業可以按照一般納稅人納稅,抵扣進項,可以選擇銷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動產,也可根據過渡期稅收政策適用差異選擇新老項目進行籌劃。以下將從這兩種籌劃方向比較分析:

二、“營改增”下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一)房地產企業新老項目的稅負比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專門從事普通商品房的開發,2016年3月擬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根據近期銷售的同類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價款,成本狀況及房地產市場發展趨勢,擬建造該普通商品住宅預計收入總額為A萬元,土地價款為B萬,進項稅額為C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假設該企業資金充足,該企業怎樣做可減低稅負?

1.若該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適用房地產新項目的稅收政策,適用一般計稅法。

該房地產企業銷售該普通住宅應交增值稅=(A-B)*11% - C(萬元)

2.若該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適用房地產老項目的稅收政策,可選用簡易計稅法或一般計稅法。

(1)簡易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5%(萬元)

(2)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B)*11% - C(萬元)

當(A-B)*11% - C > A*5%,即當A>(11B+100C)/6時,若該企業現金流充足,不考慮預繳稅款的資金壓力,則選用老項目下的簡易計稅法,企業增值稅稅負較輕,選用一般計稅法稅負較重。故在企業現金流充足情況下,企業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房地產項目合同開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當A

企業應綜合考慮現金流及抵扣額,稅負效應做出合理決策。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動產的稅負比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專門從事普通商品房的開發,預計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預計收入總額均為A萬元,自行建造房產的土地價款為B萬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產購買價款為C萬元,假設兩種方式取得的房產進項均為D,若該企業資金充足,不考慮其他稅費,兩幢樓盤的應交增值稅額為:

1.自建

(1)簡易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5%(萬元)

(2)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11%-D(萬元)

2.非自建

(1)簡易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C)*5%(萬元)

(2)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11%-D(萬元)

所以,一般計稅法下,該房地產企業銷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動產的增值稅稅負相同。而簡易計稅法下,銷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動產的增值稅稅負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產企業預計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條件同上。則無論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動產,都適用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11%-D(萬元)

當A*11%-D>(A-C)*5%即A>(100D-5C)/6時,選用簡易計稅法銷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動產比銷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的增值稅稅負后小。

綜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產進項稅額相同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法計算銷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動產相對較優。

從以上分析比較中可看出,房地產企業利用新老項目的不同計稅方法及不同銷售方式取得的不動產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方案的選擇,與抵扣額有密切關系。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規定“允許將新增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增加進項抵扣”,房地產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政策,結合“營改增”試點政策實施前后的業務特點及適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購業務,減少“營改增”前的不動產采購業務,采用“先租后買”的方式,將采購業務推至“營改增”后,利用融資租賃實現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通過適當提高開發產品配套設施標準、擴大園林綠化范圍等方式擴大扣除項目基數,從而減低企業稅負。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當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背景下運用稅制改革過渡期的稅收政策對房地產企業所做的簡單稅收籌劃。如果考慮企業的現金流與財務狀況,應充分運用“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等稅收政策。此時,房地產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法銷售自建房產的預繳稅款壓力相對較小,特別是采取預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繳稅款,發揮資金的時間價值。

總之,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合理合法增加進項稅額抵扣,綜合考慮各稅種間的稅負平衡,利用“營改增”過渡期稅收政策的籌劃點進行有效籌劃,促進企業整體稅負最小化。

三、結論與建議

綜上,房地產企業應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充分利用稅制改革帶來的機遇,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稅收籌劃,把握不同時期的稅收籌劃要點,提前做好稅收安排和業務規劃,減低企業稅收負擔,為企業創造價值。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Z].2016.

新增值稅法范文6

一、現行的擴大增值稅抵扣的稅法及會計規定:

(一)、稅法規定:

1、關于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

全面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用原進項稅額稅目)

2、關于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號)

新增增值稅額高于上年實繳納稅額部份抵扣,就是說只有先交滿上年增值稅實繳稅額后,才可以抵扣當年固定資產購入的進項稅額。

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實現應繳增值稅超過上年應繳增值稅部分。

3、關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

4、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34128新增增值稅額高于上年實繳納稅額部份抵扣,就是說只有先交滿上年增值稅實繳稅額后,才可以抵扣當年固定資產購入的進項稅額。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實際發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p>

5、關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

6、關于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6號)

7、關于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號)

8、關于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6號)

9、關于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

2005年度內,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繼續實行按新增增值稅稅額計算退稅的辦法,實行按季退稅。

2005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按照2005年實現應繳增值稅超過2004年應繳增值稅部分計算,計算公式為:

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本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計算時其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2004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2004年同期應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2005年前三個季度,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終了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終了的次月底前,退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對第四季度前二個月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稅人應在12月份申報期內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12月31日前退還。12月份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下一年度辦理退稅。

納稅人在2004年12月份發生的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05年4月30日前辦理完退稅。

五、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貨物運輸發票,經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退還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比對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比對不符的抵扣憑證逐票進行認真查實,凡屬偷逃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0、關于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27號)

11、關于進一步落實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226號)

12、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沈國稅發[2004]209號)

第十條納稅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購進固定資產并取得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認證,并于認證當月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稅金”科目。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并填報《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固定資產)》、《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連同當期《防偽稅控專用發票認證清單(固定資產)》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報申報受理崗。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進固定資產取得普通發票的,可向銷貨方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e方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納稅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申報系統》軟件,并按月進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申報,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計算表》(紙文件一式三份及電子文件)。

13、關于加強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第1111號)

“(二)認真審核專用發票等稅款抵扣憑證與固定資產實物的一致性。對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核查納稅人固定資產賬簿,并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要核實固定資產實物與專用發票的內容是否一致,對無固定資產實物或專用發票與固定資產實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納稅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進固定資產取得普通發票,向購貨方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退回原普通發票。銷貨方在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其購貨方名稱、貨物名稱必須與原普通發票相關內容一致,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必須與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一致。

銷貨方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回并已作廢的普通發票原件,否則不得抵減已申報的銷售額?!?/p>

14、關于印發《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68號15、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16、關于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43號17、關于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2號(二)、會計處理規定:

1、按地震受災模式進行全行業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電解鋁生產、小規模鋼鐵生產、小火電發電)

關于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

全面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用原進項稅額稅目不用單獨進行設置明細科目進行分類核算)

2、按試點地區模式進行限定行業增量抵扣。

在應交稅金下單獨設置明細科目對固定資產抵扣進行核算,并且期末,企業以當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時,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

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4]11號)

二、對于向全國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現行增值稅擴大抵扣的法規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災模式進行全行業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電解鋁生產、小規模鋼鐵生產、小火電發電)

(二)按試點地區模式進行限定行業增量抵扣。

三、企業實務中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一)實行前后的固定資產籌劃。事前合理籌劃企業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對于實行前計劃購置的固定資產只要不影響到生產的應在實行日后并“實際發生”購買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睂τ趯嵭腥蘸髮⑵髽I購買固定資產應盡力取得增值稅發票或對于在同等條件下對于取得其他發票的價格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采購的比價。

各種發票對采購價格的影響分析:

在同等價格質量等條件下:

對于6%代開專用發票應讓供應商給予含稅價(總價)10.2%的價格折讓。

對于4%代開專用發票應讓供應商給予含稅價(總價)12.04%的價格折讓。

對于開具普通發票應讓供應商給予含稅價(總價)15.7%的價格折讓。

對于供應商按出口價的報價從稅務分析他一般承擔的是4%的稅金,在報價上乘1.04為我司的合理價格。

以上是雙方合理的價格,僅考慮稅務因素對價格的影響。

(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內容與固定資產名稱一致,財務應事前對固定資產統一編號,固定資產保管部門應在請購時給出規范的名稱。在固定資產驗收后,財務上固定資產應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同時財務月未應與固定資產保管人一起為實物貼上標簽。以備稅務局的實地查驗。如有進口設備報關部門應按財務事前編號的固定資產名稱報關。對于運費發票一樣要求注明固定資產名稱。

(三)對于固定資產增值稅發票、海關完稅憑證、運費發票的認證工作要求加強核對減少錯誤。

(四)如果是按試點地區模式進行限定行業的做好資格認定準備工作。比如高新技術產業可以參考《關于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

(五)幾點疑問:

1、固定資產報廢是否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報廢如何處理?非正常報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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