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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條例規定范文1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時間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該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拘留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三十日。然而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準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根據《規定》中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時間可以超過三十日,甚至可能遙遙無期。從條文內容來看,《規定》的相關規定明顯有違《刑事訴訟法》之嫌。
《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混淆了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的概念,從而導致無限制地延長了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拘留期限,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這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期限,這一規定只是延長了逮捕以后的羈押期限,并沒有延長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應該指出,拘留是一種臨時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時限偏長,將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故我國《刑事訴訟法》將一般案件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最長時限規定為七日,而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時間才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而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原因多種多樣,害怕給家里人丟臉,或害怕影響自己今后的生活等應該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犯罪嫌疑人未必都是重大嫌疑分子,有的犯罪情節不重,如果僅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無限制延長提請審查批準逮捕前的拘留時限,那么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限很可能超過其應被判刑期,必將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危害司法公正。因此,筆者認為,為切實維護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建議將《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中的相關內容予以廢止。
職工條例規定范文2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特區范圍內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規定的社會保險責任。
第五條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原則,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地方補充保險;用人單位可采取多種形式建立單位補充保險。
第六條政府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監督和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社會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第七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管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勞動、工商、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社會保險基金征集
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積累的原則征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費用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合理負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合理負擔。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和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具體征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免征社會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經濟嚴重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變更或終止(撤銷)時,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終結社會保險關系手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兼并時,兼并方必須承擔職工的社會保險責任;被租賃、承包時,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利息。
第三章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條件的;
(二)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
本條例實施前,職工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全民所有制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職工,按照《*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其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二)喪葬補助費: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三)一次性撫恤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三個月計發;
(四)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六個月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退(離)休的職工,按原有水平發給養老金。
本條例實施前參加養老保險、實施后退(離)休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年的,只能領取一次性老年津貼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并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過渡性養老金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按照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單位的職工;
(四)按照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單位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工。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失業救濟金:月標準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補助金: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每月按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生活困難補助金:職工夫妻雙方均失業或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一次性申請領取不超過本人四個月失業救濟金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四)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條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劃轉勞動部門管理,作為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專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殘疾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從事日常生產、工作的;
(二)參加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
(三)患職業病的;
(四)因公外出或者在上下班時間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傷醫療費:在規定醫療期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支付百分之七十,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三十:
(二)傷殘撫恤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后,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傷殘撫恤金,直至死亡;
(三)傷殘補助金:職工工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疾的,依據傷殘等級,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六個月至三十個月的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和傷殘輔助器具費: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后需要護理和配備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省規定計發;
(五)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的,按國定和省有關規定計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或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醫療補助金:以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生育的按兩個月計發,剖腹產或多胞胎的按四個月計發,屬計劃生育懷孕七個月以上死胎的按兩個月計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因疾病、非因工負傷住院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
(二)按規定進行保健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
(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治療費用;
(三)規定標準的住院費用;
(四)按規定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轉院和異地就醫的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分別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和單位補充醫療金中支付,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死亡時,其個人帳戶保險基金連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非因工死亡時,其遺屬可按規定領取遺屬津貼。
第三十一條職工或其親屬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發生變更或失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報告,變更或終結社會保險關系。
第三十二條隨著特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本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項給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章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按不同保險項目分別實行統籌,分別立帳,獨立核算,??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及社會保險待遇給付等情況進行稽查;有權對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治療過程中執行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及病歷資料、費用收據等進行檢查、審驗。
第三十五條特區設立社會保險監督組織,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組織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退(離)休和在職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組成。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統計、內部審計等制度,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財務收支以及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年度。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將上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給付、結存等基本情況在《*日報》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通知其限期參加,追繳其應參加社會保險之日起的社會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拒不參加的,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滯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仍不如數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并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職工人數或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并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扣發、挪用撥付的社會保險待遇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如數發放,并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冒領等違法手段獲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職工條例規定范文3
關注一:納稅人的變化
根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對確定納稅人作了重大改變,即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三個條件來確定納稅人改為以法人來確定納稅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確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單位納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涵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互銜接配合,實現企業所得稅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覆蓋和調節,規范國家與企業、居民的分配關系,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公平的稅收環境,堵塞稅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關注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按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20%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33%,內資企業年所得稅額在3萬元、10萬元以下的還分別實行18%、27%的優惠稅率,對外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地還實行15%或24%的優惠稅率,加之較多的減免稅優惠,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內資企業近幾年所得稅負擔率24%左右, 外資企業負擔率14%左右。因此,統一稅率,并適當降低稅率,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解決名義稅率與企業實際稅負差距過大問題,是這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重點。
關注三:部分扣除項目的變化
1.應付工資的變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準預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2.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變化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營中為滿足職工的集體生活需要,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所發生的支出,是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依據的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該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預作為費用列支:①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 的3‰;②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原規定限額扣除不盡合理,該種處理會造成一部分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較少時,計算扣除限額小,導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不到稅前扣除,特別是新辦企業,往往處于業務拓展期,需要開支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而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大型企業,計算扣除限額大,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起不到調節控制業務招待費的作用,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娛樂,所以新稅法實施條例采用從列支比例及限額兩方面加以控制。
4.廣告費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內資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以內;部分行業如日化、家電、電信及制藥企業的分別按銷售(營業)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內扣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新稅法實施條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進行合并,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出調整,同時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
5.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的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6.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變化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將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現行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將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條件的限制,鼓勵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7.關于固定資產標準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關注四:稅收優惠方式的變化
在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上,新稅法在主要采用傳統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的基礎上,為適應稅收優惠格局從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轉移的變化,對稅收優惠方式進行了適度調整,盡可能地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新稅法采取了主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稅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盈利組織的收入等確定為免稅收入。
2.定期減免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副、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和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所得,予以減免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加計扣除。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5.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的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6.減計收入。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由現行直接免稅;調整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計入應稅收入的方式。
7.稅額抵免。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的投資額和企業用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關注五:稅收優惠期限的銜接規定
職工條例規定范文4
公休請假條范例【一】
尊敬的領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單位的相關規定,本人擬申請休公假_____天,即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懇請領導予以批準為感!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公休請假條范例【二】
尊敬公司領導:
茲有__________ 部門/單位,_____ (姓名)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需請假,共_____ 天,請假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望領導批準為盼!
請假人:部門/單位負責人: 主管領導:
日期: 日期: 日期:
公休請假條范例【三】
員工 _____申請公休假 _____天,自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 日,特此請假,謝謝!
簽字:
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公休請假條范例【四】
請 假 條
敬愛的所領導:
根據《國家公務員休假條例》,按規定本人參加工作的年限已滿一年,可享有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期。本人定于2011年9月26日~30日休年休假期。
請給予批準,為盼!
請假人:
20XX年9月20日
公休請假條范例【五】
姓名_____所在科室_____
參加工作時間_____ 年 月
工作年限_____年;應休天數_____天
已休天數_____天;公休年度_____年
申請公休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天(不包括周末節假日)
科室負責人意見:__________
分管領導意見:__________
主要領導意見:__________
職工條例規定范文5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條例規定范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變化;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3-0011-02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核算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稅收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如何通過合法的手段,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產生的稅務活動進行精心謀劃,使企業的稅負成本最小化,是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同時也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優化產業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稅法稅前扣除的變化及具體稅收籌劃
面對新稅法稅前扣除規定政策的調整,企業如何提升適應新稅法的能力已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財務人員實時跟蹤并準確把握相關細則,以積極應對挑戰。
1 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變化與籌劃。新稅法取消了原暫行條例中
計稅工資的概念,實施條例中第34條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工資合理性的判斷依據及概念進行了明確。而企業的三項費用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的列支限額仍為計稅工資總額的14%和2%,職工教育經費則由原先的計稅工資總額的1.5%提高到2.5%,且超額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同時新法規定三項費用都必須是以實際發生為前提。
因此,在準確判斷工資薪金的合理性的基礎上,盡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支出,超支福利可以工資形式發放;增加職工的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但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新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可以享受到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2 業務招待費的變化與籌劃。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設定了雙重標準。而原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人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原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招待費按當期銷售(營業)額的比例提取,銷售額高,提取比例大,意味著可準予扣除成本的招待費就越多。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吃喝風,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新稅法按兩個條件(孰低原則)攤銷。也就是說,企業發生每一筆招待費,無論金額多少。其中的40%肯定是要交稅的。同時,還要看其余60%是否超出了營業額的5%。如果超出了,那意味著納稅不止40%,甚至更多,因此這就要合理控制好招待費的支出,該避免的就避免,該少花的就力求節約。另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3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變化與籌劃。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暫行條例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同時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新稅法加大了內資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的稅收優惠,且將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進行合并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那么企業的部分業務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人,以達到廣告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4 對外捐贈的變化與籌劃。新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原暫行條例規定,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陛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可以合理的利用這項稅法條款,根據企業的規模,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適度的進行捐贈,這樣既為社會作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5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選擇。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列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三年,而原暫行條例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年限最低不得低于五年,同時新稅法取消了開辦費的規定。
這樣,企業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長期待攤費用計入成本、費用中。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受減免稅收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面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做不僅可以加速成本的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風險,還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6 存貨計價方法的變化與籌劃。與原暫行條例相比,新稅法取消了存貨發出計價方法中的后進先出法。增加了個別計價法;同時對計價方法的變更程序作了相應調整,即企業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
稅務機關備案。
對存貨的核算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新稅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但不允許后進先出法。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把減少的應納稅額延期到以后年度繳納;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在物價上漲時,先進先出法會虛增利潤,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則不宜采用。
三、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1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與偷稅、避稅有本質上的差別。避稅是鉆法律的空子,是與道德規范相違背的;而偷稅是既違背道德又違反稅收法律,是政府嚴加懲處的行為;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明確稅收籌劃的概念,在對稅法進行精心研究和比較后進行納稅最優方案選擇,既不違法也符合道德規范,必須堅持合法合規。
2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前瞻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指導性、科學性、預見性極強的管理活動,其目的是減少納稅支出,使其意義達到最大化。因此在分析稅收籌劃方案時,一定要用長遠的目光來看待。
3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時效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時,要根據企業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適時更新,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總之,納稅籌劃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正確的納稅籌劃能夠合法地減輕企業稅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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