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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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范文1

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但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必然發生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損害賠償,因為還必須看導致人身損害這一行為是否違法,主觀過錯如何,正確區分二者的關系,在預防、減少工傷事故,正確適用法律,對保護勞動者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容易掌握工傷事故中的工傷保障待遇補償關系,而同時出現的侵權損害賠償卻容易被忽視。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這是典型的職業病死亡,家屬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補償,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廠是否有違法行為,這一行為與患職業病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后面詳述。

二、工傷事故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理論依據

1.一項民事賠償制度,其作用均是兩方面的,其一是彌補損失;其二是減少行為對人身、財物的損害。目前,對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已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彌補直接損失。但這一體系的功能無法溯及到減少工傷事故對人身的損害。根據馬克思的資本理論,用人單位為了追逐高額利潤,往往忽視工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使用廉價有害的材料、或違法延長工作時間,或對機器設備不作必要維修等,想盡辦法降低生產成本。一旦出現事故,社會保險補償往往成了用人單位掩人耳目,減少費用支付的擋箭牌,里面隱藏的違法侵權行為容易被忽視,因此,本著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傷事故中貫徹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法學理念,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對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的責任雖然根據《勞動法》和安全生產的法規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據《刑法》對其主要負責人員進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對其進行民事、經濟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的違法目的往往是高額利潤的經濟目的。對主觀目的為經濟目的而為因經濟制裁手段不會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傷事故中,正確貫徹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讓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對其進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對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補充,充分發揮民事制裁的補償和懲罰性,對增強用人單位的安全意識有重要作用。

3.人身損害賠償依據侵權的民事責任,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構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要求加害人給予賠償,作為工傷事故這種特殊情況下的人身損害,同樣不能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排除人身損害賠償,更不能因為社會工傷保險補償,而免除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對此,在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同樣應按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處理。

三、在工傷事故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和立法實踐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對人身損害賠償由成文法來規范。只是侵犯人身權行為包含的范圍非常廣泛,只能依據概念式的規定來概括,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因為過失行為致他人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德國民法上采用列舉式: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它權利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v觀各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立法,都沒有明確將人身損害賠償排除在工傷事故中的損害之外。

在我國,有多個層次的法律法規對人身損害作了規定,首先《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106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些規定都是對人基本的人身損害賠償所作的,但都未排除適用于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只要符合侵犯人身權的侵權損害要件,在工傷事故中同樣適用。在部門法中,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勞動法》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這是一條特別保護法條。對照這一條款,案例一中的某塑料廠違法安排未成年工梁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致梁某患職業病死亡,損害了梁某的生命健康權,盡管社會保險部門給予了工傷保險待遇,仍然不能免除其行為對梁某造成損害的侵權民事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勞動法》對承擔民事責任的立法到此為止。對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賠償數額沒有量化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關于人身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失的,最高院作出了明確的司法解釋:肯定了精神損害賠償。

四、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應如何認定

在因工傷亡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責任構成,同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一樣,必須符合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二是有損害的事實;三是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上有過錯。但這里強調的是在工傷事故中的損害賠償,有其特殊性的一方面,主要體現在主觀過錯上。主觀過錯也有輕重之分,一般區分故意與過失,雖然在刑法上,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但在民法上,一般情況下,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一般認為,民事責任的承擔完全是根據損害事實的決定故意和過失造成損害承擔責任是一樣的。筆者認為,就一般的損害賠償中可以這樣,但在工傷事故中的損害賠償對主觀過錯程度的輕重作更為明確的區分,從而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因為,在工傷事故中,國家為用人單位的轉移風險,償補勞動者建立了社會工傷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輕微的主觀過錯不應再作民事責任追究。而應對用人單位主觀故意行為和主觀上有重大過失的行為追究損害賠償。如案例中的塑膠廠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有毒工作,顯然屬故意。案例二中,在工人多次提醒纜繩老化的情況,用人單位未引起足夠重視,更換纜繩的重大過失,都應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歸責原則。我國民法上的歸責分過錯責任(其中包括推定過錯)、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在認定工傷保險補償中已經適用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但在工傷事故中出現的損害賠償,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即用人單位必須有過錯才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3.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又稱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它在對抗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具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主要作用,因此在工傷事故中的損害賠償中,對于認定用人單位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非常重要的??罐q事由有一般事由與特別抗辯事由之分,其中,特別抗辯事由是指損害并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外在于其行為的原因獨立造成的,如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等。在這里,主要分析受害人的過錯這一抗辯事由。在大部分的工傷事故中,往往都是多因一果的,而且也往往存在著職工自己的過錯,比如違章操作、不聽指揮、隨意換崗、注意力不集中等等,在這種情況,則構成混合過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F代民法稱之為過失相抵規則。根據這一規則精神,如勞動者是自傷自殘,當然可以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

4.賠償范圍

在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中,應把握二條原則:

第一,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以人身損害的內容而定,人身損害的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侵害身體權所造成的損害;二是人體致傷,以人體造成傷害為起點,以傷害經治愈為臨界點,與人體致殘相區別;三是人體致殘,以造成人體傷害為前提,以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為必要條件,與致傷、致死相區別;四是致人死亡,以受害人生命喪失為必要條件的人身權侵害,仍以人身損害為必要前提;五是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所致的精神損害,其中身體權、健康權受損害的受害人精神損害是自己的損害,侵害生命權則是生命喪失之人的近親所受的精神損害。在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中,根據民法通則119條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顯然這一賠償范圍過于狹窄,根據實際損失賠償原則,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及其它的必要支出費用都應該列入賠償范圍。

第二,不重復賠償原則。在工傷事故保險補償制度中,已對醫藥費、受傷期的工資(即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補償費、殘疾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作了補償的規定,根據不重復賠償原則,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對上述費用可不再賠償,但其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未作賠償,勞動者仍可依據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實際上,對于已為勞動者購買了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來說,在工傷事故中的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就是精神損害賠償,而其他的賠償中的大部分已由社會保險部門以工傷待遇的方式給予分擔。

五、在工傷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的幾點思考

1.民事、經濟制裁的方式提高用人單位的損害賠償意識,從而達到減少工傷事故。用人單位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降低生產成本,往往不惜違法使用違禁產品、違法強令員工加班加點,對安全生產沒有足夠重視,導致近年來屢屢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一旦出現事故,我國的法律雖然有對用人單位給予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民事制裁和經濟制裁,不但無法彌補工人的心靈傷害,更無法達到從根本上使用人單位反省,在經濟利益與員工的人身權利的天平中,若不使用人單位得不到違法利益的角度去制裁,其往往將重心傾斜于經濟利益,甚至至不惜冒判刑的風險。

工傷事故范文2

協議書編號:

茲有:用人單位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其單位職工_____(男女,出生年月日: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戶籍地址:__________,籍貫:_____.)(以下簡稱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開始發生勞動合同關系。

20_____年月日_____分,乙方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其結果__________受到傷害_____.事故發生后甲方立即對乙方采取了積極的醫救措施,并已承擔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20年月_____日,_____勞動和社會保障分局依法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乙方工傷醫療期屆滿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傷殘)_____級。并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達《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至乙方。乙方對其鑒定結論無異議,決定不申請重新鑒定基于乙方主動提出要求,繼續留職公司原部門工作。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并對其原就職職位與現就職職位作考量,結果為乙方能繼續勝任原職位工作。因此,雙方協定_____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現依法就乙方勞動功能障礙(傷殘)_____級補償達成如下一致條款,并特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甲方已經承擔支付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

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條:甲方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_____工傷待遇,該款項之金額合計

為(RMB)_____元(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整)。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甲方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該款項之金額合計為(RMB)_____元_____(_____萬____仟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四條:本協議簽訂后,除本協議:請記住我站域名規定的賠償金額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其本次工傷依法可

獲得的其他工傷待遇,亦不得主張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工傷待遇權利,雙方之間無其他糾葛。

第五條: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向

有關部門備案一份。

用人單位(甲方):

代表:(簽字)簽署日期:20年月日

工傷事故范文3

委托代表人:

乙方:,男,漢族,年齡歲,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諒、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項目及數額。

第二條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員,在年月日在工地受傷,經龍華人民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元。

第三條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壹拾肆萬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1、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了解本協議處理事項,并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本協議,乙方保證在收到上述賠償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他任何補償;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違約責任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則該協議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六條保密條款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工傷事故范文4

在石獅市區一家律師事務所,開紡織廠的企業主施先生,手里捏著一張法院的傳票,開口便說:“真倒霉,被工人告了!”

原來,施先生遭遇了一起工傷事故,事情發生2009年7月5日,當天下午3點左右,他的一名工人在跟同事聊天時,把手放在導布機上,由于導布機沒有上地腳螺絲予以固定,當這名工人身體重心向導布機傾斜時,導布機突然倒下,把這名工人壓傷,造成胸椎壓縮性骨折和右鎖骨骨折。施先生帶了5000元現金,急忙把受傷的工人送到科盾醫院搶救。現在工人傷好了,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要他索賠誤工費、撫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96000多元。

“我是個小廠,去年生意又不大好,如果這樣的事情再出一兩樁,我非得破產不可?!笔┫壬荒樀挠魫?。

比施先生更郁悶的還有開服裝廠的蔡先生。2008年9月間,他派幾名工人整修工廠的廁所,其中一名姓田的工人上夜班,推完一車廢磚頭后,他偷懶,伸開雙腳躺在現場外40米處的水溝邊休息,不料被路過的拖拉機壓傷雙腳,造成雙腳骨折。后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最終還是造成了六級傷殘。連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加在一起,蔡先生要賠償近20萬元。

蔡先生說:“如果我工廠有責任,賠多少我都心甘情愿,可是這次工傷明明是工人消極怠工,是他自己造成的,這也要工廠來賠,我不服,要知道我也是受害者!”

是的,每一樁工傷事故的發生,最大的受害者是工人,但不容忽視的是,工廠同時也是受害者。

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那么,工廠沒有責任,要不要賠錢呢?答案是肯定的j

蔡先生再三強調,田某在上班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對事故應負全部責任。蔡先生的律師也說,田某在上班的過程中因怠工行為被軋傷,不能將其違規怠工美化成合法的工間休息。但勞動仲裁部門認為:田某所受傷害是在履行其本職工作后工間休息時發生的。工作間隙休息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間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蔡先生的律師明白無誤地說,田某在上班的過程中因怠工行為被軋傷,這只能證明田某受傷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

蔡先生說,勞動仲裁簡直就是強詞奪理。果真如此嗎?不。

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蔡先生不理解工傷賠償的原則。法律規定: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工廠是不是有責任,只要工人發生工傷,工廠都得賠。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僅是我國,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這樣可以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在工人出了事情之后,熱衷于通過找工人的“過錯”來逃避責任。實際上,強調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就在于可以促進雇主主動改善勞動環境,清除安全隱患,因為只要發生工傷事故,他們都得賠償。這樣一來,雇主就不會只顧生產忽略安全,安全意識將會得到很大的提高。

工傷保險,企業規避用工風險

有沒有正當的途徑來轉移工傷事故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呢?

工傷事故范文5

乙方(工人):___,男,__歲,住,身份證號:

乙方于 年 月 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大寫: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續治療費、醫療期工資、醫療期伙食費、醫療期護理費、營養費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稱“補助費用”),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余款人民幣 元(大寫: )于首次付款后 日內付清。

4、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補助費用,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補助費用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補助費用總額的20%。

7、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補助費用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補助費用的20%的違約金。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10、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時間: 時間:

見證人:

附:

1、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工傷事故范文6

1998年8月27日,被告工程公司下屬的項目部與本公司職工、被告羅某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羅某承包大橋行車道板的架設安裝,費用包干。該合同還約定,施工中發生傷、亡、殘事故,由羅某負責。合同簽訂后,羅某即組織民工進行安裝。同年9月2日,原告劉某經人介紹到被告羅某處打工。為防止工傷事故,羅某曾召集民工開會強調安全問題,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膠墊時必須使用鐵勾,防止道板墜落傷人。10月6日下午6時許,劉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膠墊時未使用鐵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撐道板的千斤頂滑落,重達10多噸的道板墜下,將劉某的左手砸傷。羅某立即送劉某到醫院,住院治療21天后出院。劉某住院期間的已由羅某全部承擔。后經法醫鑒定,劉某傷殘等級為工傷七級。

判決:

被告羅某在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給原告劉某醫療、誤工、住院生活補助、護理、交通、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已付部分執行時予以扣除),被告工程公司對上列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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