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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范文1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關于辦理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通告》、《關于開展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計劃安排》,已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及北京市關于房屋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的房屋,集體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會團體房屋等。
第三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除外國政府、企業、個人及中外合資企業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外,其它房屋均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四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國家授權的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的管理單位申請登記;
集體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申請登記;
私有房屋及其它房屋,由所有權人申請登記;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期限,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析產、交換、調撥、投資等產權轉移以及翻建、改建、擴建、增建、拆除等現狀變更的,公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一年內;私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三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變更登記。新建的公有房屋應在竣工后六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新建的私有房屋應在竣工后三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凡未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所有權證及以發生產權轉移或現狀變更,但未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房屋,其所有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進行買賣、租賃、交換、贈與、析產和調撥,不得翻建、改建和擴建。
設定典權或抵押權的房屋,應自設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力消滅時,應申請注銷登記。未登記所有權的房屋,不得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全部房屋塌沒或拆除不建的,應自塌沒或拆除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除繼承所有權由繼承人一方登記外,均由現所有權人和原所有權人會同辦理,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辦理。
第七條 申請房屋登記須提交原有的房屋產權證件及下列有關證件:
1.新建、改建、擴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2.購買的房屋,提交買賣契證,單位購買的私有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購房的證件。
3.交換的房屋,提交換房協議書。
4.受贈的房屋,提交贈與書,私人贈與單位的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贈與的證件。
5.繼承的房屋,提交繼承公證書。
6.析產的房屋,提交析產證件。
7.調撥的房屋,提交批準調撥的證件。
8.他項權利房屋,提交有關方面簽定的協議書。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關證件。
10.其它房屋,按房屋產權來源,分別提交有關證件。
第八條 公民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和假名。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更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公民姓名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于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委托專人持加蓋公章的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并攜帶被委托人的名章,代為辦理。
私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提交身份證明及名章,如不能親自辦理,應出具正式委托書,由被委托人代辦,房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條 房管機關依照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書和提交的證件,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來源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頒發。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執照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共有房屋除由共有人推舉一人執所有權證外,其余共有權人各發給共有權執照。共有權執照與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填寫登記申請書,交驗有關證件。
2.測量:按通知日期到現場勘測,有關系人的,應會同監測。
3.審查:依照申請和勘測情況,審查證件,產權屬實的,準予登記;產權來源不清,證件不齊的,不予登記。
4.公告:證件不全的,必要時由房管機關進行公告,兩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準予登記。
5.領證:按規定日期交納登記費,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交納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建筑平方米三角,管房單位自測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減收八分,由登記人交納。不按規定期限申請登記,又未獲準緩期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罰金一角,已申請登記,但未按期辦理手續的,亦按上述標準加征罰金。
工本費、房屋所有權證,每件收費四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二元。
應交契稅的,按有關規定交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經所有人申請和經房管機關批準,可以緩期登記,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1.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2.共有人或關系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會同登記的。
3.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如期交驗證件的。
第十五條 無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或雖有人申請登記,但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房屋,視同無主房屋,由政府依法代管。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證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所有權人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房屋所有權情況,不得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權。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金,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范文2
本所律師近期就某證券公司(下稱“券商A”)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違約向某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服務。本案中,券商A承銷發行人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債券,同時作為私募債券受托管理人。因發行人在約定的時間內無法兌付本息,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投資者認為,券商A未能完全履行其承銷商與受托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譬如,承銷階段對發行人情況報告不完整、募集說明書存在誤導,受托管理階段對發行人經營情況及其償債能力披露不及時等。因券商A的失職,尤其是其在信息披露義務上的失職,導致投資者無法通過行使回售選擇權兌付資金。
私募債承銷商在承銷過程中要盡到哪些信息披露義務,又要承擔哪些責任?本文結合券商A的案例,對此進行詳細分析。
1 私募債券承銷商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深證上〔2012〕130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開展承銷業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監管規定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試點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承銷商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承銷商應當指定專人輔導、督促和檢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p>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現行有效,2014年3月21日)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p>
根據前述法條,私募債券承銷商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具體為(圖1):
(1)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承銷商應當指定專人輔導、督促和檢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而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券商A對發行人的信息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并及時地披露,具體表現為在發行過程中對于發行人對外擔保情況、重大訴訟、重大債務違約、反擔保物披露不全面、不完整。此外,券商A作為私募債券受托管理人對募集資金使用未履行基本查閱督導義務導致信息披露存在誤導及重大遺漏。
2 承銷商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試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本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編者注)可采取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上報相關主管機關查處?!?/p>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p>
《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根據前述法條規定,作為私募債券承銷商的券商A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如果其出具的文件出現誤導性表述、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的,即構成其信息披露義務失職,則該承銷商可能被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被上報至主管機關查處。因該行為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承銷商還應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見圖2。
3 對投資者與承銷商的啟示
私募債券本身具有非公開性的特征,這就意味著在保護投資者層面上私募債券存在著天然的缺陷。雖然私募債券為彌補其“天然缺陷”對私募債券“合格投資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試點辦法》第十八條對投資者性質、注冊資本、合伙人出資認繳與實繳數額等,均提出了明確且較高的要求,但這些措施并不能消除發行人、承銷商及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差距,因此信息不對稱的風險無法完全避免。
對私募債券的承銷商而言,其應在承銷私募債券過程中更加審慎地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特別是一定要對發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資料進行審慎、專業、真實、全面的審查并對所掌握的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的資料進行及時、全面、真實的披露,以避免觸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筆者及團隊在研究過程中注意到一個細節,在本文案例中,券商A甚至沒有對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信息進行檢索,以至于對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重大訴訟沒有任何披露。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IPO詢價制度;八菱科技;對策與建議
一、IPO詢價制度介紹
(一)相關概念
IPO是首次公開募股的簡稱,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的首次公開招股發行。經過向機構投資者的累計投標詢價,最終確定發行價格。其中:向機構投資者配售股票采取IPO詢價方式;向社會公眾采取網上定價方式(即以固定價格進行公開認購)。IPO的詢價對象為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信托投資公司與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二)詢價過程
1.初步詢價階段: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需向不少于2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少于50家)的前述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根據初步詢價的結果確定一個發行價格的區間。
2.累計投標詢價階段:在初步詢價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進行二次詢價,并確定發行價格。然后根據發行價格向機構投資者進行網下配售股票。
3.利用網上定價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剩余股票。
二、我國IPO詢價制度的發展與改革歷程
IPO詢價制度與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06年證監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詢價制度的地位、詢價對象、新股配售方法及詢價對象的新股持有期限進行了規范。
第一次改革。2009年頒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削弱了行政指導并調整申購方法。規定申購者進行新股申購時,只能選擇網上或者網下其中的一種方式。
第二次改革。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規定當網上申購出現不足時,讓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補申購,若仍然不足,可以推薦其他投資者進行申購;但如果網下申購出現不足,則不準網上補申購,須中止發行。
第三次改革。2012年4月28日《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取消三個月的新股持有期限、將個人納入詢價對象的范圍、增加流通股數量,允許存量發行。
三、IPO案例分析――以八菱科技為例
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11月29日以提供熱交換應用服務為主的高新企業。是國內唯一一家熟練運用銅質硬釬燥工藝技術進行批量生產散熱器產品的企業。
(一)八菱科技第一次詢價失敗及其原因分析
2011年4月八菱科技過會成功,2011年6月進行第三場路演推介。僅有19家機構投資者參加詢價(要求參加詢價的機構要超過20家),因此八菱科技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首家中止發行的公司。失敗原因主要有:過高的發行價格(33.540.2元/每股,與其他券商投行分析師分析得出的報價相差甚遠)、詢價機構的過分包裝、保薦機構民生證券(民生證券迅速的增長勢頭,使投資者認為非常冒進)
(二)八菱科技第二次詢價成功以及原因分析
八菱科技于同年10月重新IPO公告,本次總共有30多家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本次發行募資金額32338萬元,發行費用4869萬元,凈募資27469萬元。成功的主要原因為:發行價格的下降(募資金額僅為上次計劃募資的50%)、上半年業績表現良好,增強市場信心。
(三)案例總結
通過此案例,可以認識到網下詢價是機構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相互利用,控制新股發行價格。詢價制度在控制新股定價過高方面發揮作用,但還不能完全實現高效率的定價,八菱科技的首發中止,表明當前的詢價制度已經有些許的市場化,但詢價制度依然存在局限性。
四、IPO詢價制度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詢價制可以維護投資者利益,發展機構投資者。詢價制度使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新股發行定價過程使,這一點顯著地改善了由于信息不對稱給我國IPO發行定價市場造成的后果。
2.詢價制度使我國的股票發售機制與定價的透明度得到進一步完善。主要體現為:機構投資者在定價過程中的直接參與、不斷出臺的法律法規、企業必須真實、充分的進行信息披露。
3.詢價制度將推進保薦機構的發展壯大。券商的投行業務與新股定價過程密切聯系,使得券商在激烈的競爭中優勝劣汰??梢源龠M保薦機構不斷提高自身綜合能力。
(二)消極影響
1.新股申購未從根本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中小投資者只能參與中簽率較低的網上申購,容易人為操縱新股價格,且多數高價最終由中小投資者承擔,存在嚴重不公平性。
2.發行價格區間需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而初步詢價的對象多數由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決定,這會促使保薦機構為了掌握發行價格的決定權而有目的的選擇詢價機構。
3.確定新股發行價格的方式存在缺陷,按規定,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提交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機構不得參與網下配售階段,這會促使機構投資者做出虛假報價。
五、完善我國新股發行定價機制的政策建議
1.維持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要從監管環境和制度建設兩方面進行完善。還要出臺可以約束和規范企業行為的法律法規。
2.我國證券市場堅持市場化改革。隨著進一步市場化改革,要使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的監管職能逐漸代替監管部門的行政干預,真正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3.改變詢價過程中累計投標時的報價缺乏誠信現象,提高機構投資者的素質,披露信息的真實性等措施都對完善累計投標詢價機制有所作用。
4.建立機構投資者評價體系,根據媒體公布結果進行定親屏蔽,給與專業能力強的機構投資者一些鼓勵政策,給與專業水準差的機構投資者一些限制性政策,相當差的則有可能被剔除出詢價隊伍。
5.由于中小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中所占份額較大,因此在價格確定時需將中小投資者的詢價意見納入參考范圍。建議通過網上路演形式來參考中小投資者的估價,以改變中小投資者對發行價格只能被動接受這一現狀。
參考文獻:
[1]蔡蓉蓉.中國IPO詢價制度研究,華東師范大學,2008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范文4
第二條 資產支持證券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條 受托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和接受受托機構委托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受托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條 受托機構、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等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擬披露的信息。
第五條 受托機構應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的第五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募集辦法和承銷團成員名單。
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其第一期的信息披露按本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自第二期起,受托機構只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第五個工作日披露補充發行說明書。
第六條受托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中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并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證券發行的核準,并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第七條 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的當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兌付日的三個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機構報告(編制要求附后),反映當期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資產池狀況和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本息兌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受托機構報告。
第九條 受托機構應與信用評級機構就資產支持證券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應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條 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并于大會結束后十日內披露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本條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 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
(二) 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
(三) 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
(四)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五) 信托合同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六)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不遲于收到信息披露文件的次一工作日將有關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除適用本規則外,還適用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受托機構報告編制要求
一、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各檔次證券的本息兌付情況,包括各檔次證券入庫時點的本金金額、本期期初及期末的本金余額、證券票面利率、本期本金和利息支付情況、本期利息遲付情況、本期本金損失情況以及評級情況等。
三、本期資產池統計特征說明,包括貸款余額、貸款數目、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和加權平均剩余期限等。
四、本期的資產池本金細項分列(含正常還本金額、本金提前結清金額、部分提前還本金額、處置回收本金金額及回購貸款本金金額等)和利息(含稅費支出)細項分列的說明。
五、資產池提前還款、拖欠、違約、處置、處置回收及損失等情況。
六、內外部信用增級情況說明。
七、資產池中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的信托資產情況;法律訴訟程序進度。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范文5
2014年元旦之后,我武生物(300357.SZ)、新寶股份(002705.SZ)、紐威股份(603699.SH)、楚天科技(300358.SZ)等公司開始發行新股,各路資金云集,從網下詢價到網下網上申購,都異?;鸨?,發行市盈率普遍較高。
按照“新股發行與募投資金掛鉤、不足25%的部分可以轉讓老股”的IPO新規,新股定價越高,老股轉讓規模就會越大。一些發行人的股東紛紛大量套現,一級市場屢現老股轉讓金額超過新股募資金額的現象。我武生物、楚天科技、炬華科技、全通教育的老股轉讓金額分別達2.85億元、4.5億元、8.59億元、3.48億元。
在暴利的誘惑與驅使下,事態急劇升級。1月9日,新股奧賽康(300361.SZ)發行公告,擬募集資金金額7.93億元,而大股東套現金額高達31.82億元。發行人大股東與保薦人猶如毫無節制的巨獸貪婪而兇猛。
面對大股東的瘋狂套現,監管層緊急出手,暫停奧賽康的發行。1月12日,證監會《關于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給IPO新規“打補丁”,并隨即對新股發行過程進行抽查,抽查44家機構詢價對象及13家主承銷商。
此后,迫于監管壓力,一些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大比例剔除最高報價,把發行價格市盈率控制在不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水平,多只剔除比例竟高達90%以上,類似奧賽康的巨額老股轉讓沒有重現。
按下葫蘆浮起瓢。1月21日以來,深市新股分批上市,普遍遭到暴炒。新股上市首日大多以發行價的120%上限開盤,盤中兩次“秒?!?,收盤漲幅達45%附近上限。
針對新股發行改革,上投摩根研究部總監王炫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采訪時表示,從中長期看,發行制度向市場化的注冊制已邁進了一大步,多個重要環節讓市場機制發揮主導作用。比如,發行監管部門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作出判斷。這一點已非常接近注冊制的實質。再如,核準發行后,新股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發行價格也給發行人較大自主空間。并且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等。
“從實行的初期結果看,市場化機制還未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但相信新制度效應是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隨著參與人逐漸適應新規則,以及批量新股上市,新股市場將會逐步走向規范和理性。”王炫說。
老股巨額套現
1月8日至10日,新股發行重啟第一周,3天共8只新股亮相。然而,令市場始料未及的是,奧賽康的登場掀起滔天巨浪。
奧賽康于1月3日至7日進行網下詢價,361家網下投資者的申購報價被確認有效,報價區間為23.50元至87.41元。其中,廣州番電電力建設集團的申報價格為23.50元,融通-惠理2號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申報價格為87.41元。
根據發行公告,奧賽康的發行價72.99元/股,市盈率67倍,發行股份數量5546.6萬股,其中,新股數量1186.25萬股,上市公司計劃募資8.65億元,大股東南京奧賽康轉讓老股436.35萬股,預計轉讓資金為31.82億元。這意味著大股東套現資金額是公司募資額的3.67倍。
奧賽康大股東的巨額套現行為,引起監管層震怒。1月10日凌晨,奧賽康公告稱,“考慮到本次發行規模和老股轉讓規模較大,公司和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出于審慎考慮,經協商決定暫緩本次發行?!?/p>
在19家被確認提供有效報價(有效報價區間72.99元至73.8元)的網下投資者中,基金與券商占一半以上。其中,中海能源策略基金、中海分紅增利基金的申報價格分別為73.80元、73元,諾安靈活配置基金的申報價格為73.77元,廣發證券、廣發聚豐基金、廣發穩健增長基金的申報價格分別為73.2元、73元、73元。在奧賽康大股東企圖大規模套現過程中,基金一馬當先,欲充當主要接盤者。
1月17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新聞會上說:“作為一個新發行上市的公司,籌集的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公司經營發展,如果在一級市場發行大部分資金被老股東拿走,顯然有違IPO的初衷。同時,控股股東是公司信息的優勢者,在IPO時就過多減持,容易引起投資者對控股股東行為及其影響的種種猜疑。因此,奧賽康的暫緩發行是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也是符合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要求的?!?/p>
其實,新股發行重啟之后,老股轉讓是普遍現象。奧賽康之所以被暫緩發行,其原因在于老股轉讓規模特別巨大,備受投資者質疑。
據統計,迄今約八成啟動公開發行的公司都有老股轉讓,在股份發行總量中的占比約達四成。例如,我武生物公開發行股份2525萬股,其中,發行新股1100萬股,募集資金2.20億元,老股轉讓1425萬股,轉讓資金2.85億元。發行人股東浙江我武管理咨詢公司、天津東方富海股權投資基金、上海利合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上海德東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按發行前持股數等比例轉讓。
再如,炬華科技公開發行股份1988萬股,其中,發行新股428萬股,募集資金2.35億元,老股轉讓1560萬股,轉讓資金8.59億元,達新股募集資金的3.64倍。發行人大股東杭州炬華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丁敏華,以及其他個人股東進行等比例轉讓。
一位市場人士認為,雖然老股轉讓規則由海外引進,但在國際成熟市場并不經常使用。因為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大股東或內部人如果大舉套現,往往會被視為不看好公司的標志,從而影響公眾投資者信心和公司估值。他說:“在國內,老股轉讓頻頻發生,使得這個適用于國際市場的規則被嚴重扭曲,確實令人困惑?!?/p>
網下詢價“價低者得”
針對基金、券商們的高價打新狂熱,證監會制訂了專門的法規條款予以防范。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p>
該措施未能起到有效的降溫作用。
例如, 良信電器(002706.SZ)公開發行2154萬股,正好滿足《證券法》中公眾股本須達25%以上的要求。按照3.76億元的募資計劃,在不進行老股轉讓的情況下,良信電信把發行價定為19.10元。19.20元及以上的申購報價被剔除,所對應被剔除的申購量占比高達80.46%。
進行網下詢價時,永安財產保險、華福證券等表現激進,它們的最高申報價格分別為38.40元、37.45元。
在奧賽康事件發生后,證監會進一步加強過程監管,發行人的老股轉讓比例和發行價格市盈率雙雙下降,但剔除的最高報價所對應的剔除申購量占比躥升,多只達90%以上。
綠盟科技的發行價格為41元,把申報價格在48.7元及以上的初步詢價申購予以剔除,占累計申購總量的92%。寶盈、博時、大成、景順長城等公司旗下多只產品都曾高價打新,被全部剔除。
博騰股份的發行價格為25.10元,把申報價格在25.90元及以上的初步詢價申購予以剔除,占累計申購總量的94.24%。開源證券、東海證券、齊魯證券、信達證券等公司旗下多只產品都曾高價打新,亦被全部剔除。
據統計,新股發行重啟以來,近一半機構網下報價對應的申購量最終因高報價而被剔除出局。其中,高報價剔除量占比最高的為眾信旅游,達96.33%。
新股定價剔除的最高報價超過90%的情況,引發市場質疑證監會調控發行價格,造成“價低者得”的怪異局面,與市場經濟中“價高者得”的普遍規律背道而馳。申銀萬國首席分析師桂浩明指出,控制“三高”是必要的,但這只能以市場自身的力量來進行,在完全市場化條件下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而不是采取變相的行政措施,讓匪夷所思的價低者得成為新股定價的基礎性要求。
張曉軍在1月17日的例行新聞會上則回應說:“如果網下投資者報價偏高,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為合理定價,參照二級市場一般估值水平,較多剔除最高報價部分,使參照市場一般估值水平的報價成為有效報價,也是現行規則所允許的。”
瘋狂打新誰得益?
對于各大基金公司,證監會一直呵護有加?!蹲C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9條要求,不低于40%的網下發行股票,優先向公募基金和社?;鹋涫?。但是,部分基金公司不負責任的打新行為,卻把監管層頻頻置于難堪與尷尬的境地。
2014年以來,在瘋狂打新的基金中,國聯安基金公司賺足眼球。
國聯安安心成長基金成立于2005年7月13日。按照契約,在正常市場情況下,該基金的資產類別配置的基本范圍為:股票資產5%至65%,債券資產不低于20%。不過,截至2013年底,國聯安安心成長基金的股票與債券資產占比分別僅占0.45%、1.86%,均遠低于契約規定的下限。該基金之所以大幅降低股票與債券資產的比例,主要是為打新股。
在首批3只新股新寶股份、炬華科技與楚天科技發行過程中,國聯安安心成長就累計投入6.96億元申購資金。據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的統計,截至1月24日,國聯安安心成長已累計打中7只新股,累計申購金額16.85億元,累計已獲配金額1.34億元。
雖然打中新股數量位列各基金之首,但隨著大量套利資金涌入,老持有人的收益被大舉掠奪。據測算,在短短20多天內,申購國聯安安心成長基金的套利資金達20億元。截至1月24日,該基金的單位凈值為0.597元,與2013年12月31日的0.589元相比,僅上漲了不到1分錢。
也就是說,基金持有人的獲利微乎其微,而國聯安基金公司自身則名利雙收。
在我武生物的網下發行過程中,唯一100%獲配的是國聯安-吾同-靈活配置分級7號計劃,其引發的關注更高。吾同投資的3個合伙人,有兩人曾在閩發證券工作,是我武生物的主承銷商海際大和證券總經理馬飛的昔日同事,這引起市場關于涉嫌利益輸送的廣泛質疑。
1月24日,在證監會例行會上,在被問及我武生物承銷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新聞發言人鄧舸說:“我武生物的主承銷商海際大和也在抽查名單之內。目前正在核查中。”
基金打新中的種種荒唐與怪誕不一而足。在奧賽康的網下詢價中,富國基金旗下共有7只基金參與網下詢價,申報價格分布于55元至82元之間。在同一投研平臺之上,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對同一只新股的估值,其差價竟達27元之大。作為基金“老十家”以及上海兩大市屬基金公司之一,富國基金在新股申購方面卻表現得混亂不堪。中郵、中歐等基金公司也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條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鄢墙洺P該p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鄢墙洺P該p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鄢墙洺P該p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五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第十六條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第十九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于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并于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二條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四條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六條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二)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第二十八條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三章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發行程序
第四十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擔保事項;
(五)回售條款;
(六)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轉股期;
(八)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三)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四)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四十九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第五十條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條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第五十四條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于本次發行申請的下列決定后,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
(二)不予核準或者予以核準。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并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六十條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六十一條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二條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全文或摘要、發行情況公告書刊登于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六章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決定,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八條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九條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中國證監會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
第七十條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新股時,將新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七十一條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七十三條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商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