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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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范文1

一、國外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主要學說

如何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既關系到法律的實體公正能否在訴訟中得到實現,又關系到能否構建一個富有效率的訴訟程序,這就使舉證責任的分配成為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具有高度理論和實務價值的問題,同時,它又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富有挑戰性的問題。自羅馬法以來,它一直受各國學者和法官的關注,對它的研究從未中斷。持續不斷的探究形成了各種分配舉證責任的學說。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一是待證事實分類說。該說著眼于以事實本身的性質,即待證事實是否可能得到證明以及證明時的難易程度來分擔舉證責任。該說又分為消極事實說和外界事實說兩種,前者認為主張積極事實(指主張事實存在,事實已發生)的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指主張事實不存在,事實未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后者依事實能否通過人的五官從外部加以觀察、把握,將待證事實分為外界事實和內界事實,認為外界事實易于證明,故主張的人應負舉證責任,內界事實無法從外部直接感知,極難證明,故主張的人不負舉證責任。

二是法規分類說。該說著眼于實體法條文,從對實體法條文的分析中歸納出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該說認為實體法條文中通常都有原則與例外規定,凡要求適用原則規定的人,僅應就原則規定要件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無須證明例外規定要件事實的不存在,例外規定要件事實由對方當事人主張并負舉證責任。

三是法律要件分類說。該說是依據實體法規定的法律要件事實的不同類別分擔舉證責任。該說著眼于事實與實體法的關系,以事實在實體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為分擔舉證責任的標準。法律要件分類說又有多種學說,其中主流學說為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和特別要件說。

進入20世紀60年代后,德國的一些學者對居通說地位的法律要件分類說進行了反思和批判,他們提出了一些新的學說,試圖取代或者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這些新學說是:

(1)危險領域說。該說依據待證事實屬哪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危險領域為標準,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當事人應當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在侵權賠償訴訟中,損害原因、主觀過錯均屬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所以應當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2)蓋然性說。蓋然性即可能性。該說主張以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的高低,作為分擔舉證責任的依據。即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如根據統計資料或人們的生活經驗,該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對該事實未發生負舉證責任。

(3)損害歸屬說。該說主張以實體法確定的責任歸屬或損害歸屬原則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標準。即通過對實體法各條文進行對比、分析,尋找出實體法關于某一問題的損害歸屬原則,然后由依實體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

以上學說,筆者比較贊同已在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長期居通說地位并為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法院所實際采用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主要標準。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及其存在的問題

1.“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根據該款規定,將舉證責任的分配界說為“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舉證證明;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舉證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有責任舉證證明。筆者認為,這樣界說并不能真正解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因為它未觸及到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對哪些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訴訟中各自應當主張哪些事實這一實質性問題。并且,這樣的界說也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裁判的問題。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的高難度問題,迄今為止,各國學者對此問題作了大量的研究,雖眾說紛紜,但對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思想卻是共同的,都把原告、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應基本平衡,有利于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作為指導思想。

2.“舉證責任的倒置”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原則,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這一原則,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我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幾種特殊侵權案件設置了這一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規則。舉證責任的倒置,是對舉證責任一般原則的例外規定和必要補充,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掌握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具體的司法解釋方可適用,不能任意擴大適用范圍。

第二,要正確掌握舉證責任倒置的內容。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當事人所負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受害者有過錯為內容。

第三,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數個責任人造成的,有關責任人想要免除其民事責任,都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受害人有過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主體有時是一人,有時是共同訴訟人。

3.法院分擔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供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提供證據的責任應當由主張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提供,但有時由于客觀原因,譬如說,有些案件當事人需要到國家機關、公司企業、個人等處調查、收集證據,因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當事人很難調查、收集到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審理案件的需要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分擔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調查收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查收集證據,這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分擔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十七條對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作出了規定。問題是有些法官對當事人的申請置之不理,常以無時間調查推脫。

4.法官自由裁量分配舉證責任。對個別案情比較復雜,舉證責任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的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司法正義的理念,并且根據司法經驗與理性邏輯來對這些特殊的個案自由裁量分配舉證責任。這是對法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一種例外和必要的補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問題是有些法官素質不高,不能夠公正科學地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導致有些當事人雖然有理,但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三、關于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思考

舉證責任制度在我國的經歷是相當坎坷的。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舉證責任又被誤解為僅僅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這使我國學術界對舉證責任的研究遠遠落后于德、日等國。筆者認為,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這一在各國民事訴訟中具有共同性和規律性的問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應當引進外國成熟的理論,吸收外國成功的經驗。

筆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主要標準應是:

1.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須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特別要件事實(如訂立合同、立有遺囑、存在構成侵權責任的事實等)負舉證責任;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如行為人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欺詐、脅迫等)則作為一般要件事實,由否認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2.凡主張已發生的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只須就存在變更或消滅的特別要件事實(如變更合同的補充協議、修改遺囑、債務的免除等)負舉證責任;一般要件事實的存在由否認變更或消滅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按照以上標準分配舉證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均能獲得公平合理的結果,具有一般的妥當性,但也難免會出現少數與公平正義要求相背離的例外情形。筆者認為,對上述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

第一,當實體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已作出明確規定,而這些規定與按上述標準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不一致時,按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例如,在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按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標準分配舉證責任,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專利方法,屬產生侵權法律關系的特別要件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立法機關考慮到證據偏在的特殊情形,即使用何種方法生產的證據完全處于被告控制之下,原告則處于無證據狀態,故規定應當由被告對不是用專利方法制造負舉證責任。這是依據實體法規定對舉證責任分配標準進行完善的典型例證。

第二,當按上述標準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的價值準則發生嚴重抵觸時,應參照其他學說提出的標準進行完善。例如,在因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按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原告需對損害事實、違反環保法行為以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但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因果關系的存在常常是難以確切證明的問題,加之原告通常無法獲得由被告占有的與污染有關的技術資料,因此,應參照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和損害歸屬說中的保護原則,對因果關系舉證責任歸屬進行完善,由被告對不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再如,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妨礙對方舉證的行為,使負有舉證責任的對方當事人無法有效地收集和提供證據,那么就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妨礙舉證的一方當事人。

分配制度范文2

[關鍵詞]馬克思 分配理論 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高度關注的經濟問題,同時也是經濟學家長期研究的主題之一。馬克思的分配觀與眾不同,在他的分配理論中,始終將生產與分配的關系、生產關系對分配關系的決定作用作為整個分配理論的核心思想,并圍繞這一核心思想形成了自己獨特的邏輯思路。

馬克思研究分配的基本邏輯思路

馬克思認為,“所謂的分配關系,是同生產過程的歷史規定的特殊社會形態,以及在人們生活的再生產過程中互相所處的關系相適應的,并且是由這些形式和關系產生的。這種分配關系的歷史性質,就是生產關系的歷史性質,分配關系不過表示生產關系的一個方面?!彼€指出:“一定的生產決定一定的消費、分配、交換和這些不同要素相互間的一定關系?!瘪R克思的論述表明,生產和分配都存在于生產總過程中,但并非同類事物,生產關系決定分配關系,而不是相反。同時,分配關系具有客觀性,因為生產關系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作為生產關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分配關系自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研究生產關系是研究分配關系的基礎或出發點。

政治經濟學中的分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生產條件的分配和生產成果的分配。生產條件的分配主要指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生產要素采取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圍內結合的問題。這是進行社會生產活動的先決條件。生產成果分配包括:其一是補償已消耗生產資料的部分和收入部分,這是維持社會再生產所必需的;其二是收入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

生產條件分配與生產成果分配之間有著極為密切的內在聯系,主要表現為生產條件分配決定生產成果分配。首先,生產條件的分配決定了生產成果的社會性質。其次,生產條件的分配決定了社會成員占有消費資料的比例和份額。第三,生產條件在各生產部門之間分配的狀況決定了產品供應量和結構變化。因為“就對象說,能分配的只能是生產的成果”。

馬克思還研究了分配關系與生產關系各個方面之間存在的辯證關系,以及分配方式的歷史暫時性。他認為,分配關系是生產關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生產關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生產關系(狹義的)、分配關系、交換關系、消費關系構成這一“總體的各個環節”,它們之間存在著“一個統一體內部的差別”?!胺峙潢P系的歷史性即暫時性”,是指任何分配關系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它只能與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相適應。

馬克思基于上述分配原理和分配觀,研究了特定社會分配方式的邏輯思路。他指出:“分配方式只是表現為生產要素的背面。個人以雇傭勞動的形式參與生產,就以工資形式參與生產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結構完全決定于生產的結構,分配本身就是生產的產物,不僅就對象說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說也是如此?!笨梢?,生產要素參與生產的形式決定產品分配的形式,而前者又決定于該社會生產資料的分配和生產者在各類生產之間的分配。

我國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變與馬克思分配理論的一致性

之初,生產力水平低,在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沿襲了革命戰爭時期的供給制,隨后一段時期內推行了包干制。這是一種過渡性的收入分配制度,雖與當時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和生產關系基本適應,但本質上是平均主義。1955年,全國統一實行工資制度,供給制、包干制隨即廢止。1956年,我國第一次工資改革堅持按勞分配原則。這標志著中國收入分配開始出現差距。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是工資等級和標準過于繁瑣,不夠合理,且工資管理過死,實際上仍是平均分配。1985年,我國開始在堅持按勞分配原則下理順工資關系。職工工資由基礎工資、工齡工資、職級工資三部分組成。按勞分配原則得到進一步體現,但其中仍存在平均分配因素。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第一次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單一的,我們必須堅持的原則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我國改革開放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據此提出:“國家依法保護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財產,鼓勵城鄉居民儲蓄和投資,允許個人的資本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边@是黨的高級文件中第一次出現“生產要素”參與分配。1997年,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允許和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這是我國建國后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次重大決策。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概括為“按生產要素分配”,第一次提出“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第一次提出效率和公平的關系處理公式,第一次把分配與經濟發展、資源配置、社會穩定聯系起來。

我國收入分配制度經歷的一系列演變,依據的都是我國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變化,也是同馬克思關于分配的基本邏輯思路大體一致的。

對我國現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性思考

我國現行收入分配制度集中體現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即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現行收入分配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不僅堅持了“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則,而且將生產要素具體化。按照馬克思經濟制度決定分配制度原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必然派生出“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另外,過去對“生產要素”的表述是不直接不全面的,黨的十七大則把“生產要素”界定為“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具體形態,并且明確指出,生產要素是按貢獻參與收益分配。第二,對效率和公平關系的表述更加科學和更加切合中國的實際。第三,在縮小收入差距的戰略取向上更加明確和堅決。比如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打破經營壟斷”;第一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等等。

就我國現行的收入分配制度而言,需要進一步探索研究的問題主要有:第一,按勞分配存在的前提條件問題。馬克思在提出按勞分配思想時有一系列的前提規定,如純粹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排除商品貨幣關系及復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的換算已經解決等。而我國的實際情況與這些前提規定的差異是非常明顯的。因此,按勞分配在貫徹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困難。比如按勞分配原則如何才能在區域之間、行業之間、壟斷部門和非壟斷部門之間、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公有制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之間得到較為充分的體現?不同層次的復雜勞動和不同層次的簡單勞動以及最高級的復雜勞動到最低級的簡單勞動怎樣換算或量化?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的勞動的量和質怎樣統計和監督?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受供求規律影響與按勞分配之間關系怎樣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按勞分配就很難貫徹到底。

分配制度范文3

關鍵詞:醫院 薪酬分配 制度 系統性規劃 績效考核

一、醫院薪酬體制的構成及特點

目前醫院薪酬主要由薪點工資、績效工資、職務補貼三部分構成。薪點工資屬于固定薪酬,較為穩定,是根據員工職位、職稱、工齡等確定,它占整個薪酬的大約20-40%左右;績效工資屬浮動薪酬,差距大,是根據員工工作業績考核后分配,所占比例約是40-60%;職務補貼針對有一定職務、職稱人員給予的補助,范圍局限,它占薪酬的10-20%。

二、影響醫院薪酬分配制度的因素

1.主觀因素。主觀因素主要包括員工職位、技能水平和醫院經濟實力、支付能力。醫療工作技術含量高,員工的收入通常與職稱、職務、能力、經驗相關。另外,醫院經濟效益越好,支付能力越強,員工薪酬水平就越高。此外,醫院文化注重競爭和效率,采用重視業績的薪酬分配制度,利用較高薪酬水平來促進競爭,才能留住和吸引優秀人才,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促進醫院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2.客觀因素。由于不同崗位承擔的責任、風險、技術水平、勞動量不同,因此在薪酬分配中存在較大差別??剖倚б娴牟顒e會影響員工薪資水平。另一方面,醫院的薪酬水平也受到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醫院對薪酬水平的市場定位決定了員工薪資水平的高低。此外,物價生活水平的漲幅對員工薪酬變化有一定影響。

三、醫院薪酬制度的問題分析

1.薪酬增長缺乏系統性規劃。薪酬的增長沒有一個長期系統性規劃,固定薪酬調整也沒有周期性增長計劃,我院薪酬水平在市場上沒有準確定位,缺乏整體部署。醫院薪點工資已經執行七年,其間只增長過一次,但是物價年年上漲,固定薪酬紋絲不動,讓員工感覺收入實際縮水。

2.薪酬結構導致收入不穩定性高。薪酬結構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績效工資部分與科室效益相關,經濟收入和成本變化讓員工個人績效工資月差可達2000-3000元,月收入浮動近20-40%。浮動薪酬比例過大導致員工收入波動較大,不穩定性增高。

3.注重激勵,忽略公平??剖抑g效益差別導致員工收入差距大,同一職位、職級人員因所在科室不同,績效工資差距成倍;有些苦臟累效益不佳的科室得不到扶持,職稱與收入出現“倒掛”;行管部門績效依賴臨床科室總績效來核算,未能體現本崗位工作穩定特點。

4.績效考核結果與分配脫節,未能提高員工績效。雖然醫院建立了績效考核制度,但是缺乏員工工作數量、質量等量化考核指標,績效工資分配更多依據個人的主觀判斷,缺乏數據支撐,導致分配過于粗放,績效工資的激勵性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5.忽視員工參與。醫院在最初進行薪酬制度設計時,在全院范圍內進行問卷調查,允許員工參與,但是執行之后,再沒有開展征求員工意見,無法知曉員工對分配制度的滿意程度。在績效方案設計時,沒有進行崗位分析和評估,將員工的意愿排除在外,造成績效方案不公正、不完善。

四、醫院薪酬分配優化對策分析

1.建立薪酬增長長期規劃。要針對醫院發展戰略目標制定薪酬增長長期規劃,使得薪酬制度與醫院的發展戰略相一致。確定薪酬水平在勞動力市場的位置,考慮生活水平、物價上漲等客觀因素,建立固定薪酬的周期性增長計劃。

2.適度調整薪酬結構及比重。在薪酬結構中的固定薪酬比例應適當增加,才能讓員工感到薪酬相對穩定。一般而言,固定薪酬比例占總收入40-60%比較合適;浮動薪酬比例應控制在總薪酬的40-50%為宜,月波動幅度不宜超過20%。

3.構建激勵為主,兼顧公平的考核和分配制度??冃ЧべY的成本核算中,既要與科室經濟效益掛鉤,又要對苦臟累的科室給予政策上一定傾斜或扶持,保護員工工作積極性。醫院在設計績效考核方案時,對員工工作能力、數量、質量、工作業績的考核要制定科學、可量化的評價指標和考核方法,績效工資的分配要緊密結合考核結果,真正體現效率優先,多勞多得。

4.加強崗位分析與評價,重視員工參與。醫院的績效工資的設計,對于沒有經濟收入的行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崗位的任職條件、承擔責任和風險、技術含量和復雜程度,構建綜合指標體系,制定出有梯度的績效工資分配標準。定期了解員工對薪酬分配制度的滿意度,關注員工需求,尤其是針對一些高素質人才,允許他們參與分配方案的制定與修改。

總之,醫院薪酬分配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激勵性的好壞,關系醫院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只有綜合外部競爭壓力和內部實際情況,完善薪酬分配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提高醫院的效率和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張英.如何提高醫院薪酬分配質量[J].中國衛生質量管理,2004(2)

[2]李紅.淺析提高醫院薪酬分配質量[J].現代商業,2013(20)

分配制度范文4

收入分配問題不解決會產生一系列后果

記者:未來10年,中國發展將面臨的最嚴峻的挑戰可能是什么?

王占陽:在今后10年的發展中,最大的問題將是收入分配制度問題。討論今后10年的問題要比討論今后30年的問題實在得多。中國現在正處在一個至關緊要的十字路口上,當前最緊迫的任務就是要討論我們究竟應該往哪里走。

從經濟角度講,最大的問題就是收入分配制度問題。收入分配問題不解決就會產生一系列的致命后果。從經濟發展角度看,國際金融危機和世界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后,仍然依靠國際市場維系年均10%以上的超高增長已經不可能了。但我國的經濟發展空間仍然非常大,我們仍然能夠爭取年均6%8%的經濟增長率。然而,歷史和現實均表明,這種增長率也不是能夠自然實現的。二戰后,西方各國對于分配制度實行了大改革,內需隨之大幅擴大,以至從原先70%依靠外需轉變為了70%依靠內需,這才錄得了這種相對較高的經濟增長率?,F在我們能夠保八,主要依靠的是超強力度的財政、信貸所形成的投資拉動,但這種特殊的反危機措施終究是不可持續的。今后的發展必然要轉向大幅度地擴大內需,而這又只有依靠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才能實現。如果沒有收入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的話,中國經濟就會在若干年后再次嚴重失速,即使是年均6%8%左右的增長率,也將無法保證。

從政治角度看,按照我們現有的分配格局,如果經濟增長率低于5%,就會影響到穩定。這是因為,在我國的財政分配中,政府行政支出所占份額非常大,而老百姓要求增加民生支出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大。在這樣一個大盤子里面,如果經濟增長率嚴重下滑,財政收入隨之大幅減少,財政“蛋糕”也就小了許多,再要同時照顧到這兩個方面,還要拿出巨資維穩,那就不可能了。在這種情況下,或者是仍然保持政府的高支出,同時大幅壓縮民生支出,或者是繼續保持以至增加民生支出,同時大幅壓縮政府支出,或者是同時壓縮給予雙方的財政支出,或者是實行重稅政策,或者是大量印鈔票,但所有這些做法都會導致諸多嚴重問題,特別是使官民矛盾越來越尖銳。

經濟增長嚴重下滑后,還會出現另外一個影響穩定的因素,這就是人心向背。低增長意味著經濟狀況很不好,政權的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如果堅持依靠投資拉動,以至出現嚴重的生產過剩危機和惡性通貨膨脹,那就更危險了。

所以,今后10年內,特別是今后數年內,如果不在分配制度上實施重大改革的話,經濟增長速度就將大幅下滑,社會穩定和政權合法性尤將開始受到嚴重威脅。分配制度改革已經不能再是小打小鬧、不痛不癢了,而是到了必須動真格的時候了。否則,經濟、政治都會出現大問題。

今后10年已是決定中國改革命運的關鍵期

記者: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在積極穩妥地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您看來,目前這一領域還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王占陽:從總體上看,大部分人的收入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分配制度改革也是導致這種現象的一種重要因素。但這種增加只是絕對值的增加,并不等于收入分配格局有了改善。有限的分配制度改革未能扭轉整個分配格局繼續惡化的危險趨勢,只是在這種惡化中百姓收入的絕對值還在增加,公共財政還是給老百姓花了一些錢?;嵯禂底钅芊从呈杖敕峙涓窬帧N覈幕嵯禂惮F在已經高達0.5以上。我國已經成為了世界上基尼系數最高的國家之一,這顯然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這個趨勢不僅沒有得到遏制,而且還在繼續擴大中。

這里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特殊利益集團在過去10年間迅速形成。作為這種過程的一種社會表現,10年前,黨政機關干部下海經商還曾是一個熱潮,而現在考公務員卻已成了大熱門,這是因為,權力可以變成錢,現在已經完全是公開的秘密了。

所以,目前突出的問題是,分配制度弊端叢生,收入差距持續擴大,貧富分化異常嚴重,中產階級遭受掠奪(特別是在股市、房市中),官民矛盾、勞資矛盾急劇上升,所有這些,不僅已經導致了大量惡性事件和,而且還在孕育著更大的危險和危機。

記者:深化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統籌兼顧,配套進行。您認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王占陽:我們都知道,擴大內需是保持經濟持續較快增長的中心環節,因而也是保持社會穩定的中心環節。但擴大內需不能依靠增加高收入階層的高消費,而只能是依靠提高中低收入階層的消費能力。這就要做兩件大事,一是大幅度地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從而使之有錢花;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他們的社會保障水平,從而使之敢于把增加的收入花出去。要做到這兩件大事,最根本的就是要解決分配制度問題,特別是解決國富民窮的問題。

分配制度范文5

一、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困難

(一)績效考核制度偏離醫院宗旨

由于政府加大治理醫療行業不正之風,加之看病難、看病貴呼聲高漲,醫院的績效工資分配受到了極大的挑戰。作為一個經濟體的醫院要正常運營,財政撥款有限,只有靠醫院自我增收解決。醫院為了生存和發展,只有靠醫療服務收費增加收益。因此,在制定考核指標時,還是采取了以經濟質量為導向的辦法,關注收入、成本、收支結余等財務指標,出現了趨利行為明顯的現象,忽視了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不能與社會環境和諧發展的狀況。

(二)公立醫院現有的分配制度基本上是能上不能下,實際上形成了終身待遇

盡管在工資以外有獎金,但實際上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現象仍占主導,嚴重遏制了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隨著外資、民營資本不斷進入醫療行業,公立醫院的薪酬分配制度必然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和優秀人才的流失。

(三)缺乏有效的績效考核機制

職工的薪酬不能簡單地由崗位決定,而應該是由“崗位、責任、貢獻”決定,這就是績效考核。但目前的狀況是沒有完善的績效考核機制,沒有定崗定編,沒有準確的崗位描述,導致評估的標準不夠科學客觀。而就算制定了較為科學的績效評估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因為評估人員素質水平或評估角度、方法等原因,使評估的過程出現偏差,使得之前制定的標準不能準確落實和實施,這就導致了薪酬和績效考核的脫節,分配的依據不夠充分。

二、建立績效考核與收入分配的新模式

建立新的績效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績效收入分配制度的激勵作用,必須強化全面績效考核,強化收入分配激勵與約束功能,以績效考核為核心、質量持續改進為重心,以病人滿意度提高為目標導向,建立科學合理量化的評價標準,合理拉開檔次,更好地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醫院活力,提升醫院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一)績效管理流程再造

根據衛生部2004年12月《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財務部門管理職能、規范經濟核算與分配管理的規定》,醫療機構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能及工作范圍第2條規定:負責經濟核算和獎金分配核算工作。醫院財務部門在醫院改革過程中一直承擔了醫院績效管理工作,導致醫院人力資源工作嚴重滯后。財務管理職能與人力資源管理職能絕對不能混淆,必須進行績效管理組織流程再造,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培養造就一批醫療界人力資源管理隊伍。醫院人力資源部門作為績效工資獎金分配、考核的主管部門,在合理定員定編的前提下,財務部門作為核算執行發放的配合部門,其他職能部門配合人力資源部門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二)建立科學的績效管理體系

根據公立醫院績效工資改革思路,對醫院所有崗位體系進行梳理,減少合并行政管理層級,重新定崗定編,明確崗位職責,編制崗位說明書,設計科學合理的績效指標體系,建立分類別、不同層級的關鍵績效考核指標,科學、公平、公開考核,健全和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公開透明的績效評價體系,在堅持以公益性為前提下,建立以素質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績效管理體系。

(三)核定量化績效工資比例

根據崗位特性和所處的管理層級合理調整固定工資與績效工資比例,逐步增加績效工資比重,績效工資比例越大,激勵作用也越明顯,但并不是越高越好,固定工資太低,人們的危機感太強,也容易造成不穩定。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和地區薪酬水平及行業平均水平確定,按照當地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政策的規定,合理預測全年工資總額,每月根據實際情況完成當月工作量指標、工作效益指標和效率指標進行量化測算,按照80%標準月考核后發放。一般情況下,人員薪酬工資總額,控制在總收入或總支出的比例在20%,保障性工資部分應占薪酬總額的40%,績效工資部分應占薪酬工資總額的60%,根據績效工資的總額,設定出在醫院各崗位類別之間的分配額度或比例,并且根據各崗位的關鍵考核指標標準,計算科室或個人的績效工資數,以保證績效工資分配制度達到預期的激勵效果。

(四)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冃Э己藨摪ㄉ鐣б婧徒洕б娴榷鄠€方面的內容

第一,醫療業務方面的考核。包括門診人次、出院人次、檢驗檢查人次。

第二,醫療質量方面的考核。包括治愈率、好轉率、診斷正確率、檢查正確率等等。

第三,醫療服務方面的考核。包括病人滿意率、病人投訴率、門診人均費用、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等。

第四,經濟效益方面的考核。包括收支結余、人均醫療成本率、固定資產產出率。

第五,工作難度和醫療技術成果方面的考核。包括危重疑難病人率、高難度手術開展情況等。在實際制定考核指標過程中,應結合各類科室的特點,制定相應的適合科室發展的考核方案。

綜上所述,建立新的績效考核與收入分配制度,使職工個人收入與貢獻相關聯,使醫院內部分配趨向于按勞動成果分配,績效工資取決于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崗位和在崗位上所付出的努力、取得的業績,使收入分配制度更加公平。只有通過這種綜合的績效考核與收入分配制度,才能推動醫院各項工作的開展,促進醫院全面發展。

分配制度范文6

關鍵詞: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分配;法律要件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0-0111-02

證明責任一詞,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未出現過,只有《行政訴訟法》第32條明確提到了“舉證責任”的概念,但是該條文沒有解釋舉證責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舉證責任的內涵作了全新的表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痹摫硎龅谝淮伪容^完整地闡述了舉證責任的含義,目前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是通用的,本文采用這種說法。

在證明責任理論中,比認識證明責任更重要也更具有實際意義的是該責任的分配。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該責任的分配問題。

一、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含義

目前,我國民事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定只在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有簡要的規定,這些規定還是過于原則、過于籠統,而在我國司法實踐過程中因為出現的問題過多,往往法律難以適用法律實踐。實際上就是我國立法出現了欠缺。從德國、法國、美國的證明責任分配的立法例上看,他們不單單在程序法上作相關的規定,有的國家在實體法上也作相應的規定,例如德國:根據德國的法律規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原告對請求權發生的(包括消極的)事實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被告對權力消滅規范、權限阻卻規范和權力延緩規范承擔證明責任。關于具體的劃分由實體法決定。因此,在德國的實體法如《民法典》、《環境責任法》中都有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法定證明責任規則、類推的證明責任以及證明的原則(包括危險領域分配證明責任問題、根據蓋然性分配證明責任問題)等。而我國無論在訴訟法上還是實體法上都沒有完整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并且在我國實體法中規定的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還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尤其是我國的實體法,其中屬于證明責任規范的條文為數甚少。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問題,是當事人在法院主動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過程。如果當事人舉證不能,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該責任的分配就是在事前通過法律形式將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舉證問題,事先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加以固定,不管誰來執法,誰來審理案件,此類案件都要按照這個分配制度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這里我們提到的舉證責任不是用來確立原告的,在民事訴訟中,不管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有主張就要針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價值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不同。行政訴訟是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永遠處于被告的地位,而且對原告提出的主張,被告行政機關要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搜集到的所有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這是因為在行政案件中的行政管理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處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地位。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除了上述的舉證責任之外,還存在不告不理的原則,當然這個原則和行政訴訟是完全一致的。

民事訴訟相對于其他兩大訴訟,情況更為復雜,有的案件以原告舉證為主;有的案件以被告舉證為主;有的案件原被告都附有相對比較相等的舉證責任。案件的不同,舉證責任有所不同。

首先,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制度法律公平的體現。

民事案件具有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從做兼職律師的經驗上看,所接觸到的同樣性質的案件,案件完全相同或者接近相同的案件,基本上沒有遇到過,都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差別。所以沒有證明責任分配制度的保證,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雖然不把黑的說成白的,但有可能將黃的說成橙的。因此在民事訴訟中,雖然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但是并不能所有的證據都由原告提供,因為有些證據原告不能提供或者說是無法提供的,應當由被告來提供,即被告應當負擔一定的證明責任,這也是法律公平原則的一個體現。例如:某甲在一次海難中喪生,生前甲、乙共同和丙公司簽訂過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甲乙共同承包丙公司的公交客車一輛,車輛由乙方駕駛,承包金按月繳納,具體在每月月底前由乙方在當月收入中拿出5000元交給丙方,剩余收入在乙方扣除自己的工資、油款、修車費等相關費用后乙方和丙方平均分配。風險抵押金乙方和丙方各出10萬元通過乙方交給丙方,丙方只給乙方出具了收到2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收據。甲妻江某在甲喪生一年且三方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其向法院提訟,要求乙方將丙公司返還的風險抵押金10萬元予以返還,并給付一年中的利潤。就本案而言,拋開江某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就舉證責任分配來說,雖然是江某提起的訴訟,但是江某應當提供的證據根據我國法律的原則,應當是承包合同。乙方應當提供的證據是已經給付利潤的證據或者一年中無利潤的證據。至于丙方已經返還風險抵押金的證據或者由乙方提供,乙方若以未收到為由進行抗辯,那么原告就得申請法院去調取相關的證據。因此,就本案而言證據都由原告提供顯然有失公平,確立健全的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制度能夠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其次,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具有指引作用。

證明責任的分配,關系到原被告雙方按照什么樣的規則去收集相關的證據,只有事先有明確的規定存在,當事人才會對訴訟案件的結果有明確的預期,而不是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當中。因此,證明責任分配制度的確立,可以加強當事人的證據意識,而且也為當事人是否提訟以及如何進行攻擊和防御指明了方向。

再次,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制度可以抵御腐敗,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我國現有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中沒有一個完善的可供遵循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審判人員往往依靠經驗和直覺分配證明責任,影響司法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同時對證據裁量權過大,也容易滋生腐敗。司法腐敗中最常見的腐敗行為就是自由裁量權的腐敗行為。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合法合理地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法律規定不嚴密有漏洞的地方,故意不當或違法行使權力,造成處理結果偏離了法律的公正的現象很多。而且這種腐敗行為的隱蔽性較強,很難被發現,當然也是不易查處的,這就給法官謀私利提供了機會,當然也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含義及應用價值

在民事訴訟中,除了一般性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外,還存在著證明責任倒置的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情況。隨著社會現代化的發展及科技進步,各種新型的危險事項日益增多,而受傷害的一方,除了能夠證明自己受到傷害之外,很難提供侵權行為人的相關證據。如:某市一路段,冬天晚上下班高峰期,連續有十四輛車行使到該路段時,輪胎被路面上突起的馬葫蘆蓋刮破,此時司機們報案后只能證明受損失的事實,但是無法證明路段的管理人、路段是否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是否結束、承包方的情況以及是否作出明顯的標志等。而這些往往需要被告來提供。因此,類似的案件如:醫療糾紛等,要求受害人提供證據才能獲得損害賠償常常不能得以實現,受害人的權益很難保障。因此,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的作用日益重要,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

證明責任倒置是證明責任分配一般原則的例外,是指法律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等原因考慮,通常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對其主張提供證據,但是,因為這類案件的特殊性,由相對方來承擔這個舉證責任。如果相對方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不利后果。比如,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提出每天工作十個小時公司未付加班費,那么作為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公司,就應當舉證證明工作的時間和是否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是否已付加班費,如果公司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將承擔不利后果。證明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法律要件分類說而言的,在法律要件分類說產生之初,證明責任倒置還是個鮮見的現象。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新型案件越來越多,需要倒置證明責任的情形與日俱增,后來出現的危險領域說等所謂現代的證明責任分配理論,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所以,在其他的證明責任分配學說下,是不存在針對原則的“倒置”現象的。

證明責任的倒置的運用不僅關系到訴訟權利實現的問題,更關系到實體權利的實現,所以與證明責任分配制度的其他規定一樣,不論在證據法上還是實體法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證明責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確規定為前提,如果沒有立法明確規定,就應視為適用證明責任的一般分配原則。當然,立法規定證明責任倒置,也應當有理論上的依據。這些依據主要包括,第一,舉證難易;第二,保護弱者。

參考文獻:

[1]單云濤.民事舉證責任若干問題研究(上)[J].政法論壇,1992,(2).

[2]單云濤.民事舉證責任若干問題研究(下)[J].政法論壇,1992,(3).

[3]李浩.民事舉證責任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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