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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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

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范文1

關鍵詞: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2

一、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問題和困境

事實上,盡管經過了十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條規范、標準的道路。決策、執行、監督不能有效分開,“三會一層”徒有其形而無其實。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權分散催生內部人控制

首先,根據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5‰,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0%。其次,農商行脫胎于信用合作社,股東的來源主要是自己的員工和客戶。這兩點決定了農商行的股權必將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東很少會真正形成合力,參與到法人治理的過程中來。由于嚴重的股權分散和信息不對稱,股東們更愿意選擇“搭便車”,客觀上形成農商行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二)董事會決策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其一,從銀行的特點來看,由于銀行與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模式不同,專業性極強,一方面,非專業的董事往往很難具備足夠的水準,要完全看懂銀行的報告和報表尚且費力,進行科學的決策和判斷則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經營層出于對“外行指揮內行”的天生反感和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董事會報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則少,避重就輕,董事很難全面了解銀行的真實狀況。

其二,從董事會的構成來看,除去高管擔任的執行董事,農商行董事會的股權董事基本上都是銀行的貸款客戶,獨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領導,本身與銀行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很難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三,從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行使方式來看,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并非是銀行的常駐機構,其履職方式主要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和開展調研檢查活動。非執行董事并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務,僅靠一年開會的幾份材料和走馬觀花的幾次活動,無法及時了解和監督農商行的運營情況。

其四,從董事會的表決模式來看,盡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民主平等,實際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異,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的事實。根據《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參考上市銀行的設置,我國農商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通常為1:1:1。由于《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可,這樣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董事的持股數量多少與董事會決議是否通過毫無關聯。極端情況是,即使股權董事持股達到100%,只要在人數上未超過半數,仍將失敗。二是董事極有可能合謀損害小股東利益。只要利益一致,執行董事和股權董事完全可以撇開獨立董事,強行通過決議。由于擔任執行董事的農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占得先機。

(三)缺乏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手段

首先,由于銀行業的特殊性,想要客觀地評價高管層的履職情況就十分困難:

其一,從經營的對象看,一般企業經營的通常都是某類商品或是服務,而銀行經營的對象卻十分抽象,是風險。銀行正是把儲戶無風險的存款,轉化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投資來獲得收益。然而,風險這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光靠股東、董事,根本無法客觀評估一家銀行的風險狀況;

其二,從經營目的看, 普通企業通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或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銀行則更加注重利潤和風險的平衡-即實現所謂的穩健發展,而風險和收益本身就是對立的存在,如何評價高管層的經營是否“穩健”就顯得十分困難。

其三,由于銀行的高管和董事、監事、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比如說,如果股東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選擇投資風險較大、周期較長的貸款,在風險暴露前及時抽身;如果股東偏好低風險,那么高管往往會選擇投資低風險的票據、同業和中間業務,盡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產生風險的業務,而這種隱蔽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更難發現。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上農商行本身股東水平不高,內部人控制嚴重,想要靠內部來推動實現對高管層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幾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監督缺失

對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監督無非是來源于三個層面。一是來源于管理機構的監督。主要是來自于省聯社和銀監部門的監督。二是來源于銀行內部的監督。即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三是市場層面的監督。這主要是來源于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等)的監督。然而在實際運行中,這三個層面的監督都很難到位。

首先,管理機構對農商行法人治理的監督難以深入。名義上,省聯社是農商行的上級管理部門。而實際中,農商行作為股份制的獨立法人,股東大會才是其最高權力機構,省聯社對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難以名正言順。銀監部門可以進行監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難用定量的指標去衡量,效果好壞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才能體現,很難監管到位。

其次,內部監督實際上很難落實。農商行股東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質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專業知識,對法人治理監督的積極性很低。獨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獨立”,很難談得上真正的獨立性。監事會的外部監事基本上由銀行內部協商并最終決定,薪酬實質上也是由管理層發放;職工監事基本都是銀行的管理人員;股東監事通常與銀行有著利益關系,就更不可能去較真了。

再說市場層面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其倒閉和破產的可能性極低,利益相關人通常并不擔心投資的安全性問題,監督的積極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的前提是及時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嚴格,農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僅僅靠著一份年報,是無法監督銀行的復雜的經營的。

二、加強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股東地位和積極性

一是通過出臺和修訂有關政策和辦法,放寬農商行的入股條件,適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對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提高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求農商行提高增資擴股門檻,更加注重股東的法人背景,引進富有經驗的戰略投資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經營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會中適度增加獨立董事、股權董事的比例,提高監事會中股東監事持股比例,在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監事之間形成制衡。

(二)加強機制建設,發揮三會一層的不同作用

通過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分別作為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機構的權限和職責,構建“三會一層”之間相互協調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每年須制定工作計劃,年終須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說明,并向股東大會報告。銀行要為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提供足夠支持,成立董、監事會辦公室并配置專業人員,確保其能獨立深入開展各類調研、監督、檢查活動。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信息披露

目前,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仍然是促進銀行加強法人治理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銀監會一是可以通過規定監管員列席農商行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將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出席及發表意見情況和會議記錄納入到監管體系,對農商行的法人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管立法的方式,明確農商行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監察審計、財務狀況、合規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為董事會、監事會履職和銀監監管提供充分依據;三是對農商行董、監事會的運作情況進行常規監管,對其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重點關注,以確保其深入履職,不走過場。

(四)構建職業董、監事市場,提升獨立度

造成當前農商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監事的水平不高,獨立性不夠。解決這一問題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構建起職業的董、監事市場。通過設置水平較高的專業門檻(參考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行業),確保董、監事的專業水準;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組成聯合招聘組,在公開市場上選拔優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時間和能力限制,無法充分履職職責的問題;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證董事、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其三,對職業董、監事的任職期限進行強制規定(如六年),出于維護自身職業聲譽的考慮,其也必將努力勤勉履職。

(五)對高管層實施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要董事會薪酬管理委員會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和實施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強的績效考評制度;二是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履職檔案,對高管的履職情況進行長期跟蹤監督,按年度進行評價,并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三是要落實高管層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風險和報酬在時空上匹配;四是根據農商行自身特點,摸索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給高管層套上“金手銬”。

參考文獻: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監督水平[J].中國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淺析[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培訓學院學報,2004(6).

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范文2

組織領導到位,有效提升制度執行力

構建案防報告制度電子信息平臺,實現年度計劃、季度排查報告及年度后評價標準化管理,鼓勵通過接管式檢查、飛行檢查等方式,切實提高案防風險排查有效性。同時,進一步加大督促檢查和問責力度,研究將案防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納入法人機構高管的年度履職考核。對排查后出現案件風險的,追究其相應責任,切實強化高管人員對案件防控的責任意識。組織轄內農合機構開展票據業務、重要空白憑證及印章管理、網銀業務、員工行為四項風險排查活動,共有效堵塞20類、53項風險漏洞。同時,前瞻性地提出應充分發揮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防范票據風險的作用,提高敏感度,加強輿情監測與引導。

條線管理到位,有效落實案件防控措施

深化落實按季度按業務條線風險排查制度,推動案防工作常態化,有效提升了案防管理、內控、監管三大效能。開展依法打擊騙貸專項活動,逐步形成了防范外部騙貸制度和機制約束,使外部騙貸案件由被動應對變為主動管控,促進了外部信用環境的凈化和內部信貸管理的規范。強化重點領域風險管控,部署開展現場檢查,從強化會計條線重點領域風險管控著手,進一步提高了操作風險的防范力度。

監控預警到位,提升科技防控案件風險水平

大力開發業務異常運行預警系統功能。針對性地添加預警規則,將民間借貸風險監測納入預警系統。為防范民間融資風險向銀行蔓延,在大量實地調研基礎上,研究在業務異常運行預警系統中添加“借用資金頻率較高,一月之內借用頻率達到3次及以上的”、“與理財公司賬戶、民間高息借貸個人賬戶發生業務往來”等預警規則,實現對信貸資金流入民間融資領域及員工參與民間融資的及時預警處置。

在現行預警系統基礎上,建立專門模塊對內部員工賬戶進行指定監控,通過添加“客戶貸款資金轉入員工賬戶”、“員工賬戶頻繁發生大額資金進出”等預警規則,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行為,防范員工參與民間融資引發案件風險。

配合聯動到位,形成案防合力

多方聯動,多維度構建民間融資風險防火墻。為防范民間融資風險向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傳導蔓延,山東銀監局2012年先后3次召集部分分局、法人機構條線部門負責人及一線管理人員座談,立足從風險根源入手,研究分析表象特征,充分挖掘業務異常運行預警系統的功能,加強對員工異常行為的預防監測,強化信貸管理制度執行力,從技控、人防、制度規范等方面多維度構建民間融資風險防火墻。

風險評估到位,提升內部管理水平

案件風險的背后都是管理的問題,因此,山東銀監局著重從內控和管理入手解決案件的根源性問題,先后對臨朐聯社的技控管理模式、龍口農商行的“四大員”委派制管理模式、萊州農商行的流程銀行模式、廣饒農商行的人本管理模式進行了實地調研,總結提煉了適用于市場定位以農業為主的縣級聯社采取的“臨朐模式”、適合于高風險社的風險化解和改革創新的“龍口模式”、值得發展得較好的農商行借鑒的“萊州模式”和引領農商行發展方向的“廣饒模式”,為轄內處于不同發展階段、重點風險領域不盡相同的法人機構加強內控有效性、“醫治”內控薄弱這一“頑疾”提供了多樣化的可供借鑒的范本。

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范文3

一、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可能帶來的信貸風險

1.短期考核目標與信貸長期風險之間的矛盾。股東往往要求銀行經營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并以此作為考核和檢驗銀行高管任期(一般一個任期為3年左右)目標完成情況和個人績效的依據。在利潤最大化的任期目標要求下,銀行高管只能選擇做大當期利潤,在存貸款利差占主要利潤來源的條件下,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發放高收益的貸款,增大利息收入,使利潤增加。而銀行信貸風險的主要特征就是風險的滯后性和長期性,很容易導致任期內的短期行為傾向,只顧多追求短期利潤,而少考慮信貸的長遠風險。

2.小股東利益與大股東關聯貸款之間的矛盾。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是常常存在沖突的,資本多數決定原則時常成為大股東謀取私人利益、損害銀行利益或小股東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業銀行中,由于小股東沒有占據著控制支配地位,小股東的利益總是暴露在控股股東的強權之下,隨時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東根據關聯企業集團整體經濟利益所做出的決策以及關聯企業內部之間的不正當交易的侵害。小股東在無力對銀行進行有效控制時,他們往往希望和愿意充當銀行的戰略投資者,他們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期尋求更多的資本回報。但少數對銀行具有控制權的大股東往往不看重銀行的分紅,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權實施關聯交易,從銀行通過貸款等手段盡快取得超過投資額的回報。如果個別大股東利用這種管理權參與信貸決策,不顧信貸風險而將貸款投放于與大股東有關聯的企業,很有可能形成風險貸款,影響銀行的安全。

3.銀行高管的政治命運與銀行貸款安全之間的矛盾。我國商業銀行的高管多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東大會通過,這樣就使得銀行的高管實際上具有非常復雜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聽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選擇。在政府協調貸款(因為按市場程序無法完成貸款時政府才會出面協調)時,這些高管難免會自覺不自覺地充當政府的代言人,幫助政府實現借款意圖,而置銀行風險于其次。[1]在這種情況下發放的貸款,很難說能夠保證貸款的“三性”。

4.股東知情權與信貸監督不夠之間的矛盾。按《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知道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但在現實中,股東往往很難知道銀行的經營實情。為此,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必須定期進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銀行怠于披露和出于盡可能少披露的意圖,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東很難從信息披露報告中了解銀行的貸款發放情況,更無從了解每筆貸款的風險情況,也就很難對銀行的信貸經營實施有效監督。

5.約束不力與信貸責任之間的矛盾。目前大多數銀行對信貸責任有一定的責任追究,如責任終身制、扣發獎金等,對從事信貸工作的人員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一筆貸款從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回收不是一個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鏈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實施,出現問題貸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責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筆貸款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十億元,如果發生風險而產生損失,不是一二個信貸人員有能力賠償的。

二、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與防范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銀行業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這個行業的高風險性,防范、控制經營風險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職能。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將嚴重影響信貸資金的安全,必須在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下,加強對信貸風險的控制。

1.將信貸風險納入任期考核范圍。要完善商業銀行的內部契約,尤其是對高管的激勵和約束相關的契約,在對銀行高管進行任期目標考核時,不能僅以利潤為主要指標,要計量貸款風險損失??己似谇皩J款按五級分類進行風險損失計量,到考核期結束時,要重新確認貸款風險損失,風險損失增減額與銀行高管薪酬掛鉤,并嚴格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的結果和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風險撥備,按提取風險撥備后的利潤考核。這樣可以避免以不良貸款換取銀行短期利潤的做法。

2.用“企業憲法”限制關聯交易。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山東銀行系統調研時強調“防范關聯交易風險是銀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標桿”。[2]股東可充分運用“企業憲法”——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公司制度安排上約束關聯交易的風險。在銀行的章程中要對貸款的投放和管理單列專門的章節,進行特別的約束。要明確規定銀行的關聯交易數量和表決權限,例如,規定一般關聯交易必須由董事會審批,重大關聯交易由股東大會審批,而且在審批過程中,要實施關聯股東的表決權回避,并強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通過降低審批效率、提高審批門檻、增加審批的獨立性來防范關聯交易風險。在銀行高管違反章程規定發放關聯交易貸款時,股東可以行使撤銷權,并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3.健全信貸責任約束機制。在目前的信貸審核(批)委員會制下的集體決策機制,事實上已經成了銀行推諉信貸風險責任的托辭,一旦發生不良貸款,很難去追究具體人員的責任。應當從信貸業務人員到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建立更強的信貸風險責任約束機制。一是實行信貸人員(包括分管信貸的高管)準入制,實行嚴格的考核上崗制;二是健全信貸風險責任約束機制,建立嚴格、明確、公正、長效的信貸投放風險責任追究制及其責任認定指標體系,明確信貸政策、貸前調查、復查、初審、復審、會審、貸后管理等崗位人員及分管信貸的高管在貸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責任范圍。當貸款出現風險時,按照有關責任認定指標對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認定,分清信貸資金出現風險的實質性原因,明確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處理、下崗收貸、降級、賠償、禁入信貸職業、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貸風險的廣泛性和隱蔽性,要求銀行能夠從全方位、多時空、多角度防范風險,而銀行的信貸人員有限,有必要調動最關心銀行信貸風險的廣大股東共同關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股東不可能經常對銀行的貸款安全行使監督權,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幫助銀行防范信貸風險。

(1)股東質詢制。針對小股東不能參與日常經營管理、對銀行貸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況,銀行股東大會應制定股東對貸款的專門質詢規則,規定股東可以定期針對銀行的貸款情況向經營層提出質詢,以增加股東對貸款安全、收益和流動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經營層和信貸人員的責任心。

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范文4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六安市分行自2008年成立以來,認真執行反洗錢“一法四令”法律法規和行內規章制度,嚴格落實人民銀行“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及其“法人監管”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反洗錢工作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全市各分支機構按照反洗錢工作要求認真履職,強化對洗錢風險的監測、識別能力,努力提高反洗錢工作技能,取得顯著成績。

一是加強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2016年,市分行牽頭制定了規章制度18項,制度內容涵蓋了反洗錢組織領導、人員配備、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宣傳培訓、保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方面,為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反洗錢工作組織架構,成立反洗錢領導小組,設立反洗錢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反洗錢聯絡員工作制度,以全體員工為反洗錢義務主體,全面開展反洗錢工作。定期召開反洗錢領導小組和聯絡員工作會議,及時總結前期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三是積極組織開展反洗錢培訓,2016年,市分行組織開展了6次反洗錢培訓,基本涵蓋了各業務條線和基層一線人員,組織了包括高管、反洗錢工作人員、一線員工以及新員工在內的反洗錢知識測試。要求市轄縣支行每半年開展1次反洗錢專項培訓,市轄113個網點每季度開展1次培訓,并定期對培訓結果進行測試和督導。

四是協助及配合人行反洗錢工作,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實時開展各項可疑交易甄別。2016年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5篇,配合人行反洗錢行政協查21次,協助人行開展基層調研工作1次,在人行六安中支7月份舉辦的《反洗錢法》頒布實施十周年征文活動中,市分行積極組織轄內員工廣泛參與,我行2篇征文被人行六安中支評為優秀征文。

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范文5

隨著我國加入WTO過渡期的完成,中國銀行業基本實現對外開放;股份制改造對國有銀行的規范經營、改進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外部監管機構加大了對合規風險的監管和處罰力度。新的形勢對合規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標準。特別是近年來國內一些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問題的陸續曝光,使銀行業深刻地認識到切實加強合規管理機制建設的重要性與緊迫性。本文從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合規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入手,提出了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合規機制建設的設想,主要以完善公司治理、搭建合規風險管理架構、構建流程銀行、完善制度體系、培育良好合規文化為切入點,探討我國商業銀行如何構建有效的合規管理機制。

二、目前國有控股銀行在合規機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公司治理環境及內部體制建設不到位

2002年,我國中央銀行頒發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敦促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目前,國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大多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并制定了相應的議事規則,但其內涵和經營機制距離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求還有較大距離:第一,總行與分支行間垂直的監管和報告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均由國有商業銀行轉制而來,繼續采用行長負責制,各級行的職能部門只對本級行長負責,內部機構流程再造后,垂直的監管和報告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第二,內部機構協調尚不到位。國有商業銀行的內設機構長期以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色彩仍影響著日常管理,部門間暢通的溝通渠道還沒有建立;合規部門的具體職能定位還不清晰,合規部門與審計部門、法律事務部門在職能上還存在著許多重疊和交叉,沒有明確的界限,這種內部體制在銀行中還大量存在,進而無法有效地推進合規風險機制的完善。

2、“流程銀行”尚未建立,制度的建立沒有體現流程控制,可執行性差

(1)流程銀行未建立體現在“部門銀行”、“部門制度”現象突出。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自建立以來,均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較全面的規章制度,但是各項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以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為依托“分權設置”的,導致了內控制度的部門性特征十分突出,且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部門職責更新完善的手段和方法都較滯后,職責的重疊和脫節并存,部門間溝通協調不到位。隨著新興業務的不斷推出,在需要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的情況下,制度邊緣化問題顯得尤為突出。一些操作環節因涉及多個部門,出現諸多管理不到位問題及風險隱患。

(2)制度缺乏流程控制。國內商業銀行最初都是沿襲了過去行政機關的制度范式,制度的制定、傳達沒有結合銀行運作實踐予以細化,更缺乏及時地修訂和系統化梳理,由此形成的制度沒有做到具體化和體系化,制度可執行性較差。一方面,導致有效傳承銀行風險管理經驗的機制缺失,銀行長期運作中積累的風險管理經驗,以及付出昂貴“學費”得來的風險教訓沒能傳承和轉化為具有執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具體風險管理經驗的積累和延續上沒有具體的制度和程序,因而銀行各層面具體的風險管理做法缺乏規范化和標準化,且無法作為員工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的依據,導致激勵和約束機制無法有效落實。這是國有銀行簡單、低層次風險案件不斷被復制,不斷重復發生的關鍵所在。

3、合規文化缺失,合規風險管理理念尚未確立

銀行員工誠信與正直的道德行為觀念不強,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自律和他律機制;銀行上下級機構之間以及管理層與員工之間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約了銀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執行的效力;銀行不同部門間溝通交流和協調配合不夠,缺乏配合默契的合作文化;合規的激勵約束機制扭曲,對做的好沒有獎勵,對做的不好的沒有懲罰,“問責制”難以有效落實;受“以信任代替管理、以習慣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紀律”等不良文化的影響較深。

三、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合規機制建設的總體思路

1、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合規風險管理

(1)強調合規從高銀行高層做起,設定鼓勵合規的基調。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制定和核準符合自身特點且行之有效的合規政策,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銀行倡導的合規文化;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合規責任;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合規部門的地位和職責;全行上下用以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的主要程序等。合規政策應明確指出業務部門對于合規風險管理負直接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合規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

(2)要建立有效的合規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確保合規部門切實履行自身的合規職責。要按照獨立性、權威性、全面性原則組建合規部門,并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在總行、分行設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合規風險管理部門,在支行及以下機構設立合規崗位;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稽核部門的職責邊界:合規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合規風險的識別、監測和報告,稽核部門負責實施合規檢查,合規部門設置應與稽核部門分離,其履職情況要接受稽核部門的監督與檢查;建立部門協作機制:業務部門應支持合規風險管理部門實施合規風險監測與評估,合規風險管理部門應推動業務部門防控合規風險。

(3)要科學設定清晰的合規風險報告線路。在國內商業銀行從“部門銀行”向“流程銀行”改造的過渡期,可先行采取以向上級合規風險管理部門條線報告為主,向所屬機構負責人報告為輔的方式,在合規機制比較成熟時逐步過渡為條線式報告。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授權制度,國有銀行一直是依據機構或部門功能授權,不同于外資銀行則更強調對個人授權。二是崗位設置規則,國有銀行崗位設置通常沒有科學的崗位設置評價,崗位的職責、權限不明確,如采取分散化管理的組織結構,在各業務部門設立合規崗位,很難確立合規人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三是國內商業銀行的傘型組織架構,使得機構負責人權限過大,制衡不足,向上級條線合規部門直接匯報,能夠增強合規工作的獨立性。2、構建流程銀行,制度建設應充分體現流程控制

(1)構建流程銀行,按照橫向設置流程,按照流程設置部門?!傲鞒蹄y行”即銀行的經營組織結構和各種資源完全圍繞業務流程而展開、完全服從于業務處理流程的需要,而流程完全圍繞客戶和市場需求設計。商業銀行在組織架構再造時應將各部門按照前、中、后臺嚴格分離設置:公司、零售銀行部作為銀行前臺部門,風險管理、法律合規和運營部構成銀行中、后臺,人力資源、信息科技和財務會計是保障前、中、后臺有效運作的支持保證部門。從導向上看,所有部門的職責定位,都是圍繞產品和客戶來運轉??蛻艮k理業務并沒有直接面對某個部門的概念,而是通過特定的渠道進入流程,每一筆業務的完成都要經過獨立的前、中、后臺處理,每一個部門都是通過流程為客戶服務的。其主要優勢在于:一是完全實現前臺營銷拓展與中后臺操作處理相分離,便于風險的流程控制。二是全新的業務流程設計,便于管理與運作。三是實現總行條線化管理模式,便于管理會計的核算。我國商業銀行要向流程銀行轉變,必須吸收國際先進銀行經驗,充分利用當代IT信息技術成果,全面優化整合資源,提高經營效率、提升核心競爭力。

(2)建立“制度的制度”。制度的制定過程也要體現流程控制,沒有可操作性和流程控制的制度不能成為制度。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要改變目前規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發動各業務條線共同對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實現員工手冊化、標準化作業;同時,進一步明確新制度的出臺必須經過必要的測試、核證和會簽過程,樹立制度的權威,各行應將其作為核心競爭力的內部工程來抓。合規部門應主動參商業銀行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再造過程,為銀行的流程再造以及業務管理垂直化和組織結構扁平化提供必要的合規支撐;加強對業務流程和制度梳理和規章制度的后續評價工作,及時提出測評意見。

(3)要完善配套的責任追究及績效評價制度體系。一要建立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借助具有威懾力的合規責任追究制度,懲處違規行為,落實合規責任,并及時糾正錯誤,規范經營管理行為,充分體現銀行的合規價值取向。二是要建立舉報監督機制。疏通并敞開員工舉報違規、違法行為的渠道和途徑,并建立健全有效的舉報保護和激勵機制,鼓勵員工舉報違規、違法行為,強化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有效監督。三是要打造制度的“高速公路”。加強制度與流程、系統的融合,強化全過程的硬控制,減少人為理解和執行的偏差。四是要構建科學有效的合規管理評價制度,科學設置合規管理考核事項,對關系銀行長期、穩健和安全的績效指標賦予絕對優勢權重,客觀評價各部門、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管理人員合規風險管理的能力和內部風險狀況,把合規評價結果與相關人員的獎懲掛鉤,充分體現倡導合規和懲處違規的價值觀念。

3、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

(1)樹立“合規人人有責”、“主動合規”的理念。只有讓合規成為每一個銀行員工的行為準則和自覺行動,才能共同保證有關法律、規則和標準及其精神得到遵循和貫徹落實。同時要倡導主動發現和主動暴露合規風險隱患或問題,主動改進相應的業務政策、行為手冊和操作程序,主動避免任何類似違規事件的發生和主動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

(2)積極倡導“合規創造價值”的理念。合規風險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為銀行增加利潤,但卻能通過系列的合規活動增加盈利空間和機會,避免業務活動受到限制。合規與銀行的成本與風險控制、資本回報等經營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關的關系,合規能為銀行創造價值。

(3)強調“有效互動”的合規文化。一是上下互動。合規文化首先要求從高層做起,董事會和高管層要言傳身教,率先垂范推進合規文化建設,促使所有員工(包括高管層)在開展銀行業務時都能遵循法律、規則和標準。在此前提下,各層員工恪盡職守,共同維護良好的合規環境。二是部門互動。在流程銀行真正建立以前,部門之間必須良性互動,相互協調,共同打造和諧的合規文化生態環境。三是內外互動。應加強與監管當局的溝通,通過合規與監管的有效互動,解決過去對銀行與監管者博弈的認識。一方面,監管規則的出臺要更深入地征求銀行的意見,給予被監管對象充分的話語權,使監管規則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實際需求;另一方面,銀行充分解讀當前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合規審慎經營,同時主動爭取有利于銀行未來發展和業務創新的外部政策。

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合規機制建設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需要銀行高管層強有力的領導,各部門的大力協作,全體員工的積極參與,這樣才能全面有效地推進合規建設。我們要在實踐中吸取先進經驗,積極探索加強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的路徑和方法,不斷提高國有控股銀行合規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上海銀監局課題組:中資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研究[J],新金融,2005(11).

[2]施華強:“流程銀行”和銀行“流程再造”[J],銀行家,2006(8).

[3]關于我國商業銀行流程銀行建設的若干思考[EB/OL],

銀行高管履職評價報告范文6

上市公司獨董的薪酬差異究竟該怎么看待?獨董這個“特殊”群體,該如何正確考核、激勵與約束?為此,《董事會》記者日前分別采訪了中國服裝、華能國際獨董戚聿東,歌爾聲學獨董楊曉明,以及華神集團、喬治白獨董陳岱松。

《董事會》:如何看待當前A股上市公司獨董津貼水平以及差異?

戚聿東:近些年來,來自證監會、銀監會的監管趨于嚴格,上市公司對獨董的考核要求也越來越規范嚴格,對不能勤勉盡職的獨董有所懲戒,獨董的“聲譽機制”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在這種背景下,“獨董是花瓶”基本上已是昨日黃花的落伍說法。即便獨董能夠很好地代表公司整體特別是中小股東的立場利益,即便獨董對公司決策起著很好的作用,在這些假設下,數十萬乃至上百萬的獨董津貼是不是太“物超所值”了?

有3-5倍的差異算是正常,但是差異太大乃至百倍差異就太異常了。獨董畢竟不是全職,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有限,拿太高的津貼和其對公司的貢獻難以匹配,而且與中國設立獨董制度的初衷有所違背。獨董津貼太高,就難以保證決策的獨立性,難以做到繼續代表中小股東利益,有與公司高管一樣成為了公司內部人的嫌疑,甚至有變相為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或“利益輸送”的嫌疑。

我覺得在現階段下,證監會應該出臺有關獨董津貼的指導意見,對異常超高的獨董津貼規定上限,進行“封頂”,如以5萬元為中間值,一般不得超過中間值的3-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

楊曉明:現實來看,獨董津貼的多少,主要還是看任職公司有錢沒錢,跟公司效益沒什么關系。金融業出手大方,有錢;央企,反正錢不是他的,窮大方。當然,一些獨董高津貼有濫發嫌疑,一年津貼大幾十萬在A股市場有點離譜了。津貼多,獨董也不一定真正做了什么事情。

陳岱松:關于獨董津貼標準,證監會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獨董由公司各自聘請,因而津貼由公司自行確定。另外,上市公司存在規模、行業、區域等差異,津貼存在差異也在所難免。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獨董津貼,主要來自銀行業、大型企業。就實踐看,獨董津貼有差異,但幾百倍的差異不具有普遍參照意義。

數十萬津貼的獨董占比并不高,不具有普遍性。非金融行業、一般規模的上市公司,津貼大多在十萬以內。況且,雖然獨董不常駐公司,其所面臨的責任與其他董事相比,不僅沒有減少,還會增加。就責任與報酬相比,幾萬元的津貼在很多獨董看來是不對稱的,個人認為,這也是擔任獨董的境外人士津貼普遍較高的原因之一。獨董的較高津貼與其所承擔的責任是對應的。

《董事會》:有人說,獨董是有津貼無考核。你認同這個看法嗎?A股公司獨董考核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戚聿東:我認為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缺乏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現有考核簡單粗放,實操性差,憑主觀印象打分的評價現象較多,甚至存在“先入為主”的評價考核做法。二是沒有嚴格的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出來后,基本上沒什么差異,即使有差異,也缺乏勸勉談話和獎懲機制,在津貼上、是否辭退或影響連任一屆等方面都沒有實質性差別性體現。三是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獨董之間非常默契,甚至“董董相護”,即便是沒有努力勤勉盡職,最后考核下來還是呈現“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結局。

楊曉明:上市公司董事長,更多把獨董當作專業顧問。對大部分獨董來說,只要上市公司沒太大的問題,一般就哥倆好了,很難對獨董進行實質性的考核。

很關鍵的一個問題是:誰來考核?獨董的角色對上市公司是一個制約。你經常提上市公司的意見,按說是盡到了獨董的責任,但上市公司肯定不高興,那么上市公司考核你,是好還是不好?如果證監會考核,而獨董津貼又不是證監會出,是個矛盾?,F在也沒有哪個上市公司真正考核獨董。

陳岱松:獨董獲取報酬,對之進行考核是應該的。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董制度的指導意見,在獨董資格、工作時間、工作年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規定,證監會及協會還要求獨董要進行持續培訓等。因此,考核的辦法本身存在,只是如何執行,由誰執行??己耸轻槍Κ毝娜温毤捌涔ぷ?,個人理解與獨立性無關。

《董事會》:從完善考核角度,你對獨董制度有何建議和期待?

戚聿東:我覺得有四個方面需要完善。首先,證監會應該針對獨董出臺加強考核的指導意見,各上市公司在這個基礎上出臺具體的有操作性的考核辦法。其次,嚴格照章辦事,明確考核主體,嚴格考核程序和過程,嚴格實行考核結果運用。再次,嚴格實施獨董述職制度,獨董除在董事會上述職外,還應該在股東大會上述職。通過述職,可以使獨董接受監督,自覺勤勉盡職,起到“不用揚鞭自奮蹄”的自我激勵作用。第四,在津貼上盡量避免“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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