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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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范文1

關鍵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罪;醫患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10-0095-02

一、案例

2011年10月5日發生于漳州市龍海第二醫院婦產科的一起醫患糾紛,最后由龍海市衛生局委托漳州市醫學會對患者李明月與龍海市第二醫院的醫療糾紛,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雙方爭議要點:

患方觀點:患者(產婦)以“停經38周,見紅半小時為主訴,于2011年10月5日上午就診于龍海市第二醫院,下午2∶30左右因腹痛,羊水早破求診,當班醫生沒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檢查,救治,造成胎兒死亡,醫方存在明顯過錯,屬醫療事故。

醫方觀點:患者(產婦)經檢查發現胎兒臍帶繞頸2~3周后,仍堅持不住院接受觀察,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存在過錯,醫生在接診過程中,已盡到搶救義務。

根據鑒定材料:患者(產婦)以停經38周,見紅半小時為主訴,于2011年10月5日上午8∶00就診于龍海市第二醫院,經檢查:宮高35cm,腹圍98cm,胎心音146次/分,無宮縮、胎頭未入盆、宮頸管消失20%,胎頭浮、胎膜未破、宮口未開,彩超示:單胎晚期妊娠:臍帶繞頸2~3周。建議收住產科,產婦因醫院離家近堅持要回家,醫生囑其有痛苦立即到醫院。14∶30左右,產婦因腹痛、羊水早破求診住院待產,當班醫生以工作忙為由推諉,沒有對產婦進行任何檢查、處理或收住院觀察,而是要產婦轉診其他醫院住院分娩;后產婦夫婦為求助他人在院內多處奔走,直到約15∶40在副院長的帶領下到醫院婦產科,因未見到當班醫生,遂要求在場的見習醫生先收產婦住院,產婦臥床后,護士長即對產婦聽胎心音,發現有宮縮,經檢查宮口未開,先露很高,聽筒聽胎心音;隱隱約約、節律不齊、斷斷續續,以多普勒檢查示:胎心音不穩定、不持續、時有時無,胎心音異常,顯示120次/分、110次/分、90次/分不等。等當班醫生從手術室下來后,已聽不到胎心音。16∶36彩超檢查示:宮內死胎;臍帶繞頸3周,后產婦家屬要求住院處理后續事宜,為考慮產婦安全,經當班醫生和副院長勸說,產婦轉龍海市第一醫院。轉院后產婦于10月6日06∶20娩出一死嬰,女性,羊水混Ⅲ度,胎兒外觀無明顯畸形,重3200g,胎盤胎膜娩出完整,臍帶長55cm,繞頸3周,緊。產婦及家屬拒絕尸體解剖。

二、專家組分析意見及結論

根據龍海市衛生局及醫患雙方提供的鑒定材料,專家組聽取雙方陳述,經過討論后,致認為:

1.當班醫生以工作忙為由,在沒有對有急危指征的產婦進行任何檢查、處理、收住院觀察或報告上級領導的情況下,推諉產婦轉其他醫院住院分娩;致使產婦為求助他人在院內多處奔走,錯過了有效救治時機,其行為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對經產婦訴“破水”、腹痛時,當班醫生沒有進行診查,未能及時發現胎心音異常并做出相應處理,其過錯行為屬于不作為的過錯。

3.足月胎兒的死亡造成了患者(產婦)的人身損害,胎兒的死亡與醫方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

4.目前醫療條件無法預測臍帶的長度與臍帶繞頸的緊度,因此彩超檢查提示足月胎兒臍帶繞頸2—3周,應視為胎兒存在危險,孕婦沒有接受醫生建議住院觀察,堅持回家,存在過錯。

綜上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2012年6月4日,龍海市公安局治安科以龍海第二醫院婦產科醫生李桃英涉嫌醫療事故罪進行刑事拘留。并提請龍海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批捕。本人認為李桃英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一)從法律角度分析

1.《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之客觀方面之一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其判斷標準應為“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盡管目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尚未對醫療事故罪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已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這兩種罪行同屬危害公共衛生罪的范疇,侵犯的都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因此《解釋》)中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所做的規定應當成為認定醫療事故罪客觀構成要件的法律依據。

2.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系指二級甲等至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不包括任一等級的三級醫療事故。

《解釋》第三條規定: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其第五條規定:本解釋所稱“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之二規定:二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之三規定:三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包括三級甲等至三級戊等共五個等級)。

3.三級丙等醫療事故未達到“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一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根據漳州市醫學會的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本案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由此可知,當事李桃英醫師的醫療行為只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對應八級傷殘,而并未“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本病歷,產婦李明月屬于高齡產婦(40歲),若經治醫生李桃英的醫療過失導致李明月的胎死腹中,現在沒有任何證據并沒有對其以后生育產生嚴重影響,因此未達到“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一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4.漳州市醫學會只是對龍海二醫院與李明月醫療糾紛首次鑒定,作為醫療糾紛當事人其有權利提起福建省醫學會再次鑒定,甚至中華醫學會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如果在醫療糾紛產婦中胎兒死亡,醫方若負有醫療過錯,其醫療事故等級就是三級丙等醫療事故。該等級與公安部的人身輕傷、重傷標準完全不

一樣。

5.本案缺乏胎兒的死亡原因鑒定。產婦于2011年10月6日轉治于龍海第一醫院后,分娩出一死嬰,因產婦及家屬拒絕尸體解剖,除了當事醫師的醫療事故行為,更要考慮產婦原發疾病的嚴重性及其轉歸等重要因素。本病歷也要考慮到產婦原發疾病在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以及產婦屬高齡婦女(40歲)的情況。

本病例從醫療事故罪客觀方面,根本沒有達到“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根據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本人認為龍海第二醫院當事醫師李桃英的醫療事故行為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不屬于醫療事故犯罪。

(二)從事件本身分析

1.漳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事件做出四條分析意見。其第一條認為:當班醫生以工作忙為由,推諉產婦轉其他醫院住院分娩,致使產婦為求助他人在院內多處奔走,錯過了有效救治時間。第二醫院婦產醫生只有2人,其中之一就是早上對產婦進行檢查并建議其住院的醫生,下午轉到李桃英。人不能分身,而此時手術臺上躺的也是兩條鮮活的生命,是真忙?是假忙?何為推諉?其他醫院?非常明確告訴患者龍海市第一醫院。而真正錯過有效救治時間的真正責任者就是第二醫院的副院長。作為一個業務副院長,對一個即將分娩而且是高齡產婦的患者,不可能不知分娩可能隨時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危險,而把產婦留辦公室聊天、喝茶。你明知醫生只有一個,而此時正在做手術,而做一臺手術有哪個專家或臨床豐富的醫生能確定手術有多長、多短?如果這個時候你采取了措施,把產婦轉到第一醫院,那么,會錯過有效時間嗎?

2.分析意見認為對經產婦訴:“破水”腹痛時,當班醫生沒有進行診查,未能及時發現胎音異常并做出相應處理,其過程行為屬于不作為的過錯。前面已明析,醫生不能分身。但在副院長的帶領下,已由護士對其進行診查,而且發現了異常,為什么不做出相應處理?而要等到當班醫生做完手術呢?請問副院長是如何分管業務?此時產婦分娩在出現異常情況下,急救車從第二醫院到第一醫院需多長時間?(最多不超過15分鐘)

事后,所有責任由當班醫生一人承擔?副院長的責任何在?作為分管領導不但沒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反而把它推給手下的醫生,這才是一種嚴重責任推諉。

3.分析意見認為目前醫療條件無法預測臍帶的長度與臍帶繞頸的松緊度,因此彩超檢查提示胎兒臍帶繞頸2~3周,應視為胎兒存在危險,孕婦沒有接受醫生建議住院觀察、堅持回家,存在過錯。這里的意見有兩點值得重視:當班醫生有建議住院觀察,有沒有告知胎兒存在危險?如果有,患者不住院觀察,豈止存在過錯?如果沒有,當班醫生有沒有告知患者的義務?

醫療事故范文2

乙方:*****(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年齡:性別:女籍貫:****市****縣

住址:****市

****區****鎮

身份證號: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二、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三、醫療事故原因

四、賠償數額

1、醫療費:元;

2、誤工費: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元;

4、陪護費: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元;

6、殘疾用具費:元;

7、喪葬費: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元;

9、交通費:元;

10、住宿費: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

住宿費:元(不超過2人)

合計:元

五、償款給付時間: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1、出院處理:

2、如為死亡患者,尸體處理

3、其他

八、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人: 人:

日期:日期:

醫療事故范文3

[關鍵詞]醫療事故、責任競合、責任競合、損害賠償、醫療保險

一、醫療事故的界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極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對此條例進行分析,它指明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幾點:

〈一〉發生事故的主體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所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12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技術人員,如醫生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搬t療事故”必須發生在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中,這指明了醫療事故發生的場所及其醫務人員在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事件。

〈二〉醫療行為的違法性“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這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的相應的規定。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

〈三〉醫療事故主體所持的心理態度必須是過失醫療事故主體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在這里,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極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③但我們該如何判定醫療過失,學術界對此存在三種觀點:

1、個人標準說(主觀說):主張應以行為人實際認識能力大小為標準來判斷有無過失。

2、客觀說:應該以社會普通人員通常的平均的認識能力來確定行為人的認識能力,能否預見和避免不良后果應看行為人是否發揮了普通人的注意能力和注意水平。

3結合說:認為應貫徹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把人的主觀能力與外在的認識條件結合起來綜合分析,只有兩者兼備,才可以認為有注意義務。

筆者以為,醫務人員是專業技術人員,都評定了相應的職稱,在承認醫務人員由其技術職稱所決定的認識能力水平大致相同,而相同職稱者認識能力又難以整齊劃一的前提下,應遵循發展的動態的思路來最終確定醫務人員的認識能力,因此把第二種觀點既客觀說判斷標準更具合理性。但這里所說的“以社會普通人員的通常認識能力”為標準,是依照技術職稱評定標準、臨床醫學水平、醫院級別來確定一個客觀標準,以此判定是否有過失。在實踐中醫療過失主要表現如下:

1、醫療機構的過失一般認為過失是自然人的一種心理表現,單位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心理活動,因而難以認定其具有過失,但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醫療機構也存在導致病員人身傷害的過失,一般說其具體表現為:

①醫療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②缺乏基本的醫療護理條件;

③對疑難病癥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

2、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①診斷行為過失;

②治療行為過失;

③注射行為過失;

④手術行為過失;

⑤麻醉行為過失;

⑥采血、輸血行為過失;

⑦放射線治療過失等。

〈四〉客觀上造成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死亡,即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2、健康損害,即組織器官的傷害,其又包括兩發面的內容:

①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干、肢體,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

②雖然沒有表面上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導致其出現障礙,如大腦受到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礙。

3、身體傷害,如刀傷極其留下的疤痕。

4、隱私權的損害。對患者隱私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對患者生活信息秘密保密權的侵害,包括身體缺陷、心理缺陷(如變態行為),罹患有礙社會風化的疾病等發面的情況向外擴散。④

〈五〉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固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損害后果的發生可以歸因于違法行為,行為與損害之間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聯性。因果關系問題是目前法律上仍未能完全解決的難題之一。理論上將因果關系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前者指以邏輯學上的因果律為標準,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又稱“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后者指以法學理論為標準,行為與某范圍的損害存在關聯性,又稱“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各國關于前者的理論差異不大,但關于后者,則有所不同。目前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德國的相當因果關系說、英國的預見力說及流行于西歐地區的充分原因說。這些理論各自雖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但均不足以完全解決因果關系這一法律上的難題。筆者認為,醫學是一門專門性的自然科學,在解決事實因果關系問題上,應以醫學科學原理作為判斷依據,倘判斷確有難度,應委托有權部門進行鑒定。在法律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結合案件的不同情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對于損害發生所起的作用,適用不同的因果關系理論,以求得醫患雙方在損害負擔上的公正性。

二、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及責任競合〈一〉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1、采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原因由于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患者很難證明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且在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㈧項規定“因醫療行為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為醫療糾紛的處理規定了過錯推定的推定原則。

2、過錯推定的概念及特征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由被害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特征:

①免除了原告(受害人)的過錯舉證責任②采取舉證倒置的辦法,由被告就其沒有過錯問題作出反證,在過錯推定過程中,推定常常以客觀過失的概念為基礎。倘若采納主觀過失概念,即以心理狀態的檢驗方法來確定過錯,則極易被行為人的反證所推翻。但過錯推定畢竟不同與運用客觀過錯概念來認定過錯,因為推定過錯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來實現的,認定過錯一般不需要采取舉證倒置的方法,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普通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應由受害人對此舉證。⑤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競合醫療事故中賠償責任的基礎同時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侵權責任是指由于醫療侵權行為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就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違反了患者與其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依法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療事故既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同時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病員或其家屬就會形成兩個請求權,這種基于請求權競合產生的賠償責任并存的狀況,可稱為賠償責任的競合。所以,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依侵權法提起侵權之訴還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的制裁。

賠償責任的競合并不意味著醫療單位向病員極其家屬承擔兩種賠償責任,而應由醫療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病員或其家屬的請求,確定承擔其中一種賠償責任。對于在哪些情況下醫療單位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各民事立法的態度不盡相同。根據法國民法,病員只能提起合同之訴,要求醫療單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時,病員家屬才可以提出侵權之訴。依據美國法,醫務人員治療失當致人死亡時,屬于侵權行為,只能提起侵權之訴,但根據合同法中默示條款制度,醫務人員有不使病情加重的義務,故也不能排除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

筆者認為,醫療事故中賠償責任的競合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法律現象,它是由于民法將民事責任劃分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所造成的。因此,必須首先承認責任競合的存在。在此基礎上,應允許病員或其家屬根據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選擇行使其中的一種請求權。但在審判實踐中,除少數地區和案件中允許病員或其家屬依照違約責任取得賠償外,“多適用侵權責任而不支持違約請求”。

三、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分配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能力上明顯不對等。一方是掌握專門醫學知識的醫務人員,而另一方卻是缺乏相應醫學知識的患者,患者明顯處于弱者的地位。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求患者方就醫方存在過錯負舉證之責,無疑是對患者方求償權的一種否定,這很難體現法律的公正。20世紀立法的特征之一,就是通過保護弱者的權益來體現法律的公正,處于弱者地位的患者當然成為被保護的對象之一。具體表現在:第一,隨著醫療損害的大量出現和醫療過失責任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逐步完善,法官裁判明顯偏重于保護患者方利益,在實體法中對醫生過失的判定越來越嚴格,即使醫方過失顯著輕微,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在訴訟法中合理分擔舉證責任,主觀過錯要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作法,即主觀過錯由被告負責舉證。醫方必須證明診療護理行為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作法調整了雙方不對等的關系,更有利于保護患者的權益,以實現司法公正,也正是由于契約法在過錯舉證責任上對患者方更為有利,所以在七十年代后,由適用侵權責任向適用契約責任轉化,已成為各國民法的發展趨勢。

各國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倒置所堅持的原則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有三種原則:

㈠、英美國家所堅持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Res Ipsa Loquitar):過失必須要有合理的證據,但若事實顯示導致損害發生的事物是在被告或其受雇人的管理之下,且依一般情形,如果對該事物之管理予以適當的注意損害就不會發生,這時被告若不能提出說明,即可以認為已有合理的證據證明該事故的發生是由被告的過失所致。⑥英美之所以采用此原則,有以下三點理由:

1、為避免“沉默共謀”現象的產生?!俺聊仓\”(conspiracy of silence):是指在醫療訴訟中,其他醫師通常不愿意擔任患方的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提供其專業知識作出對被告(醫方)不利的證言的現象,相當于我們說的“醫醫相護”。

2、患者接受治療時往往處于無意思狀態。

3、醫師比患者更接近證據。

㈡、德國所堅持的“表見證明”理論(Anscheinsbewises):是指以具有高度蓋然性的經驗法則(定型事象經過)為基礎,從加害的客觀的事情抽象地推斷出“某種”過失這樣的要件事實在這種場合,始終要推翻以上的抽象的,不特定的推定,使推定的合理性產生疑問,對方當事人必須證明為排除經驗法則的適用的足夠的、具體的、特定的“特別的事情”的存在。⑦

㈢日本所堅持的“大概推定”,在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依一般情況判斷可以為“非因過失損害不致發生”,,此時若原告能證明損害已發生即有所謂“非因過失損害不致發生”的情形存在,即可推定被告有過失,被告必須就其無過失的事實或其行為無過失一點提出反證,否則難免受到敗訴的判決。

筆者以為為了更好的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我們必須在構成要件上借鑒“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而在訴訟效果上借鑒“表見證明”理論或“大概推定”原則,形成我國所特有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在我國醫療糾紛中,有許多這樣的情形,依據我國的醫療損害救濟體制,患者卻需要申請鑒定,而大多數鑒定意見都不認為這是醫療事故而得不到賠償。如果適用“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被告醫生則需反證其他的事情也可導致該損害結果,否則法官可判決被告敗訴,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于一般依生活經驗無法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時,也可引進專家證人的證明,對“如果沒有過失就不會發生損害”作一般的證明,而不是針對某個案,以防止出現“沉默共謀”。

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及賠償標準〈一〉、概念醫療事故中的損害賠償是指醫療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是由于醫療損害行為所引起而在醫療單位與患者或其家屬之間形成的債務。

〈二〉、主體確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為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個人。因醫務人員是受醫療單位聘請或雇傭的業務人員,病員雖可有限制地選擇醫療人員,卻實際上是與醫療單位之間建立醫療服務關系。醫療單位應對醫療活動的后果承擔責任,因此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是統一的,都應當是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

〈三〉、法律依據《條例》在有關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行政處理與監督、賠償方式、數額計算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法院處理醫療糾紛無疑應該遵循這些規定,但對于行政調解調解不了的案件且經醫療事故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案件,未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案件,根據民法中“損益相當”的法律意旨,當事人仍應適用《民法通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主要應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理案件。⑧還應該看到,《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側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對于出現的醫患糾紛經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在行政上如何進行賠償作出規定,但法院處理醫療糾紛不僅限于此,因此,《民法通則》仍然是解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法律規定。

〈四〉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條例》,筆者以為,醫療損害的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侵權行為所導致結果,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與損害程度;二是侵權行為人的過錯責任,即主觀上的過失行為;三是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即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四是侵權者與受害者雙方的經濟狀況。⑨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的保險制度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的增多,醫療事故案件的賠償額也不斷增加,為確保損害賠償能夠實現以及醫方的正常經營,人們希望通過保險的方式解決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由于醫療事故保險制度的構建是跨學科的綜合性問題,對此進行專門性論述的文章很少,一般僅談及醫療事故是社會保障,這一點與我國目前迫切需要醫療事故保險的現實極不相稱,有文章介紹了美國醫療過失的保險制度,供我國行政管理部門參考借鑒。

筆者認為,醫療過失保險制度屬一國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所以,在構建醫療過失保險制度時,就應當遵守我國的《保險法》及相關的法規、規章和慣例。

另外,我國醫療過失保險制度的構建尚處于起步階段,經驗少,理論準備不足,應當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

1.關于我國醫療過失保險制度的現狀在中國,目前并沒有實行全社會統一的綜合性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區或局部項目上實施,主要有三種方式:(1)區域性的綜合醫療責任保險。如廣西壯族自治區1988年實行的醫療事故保險,深圳90年代實行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試點等。(2)單位性的醫療責任保險。如某些地方的部分醫療單位開展的住院病人醫療事故保險等。(3)單項醫療事故或醫療意外保險。如某些醫療單位開展的眼科手術風險保險、母嬰平安保險、手術平安保險、精神病人住院意外傷害保險等等。

2.我國醫療過失保險制度面臨的困難構建我國醫療過失保險制度,是一項具有開創性的工作,所以,在進行具體工作之前,應當對我們面臨的困難有比較充分的估計。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開展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構建醫療過失保險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困難。(1)我國商業保險市場廣闊,可以贏利的保險領域、保險險種極其廣泛,而醫療過失保險風險大,贏利低,商業保險不愿介入。進入90年代,我國相繼建立了多家頗具實力的保險公司,雖然這些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競爭,但這種競爭主要集中在一些比較贏利的險種上。由于商業保險公司主要是為追求商業利潤,所以對一些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差的險種不愿介入。(2)對醫療單位來講,發生醫療過失時,不愿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和訴訟途徑解決,寧愿與患方私了,他們參加醫療過失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大家知道,保險是通過共同承擔風險來降低每個個體的風險,如果參加保險的醫院不多,降低風險的目的就不會實現。(3)醫療過失保險制度的構建,是非常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不僅需要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而且需要勞動部門、金融機構、財政部門等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同努力、協調工作才能順利實現。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單憑一個行政部門或某一金融機構難以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醫療過失保險制度,必須由國務院統籌,各個相關部門聯合辦公才能較好地實現目的。

3.關于醫療保險制度設立的步驟上文談到醫療過失保險不宜定位在商業保險的范疇,所以在該制度建立之初,應當由某一衛生行政管理區域的所有醫院根據規模大小、等級以及以往的醫療過失記錄,定期向該衛生行政部門交納一定費用,建立一封閉性保險基金,開始時,該基金可以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當運作成熟以后,交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專門管理,采取這樣的步驟有如下好處:首先基金建立伊始,由衛生行政機關管理,有利于基金的迅速建成。因衛生行政部門對各醫院有行政管理關系,各醫院盡管可能有抵觸,但不得不交。其次在條件未成熟時,由行政機關管理,可以及時調整收費比例,調整各項制度。最后當基金建成后,各醫療單位得到收益,形成制度后,交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社會保險機構是專門的資金管理部門,在投資、理財等方面比較擅長,交由它們管理,有利于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4.保險賠償醫療過失保險一般是以賠償為基礎,而不論是否由一次事故所致。⑩而保險賠償應當包括:保險賠償的依據,即保險公司依據什么對醫療單位賠償;保險賠償的金額,即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賠償多少金額。(1)關于保險賠償的依據。主要應當有兩個:一是法院生效判決;二是醫療過失的鑒定結論。法院的判決表明醫療過失的責任已經明確,可以據此對醫療單位賠償。當醫患雙方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時,也可以醫療鑒定結論作為賠償的依據。(2)關于保險賠償的金額。醫療過失保險屬責任險,當發生醫療過失時,其保險賠償的金額應當以實際賠償責任為依據。也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在簽定保險合同時約定一個最高限額,當實際損害不足該限額時,由保險公司全部賠償,當實際損害超過該限額時,保險公司的賠償以該限額為限。超過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擔。

醫療事故范文4

到了周家,宋大夫給孩子一檢查,是扁桃體發炎,他就決定給打個靜脈點滴。他從藥箱里拿出了五小瓶藥,逐一稀釋了,又把吊瓶掛在了墻上;之后,就給孩子扎針。還算不錯,雖然他眼花手顫,只用了兩下,就扎上了。

周大夫簡直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走回家來的,一進屋,一頭倒在床上就睡了過去。他做了個夢,夢見自己給人治病下錯了藥,把患者治死了,公安局的人拿著槍來抓他,他就拼命地跑,跑啊跑,跑到了一個懸崖邊,他想站住腳已經來不及了,一頭扎了下去……

宋大夫激靈一下醒了,這時,他猛然想起了一件事——他給周三愣家的孩子注射的是青霉素,在注射前沒有做過敏試驗,而那個孩子以前有過青霉素過敏史!他腦袋嗡了一下,酒勁全沒了,這青霉素過敏可不是好玩的,說死人就死人!他拿起解藥就往外跑,可打開房門,迎面碰到了氣沖沖而來的周三愣,他心里明白:出大事了,完了,完了!

周三愣一把揪住了宋大夫的衣領,獅吼一般地道:“姓宋的,走,咱們上衛生局去,我今天非把你告倒不可!”

宋大夫心里想,這純屬是人為的醫療事故,如果捅到了上面,自己這碗飯吃不上了不說,除了賠償還要拿出一大筆罰款,能私了還是私了了好。于是,他求饒地說:“周、周老弟,咱們都是鄉里鄉親的,低頭不見抬頭見,這、這事誰也不愿意看到。你看,咱們私了行不行 ”

周三愣揪宋大夫衣領的手有一點點的松動,說:“怎么私了 ”

宋大夫覺得有門,就說:“只要你不去告我,我高額賠償你?!?/p>

周三愣松開手,說:“你賠多少 ”

“只要你不上告,我、我賠一萬?!?/p>

“什么,你說什么 ”周三愣的眼睛瞪得活像個大玻璃球。

宋大夫知道說少了,一條人命怎么能只值一萬呢 于是他馬上改口道:“兩萬,三萬,不,四萬,你看總算可以了吧 ”

周三愣臉色有點發白,說:“那、那就按你說的辦吧。”

真是謝天謝地!宋大夫懸著的一顆心終于落了地,他趕緊把準備給兒子買房的四萬塊錢拿出來,交給了周三愣,同時鄭重地說道:“咱們可說話算話,你得到了錢可不能再去告我!”

周三愣指天發誓:“我要再去告你,不得好死!”

醫療事故范文5

最近幾年以來,醫鬧事件和殺醫傷醫事件頻發,造成醫療秩序混亂不堪,媒體和患者常常通過自己的臆想給醫務人員“定罪”使醫務人員遭受了不必要的傷害。本文通過研究信賴原則,論述其適用于醫療領域的可能性及范圍,并厘清醫療事故罪與非罪的情形,以期減輕患者對于醫務人員的誤會。

【關鍵詞】

信賴原則;醫療事故罪;適用

一、信賴原則概述

信賴原則是伴隨著大陸法系的過失論產生、發展的,最初應用于交通領域,產生原因是二十世紀末交通事故的數量激增,而隨著社會分工逐漸細化、專業化,諸如工礦業、建筑業等高危行業產生并發展,過失犯罪不斷出現,危險分配原則及信賴原則等新的法律理念應運而生。傳統觀念認為,信賴原則的理論淵源有被容許的危險理論和危險分配原則。

被容許的危險理論最早產生于德國,后日、美等國的刑法學者在討論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的論述中將其采用。所謂“被容許的危險”,是指為達成某種有益于社會的行為,在其性質上常含有一定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此種危險如在社會一般生活中被認為相當時,即應認為是可被容許的合法行為。被容許的危險理論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的限定行為人注意義務的范圍,從而達到限制過失刑事責任的目的。因為人們逐漸認識到,有的行業本身就蘊含著大量的風險,在社會進步的過程中不可能拋棄這些行業,小的犧牲和貢獻是必然的,犧牲小的利益而保全大的利益才是正確的選擇。例如,醫生為救治病的生命或者健康人而實施手術的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危害社會的風險,但必須容許這種行為的存在,并不認為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這就排除了這些從業人員在遵守相關規則的前提下有可能承擔的過失責任。

危險分配原則是在被容許的危險理論的基礎上被提出的,其基本含義是:從事危險業務或事務時,參與者應該以相互間的信賴為基礎,對于該業務或事務所發生的危險,相互間予以合理分配,就各自承擔的部分予以確切實施,相互間分擔回避風險,從而使危險減少或消除。危險分配原則為信賴原則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因其將危害后果的注意義務分配給所有參與危險業務的當事人,要求每個參與者都履行與職責相應的注意義務,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此一來,每個危險業務的參與者就有理由信賴其他參與者會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采取避免危害后果發生的措施,如此,便確立了信賴原則。

因此,我們可以將信賴原則定義為:行為人實施某種危險行為之際,如果可以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采取適當之行為時,如此種信賴屬于相當者,即使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促使結果發生,亦不必對其行為之結果負責。

二、信賴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罪的可能性

(一)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的社會性相同

信賴原則源于交通事故領域的社會現實并最終確立的原因就是高速汽車的產生,交通事故參與人員的增加,分工協作配合性要求的提高,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及分工的專業化,凡是需要多人為實現一個目的而有組織的分擔協助部分工作的危險性作業領域,均應適用信賴原則。而就醫療衛生領域來說,一方面,診療護理不僅需要醫生、護士、技術人員、藥劑人員通力協作,配合完成,而且需要患者的積極配合才能很好的完成,單個人無法預見或控制全部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有的診療護理工作本身在治愈某一項疾病時必須暫含對身體其他部分的暫時性損害。同時,醫療衛生事業又是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行業??梢?,醫療衛生行業與交通行業符合信賴原則產生的環境要求,具備信賴原則適用的行業條件。

(二)在醫療事故領域適用信賴原則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

刑法介入醫療領域應該具有適度性,不能不加辨別地擴大犯罪,更不能為了保護弱勢群體而一味偏袒,否則會適得其反,影響醫療衛生從業者的積極性,阻礙醫療行業進步。要達到這種刑法調整的適度性,就必須在醫療事故中引入信賴原則。因刑法對醫療事故罪的處罰主要就表現在醫務人員刑事責任的承擔上,但是,如前所述,診療護理工作本身含有風險,如果不對醫務人員的過失責任進行限制,會使醫務人員過度承擔責任,有違罰當其責的法律原則及刑法謙抑性的要求。所以,在醫療事故罪的處理中,只有合理分擔風險,限制醫療過失責任的范圍,才能達到刑法介入的適當性,從這一角度上講,應當將信賴原則引入醫療事故罪的領域,準確劃分過失責任,限制過失犯罪的成立,使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具體化。

(三)信賴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罪符合信賴原則擴張適用的趨勢

由于類似交通領域一樣分工協作配合要求高的作業領域都具有職業風險性,為了使該風險得到最小的控制,并規范類似事業的發展,國家或者行業組織都制定了相關規定、法律或者相關規則,如食品領域,就有關于食品衛生及質量檢測等嚴格規定以從事食品生產的程序性規定,在醫療衛生事業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操作規范對醫生、護士及其他技術人員等醫務工作者的行為進行規范,這樣一來,高危行業的人員在職業中實施相應的行為就被定型化了,由于定型化,職業者就能對他人的行為有較強的預測性,也就是說,對他人從事適當行為具有較高的信賴基礎,當然也就具有了適用信賴原則的基礎。從我國臺灣地區及日本的司法實踐來看,信賴原則也已經不限于交通事故領域的適用。

三、信賴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罪的條件

(一)醫療設施的齊備、行業分工的明確及其他醫療活動參與人員的醫學常識充分

醫療設備是現代醫院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用于各種疾病的診斷和治療中,許多疾病的診療都必須有醫療器械設備的輔助,因此,醫療設備的故障也是醫療事故的原因之一,如果醫務人員明知這種故障的存在,就不能主張適用信賴原則?,F代醫療活動日趨專業化、細致化,幾乎每一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都會涉及不同醫療崗位和專業,醫務人員必須相信其他參與醫療行為的人員實施了合適的診療行為才能順利完成自己的醫療活動,也就是說醫務人員之間必須相互信賴,各負其責而不必考慮其他人不正確履行相應職責的后果。因此,適用信賴原則還必須具備的一個前提是醫療行業分工的明確。此外,在醫務人員的診療活動中,必須保證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工作者接受過正規的醫學教育和訓練,具備專業能力和職業資格,保證患者明知自己的配合、協助治療的義務及配合方式,因此,如果醫務人員不具備專業能力和執業資格或者患者不知自己的配合、協助義務,就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二)醫療參與人之間客觀存在著信賴

從事實上講,醫療活動中的信賴是客觀存在的?;颊哌x擇了去某家醫院就醫,選擇某個醫生進行診斷治療,這本身就含有對該醫院的醫療設施和醫生技術水平的認可及信賴,醫務人員之間同樣如此。在現代高度分工的醫療體制下,每一位醫生只能就自己所從事的醫療工作領域具有相應的專業判斷及診治能力,而對于自己專業領域之外的事項就不得不依賴于其他醫務人員的能力。因此,信賴關

系的存在不僅是診療工作的起點,也是診療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性因素。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醫務人員,都依據規則行為,故“如有醫護人員不遵守醫學準則以致引起醫療案件,則遵守者對于所發生之醫療案件是否亦應負責,則有待從刑法上信賴原則之觀點進一步予以檢討,方能認定其應負之責任?!辈荒芎鲆暤氖?,這種信賴應該是明確并不容置疑的,否則就會降低信賴原則的適用可能性。而且一旦產生信賴,相關醫務人員就應當在此基礎上實施準確、專業的治療行為。比如,患者對醫生產生信賴,就應當配合醫生的問診并遵守醫囑,如實提供既往病史、特異體質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于醫生做出準確的診斷;醫務人員如果信賴其他醫療參與人能采取合理的醫療行為,就應當在此基礎上專注自身所承擔的診療工作,迅速采取治療措施,而不用考慮其他方面。

四、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故罪領域的適用情形

(一)醫務人員之間的信賴

醫療活動實踐中,醫務人員之間的信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手術中主刀醫生對麻醉醫師的信賴,因麻醉術本身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一般來說手術中的麻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麻醉師實施,因此,在手術中,主刀醫生可以對麻醉師所使用的品、劑量大小及麻醉時間完全信賴,因此,主刀醫生可以對患者因麻醉發生的危害性后果免除注意義務。第二是主刀醫生對助理醫生的信賴,一般情況下,助理醫生所分擔的工作都是協質的工作而非主要的治療行為,因此,主刀醫生不需指導即可信賴助理醫生能夠實施合法合理的醫療行為,如果因助理醫生的失誤而發生醫療事故,主刀醫生可以適用信賴原則而免責。但是如果助理醫生參加重大手術,實施和主刀醫生同等重要的手術行為,主刀醫生負有對助理醫生的指導責任及監督責任,則不能適用信賴原則。第三是主刀醫生對護理人員的信賴。護理人員作為醫療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其具有專業知識和執業資格。所以,在醫療行為中,主刀醫生無需予以特別指導就可以信賴護理人員能夠為適當的護理行為。包括手術前的準備工作和手術后的護理工作。另外,根據醫生的指示,護理人員也有可能實施醫療輔助工作。對于這些工作,主刀醫生不必承擔注意義務。例如,某醫院為一名兩歲半的幼兒患者實施手術,術中需要使用電刀筆,由護理人員將電刀筆插電,但該護理人員誤將電極板電線的插頭誤接,致使該幼兒患者的腿部重度燒傷,最后不得不截去下肢。該案中,主刀醫生即可適用信賴原則而不必對此后果承擔責任。第四是醫生和護理人員對檢驗檢疫人員的信賴。如患者因輸入問題血源而感染疾病的情況下,則由血液采集人員和檢驗人員承擔責任,醫生及護理人員因完全有理由信賴血液采集人員采集的是合格的血液而免除注意義務。當然,如果檢驗報告明顯錯誤或者與患者情況明顯不符,醫生及護理人員負有適當的注意義務,不得主張適用信賴原則免責。第五是醫生、護士對藥劑師的信賴。醫生及護士在治病救人的診療過程中不可缺少的要使用藥物,藥劑師作為專業性的醫務人員因對藥品的準確性負責,醫生、護士有理由對其信賴,如果發生醫生處方正確而藥品錯誤的情況,醫生、護士可適用信賴原則而免除注意義務。

(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信賴

診療工作是一種高危行業,因此,應當基于危險分配的原理而由患者承擔一定的風險,這樣才能促進醫療衛生行業的長足發展。具體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類是患者未如實提供信息。臨床體檢結果、采集病史是臨床診斷的重要依據之一,因此患者的就診協助義務尤為重要,患者在就診過程中的主要義務為:是否具有特殊體質或過敏史;是否曾接受其他相關治療,并對以往用藥情況予以說明;在接受治療前是否曾自行服用成藥;對醫生所提問題給予充分回答,與醫生保持充分溝涌?;颊呶绰男猩鲜鰡栐\協助義務時,醫生就可以適用信賴原則排除過失責任。第二類是患者不遵醫囑。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必須相互配合、相互信任,才能達到治療效果。醫生對于患者有說明指導的義務,應當向患者說明在治療過程必須注意的事項。相應的是,醫生可以信賴患者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能夠謹遵醫囑,配合治療。如果醫生已盡其指導說明義務,給予患者正確的保健指導和醫療建議后,但患者沒有遵循而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時,醫生可以主張適用信賴原則免除自己的過失責任。

參考文獻:

[1]

[德]漢斯?海因里希?耶賽克,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M],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485

[2]黃瑛琦.信賴原則研究[J].刑法論叢,2009,3

[3]林亞剛.犯罪過失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186

[4]高秀東.信賴原則的淵源、發展及其適用[J].中國檢察官,2007,2

[5]蔡墩銘.醫療與信賴原則[J].刑事法雜志,2013,6

醫療事故范文6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o5)o4一o244—04

案例

2oo0年4月l1日上午。已懷孕8個月的原告文

某以其丈夫吸毒可能會對胎兒的正常發育和今后對

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影響.到被告某縣人民醫院要求引

產,以終止妊娠。當時由經治醫師袁某接診,醫師向其

說明了懷孕的月份大,作引產產出的胎兒有存活的可

能性。經文某同意后,收入該縣人民醫院的產科,當日

1o時為文某抽羊水4 rnl注入雷佛偌爾100mg。4月

12日2時許,宮縮開始,4時4o分分娩出一活女嬰。

接產醫生即告知陪護的文某母親張某,問是否搶救,

張說:“不搶救”,隨即將嬰兒用草紙包上抱出產房,接

著將嬰兒從醫院三樓的垃圾通道中扔掉至一樓。早上

6點多鐘,該縣人民醫院的清潔工李某在一樓清理垃

(收稿:20__—07—14;修回:20__—10—10)

圾桶中垃圾時。發現垃圾中有一活著的嬰兒,將其抱

回自己家中交給了妻子照看,下午抱到病房。不久嬰

兒由文某的母親抱走。文某住院7天,于18日健康出

院。其女取名文丹。后文某發現文丹發育不良,經檢

查,患腦癱(屬多因一果):(1)孕8月引產的新生兒為

早產兒,早產兒可發生一系列的并發癥。缺血缺氧性

腦病是最常見的并發癥,可致腦癱;(2)引產兒出生后

親屬從樓上扔下去棄之,可致新生兒腦部外傷,顱內

出血可導致腦癱;(3)引產兒為早產兒,未能得到很

好、及時的治療和康復,加上喂養是否得當,是否有條

件進行早期教育及智力開發,生活環境、生活質量是

否得到保障,等等均影響新生兒的智力發展,可導致

腦癱;(4)引產兒之父為吸毒人員,可致胎兒窘

迫、生長遲緩、出生時呼吸抑制、新生兒窒息、智力低

下;(5)利凡諾引產存活下來的新生兒為正常的已有

不少報道。原告文某以被告某縣人民醫院存在違約為

由向法院提訟,要求被告人民醫院承擔違約責任

【作者簡介】李設球(1961一),男,漢族,湖南省安鄉縣人,獲湖南省師范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現任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院長,高級法官。

【通信作者】楊偉(1970一),男,漢族,畢業于湘潭大學法學院,現任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副庭長。tel:+86—736—5462340

① 技術陪審員系與法官同坐在法官席,與法官一同審案,協助法院處理技術問題的專家,是完全忠實于法庭。忠實于科學的專家。1999年《英國民

事訴訟法)第35.15條及有關訴訟指引規定,法庭可以委任一名技術陪審員協助法庭。法庭可以指令技術陪審員就訴訟程序中待裁決之事項為

法院準備報告,以及指令技術陪審員出席全部或部分開庭審理。就有關問題向法庭提出建議。他不出庭以言詞方式作證或接受交叉詢問.并與

當事人不發生直接聯系。參見張衛平著:《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__年4月第1版,第112~123頁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40余萬元。

討論

對于案件的審判,有3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是一起醫療服務合同違約

糾紛。原告文某與被告某縣人民醫院之間是一種醫療

服務合同關系,其醫療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訂

立過程中.原告不要小孩的墮胎目的和意見表示明

確,被告盡管沒有書面承諾幫其實現該目的.但因無

醫療風險告知記錄和不同意表示.應推定為已經承

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沒有采取阻止活體胎兒

娩出的醫療措施.導致了殘疾患兒文丹的出生.給原

告經濟上造成了巨大負擔。因此,被告應承擔履行合

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36萬余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文某與被告某縣人民醫院

之間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在履行合同的過程

中。文某明確表示不要胎兒,某縣人民醫院沒有及時

采取措施阻止活胎的出生.對此醫院應承擔違約責

任,所造成的違約侵權的后果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損

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文丹腦癱形成的原因屬于多

因一果.醫院的過錯并不是形成文丹腦癱的直接和惟

一的原因,文丹的損失不應當由醫院全部承擔,某縣

人民醫院賠償文某部分損失25萬余元。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違約責任的事實不能成

立。某縣人民醫院對文某大月份引產,采用羊膜腔內

注射利凡諾引產術,嚴格地履行了引產手術的程序,

正常地使用藥物,成功地實施了引產,終止了妊娠?;?/p>

嬰的娩出是常規引產手術中的意外,這種意外事件的

發生,醫院在用藥、手術上沒有任何過失和過錯,因此

醫院不應承擔意外事件發生的責任。判決駁回原告文

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是醫療 服務合同糾紛還是醫療侵權糾紛?非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是什么?審理此類

糾紛案件應當注意什么問題?這是本案的重點,也是

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

、非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案件的特性

近年來,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已引起了社會各

界的高度關注,如何處理好紛繁復雜的醫療糾紛,更

是法學界與醫學界共同探討的話題。醫療糾紛案件是

人民法院受理的解決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

在認識上發生爭議的案件,屬民事糾紛案件的范疇,

此類案件涵蓋面廣,既包括醫療事故糾紛,也包括非

醫療事故糾紛。①醫療事故類案件有相對較為嚴格的

· 245 ·

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因而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起來較易

把握,引發的爭議相對較少。而非醫療事故類案件,因

表現形式多樣.行為特征復雜,加之目前尚無直接而

明確的法律規范調整,增加了司法實踐處理的難度,

產生的爭議相對較多。本文擬針對實踐當中引發爭議

較多的非醫療事故類糾紛案件進行理論探析。

準確把握非醫療事故類醫療糾紛案件的前提是

要界定非醫療事故類醫療糾紛的內涵與外延。由于非

醫療事故類醫療糾紛的復雜性導致理論界沒有形成

一個統一、完整、科學的定義。當前,對此類糾紛通常

地、籠統地定義為: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

患雙方的糾紛。這種非此即彼的定義法,難以揭示該

類糾紛的特征。根據非事故性醫療糾紛在實踐中的表

現,筆者認為不妨采用列舉式進行定義:患者在接受

醫療服務過程中.因醫療方的下列行為造成患者人身

權、財產權受到損害而產生的糾紛,均是非醫療事故

類醫療糾紛:(1)未達到“明顯人身損害”的醫療過失

行為;(2)非法行醫行為;(3)對患者人身權以外合法

權益造成損害的醫療行為;(4)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

為;(5)產品質量造成的醫療侵權行為;(6)醫療過失

行為是患者人身權受到損害的原因之一的;(7)因沒

有提供安全的醫療活動環境的過失行為。這種列舉式

的定義法雖然文字繁瑣。但能夠生動形象地揭示非事

故性醫療糾紛的特征,很容易同醫療事故類糾紛區別

開來.也易于在實踐中準確把握。那么非事故性醫療

糾紛有什么樣的特點呢?

其一,責任主體廣泛。醫療事故類案件的責任承

擔者只有醫療機構。而非事故性醫療糾紛案件的責任

承擔者??梢允轻t療機構。也可以是自然人,還可以是

其他法人或組織,比如,個體診所非法接診的,產品質

量事故的生產醫藥的廠家。

其二,行為的違法性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

失。醫療事故類糾紛只能是過失,而非醫療性糾紛一

般表現為過失,但故意行為引發的糾紛也不鮮見,比

如故意透露患者的隱私,醫療人員毆打患者等。

其三.歸責原則復雜。醫療事故性案件一般是按

一般侵權原則進行處理。但非事故性醫療糾紛除了按

一般侵權原則進行處理外,還存在按特殊原則進行處

理的情形,比如,發生的醫療產品質量事故;醫院的懸

掛鉤、擱置物墜落致人損害的事故。

其四,法律調整不同。醫療事故類糾紛往往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非醫療事故類案件,不能適

① 參加: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1月6日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

· 246 ·

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只能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

他相關法律法規。

二、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多元的。違約責任以

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為例外;侵權責

任則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公平責

任原則既不屬于違約責任,也不屬于侵權責任,而是

與侵權違約責任并列的一種酌定責任、衡平責任。發

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應具備下列條

件:(1)行為的違法性;(2)有損害事實存在;(3)違法

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

上存在過錯。在醫療事故侵權糾紛案件中,過錯僅指

過失。非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是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認定醫療損

害賠償責任時,應嚴格按照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

件.逐一比較對照。醫療損害是民事損害中的一種專

業性較強的情況,關鍵在于認定造成損害事實的醫療

行為是否有過錯。但是醫療損害與一般侵權行為造成

的損害有不同之處。在醫療活動中,有很多醫療行為

都具有創傷性或致損性,也就是說正常的醫療行為本

身對患者就可以造成一定程度的身體健康損害,如手

術切口、各種藥物的副作用、x射線對人體的照射等都

是對人體健康的侵害。而在通常情況下,患者并不認

為這些醫療行為是對其身體健康權益的損害。有部分

醫療損害是合法的?;蛘哒f是不違法。所以不會被追

究法律責任,而另一部分醫療損害不能為患者接受,

并且有時會被追究責任。前者稱為合理的醫療損害,

后者稱為不良醫療后果。對合理的醫療損害和經過無

過錯的醫療行為診治后出現的不良醫療后果(損害),

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過錯等都可以成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免責事由。①考察一起醫患

糾紛所爭議的事件。醫療機構是否應予免責。有兩個

至關重要的因素不應回避或忽略。一是該醫療機構及

其醫務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醫療能力.包括該醫療機

構是否擁有與其等級和專業范圍相當的專業人員、醫

療設備和醫療水平,該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是否具備

與其醫療相當的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二是行為是否

符合通行的醫學規范。即其對患者采取處置措施的方

法或程序,是否符合醫療法規、行業規范、專業技術要

求或通行的醫學理論。有人認為。非醫療事故醫療糾

紛案件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在有的情況下。醫療

機構和患者均無過錯,但確實造成了患者的損害事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4期)

實,應由醫療機構和患者分擔責任?!睹穹ㄍ▌t》第132

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的

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據個案情況自由裁量,其功能在

于分配“不幸”而非懲罰過錯。所以必須準確把握公平

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該原則的適用條件如下:(1)加

害人的行為與受害人之損害存在因果關系;(2)加害

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3)對此種損害行為法律未規

定無過錯責任原則;(4)若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則

顯示公平;(5)公平責任原則無免責事由且不適用精

神損害賠償。 面已經提到過醫療領域是一個特殊

的領域。醫療損害與一般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有不同

之處,有部分醫療損害是合法的,是允許的。人是世界

上最復雜的“機器”,人類對自身的研究和對疾病的認

識是有限的。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

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

了受損害的風險??梢?,醫療工作是一項高風險的職

業。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

于進了“ 保險箱”。在醫療活動中伴生的危險具有正當

性,是以人類健康利益的謀求為目的.只有在醫療機

構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擔責。筆者認為.公平責任原

則不能適用于非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案件。

三、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不等同于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

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

診療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有人

認為,只要是醫療糾紛,必須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

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才負責賠償.否則不予賠

償?!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

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边€有人對

醫患之間發生的一切糾紛都往醫療事故上靠.只要是

在醫院發生的事。就認為是醫療事故糾紛。但是醫療

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

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

經過行政或司法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其情

況相當復雜,少數已構成醫療事故。兩者有本質的不

同?!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特別規

定。其適用的范圍僅限于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

償糾紛。對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行為引起的醫

療糾紛.已經超出了作為處理醫療事故特別規定的

《條例》的調整范圍,因此,以這類糾紛的處理,不能適

① 參見:王曉路、李衛著,《醫療損害的司法認定》,載于《人民司法》20__年第9期,第57~59頁。

② 參見:劉言浩著,《人身損害賠償與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載于《人民法院報》20__年3月12日b4版。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4期)

用《條例》的規定處理,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

規定處理?!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關于“公民、法

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

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我國民法確定

的對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予以救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法

治社會對人權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醫患關系是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親屬之間因診

療護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一種民事法

律關系。醫患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在確認醫患關系

是否成立并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訂立的一般理論

上,我國《合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因當事人一方

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

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敝劣诋斒氯巳绾涡惺蛊?/p>

雙重請求權,一般認為應限制競合,也就是受害人享

有雙重請求權,但一旦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請求權也

就當然消失。如果其中一個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則

時效較長的另一請求權仍然存在。最終,當事人只能

行使一個請求權的內容。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

時.醫療損害行為既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債務而構成

債務不履行,也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而

構成了侵權行為。因此,在民法上,當以醫療損害為理

由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時,既能以侵權作為原因,也能

以債務不履行作為原因,即在醫療損害賠償問題上,

存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鑒于違約責任不承

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損害,難以享

受到違約責任中對財產損失認可可得利益的優點,因

此.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侵權責任較為有利

于受害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實際履行、違

約金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定金責任等。由于醫患雙方

訂立醫療契約時.一般不約定違約金和給付定金,在

醫方違反其應盡的義務而對患者造成了財產損害和

精神損害的情況下,由于違約金責任和定金責任不存

在.而實際履行已不可能.所以一般適用損害賠償責

任。②

四、評析意見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和合同法理論、侵權法理論

分析本案,可以看出:本案屬人工引產所引起的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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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不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在《合同法》分則中

沒有將醫療服務合同列入法條。根據《合同法》第124

條的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

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

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本案是否適用《合同法》總

則的規定呢?《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合同的內容由

當事人規定。而合同的內容明確規定了要有合同的標

的。那本案的合同標的的是什么呢?是引產術中的胎

兒?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將人身作為合同的標的。

對此.分析認為,本案的合同標的與合同法調整民事

主體以合同進行經濟活動相互交易而產生的法律關

系的規定的內涵不符,不屬合同法所調整。合同法的

內容中還明確規定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約定??v觀本

案,當事人之間根本就沒有違約責任的約定,故認定

醫院方違約沒有事實基礎,也不符合法定的條件。本

案不屬醫療事故,也不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

處理本案的糾紛。所謂醫療事故必須是以醫療事故的

發生為基礎.本案并未發生醫療事故。事實證明,某縣

人民醫院對文某大月份引產,采用羊膜腔內注射利凡

諾引產術,嚴格地履行了引產手術的各項程序,正常

地施用藥物.成功地實施了引產,終止了妊娠。醫院在

依規操作實施正常手術的情況下,文某娩出活嬰屬意

外,醫院沒有過錯。娩出的活嬰是否存在有健康與智

商的隱憂與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同樣

的道理,病人到醫院治病,目的是為了把病治好,而醫

院未能將病人的病治愈.有的甚至在醫療中病死,醫

療方是不是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呢?顯然不能。醫院在

娩出活嬰后.征求了活嬰親屬的意見“搶不搶救”,而

其親屬表示“不搶救”。此一事實證明了醫院方尊重了

活嬰親屬的意見,并且醫院是否搶救的行為與文丹的

腦癱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醫院并無過錯。本案屬正

常引產.且成功地終止了妊娠,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

在用藥、手術等方面沒有過失.沒有民事侵權的過錯

行為。因此,某縣人民醫院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文丹出

生后.形成腦癱為多因一果,且沒有證據證實為醫院

的引產行為所致。綜上所述,不能認定為違約責任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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