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范文1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簽訂試用期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秳趧臃ā芬幎ㄔ谠囉闷趦?,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范文2
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撰寫技巧
1、學習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標準;
2、學習各種勞動人事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3、握各種工傷引起的糾紛如何應對;
4、《社會保險法》實務應對策略
5、《工傷保險條例》實務應對策略
6、勞務派遣實務應對策略
7、理解和掌握員工手冊的基本知識、制訂的基本方法、原則與技巧;
8、理解和掌握企業規章制度的基本知識、制訂的基本方法、原則與技巧;
9、學習如何調崗、調薪與合理解雇裁員;
10、掌握如何有效在新勞動合同法架構下調整薪酬及其體系設計;
11、學會如何應用相關法規避免陷入各類誤區,規避用人風險,加強對違紀員工的管理及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能力;
12、輕松結交眾多志同道合的人力資源從業伙伴。
課程大綱:
一、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
(2)加班工資、業務提成、生活補貼、房補、獎金應否計入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
(3)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可否超過十二年?哪些情況不能超過十二年?
(4)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有無上限和下限?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
(5)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上有何區別?
(6)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如何計算?
(7)企業違法辭退“三期”女職工,員工可否要求企業同時支付“三期”工資和二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8)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不依法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可否要求企業加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社會保險法》實務應對策略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拖欠社保費的,有什么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如何處理?
3、員工不愿意買社保或員工自愿降低投?;鶖?,并與單位簽有協議的情況下,該協議是否有效?
4、試用期間,是否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5、因第三方的責任而產生醫療費用的,能否報銷?
6、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條件有哪些?怎樣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7、企業協助辭職員工騙取失業保險金,有什么法律風險?
8、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哪些,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9、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有什么法律責任?
10、跨地區就業的,社會保險如何對接,現階段的做法有哪些?
11、未繳足15年的人士,能否退休,如何處理退休事宜?
12、辦理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三、《工傷保險條例》實務應對策略
1、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2、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樣控制期間的風險?
3、因工作需要應酬喝酒導致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4、異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如何認定工傷?
5、停工留薪期間過后,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6、工傷員工借故拒絕復工,如何處理?
7、工傷員工借故拒絕配合做傷殘鑒定,如何處理?
8、已經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嚴重違紀,企業能否解除合同?
9、對于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事故,如因第三人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機受傷,如何處理?受害人司機能否要求工傷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賠償?
10、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理賠款項替代職工工傷賠償待遇?
11、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與勞動者私下和解,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12、從工傷事故的發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結,時間可能超過3年,是利還是弊?
四、勞務派遣實務應對策略
1、新法下勞務派遣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2、業務外包與勞務派遣如何劃分?
3、用工單位如何規避同工同酬風險?
4、用工單位如何行使對派遣員工的退還或退換權?
5、用工單位如何追究派遣員工的損失賠償責任?
6、怎樣規定派遣員工的辭職程序和離職責任?
7、用工單位如何應對派遣合作爭議和勞動爭議?
8、派遣員工退回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設計?
9、勞務派遣下的工資、工時、休假、社保、工傷問題如何處理?
10、如何處理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派遣員工?
五、各種勞動人事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一)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二)競業限制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三)培訓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四)勞務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五)借調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六)離職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七)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八)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九)入職登記表和招工名冊的主要內容、設計技巧和注意事項
(十)員工離職申請表的主要內容、設計技巧和注意事項
六、企業員工手冊撰寫技巧
1、員工手冊包含哪些內容及常見的幾類不合法規定
2、制定員工手冊的原則和方法
3、員工手冊在運用中的訣竅,有哪些關鍵點必須涉及,有哪些錯誤必須避免
4、員工手冊涉及到的法律條款
5、制定員工手冊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及準則的設定
6、如何處理送達書面通知的舉證及證據固化等疑難問題
7、與員工手冊內容相關的勞動爭議精彩案例評析
七、企業規章制度撰寫技巧
1、勞動合同法時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2、企業規章制度的必備內容
3、規章制度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地位
4、企業制度建設常見問題
5、規章制度的現狀
6、制度制定和執行的重點和難點
7、企業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關系和適用關系。
8、勞動合同法對規章制度的影響
9、規章制度能為企業帶來什么?
10、如何預防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帶來的風險?
11、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應對措施
12、企業規章制度的風險防范
13、員工手冊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4、招聘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招聘管理的原則、流程和注意事項。
15、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6、工資支付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7、獎懲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8、考勤與加班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9、如何有效運用企業規章制度對員工加強管理?特別是對問題員工和高層員工、關鍵崗位員工的管理?
20、企業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敗訴原因分析
21、規章制度能否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22、法院對規章制度的效力的認定
八、如何有效調整薪酬及其體系設計
1、法律上“工資”的含義與范圍?
2、怎樣理解“以崗定級、以人定檔、以業績定獎金”?
3、怎樣進行簡單有效的崗位價值評估?
4、“以崗定級”,如何操作?
5、“以人定檔”,如何操作?
6、“以業績定獎金”,如何操作?
7、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該定多少才合理?
8、工資扣除技巧與企業勞動紀律配套設計?
9、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常見誤區?
10、不同地區對加班、休假工資計算和支付的特殊規定?
11、醫療期、病假、工傷、休假等情形下的工資支付?
12、住房、汽車等特殊福利待遇的控制和保護?
13、年終獎、季度獎考核與發放常見誤區?
14、銷售人員工資、貨款管理中的常見誤區?
九、如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及綜合案例分享
1、和諧理念的解讀,勞資雙方如何和諧相處?
2、勞動爭議發展趨勢
3、勞資關系將呈現多元化、復雜化、逐步趨于國際化。
4、勞動者權益保障迫切,員工從權益訴求轉向利益訴求;
5、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實現勞資“雙贏”。
6、人力資源、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員工手冊應該包括哪些必備內容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勞動監察制度》等關注點。
7、在校生、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待崗人員等特殊群體的勞動用工風險防范;
8、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經濟補償?
講師介紹
梁偉權
國內知名勞資專家國家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中國人事法務協會高級顧問
中國管理研究院勞資關系管理研究所首席研究員中國勞動關系在線首席顧問
國家人社部人力資源法務咨詢師考證培訓講師中國總裁培訓網金牌講師
廣州人事局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常務理事廣州市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
梁老師精通勞動法規,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梁老師在全國各地巡講“勞動法相關課程”,受益企業達20000多家,真實案例教學,將枯燥的勞動政策法規溶入實際管理當中;學員參與討論、互動,課程生動有趣,深入淺出,讓學員迅速學以致用。深受廣大企業管理者、人力資源從業者的好評。
梁老師長期擔任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和法律顧問,專門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爭議訴訟及勞動法律研究工作,對于企業管理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有深刻的了解,處理各類勞動糾紛案件1000余件(包括個人、企業),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蘇、上海、廣東、廣西、山東、四川、重慶、湖南、湖北、福建、海南、遼南、云南、江西等地,對各地勞動地方法規有較深的了解,對勞動法有很深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戰
經驗,接受過廣東電視珠江臺、廣州電視臺、珠江經濟廣播電臺和《廣州日報》等多家媒體的采訪;最近《應對勞動爭議爆發期》一文發表在《南風窗》雜志2009年第5期;較全面的總結了我國勞動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特別對引入第三方獨立機構參與協調的想法,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與指導作用,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梁老師顧問或服務過的客戶有:
華北油田管理局、中國水利電力物資公司、東風日產、萬寶冷機集團、金羚洗衣機集團、南方電網、長大公路集團、長宏公路、廣鋁集團、永紅服裝配件集團、、廣州日用五金、聯動科技、創穎實業、奧地利索恩照明、新加坡赫比電子、新加坡諾衛環保、美國溢隆實業、臺灣崧尉股份、愛創域(香港)公司、上海正英、北京瑞升、信和光柵、臺灣先力光電、美西樂士、卡爾諾網絡、滿堂紅(中國)地產、中地行地產、廣州郵政、全球通大酒店、家園連鎖酒店、嬌妍日用品、芙蓉坊連鎖、二天堂連鎖、廣州酒類專賣連鎖、大千鋼琴、歡樂反斗城玩具、點石珠寶、年青人眼鏡量販連鎖、國匯保險、大同搬屋、金達航運等。
本課程可根據客戶需求提供內訓服務,歡迎來電咨詢。
【時間地點】 2012年5月05-06日 上海
2012年5月19-20日 佛山 | 2012年5月31-6月1 北京 | 2012年6月02-03日 廣州
【參加對象】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經理/專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部門經理等。
【費用】 2500元/人 (包括資料費、午餐及上下午茶點等)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范文3
關鍵詞:國有企業 員工關系 管理
某移動通信企業作為電信分營后組建的國有企業,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加強勞動用工管理,進一步深化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將員工分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簡稱:勞動合同制員工)和通過勞務派遣公司將通用型可替代性的崗位的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簡稱:勞務派遣員工)。其員工的來源一般分為幾個渠道:分營過程中劃撥過來的電信老員工隊伍;通過校園招聘或社會渠道招聘進來80后新員工隊伍。
對于派遣制和新招聘進來的新員工的“能下”問題,每年通過績效考核,強制排序,2%的績效欠佳員工考核評D后,通過溝通勸退或合同到期后不續約,不但完成“能下”問題,同時也解決了“能出”問題。針對此類的新招聘的員工則不用等到年底考核,在試用期內根據日常表現即可收集一定的實習操作或銷售能力欠佳的數據后,通過實實在在考核數據讓其出局。
而對于合同制員工,特別是在國有企業內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員工,“能下”問題是我們關注的重點,也是激發企業活力的重要因素。
“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公正公開原則:用人管理做到憑數據說話,以事實為準繩;公平競爭原則:用人崗位通過公平競爭上崗,擇優入??;互動溝通原則:用人雙方相互溝通,避免單方面強制執行??赏ㄟ^以下幾個案例來分享我們操作中的注意事項和經驗。
一、自愿性質——主動降崗,退位讓賢
1.案例背景。合同制老員工甲5等,在營業廳從事統計稽核崗位,在日常工作中,態度良好但能力欠佳,經常不能完成前臺員工受理業務的稽核工作,往往需要廳經理或值班經理每天花一定的時間幫助其完成,工作效率低,為此其當年的成績評為D。在分公司領導的溝通中,員工本人提出,其年齡大,對日趨復雜的業務稽核和各類卡的管理工作感到力不從心,愿意換個崗位。
2.處理結果。詢問甲是否愿意擔任單店業務直銷崗位(4等),并對該崗位日常的工作進行交代,但明確告訴其該崗位是需要降等。甲考慮了一定的時間后,通過分公司內部調動,以員工簽字確認的形式即完成了“能下”工作。
3.操作注意事項。第一,通過梳理分公司5年內要退休的員工名單,并加強與日常溝通(非正式溝通的方式)。第二,以關愛員工為出發點,通過調整崗位,為即將退休的員工找到合適的崗位,并調整好工作節奏,使其能提前安排和適應將來的退休生活。
二、被動性質——能力不足,競聘淘汰
1.案例背景。合同制老員工乙9等,原來擔任部門經理,后因分公司升級,因為年齡和工作能力等問題將其安排在高級客戶經理崗位上工作。但其綜合表現一般,本人卻認為曾經為在分公司創立及日常經營工作中作出過很大的貢獻,自己認為業績良好,而且組織也應該給予其一定的待遇。
2.處理結果。分公司領導認為,其在高級客戶經理崗位上工作,一是影響團隊業績,二是阻礙了年輕有能力的員工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過將分公司所有高級客戶經理崗位公開競聘的形式,完成了“能下”工作。
3.操作注意事項。第一,發現分公司有在高職等,但工作業績欠佳的員工,在公司組織的競聘崗位公開時就考慮是否進行全員工競聘。第二,競聘之后,找落聘員工溝通,將其安排在其他崗位上。且溝通前準備好材料,讓數據說話:例如市場條線員工的業績、計量員工的計量獎金、個人的出勤記錄等。
三、客觀原因——競聘風險,落聘降崗
1.案例背景。合同制員工丙9等,想參加公司其他崗位的競聘,分公司考慮該崗位的重要性,決定也將其9等的崗位拿去公開競聘,并明確告知,如落聘而分公司恰巧在公開競聘中找到了合適的人選,該崗位將不再為其保留。同時請他仔細閱讀了公司文件職位招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并簽字確認。
2.處理結果。該員工沒能成功競聘,同時其崗位有了更合適的人選,為此分公司通過執行制度,在組織機構調整的過程,完成了“能下”工作。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范文4
一直以來,我們把創業視為一種能力,通過創業這個過程創造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對于大學生而言,我們更視創業為一種銳意進取的精神。但今天,我們只把創業當作一種工具來利用。除了充分的信息、理性的分析以及對自身行為的掌控以外,還需要法律的支持來幫助當代大學生在創業的過程中更好地實現自己預期的目標。創業公司要成長,大學生應當主動適應當前的創業環境,儲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做到未雨綢繆。
1公司成立和治理相關法律問題
在公司創立過程中,創業團隊所要進行的重要工作包括:首先理順對內對外的股權結構。對內是指創業團隊內部的股權劃分和員工期權制度的建立,對外是指如何正確處理創業團隊和投資人的關系。除此之外,為了夯實公司管理和永續經營的基礎,需要理順勞動和知識產權歸屬制度,此時公司很可能需要經驗豐富的外部律師幫公司建立勞動管理體系。再者,在設計階段和執行階段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并規范商業模式。參考鏈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821024/answer/38221450最后瀏覽日期 2016/2/16。
具體而言,根據一般程序,創業團隊需要在公司注冊前簽訂“股東協議”,然后依據《公司法》和相關的行業準入要求成立公司。創業公司在注冊成立后,需要盡快取得主營業務方向必需的各種資質證書、許可證等,也需要租賃辦公場所、采購基本設備。這就涉及“房屋租賃合同”“設備采購合同”。以下以“股東協議”為例詳述。
股東協議既是股東間有關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共同經營一項事業的民事合同,又是公司成立后如何經營管理、決策、利潤分配等重要運營規則的基本依據,對于創業公司起步意義非同小可。參考股東協議及注意事項,鏈接:http://mtsohucom/20151112/n426213370shtml 最后瀏覽日期2016/2/16。 公司股東合作協議應對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規定,包括:公司出資,股東認繳公司注冊資本是企業成立的前提;表決權,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主要途徑;股東協議還可以對股東身份的繼承做出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企業利潤分配的比例應當與股權比例一致。當然,以上所有約定還應當體現在章程之中。
股東簽訂合資協議有其必要注意事項: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其次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2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創業公司在注冊成立后,需要招聘員工。對于大學生初創團隊而言,勞動合同的簽署也涉及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根據筆者小范圍問卷調查創業團隊得出的結果,創業團隊在實踐的過程中,認識到以下問題:
首先,要避免簽署空白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由此可知,空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由于空白勞動合同依法屬于無效合同,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實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創業團隊應當注意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保留含企業蓋章的勞動合同原件。其次,在實踐中創業團隊內部成員之間往往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公司本身是法人,公司與創業成員之間的雇用關系需要通過合同確定下來。但由于很多現實原因或者經驗不足的疏漏,企業與創業成員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而創業者依然愿意為自己的團隊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創業團隊中的個人應該注意保留工作相關證據,為日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奠定基礎,其中重要的證據包括工資支付憑證、勞動者以員工身份和其他個人、機構簽訂過的合同文書等。最后,要注意,創業團隊中的勞動者有相對自由的“辭職權”,勞動合同期限不是約束勞動者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辭職不是違約。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是不能隨意解雇勞動者的,故一般而言,勞動合同期限設置越長,對勞動者越有利。
3公司股權相關法律問題
公司在發展過程中,股權會不斷發生變化:股權轉讓,新股東加入,或者舊股東退出,公司股權變動帶來的是新老股東的雙贏還是當事人的痛苦?這就涉及股權變動時的安排策略。
發展期作為公司非常重要的階段,通常會引入新的投資者,這就涉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問題,對于一般投資者而言,通常用兩種方式稀釋股權,其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贝颂帒⒁獾膯栴}是:若涉及新股東的資金是否能及時到位的問題,則應在股權變動協議中明確說明相應的違約責任。再者,在引進新的股東導致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時,則要對新股東的資信問題進行詳細的了解與分析,分析新股東是否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以避免日后出現不必要的紛爭。其二是轉讓股權或股份,我國《公司法》對于股權轉讓,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進行規定。①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币簿褪钦f,本公司股東之間,股權可以自由轉讓。但對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边@也就是說,公司可以通過將某一股東的股權轉讓他人的方式達到稀釋該股東股權的目的。②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庇纱丝梢?,我國法律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的規定更為嚴密和煩瑣,創業團隊應該仔細研讀相應條款,做到有的放矢。
還應注意的是,處于發展期的創業公司,應該聘請常年的法律顧問,在遇到數額較大的交易或者不慎卷入糾紛時,可以得到專項法律服務。
4公司深度發展相關法律問題
公司到了成熟期,一般已經規模相當,有能力的公司開始考慮與其他公司開展更為深層次的合作,此時就會涉及“戰略合作協議”,該協議出于長期共贏的考慮,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實現更具深度和廣度的合作。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范文5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勿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4、一邊倒合同不能簽。
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所以,相當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職時面對用人單位制定出的勞動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見,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見,往往被用人單位拒絕后,也不敢再堅持己見,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簽了字,先得到這份工作再說。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是表示自己對這份合同認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這份合同的行為。如果拿不出用人單位在簽合同時采用了脅迫或欺詐的證據,就只能被認定為這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為,就不能說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
百貨商場員工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認真履行。
一、甲方聘用乙方為**員工。合同期自200*年元月1日至20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員工姓名、崗位、工資見花名表。
三、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專業知識、安全、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等有關方面的教育,合格后上崗。
四、乙方要努力學習,積極工作,提高技術,遵守甲方勞動紀律,愛護設施、設備、用具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五、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安全條件,及勞動保護用品。
六、甲方執行提供零售業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及其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七、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甲方應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額(工資標準見花名冊),次月10日支付上月工資。
八、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辦理社全養老保險。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按國家和省市法規辦理。
十、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為15天。
十一、有關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變更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甲乙雙方的其中一方發生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損失程度和責任予以經濟賠償。
十三、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由甲方負責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留存兩份。
甲方(蓋章) 鑒證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鑒證人員: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范文6
問:試用期內要簽合同嗎?
答:入職一個月內,就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簽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以上九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 注意事項:
① 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
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②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③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④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⑤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⑥另外還有特殊的法定必備條款,這是法律要求某種或者某幾種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之別要求除了規定一般的法定必備條款之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臺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現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勞動臺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
(2)關于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有理由退工。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的是完全的舉證責任。
無理由走。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試用期合同無效。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現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定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3)最低工資及勞動時間的若干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最低工資規定》指出: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除去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夜班、高溫、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享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另外,如果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日則須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勞動報酬。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支付賠償金。
(4)勞動爭議的處理
①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②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