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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我鎮村(居)委一級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參照《**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村(居)委會負責安全生產巡查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加強對本轄區安全生產狀況的巡查。鎮政府將定期檢查督促村(居)委會執行本辦法。
村(居)委會應根據本村(居)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在村(居)委會領導下依照本辦法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工作。配備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所需經費由村(居)委會承擔。
第四條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在市、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
第五條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二)通過巡查及時掌握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及有關行業標準的情況;
(三)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應當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同時向鎮政府、區辦事處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了解掌握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配置和管理狀況;
(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并將檢查發現的情況記錄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條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履行職責。執行巡查任務時,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市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證》。
《**市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發放。
第七條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業務知識;
(二)具有高中或相當學歷,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并有半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安全生產巡查工作。
第八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的安全生產專業培訓工作。
第九條村(居)委會負責對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進行日常管理,市、鎮(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進行業務指導。新晨
第十條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在工作中表現優秀的,由我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由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村(居)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撤職或辭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生產巡查職責,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巡查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巡查制度范文2
一、巡查主體
鎮成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副鎮長擔任組長,環保所所長擔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環保所,環保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巡查人員由責任區書記及村書記組成,明確巡查責任區域和責任人。
二、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巡查內容
1、村莊房前屋后具備小花園、小菜園等設施,是否實現廚房、洗滌污水的就地綜合利用,不形成黑臭水體。
2、村內是否存在農村生活污水亂排亂放,造成街道、地面污水橫流現象。
3、是否出臺了村規民約并對村民進行了宣貫,村規民約張貼在村莊顯著位置,隨機抽查村民對該村規民約的了解情況,知悉率應達到80%以上。
三、巡查方式
巡查制度范文3
(試行)
為嚴格執行"兩票三制",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巡視設備按規定認真巡視檢查設備,提高巡視質量,對發現設備的異常、缺陷,應認真分析、處理,并及時匯報,做好記錄,杜絕事故發生。
1.變電站的設備巡視檢查,一般分為正常巡視(含交接班巡視)、全面巡視、熄燈巡視和特殊巡視。各變電站應制訂設備巡視標準卡、設備巡視簡化卡,經審批后認真使用:正常巡視持設備巡視簡化卡進行,全面巡視持設備巡視標準卡進行,熄燈巡視和特殊巡視不使用巡視標準卡。
2.巡視應按規定內容、路線進行。
3.正常巡視的時間規定一般為:
3.1有人值班站除在交接班時、高峰負荷時、晚間閉燈時認真巡視外,對運行設備還應每二小時巡視一次。
3.2無人值班站正常巡視周期:110kV變電站每周2次(含全面巡視);35kV及以下變電站每周1次(含全面巡視)?,F場核對上一次交下的巡視記錄。
4.每周應使用設備巡視標準卡進行全面巡視一次,內容主要是對設備全面的外部檢查,對缺陷有無發展做出鑒定,檢查設備的薄弱環節,檢查防火、防小動物、防誤閉鎖等有無漏洞,檢查接地網及引下線是否完好。
5.熄燈巡視的內容主要是檢查設備有無電暈、放電、接頭有無過熱現象。
5.1有人值班變電站每周星期五晚上必須熄燈巡視一次。變電站站長每月至少參加一次夜間巡視。
5.2無人值班變電站熄燈巡視周期:110kV變電站每月不得少于2次;35kV及以下變電站每月不得少于1次。
6.遇有下列情況應進行特殊巡視:
6.1大風前后的巡視。
6.2雷雨后的巡視。
6.3、冰雪、冰雹、霧天的巡視。
6.4設備變更后的巡視。
6.5設備新投入運行后的巡視。
6.6設備經過檢修、試驗、改造或長期停運后重新投入系統運行后的巡視。
6.7異常情況下的巡視。主要是指:過負荷或負荷有明顯增加時、超溫、設備發熱、系統沖擊、跳閘、有接地故障情況等,應加強巡視。必要時,應派專人監視。
6.8設備缺陷近期有發展時。
6.9、法定節假日、上級通知有重要供電任務時,應加強巡視。
10事故跳閘和設備運行中有可疑現象時;
7.巡回檢查人員必須由責任值班人員執行或監護值班員進行,不得由實習人員,徒工或其它人員代替。
8.巡視高壓配電裝置一般應兩人一起進行,經考試合格并由單位領導批準的人員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時,必須隨手把門關好。
9.運行人員進行巡視檢查時,應攜帶移動通訊設備,方便中控室召回處理事故。
10.運行人員巡視檢查時,應攜帶巡視檢查記錄,根據記錄的巡視項目,對照設備逐一進行巡視檢查,每檢查完一項,隨即在"巡視檢查記錄薄"對應欄內打"√"或填入相應數據和記事。
11.巡回檢查時應隨時攜帶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電筒,聽棒和其它檢測工具等),檢查中應精力集中、認真細致,根據設備運行特點看、聽、嗅、摸和測等方法,綜合分析設備運行狀況。
12.值班人員檢查完畢后,將巡視檢查時間、檢查人姓名、檢查類別、檢查項目及結果記入巡視檢查記錄。
巡查制度范文4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嚴格執行安全培訓制度,及時了解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等重點領域開展全員安全培訓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七部委《關于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28號),開展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進一步促進高危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專項督查調研?,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調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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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查調研內容
1.貫徹落實國發〔*〕5號、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安監總培訓〔*〕228號及全國農民工安全培訓專題視頻會議精神情況。
2.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提高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準入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07〕5號),提高相關人員準入門檻情況。
3.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培訓〔*〕257號),加強煙花爆竹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情況。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5.企業建立安全培訓制度、保障培訓投入、開展全員安全培訓特別是農民工安全培訓、為農民工辦理保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等情況。
6.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嚴格教考分離制度,將安全培訓納入監察執法的重要內容,開展安全培訓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情況。
7.安全培訓機構特別是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直屬安全培訓機構按標準收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情況。
三、人員組成及時間安排
1.人員組成。本次督查調研共分6個組,每組負責兩個?。▍^、市),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人員、部分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培訓骨干參加(詳見附件1)。
2.時間安排。督查調研安排在5月下旬,時間10天,具體日程安排由各督查調研組與被檢查省(區、市)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商定。
四、督查調研方式
1.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督查調研組全面聽取所到地區或企業的安全培訓特別是農民工安全培訓情況介紹,查閱培訓工作制度、計劃、記錄和檔案等相關材料。
2.突出重點,隨機抽查。本次督查調研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全員安全培訓,特別是農民工安全培訓為重點。督查調研要深入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采取針對性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3.實地座談,現場考核。通過與企業、從業人員及培訓機構負責人座談的方式,聽取培訓質量與效果的反饋意見。采取現場提問、考核、問答等方式,考核從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安全知識掌握情況,通過考核檢查培訓的質量與效果。
4.總結匯報,加強指導。督查調研結束后,各組要按省份形成督查調研報告,并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要注意發現和總結安全培訓特別是農民工安全培訓方面好的經驗及做法。
五、工作要求
1.請有關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按《督查調研組組成人員名額分配表》(見附件1)分配的名額,于5月15日前將參加督查調研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培訓司。
2.被督查地區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對本次督查調研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督查調研組開展工作,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巡查制度范文5
一、我國偵查訊問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立法對偵查訊問過程中的偵查訊問的主體、偵查訊問的地點、偵查訊問的程序、偵查訊問的時間 和偵查訊問的具體步驟和方法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這對偵查機關的權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也對偵查訊問制度也進行了較大范圍的完善,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0條增加規定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該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中禁止刑訊、變相刑訊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則與理念。這也是國際社會通行的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通過立法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權利。
(二)拘傳與傳喚后的訊問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84條將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改為二十四小時,該規定有效的緩解了偵查辦案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前控制時間過短,導致偵辦案件困難的情況。同時增加了對于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的規定。該修改便利離開偵查機關及時、有效的處理現行犯。第117條規定對傳喚形式的規定有效的防止了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權益。
(三)通過強化看守所的權利遏制刑訊逼供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0條增加規定,應當在拘留后將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對以往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發生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的情況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時在第116條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該條規定直接禁止了以往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提外審,從而有效的防止了刑訊的發生。 以期通過對偵查辦案機關的監督和制約相應完善對看守所部分監督權力 。
二、我國偵查訊問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偵查訊問制度的現行法律規定已經基本符合現代偵查訊問制度的特點,內容上也已經相對較為完整,但是由于偵查人員擁有法律賦予偵查訊問的天然權力而對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卻賦予不足,從而致使我國偵查訊問權力與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嚴重失衡的局面,目前我國偵查詢問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未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雖然《刑事訴訟法》在第50條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明確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但并沒有對《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如實回答義務進行改變,該條規定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形成了直接的沖突,直接弱化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同時因為該規定的存在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權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2.對犯罪嫌疑人知悉權未作規定。作為偵查訊問正當性的依據的知悉權,是犯罪嫌疑人對涉嫌犯罪事實和有關證據等情況與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的權利,但是我國訴訟法僅規定其在偵查訊問時能了解偵查人員的身份,對于其涉嫌犯罪的任何相關信息卻未作出規定,這對我國現行立法來說確實是一種缺失。
3.犯罪嫌疑人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目前,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幫助的形式是通過律師的幫組獲得,新的刑事訴訟法對律師進入偵查階段的時間及其地位進行了修改,但律師的實際介入時間仍為第一次訊問之后。此時的律師僅為辯護人身份,而法律沒有明確賦予辯護人擁有調查取證權力,這種模糊的規定極大地弱化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獲得幫助的權利,從而導致犯罪嫌疑人律師幫助權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
4.偵查機關的權力缺乏有效制約。對偵查機關的監督集中在立案和逮捕批準權兩個方面,而對于訊問過程中對監督法律仍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又屬于公訴機關和在自行偵查的案件中還的偵查機關,權利集中導致現實中對偵查訊問權利對監督只是流于形式。
5.偵查訊問制度的缺陷,也是導致偵查訊問實踐中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和直接因素,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偵查機關使用更加隱蔽的非暴力非法訊問方法從而導致非法口供難以得到排除,偵查機關因偵查訊問的需要不當對運用偵查羈押以及偵查訊問中嫌疑人的待遇不佳對其心理產生重大影響。
三、我國偵查訊問制度的完善
偵查訊問的目的應當定位于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與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統一,這是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雙重目標在偵查訊問過程中的具體落實。然而,偵查訊問過程中權利與權力的嚴重失衡更進一步弱化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因此,我們應該通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地位和加強對偵查訊問機關的監督和制約來不斷善偵查訊問制度,逐步調整目前嚴重失衡對權力(權利)結構。
(一)提高犯罪嫌疑人對訴訟地位
1.反對強迫自證其罪,鼓勵如實回答的同時建立沉默權制度。作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成為訴訟主體及鼓勵其自愿陳述的基礎性條件的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服務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118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實回答義務。對于這兩條規定學界爭議較大,大多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50條與第118條的規定直接沖突。對于學界爭議,本人認為從立法條文來看,二者并無沖突,其只是對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同方面的要求,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是對偵查訊問人員的要求,如實回答義務則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學界之所以認為二者存在沖突,其實質上是現行立法對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權利結構規定不完整所造成的。因此我們在立法上就應當對此進行完善,通過建立沉默權制度來完善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的權利結構缺陷,在這樣的權利結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選擇供述或沉默。當其選擇自愿供述時,其就負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2.擴大律師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對作用賦予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權。建立律師在場制度,通過賦予第一次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對于擴大律師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對作用賦予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權具有重要的意義。2012《刑事訴訟法》雖然對律師的權利有所增加,但是對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訊問時,律師是否有權在場的問題,新刑事訴訟法沒有涉及。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在場的權利和賦予第一次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律師在偵查訊問時在場能夠有效的遏制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行為,解決非法證據的證明責任問題,同時可以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保障口供質量并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力。
3.賦予犯罪嫌疑人知悉權。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訊問時犯罪嫌疑可以知悉偵查人員的身份,但對于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相關案情等信息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其有權獲悉,犯罪嫌疑人獲得自己涉嫌案件的基本情況不僅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而且也是偵查訊問正當性的依據,因此,我們應當通過立法明確犯罪嫌疑人對涉嫌犯罪事實和有關證據等其他方面的知悉權。
(二)加強對偵查訊問權利對監督和制約
1.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行刑訊逼供案件舉證責任對倒置。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和第54條明確規定禁止使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及非法證據排除。但是,使用暴力、誘騙等非法取得證據除了非法手段導致了極為嚴重的傷亡后果,其多是難以給予證明;加之檢察機關對偵查違法很少進行監督以及法律規定缺少對訊問方法評判標準,偵查人員也難于進行自我約束。據此可以考慮在非法證據排除的舉證責任方面應當吸收行政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偵查部門來證明其訊問過程的合法性。
2.加強對訊問程序、方法、時間、地點、條件等的限制。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讓被訊問者在偵查階段充分享有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應該嚴格履行規定的偵查人員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前履行告知義務程序及內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對訊問的地點和持續時間有明確規定,但對每次訊問時間間隔未作出限制,只規定以辦案的需要為條件進行傳喚,該規定過于寬泛,因此應當設立基本的訊問啟動條件。
3.重構司法機關的權利結構。建立偵查、羈押的分管制度。,實行偵查機關的偵查權與司法機關的羈押權相分離,可以減少偵查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機會和條件,使羈押管理人員也能夠對偵查人員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約。明確審、記分離制度,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人員的直接監督職能,檢察機關應盡可能多地介入偵訊活動,如派檢察員臨場監督,對審訊程序和使用的手段、方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監督,對審訊人員的不正當乃至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追究。
巡查制度范文6
一、督查基本情況
學校各單位、各部門高度重視,及時召開會議傳達文件精神,并對照《方案》中督查內容提前開展本單位自查工作。經巡查,各單位、各部門能夠嚴格按照上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學校疫情防控工作具體任務扎實開展信息排查、健康監測、清潔消殺、物資管理、教育宣傳等工作,并做到基礎材料齊全、完整。
各學院召開專題會議,對學生的行為管理做了進一步規范和要求,同時加強值班值守工作,制定具體的工作值班表,做到三級聯動防控機制;協助學校***、***、***及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聯防聯控、校園管控等方面工作,并制定了應急處置方案;在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基礎上,結合專業特點和工作實際,努力創新疫情防控工作形式和模式,積極開拓工作思路。總體而言,全校上下能夠做到將學校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落實落細。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有的單位(部門)領導對疫情防控工作重視程度還不夠高,思想上仍存在“弦不緊”的現象,推動責任落實的力度還不夠大,統籌抓、從嚴抓、長期抓的韌勁還不夠足,總體上對學生日常管控較好,對教師的日常管控強度還不夠足。
2.有的單位(部門)對師生體溫情況和外出情況的掌握還不夠及時和詳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對疫情防控工作宏觀把控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還不夠強,疫情防控要求的必備信息材料匯總的還不夠全面、不夠完整。
3.有的單位(部門)疫情防控工作程序把握的還不夠精準,在辦理人員外出請假、特殊情況報備、大型活動報告等事宜時,履行相關手續還不夠嚴謹,具體程序還不夠規范。
4.有的單位(部門)全員防控、常態化防控的意識還需進一步提高,與時俱進開展疫情防控教育和宣傳的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強,工作的部署和推動還需進一步從嚴從實,對標自查工作還需進一步抓深抓細。
三、督查評分結果
詳見《疫情防控督查指導工作測評分統計表》
四、整改意見和建議
1.不斷增強疫情防控工作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協同配合,繃緊防疫這根弦。
2.持續強化疫情防控責任意識,完善防控工作機制,真正做到常抓不懈,落實責任不放松。
3.進一步加強疫情科學防控宣傳力度,引導師生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增強戰勝疫情的信心和決心,營造全面參與聯防聯控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