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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違法”抑或“不法”?
作為法律學上的規范用語,“違法”與“不法”是兩個涵義與功能存在差別、卻又容易引起混淆與爭議的概念?!斑`法”是最為人們所熟悉、最接近日常生活邏輯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行為在客觀上與法律的要求相悖,即“對法律義務或禁止命令的違反”。[i]在行政法上,“違法”概念的功能主要體現為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效力的評價,行政行為“違法”意味著其內容或形式在客觀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進而導致對其效力的否認。[ii]而“不法”概念則是大陸法系刑法、侵權法與國家賠償法上犯罪構成、侵權責任構成或國家賠償責任構成的重要環節之一,“構成要件”、“不法性”與“有責性”乃是遞進式的法律責任構成的三大要素。其中“不法”是指行為無正當理由侵害他人權益,即在滿足“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從整體法秩序角度對行為后果的否定性評價。[iii]
然而,日常生活語境中的“不法”與“違法”概念不僅語義基本相同、甚至在許多情形中可以互換使用,[iv]這很容易使人們忽略、混淆它們在法律語境中的不同涵義與功能,或者引發相關爭議。例如,在行政法學研究領域,有關“違法”與“不法”的爭議或者將其相混同的現象就時有發生。茲詳述如下:
問題一:“違法”與“不法”的混淆--違法行政行為需要以過錯為要件嗎?
關于違法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我國行政法學界一種廣為流傳的觀點認為:違法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僅需滿足客觀上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過錯。[v]學者在論述該觀點時,往往借鑒民事侵權法、刑法上的違法(不法)學說,認為行政行為違法“必須是造成社會危害”、“行為人有主觀方面過錯”的行為,[vi]反之,如果行政機關所作的行為“既非故意、也非過失,就不構成行政違法”。[vii]這種觀點具有濃厚的民事侵權法上“行為違法(不法)”說的特征,即“違法性(不法性)”判斷除了需滿足違反法律義務、侵害權益這一條件外,尚需以行為人的過失為必要。[viii]起步較晚的中國大陸行政法學在違法行政行為的認識上顯然受到了該學說的影響。
然而,侵權法學說所稱的“違法(不法)”概念實際上是指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不法”概念,與行政法學者理解的“違法”行政行為概念完全是兩碼事。由于我國民法學者并不注意“違法”與“不法”用語上的區分,這引起了行政法學者在借鑒民法學說時對這兩個概念的混淆[i]--以侵權法上的“行為不法”說來解釋“違法”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而得出“違法行政行為需以過錯為要件”之結論。這不僅完全混淆了“違法”與“不法”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評價機制,而且與行政訴訟司法實踐的要求相悖。實際上,無論是在域外或是我國的行政訴訟實踐中,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判斷均持一種客觀標準--即無需考量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具體的法律規范即構成違法(欠缺“客觀上之正當性”)。[]
問題二:行政行為的客觀違法可以作為推定過錯的依據嗎?
與上述將過錯作為違法行政行為構成要件的觀點不同,有學者認為,行政行為違法是一種客觀違法,但這種違法是過錯的表現,行政行為客觀上表現出違法,“必然源于主觀心理的過錯”,違法的本質應認定為過錯,違法行政行為可作為推定過錯的依據,“這和傳統的有過錯就有責任的概念相一致”,因此,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歸責原則其實就是過錯責任原則。[i]
這種觀點與民事侵權責任中的“過失客觀化”機制頗有類似之處。在將過失作為不法性要件的“行為不法”說中,以行為的客觀違法作為推定過失的條件,從而實現過失認定的客觀化。但侵權法上“過失客觀化”機制中的客觀違法是指行為人對客觀注意義務規范的違反。[ii]那么,行政行為的客觀違法必然是對注意義務規范的違反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上述觀點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行政行為違法但無法認定過錯的案件。[iii]可見,并非所有的違法行政行為都可用于推定行為人之過錯,行政行為的客觀違法與過錯并不存在必然聯系,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歸責原則亦不能等同于過錯責任原則。
問題三:“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可以解釋為“不法”嗎?
眾所周知,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適用“違法”歸責原則,[iv]即采用行政行為“違法”標準(如認定事實錯誤、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等)作為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依據。然而,該歸責原則被認為無論是在學理上或是實踐過程中都面臨著無法克服的困境--“違法”歸責原則的存在使得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無需以過錯為要件,只要導致侵害的公權力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某種違法狀態”,即可決定責任的歸屬。這導致了一種畸形的客觀歸責機制。[v]因為以“行為違法之客觀狀態”作為歸責依據,實際上是混淆了法律責任構成中的“客觀不法 性”與“主觀有責性”要素,在學理上是難以自圓其說的。[vi]更為“致命”的是,在司法實務中,對于那些盡管違法、但無法認定過錯的公權力行為,如果以“客觀上的違法狀態”作為歸責依據,進而作出賠償判決,將導致個案中的不公正。
為了化解“違法”歸責原則的上述“危機”,我國有學者提出了關于“違法”的不同理解。[vii]他們認為,“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當理解為侵權法上的“不法”,并以“行為不法”說解釋其涵義,以“過失”作為“不法”的必要條件,最終使得“違法”歸責原則產生過失責任原則的效果。這種解決問題的方案與我國學界針對問題動輒要求修改法律的取向不同,體現了法解釋學的智慧與技藝。但問題在于,“不法性”畢竟是法律責任機制中針對行為的客觀評價要素,以“不法”取代“違法”作為歸責原則,并未在理論上使國家賠償責任擺脫“客觀不法性”與“主觀有責性”之二元構造含混不清的狀態。況且,在當下我國學界、司法實務界并不明確區分“不法”與“違法”的情形中,該解釋方案所產生的實際效果令人存疑。
針對我國行政法學研究中關于“違法”與“不法”概念的模糊認識與爭議,本文嘗試從法理上對這兩個概念的涵義、評價機制予以厘清,闡釋它們在行政法上各自發揮的作用與功能,并在此基礎上試圖澄清一些錯誤認識,以期發揮“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不法”與“違法”概念的規范涵義及其評價機制
漢語法學中的“不法”與“違法”源自于日本法學,而日本法學中的“不法”與“違法”乃是對德國法上rechtswidrig與gesetzwidrig的翻譯,即表示“違法”的單詞為gesetzwidrig,表示“不法”的單詞為rechtswidrig.“不法”與“違法”在漢語日常語境中涵義的近似卻容易導致對其法律涵義的混淆。對作為法律概念的“違法”與“不法”的理解,須從“法”的涵義著手,從中可以引申出其在法教義學上的不同涵義。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語言中,“法”被精確地區分為兩種表述方式。例如拉丁語中的jus和le,法語中的droit和loit,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語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語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viii]它們分別指向不同的涵義。其一,西文中的le、loit、gesetz、legge表示直觀意義上的成文法規范,具體的規定、規則。其二,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diritto表示較為抽象的觀念性的法、整體的法、價值意義上的法,相當于英語中的justice或right,具有“公平”、“正義”、“正確”的涵義。[i]與之相對應,“違法”與“不法”的涵義亦呈現出較大的差異,進而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評價機制。
第一,對應于“法”的第一層涵義(le、loit、gesetz、legge),“違法”是指對成文法規范、具體的規定或規則的違反。[]這是一個直觀的、最接近日常生活邏輯的法律概念,通常人們所說的違法就是指行為對具體的法律規則的違反。從法律評價機制角度看,“違法性”實際上是依據法規范對特定行為所作“價值中立”的客觀評價,只要行為與具體的法規則或禁止命令相抵觸,就可作出違法性評價。
作為一種法律評價機制,“違法”體現了法定主義調整方式的要求--將法看作是客觀的評價規范,凡是違反作為客觀評價標準的法規范的行為均屬“違法”,而不論行為人能否理解規范或是否存在過錯。這種“違法性”評價因而被稱為“客觀違法”,[i]其意義在于:由于違法只是意味著客觀上對法律規范的違反,因此“違法性”判斷實際上是通過對行為的客觀的、外在的表現與結果的規整,從而起到確定行為界限、確立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秩序之功能。
第二,對應于“法”的第二層涵義(jus、droit、recht、diritto),“不法”是指對“觀念性的法、整體的法、價值意義上的法”的違反。凱爾森在其純粹法理論中對“不法”概念作出了準確的闡釋。凱爾森認為,對“不法行為”的界定須在“整體法律秩序”的基礎上加以判斷,“不法行為”是“根據法律秩序的意圖必須加以避免”的行為,[ii]在他看來,“不法行為”是法律責任調整機制的前提條件--由于“不法行為”是從整體法秩序的角度被賦予否定性評價的行為,它實際上已經觸及法秩序所能容忍的極限,那么,法律只能用制裁這種嚴厲的規制手段(法律責任)予以調整了。這一認識與各部門法中的法律責任理論相一致--行為的“不法性”(不被整體法秩序所容忍)是法律責任調整機制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與正當性基礎。盡管在各部門法中,不法性并非所有法律責任形式的要件,但不以“不法性”作為責任的要件,并不表示在判斷責任成立的過程中無需考量“不法性”因素。[iii]
“不法”評價機制主要體現在德日刑法、侵權法與國家賠償法上的法律責任構成中。按照其主流觀點,“不法”作為法律責任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行為“無正當事由產生了破壞法秩序的后果”。[iv]“不法性”判斷是在行為滿足構成要件的基礎上,考察行為結果導致的權益損害是否具有整體法秩序意義上的“不法阻卻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行使職權等),不具備“不法阻卻事由”即構成不法。特定的行為只有在客觀上具備“不法性”,才能進入“有責性”層面的判斷?!翱陀^不法性”與“主觀有責性”構成了法律責任評價機制的兩大核心環節。[v]司法實務中的主流觀點將“不法性”定位于考察行為在“結果上”導致的侵害是否被整體法秩序所容忍,這種學說因而被稱為“結果不法”說(erfolgsunrecht)。[vi]
對“結果不法”說構成挑戰的是“行為不法”說(handlungsunrecht)。[vii]該學說認為,判斷不法性不僅須考察行為的結果,而且亦須關注行為本身。如果不是故意侵害他人權利,行為不法性的成立須以行為人的過失為必要,但對過失的判斷則采用“違法性”評價機制,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違反了法秩序中的“注意義務規范”即可推定過失,即“過失的客觀化”。反之,若行為人已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時,即使其行為具有侵害他人權益的客觀后果,也不能被認為構成違法。“行為不法”說將缺少合理的注意增加為“不法”概念的組成部分,“不法”意味著過失的存在。
綜上可知,作為法律概念的“違法”與“不法”在規范涵義、評價機制均存在著較大差別。我們不能從日常生活語境的角度對其作出想當然的理解。兩者在不同的法領域具備各自的意義脈絡,從而發揮不同的功能。這也為我們認識行政法的“違法”與“不法”概念的功能提供了認知框架。
三、“違法”與“不法”在行政法上的功能
(一)“違法性”判斷:行政行為效力的客觀評價機制
在行政法上,“違法”所發揮的行政行為效力評價功能源自于“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這一原則是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在行政法上的體現,即將法律規范作為客觀的評價標準,實現對行政行為效力的評價與規整,從而最終發揮以法律拘束行政、統合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這種調整方式可以在凱爾森的法規范體系理論中得以解釋。
凱爾森認為,在法的規范體系中,除了基礎規范(grundnorm)之外,任何規范都具有法的適用和法的創造之雙重功能。行政行為除了具有適用法律的“執行”功能外,同時也能創造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為具體法秩序的淵源。因此,行政行為也屬于法的規范體系中的一個環節,具有“個別規范”的屬性。[viii]在“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法律對行政行為的調整實際上就是以“高級規范”為依據對作為“低級規范”的行政行為的規整,其焦點在于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在權限、形式與內容上違反了上位“淵源”的具體要求。一個行政行為及其所創設的具體法秩序之所以合法,因為它由構成法秩序一環的另一高級規范所創設,并在權限、形式與內容上符合其具體要求。[i]因此,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合法性)判斷乃是依據上位法規范所作的具體的、客觀的評價,只要行政行為與具體的上位法規范相抵觸,即非常直觀地作出違法性評價。這是一種外在的、客觀的效力評價機制--一旦行政行為構成“違法”,其后果在于效力上的瑕疵,即該行政行為所創設的具體法秩序不符合整體法秩序的要求,從而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或確認無效。
這種評價機制并不涉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在法理上,法律評價機制中對行為人過錯的探究之主要功能在于確定法律責任的歸屬,過錯意味著“行為人具有某種在道義上應受非難的心理狀態”,或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的不可原宥性”,[]以過錯作為歸責依據是現代法律責任理論最為重要的特征之一。但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判斷并非在于確定法律責任的歸屬,而只涉及行為效力的評價。同樣,違法行政行為(效力上的瑕疵)也并不必然意味著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存在。
(二)“不法性”判斷:行政行為損害后果的正當性評價機制
作為法律責任機制的前提條件與正當性基礎,“不法性”在行政法上的功能主要體現在行政賠償責任構成之中。對此有著較為清晰闡釋的當屬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國家賠償法。日本、臺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以“故意或過失”與“不法侵害”為核心要素的行政賠償責任構成,基于不同的學說或法解釋學進路,行政賠償責任構成中的“不法性”判斷可通過多種方式體現出來。
其一,依據在司法實踐中處于主導地位的“結果不法”說,行政賠償責任構成按照三階層、遞進式的邏輯結構而展開,即“構成要件不法性判斷有責性判斷”。在個案中,如果某一行政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并符合構成要件,即進入“不法性”判斷階段--考量該行政行為造成的權利侵害結果是否具有整體法秩序意義上的“不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職務等);如果不具備“不法阻卻事由”,該損害權利之結果即構成“不法”,從而進入“有責性”判斷階段,考量行為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如果行政行為同時滿足“客觀不法性”與“主觀有責性”兩個條件,則行政賠償責任成立。
其二,依據“行為不法”說建構行政賠償責任構成,由于過失被認為是“不法”的必要條件,[i]行政行為的損害結果是否構成“不法”取決于行為人是否有過失的存在。即進行“不法性”判斷時已經將行為人的過失考慮在內(涉及歸責要素的考量),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法律責任中“客觀不法性”與“主觀有責性”之核心要素展開的順序與構造,但無論采用哪種“不法”學說,對于大多數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并無差別。
其三,上述兩種以民事侵權責任為范式對行政賠償責任構成的解釋引起了廣泛的爭議。許多學者認為,國家賠償法的法律性質屬公法,在公法上,國家立于優越地位,其所作的侵害個人權利的行政行為亦有得到法律授權者(如公用征收)。因此不能照搬民法理論將行使公權力侵害權利的行為視為“不法”,作為行政賠償責任構成的“不法”概念應當解釋為行政訴訟意義上的“違法”,即考察的要點在于導致權益損害的行政行為是否違反了法規范。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權利損害是適用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ii]按照這種思路,將以“違法性”取代“不法性”,進而建構出與傳統理論有所不同的國家賠償責任構成:如果某一行政行為導致了他人權益損害,則考察該行為是否在客觀上違反了具體的法規范(違法性判斷);若構成“違法”,則進行有責性判斷(考察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在此思路之下,國家賠償責任構成包含了“公權力行為”、“損害”、“因果關系”、“違法性”與“有責性(故意或過失)”幾大要素。
然而,如果從法律責任構成的核心要素角度分析,盡管“違法”與“不法”的評價機制存在差別,但“違法性”判斷在行政賠償責任構成中仍然發揮著對行政行為導致的權利侵害“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為整體法秩序所容忍”--即“不法性”評價之功能。因為在三階層的行政賠償責任構成中,作為“不法性”判斷依據的“不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與履行職務等),其實就是行政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即時強制”措施。所謂“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對于現時發生之緊迫危害,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行為或財產采取的約束或處置性的強制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在緊迫情勢中保護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不受侵害、或為了阻止更大損害的發生。[iii]行政法上的“即時強制”措施在發動條件、規范目的方面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完全一致,可以看作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在行政法上的表現形式。而“即時強制”顯然屬于行政執法人員合法的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行政賠償責任構成中對于“不法阻卻事由”的考量基本上就可以轉換為對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合法履行職務行為的判斷。在“依法行政”原則之下,對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合法履行職務行為的判斷,必然是依據具體的上位法規范,考察其權限、內容、形式與程序等要素是否在客觀上符合法律要求的“違法性”(合法性)判斷。如此,對于行政行為造成的權利損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考量,就被轉換成了對該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合法性)判斷了。
這一結論揭示出行政賠償責任構成中“不法性”評價與“違法性”評價的同質性:既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權利損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判斷,在法律技術上可以轉換為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違法性”判斷,那么,我們也可以認為,“違法性”通過對造成權利損害的行政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上位法規范作出判斷,實際上發揮著“不法性”評價的功能。
由此可見,將國家賠償法的性質定位于公法,并引入行政訴訟意義上的“違法”取代傳統侵權法上的“不法”所建構的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與三階層的行政賠償責任構成之間并無本質不同,兩者都顯示出“客觀不法性”與“主觀有責性”的法律責任二元核心構造。
四、結論:澄清一些錯誤認識
本文的分析厘清了“違法”與“不法”兩種不同的法律評價機制。在行政法上,它們在各自的意義脈絡中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同時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滲透”、相互關聯。對這兩種評價機制的混淆或認識不足,乃是我國行政法學上某些錯誤認識的根本“癥結”所在。
首先,“違法行政行為須以過錯為要件”的觀點之所以錯誤,根源在于對“違法”與“不法”的混淆,錯誤地以“行為不法說”來解釋違法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而導致將法律責任機制中的歸責要素(對過錯的判斷)不當地引入到作為行政行為效力評價機制的“違法性”判斷之中。實際上,這種觀點不僅與主流的行政行為理論相抵牾,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亦經不起推敲。通說認為,行政行為法律效力的產生,主要取決于表示于外部的行為客觀形態,即行政行為只要在客觀上對特定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了直接影響或拘束,即可視為發生法律效果。[iv]由于行政行為法律效果的產生并不依賴行為人的主觀意思,那么對其法律效果的違法性判斷,亦無需探究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正如我國臺灣學者所言,即使是“精神失常之公務員于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所為之行政處分,如該處分客觀上已具備合法之要件,其效力并不因而受影響”。[v]在行政訴訟司法實踐層面上,“違法”所發揮的對行政行為效力的評價功能主要體現在“類型化的違法行政行為”為合法性審查提供判斷基準的過程之中。盡管各國法制對違法行政行為具體類型的把握呈現出令人眼花繚亂的差別,但從法律適用邏輯要素的角度進行歸納與分類,仍然可以將其較為規整地表述為“主體違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作為違法”、“內容違法”、“程序違法”、“法律依據違法”與“事實根據違法”等方面。[vi]作為合法性審查基準的違法行政行為具體類型,在適用過程中均遵循客觀標準,即根據個案中行政行為的客觀表現作出違法與否的判斷,并未涉及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評價。即使是以行為人主觀動機違法為要素的“行政濫用職權”亦無需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實際上,判斷某一行政行為是否構成“行政濫用職權”是根據行為客觀的、外在的表現推定是否存在“違背法定目的”、“考慮不相關的因素”等違法情形,至于導致違法的原因是否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則在所不問。正如我國學者所言,行政行為構成“行政濫用職權”,“不僅包括行政行為人惡意行使裁量權的違法”,甚至包含著行為人出于善良動機而導致行為目的與法定目的不一致的情形,但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并非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必須考量的因素。[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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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以下內容與學校對論文的寫作要求不一致,請以學校要求為準。
一、關于論文選題的要求
(1)必須在本專業范圍內選題,不能選與本專業無關的題目。
會計學專業選題的大致范圍包括(可參考所附會計學本科畢業論文參考題目,僅供參考):
①會計方向
②財務和財務管理方向
③資產評估研究方向
④審計與會計制度設計方向
⑤電算化會計研究方向
⑥管理會計與成本會計方向
(2)理論性不能太強,應選擇能聯系實際的主題來寫(如不能寫“企業合并報表的編制方法研究”;如果選題符合要求但無法或不易聯系實際來寫,也應重新選題;對不易獲得實例或數據的選題也應重新確定題目)。
(3)選題不能太大,主題必須明確(如“論企業財務管理”就沒有一個明確主題,太大太空)。
(4)只能有一個主題(如“論企業財務風險的防范與市場營銷策略的選擇”就包含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題)。
(5)題目必須清楚完整地表達論文主題(如“企業財務風險的防范”可以作為論文的寫作主題,但作為論文題目則不合適,合適的題目例如“企業財務風險防范機制的研究”)。
注意:如果原所選論文題目不符合要求或無法完成,請盡快重新選題并發送至我的郵箱(xinyg@126.com)。
二、論文選題與寫作步驟
第一步,查閱文獻資料,找出當前與本專業相關的熱點問題以及研究現狀。 第二步,根據資料收集的難易程度及本人的專業愛好確定一個論文寫作的初步方向(即主題,以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以及大致所需的參考資料(初步確定,可根據寫作進度隨時修改補充)。
第三步,收集資料。
(1)應根據確定的主題有針對性地收集所需資料;
(2)資料可來源于網上、學校圖書館或資料室、公開的企業信息(如上市公司年報,統計年鑒等)、各種專業數據庫,也可以自行購買與論文主題相關的專業書籍。
(3)注意收集的資料應盡可能全面,應涉及到論文主題的各個方面,這樣才能使后續的論文寫作有足夠的參考資料;
(4)應收集最近年份的文獻資料,不要收集過于老舊的資料(經典文獻
資料除外);
(5)應收集與論題相關的參考文獻12篇以上,含兩篇或以上英文文獻。 第四步,分析整理資料(將所收集資料歸類,并以此作為確定論文提綱的依據)。
這一步很重要,應在分析整理所收集資料的同時,對資料進行分類,這個分類也可以作為論文寫作的初步框架(即確定從哪幾個方面來寫),請重視!
第五步,列提綱。根據所收集資料及其分類確定論文寫作提綱,相當于目錄但比目錄更詳細,應在前一步分析整理、分類的基礎上進行。
第六步,修改提綱,完善論文結構。
應按基本邏輯關系修改論文結構:理論概述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這一步屬于理性分析的過程,應在分析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自己的觀點,并對論文提綱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步,應用資料(將所收集資料的相關內容應用到至論文相關部分)。 第八步,修改完善論文并重新收集所欠缺資料(修改所應用資料并加入自己的觀點,進一步完善論文結構)。
如果在此過程中發現尚有應補充的文獻資料,則應及時重新收集。資料的重新收集工作應根據需要貫穿于論文寫作的全過程。
對于實證論文寫作,則應進行相關實證分析(如提出假設,建立分析模型,收集和選擇數據,驗證假設,得出結論等)。
第九步,定稿,準備論文答辯。
注意:不能長篇引用所收集的文獻資料,應對所引用資料進行必要修改加工,并加入自己的觀點,對直接引用未經刪改的文獻資料應注明出處。
三、正文的邏輯關系
引言之后的正文章節安排應注意各章節之間的邏輯關系。一般的邏輯關系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正文部分必須遵循這樣的寫作思路。
論文各章節內部也應注意邏輯關系,邏輯關系不能混亂。
正文應包含以下內容:
⑴相關理論介紹。
⑵提出問題并分析問題。
⑶針對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建議。
具體撰寫論文時,應在符合一般邏輯關系的基礎上,再根據本人論文的具體內容進行相應補充和調整。
四、關于正文寫作
在正文論述中應根據論點加入相關實例、數據或案例,以增強論文的說服力,不可僅有單純的文字論述(實例或案例應恰當融入論述當中,不要將案例作為單
獨一章)。
五、關于標題規范
⑴標題含義應清晰完整,不應太省略;
⑵論文總標題應反映論文主題;
⑶各章節標題應高度概括所屬章節的內容,即標題應與內容一致; ⑷標題字數一般不超過15;
⑸標題中不能出現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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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國法治
我國民法通則尚未明確確立善意取得制度,但通過民事特別法和司法解釋在具體案例中的運用,已昭示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已經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不同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我們可以看到善意取得制度作為民法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重要制度,為塑造一個重視法治的中國,維護交易活動的安全,已有了它該有的名份。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論
通說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基于日耳曼法以手護手(handwahrehand)的原則,“認為汝將汝的信任置于何處,應于該處尋之”,它的真實含義是:任意與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對人請求外,對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①這千年來,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存在,發展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必定有它存在的理由?,F在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占有的動產,但他將該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動產是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它物權。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者運用立法技術進行法律推導的邏輯結果,其直接的理論依據是物權變動中的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原則要求將物權的變動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并向社會公開。公信原則即法律保護交易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公示的信賴。公信原則進一步保護當事人的積極的信賴,確認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權變動,即保護人們對“只要占有相關的證書,就有權受領某項給付”原則的信賴,在取得某項權利和某些給付的時候,取得人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信賴土地登記簿或證書的內容是正確的。②在德國民法典中,認為這項信賴保護原則是構建私法法律制度的社會倫理因素,只有當人與人之間的信賴至少普遍能夠得到維持,信賴能夠作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基礎的時候,人們才能和平共處。在不相互信賴的社會中大家將處于一種潛在的戰爭狀態。善意取得就是信賴原則的表現形式之一。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關鍵是善意和非善意之區別,而非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肯定說與否定說之評析
動產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已是國內外的通說。既使在善意取得無明文規定的國度,動產善意取得在其法律解釋或實踐中依然存在。
然而,在中國目前的經濟類型、社會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僅僅適用于動產抑或將不動產包括在內,國內學者均有不同見解。
1、肯定說,持肯定觀點的學者認為,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應該被承認,他們認為僅以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建立,交易方不會誤信不動產占有人為有權處分人而與之交易為理由,一概排斥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這對于相信登記公示力而與無權處分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來說,是違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的。王利明先生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財產主要是動產,并不排斥在特殊情況下,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對不動產交易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③
2、否定說:這是我國大多數學者之觀點,認為善意取得只適用于動產領域。
(1)部分學者認為因為“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建立,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動產之權利狀態為理由予以抗辯已不可能?!雹芄省安淮嬖跓o所有權或無處分權人處分不動產所有權的可能性”。⑤這兩種觀點,排除了無所有權人處分不動產的可能性,但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我國尚無完整統一的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法,造成實踐中不動產登記管理混亂,標準不一,登記內容不全面,登記效力不確定等問題。加上國民維護自身權益意識淡薄,不主動去變更查證登記簿,所以登記權利內容與實際權利狀態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
(2)還有一種否定說的觀點認為“對于已登記的不動產發生登記錯誤,應通過公信原則或登記更正程序來解決,不適用善意取得?!痹谶@個觀點中,若根據物權法基本理論,物權取得方式有兩大類別: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并未將公信力作為物權取得的法律形式加以規定。若通過公信原則處理,那么善意第三人所獲物權的得來無法律依據。且公信原則是保護交易安全,側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政策,更應依據公信原則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若是通過登記更正程序處理,恢復至原有狀態,那么將要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買受人會對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示公信程度產生懷疑,勢必引起與不動產登記機關和出讓人、所有權人不應有的糾紛。而且善意第三人返還不動產或所有權人重新對不動產進行改善或還原,所需費用不是登記更正程序就可以解決,甚至會造成所有權人、買受人更多的財產損失。
(3)還有的學者認為,從大多數國家民事立法來看,是拒絕將善意取得制度使用于不動產領域,如《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日本民法典192條等,在這里我們要看到一個各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不同和他們在其他立法上的補充問題。英美法日等國家對不動產登記采用形式審查制度的居多,而我國與德國、瑞士等國一樣對不動產登記采用的是實質審查。只有對不動產登記進行實質審查的登記制度,才能保證不動產權利的無瑕疵,并由此正確的公示,使得確認“與權利相關的登記中,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視如登記本上記載而存在?!雹匏陨埔馊〉弥贫鹊姆梢浦彩紫纫吹椒傻靡援a生的經濟制度的不同。在與我國一樣采用不動產實質審查的德國、瑞士均有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892條規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地登記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權利,將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擴大至不動產。一些國家或地區雖然并未明文規定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通過其他法律法規,間接承認了善意第三人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如臺灣《土地法》第43條亦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的效力。”這一條規定就給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善意取得提供法律上的依據。
三、我國目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司法實踐基礎
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的物權立法中,將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作為一個內容明確規定,從前述理論上的分析是行得通的,而且實踐中,在《中國房地產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后,房屋自由貿易的開放,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逐漸完善,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外觀權利與真實權利狀態保持一致的可能性將越來越有保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將不動產包括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里,這說明我國司法實踐中,有將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的潛在需要。在當前,我國不動產的變動依法明文規定以登記方式為公示方式與登記制度不甚完善之間的矛盾,可由法官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自由裁量或登記機關自主調解,但這并不是長久之計。
四、不動產善意取得對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作用
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定時期的社會狀況和社會目標下,適當調整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條件與范圍,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將對有中國特色行政法制建設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1、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在長期的信用打造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比較成熟、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最重要的是有明確的信賴利益保護法律原則。將民法上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等法理,類推適用于行政法。凡是基于政府的權威性、公益性與專業性而使公民信賴政府,政府應對其公共管理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加以補償。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動產公示方法,具有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所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行為是具體行政法律行為,公民基于對該行政行為的權威性、公益性與專業性的信賴而產生對該登記的公信,又基于該公信進行了不動產的變更,由此所涉及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發生不動產登記權利內容與真實權利狀態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動產登記機關的過錯而造成錯誤登記、涂銷。所以在立法上承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將會督促不動產登記機關完善登記程序,認真執行實質審查功能,提高不動產交易的穩定性。否則,便會因為其過錯受到不動產實際所有人的追責,由此承擔過錯責任。
2、從立法上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將會帶動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由于不動產外觀權利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原因之一是共同共有關系中,不動產物權僅登記在一個或部分共有人名義下,這就會在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時,配備有相應的不動產管理條例對此問題進行完善。其次,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上,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如何處理所有權人與有過錯登記機關或有過錯出讓人的法律關系,采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多少?以何種方式來承擔?等等。還有,已登記的不動產的情況的查詢要收取高昂的費用已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而不動產登記機關是否實現公開查冊制度,轉變服務理念由一個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變成一個具有“服務理念”的機構?這也都是我們可以進行思考的并以此為契機帶動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我國法治的影響
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權法上占據一席之地,會促進我國公民增強法律意識,主動進行不動產的登記、變更、涂銷。在我國還有兩種不動產外觀權利和真實權利不一致導致不動產糾紛的。一是登記以外的法律變動,如表見繼承人取得遺產或繼承人取得應繼承份額以外的不動產并為繼承登記。二是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但登記尚未涂銷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在立法上的明確規定,將保護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動態的交易安全,這是以犧牲不動產原所有人一定的利益為代價的。然而正如一法律諺語所說的“凡事與其無效不如有效”(utresmagisvalentquampereat),特別是不動產價值相對動產較高,一旦損失將會對權利人造成重大影響,預見到這樣嚴重后果,繼承人或合同當事人均會主動到不動產登記管理機關去履行相關手續,從而也從源頭上堵住了不動產外觀與真實權利的不一致,使得中國人民傳統的在糾紛發生以后被動訴訟的局面轉變為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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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輯第215頁《再論善意取得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④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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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煙臺市開埠旅游潛力與機遇
煙臺開埠在我國近代對外開放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隨著煙臺市對開埠文化的重視,相關企事業單位及高等院校開展了對煙臺市開埠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視及相關科研、教育的深入和普及,開埠文化得到了社會各方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其保護與利用問題更是成為熱門話題。開埠文化為旅游業提供了豐富的旅游資源,在旅游產品設計、理念創新等方面為旅游業提供了發展的優勢。
一、煙臺市開埠文化旅游SWOT分析
(一)優勢和劣勢分析
1旅游資源存量豐富?!盁熍_山近代建筑群”為開埠文化的代表。目前在煙臺山上保存完好的就有英、美、法、德、日、丹6個國家的27幢風格各異的歐式建筑,堪稱近代建筑的藝術寶庫。2006年5月“煙臺山近代建筑群”被國務院公布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煙臺山近代建筑群作為一項較好的旅游產品具備極大的發展潛力。其本身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品牌決定了它是煙臺開埠文化的代表,是煙臺的形象和標志,也是城市的名片。
商業建筑群資源。煙臺山周圍以及東海濱區域,為外國人居住區、領事館、別墅、洋行、商號、郵局、娛樂場所大多集中在此。東山、毓璜頂、大馬路地帶設置有教堂,民族工商企業不斷增加,作坊、店鋪、飯店、茶館、文化娛樂場所等迅速發展,從朝陽街、大馬路到北大街,以大廟為中心,形成繁華商業區。這些建筑群目前一部分已被發展為旅游景區,但并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開發,其旅游價值有待進一步深度挖掘。
近代輕工業資源。煙臺開埠后,受西方經濟影響,民族工業漸起,經過發展,成為中國近代輕工業的發祥地之一。以紡織工業、電力工業、食品工業、機械制造工業為代表的輕工業資源為旅游業提供了眾多文化遺產,舊廠址和廠史可成為開埠旅游的吸引點。
2旅游市場具備良好游客基礎。2010年煙臺全年接待游客突破 3000萬人次、旅游總收入突破300 億元,2013年旅游接待總人數為5003萬人次,海內外游客、旅游總收入分別達33187萬人次、3312億元,分別增長184%和212%。可見煙臺市的旅游發展進入到持續穩定發展階段,應著手進一步豐富旅游產品,擴大旅游涉及領域。
雖然煙臺開埠文化旅游具有一定的發展優勢,但也存在一定的發展局限。
3旅游資源開拓不足。從旅游產品的角度來看,煙臺開埠文化旅游產品層次與角度過于單一,基本集中在以廣仁路和濱海路為中心的城市濱海觀光、商務、購物旅游圈、以張裕酒文化博物館為中心的葡萄酒文化旅游圈以及蓬萊閣等為重點的自然風光和歷史遺跡度假旅游圈,旅游開發深度不足,對于老黃縣歷史文化、西炮臺歷史文化以及北極星鐘表歷史等能反映老煙臺歷程的內容并未深度重視與開發。
4旅游配套設施不足。目前,煙臺現有的以開埠文化為中心的旅游景區數量較少,且公共場所旅游服務設施不夠便捷、完備和人性化;旅游交通指引標志旅游指南分布范圍較小,普及程度還不夠;旅游熱線的投訴與應急救助
等功能不夠完善;數據更新不夠及時,距離無障礙游覽、智慧旅游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
5旅游形象打造不足。煙臺開埠文化旅游形象的傳達力度不夠,致使傳播范圍和深度有限,市場營銷手段與方式簡單,力度不足。煙臺山融歷史文化與自然景觀于一體,可以說是最能代表煙臺開埠歷史的文化旅游景區,但其開發深度與廣度還需進一步挖掘,宣傳力度也應加強。
6鐵路交通瓶頸制約。在旅游旺季,煙臺鐵路班次與檔次都不能適應旅游業發展的需求,鐵路交通成為煙臺市旅游業一大交通瓶徑。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鐵路資源短缺。煙臺市每百平方公里擁有鐵路里程僅為全省平均水平的73%;每萬人平均擁有鐵路里程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02公里,不足全國平均水平的60%。二是運輸效率低下。煙臺市鐵路時速僅為100公里,到濟南的時間接近7個小時,到北京的時間接近15個小時。三是運能嚴重不足。2009年全市旅客運輸量 311305萬人次,其中鐵路完成3395萬人次,僅占1%,鐵路交通已經成為目前制約煙臺市文化旅游業發展的重要一環。
(二)機遇和威脅分析
1旅游產業整體發展強勁。2009 年,我國旅游業全年共接待入境游客126 億人次,實現國際旅游(外匯)收入39675億美元;國內旅游人數1902 億人次,收入1018369[JP]億元人民幣;旅游業總收入 129萬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113%。 面對發展如此強勁的旅游業,煙臺作為膠東半島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擴大旅游產品種類,將海洋旅游、文化旅游等多種有特色的旅游項目予以整合,增強行業的綜合競爭力。
2旅游a業支柱作用得到體現。煙臺文化旅游在迎接巨大機會的同時也將面臨巨大的威脅。多年來,煙臺對外推廣的形象一直圍繞“山海仙境”、“葡萄酒城”等來展開,而這種形象定位受到了周邊沿海城市的激烈競爭擠壓。煙臺位于山東半島的東部,距青島180 公里,與大連隔海相望。煙臺受制其中,線路編排上處于不利地位。雖然同樣具有海濱優勢,但是因為有周邊幾個知名度較高的旅游城市發展在先,其單純“?!钡男蜗蟛幻黠@。大連、青島、威海等先行者形象宣傳和知名度屏蔽并“干擾”了旅游者對煙臺的選擇。
二、幾點建議和對策
(一)塑造煙臺開埠文化主題形象,實現形象定位差異化
文化是旅游的核心要素,也是構成旅游地持續吸引力的重要源泉,一個城市旅游形象的樹立必然要注重文化內涵深層次的挖掘。煙臺應當塑造出體現煙臺特點,特色鮮明的主題形象,類似于威海的“最適合人居” ,青島早期的歐陸風情、現在的奧帆基地等等,實現城市形象的差異化。為豐富景區的開埠文化游,必須要進一步豐富展館內容,增加系列項目,而這又需要增加投入,得到相關部門支持。
(二)整合開埠文化旅游資源,描繪煙臺文化游大藍圖
煙臺要積極探索景點景區整合、與城市捆綁式發展的路子,真正把煙臺建設成為一個文化旅游城市,一個與文化旅游業有機整合的旅游城市。除此之外,還需要圍繞開埠文化進行相應的城市建設。比如,自火車站、港口碼頭沿海邊到煙臺山修一條旅游通道,構筑旅游大交通;再比如,將百年老街朝陽街、海關街、阜民街等打造成旅游購物的特色街區等等。通過這些建設,將開埠文化由點及面豐富、整合起來,形成特色的文化肌理,與“海文化”組合,構建獨具煙臺特色的旅游形象。
(三)深挖文化旅游內涵,大力培植文化旅游名牌
盡管煙臺市的文化旅游資源非常豐富,但是文化旅游資源的利用率、商品轉化率卻很低,文化旅游產品的精神內涵和藝術的精致程度也很低。如何把深厚的文化旅游資源轉化為文化旅游品牌優勢,是推動文化旅游業快速發展的關鍵。因此,煙臺市的文化旅游業必須以打造知名品牌作為發展的當務之急。比如深挖開埠文化內涵,培育出一批能產生廣泛影響的文化旅游品牌。并選擇知名度高、有影響力、對煙臺友好的境外文化中介機構進行合作,利用其營銷網絡,把煙臺市的文化旅游產品盡可能多地推向國際市場,積極進行文化旅游交流和文化旅游貿易。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資金支持機制,推動文化旅游繁榮發展
應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對文化旅游業進行投資經營,形成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非國有經濟參與文化旅游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國家認可的各種文化旅游企業和博物館、藝術館、藝術團體等。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各種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園區,政府要給予積極支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創立“開埠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基金”。
隨著形勢的發展,煙臺開埠文化旅游的性質定位越來越清晰,發展的方向越來越明確。打造煙臺開埠文化旅游品牌,不僅需要經濟的發展,還要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增強文化吸引力,使游客通過游覽煙臺的碧海青山,滿足其歷史文化、風土人情、飲食文化、表演藝術的欣賞和探求,以此來強化人文旅游資源的開發,從而推動開埠文化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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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玉玲開埠后青島城市建設與旅游業發端[J]旅游學刊,2006(2)[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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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發展優勢;文化資源;旅游資源;策略。
當今時代,文化產業作為一種新的社會財富創造形態,以其所產生的巨大效應,引起世界各國的格外關注。和其他產業相比較,文化產業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點。文化資源又是一種“軟資源”,具有少污染或者無污染,可以多次開發、重復開發和不斷轉換的長處,從而成為世界各大城市加快發展競相爭搶的戰略高地。西部地區有著豐富的文化資源和發展優勢。如何利用這些文化資源和優勢,提升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的大發展,是本文討論的主要問題。
一、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發展現狀思想的落后仍然是制約西部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瓶頸,思想上不創新不注重民族文化產業發展的特色導致西部文化產業發展的滯后和緩慢,許多西部的領導對待西部文化產業一味渴求中央撥款,只求“輸血”,不謀“造血”,所以造成了西部地區文化產業不僅發展不起來反而還非常嚴重地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布局中,大多數西部省區仍然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經濟總量和整體實力與東部地區乃至全國平均水平相比,還存在巨大的差距。文化產業上的高端人才與發達地區比較呈現出較低的態勢。
二、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發展的優勢。新世紀以來,國家對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提出和實施,為西部地區省份的加快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強大動力。當下全國的目光都聚集在西部這塊有待開發的熱土上,從國家確定陜西漢中經濟區到成渝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再到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的動工開發,都體現了國家對西部的發展和開發的重視,隨著各地的大量的熱錢涌入、大量文化產業各類經濟項目、各類行業人才涌進來,為我國西部的各行業的快速發展甚至是跨越式發展贏得了重大發展機遇和提供了重要保障,給西部的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無窮的動力和千載難逢的機遇。
三、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發展的策略。1.品牌就是旗幟,品牌就是競爭力。品牌文化是西部產業文化的重要發展和積極培養的目標,在當下國內著名文化產業品牌中,云南這些年也涌現出了像《云南映象》《麗水金沙》《云南的響聲》等優秀文化精萃,讓國人了解了西部文化甚至于走出國門讓西部文化在海外贏得關注和市場份額,大大地拓展了相關的產業鏈,也打響了西部的文化產業的品牌。2.西部由于地域上的逆式造成了西部經濟基礎的相對薄弱,各相關產業的匱乏,文化產業的薄弱,單只靠政府的撥款很顯然是非常不夠的,要走市場化發展道路,要利用當前國家對西部空前的重視和經濟的投入,積極地加大扶持文化企業和產業發展。3.文化是旅游的靈魂,旅游是文化播種,在西部地區,尤其要注意文化產業與旅游業的互動發展。如古絲綢之路、兵馬俑、九寨溝、莫高窟、香格里拉等等,無不是看到了文化與旅游結合的強大威力,堅持文化唱旅游戲、旅游打文化牌?,F在的地域上的文化相關產業和地域上的旅游文化產業關聯度越來越高、協調性越來越強,造就了優勢互動,旅游中的文化產業日益凸顯,文化與旅游同體化趨勢將會越來越明顯。
四是當代時尚性,要充分了解消費者期望變化、滿足當代人的參與性,體現出當代人的文化需求。搞文化節目和文化互動,如果能夠從俗上升到雅,最后回歸到俗,就是最高境界。西部地區要發展精英文化,但重點是發展通俗文化,這與消費能力、藝術素養等方面有很大關系。
五、美國營銷專家菲利普?科特勒認為,市場由不同的消費者構成,而不同的消費者存在需求上的差異。文化需求有著不同的消費群體,既有像到國家音樂館去欣賞高雅的藝術的消費群體又有像欣賞東北2人轉的平民消費群體,所以文化產業要走多元化發展的道路,文化產業才能遍地開花。
六、這幾年中國民間故事的《花木蘭》《功夫熊貓》,再到《阿凡達》,是由國外投資加入中國元素而征服國人成功的塑造了文化品牌和文化經濟的雙豐收,然我國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尤其是相對落后的西部地區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卻難以出口,其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出口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中充斥的都是中國的元素、中國的思維模式、中國價值趨向,好比有一部電影,所有的演員、相關的道具、相關的場景、故事內容以及影片的敘述方式都是中國本土的,外國人難以理解,必然也影響文化產業走出國門。
七、充分發展西部地域的特色文化產業,例如像《印象?桂林》《印象?劉三姐》《印象?麗江》等“印象”系列都以西部著名的風景景區為依托,著名的風景景區自身就是飽含豐富的文化內涵,如自然流暢的民族風情、悠久的歷史文化等,在演出內容上將表現當地風土人情、自然風光的歌舞表演作為演出內容的主體。表現出了西部的自然山水的美麗景色西部人民在數千年的歷史發展,造就了多姿多彩、豐厚無比的民族文化,使得西部成為我國最具特色的文化資源特色的地區,給了西部相關的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極其堅實的基礎和條件。近年來,西部地區積極開發屬于西部自我最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積極地發展獨具西部特色的文化產業,給西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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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西部資源型地區;城市化;問題;路徑
作者簡介:伍應德(1962—),男,貴州省六盤水市委黨校副教授,研究方向:經濟管理、區域經濟。
中圖分類號:F0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0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6-01-02
城市是人類文明的標志,是人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中心。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標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建立資源型城市118座,其中煤炭資源型城市63座[1],六盤水市作為典型的煤炭資源型城市之一,城市化與全國一樣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和快速發展。城市化成為六盤水市經濟持續較快增長的強勁動力。但是,作為資源型地區,六盤水市的城市化發展遠遠落后于全國和其它同類地區水平。加快城市化進程是六盤水市實現經濟轉型和快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六盤水城市化發展現狀
六盤水市是伴隨“三線”建設發展起來的新興工業城市。1964年,被國家確定為“三線”建設的戰略重點區域;1965年,煤炭工業部在六盤水地區設立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1966年,經國務院批準境內的礦區更名為特區;1970年,六盤水地區所轄的六枝、盤縣、水城3個由礦區演變的特區,即六枝特區、盤縣特區、水城特區,被作為國家推進工業化發展和布局的重要地區;1978年12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六盤水撤地建市,成為當時貴州省除貴陽市外的第二個省轄市。六盤水市成立30多年來,城市化總體上經歷了3個時期:一是城市化恢復發展期(1981-1991)。這一時期,三線建設推進了六盤水市的工業化進程,使六盤水市由一個純農業地區向工業基礎城市邁進,城市化也進入萌芽時期,但當時的城市化水平極低,1980年前全市城市化水平在10%以下。10年間,市域城鎮化率年平均增長速度為0.11%。第二個時期是1990-2000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處在平穩增長時期,全市城市化水平從15.2%提高到19.2%[2]。第三個時期是2001年至2010年,城市化進入了快速發展期,城市化率從19.2%迅速提高到28.65%[3],增長了近9個百分點。2011年,六盤水城市化水平超過了30%,城市化發展真正進入快速發展的軌道,但是六盤水市的城市化水平與全國城市化平均水平相比較,發展緩慢,差距從1980年的5.1個百分點擴大到2010年的21.3個百分點。
二、六盤水城市化進程面臨的問題
1.小城鎮布局不均衡
截止2010年,六盤水市有98個鄉市辦事處,年末常住人口285.43萬人。全市有30個建制鎮,小城鎮的發展存在著區域不平衡性。其中六枝特區5個、盤縣20個、鐘山區4個、水城縣只有1個。列為省、市政府建設的12個重點鎮,分別為六枝特區2個、盤縣4個、水城縣3個、鐘山區3個。而且這12個鎮的城市化總平均水平也沒能超過30%。小城鎮建設布局數量上,盤縣建制鎮占總數2/3,遠遠多于六枝特區、水城縣,在城鎮化水平上,鐘山區高于六枝、盤縣、水城三縣。
2.小城鎮發育程度低,集聚效應不強
隨著中心城區建設步伐加快,大量人口遷入城市,城市化水平大幅提高。但是,在小城鎮建設方面,由于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又缺乏產業支撐,使其不能更多地增加人口容量。一般來說,一個小城鎮只有當鎮區人口達到1萬人左右時才能發揮經濟中心對鎮域經濟的集聚作用,2萬人時作用比較明顯,超過5萬人可以產生“棘輪效應”,[4]對鎮域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明顯作用。而六盤水市大部分小城鎮的人口規模都不足1萬,有的甚至不到1000人,六盤水市小城鎮發育程度低,規模不夠大,不能產生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
3.城市化水平滯后,城市化水平低
六盤水市的城市化水平與全國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六盤水市2010的城市化水平為28.6%,大致相當于全國1994年的平均水平,比全國2010年的平均水平49.95%[5]低20個百分點,可以說比全國至少落后了16年。原因在于六盤水市城市化嚴重滯后于工業化。具體表現為三次產業結構和三次產業就業結構不協調,2010年全市產業結構為6.0:60.6:33.4,而就業結構為50.7:13.8:35.5[3]。同時,六盤水市工業結構存在不協調問題,重化工業占99%以上,是以資金密集型為主,勞動密集型的輕工業和加工業比重小,對就業的貢獻率相對較小。
4.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城鄉差距大
一是城鄉人口素質差距較大,城鎮居民與農村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比超過1.5。二是城鄉收入差距較大,2010年六盤水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19元,農村人口人均純收入3600元,城鄉居民收入差距3.87倍。農村人口素質和收入水平較低是影響城市化進程的兩大制約因素。農民素質低影響農民進程就業的能力,難以在城市中就業立足。農民收入水平低和房價過高的現實影響農民進城購買住房的能力和欲望,農民同樣難以在城市立足。
5.文化底蘊不深厚,城市發展的內在動力不足
沒有和缺乏文化的城市,就像一架晝夜生產的機器,缺少魅力、活力、凝聚力和創造力,是一座沒有靈魂、意志、科學思維和精神支柱的蒼白城市,難以可持續發展[6]。六盤水市是“三線建設”以來,由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三線建設工作者移民和大量外來人口形成的城市,是典型的“移民”城市,缺乏共同認可的城市文化,文化底蘊不深,給城市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這是大多數資源型城市的共同特征和城市發展面臨的問題。據不完全統計,六盤水市就有約40萬人在昆明、貴陽、成都及海南購房,他們打算把這些城市作為今后生活養老的地方。這就充分證明了資源型移民城市缺乏一種人們共同認同感的精神文化。
三、推進六盤水城市化的路徑思考
未來一個時期是六盤水市推進城市化的關鍵時期,“諾瑟姆曲線”指出:世界各國城市發展過程的軌跡是一條被拉長的S型曲線。它將城市化進程大致分為3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初期,城市化率30%以下,城市化速度比較緩慢;第二階段是中期,城市化率在30%-70%,城市化加速發展;第三個階段是后期,城市化水平超過70%,城市規模在達到90%以后趨于飽和[7]。2011年,六盤水城市化率超過30%,根據“諾瑟姆曲線”來看,六盤水進入城市化發展的第二階段,進入了加速發展期。
1.堅持以工業化推動城市化
工業化推動城市化發展,是六盤水城市化的客觀要求。六盤水市的工業化發展水平相對超前,達到57%,但是,工業結構較為單一,重化工業比重占99%。因此,六盤水市工業化發展的主要路徑是優化工業結構,調整輕重工業比重,大力發展促進就業增長的勞動密集型工業企業。一要以城市產業集群化發展,加快六盤水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二要引導產業向新建城區集中布局,企業向園區集中。三要創新集體土地使用權改革,鼓勵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參與工業項目建設,使農民能以土地使用權參與的方式融入優勢企業、優勢項目的發展當中,融入工業化進程中,消除原有征地制度排斥農民參與工業化進程的弊端,使土地和農民同步城市化。
2.按照城市結構層次全面推進城市化
一是強化城市中心區建設,是提升中心城市人口集中度和輻射能力。二是充分發揮兩個次中心城(縣城)的帶動效應。紅果鎮和平寨鎮分別作為盤縣和六枝特區的縣城,是縣域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應著眼于建設中等城市的發展目標,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三是加強重點小城鎮的建設。小城鎮建設關鍵是要找準支撐產業,產業是支撐小城鎮發展前提和保證。
3.加強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加快農民市民化
城市化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推進城市化就是要能夠有效減少農民數量,增加城市人口。減少農民數量的途徑就是引導農民從農業向二三產業轉移、從農村向城市(鎮)轉移。當前,六盤水市農村勞動力素質較低,在轉移就業上存在三個問題:一是觀念落后,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二是專業技能貧乏,大部分農民工不適應就業崗位的需要。三是素質較低,在農民工向城市(鎮)流動的過程中,難以實現從農民向市民身份的轉變,不適應現代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因此,農民要順利轉移就業,實現身份轉變,加強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就業競爭能力,是加快農民向市民轉化的重要保證。
4.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第三產業
六盤水城市化率較低的基本原因之一在于非農產業的就業比重較低,2010年六盤水市三次產業就業結構為50.7:13.8:35.5 ,這種非農產業就業比重低的原因是由于第三產業發展滯后,制約了非農就業比重的上升。第三產業的比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是資源型地區工業化過程中突出的結構性問題。因此,加快第三產業發展,是提高非農產業就業比重的必然要求。
5.加強中國“涼都”品牌文化建設
城市文化是城市發展的不竭動力,城市發展必須以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為中心,要正確處理好經濟增長、社會發展、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大力實施“藍天、碧水、綠地”工程,通過加強“涼都”文化建設,凝聚人們對“涼都”文化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把六盤水市打造為西部重要的休閑、綠色、生態的宜居城市。
參考文獻:
[1] 李延江編著.煤炭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M]. 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2004.
[2] 六盤水市統計局.2008年六盤水市統計年鑒 [R]. 2009.
[3] 六盤水市統計局.2011年六盤水市統計年鑒 [R]. 2012.
[4]陳紅梅.對推進六盤水市城鎮化進程的幾點思考[EB/OL].中國城市發展網.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11年中國統計年鑒 [R].中國統計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