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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范文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簡稱“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簡稱“雇員”)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雇員承認,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時向其提供的培訓)其可能充分接觸公司的保密信息(定義見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前景及與公司的客戶、供應商和其他與公司有業務關系的人有廣泛的往來;
2.雇員承認,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間或之后的任何對保密信息的未經授權的披露、使用或處置或與公司競爭將給公司的業務帶來不利的影響,并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和損失;
3.雇員愿意根據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對保密信息保密并不與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相競爭。
因此,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術語應具有下文規定的含義:
“保密信息”:指不論以何種形式傳播或保存的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產品、服務、經營、保密方法和知識、系統、工藝、程序、現有及潛在客戶名單和信息、手冊、培訓資料、計劃或預測、財務信息、專有知識、設計權、商業秘密、商機和業務事宜有關的所有信息。
“競爭業務”:指(1)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從事或計劃從事的業務;和(2)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相同、相近或相競爭的其他業務。
“競爭對手”:指除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外從事競爭業務的任何個人、公司、合伙、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其他實體。
“區域”: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從事或計劃從事其各自業務的地理范圍。
“期限”:指雇員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該期限終止后____年的時間。
“關聯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與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條 保密
1.雇員承諾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并在其與公司的聘用關系終止時向公司返還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載體和復印件。
2.雇員承諾,在期限內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任何其他與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無關的雇員;(2)向任何競爭對手;(3)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該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這種情況下,披露應在該等法律所明確要求的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競業禁止
1.雇員承諾,在期限和區域內不直接或間接地以個人名義或以一個企業的所有者、許可人、被許可人、本人、人、雇員、獨立承包商、業主、合伙人、出租人、股東或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義:(1)投資或從事公司業務之外的競爭業務,或成立從事競爭業務的組織;(2)向競爭對手提供任何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員承諾,在期限內不直接或間接地勸說、引誘、鼓勵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員或雇員終止該等管理人員或雇員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聘用關系;(2)任何客戶、供應商、被許可人、許可人或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有實際或潛在業務關系的其他人或實體(包括任何潛在的客戶、供應商或被許可人等)終止或以其他方式改變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業務關系。
3.雇員承諾,其未簽訂過且不會簽訂任何與本合同條款相沖突的書面或口頭合同。
第四條 對價
雇員在此確認,其將從公司不時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補償或利益構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條中所作承諾的全部對價。
第五條 執行
雙方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執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與可執行性。
第六條 公平承諾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條中所作約定的范圍和性質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約定的時間、地理區域和范圍是為保護公司和其關聯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譽開展經營所必需的。
第七條 違約救濟
雇員承認,其違反本合同將給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并且通過任何訴訟獲得的金錢賠償都不足以充分補償該等損害。雇員同意,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有權通過臨時限制令、禁止令、對本合同條款的實際履行或其他救濟措施來防止對本合同的違反。但本條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放棄任何獲得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的權利。
第八條 合同的修改與轉讓
1.本合同構成雙方就本合同題述事項所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共識。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補充或變更。
2.雇員不得轉讓本合同或由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義務或權益。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應根據其進行解釋。
2.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由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如協商未果,該等爭議應被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和程序在[xxx/上海]仲裁解決。仲裁過程中,雙方應盡可能得繼續履行本合同除爭議事項外的其余部分。
第十條 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雙方在此于文首載明之日鄭重簽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競業禁止協議范文2
關鍵詞:智能制造;機械裝備制造;產業轉型
中圖分類號:F42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1-0232-02
于2015年5月8月總理提出《中國制造2025》,而其主要的核心則為智能制造。因此,當前我國的發展趨勢主要為智能制造。智能制造的提出有效的推動了我國信息產業化的發展,同時,智能制造也成為工業化轉型的目標。在提升國民經濟的過程中,智能制造發揮重要的作用,所以,機械裝備在轉型的過程中,需要明確智能制造的涵義,進而根據智能制造的優勢,提升自身的內在競爭力,而這也就充分的表面,在轉變機械裝備制造的過程中要主抓智能制造。
1 智能制造是機械裝備制造產業轉型升級關鍵
1.1 智能制造
所謂智能制造,就是人類通過先進的科學技術研制出一種智能系統,尤其智能系統與人類合作完成一些任務,而其智能系統具有分析、判斷、決策等多種功能。人類會通過與智能制造的合作,去探索人類大腦無法延伸的東西。而人類也會充分的利用智能制造去完成更多的工作,這種智能制造有效的代替了腦力勞動。
1.2 智能制造性質
作為新興時代的產品,其新穎性獨特性的概念更加得到人們的關注與認可,其主要具有自動化的功能,它可以不斷的通過更新增強柔韌性,智能化和高度集成化使得智能制造的裝置更加具有特色。其外,智能制造的裝備也比較高端,其裝備具有感知、決策、執行等多種功能,而且能儲存大量的信息,以便于人類的使用。這種綠色制造產品,充分的快速的實現了信息化的轉變,并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人們提升了工作效率,也為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1.3 智能制造對機械裝備制造產業轉型的重要性
當今時代,機械裝備在市場的競爭力越來越激烈,機械裝備要想在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并且能深入發展,就要能跟上時代的步伐,在新的時代中發展并進行變革,這樣才能凸顯出自身的價值和地位,也才可以穩定于市場中。因而,對于機械裝備而言,智能制造使其轉型的重要途徑。
2 機械裝備制造的發展狀況
以某地為主要實例,其地區在轉變機械制造的過程中仍在采用傳統的方法,即便這種傳統的方式為機械產業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卻無法做到與時俱進,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弊端,此地區作為機械制造生產的主要產地,其生產方式和產生的效益影響著國內的經濟。為了確保政府制定的正常能繼續扶持機械制造產業的發展,相關企業也應主動積極改變當前的工作現狀。以智能制造為主,對產業結構進行相應的調整,使其能夠逐步的形成具有影響力的產業,如數控機床、先進糧機裝備,特種電力裝備等相關的產業裝備都能成為當前機械a業發展的目標。此外,伴隨著近幾年科技的機器人、互聯網+、的產生,為相關引進大量人才,從中得知,不同層次的人才如何推動其機械裝備的發展[1]。盡管本地區已經在合理的利用智能制造對機械裝備進行轉型,但由于大部分企業對于智能制造缺乏了解,進而導致企業在運用智能制造的過程中仍讓存在大量的問題,而問題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2.1 研發能力較為薄弱
自主研發是當今時展的新興的趨勢,只有自主研發的產品才能速度的深入市場,而這也就充分的說明自主研發的重要性,但目前,智能制造在促進機械裝備轉型的過程中,并沒有合理的做到自主研發,而是采用破舊的產品,進而導致智能制造無法在機械裝備中發揮主要的作用[3]。
2.2 創新能力較弱
據研究,目前我國對于機械裝備的創新并沒有符合智能制造的要求,在技術裝備和基礎零件方面,其創新能力都比較薄弱,大部分機械裝備在生產的過程中都缺乏可靠的依靠力,從而使得整個創新能力無法得到顯著的提升。
2.3 企業缺乏動力
由于大部分機械裝備在轉型的過程中會遇到多種困難,進而使得部分企業缺乏積極的轉變動力,在轉型的過程中沒有制定先進的方案和策略,也缺乏完善的管理方案,從而影響機械裝備轉型的效率[2]。
3 針對智能制造促進機械裝備轉型的策略
3.1 明確轉型方案,確定轉型目標
在利用智能制造促進機械裝備轉型的過程中,首先,相關部門要對市場進行調研,要能充分的了解機械裝備在市場中情況,進而結合實際發展狀況,合理的使用智能制造。但在此過程中,相關部門需要注重頂層設計,構建轉型結構,明確轉型方案,從而在轉型時能夠更加具有規范性和秩序性,這對于一個產業而言十分有利。另一方面,要想促進機械裝備轉型的效率。相關部門應引進科技人才,并形成一個完整的團隊,促進團隊之間的合作探究,加強對團隊成員的培訓,提升整個團隊的素質。
3.2 搶占先機產業,抓住關鍵點
在進一步對機械裝備進行改進時,相關部門要形成正確的改革觀念,以創新的視角,尋找轉型方向,并明確轉型目標,進而抓住轉型的主要關鍵點,這樣企業就能著重的朝著轉型方向發展。企業必須要為機械裝備的轉型的打通道路,只有真正的實現科技創新,才能贏得良好的成果。其次,企業要能大力發展新一代的產品,讓能在信息化的時代中,積極的展開行動,并保證工作人員能進一步對產業的產品進行研究,進而建立完整的機制體制。與此同時,合作也是當前機械裝備轉型的關鍵點,企業要能與用戶進行合作,從用戶的反饋中獲取大量的信息量,并讓用戶參與到其中,對產品進行研發、設計等,這樣用戶得到新的體驗,就能為企業提供比較實際的信息,久而久之,企業就能增強研制效率。
4 結語
總而言之,在利用智能制造促進機械裝備轉型的過程中,企業必須要找到一條合適的道路,并在此道路上,探索更多有利于機械裝備轉型的方案,進而結合方案,進而人才引進,人才培養,只有這樣,才能推動機械裝備的發展,也才能保障機械轉變在轉型的過程中能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經濟條件,確保企業能健康的成長與發展。
參考文獻:
[1]田偉.中國機械裝備制造業國際化戰略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4(13):12-34.
競業禁止協議范文3
內容摘要:競業禁止作為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為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所采用。但這一制度在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乃至生存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該法首次在法律中規定了競業禁止的內容,但這些條款過于原則,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由此產生了大量糾紛?;诖?本文探討了競業禁止義務主體的規定,以及經濟補償問題,以期更全面、細致的構建競業禁止制度,從而既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競業禁止 主體 經濟補償 期限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限制和競業避止,最早規定在民法的人制度中,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旨在用法律防止人對被人利益的侵害。競業禁止從概念上可分為廣義的競業禁止和狹義的競業禁止。廣義的競業禁止是指對特定的營業具有競爭性之特定行為加以禁止,而狹義的競業禁止,則僅指對于特定營業具有特定關系的特定人之特定行為加以禁止(劉清波,1996)。我國對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勞動合同法》、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中。從我國現行立法上看,競業禁止按其效力來源可分為兩類:一是法定競業禁止,其義務的產生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其適用主體主要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其與公司或合伙企業之間建立的本質仍是一種勞動法律關系。二是約定的競業禁止,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來實現的。由此可以認為競業禁止制度主要存在于勞動法律關系中,是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利益關系的產物(黎建飛、丁廣宇,2006)。競業禁止一方面可以遏制無序競爭,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甚至影響其生存權。
《勞動合同法》中競業禁止義務主體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分別對競業禁止義務主體作了規定?!秳趧雍贤ā返?4條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司法》第149條(五)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業務”。這里需要指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217條(一)的規定,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就競業禁止的人員限制來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主體較《公司法》中的競業禁止義務主體的范圍廣,加上了“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除了可與本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外,還可以與“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而《勞動合同法》并未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出界定,這樣在實踐中容易導致競業禁止協議的“濫用”。
以競業禁止的方式保護商業秘密應當以了解、掌握商業秘密為前提條件,一些企業不論員工從事何種崗位、也不管員工是何種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觸到商業秘密,都一律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更有甚者許多企業的競業限制協議都是以“合同范本”形式出現,企業上至老總下至普通員工全都簽訂同一模式的合同。由于競業禁止協議與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著實質的不同,普通員工與用人單位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處于弱勢地位,“訂立的合同很少是協商一致的產物,而是由對方一手操縱的”(姚輝,1999)。競業禁止在客觀上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使勞動者不能在自己擅長的行業工作,進而影響了勞動者的生存權。盡管用人單位為此支付了一定的對價,但該對價并不能完全彌補勞動者因競業限制而遭受的損失,因此,《勞動合同法》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應是高層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可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從而避免競業禁止協議被“濫用”。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每一個員工基于誠信原則而應承擔的義務,對于雖在用人單位工作,但不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即使其利用自身的知識為新的用人單位工作,增強了新用人單位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也不應將其列入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
在國外,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一般限于由于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否則競業禁止協議無效。如瑞士《債務法》第340條規定:競業禁止僅對于勞務關系中知悉雇傭人之客戶圈、技術秘密或交易秘密之受雇人,有拘束力。
《勞動合同法》中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從該條內容看,這導致實踐中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司法機關面對由此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沒有法律依據,導致不同地區對相同的爭議采取不同的判決,加大了執法的難度。
(一)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禁止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該條款既沒有對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作出規定,也沒規定如只有競業禁止條款而沒有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沒有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實踐中有兩種觀點:其一,補償金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該觀點認為支付補償金是單位限制勞動者就業權的對價,也是競業禁止合同生效的要件(徐芳寧,2006)。其二,認為補償金并非是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的必要條件,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能導致用人單位的違約,勞動者可請求原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張心全,2007)。由于《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執法不一,如上海地區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本地規章《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對于用人單位未支付離職后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只要雇傭雙方的競業限制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強制規定,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條件即認定競業禁止協議生效。至于用人單位不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則只能將其歸入違約行為,不能構成對競業限制條款效力的否定因素。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利用仲裁、訴訟等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層面的統一規定,造成不同地區相同案件不同的判決,導致執法的混亂。因此,《勞動合同法》應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應采用第一種觀點。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實力對比上,用人單位是強勢,勞動者是弱勢,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又沒按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給予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如認定競業禁止有效,勞動者的擇業權在競業禁止期限內受到限制,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又不給經濟補償,勞動者通過仲裁和訴訟索要經濟補償費時費力,造成生活困難,不利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也有悖于《勞動合同法》的社會法屬性。這點可以借鑒德國的《商法》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雇主與受雇人之間必須有書面協議,雇主須負補償義務,否則該項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二)《勞動合同法》應明確競業禁止經濟補償底線
2006年3月20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向勞動者支付數額不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年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但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將此條刪掉,立法者可能出于兩種考慮,其一,強制規定補償金的數額有悖于該法第3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二,是來自用人單位反對的呼聲過于強烈。但是,去掉了補償金數額的條款,導致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中處于優勢地位,利用勞動者迫切找到工作的心理,在競業禁止條款上損害勞動者的利益。例如李某是某公司的員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被要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其中約定李某在勞動合同終止后2年內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并約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每月200元,勞動合同終止后的兩年內勞動者需每月在用人單位發工資日去用人單位領取。這樣的條款對勞動者不公平,因為勞動者不能發揮自己的特長,喪失了擇業自由權,影響了其經濟收入,而區區200元根本就不足以補償其因競業禁止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應當對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的底線作出規定。因為《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屬性,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社會法屬性。勞動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雖然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平等主體的勞動合同關系,兩者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但這種平等是相對的。從總體上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經濟利益上不對等,這種不對等導致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可避免的接受一些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條款。因此,《勞動合同法》應該對競業禁止經濟補償作出一個最低限額的規定,以保護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的權益。這點可以借鑒德國商法第74條: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原企業或雇主應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期間每一年之補償金,其數額不得低于勞工離職時與勞動合同所能取得報酬的一半,當事人就每一年競業限制期間所約定數額低于5184馬克者,其離職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應結合我國國情,對離職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底線作出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同時,這樣的規定在現實中還能起到遏制競業禁止協議使用的作用。不鼓勵企業大量使用競業禁止協議,應成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競業禁止規定立法的主導思想。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期限應分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4條(二)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秳趧雍贤ā穼Ω倶I禁止期限規定了上限,也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期限自勞動者離職后最長二年的時間。該法對不同行業競業禁止的期限統一規定了上限,這樣的規定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由于各個行業不同,競業限制不應有一刀切的統一標準。有的企業研發一項新技術或新產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兩年的時間可能還沒完全投入市場,也還沒有獲得可觀的收益,但是當初參與研發的員工離職后兩年就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這無疑加大了原企業投資的風險,對原企業不公平,從而也挫傷了企業研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積極性,最終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意大利《民法典》第2125條規定,經理級人員離職后競業禁止協議的時間限制為5年,其他人員的限制不得超過3年;在約定期限超過上述限制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相應的削減。結合我國國情,筆者認為競業限制的期限長短,應依據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長短來決定,而不應規定統一的上限。《勞動合同法》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結合我國國情對競業禁止期限分檔作出規定。對高新技術的商業秘密競業禁止期限的上限規定為1年,對于一般的商業秘密維持現在的上限規定2年,而對于像掌握可口可樂秘方的員工競業禁止的期限應無上限規定。
參考文獻:
1.黎建飛,丁廣宇.競業禁止義務規范研究[J].法學雜志,2006(4)
競業禁止協議范文4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員工)
上列雙方當事人為了滿足特許經營的要求,根據特許經營系統總部(_________)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禁止協議:
第一條競業禁止
本協議所稱競業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許經營合同》(或《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特許系統相競爭的業務,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競爭的行為:
(一)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托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有關業務;
(二)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三)直接或間接地從與總部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第二條禁止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后_________年內。合同終止時間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一)雙方協商終止合同的,以協商確定的時間為準;
(二)因乙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以仲裁裁決的時間為準,但同時裁決履行債務及其他義務的,從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三)因乙方違約終止合同,但未經仲裁裁決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規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償債務(貨款、違約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義務之日起計算,否則應自合同終止之日起滿兩年。
第三條禁止行業
本協議所指與特許經營系統相競爭的業務,應理解為與總部相同和相似的經營領域,包括以下行業:
(一)_________行業,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業,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業,包括_________。
第四條禁止地域
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范圍,包括乙方參與本協議規定的競業禁止行為時,總部特許經營系統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以及已經簽署《特許經營合同》正在籌備經營的?。ㄊ?、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第五條除外情形
鑒于乙方長期從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終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業、_________地域范圍內繼續從事原來的業務,但不得開展特許經營及_________。
第六條補償
在合同終止后,乙方履行競業禁止義務期間,甲方(不)給予乙方補償,補償標準為_________;但因乙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同時,無權要求補償。經總部同意,可以放棄要求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權利,不再給予乙方補償。
在乙方履行競業禁止義務期間,甲方終止特許經營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擔補償義務。
第七條支付
給予乙方的補償,應當按月(季)支付,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到甲方財務部門領取補償。甲方不按時支付的,乙方應當向總部申訴,總部應當在_________個月內予以解決;超過期限仍未解決的,乙方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否則,不得免除乙方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
第八條總部保留權利
乙方依照本協議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及其他義務,均視為總部享有相應的權利。在甲方終止與總部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后,以及總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依據本協議向乙方主張權利。
當甲方為分部或加盟店時,總部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行為,直接行使賠償請求權,除非乙方已經按照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全部履行了賠償義務。
未經總部同意,甲方不得放棄對乙方的賠償請求權,否則,其行為無效,總部有權依照本協議主張甲方放棄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第九條監督
甲方有權對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配合甲方的監督與檢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檔案存檔機關出具的證明其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證明其任職單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的證明文件;
(三)_________。
義務人未能按時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或履行其他義務的,甲方有權停止給予乙方補償,且不免除乙方的競業禁止義務。
第十條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其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并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數額,為乙方所參與的業務在違約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許經營系統在違約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為制止、調查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在違約期間所得利益,或者在違約期間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根據違約行為的情節給予_________萬元以上_________萬元以下的賠償。
乙方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停止給予乙方補償。乙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且無權要求甲方繼續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協議文本
本協議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內容無效,仍應按原協議文本的內容執行。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競業禁止協議范文5
論文關鍵詞 競業禁止 不足 完善建議
一、競業禁止的含義及分類
(一)競業禁止的含義競業禁止(NON-COMPETITONAGREEMENT)是民法、公司法以及勞動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項制度,又稱競業限制豍或者競業避止。競業禁止的規范最早源于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人制度,即特定主體被視為人而不得侵害被人的相關權益,也不得自己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競業禁止的確切含義,學界并沒有通說,在實踐應用中,有廣義的競業禁止與狹義的競業禁止。廣義的競業禁止是對特定營業行為的禁止,禁止的客體是特定的經營行為;狹義的競業禁止是對特定權利人由于其與某些營業的相關性而根據法律或者約定被要求禁止某類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本文探討的就是這種狹義的競業禁止。因此,筆者認為:競業禁止是指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或單位工作,也不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
(二)競業禁止的分類競業禁止,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有不同的分類,其中學界最為認同的劃分為:法定競業禁止與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是當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競業禁止義務。約定禁業競止是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約定,可以是勞動合同,也可以是民事合同而產生的競業禁止義務。為了防止商業秘密的流失,企業通過建立保密規章制度,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或者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補充競業禁止條款是最好方法。約定競業禁止義務是企業或公司對其商業秘密的一種事前保護手段,僅發生在企業或公司中可能掌握或了解企業或公司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或雇員之間。在法定競業禁止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約定競業禁止能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擁有者的競爭優勢,防止職員惡意“跳槽”。
二、我國競業禁止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其不足
(一)勞動法中競業禁止的規定及其不足《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事項。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保密事項約定,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勞動法中的規定重點在于商業秘密的保護,而非競業禁止。
(二)勞動合同法中競業禁止的規定及其不足《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用人單位負有支付補償金義務。在這一條中,規定的對象為“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沒有嚴格區分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信息與一般商業信息。存在大量用人單位將一般商業信息作為商業秘密,要求勞動者與其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勞動者流動。
同時法律的規定有偏袒用人單位之嫌,當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時,“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對于勞動者的競業補償金只規定了“可以”。這種權利義務不對等的規定,使本來就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在自由擇業上更加被動。同時,本條并沒有規定經濟補償和違約金的支付標準。強勢的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為由,要求勞動者承擔巨額違約金;反之,用人單位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支付補償金。這就使得案件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后,仲裁員和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同案不同判。
第24條規定了競業禁止人員的范圍、競業禁止的范圍和時間。本條中,將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并未對其作出具體界定。接觸技術訣竅、經營秘訣、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廣義的商業秘密的一般工作人員是否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同時,本條沒有考慮個別情形,而是“一刀切”,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
同時,本條中,將競業禁止的期限一刀切的規定為“不超過二年”,沒有考慮特殊情況,比如有的商業秘密很快因為用人單位自己的原因進入公知狀態,或者為維護公共利益而被相關部門公之于世成為一般信息,此時就不應該要求勞動者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相反,像肯德基、可口可樂配方以及我國某些中草藥的秘方就應該受到長期保護,而不是拘泥于“不超過二年”。
(三)其他法律法規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及其不足1.《公司法》第70條、第209條,217條,規定了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不得在同類公司兼職或者自營相關業務。并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了解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卻沒有將有較多機會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經營秘密和財務狀況的監事、法律顧問納入其中。
2.《商業銀行法》、《合伙企業法》也規定了競業禁止,但是都比較籠統。
(四)地方法規規章中競業禁止的規定及其不足《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第16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第17條,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都對競業禁止做出了規定,這些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自,可以有更細化的約定,規定了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失效、可以采取提前“脫密”、細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并且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單位限制勞動者就業權的對價,也是競業禁止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有很強的操作性。但是,由于都是地方性法律法規,其效力比較低,只能在本區域內適用,不具有普遍性。
三、我國競業禁止制度的完善
(一)區分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中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中,可能存在各種情況,從重大發明到一個客戶經理人員的嗜好,均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尤其是經營秘密,廣泛存在于各類企業中,暫時、零碎的商業信息,也可以構成商業秘密。這一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范圍的認識,是發達國家倡導的,我國國內也沒有人反對。從我國司法、執法中對商業秘密秘密性的把握程度出發,競業限制必須限于重要商業秘密,雇主不應當因為雞毛蒜皮性質的商業秘密,來限制職工的就業自由,危及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生存。對重要的商業秘密,應堅持社會標準,以同行競爭者眼光來判斷有關信息是否屬重要的商業秘密。
(二)完善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競業禁止的主體范圍要適當放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按《公司法》217條解釋為:“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同時,應當增加在自己的工作、業務中較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股東、監事、高級營銷人員、法律顧問等人員。但是要嚴格解釋“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以競業禁止的方式保護商業秘密應當以了解、掌握商業秘密為前提條件,使其限制在確有可能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維護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生存權。
(三)規范競業禁止期限競業限制的期限長短,應依據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長短來決定,而不應“一刀切”。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結合我國國情對競業禁止期限分檔作出規定。例如對于一般的商業秘密維持現在的上限規定2年,對高新技術的商業秘密競業禁止期限的上限規定為1年,而對于像掌握可口可樂秘方的員工競業禁止的期限應無上限規定。我們不妨在“一般不超過二年”一般規則下設置特殊規則和公平例外:競業禁止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確有需要超過二年的,經有關部門批準。為維護公共利益,可以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四)完善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者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和地方法律法規中的有益做法:將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競業禁止協議或勞動合同中競業禁止條款的生效要件。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但未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該協議應屬無效,以此來保護勞動者的自由流動。
應該對競業禁止經濟補償作出一個最低限額的規定,以保護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的權益?!督K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中對于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規定,很好的填補了《勞動合同法》的空白。但是,要提高相關規定的效力層次,通過修改《勞動合同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以使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競業禁止協議范文6
2005 年7 月,微軟公司自然交互式軟件及服務部門副總裁李開復閃電跳槽到Google,微軟向美國華盛頓州地方法院提訟,指控Google 和前微軟全球副總裁李開復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這一案件讓競業禁止再次成為勞資關系的熱門話題。筆者也曾經歷了迄今為止寧波市判賠金額最高的一例競業限制案件。
1999 年,李勤儉進入寧波三星奧克斯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做業務員,2001 年被委派到該公司駐南寧辦事處任經理,同年雙方簽訂了《員工聘用合同》?!叭恰痹谠搫趧雍贤信c李先生明確約定:不論何種原因離開公司,李勤儉自離開公司后2 年內不得進入與“三星”相關、相同行業或企業,也不得從事與其在“三星”期間相同的工作,如違反,則須支付違約金50 萬元。同時簽訂的《員工保密承諾書》也明白無誤地作出了上述約定。
幾個月后,李勤儉因工作及相關待遇問題與總公司發生爭執后,突然跳槽至浙江一家電力儀表制造企業,從事電能表推銷工作的“老本行”,并以業務員身份殺回“老根據地”,代表該企業參加了廣西第二期農網改造工程招標活動,銷售電能表1500 臺。“三星”在掌握其違反“競業限制”的基本事實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均支持了“三星”要求李勤儉承擔45 萬元違約責任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勤儉與“三星”簽訂的競業限制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應確認有效;李勤儉作為掌握著“三星”重要商業機密的辦事處營銷經理,跳槽到同類企業從事相同工作的證據確鑿、充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勤儉的上訴、維持原判。只圖一時痛快,李勤儉必須花45 萬元的代價,為自己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買單。
針對此案,法律專家特別提醒:由于這類案件發生率近年呈快速上升趨勢,相關企業應時刻繃緊依法維權這根“弦”,對涉及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除勞動合同外,還應簽署相應的保密合同或競業禁止合同,以免在仲裁及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
而簽訂并履行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則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相應的補償,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約定向離職員工支付合理補償或是無故拖欠補償款的,競業禁止協議(條款)將自動終止,員工不再受該約定的約束。
小調查:你簽訂過競業禁止協議嗎?
某國際貿易公司銷售陸小姐:公司的合同里有規定,3 年內不準從事本行業。還有補償嗎?我們都不知道?。〉孟衩總€月工資里有200 元,公司告訴我們叫商業機密補貼。
某合資制造企業人力資源經理馬女士: 公司也曾遇到核心員工帶著資源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的事件,我們會與重要崗位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現在正在對競業禁止協議進行修訂,初步考慮的補償標準是年薪的50%。人力資源部門在招聘的時候,也會對應聘者進行審核,看他原來的勞動關系是否終止,是否與原單位簽有競業禁止協議。
某管理咨詢公司高級合伙人張先生: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是有效手段之一。但我覺得也可以通過其他手段控制。比如,小公司往往通過使用可信的朋友、同學等信任的人來防止,還可以把大家的利益綁在一起,共損共榮。而對于無法實現利益綁定的,應該做好公司知識管理和資源管理。
專家支招:如何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 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從業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在任職或解除雇傭、勞動關系后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實施與其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為,由企業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
保密協議旨在禁止雇員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披露、使用前雇主的商業秘密, 但無權禁止雇員在離職后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前雇主同類的企業。保密義務可以作為員工忠誠義務的體現,企業可不支付“保密津貼”等對價。
簽訂對象
高層管理者、技術研發人員、高級營銷人員、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重要信息員。
主要條款
競業禁止范圍,以員工在企業所從事的或接觸到的特殊的專門的業務范圍為限;時間限制;地域限制;合理補償,可以約定在職時每月付給職工一部分特殊津貼作為補償,沒有約定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條款)無效;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