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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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管理辦法范文1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的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標定地價明確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辦理產權登記。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讓金依法上交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于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四、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于規定標準面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扣除歸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屬于超標面積部分,其售價扣除售房職工支付的購買超標面積的房價款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由購房人按第二條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歸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可申請返還其夫婦雙方應得的住房補貼,返還額不超過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過職工應得的住房補貼。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工傷認定管理辦法范文2

(資料來源: 作者:楊延忠 2007-1-15)

華東輸油管理局山東第二輸油管理處于1994年10月13日下發了《關于下發〈輸油站實行兩班倒工作制管理辦法〉的通知》,決定對其七個輸油站實行“生活集中管理,生產兩班大倒”的管理體制?!遁斢驼緦嵭袃砂嗟构ぷ髦乒芾磙k法》第二條規定:(1)各輸油站將人員分成兩個大班,每個大班分甲、乙兩個組(班),實行兩班倒,工作時間為早8:00-20:00,20:00-早8:00,倒班周期為7天。(2)輸油站的輸油工、電工、管道工、炊事員、水化驗工、維修工、儀表工、門衛、通訊工以及服務員均實行兩班大倒。交接班時由處統一派大客車接送,當天返回。

張利君是中石化某輸油處一名職工。2004年11月12日依例被派往段莊站值班。2004年11月16日張利君自早8:00-20:00值班;11月17日在站內宿舍休息,當日下午3:30分左右張利君突發疾病,經送至臨邑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04年11月17日下午4:40分病亡。2004年12月15日中石化某輸油處填寫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保障部門于2005年1月4日依法受理,經調查核實,張利君突發疾病地點為職工宿舍;《管道儲運公司某輸油處生產調度綜合紀錄》及某輸油處《干部、值班員值班記錄》記載:張利君發病時不是在工作時間。另據相關證人證明:張利君發病時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此,張利君的死亡不具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和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認定張利君2004年11月17日15:38時左右突發疾病死亡為非因工死亡,符合法律規定。

復議審查

經審查,復議機關認為,中石化某輸油站執行山東第二輸油管理處的文件精神,實行兩班倒工作制;工作一周,休息一周;交接班時由處統一派大客車接送。張利君身為中石化某輸油處職工,因公出發到段莊站執行公務。其自單位車輛接其上班至單位車輛接其下班回家期間,均應視為其工作時間;段莊站為張利君提供的宿舍是張利君工作間隙的休息場所,而非其生活居所,所以,因公在外執行公務的張利君所在的工作、臨時休息區域范圍均應視為其工作崗位。中石化某輸油站作為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亦認為張利君的死亡應視同工傷,并以單位名義向被申請人申報工傷認定。被申請人認為張利君死亡不具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并以此為由,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利君突發疾病死亡為非因工死亡的具體行政行為,屬認定事實不清,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與因公外出相關的法律條款?!稐l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但是《條例》并沒有對第14條第五款的適用條件做出具體的規定,對“期間”“工作原因”缺乏明確的界定;在工傷行政確認和司法審判中,法院的行政審判人員、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及受傷的勞動者對該條款的理解爭議很大。

案件的啟示

職工利益優先保護原則。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秳趧臃ā返?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上述兩部法律確立了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基本宗旨?!稐l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這一規定,突出的就是保護職工的權利。從法理上講,勞動關系是主要由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形成的,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那么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必須平等地保護,而不應顧此失彼。但事實上,基于職工的現實地位—弱者地位,現在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立法都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己任。這沒有違背法律公平原則,而且正是為了實現真正的公平,才制定了這種“偏于”職工的法律規范。

工傷認定管理辦法范文3

為了解廣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現狀,探討廣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制度設計,不斷完善廣西工傷保險政策,課題組對自治區本級及部分市縣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科教文衛等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公)傷情況進行了調研分析并提出了對策。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發展的歷史

“工傷”是國際上通用術語,1921年和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公約定義為: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保險,又稱為職業傷害保險,是指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是工業化過程中社會保障發展史上最早出現的一個社會保險險種,是社會保險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建立了國家機關公傷保險體系。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公傷優待撫恤制度

“公傷”是“因公而傷亡”的縮稱,是指國家的工作人員因國家公共事務所遭受的傷害或死亡。長期以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傷”人員參照優待撫恤制度的規定辦理。

我國因公犧牲和優待撫恤制度則源于1950年12月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及《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傷后的優待撫恤制度由此演變而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對上述法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2004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1997年民政部頒布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民政部頒布了《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實施對象擴大到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了殘疾等級評定制度,規范和完善了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和撫恤金發放等制度,同時期待遇有所提高。但其傷殘審批、證件和待遇發放由民政部門負責、發生費用一直由財政供給為特征的優待撫恤制度的基本性質沒有改變。

(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

起源于1951年政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它以企業及其職工為主要實施對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費用均由企業負擔的制度,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以經濟補償為主; 2011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實施對象,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范圍,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費用也由企業用人單位負擔轉變為均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承擔,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也由過去以經濟補償為主,轉變為以預防、補償和康復為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體系?!豆kU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工傷保險制度由國家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的社會統籌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深化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順應了深化改革與完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一是法制的需要,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必須有完善的法制和規范的保障,要使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實現有法可依,《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就是法制保障的依據。二是化解風險的需要,社會保險實行的是大數法則,通過大數法則來化解風險,實現風險共擔,機關事業單位也存在因工作出現傷害或職業病,迫切需要參加工傷保險來化解風險。三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隨著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轉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優勝劣汰,人才的優化組合,都離不開工傷保險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和支撐。

(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是完善社會體系的必然要求

上個世紀50年代起,以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在企業職工建立了跟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單位責任保障為特征的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保障部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在企業職工中開展了社會統籌為特征的試點,這個時期的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只在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逐步納入了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隨著《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工傷保險制度必須要實現職業人群的全覆蓋,所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工傷認定管理辦法范文4

1實施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者流動增多,市州間同類用人單位費率不同,工傷職工待遇差異大,執行政策和醫療費審核把握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問題越來越多。同時,隨著工傷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特別是煤礦等工傷事故高風險行業作為重點擴面對象納入后,這類行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工傷發生率較高,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增大,地區間基金不平衡問題開始出現。2013年,全省9個市州中,兩個地區出現缺口,安順市、六盤水市當期結余率為-23%和-17%,如不及早采取措施,個別基金累計結余少的地區,待遇支付將出現較大困難,甚至不能確保按時足額支付。加上全省經辦管理薄弱,工傷醫療費用支出占整個基金支出的比重過大,且逐年上升,2013年同比增長56%,給基金帶來較大壓力,盡管工傷職工自身特點決定了人均或次均醫療費用可能比醫保病人高一些,但實際上卻大大高于城鎮職工醫保,人均住院費用16425元,是城鎮職工醫保的2倍以上,部分地區甚至高達3萬元。全省信息化建設滯后,除貴陽市、遵義市建立了信息系統外,其余7個市、州均系手工、半手工操作,嚴重落后于其他省市。因此,由省級統領,提高統籌層次,統一政策制度,規范經辦管理,提升經辦能力,加快信息化建設,成為當務之急。

2實施內容

2.1統一政策制度。

以《貴州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實施意見》為基準,省里配套出臺16個文件,包括工傷認定管理、費率確定機制、業務規程、財務管理、工傷醫療目錄管理、工傷預防管理、工傷醫療康復管理、工傷康復服務規范、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準入標準、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勞動能力鑒定質量管理、勞動能力鑒定監督管理等方面,基本涵蓋了工傷保險管理全過程,全省遵照執行。

2.2統一業務規程。

制定全省統一的業務規程,實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經辦”三位一體管理。包括單位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浮動費率核定、繳費結算、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作出決定、送達、歸檔、爭議處理、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再次鑒定、復查鑒定、工傷醫療、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管理、一次性待遇審核支付、定期待遇審核支付、涉及第三人的待遇審核支付、先行支付審核、工傷待遇調整和確認、基金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用與維護、稽核內控、權益記錄與服務等。明確操作崗位,對一般性業務設置初審、復審二級崗位,對風險程度較大的業務設置初審、復審、審批三級崗位,各業務環節既獨立操作,又相互銜接,既職責明確,又相互制約。

2.3統一信息系統。

借用“金保工程”的平臺,建立工傷保險子系統,并以“優先保運行,隨后抓提升”為原則,在較短的時間內在全省部署上線,滿足業務操作需要,實現同級橫向各個業務環節的信息共享,縱向省、市、縣三級管理的互聯互通。目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經辦業務均通過系統辦理,一舉改變了過去手工、半手工操作的情況,能夠較好防止違規操作,省里還可隨時掌握各地業務工作情況,利于加強指導。

2.4統一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由省級統收統支,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不設財政專戶。縣級每月25日前,將征繳基金通過本級基金收入戶劃轉至市級基金收入戶,市級每月28日前劃轉至省級基金收入戶,省級月末將收入戶基金全部劃轉至財政專戶?;鹬С龇矫妫ㄟ^信息系統逐級生成基金支出匯總表上報,經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劃撥至市級基金支出戶,再劃入縣級基金支出戶。為確保待遇發放,在市(縣)支出戶上預留兩個月周轉金。同時,市州原結余基金暫存當地,2016年6月30日前,上繳省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為明確地方在基金征收上的責任,實行基金預算管理,每年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下達各地工傷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因未完成征收任務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彌補。

2.5實施精細化管理和服務延伸。

在上述“四統一”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管理職能。如,建立工傷認定會商機制,對案情復雜爭議較大、視同工亡等工傷案例,由省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組織省、市工傷保險行政、經辦、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規等部門共同會商,形成共識;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質量考核辦法,細化考核指標,提高鑒定質量;建立事故報告制度,要求用人單位發生事故后,在24小時之內報送事故快報,經辦機構錄入信息系統,生成事故報告回執,告知用人單位如何進行就醫管理,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和鑒定,以及有關注意事項,并開具就醫通知書,醫療機構可查看下載,按服務協議開展工作;建立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一次性醫用材料“三目錄”標準數據庫,作為工傷醫療費用結算依據。

3實施成效

3.1各地工作均衡發展。

通過省級統籌的撬動,工傷保險各項規章制度由省建立健全,改變了原地區政策分散,標準差異大的狀況,緩解了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諸多問題得以解決。如,原部分地區由于基金結余小,工傷預防、康復工作無力探索,現按統一的政策和標準即可推進相關工作;原地區之間費率及費率浮動辦法不一,影響用人單位公平發展的問題,現因費率和費率浮動辦法統一可得以解決;各地工傷職工工傷待遇也不再因地區政策、標準、基數差異而形成差距。

3.2基金調控能力增強。

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280萬人,享受長期待遇人數24052人,從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共征收工傷保險基金13.8億元,市州悉數上繳省級,發放工傷待遇11.3億元,累計結余18.2億元,“盤子”大了,互濟能力增強了,能夠確保全省各市州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解除了支付風險之憂,并為調整費率,減輕用人單位負擔奠定了基礎。

3.3管理能力大幅提升。

在2014年全省工傷人員長期性待遇提高20%的情況下,基金支出同比下降7%(全國工傷基金支出年均增長為29.2%),其中工傷醫療費用下降12%,人均住院費用從16425元降到14484元,環比下降12%,系2008年以來,首次出現下降。如,安順市省級統籌前繳費基數低,經辦管理薄弱,對協議醫療機構監管不力,出現基金缺口3600多萬元,省級統籌后,嚴把基金入口和出口關,繳費基數提高了24%,醫療費用支出下降18%,用省級統籌以后的收入沖減缺口后,尚有結余668萬元。

3.4服務水平得到提高。

以工傷事故快報和就醫通知書管理的方式,解決了過去工傷醫療在先、工傷認定結論在后帶來的不能及時結算的問題。年內可實現省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避免參保人員就醫費用“墊資”和報銷“跑腿”難題。

3.5信息化管理上臺階。

實現工傷保險信息數據大集中,省內不同區域職業病人員在全省流動信息可共享,有利于預防和控制職業病騙保。通過信息系統經辦業務,及時便捷準確。

4存在問題

4.1地方權責意識減弱。

一方面,由于基金上繳,省與市、縣之間利益格局發生變化,地區基金結余優勢喪失,基金缺口兜底責任上交,導致地方有從原來“主動作為”向“被動管理”轉變的趨勢,缺乏管理動力,甚至出現個別縣放松管理,基金支出增大的現象;另一方面,實行“四統一”后,基層管理不規范、操作隨意行為受到約束,一時難以適應,部分地方矛盾上交,而省級無論是從職責職能,還是管理人員,都不足以應對全省各種問題。

4.2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雖然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未完成征收任務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彌補”,事實上,各級的基金征收任務一般均能完成,而在完成任務之后,不再有繼續擴面征收的動力,即缺乏多收有益的機制。地方原來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工傷認定調查費,以緩解辦公條件差、人員經費不足等方面的問題,省級統籌后,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難以突破,影響地方積極性。

5認識與思考

5.1實行省級統籌,要把握時機,在利弊沖突中果斷決策。

從貴州省來看,如操之過急,會因工作基礎不牢以及基金未出現潛在風險,造成實施阻力較大。如果操之過晚,則因個別市、州基金缺口過大引起其他市、州抵觸。省級統籌后,改變了市級統籌模式下各地自求平衡、自我管理的格局,打破了原有利益關系。難點在于既要實行省級集中管理,又要保持基層工作積極性;既要劃清各級的責任邊界,又要樹立全省一盤棋思想;既要體現公平,又要維護效率。以貴州省一年的實踐來看,有利有弊,利遠大于弊?;鸾y收統支,實現全省互濟,促進制度公平,是化解矛盾沖突,實現系統平衡的有效方式。

5.2省級統籌成敗的關鍵是切合實際,找準著力點。

貴州大多數市、州在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工傷保險工作基礎等方面條件差別不大。因此,我們的經驗是一統到底,即堅持“四統一”。因為制度不統一,形成攀比;基金不統一,難以調劑;管理不統一,監管乏力;信息不統一,影響效能。在“四統一”中,政策制度是根本和引領,是實施省級統籌的基本遵循;業務規程是確保政策落地的主要手段,是管理的重要基礎,制定全省統一的業務經辦標準,強制推行,是改變基層管理薄弱最直接的手段,也是社保服務的品牌標志;信息系統是經辦服務的重要保障,是提升管理能力的關鍵所在;基金管理是省級統籌的根本所在,是改變管理模式的核心內容。

5.3高度重視省級統籌后顯現的問題,加以解決,確保省級統籌持久地發揮正面效應。

工傷認定管理辦法范文5

農民工是我州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出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已成為推進我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政發〔20*〕70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現就我州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為其使用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

(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根據用人單位的級別、注冊和生產經營場所等情況分別以州直和縣市為統籌單位。

二、關于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建設、交通、水利、民爆等部門要加強配合,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交通、礦山、危化、民爆等高風險行業企業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不得參加建設項目的投標。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應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否則,不予以通過安全檢查和延期。稅務部門要加強工傷保險費征繳,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集中時間和力量,加大征繳工作力度,督促企業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或中斷保險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要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用人單位原則上按照規定的行業費率和企業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高風險行業的費率可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3〕29號)的規定,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建筑行業可按項目工程中標額的4‰以實名制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企業可按5—8元/噸煤、非煤礦山企業可按1—3元/噸礦的標準以實名制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參保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企業應及時書面報告統籌地社保機構。

(五)外埠注冊在我州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已在注冊地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本州從事生產經營期間不再重復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要及時將參保情況報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參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注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本州參保的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后,由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本意見和相關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外埠注冊在我州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既未在注冊地又未按相關規定在生產經營地為其使用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由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本意見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向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可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八)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中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農民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傷殘農民工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并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州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州政發〔20*〕2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標準計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6、24、22、20個月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津貼以本人當年的傷殘津貼為標準,計發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最高不超過20年;一次性生活護理費以本人當年生活護理費為基數,按計發傷殘津貼的時間折半計算。上述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級傷殘12萬元,二級傷殘10萬元,三級傷殘8萬元,四級傷殘7萬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其費用,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九)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的農民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十)因改制、破產、關閉、兼并、拍賣等原因,企業主體消失時,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中,已參加工傷保險并要求按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一次性劃撥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劃撥到賬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傷殘農民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一次性支付。五至十級傷殘農民工的傷殘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

(十一)非煤礦企業中因工死亡的農民工,其供養親屬按《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煤礦企業中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按本意見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機構按照《實施細則》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辦文〔20*〕20號)規定的死亡職工賠償費用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全部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發生爭議以及因未參加醫療保險而發生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未簽訂勞動合同又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認定勞動關系后,再進行工傷認定。

三、關于醫療保險

(十三)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本著自愿的原則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十四)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照《*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暫行)》(*州政發〔2*0〕56號)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對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的原則,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只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不享受嚴重慢性疾病門診報銷待遇。

(十五)在城鎮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以個人名義繳費參加醫療保險。

(十六)農民工首次參加醫療保險時,實際年齡超過40周歲的,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處理。

(十七)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以個人名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

(十八)按本意見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其基金籌集和待遇支付管理辦法按統籌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待遇支付必須是農民工在參保期間發生的按規定可支付的醫療費用,停保后不再支付。

(十九)用人單位或農民工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實行封閉運行,單獨建賬。

(二十)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后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療的,必須持醫療保險證卡到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因工作在異地遇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在住院治療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報告醫保經辦機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方可報銷醫藥費用;農民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轉診醫藥費用不予報銷。

(二十一)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后,經確診患有腫瘤、肝硬化腹水、慢性腎病等重大疾病,若本人自愿回原籍治療的,由本人書面申請,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可一次性支付醫藥費用,具體標準為本人前12個月所繳納醫療保險費(統籌基金部分)的8倍,并解除醫療保險關系。

(二十二)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人意愿,按規定給予保留醫療保險關系或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醫療關系的農民工,可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自愿回原籍的,可轉作其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

工傷認定管理辦法范文6

小 保:

我和幾位同學被某開發公司聘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我們發現,該公司的集體勞動合同有些重要條款并不明確。例如,關于工薪報酬,并沒有具體的月薪數額,只是籠統規定“工資按公司盈利狀況確定”?!秳趧雍贤ā返谖迨粭l、第五十五條分別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請問:現在集體合同“標準”不明,個體合同如何參照?

程得水

程得水:

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集體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規定,在個體勞動合同中也應作出具體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無規定,個體合同沒約定,可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同工同酬。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p>

小 保

沒教師資格就沒勞動關系嗎?

小 保:

張某大學物理系畢業后不久被某學校聘為高中物理教師,試用六個月后,學校以其沒有“教師資格”將其解聘。期間沒簽勞動合同,張被解聘后向學校提出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問題,學校以張沒“教師資格”,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予以拒絕。請問:沒教師資格就沒勞動關系嗎?

曲 悅

曲 悅: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督處煼ā返谑畻l、《教師資格條例》第二條等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薄爸袊裨诟骷壐黝悓W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睕]有教師資格是不能從事教師行業的。但有無教師資格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確立。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具備《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三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被聘用的張某雖無教師資格,與聘用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張某遭解聘,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應給予補償,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應按雙倍支付。

小 保

社會保險費可以由職工自行領取并繳納嗎?

小 保:

徐某于2012年3月到甲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合同第八條約定:“乙方的月工資為1600元,社會保險費補貼500元(含甲方應承擔部分),社會保險補貼由乙方領取,自行向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毙炷骋蛉卞X,故按月領取保險費補貼后,并未向當地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請問:該合同條款是否有效?如果徐某提出辭職,是否可以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而主張經濟補償?

閔 彬

閔 彬: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北景钢校坠緦⑸鐣kU補貼直接發給徐某,讓他自行辦理社會保險的做法,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據此,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八條為無效合同條款,此種情形仍視為甲公司未為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秳趧雍贤ā返谒氖幎ǎ骸坝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盡管徐某領取了社會保險費補貼,但如果徐某以公司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甲公司仍應支付給經濟補償金。

小 保

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高溫補貼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搬運工,入夏以來公司因效益不好,只按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010元給員工發工資。最近,幾位員工要求公司發高溫補貼費,公司勞資部門答復說:“都給你們發了,工資里已經含著高溫補貼了?!闭垎枺鹤畹凸べY里是否包括了高溫補貼?

溫 峻

溫 峻:

我國《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笨梢姡畹凸べY標準中不應包含高溫補貼。如果你們提供了正常勞動且是在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公司應當另外發高溫補貼。如果公司違反上述規定,你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小 保

醫療期被開除,應否繼續享受病假工資等

待遇?

小 保:

何某患胃潰瘍,按規定有三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何某因受到公安機關處罰,廠方根據相關規定將其開除,并停止了病假工資等待遇。請問: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開除職工、停止職工的病假工資等待遇嗎?

李普興

李普興: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原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狈少x予了處于病假期間職工的特殊法律保護,即企業不能隨意與醫療期未滿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職工嚴重違法違紀應屬例外。就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在醫療期內可以享受相關的病假等工資待遇。職工被開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解除前沒付的病假工資單位應當給付。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不應再承擔被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后職工的病假工資等待遇。

小 保

沒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是否自動終止

小 保:

三年前我大學畢業,被一企業聘用。前不久合同到期,企業沒有提出與我終止合同,也沒有提出與我續訂勞動合同。企業沒說法,我就這么干著。繪圖員工作崗位照舊,八點上班,五點下班,工作時間照舊,每月兩千八百元的工資照舊。就這樣過了三個多月。企業“革新”,精簡,我在其中。發放經濟補償金時,這合同到期后延續的三個多月,卻沒有計算在內。理由是:合同到期,勞動關系自動終止。后延的企業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的我的勞動期間,企業和我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為是勞務關系,故沒有辭退給予經濟補償一說。請問:沒續簽勞動合同,不管是否繼續勞動,勞動關系都自動終止了嗎?

如 意

如 意:

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但合同期滿后,你繼續在企業勞動,具備《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三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你和企業的勞動關系繼續存在。因為這種繼續的勞動關系存在,企業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時,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不但應把這段沒簽勞動合同的期間計算在經濟補償時間之內,而且這段用工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企業應支付你雙倍工資。

小 保

非企業人員工傷,應如何辦理工傷待遇?

小 保:

我是某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職員,單位法定性質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2006年改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2009年2月,我因公出差發生交通事故,當地工傷管理委員會認定為工傷,當地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9級。我向單位申請工傷補助,單位經請示上級后,參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由于對應傷殘9級支付金額沒有具體標準,單位按照《XX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應傷殘9級標準執行補助8個月,即29229÷12×8=19486元。

后來我了解到,新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實施,按照規定,傷殘撫恤金應為終身領取直至死亡后第二個月停止,補助金額每年還會隨物價變動等因素有所調整。2010年我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當地民政部門答復:不予受理。理由是在他們掌握的文件依據中無XX單位的名單,不屬于適用范圍。請問:我的工傷補助標準究竟應按照何種規定執行?

李文華

李文華:

目前,我國工傷認定分為兩種:一種是企業人員因工受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其適用對象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一種是國機關工作人員因工受傷,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其適用對象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從你所言情況看,如果你所在單位系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應當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享受工傷待遇;若是事業單位,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首要的問題是弄清你所在單位究竟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還是事業單位,然后再確定是依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還是《工傷保險條例》來為你落實工傷待遇。

依據你單位性質,無論你享受哪種工傷待遇,你所在單位按《傷殘撫恤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都是錯誤的。因為你是于2009年2月因工受傷,而此時,《傷殘撫恤管理暫行管理辦法》早已被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所取代,已經廢止。如果有根據證明你所在單位系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你有權申請認定并辦理《傷殘公務員證》,并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可終身享受工傷待遇,即可終身領取傷殘撫恤金。

小 保

用人單位可否與需要長期治療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小 保:

我某電信公司員工。2012年8月13日夜里突發腦血栓住院治療,公司為我支付了前期所有醫藥費等。由于我的病情較重,需要長期休養,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正常工作??紤]我在公司工作16年,公司決定一次性給我發16個月工資的同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不想在生病期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又不知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李向軍

李向軍:

你完全可以不接受公司的“解職”決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p>

其中,實際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你的醫療期應為18個月,在此期間內公司不能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公司可根據你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來決定是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小 保

請假做產檢,公司扣發工資對嗎?

小 保: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員工,兩個月前我發現自己懷孕了。為了生出一個健康的寶寶,我定期到醫院進行孕期檢查,沒想到公司以病假為由扣除我相應天數的工資。我難以理解,找到單位人事部詢問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按照公司的規定,產前檢查應該算病假,病假就要扣發相應工資??墒俏也幻靼?,休產假可以照發工資,請假做產前檢查,為什么要扣工資?請問:公司的規定有法律依據嗎?

錢曉霞

錢曉霞:

把職工做產前檢查視為請病假,這其實是與法律規定相悖的?!杜毠趧颖Wo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也就是說,懷孕女工去做產前檢查,不應視為請病假,工資也應當如數照發。根據這個規定,你公司關于懷孕女職工做產前檢查按病假處理,并且按照請假天數計扣工資的規定是無效的。因此,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回被扣發的工資。如果單位一意孤行,你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企業改正,或者直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小 保

公司轉讓老板易主,欠薪誰買單?

小 保:

2012年7月上旬,我所在的某私營文化用品公司因設備更新不足、產品老舊滯銷,近幾個月來公司訂單逐月減少。無奈之下,公司決定暫時停止生產,全體職工放假兩個月。9月中旬,當我等30余名職工假后上班才發現,原公司老板呂某已經將公司轉讓給了韓某。當我等職工提出公司拖欠工人兩個月工資一事時,韓某拿出他與呂老板所簽訂的《文化用品公司轉讓合同書》回答說:“我與呂老板有明確約定,我受讓的只是公司廠房、設備及庫存的物資材料,原公司所有債權、債務一概由原公司負責承擔,我不負任何責任?!痹舅饭べY只能找呂老板清算解決。請問:該說法對嗎?

陳阿祥

陳阿祥:

韓某的說法是錯誤的,與法律規定相違背。依據《合同法》相對性的原則,轉讓合同雙方之間的約定,只能約束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能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與義務。原公司所欠你等職工工資,作為原公司的債務,無論該公司轉讓給誰,該公司必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秳趧雍贤ā返谌龡l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表n某受讓該公司之后,韓某在擁有該公司所有權的同時,也理所當然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你等30余職工與原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繼續有效,韓某受讓后依法應繼續履行原合同,而且,必須保證勞動者依法取得工資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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