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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范文1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鑒于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一、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甲方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甲方的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表率內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乙方在從職期間因工作關系而獲得、交換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與甲方事務有關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義務
對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單位內部員工)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單位指示和在業務需要的程度范圍內向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單位內部員工或本單位外業務單位進行保密內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單位內部、外部的人員泄露商業秘密信息;
4.為甲方利益盡職盡責工作,在甲方從業期間不得組織、計劃組織以及參加任何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或活動;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勸誘、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內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甲方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后_________年內,不得組建、參與或就業于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單位。
5.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方式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
6.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7.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甲方單位商業秘密內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盤、光盤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觸的有關單位的文件應妥善保存,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過失泄露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9.乙方同意:因職務創造和構思的有關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將向甲方及時匯報,并以書面形式做出報告,該職務成果歸屬甲方;
10.在商業秘密的個別部分或個別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業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知知識,以致商業秘密沒有喪失價值的情況下,乙方應承擔仍屬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義務,不得使用該部分信息或誘導第三人通過收集公開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業秘密。
員工保密協議范文2
協議編號:
甲方:廣州首聯環境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為了公司的發展,以下就甲方聘請乙方為期間乙方應承擔的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義務
1、乙方主要是負責甲方公司工作,基于乙方職務的特殊性,乙方應保守甲方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會議、會談記錄、員工資料;
(2)任何客戶資料信息;
(3)公司經營情況(如:合同件、合作形式、合作商戶、價格、產品信息、合作進度,來往的通信文件等);
(4)其他未經甲方公司確定公開或通告的一切資料或情況。
2、保密責任
(1)乙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在職期間獲悉的甲方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
(2)乙方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其工作范圍之外的甲方公司的商業秘密;
(3)乙方應當謹言慎行,注意保護其正當掌握或知悉的商業秘密。如因過失不慎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應立即通知甲方,協同做好彌補挽救工作,以避免或挽回損失;
(4)如因泄漏、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造成甲方公司或客戶的任何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譽損失、經濟損失、客戶損失等),甲方有權追究其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并解除與其勞動關系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如構成犯罪的,依法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競業限制義務
1、乙方無論任何原因從甲方處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同類或相似產品業務的行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開設類似企業、入股類似企業、入職其他經營范圍
與甲方類似或有競爭關聯的企業)。
2、為確保乙方競業限制義務條款的切實履行,甲乙雙方同意甲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開始執行。
三、補償費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乙方競業限制補償金按以下方式支付: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按二年的競業限制期限,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提前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補償金人民幣(月工資的10%)(這是根據員工的月工資*10%填寫)
元/月。該補償費通過銀行轉賬與工資一并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依法將補償費向有關部門提存。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當然適用于勞動合同期間,以及本合同約定的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
四、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上一年的總收入,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因此造成甲方公司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進行追償。
五、其他約定
1.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所簽訂的補充和修改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員工保密協議范文3
誤區一:將“競業限制”等同于“競業禁止”
[案例]
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任該公司的副總經理,專門負責主管技術開發工作。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與宋某所在單位有競爭的另一軟件開發公司有意高薪聘請宋某出任項目主管。勞動合同到期后,宋某遂與原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該高新技術公司拒絕了宋某的要求,宋某認為原單位無權干涉其自由擇業權,于是到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上班。該公司以宋某充分了解和掌握其公司全部產品、技術及相關的一切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宋某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履行競業禁止義務2年。宋某則抗辯稱自己未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其擇業不應受到限制。
[風險提示]
本案的焦點在于,競業限制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企業營業上的利益和競爭優勢,而對前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秳趧雍贤ā返?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由此可見,競業限制是約定業務,而非法定義務,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沒有約定競業限制事項,用人單位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該義務。
案例中,若該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要求宋某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仍無法獲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這一規定其實不是競業限制,而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是法定的,但主要是針對公司現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用來規范離職后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就需要用人單位與其根據《勞動合同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通過約定來規范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
綜上,上述案例中,該公司混淆了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概念,將競業限制看作法定的義務,要求法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判令宋某履行競業限止義務,是無法獲得法院支持的。
[風險控制]
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而非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要想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要求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后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必須事先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
誤區二:脫密期與競業限制并用
[案例]
小張畢業以后,與一家公司簽訂了4年期勞動合同,同時還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在協議中雙方約定了有關競業限制的條款,規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給予小張一定的經濟補償,小張須在3年內不能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合同履行了兩年,小張感覺到公司不再適合自己發展,于是提前30天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總經理認為,小張的工作部門由于市場競爭太激烈,為了不使商業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個月通知企業,好讓公司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現在小張提出解除合同時間太倉促,所以公司不同意他解除合同。小張遂將公司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
[風險提示]
對用人單位來說,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是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避免遭受不正當競爭的一種手段。對于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來說,還有一種措施,即上述案例中該企業提到的“脫密期”。在1996年,勞動部曾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這個被視為“脫密期”規定(有的學者也稱之為“提前通知期”)。根據此規定,和用人單位訂立了脫密期協議的員工,應當遵守脫密期的約定,脫密期不超過六個月。當然,脫密期的運用也應基于雙方事先的約定。
由于競業限制與脫密期都是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那么兩者的關系該如何,兩者能否并用呢?一般認為,用人單位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對同一個勞動者并用?!蛾P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里也有明確的規定,脫密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只能選擇適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綜上,上述案例中,該公司并沒有和小張協商簽訂脫密期協議,所以不能要求小張履行脫密期相關義務。此外,由于公司已經和小張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因此也不可能同時要求小張再訂立一份脫密期協議。
[風險控制]
脫密期與競業限制,都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究竟用哪一種,用人單位要權衡利弊得失。因為兩者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首先,脫密期針對的是在職的員工,競業限制是針對離職后的員工。其次,脫密期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為2年。第三,脫密期保護商業秘密的主要內容是在脫密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調崗,避免其再接觸到相關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的主要內容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限內到同行或相似行業就業。最后,脫密期內用人單位不需要額外支付費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費用。
通過分析兩者的主要區別,可以看出,一些技術革新較快的企業,可以考慮選擇適用脫密期協議,從而避免補償金的支付。而對于技術更新比較慢的企業來說,脫密期的作用不大,因為6個月之內很難實現脫密的效果。
誤區三:不簽競業限制協議就不辦理離職手續
[案例]
某廣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與葉某、李某等人建立勞動關系,訂立了勞動合同,合同中寫明了葉某、李某等人職位為業務員,負責為公司聯絡廣告業務、禮儀策劃業務的客戶。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葉某與李某成為了公司業務主管,公司總經理為了對老員工表示感謝以及鼓勵員工更積極地工作,采取了季度發獎、年終分紅等方式予以獎勵。不料,葉某、李某在續訂的第二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前一個月,提出了不再繼續在本公司工作,總經理意識到他們要圖謀另立門戶,因此,想到了要保護自己的客戶資源,要求葉某、李某和本公司訂立一份保密協議,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防止其離職后從事和本公司一樣的廣告策劃工作。但是,葉某和李某已做好自立門戶的打算,于是拒絕了簽訂保密協議的要求。公司見他們堅決要搶走自己的客戶,更感到簽訂保密協議的重要性,便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要挾。葉某和李某交涉未果,遂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了舉報。
[風險提示]
前文已經明確,“競業限制”是一項約定義務,而不是法定義務。因此,限制條款或協議的簽訂,必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如果員工不同意簽訂保密協議,則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強制員工簽訂。所以,上述案例中,該公司以葉某、劉某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為由拒絕為他們辦理離職手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當然,員工不同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并不意味著員工可以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手段有很多種,一旦用人單位的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就屬于用人單位的財產,任何人都無權侵犯。因此,即便員工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員工仍有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默示義務。當然,為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對核心員工還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比較好。
[風險控制]
既然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那么該義務的履行就要以雙方的協議為前提。上述案例說明了這樣一個問題,即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時機問題。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在員工入職時簽訂,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簽訂,也可以在員工離職時簽訂。但從方便操作和保險的角度講,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的最佳時機乃是員工入職之時。
誤區四:將“保密津貼”等同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案例]
某軟件公司和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技術員一職,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底。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競業限制”事項作了專門的規定,除支付陳某每月的“保密津貼”外,還規定陳某離開原單位后三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工作,陳某對此無異議。從2008年7月起,公司就在陳某的工資中加入1000元的“保密津貼”,一直到2010年12月底。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不久,陳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這家公司生產的產品與原公司生產的產品基本相同。陳某原單位知道此事后,認為陳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呢,要求返還已支付的保密津貼。陳某未與同意,于是公司將陳某告上仲裁庭。仲裁委裁決,對公司要求返還已支付的“保密津貼”的請求不予支持。
[風險提示]
本案的焦點是用人單位在陳某在職期間支付的“保密津貼”能否被認定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誤用這兩個概念的情形比較多。其實,這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具體而言有以下三點不同:
首先,作用不同。保密津貼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給勞動者的津貼;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簡言之,競業限制義務比保密義務要高,即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在保密的同時還不能從事與用人單位相競爭的業務。
其次,強制程度不同。保密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忠誠義務的自動延伸,是任何知道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之法定義務,因此保密費可發可不發,即便用人單位不支付保密費,知道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同樣具有保密義務。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則不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必須發放的。因為,競業限制是對員工離職后一定時間內重新擇業的限制,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三,支付時間不同。如同上述案例,在實踐中,裁判部門一般認為保密津貼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離職后支付給勞動者的。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保密津貼并不能代替離職后應當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必須在勞動者離職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第四,對應義務不同。用人單位支付“保密津貼”的,并不能讓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即便員工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只能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與競業限制補償金相對應,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向勞動者主張約定的違約金。
綜上,上述案例中公司敗訴的理由是顯然易見的,該公司在陳某在職期間每月支付的“保密津貼”并不能等同于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該公司在陳某離職后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陳某沒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公司無權向陳某主張違約金。
[風險控制]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密費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存在很大區別,如果用人單位誤用這兩個概念,不但達不到相應的目的,還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即使簽訂了保密協議,企業也沒有支付保密津貼的義務,企業應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約定支付保密津貼的條款。但是,如果保密協議里有競業限制條款,并且需要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已經支付“保密津貼”為理由而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了。
誤區五:用人單位有隨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
[案例]
金先生在某公司擔任技術部門主管,從事產品開發工作,并訂有5年期勞動合同。工作中,金先生與其主管部門的幾名技術人員一起開發新產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為了保證新產品的順利開發,公司要求與金先生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協議約定:參與產品研制開發的員工對產品研制過程和結果予以保密,不管以何原因離開公司,則在1年之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工作,否則將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作為補償,公司將按金先生等員工的守約情況給予經濟補償費。金先生及其部門員工對協議內容沒有異議,雙方于是簽訂保密協議。
不久,金先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終止后,金先生離開了公司,考慮到曾經與原公司有過一個“在1年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工作”的協議,因此,半年過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個比較滿意的工作。為了維持生計,金先生多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公司最后表示:因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經濟補償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競業限制的協議,可以盡管去找合適的工作。金先生認為公司應在合同終止時即告知不必遵守協議,現在告知則應賠償自己半年來的經濟損失。在進一步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金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公司賠償半年來的經濟損失。
[風險提示]
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后,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金先生與該公司簽訂了保守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協議,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照約定履行協議。根據《合同法》對于債務履行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費債務的,金先生可以要求其按照自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支付合理的經濟補償費。
需要指出的是,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因此,有的地方規定賦予用人單位特別的解除權,比如上海的地方規定中就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條文,根據這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放棄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即雙方不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但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履行了通知義務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也無權要求繼續履行,但是,對于員工已經履行了的期限,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無論從一般的理論分析,還是從地方性立法的實踐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若不再需要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否則,極易引發糾紛。
員工保密協議范文4
關鍵詞:關于 計算機 軟件 商業秘密 保護 芻議
一、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計算機軟件糾紛案件審理中,權利人已經強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況下,使用《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保護,受其調整范圍的限制,對權利人的保護顯得有些不夠充分,業界的人們紛紛開始尋求和選擇更好的法律保護方式。近幾年,在一些訴訟案件中,權利人比較多地使用了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計算機軟件產品。這無疑是權利人法律保護意識增強的體現。但是,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如何利用商業秘密實現其保護,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反映出很多問題。具體表現為:
1.對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的思想認識不夠到位。(1)對計算機軟件的經濟特征、技術特征及風險特征認識不足;(2)對商業秘密與企業發展的關系認識不足;(3)對現有法律的保護的方式認識的還不夠充分;(4)對計算機軟件使用商業秘密保護缺乏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
2.對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的界定的原則和標準不清晰。(1)計算機軟件中“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標準的劃分及界定;(2)計算機軟件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3)實用性。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4)權利人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3.對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不夠到位。計算機軟件存在商業秘密是客觀的,特別是對商業秘密的核心技術,業界的同行們心里都非常清楚。但是,能夠自覺運用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卻顯得非常不夠。有的企業管理領導層根本就沒有保密的意識,也就沒有保密的措施,有的雖然采取了措施,但是措施不到位,保密制度不健全。
4.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訴訟證據不到位,訴訟的多,勝訴的少。由于權利人對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的認識不到位、界定不到位、保護措施不到位、訴訟證據不到位等原因,導致訴訟的多,勝訴的少的被動局面。
二、對策
1.在企業管理層建立起保密的法律意識。在軟件的工程開發的初級階段,企業的管理者就應向其內部工作人員告知商業秘密的存在,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早樹立起保密的意識。
2.加強文檔的管理。如對文件進行編號、劃分等級,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盜設備,確保秘密文件及其所處區域的安全等。又如建立項目開發檔案,妥善保管立項論證報告、階段性開發文檔包括立項、論證、編寫、調試、測試、各階段的軟件版本及終級軟件版本等技術文檔資料。
3.企業應限定知情人員的范圍,將項目分解成若干項目,嚴格分工,員工只接觸其必須完成任務的相關項目,總體方案由主要決策人員控制和把握。企業應與掌握、接觸商業秘密的關鍵人員如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明確這些人員的保密義務和泄密責任;對調離或退休的知悉該秘密的人員,提醒他們履行保密義務及泄密的法律責任。在此特別需要強調指出,為了保護商業秘密,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簽訂兩種協議: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這兩種協議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協議也稱為不披露協議,指企業與員工之間簽訂的協議,它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披露。而競業禁止協議是禁止從事競爭性的行業,它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其任職企業有競爭的行業。第二,保密的時間范圍不同。保密協議并無時間限制,除非該商業秘密被他人突破,進入公知領域。而競業禁止協議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第三,違約的侵害后果不同。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時,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害是實際存在的;而競業禁止協議是對推定損害事先防范的制度,當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筆者認為,競業禁止協議是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更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保護起到更充分的保護作用。
4.重視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工作。由于軟件本身具有的脆弱性、易復制性、載體亦發生變化等特點,使得其證據保全與其他的保全有所不同。最好借助有經驗且熟悉計算機軟件的公證人員幫助,以提高證據的效力。
5.在訴訟中應當提交的證據種類。(1)軟件開發文檔包括源程序和目標代碼程序,紙介質和磁介質中的文件應當保持一致。(2)軟件開發的原始文檔,如安裝程序、文件目錄、過程名、變量名、數據流程圖、程序框圖等、系統調用的說明、測試報告、保密措施,簽定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內部管理制度等。(3)有關請求損失賠償的證據。如若對上述所述內容能引起注意,可在訴訟中舉證時使軟件權利人處于有利的地位。
6.其他說明性的材料。(1)計算機軟件的商業秘密是如何體現出來的即其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2)對軟件商業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3)掌握該軟件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4)所涉及的人員對該軟件商業秘密掌握的程度;(5)軟件開發人員的分工情況;(6)被侵犯的軟件商業秘密是什么;(7)侵權人以怎樣的方法和手段實施了侵權行為。
7.嚴格把握和控制向他人披露信息的時間、方式、范圍。必要時應與相關產品的供應商、批發商、銷售商、轉包商及顧問、律師等提出保密要求,簽訂保密協議。
參考文獻:
[1]李祖明: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商業秘密保護的關鍵[J].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11期; 43~45
員工保密協議范文5
1、秘密性。即不為公眾知悉,即該技術或經營信息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術”,這是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
2、價值性。商業秘密對工商業者具有經濟價值,可以傳授或轉讓,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實用性。它應該是實用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4、保密性。指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
二、商業秘密的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一般可以將商業秘密劃分為以下類型:
1、技術信息:
技術信息是指生產者在生產、實驗、裝配、維修和操作等過程中所總結或發現的不享有一般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專利權保護的某種技術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圖紙、資料、膠卷、軟件等載體中。
2、經營信息:
經營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兩類:
(1)具有秘密性質的市場以及與市場密切相關的商業情報或信息,比如原材料價格、銷售市場和競爭公司的情報、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還包括供銷渠道、貿易記錄、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等。
(2)經營管理方法和與經營管理方法相關的資料和信息,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的相互合作與協作,使生產與經營有機運轉的秘密。通常表現為管理的模式、方法、經驗以及管理公關等。
為了對商業秘密的內涵有更具體的認識,我們舉例說明如下:
(1)產品。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在既沒有申請專利,又未投放市場之前,是企業的商業秘密;有些產品即便公開面市,但是產品的組成方法也可能是商業秘密。
(2)配方。工業配方、化學配方、藥品配方等是商業秘密常見的形式,包括化妝品配方,其中各種含量的比例也屬于商業秘密。
(3)工藝程序。產品由于投放市場可能完全公開,但生產產品的工藝程序,特別是生產操作的知識和經驗,是重要的商業秘密。許多技術訣竅就是這類典型的商業秘密。
(4)改進的機器設備。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機器設備不是商業秘密,但企業提出特殊設計而訂作的設備,或設備購買后企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改進之處,也屬企業的商業秘密。
(5)圖紙。產品圖紙、模具圖紙以及設計草圖等,都是重要的商業秘密。
(6)研究開發的文件。記錄新技術研制開發活動內容的各類文件,比如會議紀要、實驗結果、技術改進通知、檢驗方法等,都是商業秘密。
(7)客戶情報??蛻裘麊问巧虡I秘密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若被競爭對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生死存亡。
(8)其他資料。其他與競爭和效益有關的商業信息如,采購計劃、供貨渠道、銷售計劃、會計財務報表、價格方案、分配方案、計算機軟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這些信息能使企業在競爭中有一定優勢,并經企業有意進行保密的信息,都應當是商業秘密。
各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進行分類并有針對性地進行保護。
三、企業商業秘密的自我保護措施
商業秘密的保護一般可以分為自我保護和法律保護兩種情況。自我保護是指企業通過事前建立健全各種保護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失密。法律保護則是在失密后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自我保護是商業秘密保護的根本,同時也是法律保護的前提,因為無論我國還是國外的相關法律都明確規定,“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為商業秘密認定的要件之一。即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了自我保護措施,就不會被認定為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也就無從談起。事前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企業把有關信息視為商業秘密的一種證據表示。企業應當從組織制度、員工管理、設施管理、供應商和客戶等第三人管理共五個方面采取系統的保護措施。
1、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組織和相關制度
一個正規高效的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部門,是商業秘密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企業領導應該高度重視商業秘密對于企業經營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嚴重后果,首先從組織上確立保障,成立一個專門部門,或原有部門如經理辦公室、知識產權部、法律事務部等下面的專門小組,專人負責商業秘密的認定、保護措施的開發與實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員工對企業的義務明示化,使員工有相應行為準則,有利于實際遵照執行及在訴論中舉證。保密規章制度的制訂要合法合理、切實可行。規章制度如果過于瑣碎,可能會造成工作障礙,影響經營活動。相反,過于簡單,又形同虛設。企業制訂保密規章制度一般應至少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商業秘密的范圍;商業秘密的管理者及責任;商業秘密檔案管理;商業秘密的申報與審查;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相應處罰等等。
2、員工管理
從各種案例來看,商業秘密失密很大比例都是由于員工或前員工的有意或無意泄密,所以員工管理在商業秘密自我保護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員工管理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員工教育:可以采取入廠面談、員工培訓班、在公共場所張貼標語、在公告板上通告、在公司內部報紙上發表專論等形式,對員工進行教育。教育內容可以包括什么是商業秘密、不適當泄露商業秘密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等。如果工作需要,教育內容還可以包括哪些信息屬于企業的商業秘密。
(2)員工離職面談:對接觸過商業秘密、即將解職的員工進行退出檢查。當員工離開公司時,應同該員工做一次面談,重申員工在離開本公司之后應繼續保護商業秘密的義務。必要時,還可以通知此員工未來的雇主,分別或一并向離職員工及其新雇主闡明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3)與員工簽訂有關協議:
首先,員工創新與專有信息協議。要求企業員工就其職務發明或其他重要革新與公司簽訂協議。這種協議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基石,主要規定員工職務開發、發明等的專有權歸屬、掌握的機密資料的移交、不披露義務等內容。并要求員工在受雇期間將各種有價值信息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
其次,保密協議(不披露協議)。盡管商業秘密可以通過與員工的默契來獲得保護,但正規的方法是要求接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一份保密協議。一般而言,員工對企業承擔保密義務的內容包括: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正確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獲得商業秘密職務成果及時匯報的義務;不得利用單位的商業秘密成立自己企業的義務;不得利用商業秘密為競爭企業工作的義務,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協議還須把企業商業秘密的清單列出。
3、設施管理
設施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利用物質障礙使未經授權許可的人不能接觸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保安:要劃定保密區域,在保密區域內加強保衛措施,確定諸如門衛、上鎖、限定員工進入區域、密碼鑰匙或密碼通行證,并經常變換密碼等措施和管理辦法,這將有助于防止商業秘密失竊。
(2)控制參觀、實習:禁止參觀或實習也許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卻肯定是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參觀應避開敏感區域,勿做詳細解釋,勿對生產制造工藝進行演示。并要求來訪者參觀商業秘密設備時簽訂保密協議。
(3)商業秘密文件管理:商業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圖表、音像及其它記錄形式記載商業秘密內容的資料,包括公文、書刊、函件、圖紙、報表、磁盤、膠片、幻燈片、照片、錄音帶等等。對這些商業秘密的載體,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第一,將接近商業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在可行的情況下,限定雇員只接觸商業秘密的一部分。第二,對于屬于商業秘密的文件應針對的不同層次進行分類,并施以統一標識,如“絕密”、“機密”、“秘密”等。第三,文件都應建立登記制度,每份文件應注明編號、份數、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發文制度,嚴格防止文件在收、發過程中流失。第四,對于商業秘密文件應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專門的檔案存放場所,如保險柜或專用文件柜等。第五,應當對商業秘密文件的閱讀權限進行劃分,并形成制度。查閱文件,應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如絕密級文件不得復制,確有必要必須復制的,應該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批準并簽字。第六,文件不再需要時,應當清理或銷毀,并確保其不能恢復。
4、供應商和客戶等第三人管理
企業商業秘密經常涉及被許可人、供應商、客戶、制造商、銷售商,以及向公司提品或服務的建筑師、工程師、顧問、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甚至還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及個人。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業秘密的第三人簽訂適當的保密協議是極為重要的。而且,所有這類文件還應當加蓋專有戳記,這些戳記應清楚地表示公司對于該文件享有的所有權,以及有關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專有性和機密性。同時,在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要求對方保證不泄漏履行合同時掌握的企業的商業秘密,否則將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
5、防止專業公開或廣告、展覽公開
員工保密協議范文6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武器,掌握商業秘密意味著掌握很大的經濟利益。商業秘密的泄漏會嚴重影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目前很多國企員工因長期受計劃經濟傳統觀念影響,自上而下都非常缺乏“保密意識”。
多年以來,許多大型國企由于掌握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人員跳槽或退休而破產或被‘私有化’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企業要想生存和發展,必需提高自己員工的保密意識和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才行。
“商業秘密”,是指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般公眾不大熟悉,具有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的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發展規劃、競爭方案、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財務狀況、投融資計劃、合同談判方案、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商業秘密泄露或被侵犯的情形包括企業內部員工泄密、企業自身疏忽而泄密、企業以外的合作方或客戶泄露及不法企業通過不當方法獲取等途徑。據有關調查數據顯示,內部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比率高達 58%,尤其是核心崗位人員,掌握了企業大部分的商業秘密。一旦企業核心人員帶著商業秘密跳槽到另一個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會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甚至毀滅性的打擊。當前,我國已進入商品經濟社會,國企與私企同臺競爭。有時私企采用行賄送禮、回扣提成等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往往使得有資質、資金、人力、技術、設備、質量都處于優勢的國企在競標中失敗。所以國企要想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必須建立及完善保密制度,加強對核心員工的管理,尤其是有關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管理。具體保護措施如:
一、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構和制度
首先從組織上確立保障,成立專門機構,或在法律部等相關部室下設專門小組,專人負責商業秘密的認定、保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保密制度至少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商業秘密的范圍;管理者及責任;商業秘密檔案管理;商業秘密的申報與審查;涉密人員的保密職責;處罰規定等等。
二、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
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包括公文、書刊、函件、圖紙、報表、視頻、優盤、光盤、幻燈片、照片、錄音等。
對這些商業秘密的載體,必須嚴格管理,限制傳閱和復制。
按重要程度設定相應的保管期限,借閱、復制必須有登記記錄確保發散的范圍可控并能追溯到責任人。
三、對涉密人員的管理
1.優化核心商業秘密的管理,對商業秘密進行“肢解”,使其變成一個鏈條,安排不同的人員各司其職,多崗配合才能掌握全套的機密,未經有權機構批準,任何人不得打聽或閱覽商業秘密的其他部分。電子、科技行業一定要避免核心商業秘密掌握在一個人手上,一旦泄露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2.加強員工保密教育,使員工深刻理解企業文化,保密范圍、工作規則及違約的后果,使其認識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客戶參觀、咨詢或洽談業務中泄密。比如,掌管合同章或公章的人員缺乏警惕性,被人鉆空子在蓋了公章的空白紙上添加內容引發的糾紛或訴訟。
3.健全員工人事檔案,如員工的學歷、專長及有無發明和研發成果等資料,一方面企業可用作委派其擔當重要職位的參考,另一方面,在以后和員工發生商業秘密相關的爭議時,供執法機關判定員工有無創作能力及是否泄漏企業機密等問題的依據。
4.與核心崗位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在崗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協議規定的保密制度、明確在崗服務年限,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離開企業并接受企業對其工作崗位的調整。必要時可根據商業秘密的重要程度,給予跳槽員工適當的保密費,讓其按約定履行保密義務。保密協議還應限定員工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得進入競爭對手企業任職,或不得自主經營與本單位形成競爭關系的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