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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論文范文1
關鍵詞:行政權;物權;公務用物;公益用物
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國有財產廣泛存在,但這些財產權的性質各異。國家具有雙重身份,因而其所掌握的大量“公有財產”既包括用于社會管理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財產,也包括參與市場流轉牟取利益的財產。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財產,前者為國家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需的財產,只能用于公共目的,不得轉讓,不得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物;后者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擁有的財產,與普通民事財產無異,適用民法的規定。有學者在對國家所有權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后,已經意識到國家所有權制度不是一個單純的民法范疇。西方一些國家,尤其是法國,對國有財產制定了完備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財產權理論最為完善,我國學界對此問題很少提及。本文試圖通過對該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引起法學界對該問題的關注。
一、行政法上物權的存在及其內涵
(一)行政法上物權的存在
我們一般將“物權”視為民法的傳統領域。傳統民法認為:“物權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利益的權利。”“它是特定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平等主體對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絕對權?!盵1](P7-16)但在現代社會中,國家為了完成其社會使命,往往占有大量物力資財,國家在行使這些財產權時,并非都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如行政受益權①的存在,行政主體在這些客體上享有的財產權不受一般民事規則的支配,而受一些特殊規則的支配;再如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和利用,在行政主體(或授權組織)與利用者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2].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的物是為公共利用或公務便利而存在的,這些物或為行政主體管理,或為行政主體直接占有、使用,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受一般民事規則的支配??梢?,在現實社會中的確存在與私法上的物權不同的“異類物權”。
但將作為私法上范疇的物權移植到行政法領域中是否可能?或者說,在行政法領域中是否存在物權關系?對此,在普通法系國家,雖然他們在理論上不區分公法和私法,但在實踐上采取單一救濟途徑模式,并且法官具有“造法”功能,有權對法律問題作出最終解釋,實際上在具體案件中已承認公法上物權和私法上物權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行政法上有公產和私產的劃分,德國行政法上有“公物”的存在,日本行政法上有“公共營造物”的設置,這些物作為權利的客體基本上受行政法規則的支配。不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不論判例法還是成文法,都不否認行政法領域中有物權關系存在。我國學者對此理論問題很少提及,且一般不予作專門思考和論證,①其理由主要是私法上的物權肇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而在行政法領域,政府和相對人間關系屬權力支配關系,無平等之可能。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分拘泥于民法理論以及傳統的行政高權理論,而沒有體察到現代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變化,是失之偏頗的。
伴隨著民主思潮的激蕩,福利國家、給付行政等新型國家目的觀的出現,現代行政已從權力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行政活動不僅包括行使權力的法律行為,也包括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設置、管理公有公共設施已成為給付行政時代國家的主要義務。且現代社會,公民依靠自力無法生存,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行政機關提供基本生存之需要?,F代行政法的發展為行政法領域物權的存在提供了基礎。同時,筆者認為:行政法上的物權觀念來自民法,因而和民法上的物權有相似之處。但是已由行政法加以改造,使它具有公共使用因素,成為行政法上的物權。正如行政合同制度來自民法上的合同觀念,經過行政法的改造以后,成為和民法上的合同性質不同的行政合同一樣。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物權制度,是現實法律中公法和私法使用不同原則的結果。
(二)行政法上物權的內涵
我們應有這樣的觀念:社會中的財產關系并非都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物權形態中有一部分權利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有行政管理權的團體、組織基于行政目的享有,并由行政主體對客體物進行管理、處分。這種由行政主體享有,不以盈利為目的,為公共利益或為行政便利而對物占有、使用、管理和處分的權利即為行政法上的物權。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我們可以將行政法上的物權劃分為公務用物物權和公益用物物權。②前者是指行政主體公務活動必需的財產;后者是指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
二、行政法上物權的歷史考察
政府可以作為物權的主體歷史由來已久。從以下的考證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行政法上的物權理論起源于羅馬法的“公有物”概念,完善于法國行政法的“國家公產”理論。
(一)羅馬法上的公有物和私有物概念
公產和私產概念源于羅馬法公有物和私有物的概念。在羅馬法中,物大體分為兩種:一類是公有物,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如水流、道路等。這類財產由羅馬帝國享有所有權,羅馬帝國公民享有使用權,法律明文規定國家對這些財產不得處分,因而又稱為“非交易物”。另一類是私有物,屬私人所有之物[3](P123)。羅馬法上的公有物和私有物的劃分與現代意義上的公產和私產的劃分是有區別的。
(二)法國行政法上的國家公產理論
古羅馬法上的國家公有、私有劃分理論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并繼續發展完善,尤其是在法國行政法上形成了完整的國家公產理論。
法國國家公、私產劃分始于19世紀初年,由法國民法學家、第戎學院院長V蒲魯東提出。蒲魯東在研究民法上的財產權時注意到一部分由國家享有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有所不同,甚至性質截然相反。1833年,他在《公產論》一書中,對公產理論作出系統說明。根據他的理論,政治共同體的財產中有一部分為公共財產。這些財產與私法上的財產不同,即不以盈利為目的,供公眾使用,不得轉讓,且不得作為取得時效標的[4](P303)。除此之外的政治共同體的另一部分財產,具有與私法上財產相同的性質。這是學術界首次系統闡述公、私產劃分理論。蒲氏對國家公、私產劃分理論的闡釋成為現代意義上公私產理論研究的焦點。當時產生這一理論與以下三方面原因有關:(1)羅馬法復興對法國法的影響,從歷史上看,法國法中許多因素乃繼承自古羅馬法;(2)資產階級革命后,國家不再被視為所有財產的所有人,如何確切解釋國家的地位和作用,如
何確切劃分國家財產成為理論家們研究的焦點;(3)資本主義經濟在19世紀后期有較大的發展,財產的形態和作用增加。
蒲魯東的國家公產理論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了重大發展。這表現在:(1)內容拓展,不僅將公用物(自然狀態)列為公產,也包括行政主體為公益指定作為公用的財產;(2)判斷標準逐漸明確,即是否享受公產保護應視其社會作用而定;(3)認為公產保護過程中,行政主體不應局限于維修、保存,必須采取更主動的措施。這一時期的國家公產理論研究也為法國行政法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奠定了基礎。至今,法國行政法上關于國家公產理論仍是世界上最完善、最嚴密的。
在公產理論發展過程中,各學說爭論最大的是關于國家公、私產劃分的標準問題。法國行政法最初并沒有抽象出明確統一的劃分標準,而是采用排除法。根據財產所發揮的作用作為劃分標準首先出現在判例上。直至20世紀50年代以后,判例法與學說逐漸融合,采取了統一標準。這一標準基本上采用了依財產社會作用進行劃分的學說。依照這一標準,公產包括:(1)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2)公務使用的財產,但該財產的自然狀態或經過加工以后的狀態必須是專門的或主要的適應于公務所要達到的目的[4](P306-307)。前者稱為公眾用公產,后者稱為公務用公產。
(三)德國行政法和日本行政法上的公產理論
德國行政法上的事實給付,表現在公物方面。公物,或免費供公眾使用(共同使用)者,如道路和公園,或為確定目的而使用,如行政大樓等。依據公共使用這一特征,德國行政法將公物劃分為可供公用和不可供公用兩類。后者又可分為有其他不同使用目的者和沒有此目的處于官方手上的公物。這同法國行政法上的公產、私產概念頗為相似。盡管學者作了相當的努力,仍未能使德國接受法國學說中的公產的特別分類。德國法將公物分為:(1)財政財產;(2)行政財產(公物),即公共使用物和規定其他用途的公物[5](P170)。德國公物原則上適用民事法律,但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公共使用上,又與公法約束相重疊[5](P169)。日本行政法上并沒有獨立意義的“公產”概念,供于公共目的的物被行政法學家稱為“公物”或“公共營造物”。日本《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公共營造物”是指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供于公用或公共之用的“有體物”,即公物[6](P172)。它不是有關物的所有權的歸屬主體問題,而是該物本身是不是直接供于公共目的,其內涵應理解為:(1)須為公共目的而使用;(2)須為有體物;(3)須為行政主體使用;(4)須為直接使用。公物包括公共用物與公用物,前者是指供一般公眾利用的道路、河川、橋梁、公園等,后者則指供國家或地方團體直接使用的公物,如辦公機關的建筑物等[7].日本的“公共營造物”概念僅是為了在行政賠償的訴訟上提供依據,即“公共營造物設置或瑕疵引起的賠償”。日本《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管理的瑕疵給他人帶來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對該損害賠償承擔賠償責任??梢姡毡拘姓ㄉ系摹肮矤I造物”與“公產”概念的作用有較大差別。其“公共營造物”的理論遠遜于法國、德國,但其于訴訟上對“公共營造物”概念的應用仍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三、行政法上的物權與民事物權之比較研究
行政法上的物權是由行政主體享有,為公益或為行政活動便利而設立的財產權。它同民法上的物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行政法上的物權畢竟是一種“另類物權”,在許多方面不同于民法上物權。
(一)設定的基礎不同。民法上,物權制度是對私有財產的一種靜態保護,它設定的基礎是私法自治,即物權人可以依據個人意志自由地設定法律規定的物權。而行政法上的物權則必須附從于行政權而行使,必須在法定或有明確授權下才能設立、行使,不能依照行政主體甚至是個人意志為之。若行政法上的物權可以任意設定,必然會侵害私權,依法行政原則也適用于行政法上的物權。
(二)設立的目的不同。民法上物權的設立是物權人為獲取物所帶來的利益,物權人占有、使用、抵押、處分、留置等活動都是為了獲取利益。而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則是為了公眾共同受益,或是為公眾直接使用,或是專門或主要用于某種行政公務。
(三)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按照我國通說“狹義行政說”,我國行政法中的行政主體一般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由于授權委托而享有行政權的公共團體[8](P18-25)。這些行政主體均可作為行政法上物權的主體。①依據民法通則,民法上物權的主體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民事主體。
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是否有行政權。行政法上的物權強調其行政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才會產生行政法上的物權,這是由行政法上的物權依附性決定的。
(四)權利客體范圍不同。我國目前在行政法上尚無系統的物權理論,我們不妨借鑒一下法國行政法的規定。按照其劃分公產和私產的統一標準,行政主體的公產包括:(1)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即公眾用公產或共用公產;(2)公務活動必需的財產,即公務用公產或公用公產。具體而言包括:海洋公產、河川、湖泊公產、空中公產、地面公產(如國有、省有公路及其附屬物、鐵路及其附屬物、公用墓地、菜市場、教堂、體育場、圖書館、博物館和其中的藏品、展品等)[4](P309-311)。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力極度膨脹。突出表現便是將國有企業經營的財產劃歸行政主體支配。目前,我國還在改革這一體制,因此,我們在研究行政法上物權客體范圍時,不宜將其界定過大。
民法上的物著重強調對個人利益的滿足,如房屋、生產工具、用于個人消費的資料等。隨著科技的發展,民法上物權客體范圍會不斷擴大。
(五)權利內容不同。民法上物權理論認為物權可以分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民事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行使各項權能,充分享有各項權能帶來的利益。行政法上的物權則不然。它本為公益或行政活動便利而設,因而極少帶有盈利性,這是二者最大不同。民法上的物既可由所有權人占有使用,也可由經所有人同意的人占有使用。但在行政法上,公益用物由公眾使用,公務用物一般只能由行政主體使用,禁止在行政法上的財產上為私人利益設立民法上的物權關系。行政法上的財產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在其使用目的廢除前,不得轉讓。
由此可見,行政法上的物權雖也為權利主體提供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可能性,但由于其具有行政性,各項權能已無法如民法上物權那樣行使。一旦這些物不再作為行政法上的物權客體,則各項權能回復圓滿。
(六)保護方法不同。民法上物權若遭受侵害,通過物權人向侵權人提出請求來實現保護。若侵權人不接受請求,物權人只能向司法機關提訟。行政法上物權的雙方當事人處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保護方法與之不同:(1)行政主體可以自行制定規范,對行政法上的物權進行
保護;(2)物權一旦被侵犯,行政主體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3)公益用物的使用權無法實現,其使用人可依法要求賠償。
(七)立法、司法遵循原則不同。我們認為行政法上的物權在遵循民事物權三原則基礎上,應特別強調兩項原則:法定原則和公益性原則。
1、法定原則。行政法上物權的法定原則是指行政法上物權的主體、客體范圍、權利內容及其設立、變更、行使、消滅均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只能依法定方式享有、行使行政法上的物權,不得創設法律中未規定的物權形式和權利內容。
2、公益性原則。近代意義上的行政活動大都圍繞公益性展開,不論公益用物還是公務用物都體現著公眾的利益,因而行政法上物權也應貫徹公益性原則:(1)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變更、行使和消滅應遵循公益性;(2)行政法上物權客體范圍界定應遵循公益性原則;(3)行政法上物權權能內容確定應遵循公益性原則。
此外,民法上的財產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權利消滅或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因為,民法上物權制度除保護物之靜態安全外,還有促進財產流轉的目的。如物脫離其權利主體而為另一主體長期占有,占有主體又無法依法取得對物的權利,自然不利于財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行政法上的財產是否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法國曾對此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公產所有權,只是因公共使用而受到行政法限制,一旦脫離其主體,公共適用排除,客體就恢復全部民法適用,同一般民法上的物無異,應當適用取得時效[4](P315)。另一種意見認為,公產不能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取得時效對公產的危害,是行政主體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喪失所有權,這是對公產使用的極大的妨礙[4](P337)。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似更合理。行政法上物權的行政性應排斥私法上的取得時效,第一種意見正是忽略了這種行政性。排除取得時效使行政主體在任何時候均享有對行政法上物權客體的追及權。同時,這樣也是為了保障行政活動,保護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優先的表現。若行政法上的財產對公益或公務活動已無意義,可由行政主體自由處分,也無須在立法別規定取得時效。
四、行政法上的物權有關問題的探析
(一)行政法上物權的本質和屬性
民法上的物權理論認為,民法上的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指物權人對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權利,它是特定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體現的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體現個人意志,反映個人利益。行政法上物權存在的基礎是國家行政權,它反映的根本利益是公眾的整體利益。這是由于行政法上的物權與行政權的產生有相同的基礎。在市民社會中,每個成員既是社會的者又是國家的受管理者。社會者為了使其利益免受損害,自愿出讓一部分私權利,在市民間達成合意而形成的,由行政主體占有、使用。行政法上物權,本為公務便利或公共利益而由國家占有、使用,其體現的根本利益是公眾的整體利益,只是在公眾間達成合意。
行政法上的財產權區別于其他財產權的特點在于它與行政活動緊密聯系,或直接為行政活動服務,或基于物之使用產生行政管理關系。因此,無論判定權利性質,還是界定權利范圍,都應待行政性作為行政法上物權的本質屬性。筆者認為,行政法上的物權有以下屬性:(1)行政性。行政性是行政法上的物權區別于其他物權形式的根本特點。這里的行政性是指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行使、管理和處分必須以行政活動和公共利益為目的。行政物權的行政性體現在以下幾方面:權利主體只能是享有行政管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團體、組織;行政法上物權的設立、行使以及管理活動無一不體現著行政目的;行政法上的物權所體現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或在行政主體公務活動中產生,或在社會公眾使用物的過程中產生。(2)物權性。行政法上的物權仍是物權體系中的一種。它有與其他物權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特點,具體體現為:行政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它性,這同其他物權形式相似;民法上物權都遵循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和公示主義三項基本原則[9](P87-132)。這些原則也為行政物權所遵守。應注意,行政法上物權的本質屬性是行政性,同時,又具有物權性。這兩種性質和諧地并存于行政法上的物權中。物權性是由物的自然性決定的,是從靜態上講的;行政性則主要是由物的使用過程決定的,是從動態上講的。(3)依附性。行政法上物權的依附性是指其在行使過程中依從于行政權而存在,只有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才會體現出行政法上的物權。若無視這一性質,必然會使行政法上的物權范圍擴大,從而對私權造成侵害。
(二)行政法上物權的設定、廢除和變更
1、設定。行政主體取得某物的所有權,只是行政法上物權構成的基礎,此外,還必須具備設定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表示行為和事實行為,否則屬于行政主體民法上的財產,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設定是行政法上的物權構成的必要條件。行政主體可以兩種方法取得所有權:一是依民法取得所有權,主要方式有:買賣、贈與、取得時效、添附等,受民法規則支配;二是依行政法取得所有權,主要方式是公用征收。行政主體設定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可以由政府決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2、廢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廢除由設定的主體決定。廢除的方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明確的表示,也可以用默示的方式表示廢除,(如共用設施已經處于不能使用狀態,行政主體認為沒有必要修理,公共使用因此廢除。)行政主體對于公共使用的廢除有自由裁量權。不過行政法院對廢除公共使用的決定審查比較嚴格[4](P320)。公共使用廢除后,該財產成為行政主體的私法上的財產。
3、變更。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的變更可以發生在同一行政主體內部,也可以發生在不同行政主體之間。前者為使用目的的變更,后者為所有權的變更。
(三)行政法上財產的保護和使用
1、保護。行政法上的財產負有特定的使命,法律給予公法上的特別保護防止其被毀損、侵占,以維持其作用。產生損害的原因可能由于管理機關的疏忽,可能由于第三者的行為,所以行政法上的財產的保護制度針對管理機關和第三者。(1)財產的維修。行政主體對其行政法上的財產必須采取更為主動的措施,妥善保管、維修以維護財產的良好狀態是其必盡的行政法上的義務。私人對自己的財產不注意維修時,不受別人干涉。對這種疏忽的制裁,是在其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2)轉讓的限制。行政法上的財產轉讓以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廢除為條件。在該目的廢除以前,行政法上的財產不能轉讓。同時還禁止在該財產上為私人利益設立民法上的物權關系。(3)行使處罰權。為了保護行政法上的財產完整、不被損害和侵占,公共管理機關具有一些特別權力,可以制定預防性的規則,并在規則被違反時,科以處罰作為制裁。
2、使用。行政法上的財產的使用可以分為公眾直接使用和公務使用。(1)公務使用。其目的在于執行公務,由執行有關公務的行政機關使用,但不排除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由私人使用和受特許的人使用。(2)公眾的直接使用。又區分為共同使用和獨占使用。共同使用是指一般公眾不需要對該財產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可以直接使用,管理機關對于該財產的普通使用不能任意拒絕,沒有自由裁量權力。最通常的方式是對不動產的進入、通行和停車的自由。共同使用受三個傳統原則支配:自由使用、免費使用和平等使用。獨占使用是指使用者根據行政主體給予的權利,單獨使用公產的一部分。獨占使用完全不適用共同使用的三原則。
五、研究行政法上的物權的意義
人身權和財產權是一切部門法中的兩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問題和內容。行政法上的財產權理論和制度的重要意義必將隨著實踐的發展愈加顯露。
(一)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大陸法系國家在行政法上均有“公產”、“公物”等概念和相關法律制度。但一直學習借鑒大陸法傳統的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卻寥寥無幾。這既有悖于大陸法系傳統,也不能滿足我國行政法實踐的需求。行政手段應包括人的手段、法律手段和物的手段[4](P302)。我國目前有關行政物的手段的研究落后于其它兩項,行政法上的物權研究和立法是一個空白。行政法上物權理論的研究可以彌補我們法學研究的空白,使我們的行政法體系更加完整嚴密。
(二)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政府職能和國有企業職能的轉變。國家所有權所代表的財產不僅規模巨大而且范圍極為廣泛,其中有些財產肯定要進入市場,有些財產則不能進入市場。然而,按舊經濟體制和舊意識形態建立起來的國家所有權,對這兩類財產是不作區分的。導致政府擁有的經營性資產往往借助于公共權力進入市場進行盈利,這與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目標相違背;國有企業實際上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能,把實現行政目的當成自己的目標。究其原因在于未將國家民法上的財產與行政法上的財產作嚴格的區分。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建立,可將國有財產明確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生產性的可以用以盈利的,其本質與民法上的財產無異,適用民法規范,經營主體自主經營,公權力不得任意介入;另一部分是非生產性的,或者供行政機關公務使用,或者供一般公眾使用的,其運用要符合行政法上的目的,絕對不能應用于私法上的目的。這就嚴格地限制國有財產借助公權力進入市場盈利,也限制公權力對市場的任意干預。還須注意的是,在劃分財產界限時,不能不加區分的把一切國有企業財產都當作民事財產來處理。因為當企業作為特許公務法人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時,與社會公眾之間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如公路管理機構、國家鐵路運輸企業。①具有行政法上財產的特征,與民法上的財產大相徑庭。這部分國有企業財產受公法規則保護,處理其應適用行政法而不是民法。
(三)行政法上的物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法上的物權體現的是行政法律關系,存在不特定的相對人。行政主體在管理不善,財產存在瑕疵時,就可能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訴訟法上,我國一直將國家財產引起的侵害統統劃為民事訴訟,這樣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法上的物權確立后,由那些公益用物或行政用物引發的糾紛將劃歸行政訴訟。這樣由國家承擔公產致害的賠償責任,除舉證責任有利于相對人外,還有利于相對人獲得實際的賠償。②同時,在明確行政法上的物權客體范圍后,行政主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對公務用物或公益用物進行管理,在其受到侵害時,行政主體可依據行政權采取強制措施,有利于更有效地保護公物。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另一方面體現在行政相對人在使用權受阻而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提起行政訴訟。法國行政法規定了道路便利權,在道路的公共使用使命沒有廢除之前,若行政機關的決定侵害相對人這一權利時,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而我國迄今沒有類似的保障機制,把對行政財產的管理單純當作行政機關的權利,沒意識到行政法上的財產同時也是相對人利益所在。相對人在其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受到侵害時,應采取更主動的措施。而這一切的先決條件是行政法上物權制度的確立。
(四)行政法上財產權制度的確立有利于國際經濟交往。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國與國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產生糾紛也是不可避免的,而糾紛的解決是與財產的性質密切相關的。在國際法上,財產的公、私性質直接決定著國際法的適用。例如國家管轄權和國家豁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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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論文范文2
在有效的證券市場中,證券市場價格的調節對所有新的、公開的信息能作出迅速反應,其信息集合除包括市場本身的客觀信息外,還包括公開的證券市場相關的場外客觀信息。簡而言之,有效的證券市場中,所有場內外相關客觀信息都能在上市證券的價格中得到充分迅速的反映。因此,通過證券市場價格計算的證券收益同樣能夠充分迅速地反映所有證券市場場內外相關的客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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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投資主體預期形成模式的差異,可以將預期分成理性預期和有限理性預期兩大類型。
理性預期是利用最好的經濟模型和現已掌握的信息所得出有關證券未來收益水平明確的預測。其中包括不直接研究證券市場價格漲落,而直接研究證券市場所有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通過博弈模型進行證券本來收益的預期。
有限理性預期指證券投資主體不采用經濟模型,憑借各自證券投資的經驗或者參考其它證券投資主體的預期信息、決策信息和投資行為對證券未來收益的經濟預測。
類似的,根據證券投資主體決策形成途徑的差異,將決策也分成理性決策和有限理性決策兩類。
理性決策是證券投資主體通過合適的證券投資決策模型或者通過證券的技術分析,然后選擇投資行為的證券投資決策。
有限理性決策是證券投資主體不采用證券投資決策模型,也不采用技術分析,僅憑借各自證券投資經驗或者參考其它證券投資主體的預期信息、決策信息和投資行為所進行的證券投資決策。
證券市場中,完全不考慮證券未來收益水平和變動趨勢的完全非理性證券投資主體幾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本文研究的證券投資主體在信息處理的預期和決策兩個環節中都具有理性或者有限理性。
2.兩類證券投資主體
具有理性的證券投資主體在信息處理兩個主要環節上是通過經濟模型或者技術分析獨立獲得理性預期信息和理性決策信息,然后獨立選擇證券投資行為。故稱他們是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
具有有限理性的證券投資主體在信息處理過程中,如果在兩個主要環節上都是憑借自身證券投資經驗獲得有限理性預期信息和有限理性決策信息,然后,獨立選擇證券投資行為,他們也是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如果,至少在一個環節上,參考其它證券投資主體獲得有限理性預期信息或者有限理性決策信息,模仿其它證券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選擇自身投資行為,稱他們是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
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可能采用相同的經濟模型或者相同的技術分析,也可能憑借各自相似的證券投資經驗,導致其證券投資行為產生客觀相似的效應。
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基于自身認知的內涵、認知的結構和認知的層次以及投資的經驗。投資的偏好和投資的心理的局限,不足以從客觀信息中獨立獲取證券未來足夠的預期信息和獨立提取選擇投資行為足夠的決策信息,或者對各自預期信息和決策信息的置信程度不足以獨立選擇投資行為。他們不得不通過參考其它證券投資主體的預期信息、決策信息和投資行為,以便獲取各自足夠的預期信息,提取各自足夠的決策信息,或者達到選擇投資行為足夠的置信程度,客觀上模仿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進行證券投資。因此,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產生模仿的效應。
模仿型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比獨立型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客觀上非理性含量更高一些。通過社會心理和認知心理分析,特別是證券投資博奕分析可以得到,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模仿選擇的投資策略是隨大流的從眾策略。
綜上所述,在有效的證券市場中,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可能存在客觀相似性,而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必定存在模仿從眾性。
3.形成風險的市場內在機制
在有效的證券市場中,上市證券的價格能充分迅速地反映證券市場所有場內外相關信息。所有證券投資主體都能任意地、不斷地獲取有關上市證券價格、漲跌幅度和交易量的客觀信息。因此,在有效的證券市場中,所有證券投資主體的客觀信息是對稱的,證券市場的競爭對所有證券投資主體是公平的。
面對客觀對稱的信息,兩類證券投資主體預期形成的模式和決策形成的途徑具有較大差異,導致其證券投資行為對未來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產生不同的作用,從而對投資證券未來收益的波動也產生不同的作用。因此,兩類證券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對證券未來可能收益間的差異產生不同的作用。如引言所述,證券未來可能收益間的差異就是投資證券的風險,兩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對證券市場風險產生不同的作用,他們就是形成風險的市場內在機制。
若兩個具有限理性的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通過相同的經濟模型或者相同的基本分析和技術分析獨立獲得各自的理性預期信息和理性決策信息通常是大致相同的。
若兩個具有限理性的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憑借各自的投資經驗大體相同,他們獨立獲得的有限理性預期信息和有限理性決策信息也大體相同。
上述情況下,兩個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間便具有預期信息和決策信息的對稱性,通常其證券投資行為對投資證券的市場風險形成產生客觀相似的作用。否則,兩個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的預期信息和決策信息是非對稱的,其證券投資行為也不盡相同,對投資證券的市場風險形成的作用也不盡相同。
桑塔弗研究所(SFI,SantaFeInstitute)通過計算機模擬完全由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組成的股票市場發現,股票市場價格波動,股票未來可能收益間的差異,即證券投資風險和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投資行為的客觀相似程度及其變化速度有關。
綜上所述,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投資行為的客觀相似性是證券市場風險形成的一種內在機制。不妨稱為獨立客觀相似機制。其客觀相似程度以及所持資本資產結構的變化速度達到一定水平時,投資證券的市場風險會被成倍地放大,導致證券市場出現復雜現象,價格大幅波動,交易量增加,泡沫形成,甚至累積成危機。正如桑塔弗研究所模擬的股市一樣。說明形成市場風險的獨立客觀相似機制是證券市場內在的非線性機制。
面對客觀對稱的信息,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各自獨立獲取的預期信息和獨立提取的決策信息,通常是非對稱的。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需要參考其它證券投資主體的預期信息和決策信息,以便選擇各自的證券投資行為,他們的投資行為就會或多或少地模仿其它證券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也就是從眾選擇各自證券投資行為。這種模仿從眾行為會在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間傳染蔓延,他們個體的有限理性投資行為演化成證券市場整體的非理性投資行為,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被成倍地放大,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極度劇烈地波動,證券未來可能收益間的差異大幅度增加,證券市場風險增大,甚至風險累積成為危機。
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投資行為的模仿從眾性是證券市場風險形成的另一種內在非線性機制。不妨稱為模仿從眾傳染機制。
4.結束語
本文通過分析兩類證券投資主體的證券投資行為對于形成證券市場風險的不同作用,揭示了形成證券市場風險的獨立客觀相似機制和模仿從眾傳染機制。它們都是證券市場內在的非線性機制。值得一提的是,獨立型證券投資主體間,可能存在獨立客觀相似性,而模仿型證券投資主體必定存在模仿從眾傳染性,因此,形成證券市場風險的內在非線性機制主要是模仿從眾傳染機制。
無論采用定性方法,定量方法或者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研究投資證券未來的收益和風險,以及證券市場風險形成的內在機制更合理、更科學的經濟假設體系應由有效市場假設、有限理性假設??陀^信息對稱性假設、預期和決策信息非對稱性假設以及簡化問題的一系列假設組成。本文在上述經濟假設體系中,僅對形成證券市場風險的內在非線性機制作了定性的研究和闡述。更具有科學性的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分析和實證研究是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的課題。
證券分析論文范文3
[摘要]公共選擇理論從理性的經濟人假設出發分析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公共管理組織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面。體制及制度上的缺陷造成鄉村兩級公共組織為各自利益進行博弈,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過度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失范的主要原因。完善制度、規范政府行為、培育自治性組織和提高鄉村人員素質是治理鄉村關系失范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公共選擇鄉村關系治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浪潮的推動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遷之中,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層社會。在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的轉型期,建設一個和諧的鄉村社會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鄉村關系治理的現實實踐中,鄉村關系到卻出現了一些失范現象。其中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嚴重制約了鄉鎮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一、公共選擇理論闡釋鄉村關系失范
公共選擇理論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是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科學;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作為行政管理學的一個流派而存在,它將公共選擇的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各個領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公共選擇即非市場的集體選擇,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把市場制度中人的行為與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為納入同一分析軌道,即經濟人模式。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關心個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理論家基于這個出發點,分析了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他們認為,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組織者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充滿公益心,相反他們的和常人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們首先追求的是個人利益和組織機構的利益,然后才會照顧公眾的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假定適用于不同的領域,既適用于政府部門組織也適用于非政府部門的自治組織。
鄉村關系失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具體說主要集中在對村委會人事權、財政權以及農民生產經營自的非法干預上,體現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各個環節之中;二是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和“過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的一個下屬辦事機構或一級“準政權組織”,后者指村委會單純從本社區利益出發,不愿接受鄉政府指導,對承擔的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抱著消極、冷淡的態度。
從鄉村關系失范的具體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兩個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公共管理組織都力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自身權益影響或擴展到對方。當然,在追求自身組織利益而努力去影響或限制它組織利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組織中的人,是受到他們自身利益的驅動、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從而造成鄉村關系失范。
二、鄉村關系失范的影響因素
公共選擇是相對于市場選擇而言,一般來說,在市場選擇中當市場機制不健全或市場還未成熟時,經濟人就會在市場缺陷中尋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機,而不是靠公平競爭獲利。同理,政治體制的不完善,也給公共組織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機。
(一)壓力體制下鄉鎮政府強權
鄉鎮政府作為我國鄉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處于我國權力運作體制中的最末環節。長期以來我國權力運作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壓力型體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級政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濟趕超指標,采取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績效評價體系。這決定了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計劃、任務最終要靠鄉鎮政府加以貫徹落實,也迫使鄉鎮領導和鄉鎮干部想方設法去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如計劃生育、征兵、糧食種植,稅款征收等。為此,鄉鎮利用對村干部的去留決定權和工資報酬權將指標再度分解分配給村民自治組織特別是村委會,并利用強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執行,這就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自治權限大大縮小,從而使鄉政府與其的角色關系扭曲。
(二)鄉村治理法制建設存在缺陷
實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論上說村民自治委員會與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導與合作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睆拇宋覀兛梢钥闯龇蓪Υ逦瘯袜l鎮政府關系的規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則化的,既沒有對“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范圍給以合理確定,也沒有對村民自治的領域給以明確表述,這在客觀上導致規范鄉村關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不足和空隙過大。鄉鎮政府擁有比村民較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組織資源,再加鄉鎮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衡。這種制度的空隙客觀上成了基層干部利益群體謀求自身利益的活動空間,他們能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間去對村民實現制度侵權。
(三)村委會雙重角色失衡
村委會作為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是經過村民授權來控制與管理社區資源,體現和維護村民利益并通過為村民服務來贏得他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實際中村委會又承擔了鄉政府分配給某些行政職能。這樣,村委會便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貫徹上級方針政策,代表鄉鎮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屬于自治范圍內的工作,分別體現鄉鎮意志與村民意志。雖然在人民的國家內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因為中國所要實現的后發外向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強制的現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適應并接受原生型現代化國家在很長的時間內所發生的種種變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歡迎的國家任務和要求要通過村委會去強制執行,同時,鄉鎮政府自身利益的也會搭上制度化轉型的便車進行擴張。雙重角色必然產生雙重對策,一方面村委會順從鄉鎮政權,成為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執行命令或進一步搭便車“自我擴張”,另一方面從自身利益出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進行游說、消磨甚至抵制,村級反控制力量的成長使鄉村關系處于緊張狀態。
三、對鄉村關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關注的中心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在公共部門中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機制,打破政府壟斷,從而將政府的一些職能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總體上看,鄉村關系失范主要在于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合法權益的侵蝕造成的矛盾和沖突,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雙方的良性互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職責權限
要實現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良性互動,首先要確立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是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平等法人關系。中國農村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且地區發展不平衡,鄉鎮與村集體的利益邊界和權限范圍往往是模糊的、變動的,現行的法律只是設計較為寬限的法律框架,并沒有程序性規定。要明確鄉鎮與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職責權限,一是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的鄉政村治原則精神,各級人大制定關于鄉政村治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體性法規,明確劃分鄉鎮和村的利益邊界及管理權限,哪些事項需要鄉鎮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哪能些事項需要村委會“協助工作”。明確的外延和內涵使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鄉鎮政府得以順利貫徹,村民利益通過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實現。這樣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認可擁護,違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絕,同時村委會的雙重角色大體平衡,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使鄉鎮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在制度規范上有機銜接起來。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務型鄉鎮政權組織
改變政府形象,規范政府作為,首先要在體制上解放鄉鎮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壓力型政治體系,使鄉鎮從繁重的數字化指標任務中解脫出來。再造政府基層組織體系方面不是繼續精簡,因為現有框架下精簡已經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績效而不是裁減人員,鄉鎮改革的目標是讓鄉鎮只有最基本的社會事務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災、優撫等。鄉鎮政府不應該對經濟增長目標負責,也不應該對自身財政負責,更不應有自我擴張和資源掠奪行為,鄉鎮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民間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務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領域,提高服務能力。
(三)培育自治組織,增強村委會自治能力
民間自治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重要橋梁。政府與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個中介組織的協調,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傳達給其成員。同時民間組織對政府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適應了農民豐富多彩的社會需要,民間自治組織大量成長,政府就會受到來自外部的制約,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組織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從利益行為。因此國家應從體制上消除對民間組織不合理限制,使各種形式各種功能的農村民間自治組織有寬松的成長發育環境,如村委會、各種農民協會、養殖協會等。在民間組織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實施規范管理的新體制,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良性互動關系。村委會作為村民法定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方面更應擔負起責任,只要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村莊重大事項具體負責實施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加強自我決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強村莊“自主性”,這樣才能理順村莊和鄉鎮政府關系。
(四)提高鄉村人員素質,實現由經濟人向社會人轉變
在處理鄉村關系過程中,人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鄉村關系不協調很大程度上同鄉村干部素質低下,農民覺悟不高有關。表現在鄉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眾、、人治觀念、,表現在村民群眾中則是文化水平低,覺悟不高,缺乏契約合作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義傾向。因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在鄉村社會樹立現代民主觀念、法制意識和契約精神,鄉鎮干部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提高認識,改進方法,依法履行“鄉政”職責,充分認識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鄉村管理應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應尊重村民自治權和村委會的相對獨立性,增強服務意識、公仆情結;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治能力,自覺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引導農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當家人”。從根本上說,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由理性的“經濟人”向為民服務的“社會人”轉變,實現鄉鎮民主管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同建設和諧的鄉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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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論文范文4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監管衍生監管體系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超級秘書網
(五)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監管立法,努力推進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
證券分析論文范文5
眾所周知,我國的保險行業尚處于初級階段,經營的規模和體制的完善程度都和保險業發達國家有不小的距離。面對差距,就需要我國保險業吸納更多高素質人才加入到這個起步較晚的行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并規范市場,這樣才能迎頭趕上那些保險業發達的國家。
在一家獨大的保險市場中,壟斷商可以依靠高保費獲取可觀的承保利潤。但是近年來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越來越多的利益集團進入保險市場,多家保險公司陷入到“囚徒困境”中。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他們為了更多的占有市場,只能降低保費。這樣一來,保險公司直接由保單獲得的承保利潤越來越微薄,很多公司已經在這方面虧損。當然,這恐怕是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行業發展的必經之路,畢竟現在世界上大部分保險發達國家的保險業在承保盈利率上都是虧損的。
在這樣的形勢下,保險公司就必須依靠保險資金的投資來維持自身的運營。亞洲金融危機中日本保險業的慘痛教訓和近幾年我國保險業在發展中遇到的瓶頸讓人們越來越真切的認識到靈活運用保險資金的重要性。像過去那樣將大部分資金投入于國債和銀行已經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尤其當利率下調時,這樣的投資方法就很可能產生巨大的利差損。
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正是為了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將風險部分轉移到市場上。對比美國保險公司超過80%的證券化資產比重,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證券化率確實顯得偏低。保險資金的證券化被眾多保險公司看作發展方向。
保險資金證券化的好處是雙向的,一方面市場有利于提高保險資金的盈利能力,盤活了整個保險業的“血液”;另一方面保險資金的進入會促使證券市場向更加成熟和穩定的方向去發展,二者相互促進,對我國金融業無疑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但是保險資金證券化的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成本,證券市場的不完善等,不再贅述。本文在這里特別想指出的是保險公司自身規模帶來的風險。保險公司將資金更多的投入到市場中無疑會給他們帶來許多不確定的現金流,以現在許多公司的運營規模是不是能承受這些現金流帶來的不確定風險是值得思考的。保險資金證券化給了保險業更大的發展平臺,這就好比讓商船駛入大海。但是這里的海域卻并非風平浪靜,而是波濤洶涌,有些小船能否經得住這大風大浪得洗禮,值得懷疑。
二、分級自主保險的設想
正是由于我國保險業實行保險資金的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有著很多未可預知的風險,所以各界已經達成的共識是保險資金證券化必須循序漸進的進行。循序漸進并不是簡簡單單的是一部分資金證券化,另一部分還維持原來的狀態,我們要想辦法在規避風險的基礎上,實現更快的發展。在保險資金證券化的基礎上,受到微觀經濟學的一個基礎概念:一級價格歧視的啟發,本文提出了分級自主保險的想法。
一級價格歧視是指壟斷廠商按不同的價格出售不同單位的產量,并且這些價格是因人而異的。這種情況有時也稱為完全價格歧視。在這種價格歧視的情況下,每個單位的產品都出售給對其評價最高,并愿意按最高價格支付的人。在這樣情況之下,壟斷廠商獲得了全部的消費者剩余。這樣的價格歧視是帕累托有效的此段引用。
顯然這樣的概念直接用于保險市場是不合適的,因為首先那樣的價格歧視在實際中操作是很困難的,其次現今的我國保險市場早已不處于由一家壟斷的時代了。而且讓保險公司去獲得消費者全部剩余也不是去創新保險制度的初衷。
但是這個價格歧視確實對保險業的創新是有借鑒意義的。首先考慮,為什么在一級價格歧視中,消費者會有不同的保留價格呢?這就是消費者的異質性的體現。那么我們是不是也忽略了保險市場上被保險人(也就是消費者)的異質性呢?為什么一級價格歧視的假設下壟斷商能獲得消費者全部剩余呢?因為他們充分考慮到了消費者的異質性,可是在現今的中國保險業,筆者認為保險人這一方并沒有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異質性。誠然,現在險種呈現多樣化的趨勢,這是給了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但要說明的是,這和考慮消費者異質性有著很大差距。
先來看一下我國保險業的一些現狀:首先,在同一繳費方式同一賠付模式下,保費只取決于不同人群發生賠付事件的概率分布;其次,保險資金由保險公司全權決定他的投資渠道。
舉例說明:考慮最簡單的情形:終身生存年金ax(記為險種A),在每個生存年度末給付等額年金,保費則為躉繳凈保費加上相同的保險費用,現在找到兩個死亡力幾乎完全一致的人(這是實際可行的),他們投保于險種A,那么他們就要在相同的預定利率下繳納相同的保費,并且接受并信任相同的保險人所做出的投資決策。
但這正體現出我們的保險業沒有充分考慮到被保險人的異質性。被保險人并非只是一個無思想的隨機生存群,死亡力的相同并不代表他們對風險的態度是相同的,每個人都會對自己的資金有不同的規劃。這就是上面那個例子令人質疑的地方:為什么面對一群風險厭惡系數不同,資金狀況不同的消費者,要讓他們去接受同樣的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盡管有保險人的承諾,但客觀上保險資金的投資是有風險的)
和相同的預定利率呢?即使是現在越來越流行的萬能險,他的投資決策也完全由保險人做出,但風險卻又雙方共同承擔。而且萬能險并未起到降低保費的作用,可恰恰這對中國保險業來說是一個關鍵的課題。我們有理由相信,現行的保險險種并非帕累托有效的,是存在改進的可能的。
而當下保險資金的證券化熱潮這是為改進提供了機會。在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的基礎上,我提出分級自主保險的概念:我們仍用上面那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個獨立同分布的隨機生存群來投保險種A,但他們對風險的厭惡系數是不同的,保險公司收取來的保費將一部分投資于國債,銀行這類低收益低風險的金融產品,另一部分投資于證券市場這類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產品(這里的風險是對純粹的投資者而言,而并非對保險業而言)。首先考慮簡單的模式: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同樣具有保險資金投資決策的權力,對于那些偏好于低收益低風險的被保險人,將他們的資金投入于低收益低風險的金融產品,給他們提供穩定利率和固定的給付年金;而對于那些偏好于高收益高風險的,將他們的保險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這類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產品,給他們提供較高的但不穩定的利率和較高但不固定的給付年金,然后在隨機利率和隨機年金下(依一定的概率分布)給出躉繳的精算現值,那么這個現值低于固定利率和固定年金下的現值,但存在一定的波動。這種由被保險人選擇的模式就是“自主”。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高收益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由于高的預定利率而導致的低保費;一方面是由于投資渠道的不同導致的高收益(年金較高),高風險是指年金會發生波動,甚至完全有可能低于低收益低風險下的年金。這種自主保險中年金的變化和傳統的部分險種中的年金變化是不同的,后者年金變化是事先制定的,但自主保險中是隨機變化的。
被保險人也不會簡單的呈現只偏好低風險低收益或只偏好高風險高收益,分級的意義就在于在兩個極端之間設立不同的級別,以供被保險人選擇。在這個由低風險低收益向高風險高收益漸變的過程中,保費不斷降低,平均利率不斷下降,平均年金不斷上升,而年金波動的風險越來越高,投資于證券市場的保險資金比重越來越大。但選擇哪一級別,完全取決于被保險人,這就是“分級自主保險”的概念。這個概念不局限于終身年金,也可推廣到其他險種。
這種“分級自主保險”有兩個可以期待的優勢:
1.它充分考慮了消費個體的異質性,這樣可以滿足更多被保險人的偏好,低保費也會降低投?!伴T檻”,加大保險覆蓋率。而自主讓風險承擔形式更加合理。
2.它為保險資金的證券化提供了緩沖,在現在保險資金證券化仍不成熟,市場不完善,存在很多未知風險下,低風險低收益的保險資金的存在讓保險公司對突發風險具有更強防范功能,同時它又吸收到了保險資金證券化的利處。
三、企業合并的設想
要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質量,不一定只局限于研究投資的渠道。我們也可以從保險公司結構的角度來探求改進辦法。
不管現在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如何變化,究其根本,它是需要成本的,因為它們不是讓資金產生利潤的最終端。那么能不能找到一種消除成本的方法呢?
如果保險公司直接向某個企業貸款,就會遇到資金周轉能力差和成本的雙重問題,所以目前保險公司很少采用這樣的投資方式。但這個分析投資方式,為什么會有上述兩個問題?根本原因在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有著不同的利益取向。
所以我們提出保險公司A與直接盈利的公司B(這里直接盈利是指直接利用資產創造利潤,并非投資而得)之間的合并,這種合并有的前提條件是:保險公司A經營狀況良好,公司B有能力通過資本上的擴張實現更大利潤,合并本質在于:保險公司A將保險資金注入公司B,公司B有能力通過資本上的擴張實現更大利潤,二者的合并將消除成本,并且會將保險公司A的投資風險轉化為公司B資本擴張的風險。
現在國內外不乏那些急需更多資金來擴大自己并且盈利狀況良好的企業,所以我國很多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完全可以考慮這樣的合并,顯然把資金注入到那些已經取得成功并且有前景的企業中,比起投入證券市場,具有低風險低成本的雙重優勢。這無疑是一個加快保險業改革的機會。
在當下成本突出,投資風險不確定的中國保險業,我認為這樣的設想是值得嘗試的。當然,這樣的合并也有必須注意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合并之前雙方必須充分評估對方在其業界的表現,這樣利于防止其中一方發生逆向選擇。其次是要探求合理的財務制度,防止資金運轉不暢。
百六十行、綜述
本文從保險資金證券化出發,重點提出了分級自主保險的思路,也闡述了跨行業合并這種保險資金運用的新想法。雖然要想將這些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新構想付諸實際還需要更進一步研究,但我認為,全方位創新才是當下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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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違法或不當,致使權益受損時,如何保護公民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成為目前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行政行為的爭議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前者是行政訴訟,后者為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在尋求救濟途徑時候,應該怎樣選擇才能真正實現對自己的權益的保護,是本文思路的出發點。
論文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對人權益保護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概念比較
(1)二者的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訴訟是指,行政向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就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作出裁決的制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爭議,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核心i以獨立行使職權為保障;法律主體都由三方構成,行政復議是由發生糾紛的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各為一方,作為糾紛解決者的上級機關或人民法院為第三方。除此之外,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某些原則也是相同的,如“不告不理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不適用調節原則等。二者程序雖然不盡相同,但都體現了司法性,即都要通過特定的程序和機構來解決行政爭議,強調程序的公正性。
(2)行政復議的地位是獨立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密切關系是毋庸質疑的,但行政復議對于行政訴訟而言,是處于附屬配套地位還是有著獨立地位,學界有著不同的說法。有的學者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作為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配套制度建立起來的,體現了行政復議制度對行政訴訟制度的依附性。有的學者認為應改變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的附屬地位,擺脫配套框架的束縛。筆者認為,行政復議相對于行政訴訟是有其獨立性的。復議制度屬行政系統內部的審查與裁決,它是行政權進行自我監督的重要方式,屬于“自律”的范疇;而行政訴訟則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問題,屬于“他律”的范疇。行政訴訟只能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復議對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同樣作出裁決。
2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關系的狀態和存在問題
(1)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模式中的問題。
對于我國立法上關于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之間銜接的模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就目前學術界有兩種說法:一則是行政復議前置原則。復議前置是指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行政相對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不服復議決定,再行。二則是自由選擇原則,即當事人可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者中自由選擇其救濟途徑。
我國行政法學學術界對這兩種銜接模式有不同觀點:一種認為應該充分尊重相對人的自由選擇權。如經復議再進入訴訟,延長了救濟時間,不利于對當事人權益的及時保護;由于上級機關和原機關不在同一地區,復議前置會給相對人帶來不便。另一種則認為應該遵循“窮盡救濟原則”。“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指當事人沒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濟以前,不能申請法院裁決對他不利的行政決定,當事人在尋求救濟時,首先必須利用行政內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簡便的救濟手段,然后才能請求法院救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法院原則上無審查權力。這就導致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相對人在選擇了不利于自己的救濟模式后,只得無奈地感到失望。
(2)經過復議的案件,訴訟標的確定的問題。目前我國的復議后的情形,大致為以下幾種;
第一,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原機關負舉證責任。這里由于復議機關無須對其作出的維持決定負責,復議機關為避免在行政訴訟中當被告,往往維持。有學者認為,凡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律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也有學者認為,如果復議決定維持的案件也由復議機關為被告,可能無法很好地履行舉證責任。筆者比較贊同第一種說法,即“誰行為,誰被告”的司法原則。
第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變更與撤銷)。當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時,復議機關為被告。這里出現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審查后作出的復議決定能否被提訟?按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來分析,行政訴訟只能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能審查其適當性(除非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有學者認為,針對行政行為適當性作出的復議決定仍然屬于行政裁量行為,不屬于現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三,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不答復。如果是復議前置的。被告為復議機關;而自由選擇復議或訴訟的,被告可以是原具體行政行為機關也可以是復議機關。
3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問題解決對策
(1)兩種救濟制度的優勢并舉原則。在構建二者關系的問題上,奉行自由選擇原則抑或“窮盡救濟制度”原則,都應該秉持最大程度保護相對人權益的原則。筆者認為,兩種制度、兩種原則各有所長,可采取互補之的方法尋求救濟之路。比如,人民法院在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爭議的案件時,人民法院認為是合法的但失當的,可以告之相對人撤訴,另起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