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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條例范文1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包括站(場)服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鄉村客運的統一規劃、統一政策和統一管理。
積極發展鄉村客運,扶持鄉鎮和行政村提高班車通車率,推進鄉村客運班車公交化,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道路運輸管理經費。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七條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和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批準的客運站點???,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不得站外攬客。
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不得沿途攬客。
第八條同一客運線路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取得班線經營權的客運經營者,在招投標確定的期限內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許可經營線路后,應當對班線客運經營者投入營運的車輛配發客運班車標志牌。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縣鄉公路的,應當將相關的鄉村客運站點等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鄉村客運班車實行公交化運行的,道路、站點、車輛和行駛等應當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一條鄉村客運票價的確定應當考慮經營成本和農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公交化運行的鄉村客運班車應當減收或者免收養路費和客運附加費等規費。
第十二條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取得出租車營運權;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人員和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與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出租車營運權的投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交通規劃、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結合現有出租車有效里程使用率等指標,綜合考慮出租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后確定。
投放出租車營運權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出租車營運權應當確定合理的使用期限。本條例實施前未確定營運權使用期限的,應當在車輛更新時確定。
第十四條出租車應當噴刷出租車車輛標志色;設置出租車專用待租標志、頂燈;安裝出租車里程計價表;標明起步價、車公里運價等運費標準、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以及監督電話。
出租車應當按照營運車輛的要求進行維護和檢驗,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二)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三)經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服務知識、機動車維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內容考試合格。
符合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的考試范圍、標準等具體辦法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六條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出租車里程計價表顯示的金額收取運費,與乘客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在核定的營運區域內營運,不得異地駐點營運;
(三)不得拒絕載客、途中甩客、故意繞道、強行拼載乘客。
第十七條申請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的營運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十八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重型化、廂式化。重型車輛和廂式車輛通行費、養路費的噸收費標準應當低于其他車輛。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價格部門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非本省注冊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省駐點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須到本省營運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并按本省規定繳納規費。
前款所稱的駐點經營是指外省籍的營運車輛,其貨物運輸連續兩次以上起訖地都在本省境內,或者起訖地一端為本省境內,另一端為車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貨物運輸。
第二十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提供方便、及時的服務,確保鮮活農產品運輸暢通有序。
本省的經營性貨運車輛,在有效裝載空間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時,憑本省動植物檢疫證書或者鮮活農產品產地證明,免費通行本省收費公路(含橋梁、隧道)。
第二十一條非本省注冊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需在本省境內承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在承運前五日內憑車籍地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效證件及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到本省起運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公布服務內容、費目費率,執行國家、省規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使用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車票。
第二十三條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客運班車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使用偽造、涂改、轉讓、出租的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客運班車標志牌。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和安全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
重、特大交通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規定時間內上報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隱瞞不報、少報或者遲延報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乘車;貨主不得在托運普通貨物運輸時夾帶危險品。
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拒絕攜帶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車,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承運夾帶危險品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以提供駕駛服務等方式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略物資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和指令性計劃運輸,由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服從統一調度,確保如期完成。
政府應當對按規定承擔運輸任務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旅客運輸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最低限額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
第一節站(場)服務經營
第三十條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合理安排客運班車的發班時間和班次,公平對待進站發班的客運車輛,不得拒絕接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也不得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
旅客運輸經營者與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的安排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一條二級(含)以上旅客運輸站(場)應當配備并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
乘客應當配合旅客運輸站(場)對行包的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運輸站(場)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貨運站(場)經營包括貨物集散服務、貨運配載服務、貨運服務和倉儲理貨服務。
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方便貨物集散和車輛出入,為進場的貨運經營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務。
第三十三條貨運配載、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不得承接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倉儲貨物完好。
第二節機動車維修與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三十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按規定執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配件合格證書,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進貨臺賬;
(二)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按規定要求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地及設備、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四十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布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為經其檢驗的機動車建立檢驗檔案。
第三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四十一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教學人員、管理制度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四十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理論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機動車駕駛經歷;
(二)具有規定要求的學歷、職業資格、技術職稱;
(三)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三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操作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二)具有汽車相關專業中職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三)具有規定年限的駕駛經歷及安全駕駛經歷;
(四)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駕駛技能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四條教學人員應當持教練員證上崗,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教學期間不得離崗;
(二)不得索要學員財物;
(三)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如實簽署培訓記錄。
培訓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應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過程的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培訓記錄受理駕駛證考試科目申請。
第四十八條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員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接受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持有效執法證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志,文明執法。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便于識別的道路運輸稽查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檢查站,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但攔截已發現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或者被舉報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除外。
第五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出具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暫扣憑證,并對車載旅客改乘其他車輛提供必要幫助,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車載的鮮活物品或者易腐爛、易變質物品,經營者應當自行及時處理。
經營者提供車輛營運證等合法營運憑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查實屬于無車輛營運證從事經營,或者經營者在車輛被暫扣之日起二十日內不提供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依法送達經營者。經營者履行處罰決定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經營者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車輛在被暫扣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又無法當場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營運證,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
暫扣車輛營運證的,應當簽發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證,并及時通告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無經營許可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可以暫扣其設備、設施等有關物品并按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五十六條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相應的信用考核辦法,積極引導、促進道路運輸行業信用建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無效的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無效的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或者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提供虛假車輛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已經核準的車輛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車輛或者改變已經核準的場地、設備、設施等,導致其與相應許可條件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并處吊銷班線客運經營權、經營許可證:
(一)班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聘用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
(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報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或者隱瞞、拖延不報、謊報道路運輸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拒不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關于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決定的;
(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或者教學人員在未經核定的教學場地或者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站外攬客的;
(二)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沿途攬客的;
(三)出租車駕駛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為的;
(四)外省籍的營運車輛在本省駐點營運,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繳納規費的;
(五)非本省注冊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省境內承運危險貨物,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
(六)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供貨運發票或者旅客車票的;
(七)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未按規定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的;
(八)道路貨運、貨運配載經營者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不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的;
(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
(十)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機動車檢驗檔案的;
(十一)駕駛培訓教學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行為的;
(十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如實簽署培訓記錄的。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道路運輸條例范文2
[關鍵詞]危險貨物 鐵路運輸 道路運輸 聯合運輸
中圖分類號:U29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6-0150-01
一、研究現狀
目前,我國陸地危險貨物運輸主要以道路運輸為主,許多適合鐵路長途運輸的危貨,也選擇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在危貨運輸中所占的份額較少。但是,根據相關統計,92%以上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發生在道路運輸的過程中。隨著交通大部制的提出,由原來的危險貨物陸地運輸道路、鐵路運輸各自管理可以轉為統一管理。因此,尋求統一管理后的運輸模式、相應對策及確保陸地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對危險貨物陸地運輸的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二、道路與鐵路的SWOT分析:
鐵路運輸的經濟里程在200公里以上,適合中長途、大批量的危險貨物運輸。道路運輸的經濟里程在200公里以內,主要進行近距離、小批量的危險貨物運輸。綜合對鐵路和道路優劣勢分析比較,可以得出:
1.鐵路運輸的成本較低。鐵路貨物運輸成本中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占有較大比例,無在產品原料的費用,沒有產生其他有形產品物質;且在鐵路貨運成本中,隨著運輸距離、運輸量的增加其呈現降低趨勢。鐵路運輸的單位運輸成本是道路運輸成本的1/7。
2.鐵路運輸的能耗較低。我國鐵路貨運每千噸公里消耗標準燃料10.38千克,稍高于水運,但也只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能耗的1/11。
3.鐵路的安全性高。火車運行平穩,安全可靠,對環境的污染小。而道路運輸風險性大,安全事故頻發,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存在著巨大的威脅。
4.鐵路運輸的運能高,連續性強。一般一列貨物列車能夠裝載貨物2000至3500噸。重載貨物列車能夠裝載貨物兩萬多噸。鐵路運輸的平均距離是道路運輸的四倍左右。
5.道路運輸能夠實現“門到門”運輸,且具有很強的適應能力,容易實現和鐵路的運輸銜接,集散效率高。而鐵路運輸現階段都是“站到站”的運輸方式,不能將貨物直接運送到終點。
6.道路運輸可以適用于緊急運輸。在遇到緊急情況需要運輸危險貨物時,由于鐵路運輸辦理手續復雜,而道路運輸可以靈活定價,上貨即發,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解決貨物運輸的緊急情況。
三、協調管理方案:
根據道路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現狀分析以及優劣勢比較,得到的大部制環境下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如下:
1.建立健全陸地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體制
隨著國家對大部制的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鐵路政企分離政策的貫徹實施,鐵路和道路兩種運輸方式在運輸上的統一管理勢在必行。但是要實施統一管理,首先必須要實現職能上本質的改變――由各自管理的單一運輸方式轉變成鐵路和道路兩種運輸方式的統一管理;由對相關運輸企業的直接管理轉變成對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宏觀調控;由對專業對口的運營者的管理轉變成對整個社會下運營者管理。
2.合理規劃、設計危險品物流網絡
政府在進行危險品物流網絡規劃時,應站在宏觀的角度,首先將需要使用危險品的企業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進而規劃出風險最小的危險品運輸網絡。危險品物流企業位于政府規劃設計的危險品物流網絡之內,通過加強對危險品物流運輸過程中操作上的管理,優化危險品運輸的路徑及操作方式,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使企業的成本降到最低,從而使得危險品物流既能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又能兼顧社會效益。
3.建立危險貨物公鐵聯運經營模式
危險貨物在實現長途運輸的過程中,無論需要多久時間,無論參與的運輸方式有幾種,也無論需經過多少次運輸方式的轉換,所有均由公鐵聯運經營人來負責其業務辦理。危險貨物托運人僅需辦理一次托運和保險業務,支付一定的費用,簽訂運輸危險貨物的合同即可。在運輸過程中,公鐵聯運經營人需要負責整個運輸過程,如果危險貨物出現損壞或損失,由公鐵聯運經營人全權負責。然而,在貨物運輸的每個區段,貨物承運人必須負責其管轄區內發生的意外損壞或遺失,這樣公鐵聯運經營人對每個運輸區段承運人的追償權利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4.強化陸地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準入管理
加大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準入門坎,加強對現有危險品運輸企業的評估體系,對于不符合條件、且整改后也達不到標準的企業采取淘汰制度。加大對外資危險品物流企業的市場開放程度,促使國內危險品運輸企業加強競爭、危機意識,加速國內危險品運輸企業的淘汰、整合和優化。鼓勵危險品物流企業朝著規模經營、設備先進、管理高標準的方向發展。
5.建立陸地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信息的無縫傳輸平臺
利用無線射頻技術(RFID)、衛星定位系統(GPS)、地理信息系統(GIS)等現代物流技術,為危險品運輸過程的跟蹤、監控、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并為事故發生后的應急管理提供技術上的保障。據統計,目前我國危險品物流監控網都只是獨立運行,只能監控本地區、本企業內部的危險品運輸車輛。通過對以往事故分析可以看出,就一個地區網而言,對于外地駛入的車輛都缺乏監控,一旦這些車輛在本地區發生事故,很難在第一時間調動本地區內的應急部門進行處理。因此,應實現各地區網和各企業網之間的連網,實現信息連通,做到事故在第一時間就近、就地處理。
6.完善健全道路危險品應急救援系統以及機制
建立健全快速應急救援機制和專業的化學品應急救援網絡體系,加強對化學品應急救援成員的培訓,以便在事故發生時快速處理,防止事故擴大,使損失降至最低,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立與企業的應急反應聯合機制,聯合進行培訓、演習以及事故救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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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了維護本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瓦\經營包括省際的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和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道路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道路運輸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市交通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專業系統規劃,分別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條從事客運經營、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具體條件中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可以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需要從事客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審批機關,并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市交通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經營以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教練員,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考試發證機構不得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或者指定培訓點。
第九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服務價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價格規定,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許可證件、車輛營運證、上崗資格證、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等證件、標志牌,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租。
第十一條本市積極推進建立道路運輸公共信息網絡系統,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委托市交通執法總隊對車輛運輸的貨物依法進行檢查、控制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道路運輸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和服務質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向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投訴和舉報。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投訴人。
第三章客運、貨運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對客運班線實行有期限經營,經營期限為四年到八年。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根據班線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條件、服務質量等確定相應的經營期限。
班線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應當在一百二十日內正式營運。超過規定期限六十日未營運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制度。市運輸管理處可以每年對班線客運經營者的基本資質條件和營運服務質量進行評議考核??己藨敼_、公平、公正,考核結果作為延續或者注銷客運班線經營權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的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駛,在批準的客運站點???,禁止沿途攬客。禁止超過核定人數運輸旅客。
定線旅游客運應當按照班線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應當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七條因特殊情況發生旅客嚴重滯留的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散;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市運輸管理處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八條市交通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貨運市場需求以及市內道路交通條件,制定允許在市內全天通行的營業性貨運車輛運力發展年度計劃。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實際情況,在一定區域、時間內限制貨運車輛通行。
允許在市內全天通行的營業性貨運車輛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結構車廂,車輛的外型和安全、環保等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標準和條件。禁止使用客運車輛從事貨運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貨運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本市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懸掛和使用與其運輸經營業務相符合的營運標志。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每年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并同時實施年度審驗。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及時、完整、準確記載車輛檢測、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在外省市注冊的貨運經營者從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貨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機動車維修與檢測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發展以便利、快捷為特點,以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和養護為主要內容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以下簡稱機動車快修)。機動車快修應當符合本市汽車快修企業技術條件。
本市中心城區內鼓勵發展連鎖經營的機動車快修,不再新設機動車專項維修點。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公示經營許可證、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材料配件進銷價差率、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
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和經營者除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公示機動車制造企業的授權證明,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并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登記檔案,記錄配件的名稱、供應商名稱和地址、制造企業名稱和地址、進貨日期、進貨單價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配件應當標明原廠配件、副廠配件、修復配件或者舊配件,供用戶選擇。使用修復配件或者舊配件的,應當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證維修質量。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尚無標準的,應當參照機動車制造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應當由維修質量檢驗人員簽發全國統一樣式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具備維修質量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維修質量檢驗。
進行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示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配件價格收取費用;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提供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的,應當執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方結算費用時,材料費和工時費應當分項計算,并出具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的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機動車制造企業提供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加強對檢測、計量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校正,確保其技術性能指標達到標準要求。用于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等的檢測、計量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強制周期檢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前款規定的檢測、計量儀器設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進行強制周期檢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檢定,并移交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其他相關業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經營許可證、收費標準、訓練區域等;(二)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三)聘用取得教練員上崗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四)嚴格考試紀律;(五)按規定做好培訓記錄,建立學員檔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在培訓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對結業考試不合格的學員,不得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本市道路運輸專業規劃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分別征求市交通局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客運站、貨運站、公共停車場(庫)的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三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合理安排運行班次和發車時間;(二)按照客運經營者根據政府指導價確定的票價售票;(三)對無故停班或者連續三日不進站經營的,及時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四)嚴格執行各項站務收費規定;(五)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二)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三)倉儲等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四)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受理運輸危險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業務的,應當了解運輸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和應急處理方法,查驗有關憑證。不得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具有合格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未取得上崗資格證上崗從業的,責令停止上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偽造或者涂改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懸掛和使用營運標志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公示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維修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配件登記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做好培訓記錄、未建立學員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在培訓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教練員上崗資格證。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履行及時報告義務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或者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不具有合格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第五條規定的經營條件,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暫扣其營運車輛、維修機具設備等物品,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一)無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二)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暫扣物品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暫扣物品文書和清單,告知執法依據、理由和接受處理的地點、時限;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內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后,取回暫扣物品。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公告三個月后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暫扣物品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道路運輸條例范文4
西安市道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服務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貨物寄存、倉儲、理貨、運輸信息咨詢、配載、聯運、物流服務(含海上國際集裝箱進出口及內陸中轉貨運業務、車輛服務、營運停車服務等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運輸服務業應貫徹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鼓勵開展橫向聯合,通過優質服務、合法競爭,逐步形成服務網絡。
第四條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服務業的主管部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實施。
第五條 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所在區或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 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核定的范圍內誠實經營,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處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有關規定,與服務對象簽訂合同。
(三)嚴格執行交通和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在經營場所明碼公布。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和自定收費標準。
(四)不得搞地區或部門封鎖,不得以壟斷、倒賣貨源、高進低出、居間盤剝等方式牟利。不得向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委托運輸、配載貨源等。
(五)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專用發票,不準私制票據或使用其他結算憑證。
第九條 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向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規定的統計報表。
第十條 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從業人員必須參加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考核,提高道路運輸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扶持、引導道路運輸服務業的發展,并對其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要定期對經營者的經營狀況、經營行為和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有關報表、賬冊、資料等,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建立公開辦事制度,自覺接受經營者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30日內,按第六條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外國、港、澳、臺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三資企業從事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西安市道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新變化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貨物寄存、倉儲、理貨、運輸信息咨詢、配載、聯運、物流服務(含海上國際集裝箱進出口及內陸中轉貨運業務、車輛服務、營運停車服務等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二、刪除第五條。
三、第六條第一項作為第五條修改為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所在區或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四、第六條第二項作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六、第九條修改為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向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規定的統計報表。
道路運輸條例范文5
山西省道路安全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保護運輸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活動,是指營業性的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下簡稱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搬運裝卸、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和運輸服務活動。
城市公共客運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道路運輸業堅持多種經濟成分協調發展、統一管理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禁止非法經營。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對道路運輸市場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業。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履行道路運輸業的具體管理職責。
工商、建設、公安、財政、稅務、物價、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依法經營,優質服務,遵守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第二章 開業和歇業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須具備與其經營種類、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技術經濟條件。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須持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后,始得營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三個月以內的,須辦理臨時營運手續。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須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經營范圍或歇業、停業、合并、分立、遷移的,應在十五日前到原批準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每年應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經營資格年度審驗,審驗合格方可繼續營運。
第三章 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第十一條 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以及行包運輸;貨物運輸包括整車貨運、零擔貨運、特種貨運、集裝箱貨運和包車貨運。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必須攜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
第十三條 旅客運輸、貨物零擔運輸的經營類別、區域、線路、班次、??空军c,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營運期不得少于一個月。
變更經營類別、區域、線路、班次、停靠站點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旅客運輸車、零擔貨運班車和特種貨運車應懸掛統一的經營類別、區域、線路標志牌和價目表。
第十五條 客運班車應進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站、場載客,按公布的時間發車;非定班的線路客車應在始發站依次載客發車;旅游班車應按批準的線路行駛,在指定的發車點或旅游點???。
客運經營者應遵紀守法,文明行車,按照客票標明的日期、車次、地點運送旅客,中途不得隨意將旅客轉與其他承運人,不得違反規定超載運輸。
因客運經營者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按照旅客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旅客運輸車輛進入城市,應按指定的線路行駛。
城市公共客運車輛跨出市區、郊區經營客運的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拖拉機和貨運車輛不得從事旅客運輸。
第十七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根據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貨物,不得超載運輸。
貨物運輸的承、托運雙方,應依法訂立運輸合同。
因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丟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予賠償。
第十八條 國家和省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和危險貨物,托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準運手續。承運危險貨物的經營者必須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格。
第十九條 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國家頒發的技術規范使用、維修運輸車輛,接受車輛綜合性能檢測,不得使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運輸車輛從事道路運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經營者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安排。因執行緊急道路運輸任務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派員到交通征費稽查站以及汽車停車站(場)和維修站(廠)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但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隨意攔截車輛和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章 搬運裝卸和汽車維修
第二十二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應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作業范圍內作業,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搬運裝卸。
因搬運裝卸經營者的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損壞的,經營者應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托運人、收貨人匿報、錯報貨物性質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品,造成搬運裝卸經營者的機具、設備損壞或他人貨物損毀、人身傷害的,托運人、收貨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核定的經營類別經營,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維修車輛,執行統一的工時定額。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和汽車二級維護,應當與旅客運輸或貨物運輸經營者訂立維修合同。
汽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發生故障,承修者應當無償返修,造成車輛損壞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汽車的維修,由旅客運輸或貨物運輸經營者擇廠修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定修理廠家。
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無公安機關車輛肇事處理證明的肇事車輛。
第五章 運輸服務業
第二十七條 貨運、聯運服務經營者在經營中發生貨損、貨差時,應以承運人身份對貨主承擔民事責任,并有權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 貨運信息服務經營者應保證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對因信息誤差而造成車輛空駛、運輸延誤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貨物倉儲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有效期限和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客運站、貨運站和營業性停車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場、站的設置應符合道路運輸網絡規劃。
第三十一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獨立的技術服務機構,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不得出具虛假證明。
第三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進行宏觀方面的行業管理。
申領駕駛證的人員,在汽車駕駛學校培訓合格后,由公安機關考核發證。
第六章 價格、規費和票證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業價格,國家和省定價的按規定執行;允許自行定價的由經營者定價,并報當地縣級以上交通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車籍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運輸管理費。
運輸管理費應實行財政專戶儲存、??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以及客運線路牌等營運標志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規定使用統一的道路運輸票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和轉讓。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和貨運零擔班車不按批準的線路、區域、班次營運的;
(二)客運車輛、貨運零擔班車和特種貨物運輸車不按規定懸掛統一標志的;
(三)客運經營者中途無故將旅客轉與他人運送的;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強裝強卸、壟斷維修業務、強行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的,責令其終止道路運輸活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繳納或逃繳、拒繳道路運輸規費的,責令其補交,并處應繳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三)經檢查發現使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的,應中止其運行,妥善處理其運送的旅客或貨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格承運危險貨物的,應中止車輛運行,妥善運送貨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倒賣或使用偽造、轉讓道路運輸票據及其有關證件、標志的,應沒收票據、證件、標志和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檢測車輛或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道路運輸業的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業的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道路交通安全組成要素⑴法規
在我國,法規是指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規則、交通違章罰則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規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貴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規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一是科學性;二是嚴肅性;三是適應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研究和處理車輛在街道和公路上的運動,研究其運動規律;二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達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設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和信號控制等;三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安全運行而需要維持車輛與固定物之間的緩沖空間。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兩種。學校教育是對在校學生進行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識的教育[1];社會教育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的意義和交通法規,同時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守法思想、職業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環境
環境是指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80%以上的噪聲污染及廢氣污染是由汽車運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道路運輸條例范文6
安全生產是道路運輸行業永恒的主題,也是推進道路運輸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那么又該如何履行好“三關一監督”工作責任,做好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呢?下面,我結合工作實踐,從“管什么”和“怎么管”兩方面談幾點想法。
一、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到位
安全生產原本不是一個獨立的工作系統,它包含在企業日常生產和管理實踐中。企業歷來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如果一些日常管理工作和經營行為如維護、保養、培訓、例檢等做到位,那么安全生產的目標和任務自然也就容易實現了。改革開放以來,“有路大家行車,有水大家行船”,由于單一公有制的運輸企業逐步解體,原來行之有效的一套安全生產規章、辦法和措施也就無法執行。一些運輸經營者只重視生產效益,忽視生產安全,加之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滯后,監管不到位,責任不明確,因而道路運輸市場事故頻發,不但造成了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而且也降低了運輸行業的認可程度,發生事故的運輸企業也遭受了重創。對于一些重特大事故,業內人士至今提起事故仍然心有余悸,戰戰兢兢。面對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道路運輸行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到底管什么,如何定位,真正把賦予我們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到位,是首先必須明確的問題。
根據國家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的是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法律依據是《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公安交警部門,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對于上述兩大家,道路運輸行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是小兄弟,主要依據國家《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負責相關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概括起來就是“三關一監督”:把好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車輛設施設備技術狀況關、從業人員從業資質關,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人關包括場地、人員、資產、車輛、管理制度等等是否達到相應的標準,主要是落實市場準入制度。國家《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中都有明確的表述,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一旦違規操作,就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如何追究,在《行政許可法》和《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規章中均有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關于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工作:一是監督客運場站安裝、使用“三品”檢查儀,對旅客行包進行安全檢查;二是監督客運企業或客運場站按有關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安全例檢;三是監督客運站不售超員票,防止超員車輛出站。禁止無營運手續車輛進站。近年來,隨著國家加大安全生產和反恐怖監管力度,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又增加了新內容:到客、貨、維修、檢測站及駕校等企業對“三關”的日常執行情況及道路運輸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并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經營者,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督促經營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隱患。此項工作在重點時段(節假日、黃金周)和重大活動(奧運會、國慶、兩會)之際尤為突出。
綜上所述,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運輸經營者,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級道路運輸行管部門按照《道條》賦予的職責范圍,圍繞“三關一監督”工作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管理過程中要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1、明確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和工作職責
根據業務量的需要,在行管機構設置專職部門或兼職部門,安排專業人員專職或兼職進行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具體組織、協調、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既要有牽頭領導和部門,進行綜合組織協調;又要分兵把守,管業務又兼負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把日常具體工作落實到客、貨、修、培等相關業務部門,認真分解工作職責。從目前安全生產管理任務看,客運部分占據比重較大。為避免多頭交叉管理,如果不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建議以客運管理部門兼負主要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為佳。明確了行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后,要以“三關一監督”為主要內容,督促運輸經營者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工作職責,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2、 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
(1)堅持和完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制度。在車輛進入運輸市場前及對營運車輛進行定期審驗時,要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的要求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定技術等級,核定經營范圍。沒有達到車輛技術等級的車輛或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不能參與營運。
(2)強化道路運輸車輛定期維護制度。認真貫徹落實車輛定期維護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制度,強化二級維護監督管理,督促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維護車輛,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規范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行為,監督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并按核定的經營性收費標準收費。對不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檢測的單位,要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
3、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
(1)督促培訓單位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大綱組織培訓,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堅決打擊無證、超范圍及違規培訓等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