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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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意見

民法通則意見范文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傮w上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是好的。但由于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原因,在辦案質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程序違法,收集、固定證據不及時、不全面,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導致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是造成辦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

    辦理刑事案件是公檢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確保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既關系到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乃至國家的形象,責任重大,絕不能掉以輕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公正形象,維護司法公正。

    二、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履行偵查、檢察、審判職責,每個階段的工作都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要本著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環節,在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嚴、從細、從實地辦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實與遵守法定程序聯系起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管轄的規定,避免因管轄混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嚴格依照規定收集、審查、認定證據,避免出現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案件存在的疑點、矛盾的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必須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及時進行核實,保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辦案機關必須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評定,應當根據全案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單純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或者定罪率作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準。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序,嚴把案件偵查關,全面、及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取同期錄音、錄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沒有逮捕必要的,偵查終結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批捕后的偵查工作和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證據或有關材料;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明確,法律手續完備。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繼續進行偵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積極推行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制度,從所辦案件的法庭審判中檢驗辦案質量。

    四、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審查案件,確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法定批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公安機關應做好證據的全面收集、審查和固定工作,確保案件依法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嚴把案件起訴關。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和目的。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五、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辦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長審理期限的以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在庭審過程中,要對證據仔細核實,認真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查清案件事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嚴把案件審判關。

    人民法院要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要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查證以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以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水平

    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培訓的方式,逐步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經常性地組織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庭審觀摩、辦案質量評比等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總結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相互配合和制約

    為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公檢法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等,加強業務上的交流。同時,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支持。對不批捕、不起訴、判決無罪及二審、再審改判的案件,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公檢法機關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質量關。

    八、嚴格執行辦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對于故意違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嚴重影響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通則意見范文2

    [分歧]:

    對原告的起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合議庭有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所受傷害是輕微皮外傷,傷害十分明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貫徹意見》)第168條的規定,原告請求賠償的訴訟期間為2003年2月2日至2004年2月2日。而原告提起訴訟距其受到傷害之日長達一年零十六天,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理由是原告在糾紛發生當日即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處理,且公安機關也進行了多次調解,并在原告起訴前十日作出了對被告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申請公安機關處理的請求,已阻礙了時效的進行,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和《貫徹意見》第174條的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重新起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為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促進生產和經濟發展,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高效地處理民事糾紛案件,各國民法都規定了提起訴訟的時效,如果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對于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敦瀼匾庖姟返?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分二種情況: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就本案而言,原告龔敬受到被告梁杰的侵害所造成的“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傷害是明顯的,因此,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本應當是從受到傷害之日起算,即是2003年2月2日至2004年2月2日間。但是,由于原告在受到侵害當日即已向公安機關提出處理的請求,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對本條所指的“起訴”,應作廣義的解釋,不能只局限于向法院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還應包括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行政機關處理、接受調解等,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都應發生與起訴相同的效果。對“起訴”的這種廣義的解釋,也是符合立法意圖的,這從《貫徹意見》第174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的規定中可以體現。那么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何時開始重新起算,由于公安機關的調解一直處于持續中,何時算是“經調處達不成協議”,包括被告在內也無從知曉,因此應推定公安機關對被告梁杰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之日為“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日期,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的重新起算,也應從該日起。

    受案法院采納第二種意見作出了判決,當事人沒有上訴,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意見范文3

關鍵詞:雇員受害賠償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開始的過錯責任到目前還適用的無過錯責任,馬上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又要回歸到過錯責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實施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頒布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基本適用的是過錯歸責原則。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沒有把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的范圍,在具體司法實踐過程中,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為主張權利的一般條款,以一百一十九條為具體賠償項目的請求依據。雖然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由規定(試行)》首次明確提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案由并把它納入特殊侵權的類型范圍,但因為缺少明確的實體法律適用依據,在這一階段,發生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作為判決依據,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具體考慮當事人之間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程度的大小來具體劃分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民法通則意見范文4

編輯同志:

我的堂兄在一年多前以做生意亟需周轉資金為由,向我借走了6萬元錢,并且還出具了一張借條給我,約定一年內還清借款,并按約定向我支付3000元利息。后來我才知道,堂兄他酷愛賭博,這筆錢其實是他借去做賭本參與賭博的,并且他很快就將錢輸光了。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時,堂兄居然拒絕歸還借款及利息,理由是“賭博之債無需歸還”。請問:用于賭博的借款真的無需歸還嗎?

讀者 王朝倫

王朝倫讀者:

你的堂兄不僅應當歸還向你所借的6萬元借款,還應按照借條上的約定,向你支付3000元利息。這是因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了“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206條也有著“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明確規定。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中,有著“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的規定,但在你和堂兄之間的借貸關系中,你堂兄向你借款時隱瞞了事實,只是向作為出借人的你說借款用途是做生意需資金周轉,你并不知道他是借款去賭博,這就不屬于違法借貸行為。也就是說,你和堂兄間的借貸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他應當向你歸還全部借款及約定的利息。

民法通則意見范文5

無權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為民事行為,屬效力待定行為。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對此概念及其法律后果認識上有所分歧,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泵穹ㄍ▌t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也有同義規定:無權“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备鶕@些規定及民法原理,無權未被追認(拒絕追認),由行為人(無權人)向善意相對人(行為時不知無權)承擔責任,與被人(本人)無關。然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與相對人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無權情況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睂Υ藨斫鉃?,被人明知他人在無權而保持沉默,為默示追認,應有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權中,“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睋艘幎ǎ蝗艘虮淮吒娑罒o權,如沉默不作表示,視為默示否認(拒絕追認,應無效。這顯然與前一規定相抵觸,即民法通則的規定恰恰與此相反。合同法施行之后,兩法之間何以適從?狹義無權與表見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法人、其他組織的業務權限與無權有何區別與聯系?就以上幾個問題,筆者翻閱了一些資料,進行了一些探究,在此芻議,以期與同志商榷。 

目   錄 

一、無權未被追認的法律后果·····················3

二、被人對無權知道而沉默的法律效力·········5

三、狹義無權與表見的關系···················9

四、法人、其他組織的業務權限與無權·············11

 

民事活動中的無權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為民事行為,屬效力待定行為,經被人追認,或屬表見,則有效;經被人否認或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則無效。合同法對無權作了較民法通則更為完善的規定,然而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探討。

一、無權未被追認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也有同義規定:無權“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备鶕@些規定及民法原理,無權未被追認(拒絕追認),由行為人(無權人)向善意相對人(行為時不知無權)承擔責任,與被人(本人)無關。然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與相對人之間究竟是什么責任關系,卻并不明確。

未被追認的無權在訂約情況下,行為人與相對人的基本關系還是合同關系。傳統觀點認為,此屬違法無效的合同,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一般亦按此原則處理。這在法律適用上可找到以下理由:其一,行為人假借他人名義訂約,有盜用他人信譽之嫌,致相對人受騙而誤認對方為訂約主體,屬于欺詐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其二,無權一方面侵害了被人的姓名、名稱或財產等權益,另一方面侵害了相對人的權益,應為無效。

然而,上述處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對相對人利益的保護不夠充分,因為它排除了相對人據合同關系請求行為人履約的可能性,而往往履約對相對人利益的保障是更為有效的。因而,傳統民法對此也有了新的發展。本人認為,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為著重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行為人對相對人的責任關系可作如下處理:

無權訂約而未獲追認的,形式上為被人與相對人的合同關系,實質上是行為人與相對人的合同關系,應以實質關系認定,即視為行為人自己與相對人訂約。換言之,沒有被人追認,“這與無權行為人以自己名義所為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后果。”須明確的是,無權作為效力待定的一種形態,最終未獲追認或被拒絕追認,就轉為確定無效,此無效應指的無效,以及作為預期結果的被人與相對人之間關系的當然無效。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可能形成兩種情況:無效或可變更、撤銷。

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作為合同主體的資格,或者該合同有其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況的,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無效。例如,行為人不具備法定專營資格而訂約,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應向相對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返還財產等責任。

如果行為人具有訂約主體資格,且該合同沒有其它違法無效情形的,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屬可變更、撤銷的民事行為。因為假冒被人名義訂約屬對相對人的欺詐,民法通則規定欺詐的民事行為無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對此作了順應民法原理與各國通例的重大修改,即欺詐訂約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為可變更、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此,相對人行為遭受不利一方享有變更、撤銷權。若認為合同對己不利而行使撤銷,合同無效;若認為合同于己有利而不行使撤銷權,合同有效,則相對人可依合同要求行為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痹摮蜂N權,理論上或稱之為撤回權,在性質與適用條件上不同于前述欺詐行為之撤銷權。相對人行使該撤銷權,是全面否定無權的效力,即使被人的追認權喪失,關系無效,也使相對人與行為人間合同歸于無效。而欺詐行為之撤銷權,是在無效前提下,僅決定相對人與行為人間合同是否有效。前者是使效力未定行為轉為無效行為,后者是使有效行為轉為無效行為。相對人可在相應情況下選擇行使這兩種撤銷權。

二、被人對無權知道而沉默的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無權情況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睂Υ藨斫鉃?,被人明知他人在無權而保持沉默,為默示追認,應有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權中,“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睋艘幎ǎ蝗艘虮淮吒娑罒o權,如沉默不作表示,視為默示否認(拒絕追認),應無效。這顯然與前一規定相抵觸,即民法通則的規定恰恰與此相反。合同法施行之后,兩法之間何以適從?

對此可有三種理解:第一,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認定為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就像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作為可變更、撤銷行為,是對民法通則將其作為無效行為的修改一樣。合同法施行后,被人知道無權而沉默的,不是追認,屬效力未定,可明示追認或否認,如一直沉默,屬于否認。第二,從條文文義與邏輯排斥關系看,兩法可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被人在相對人催告前就知道無權而沉默的,則適用民法通則規定,視為追認;被人在催告時始知無權且沉默超過一月的,則適用合同法,視為否認。這種理解是以被人知道無權的信息來源作區分,源于相對人催告作沉默否認,源于其它途徑作沉默追認。同是知道而沉默,因消息來源不同而作截然相反的定性,似不合理。第三,也有人理解為,應從被人知道無權的時間上區別適用兩法規定。被人在行為人無權訂約當時即知道而沉默,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為沉默追認,即“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時,若本人已經知道此種情

況而不作否認表示,表明本人具有允許無權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的意思,應視為本人已同意無權人實施的行為,本人事后亦不得拒絕承認此種行為的效力?!边@種觀點實際上是對民法通則的規定作了限制性解釋,僅限定于無權行為當時為被人所知才作沉默追認。此理解缺乏相關立法與法理依據,而理論與實務中的一般理解仍是:無論當時或事后,被人知道無權而沉默的,均視同追認。此外,被人在行為人訂約事后行知而沉默不表示的,則適用合同法規定,為沉默否認。

本人贊同第一種理解,即以合同法的沉默否認原則取代民法通則的沉默追認規定。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理,作為新法的合同法的催告追認制度所體現的精神即是沉默否認原則,與作為舊法的民法通則沉默追認規定是相矛盾的,二者不能并存兼容,而應立新廢舊。

無權與被人、相對人都有利害關系,在處理其關系上不可偏廢失衡,既應保護被人利益,所謂維護社會生活中靜的安全,又要保護無過錯相對人的利益,所謂維護社會生活中動的安全,從而達到各種利益的平衡。無權中被人因擁有追認與否認權而處主動地位,相對人則較被動。民法通則沉默追認的規定有益于相對人而苛求于被人,即讓被人對可能與其毫無關系的他人行為,因其知道(往往是被動得知)而負擔須明示否認才得以脫身的義務。由于民法通則對相對人被動地位的改善未有相應規定,故沉默追認這一有利于相對人的規定亦有其合理性。然而合同法規定了有利于相對人的催告權、撤銷權與表見,賦予相對人一定的主動權。從而使雙方關系關系調適平衡,因而不宜沿用原沉默追認規定,否則過于保護相對人而抑制被人。

在民法理論上,被人知道無權而沉默,一般可作為表見的一種情況。現按合同法取消沉默追認規定后,被人對無權知道而沉默的情況下,雖不能因視為追認而使有效,但根據合同法表見的規定,如結合具體情況,構成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仍可作有效處理。即沉默追認可由表見吸收包容,而無獨立的必要。

民法通則規定的沉默追認在操作上有不確定性。被人知道無權后在多長時間內不作表示才視為追認,并不明確。知道后即時明示追認或否認,對此無異議,但如知道后沉默一定時間又明示否認,是已經默示追認,還是否認有效?其中的一定時間愈短,則愈趨于否認;愈長,則愈趨于追認。此中界限很難把握。

如沉默追認規定與合同法并行適用,則會使合同法無權中的催告權、撤銷權趨于萎縮,因為相對人的此兩項權利須在被人追認前才可行使,而被人一旦知道無權,則因沉默追認輕易使兩權盡失。從另一方面看,實將兩權局限于被人不知無權情況下方可行使,這樣使相對人的主動性弱化了,有悖于合同法無權規定的精神。

三、狹義無權與表見的關系

無權就廣義而言包括無使相對人確信其有權理由的狹義無權、使相對人人確信其有權理由的表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边@一表見的規定,完善了民法通則確立的無權制度。

表見與狹義無權同屬無權,但有以下主要區別:一是前者側重于相對人的利益,后者兼顧被人與相對人雙方的利益;二是成立條件上前者須有使相對人誤信有權的表見理由,即相對人為充分善意,后者無此理由,至多是不知無權的一般善意,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三是法律效力上前者屬確定的有效,后者屬效力待定,須通過被人的追認或否認、相對人的催告與撤銷來確定有效或無效。

盡管表見與狹義無權界限分明,但仍有無權之共性,可認為表見是狹義無權的特殊情況。那么在表見中能否同時適用體現共性的狹義無權的一般規則呢?對此,理論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表見效力視同有權,后果歸于被人,被人及相對人不能提出其它主張;另一種意見認為表見究其本質仍屬無權,可適用無權的一般規定。

本人認為,表見中應可適用狹義無權的有關規定,因為:首先,狹義無權與表見在本義上有一般特殊關系的性質,一般可適用于特殊,兩者并非互相排斥;其次,這樣處理與著重保護相對人權益這一表見的宗旨并不不沖突,反而更有利于相對人;;再次,這樣也能兼顧被人的意愿與利益,適當均衡各方當事人利益關系。具體適用如下:

第一,表見情況下,被人仍有追認權。雖然表見與行使追認權,其結果都是使無權有效,只不過有效途徑不同,前者是法定有效,后者是當事人意定有效,然而,追認權的行使仍具有一定意義;其一,表見是無權變為無權而有效的,而經追認的無權是變為有權而有效的,表見一經追認即在性質上使無權變為有權。其二,表見經追認,即可免除相對人對表見的舉證責任,而使有效,既從被人意愿,又于相對人有利。其三,表見情況下,被人可向行為認追究其財產損失或侵害姓名權、名稱權等的侵權責任,如果被人予以追認,則因轉為有權而使行為人受追償責任相應免除或減輕。

此外,表見中,被人的否認行為因與表見效力相悖而無效。

第二,表見情況下,相對人仍應享有撤銷權。因為:首先,狹義無權中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故表見中善意相對人也應享有撤銷權。即一般被人要承擔表見的后果,但“在被人作表示承擔之前,相對人撤銷其行為亦無妨?!逼浯?,表見特為相對人利益而設,而有效上應作為相對人的一種權利,相對人明示主張表見或沉默,都是在行使這一權利,應據以確認有效。相對人如認為有效反而于己不利,則可不行使這一權利,主張無效,這種處分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故表見也應允許相對人以撤銷權否定效力。

另外,相對人的催告權在表見中已無意義,相對人行使催告權是希望被人追認使有效,而表見成立即可確定有效。

四、法人、其他組織的業務權限與無權

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活動是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的,即代表與。代表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機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其他組織為民事行為,其行為完全等同于組織體的行為。是法人、其他組織委托內部職員或外部人員、組織以關系為民事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條對越權代表行為作了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睂υ摋l款應作如下理解:一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屬同一法律人格,故前者的越權行為即是后者的越權行為。二是條款中的“權限”指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代表權限,該權限及于法人、其他組織的一切事務,如法人、其他組織內部以章程等方式對代表權限予以限制的,該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對外而言,代表權限等同于法人、其他組織的業務權限,即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范圍。三是越權代表行為的效力以相對人善意還是惡意來決定,如是善意,即不知對方越權代表,則代表行為有效,反之則無效。四是無論越權代表行為有效或無效,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其他組織承擔。五是此規定的立法精神是禁止在法人、其他組織越權行

為與保護善意相對人之間尋求折衷與協調。六是該規定主要適用于企業超經營范圍訂合同的情況,合同一方不知對方超經營范圍而訂約的,合同一般有效,否則無效。

越權代表與無權也有關聯。以法人、其他組織為被人的關系中,應有兩種權限:一是被人的業務權限,二是具體權限。行為原則上應在兩種權限內進行方可合法有效。如違反此原則,應區分不同情況作相應處理。

屬業務權限內而無權,即行為人無法人、其他組織授權而以其名義民事行為,該行為性質、內容屬被人業務權限所允許。例如,甲未經經營建材的某公司授權而以其名義與他從訂立建材買賣合同,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無權的規定,如經追認或構成表見,因符合被人業務權限,則有效;如被否認或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則無效。

超越業務權限而有權,即行為人經法人、其他組織授權民事行為,此行為性質、內容超越了被人的業務權限。例如,經營建材某公司委托甲買賣電器產品,應認為這種情況本質上是無權,因為權應源于業務權限,且以業務權限為可授權范圍,業務權限之外被人無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當然也無授權的能力。然而,此無權是違法授權所致,有別于未予授權的無權,故不能適用無權規則。本人認為,可類推適用越權代表規則。因為:首先,代表與有權,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表與的法人、其他組織承擔,代表行為與行為總體性質上都可視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行為。越權代表行為實為法人、其他組織的越權行為;其次,法人、其他組織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具體進行授權,故超越業務權限的有權實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中的越權所致,這種授權即為越權代表行為。因此,這種情況下,可適用合同法越權代表規則,如相對人善意,與合同有效;如相對人惡意,則有效而合同無效,由被人與相對人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須注意的是,這里的善意與惡意是指相對人是否知道超越業務權限,而不同于無權中相對人是否知道無權的善意、惡意。

超越業務權限而無權,即行為人無法人、其他組織授予權而以其名義進行民事行為,且該行為性質內容超越被人業務權限。這種情況下,應先適用無權規則,如被否認或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則按無效處理;如經追認或屬表見而使有效,則適用越權代表規則,考慮相對人對超越業務權限的善意與惡意來確定合同效力。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出版社1999年版。

2、王利明等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

民法通則意見范文6

案例:2015年5月19日,呂女士在公共澡堂洗完澡便隨手掏出手機拍攝了一段錄像及7張照片,并立即發送到自己加入的具有37名成員的微信群里。此舉立刻引來了眾多男女群友的“圍觀”,視頻和照片中的女性,大多,私密部位暴露無遺。經人提醒,呂女士及時刪除了錄像和照片,未被轉發。但是受害者之一的楊小姐,因經常被人譏笑、調侃此事而導致精神失常。

說法:呂女士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權。隱私是指本人不愿讓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本人的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他純屬個人私事而不愿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女性的和私密部位無疑當屬其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二、拍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權

案例:2015年7月8日,啤酒經銷商孔某在夜宵攤上看到7名男子正在豪飲他經銷品牌的啤酒。孔某隨手拿起手機,拍攝了多段錄像及21張照片,并通過精心制作、挑選,將錄像和照片放在自己店門口的廣告牌上播放。視頻中,7名男子袒胸露乳、言語粗俗,形象非常不雅。事后,7名男子要求孔某撤下視頻,但孔某以其所拍乃是事實并無虛構為由拒絕。

說法:孔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啄巢シ诺囊曨l內容屬實,但未經當事人許可,他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三、拍違法行為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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