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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勝風景范文1
我國風景名勝區事業的迅速發展,對于保護我國珍貴的自然和文化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帶動旅游、經濟、文化以及其他相關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老少邊窮地區開發利用風景資源,開展旅游活動,對于帶動當地經濟文化發展,盡快脫貧致富,起了十分明顯的促進作用。實踐表明,風景名勝區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當前開展愛國主義教育也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
建設部作為國務院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如何搞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我們要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抓住機遇,開拓進取,把我國珍貴的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好、管理好,上對得起祖先,下無愧于后人。為深入貫徹執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切實加強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推進風景名勝區事業持續健康地向前發展,我們應當繼續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進一步提高對保護資源和人類的生存環境,是當今世界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議題的認識。我們應當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肩負起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重任。我們將結合紀念《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10周年,大力宣傳依法保護和開發利用國家風景名勝資源的重要性,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愛護和支持風景名勝區事業的發展,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國家寶貴的風景名勝資源能夠永久地保存下去,不僅為當代人服務,而且為子孫后代造福。
二、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要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把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放在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首位。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有關風景名勝區工作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制定完善風景名勝區管理規章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嚴格保護好風景名勝區的植被、地貌、山石、水體、動物、自然環境以及文物古跡等各類資源,為風景名勝區的持續發展奠定扎實的物質基礎。
三、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保障風景名勝區事業的健康發展。對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就風景名勝區工作頒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規,要堅決貫徹執行,依法嚴格管理,切實加強保護。我們要加快制訂《風景名勝區法》的進度,并逐步完善配套法規。
名勝風景范文2
浙江永嘉東山張園池樓對聯:
上聯:面壁拓幽居,一角永嘉好山水;
下聯:筑樓存古意,千秋康樂舊池塘。
杭州西湖靈隱山對聯:
上聯:龍澗風迥,萬壑松濤連海氣;
下聯:鷲峰云斂,千年桂月印湖光。
杭州西湖天下對聯:
上聯:綠綠紅紅處處鶯鶯燕燕;
下聯:花花草草年年暮暮朝朝。
杭州九曲十八澗路亭對聯:
上聯:高高下下樹;叮叮咚咚泉;
下聯:重重疊疊山;曲曲環環路。
泰州光孝寺對聯:
上聯:十年河東,十年河西,切莫放年華虛度;
下聯:一腳門里,一腳門外,可曉得腳步留神。
無錫蠡園景宜樓對聯:
上聯:煙水老漁情,任憑人事淪桑,且消受物外田園,眼前風景;
下聯:湖山故鄉好,占得天然圖畫,更近傍舊盧門巷,黌舍弦歌。
武漢黃鶴樓:
上聯:欄桿外滾滾波濤,任千古英雄,挽不住大江東去;
下聯:窗戶間堂堂日月,盡四時憑眺,幾曾見黃鶴西來。
成都杜甫草堂:
上聯:草堂留后世;
下聯:詩圣著千秋。
上聯:異代不同時,問如此江山,龍騰虎躍幾詩容;
下聯:先生亦流寓,有長留天地,月白風清一草堂。
戚繼光故里對聯兩則:
上聯:三十年平倭御虜,百戰未嘗遭一劫;
下聯:九萬里將略功勛,千秋孰與并雙肩。
上聯:如裹駭電激風,拔劍漫驚倭膽破;
下聯:嘗攜江花邊月,登壇笑看海波平。
蓬萊閣對聯:
上聯:無非滄海虛空,過不去又何須過去?
下聯:雖是丹崖高閣,上得來便自管上來。
上聯:仙槎去不回,偏又偶掛云頭,搖來蜃景;
下聯:杰閣飛還住,如何蕩開滄海,悟到蓬山。
上聯:我踏丹崖仙境而來,逐妙諦凌空,萬里清傳意飛動;
下聯:誰攜霞友云朋而去,剩奇情滿檻,一時只見海深藍。
上聯:滄海當前,看檻外云生云滅、潮漲潮消,抽身了卻名和利;
下聯:蓬山在即,笑世間人是人非、功成功敗,回首知夫月與風。
上聯:事來如夢,事去如風,事來事去兩無憑,便慣看了漚生大海、影滅長空,抽身不問世間事;
下聯:心淡若云,心清若水,心淡心清都是我,且任由他命里浮沉、人前笑罵,閉目自觀塵外心。
四川瀘州白塔街對聯:
上聯:白塔街,黃鐵匠,生紅爐,燒黑炭,冒青煙,閃藍光,淬紫鐵,坐北朝南打東西;
下聯:淡水灣,苦農民,戴涼笠,彎酸腰,頂辣日,流咸汗,砍甜蔗,養妻教子育兒孫。
九江煙水亭對聯:
上聯:請看世事如棋,天演競爭,萬國人情同劇里;
下聯:好向湖亭舉酒,煙波浩渺,雙峰劍影落樽前。()
名勝風景范文3
第二條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第八條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有關材料:
(一)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
(二)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
(三)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
(四)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
(五)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條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規劃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八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保護
第二十四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八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四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六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名勝風景范文4
2、上聯:浪擊龍宮鼓。下聯:風敲梵剎鐘。
3、上聯:喜無樵子復觀奕。下聯:怕有漁郎來問津。
4、上聯:石骨金身何處來,無始無終自在。下聯:慈云法雨從空下,亙天亙地悠然。
5、上聯:龍澗風迥,萬壑松濤連海氣。下聯:鷲峰云斂,千年桂月印湖光。
名勝風景范文5
蘇州風景名勝區有:
1、金雞湖景區,包括文化會展區、時尚購物區、休閑美食區、城市觀光區、中央水景區五大功能區,免費開放的國家重點5A級景區之一;
2、古鎮周莊,距離蘇州城約30公里,全鎮一半以上是江南特色的明清式民居,有近百座古典宅院和60多個蘇磚門頭。唐代詩人劉禹錫、陸龜蒙等曾經寓居周莊,近代柳亞子、陳去病等南社詩人曾經聚會迷樓,從事文學創作活動;
3、沙家浜蘆葦蕩風景區,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全國百家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國家4A級旅游區、華東地區最大的生態濕
(來源:文章屋網 )
名勝風景范文6
關鍵詞:風景名勝;規劃;資源評價
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概念
風景名勝區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與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也稱風景區,海外的國家公園相當于國家級風景區,指風景資源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游覽條件,可供人們游覽欣賞休憩娛樂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目前,國內關于風景名勝區的定義種類繁多,我認為比較貼切地陳述了中國的風景名勝區的概念:我國的風景名勝區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和郊邑游憩地,是以自然和人文景物為核心、包括其他珍貴的風景名勝資源,環境優美、有一定規模、范圍明確的地域。它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美學和游覽觀賞價值,能有效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促進旅游業發展,供人觀賞和休憩,推動文化和教育事業。風景名勝區歸國家所有,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分別由相應級別人民政府審定并劃定范圍,分歸各級政府建設部門主管。它需要切實的法律依據,并由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也稱風景區規劃。是保護培育、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風景區,并發揮其多種功能作用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經相應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的風景區規劃,具有法律權威,必須嚴格執行。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現狀問題
1、破壞性開發
利用風景名勝區資源發展旅游,給地方經濟注入活力,也給經營者和當地居民帶來經濟效益這本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短視行為卻將這件好事演變成了弊端,在利益的驅使下,盲目隨意開發,不計后果。在風景名勝區建設無規劃,項目不報批,以致造成開發無序,導致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整體受損。
更有甚者,假借文化之名扭曲文化,還有些策劃師甚至在所謂的創新理念指導下“制造文化”,杜撰出一些與當地風景名勝資源文化內容毫不相干的人與事作為新創意而硬塞進風景名勝區,這種肆意篡改既破壞了空間環境,又扭曲了風景名勝區的文化內涵,還傷害了游客。
2、外來文化入侵
目前風景名勝區的發展建設中,外來文化的侵入使我國許多的傳統風景名勝區的風景面貌發生了諸多“奇妙”的變化:仿歐建筑與傳統民居交疊,現代廣場與曲徑通幽的游步道相通,歐式園林的色塊綠地鑲嵌在古建筑群體之間。
我們不排除文化交流,也不排斥外來文化的滲透,好的文化理念是為各國人民所接受的。但是抄襲式的照搬與視本土文化為落后的觀念卻是不應該提倡的。
3、陳舊的審美觀念
“天下名山”是我國農耕時代的偉大創造,在人類歷史上都有非比尋常的歷史意義,是燦爛的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天下名山”的空間格局、設施安排、游覽方式也成為大多數國人評價風景區的審美模板。但在今天,仍然毫無取舍地以農耕時代的“天下名山”為模板,來規劃新辟風景區,試圖復制一個個泰山、華山、峨眉山,實屬“畫虎不成反類犬”。
三、關于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幾點看法
1、創新風景名勝資源的評價方法,建立科學的資源評價體系
資源評價是風景名勝區規劃的重要依據。長期以來,由于缺乏科學、客觀的資源評價體系,導致評價結果難以實現其真正的目的,直接影響了規劃的科學性、準確性。
正確認識風景名勝資源的價值是科學地進行資源評價的核心,“資源有價”觀念的確立。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資源價值觀,打破了由于對風景名勝資源錯誤認識而造成的對資源評價方法創新及評價體系完善的禁錮,為建立新型的資源評價體系、增強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提供了新的理論依據。目前,新的資源評價體系框架尚處于研究、探索階段,縱觀風景名勝資源評價的發展歷史,期間形成了眾多的學派及評價方法,分析比較各種評價方法的特點,不難發現,它們對構建新的資源評價體系均有著一定程度的借鑒和指導意義,同時又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種程度的不足。
如何克服現有評價方法的缺陷,提高風景名勝資源評價的科學性和客現性,構建新型的資源評價體系,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在承認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的前提下,如何通過定量分析來量化資源的價值,以此形成有效制衡保護和合理利用行為的標尺?,F階段盡管對風景名勝資源的有價性形成了共識,但是對其定量核算始終囿于對資源使用價值的定性分析,按照馬克思關于價值理論,使用價值的特性決定了評價根本無法達到真正的定量階段。定量分析的結果只能是定性概括的定量表達。
通常我們認為,風景名勝資源的價值由環境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3部分構成。其中,由勞動投入形成的價值是客觀的、有形的,也是可以計量和相互比較的。而社會價值則不同,它無法進行計量和比較。盡管目前國內外有多種量化方法,但由于這些方法往往因為計算繁瑣、適用條件限制、結果準確性不足而難于操作。
基于風景名勝資源的社會價值難予計量并難以用價格形式反映出這一事實。本文提出以替代市場評價法(間接市場評價法)來估算。即通過考察在與資源聯系緊密的市場中人們所支付的價格或他們獲得的利益,來間接推斷出人們對資源的偏好,以此估算資源的經濟價值。這一評價思路和方法完全不同于人們所習慣的一般資產評估,它既不是按有形資產也不是按無形資產評估。由于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特征主要是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體現著欣賞價值與文化價值,它深深地受到風景資源的知名度、稀缺性和文化內涵等因素的影響。以此為依據,可以建立較有適應性和推廣意義的資源價值評價指標體系,并通過分類或分級評價來獲得一個相對量,作為判斷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的分級依據。
2、基于對風景名勝區系統的質、能、信息層面的控制,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是一個開放的復雜系統。根據系統論觀點,任何系統都是基于物質、能量和信息的運動及其轉化所固有的必然性而形成的有機整體,并通過系統中要素與環境的交互作用以及系統本身的調節作用,使系統達到某一穩定狀態。風景名勝區的質量(或稱“形質”)是指構成風景名勝區的景觀資源、設施等;能量是指風景區內部和外在發展變化的能動力,它是無形的、連續發生的;信息指風景名勝區所具有的美學、文化和科學價值。它是無形的、抽象的,依賴質量、能量而產生,又在人的意識中可以長期獨立存在的。
對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利用過程也就是一個在質量、能量和信息層面的交換過程,三者之間形成了復雜的互動關系,風景名勝區基于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完整性順量)、自身所具有的運動變化能力(能量)以及景觀和其他綜合價值的獨特性(信息)來吸引游人來進行風景旅游,實現其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游人的游覽過程也是游人與風景區進行信息交換的過程,游人在得到精神感受的同時會對風景名勝區所具有的優秀品質進行傳播,增強其外部信息,又會吸引更多的游人來參觀,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但大量游人的涌入,必然對風景區產生使用和消費的沖擊和壓力。這些需求又通過計劃或市場吸納了資金進行建設(能量輸入)。能量結合物資的輸入就必然會干擾風景區原有的運動方式,并對原有的形質發生大規模的改變,這種改變會損壞風景區的質量f完整性),進而降低風景區的信譽(真實性),環境價值的破壞將直接導致社會價值的流失或毀滅。
基于上述分析,對風景名勝區能量輸入(開發利用)的度的把握至關重要,“度”的失衡將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也會對風景名勝區的合理建設形成阻礙。目前,國際上有一種觀點,將環境和景觀看作是有價值的資源,并把環境、景觀的消耗與破壞通過價值量化計入經濟核算成本。這是一種全新的經濟觀念。它實際上溶合了生態、環境等學科的成果,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重視。此外,在風景名勝區保護與開發評價、論證和規劃中應引入可持續旅游發展的評估機制,以對風景名勝區的發展狀況作出準確的判斷,為規劃提供依據。
3、強化政策措施體系規劃,保障規劃的實施
政策體系是實施規劃的具體手段,在風景名勝區規劃中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是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本目標主要包括3個方面:依靠政府通過行政、經濟等杠桿來進行宏觀調控,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通過政府協調各種關系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實施其發展戰略。
政策措施體系規劃的制定應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針對風景名勝區自身的政策措施、針對風景名勝區與外部環境之間關系協調的政策措施。前者主要是依據風景名勝區在自身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以化解矛盾、保證風景名勝區沿著良性的軌道發展,比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健全問題、風景名勝區管理權和經營權之間關系明晰的問題、風景名勝區投資渠道擴大的問題等;后者主要是協調風景區與外部支撐系統之間的關系。比如,如何妥善處理好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其他類型保護區之間的關系、如何加強部門合作和地區協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