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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范文1
農業保險作為商品性農業經營的一種重要風險分散機制,對提高農業抵御風險能力,穩定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經營主體地位以及提升農產品競爭力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陜西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地區涇陽縣、洛川縣分別是陜西奶牛養殖大縣和蘋果生產大縣。農民生產布局高度集中,農業生產結構單一,奶牛養殖和蘋果生產收入構成其家庭最主要的收入來源。調查發現,涇陽縣的鮮奶純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3%,洛川縣的蘋果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94.8%。高度規?;?、專業化的生產導致農民收入水平對奶牛養殖、蘋果生產的嚴重依賴,同時,也造成了生產風險的高度集中。一旦發生難以預料的自然災害,農民不僅無力承擔損失,而且連最基本的生活都無法保障。為了保護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和農民收入的穩定與增長,客觀上要求建立農業經營風險分散,損失分攤的新機制——農業保險。2000年到2007年,陜西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406元增加到2645元,總體水平翻了一番,大多數農民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儲蓄,已經對農業保險具有了一定的購買能力。然而,在本次試點中,有45.2%的被調查農民卻不了解或不知道農業保險;48.5%的農民實際未購買農業保險,農民的保險意識較弱。
由此可見,由于非正式保險制度諸多因素的制約,農民無法產生對農業保險產品的欲望,引起潛在需求與有效需求之間鏈條的斷裂,造成了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農業保險運行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非正式制度是指人們在長期社會生活中逐步形成的習慣習俗、倫理道德、文化傳統、價值觀念、意識形態等對人們行為產生非正式約束的規則。相對于正式制度,其約束空間更為廣闊。因此,特定社會中有關農業保險的風險態度、非正式保險安排、“經濟人”群體、信用建設等諸多非正式保險制度,就成為制約農業保險市場能否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
(一)“傳統小農意識”決定了農業保險需求
一個社會占有主流的理念和信仰決定對自然災害及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而決定了是否有必要通過保險這一風險轉移制度來加以應付。在廣大農村,農民長期處于分散封閉的小生產狀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傳統觀念根深蒂固,普遍存在“養兒防老,積谷防饑”的理念。這種保守封閉的思想造就了農民風險意識和創新精神淡薄,時常對新事物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農民參加農業保險的主動性。加之農民文化技術素質普遍較低,多年以來養成“靠天吃飯,聽天由命”的生產習慣,往往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對未來各種事故變化缺乏全面周詳的考慮,對農業生產面臨的各種風險時常持有一種僥幸心理,認為掏錢買保險是額外支出,所以產生對于農業保險能免則免的心理。
(二)非正式保險安排限定正式農業保險制度發展的空間
在特定環境中,因非正式制度約束發展而來的“非正式保險安排”,如謀生方式的多樣化,儲藏,家庭或家族內部的再分配,基于倫理道德的援助等,往往是對正式保險制度的削弱或替代。我國傳統文化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家庭、家族、村莊、國家為生成結構的人論文化體系,其在農村體現的尤為顯著。這種文化品格決定農民對風險的規避和對農業生產安全保障的追求,主要是在家庭、家族這樣的擴展型家庭結構中解決。
與正式農業保險制度相比,非正式農業保險制度不但具有上述的廣泛性,而且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節約開支。由于保險市場上信息不對稱,農業保險行為主體在相互博弈過程中對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存在著大量逆選擇和道德風險。但在家庭內或家庭間尋求風險轉移或保障的非正式保險制度安排中,參與者無法進行選擇,因而根本不存在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三)政府災害補助導致的依賴心理制約農業保險需求
根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依賴心理,也是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非制度約束。一般來說,政府都會依據受災情況給予農民相應的補助。然而,由于農民是“經濟人”,其得到政府補助越高,愿意投入到農業保險上的資金就會越少,這種依靠政府幫助轉嫁風險的依賴心理嚴重影響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農民投保積極性=政府農業保險補貼/政府救災補貼×100%,從此公式可以看出:當政府救災補貼增加,而農業保險補貼數目不變,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就會降低;當政府救災補貼減少,而農業保險補貼數目不變或增加時,農民投保的積極性就會提高。因此,農業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的災害補助行為。
(四)農業保險市場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滯后
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的信用經濟特征,要求參與農業保險的各行為主體都要具備恪守信譽的意識和自覺。而在實際調查中,一半的農民都明確表示對農業保險不信任,對保險理賠環節擔憂,也就是對農業保險的保障能否落實的擔心。這主要是過去農民缺乏對保險基本的了解,而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又存在不誠信行為,造成農民對于保險作用的質疑。19.9%農民未投保原因是因為對于理賠的擔憂;在對農業保險有潛在需求的農民調查中,約60%的人“明年是否會考慮農業保險”決定于“今年的理賠狀況”;約75%的已購買農業保險的農民“明年是否繼續購買農業保險”也取決于“今年理賠狀況”。這說明,要促成農業保險長足發展,社會誠信意識建設和信用意識培養還任重道遠。
綜上所述,構成農業保險運行的非制度環境還存在種種局限。為了更好地推行農業保險制度,除了要加快農業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等正式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創新外,還需要加大非正式制度環境的建設和培育。
農業保險非正式制度優化對策
(一)增強政府農業保險政策的透明度
在調查未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中,58.6%的農民因為“不了解”此次推行的農業保險,有些農民甚至主觀認為這和其它商業保險沒有差異,只是為“收取保費”。因此,政府應積極利用現代傳媒,通過各種途徑讓農民透徹了解農業保險,在廣大農民中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觀念,形成理性、健康的保險消費意識。
(二)優化正式農業保險制度環境
農業保險的險種、保障范圍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農民對于農業保險的需求水平,政府需要協同有關保險公司,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生產設計農業保險產品和險種,并依據不同風險水平厘定費率和保障程度,以滿足各類農民的不同需求,切實保證農業生產的持續性和農民收入的穩定性。同時,如果政府能夠把救災補助直接給予農業保險進行積累和支持,不僅可以在災年減輕農民損失,而且又可以減輕政府災害補助壓力,達到雙贏效果,從而使農民充分認識到正式農業保險制度較之傳統非正式保險制度所具有的種種優勢,引導其參加農業保險分散轉移風險的價值觀念。
(三)深入推廣誠信意識教育
根據調查,農民最為關注的是保險公司的信譽,其次才是保險公司推出的產品和服務內容介紹。所以,要改變農民長期對保險的不信任觀念,就要通過政府部門、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協作,建立對保險公司誠信經營行為的有效監管、監督、引導和考評,實行保險公司信用評價制度。而另一方面,對于廣大農民來說,也需要積極推廣誠信教育,避免在投保過程中產生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使守信者真正得到利益的保障,失信者受到應有的懲處,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信用文化環境。
參考文獻:
農業保險范文2
一、我國農業保險現狀及面臨的困境
截至2005年11月,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只有6.5億元,與1992年歷史最高的8.7億元相比,減少了2.2億元。這次雪災更是反映了我國農業保險的缺陷:農業部數據顯示,各種農作物成災8764萬畝、絕收2645萬畝,因災損毀塑料大棚60萬畝、受損農機具64萬臺、機庫棚62萬平方米。但對于純農業的賠付額度不足1%,總額就4000萬元。農業保險迅速萎縮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農險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是農民長期的思維定勢認為天氣是收成好壞的決定因素,缺少人為因素和管理理念的認知,缺乏購買保險的積極性;二是我國農業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即使一部分農戶意識到不能靠天氣吃飯,相對農民較低收入而言,需要交納的保險費較高,抑制了農民對保險的需求。
(二)資金不足,政策缺陷
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農業保險面臨著資金不足,致使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遲緩,抑或部分地區停滯。2008年南方雪災農業損失占總損失1516.5億元的逾半數,賠付額不到4%就是例證。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救助機制化、政策化還沒有建立起來,甚至還是空白,遇到災害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完全沒有制度依靠,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業保險賠付與求償的矛盾。
(三)賠付矛盾
在測定賠付時,保險公司和農戶之間存在一個“利差效應”。在農業災害面前,農戶和保險公司都是“經濟理性人”,農戶要求賠付必然把投入的所有成本和根據往年收入產生的預期收入都考慮在內,而保險公司只是根據農作物的現實生長情況來測算。對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農戶感到“得不償失”;對于農戶的求償,保險公司則認為是“過度賠償”。這也導致了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與分析
(一)明確農業保險目標,健全法制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政策性很強,它對相關的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國外實踐看,農業保險有兩大政策目標:一是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同時兼顧農業發展;二是促進農業穩定發展。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是一部商業保險法,沒有對農業保險做出具體規范。鑒于我國農業保險還處于初級階段,制定農業保險政策必須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為主,但為了構建和諧社會,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考慮提高社會福利的目標。鑒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應對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等方面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規范,以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蛞蜇斄栴}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二)因地制宜開展農業保險
我國東、中、西部的發展模式、發展水平、發展戰略不盡相同,各地應在遵循本地規律的基礎上自行選擇保險模式和水平。
首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具有農墾背景,持續了18年的農業保險模式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經營模式的范例。1986年。新疆兵團以財政部下撥的1億元人民幣救災款作為資本金,成立了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兵團區域內試辦農業保險。20年來,保費累計收入21.83億元,累計承保1.6億畝的農作物,理賠面積累計達5345.47萬畝,共計為農業生產支付賠款15.86億元,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達73.26%,加上20%左右的綜合經營成本,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2006年,農業保險覆蓋面達到了80%以上,促進了兵團農業生產穩定和發展。
其次,廣大農區,農戶土地分散、規模狹小,收入太低,農民一方面缺乏保險的物質基礎,也缺乏合作保險的意識和動機。農村地區完全有商業保險公司來經營,造成了“費率太低保險公司賠不起,太高了農民買不起”的狀況。李軍在文章中指出,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產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質,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農業保險按完全商業運作必然失敗。
三、我國農業保險模式選擇的再思考
(一)保險資產證券化和引入利益誘導監督機制
保險資金應該多渠道、多方式的籌集,要以政府為主,體現保險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風險基金,讓有經驗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場上運作,可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風險低、收益高的各類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農戶繳納的保險金以法律形式規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紅,使他們手中的錢變成生息資產,以此來提高農戶的參保積極性。
保險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如何監督操作的問題。林毅夫教授在國際學術界首次將監督理論引入農業合作社理論研究中。在集體生產中,生產隊成員的勞動積極性同勞動監督的準確程度和監督的難易程度密切相關,監督越準確、越容易,則生產隊成員勞動的積極性就越高。農業作業天然具有地域空間上的分散性和時間上的季節性,勞動監督非常困難。農業保險是建立在基礎上的,我們把這種模式引入到農業保險中來,把農戶、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納入一個體系:政府和農戶成立監督委員會監督保險公司的運作和管理;保險公司可以監督農戶以減少道德風險損失;農戶又可以監督政府保險政策落實和資金投入情況,讓其互相監督和制衡以達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終為農業保險提供有力保障。這種保險模式更適合于新疆兵團,因為戶均擁有的土地規模較大,機械化程度較高,科技含量高,兵團農業引入滴灌技術畝均總成本達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損失后果就很嚴重,必然引起農戶的重視。另外,新疆兵團在全國免除農業稅的情況下,其農戶的農產品仍要統一上交,由國家統一定收購價格。遇到天災人禍就會“倒掛賬”(畝產出小于政府規定的產量),如果沒有保險,農戶好幾年都要背著負債的壓力,極大地挫傷了農戶生產的積極性。
(二)合作共濟制和再保險政策化的融合
據GAO(u.S.GovemmentAccount-abilityOffice)計算,2000--2006年美國政府為農業保險支付成本累計達216.78億美元,平均聯邦政府支付70%,農民只支付30%。發達國家財力強,農業人口比例小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行高風險、高成本和政府高補貼的傳統保險模式;而我國財力有限且農業人口比例大,必須要創新模式。有報道顯示,中國政府擬將農業保險的純保費補貼列入中央財政預算,2007年4月和7月中央財政已分別撥出10億元用于補貼農作物保險和生豬養殖保險試點,但遇到2008年初大雪冰凍類似的災害,對農民的生產生活來說也是捉襟見肘。從目前我國農業險的情況看,商業性農業保險萎縮,政府財力有限,引進外資還存在一定困難。選擇建立一個具有合作性質的農民投資管理的經濟組織模式,合作共濟制比較合適:
1合作共濟制的成員既是保單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人。由所有人選擇經營者負責經營管理,追求成員收益最大化。
2投保人作為股東有權分享剩余,也可轉入下一年的保有基金,保證可持續發展。
3合作共濟制是一個地區農戶的共濟合作行為,分布集中,便于組織管理。因農戶分散經營、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這種模式適合我國大多數省份地區,農戶可自由入股。
我國自然災害多且頻發,農業首當其沖。不論是商業保險,還是合作共濟制在巨災面前都無能為力,尚需要建立一個國家層次的保險公司作為其后盾。由中國再保險公司作為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的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業務,若虧損由國家財政負擔。把合作共濟制和國家再保險融合起來,是市場和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方面的有機統一,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作用,又突出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誘導和財政支持的作用,用法律形式規定合作共濟制的農業保險業務必須向再保險公司分保,賠付額由國家財政負擔,體現出有序分工和相應的職責,這樣保險業才能穩步發展。再保險公司作為合作制保險公司的最后“擔保人”和“貸款人”,對其實施監督和指導,為其提供有益的補充和持續發展的后盾。再保險應充分利用國際資本資源,改革經營機制,提高專業化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
農業保險范文3
――編 者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是如何定義的?
答: 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保險公司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的原則和模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是自主自愿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統一規定農業保險的開展模式,鼓勵支持各地探索實施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開辦模式。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 《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國家財政對符合條件的保險品種按照規定給予保費補貼,鼓勵地方財政給予保費補貼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問: 農戶或農業生產企業如何參加農業保險?
答: 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問:農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如何進行理賠?
答:農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會同被保險人查勘,查勘定損結果應予以公示,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查勘定損結果還應獲得被保險人簽字認可。
保險機構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支付賠款。保險機構支付的賠款應足額賠付受損標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問: 《條例》對保險機構開辦農業保險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保險機構開辦農業保險,必須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專門的經營部門和人員、完善的內控制度、充分的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應將農業保險單獨核算損益;應公平合理擬定保險條款和費率,并報國務院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對涉及到財政補貼的條款和費率應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定;應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準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
問: 《條例》對農業保險的經營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農業保險經營中禁止有以下行為:涂改、銷毀、隱匿農業保險現場查勘的原始資料;以任何方式騙取保險費補貼;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侵占保險賠款;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拒絕或妨礙依法檢查;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未將所使用的保險條款和費率報經批準或備案,或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未將農業保險業務單獨核算損益;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農業保險范文4
我國是農業大國,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三個要素都處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脅之中。僅據全國植物保護總站1973-1992年統計,全國農作物因病蟲害受災面積平均每年1.7億公頃以上,損失糧食總產量10%以上。1998年我國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經濟損失達1666億元。今年淮河水災,今安徽省穎上縣八里河鎮直接經濟損傷達8654億元,而這些損失絕大多數將由農戶自己承擔。面對廣大農戶一夜之間傾家蕩產,20年來建立起來的農村保險補償制度近乎完全失靈。
二、農業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一)農業保險的定義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二)農業保險的分類
我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農產品保險、生豬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耕牛保險、山羊保險、養魚保險、養鹿、養鴨、養雞等保險,家禽綜合保險,水稻、蔬菜保險,森林火災保險;烤煙保險、西瓜雹災、香梨收獲、小麥凍害等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一)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
農業保險缺乏立法支持。農業保險通常是政策性保險。要使農業保險發揮應有的作用,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和推動。世界上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都給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國1994年頒布的《農作物改革保險法》,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4大險種把所有農作物生產者都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這4大險種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提供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該法還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計劃的福利,如農戶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支持和保護計劃的支持等,對農作物保險實行事實上的強制參加。該法的實施,使保險作物從1980年的30種擴大到47種;農作物保險投保率大為提高,1995年農作物保險承保面積達2.2億英畝,占當年可保面積的82%,是美國農險歷史上承保面積占可保面積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國對這項政策性保險業務至今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政策予以扶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農業保險必須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提到,“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近年來,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吁出臺農業保險法規,但目前仍未見這一“另行規定”。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能和作用,致使我國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很大。
農業保險缺乏政府支持。國外農業保險,強調利用政府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場機制、價格機制的共同融合來支持農業保險的運作,確保農場主、農戶的實際利益得到保障。美國通過成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俄羅斯則是國家直接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
我國的農業保險,卻長期處于自主經營狀態。政府既沒有拿出資金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也沒有給予投保農戶減稅等優惠條件,更沒有出資建立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這些都導致了農業保險的吸引力明顯不足。
(二)現有的農業保險業務進一步萎縮
自1982年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以來,先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農業保險,之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兵團系統內部的農業保險,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門開辦農村救災保險。其他經營主體也或多或少地做過嘗試,但由于經營虧損嚴重,都相繼退出了農業保險領域。目前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就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
應該說,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得較為成功。一則它的政策支持和優惠較好地解決了準備金積累問題;二則該公司實行全兵團統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選擇,又使風險充分分散,使責任準備金能夠在各險種之間調劑使用,公司與場、團的合理利益分配機制也解決了展業和理賠的困難。然而,這種經營機制是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現行生產機制為基礎的,難以得到推廣。
目前,全國的農業保險業務日益萎縮。1993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8.29億元,占當年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3.58%;199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15.4億元,占財產保險保費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個百分點;2000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5.26億元,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比重僅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個百分點。
(三)農戶風險意識淡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
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得益于市場的長期醞釀。日本從開始建立農業保險到農業保險制度真正建立起來,花了近半個世紀的時間。美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中國的農業保險,恰恰缺少這個“孕育”過程。
長期以來,我國農戶生活在“靠天吃飯”的陰影下,產生了一種思維定式——“老天爺才是收成好壞的決定因素”,人是違背不得的。
隨著農戶風險意識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農業險,但由于農戶文化素質普遍較低,道德誠信的意識水平不夠高,因此保險公司時常被農戶的道德風險所困擾,同時逆向選擇問題也令他們頭疼。黑龍江省某村莊,只有幾個養雞專業戶投保了養殖險,可當出現了雞瘟時,村民們就把全村的死雞都放到了投過保的養雞戶那里,去找保險公司索賠。面對這么多死雞,保險公司很難辨認哪些是承保過的,哪些沒有承保。如果全賠,公司將損失慘重;若拒保,又會被訴至媒體或法院,最終使得保險公司進退兩難。
政府、保險公司、農戶沒有結成利益共同體。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是:政府管得少,保險公司不愿管,農戶沒人管。從政府的角度看,國家財政比較困難,而需要發展的地方很多,暫時拿不出很多資金支持農業保險,同時農業投入大,見效慢,短期內回收投資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愿意把過多的資金用于農業發展。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我國的保險市場長期由國家壟斷,保險公司之間缺乏競爭,安于現狀,不思進取,更重要的是,缺乏從整個國家高度考慮農業問題的戰略眼光,自然不愿意經營不盈利甚至是負利的農業保險。從農戶的角度看,相當一部分農戶不相信保險,認為保險是負擔,是一項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心理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時候得不到賠付。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千方百計地從保險公司獲得盡可能多的賠付。他們將最容易出險的農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選擇;索賠時,將沒有投保的農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產生。
四、我國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保險的高費用、高費率與農民購買力較低的矛盾。
農業生產由于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自然災害的頻繁和范圍廣泛等特點,使得其風險損失率較高,加之農產的分散,展業不便,成本很高,使得農業保險比起其他財產保險(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價格高得多。各國的經驗表明,一切險農作物保險的費率在2—15%之間,比之家庭財產、企業財產的損失率(1%。左右)高出十幾倍到幾十倍,而農業保險面對的是收入較低的投保人。特別是我國中部和西部地區的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一般來講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項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讓他們自愿購買農業保險這種特殊產品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收入較低并不是農業保險參與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按照農作物的損失率厘定保險費率,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愿投保積極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都給予較多的保費補貼。墨西哥的有關實證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低于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愿投保。
(二)農業和農業保險的較低預期收入與發展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的矛盾。
在我國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區,農戶的收入相對較高,但這些地區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戶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們曾經在廣東地區做過調查,當地的保險公司出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目的,積極開發難能為公司賺錢的農業保險險種,地方政府為了振興當地農業,非常支持農業保險,有的還補貼部分保費。但是由于對于從事大田作物的農產來說,農業的預期收益相對于其從事鄉鎮企業或外出打工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一畝水稻就是產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過幾百元。部分農民甚至將農田無償轉讓給他人種植。而農業保險的補償水平一般不會超過當地前幾年平均產量的70%,連農作物收成本身都沒有興趣,更不可能有投保農業保險的熱情了。
(三)農業保險利益的外在性與保險雙方長遠利益的矛盾。
理論分析表明,農業保險的利益從長遠來講是外在的。因為農業保險能為農業提供風險保障,使其解除后顧之憂,即使在風險較高的地區,農民會因保險而不回避農業風險,從而增加農業產量。日本在戰后通過立法(《農業災害保障法》)強制土地面積超過一定面積的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使自然條件較差,農業風險較大的北海道等地區的農民,也種植當時國內極缺的水稻等農作物,加上其他條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時間,就解決了糧食問題。穩定了國內糧食價格。如果用福利經濟學進行分析,農產品供給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必然引起價格下跌,使農產品消費者的福利增加,而生產者剩余在一定時期內雖然會因產量的增長而增加,但從長期來看會減少。因此,農民購買保險,保險雙方當事人從根本上來說,并不得益。換言之農業保險的最終受益者是農產品消費者。這實際上是在商業性農業經營的制度下,農業保險不能成立的經濟學原因。(參見《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國農業保險的制度選擇
(一)政府主辦,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
這種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會保險,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經營。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成立專業性的隸屬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門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經營全國農村保險業務,它既可以經營農業(種植和養殖業)保險,也可以經營農村的壽險和其它財產保險,其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虧損可以通過農村壽險和其他財產保險得到彌補。各省、市、自治區相應建立分支機構,具體業務由縣支公司及其人組織辦理,并以縣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作物保險主要是一切險保險和(或)多重風險保險。
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商業性保險機構、合作社和相互會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各種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組織機構都必須由農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各自業務范圍應依法規范。成立專業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政府、整個保險業、單個的保險公司和農民四方受益的舉措,對政府來說,農業救災的壓力可以減輕,農業生產風險在全國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農業和整個經濟的穩定;對于保險業來說,農村這塊潛力巨大的市場尚未開發,由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著力開拓農村市場,對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進入農村市場,與農業保險公司合作或競爭,也可以選擇暫時不進入農村市場,等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村“墾荒”完畢的一個恰當時機,以較小的成本進入農村市場;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本身就是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這部分業務),其職能主要有兩個:一是通過再保險機制,使農業風險在全國的范圍內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維持國家農業生產穩定;二是補貼各省、市、區農業保險的虧損,這種補貼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濟,它是一種差額補貼,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一般的保險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的其它商業性保險機構,可以按低于農業風險的實際費率來承保,當賠付率超過一般賠付率時,由國家再保險公司來補足,所以這是一種差額杠桿撬動機制,既可以保證農民以可以接受的費率參加保險,又可以撬動一般的保險機構以不少于社會市場利潤率的水平來承保農業風險。由于它發生作用的范圍是參加了保險的人,因而也就調動了被保險人、保險人雙方的積極性。在這里,國家是通過差額調節來保證農業保險發展。
第三,根據有關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保險基金通過多種渠道(政府、消費者、銷售者、加工者和生產者)和方式(除收繳保費外,還可征收專項稅、費,如廣東那樣)籌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財政部門征繳和管理,做到“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離”,避免滲漏。
第四,實行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有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的少數幾種農林牧漁產品的生產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的生產實行自愿保險。宜將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凡有農業生產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即使自愿保險項目也應依法強制投保,政府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此外,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者都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可因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
第五,農業保險的經營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政府還應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免征一切稅賦的優惠,以利于其總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第六,除了經營農業保險外,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保險如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的險種(如農房、人身意外傷害等)的稅賦電可適當減免。使其可用這些險種的盈余補貼農業保險。
第七,為保證上述各項能夠順利貫徹實施,必須先制定和頒布有關法規,因此,《農業保險法》的制定是當務之急。
鑒于各地情況的較大差異,農業保險的決策和經營主體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區,類似加拿大那樣。舉辦農業保險與否,成立農業保險公司的遲早,由省、市、自治區依據本地情況自行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作為獨立法人,獨立經營,自成體系,自求財務平衡。在統一的經營體制框架和總的原則下,各公司經營范圍、強制和自愿保險的標的、保障水平、補貼水平等允許有差異。在各省、市、自治區自主決策、獨立經營的體制下,中央農業保險公司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主要經營全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或者就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并通過全國再保險公司給予舉辦農業保險的省、市、自治區一定的資金扶持。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這種靈活的體制,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差距。上海市試驗的政府推動、以險養險、保險公司具體經辦的模式,就是我國地方政府辦農業保險的一個比較成功的范例。
(二)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我國商業保險公司試驗經營農業保險已有不短的歷史,美國近10年農作物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也表明,由商業保險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險經營的框架下來經營農業保險也并不是一條無效之途。
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就是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經營的總體框架下,由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具體設想是:
第一,在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險管理公司”,該公司是隸屬于中央有關部門(財政部或農業部等)的事業性機構,不直接經營(或少量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其經費由財政撥款。該公司主要負責全國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和改進;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接受和審查有意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并根據各商業公司每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向保險公司提供經營補貼;向各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對經核準的商業保險公司依法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情況施行監督。
第二,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政府的補貼可分為保險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補貼比例和(或)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有異。獲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下管理公司)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除補貼外不承擔其它責任。
第三,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設計的基本險種,采用規定的費率規章,也可以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但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需經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審查和批準后,才可以出售。保險展業、核保、理賠均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人進行。
第四,這種制度下的農業保險項目要實行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現貨多重風險保險項目,有必要實行法定保險,以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項目的經營管理費用和便于風險在盡可能大的空間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風險責任保險和單一風險責任的保險項目可以實行自愿保險。政府只對法定保險項目給予補貼。
第五,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所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還應該給予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對法定保險項目應免除營業稅和所得稅,自愿保險項目也應該免除大部分稅負,以利其健康經營。
第六,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要為經營農業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其它國內外商業性保險、再保險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險,再保險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圍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同樣離不開各級政府部門的支持與協助。在我國如此分散和規模狹小的農戶經營的農業制度下,其展業、承保、簽單、防災、查勘、定損和理賠,離開了各級特別是鄉鎮、村的支持與協助,不僅成本很高,還會因難以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而使其歸于失敗。
農業保險范文5
一、重慶市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
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改革配套試驗區的重慶地區,具有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重慶市早于2008年就在渝北、合川、黔江、忠縣等傳統農業縣開展了農業保險的試點,截止2013年,全市共有58家縣域保險中心支公司、299家支公司、14家營業部、479家營銷服務部,占市保險分支機構總數的79%,截至2014年,全市已開辦農業保險險種24個,保險保障金額74.3億元,保費收入5472萬元,政府補貼金額4441.45萬元。2007—2013年,農業保險累計提供保額726.2億元,累計賠付資金5.26億元。生豬、能繁母豬、奶牛、柑橘和森林產業,已呈現規模效應,運作也趨于成熟,農業保險總體簡單賠付率達75.62%,農業保險密度4.87元/人,農業保險深度0.00098,參與農業保險試點的公司由最初的人保財險、中華聯合2家增加到包括安誠、天安在內的9家,其中人保財險1家公司就建立“三農”營銷服務部105個,選聘農村協保員1千多名,初步建立了覆蓋區縣、鎮鄉和村組的三級保險服務網絡,實現政策性、商業性農業保險同步發展。然而,自然災害頻繁使得重慶地區出現了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負擔沉重、保險產品種類稀缺、農業保險道德風險嚴重、農業保險保費高等諸多問題,出現了農業保險“供需雙冷”的尷尬局面。為緩解這個矛盾,本文從農戶入手,借鑒金融排除的分析框架,深入探究重慶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
二、重慶農戶農業保險購買行為的調查與分析
筆者就農戶的風險情況、農戶對農業保險認識和消費情況等層面對重慶市傳統農業縣進行了抽樣調查。
1.農戶面臨的主要風險以及風險補償的途徑。農戶認為最主要的可保風險不是自然風險,而是疾病醫療,在“自然災害程度”上,重慶農戶面臨的主要農業風險依次為暴雨洪澇、地質災害、干旱和病蟲草鼠害,且呈現出普遍性、綜合性和復雜性的特征。在調查中,59.09%的農民在損失發生后首先選擇依靠自己的積累及親朋好友的接濟;而依靠政府救助和集體幫助的分別為20.13%和16.23%;僅有7人選擇依靠農業保險補償損失和恢復生產,占4.55%??梢姡r業保險不是農民災后補損的首要選擇方式。
2.農戶對農業保險的認知及購買意愿情況。農業風險的“自我交換”性又使風險管理的其他措施與農業保險有一定的替代關系,當農戶投保的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時,農戶就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的動力,甚至致使大部分農民存在僥幸心理。在“是否有農業保險的購買意愿”的調查選項中,107人選擇“不一定”,占69.48%;41名表示“不買”,占26.62%;表示“一定買”的被調查者最少,僅6名。其中3名被調查者曾經買過農業保險,占1.95%。在“不愿花錢去買農業保險的原因”多選項目調查中,表示“保障程度有限”,“保險合同不易理解”,“保費不合理”成為制約農戶購買保險的主要原因。
三、重慶地區發展農業保險的制約因素:金融排除視角的解釋
基于金融排除的視角,農業保險排除即指在農業保險市場中,農戶缺少分享保險服務的一種狀態,從而被排斥在農業保險保障的范圍之外。根據金融排除框架的地理排除、條件排除、價格排除、市場排除、自我排除等五個維度可以看出,涉農保險機構在經營取向上一定程度排除了農戶的金融需求,從而造成了金融資源在農村經濟發展配置中的缺失和薄弱。
1.保險機構的公益性與商業性的目標沖突,導致地理性排除依然嚴重。面對農村地區存在更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農業特質性成本與風險,以及涉農保險的展業、承保、查勘理賠等方面的難度大決定了該險種的復雜性。從調查來看,重慶有1160個保險分支機構,平均每萬農戶擁有機構網點數只有0.84個。究其原因,就涉及到對農業保險機構所賦予的雙重使命:公益性與商業性的目標沖突。政府要求考核農業保險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具有扶貧與救濟的功能定位,而涉農保險機構為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對稱,首先選擇能實現其利潤最大化的行為,使得有效激勵過弱或激勵機制不可控。同時,保險機構借以公益性的名義與政府談條件,進行政策套利,形成機構之間爭利推責的局面,金融服務真空地帶較大。
2.農業保險服務的接受性差,產生較強的市場排除和自我排除。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農戶由于受教育水平低下、小農意識較強,在風險轉移上仍有通過民間的資金安排來抵御風險,出現了農戶多層次的保險需求與標準化的金融服務錯位的現象,向專業化、商業化規避風險的方式轉變的趨勢緩慢。加之農戶自身對災害發生心存僥幸,保險意識淡薄,于是,農戶被迫又退回到了主要依靠血緣和友情而形成的風險分擔途徑,主動放棄了購買農業保險。從而,也就主動把自己排除在通過保險公司獲得金融服務的范圍之外。
3.農業保險服務繁復的業務流程,產生較強的條件排除。由于農業屬典型的弱質產業,抗災減災能力弱,而且農村金融信用環境較差,致使監督成本高,面對農業保險,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為防止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采用專業化、標準化和流水線式的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中實行較為嚴格的風險管理政策等,這與農業保險的農戶低標準準入、小半徑服務、短流程業務辦理和簡明化操作方法的現實金融需求不匹配,雙方博弈的結果使一部分有保險需求的農戶被排除在農保之外。
4.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尚不健全,保險機構經營成本畸高,導致價格排除。由于重慶地區農業生產規模小且分散,農戶對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較低,對農業保險的投入缺乏動力,從而使涉農保險機構展業困難多,業務難成規模,分戶辦理手續復雜,費用成本高,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可保性差,客觀上阻礙了涉農保險機構的經營。再加上受災情況頻繁,致使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遠高于其他險種,重慶市2009年開始連續三年的簡單賠付率分別為95.53%,75.62%,45.86%,雖呈下降趨勢,但總體水平依然很高。
四、促進重慶農業保險發展的政策建議
建立農業保險金融排除的解釋框架,有助于從金融服務的經營目標與運行機制、經營模式與路徑、經營環境與法律保障等方面去探究涉農保險機構的經營困境,以期促進其更好地發揮服務農村經濟的金融功能。循著這個思路,對重慶農業保險的發展和改進提出一些淺見。
1.完善政府引導、有序競爭的多層次農業保險模式。鑒于農業保險業務交易成本高的特點,重慶應根據市情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政府與市場共同參與的農業保險模式,采取政策性、商業性經營并重,稅收優惠、政策補貼并舉,涉及部門協調聯動的模式。在經營目標和方式上,我國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將農業保險納入商業保險的軌道,但由于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的本質屬性,建議根據農業生產的外部性,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厘清市場與政府的邊界,按險種區分政策支持力度和效度,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如小麥、水稻、生豬、能繁母豬、奶牛等險種以及當地重點發展的險種,依據“基本保障”原則對保險公司加大補貼力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額承擔其經營管理費用,并采取免征營業稅、減免所得稅等稅收優惠,同時加大對農戶投保保費的補貼力度;對于有較好經濟性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如蔬菜、煙葉等險種以及農村家財健康險等其他險種,則以保險公司年涉農業務量為基準,按保費收入的20%為限提供經營費用補貼,并免征營業稅。
2.建立合理的多層級的風險分散機制。為保證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財務穩定,建立健全商業性涉農保險機構經營原保險、政府經營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基金以及巨災風險證券化的風險分散機制。建立多層級再保險機制可采取財政出資控股、涉農農業保險機構參股的模式組建,積極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形成財政注資、民間參股、農村救濟費分流、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節流部分的資本結構,允許涉農保險機構從盈余中在稅前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準備金,作為農業巨災風險補償積累,也可直接入股再保險體系。此外政府應按“保費抽成,集合投資,風險共擔”的方式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平抑巨災發生后的巨額損失,彌補涉農保險公司的虧損,使其實現財務平穩可持續。最后,應積極探索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可行性,可以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資產管理主體通過資本市場將傳統意義的不可保風險進行轉移,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提高涉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
農業保險范文6
關鍵詞:農業保險;運行模式;商業保險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4-0025-03
在我國,農業問題舉足輕重。但由于農業“靠天吃飯”的性質以及災害無常等原因導致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具有較高的風險,需要有一種機制來分擔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風險,農業保險應運而生。早在十九世紀,世界上已經有國家開始嘗試探索農業保險的運作經營。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農險的運行模式已由單純的政府主導、單純的商業運作,過渡到了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而現今,農業保險運行模式的探討仍是保險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
一、農業保險主要運行模式及其對比分析
農業保險運行模式主要指農業保險供給的主要途徑和方式,包括供給主體、供給方式、理賠形式、風險分擔等內容,其劃分方法多樣,按照不同組織形式可劃分為商業公司型、互助保險型、基金運作型、農業合作社等模式,按照企業政府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劃分為政府主導型、商業運作型、政府支持商業運作型3種模式。本文主要根據政府企業不同合作方式來劃分,三種模式具備不同的優勢和特點:
(一)模式界定
政府主導型,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直接經營,強制農民參加保險,提供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及經營管理費用,給予財政稅收優惠,出險后賠款由政府財政兜底。前蘇聯、東歐采取的主要是這種農業保險的運營模式。
商業運作型,商業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農民自愿投保。這種模式與經營其它險種完全相同,保險公司自負盈虧、負責承保理賠服務、自擔風險,沒有政府任何干涉。我國在1992年至2006年前后,采用完全市場化的模式實現農業保險供給。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運作型,結合上述兩種模式,由政府統一制定經營運行規則,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政策支持;各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承保和理賠服務。目前,許多保險市場發達國家如美國、西歐、日本均采用這種模式。
(二)比較分析
――政府主導模式。從蘇聯和東歐歷史看,采用政府主導模式供給農業保險時,政府使用強制力保證實施,農民通常被強制投保,所有在農業保險范圍內的農作物、設施等均被納入保險責任范圍,農業獲得的風險保障廣度和深度較高,能夠達到“應保盡?!钡囊蟆5?,這種模式存在非常重要的缺陷,包括:由于政府需要全額支付賠款、經營管理費用、大部分保費,財政壓力非常大,加之缺乏專業保險公司人才和技術力量,使完全政府供給的農業保險資金壓力大,服務人員官僚作風嚴重且專業技能缺失,導致保險服務效率和質量很差。最終,利用該模式運行農業保險的國家均采用了其它模式進行轉型。
――商業運作模式。1992年至2006年間,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中國保險業也逐步探索利用市場機制解決農業保險供給問題,由商業保險公司制定條款費率,為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承保,并提供理賠服務。相對于政府主導模式,商業運作模式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保險公司也利用人才技術優勢降低了農業保險的運營成本,保險服務質量有所上升。但是,完全市場化的農業保險無法實現“應保盡?!?,保費規模逐年萎縮,2005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一度降低到7.3億元,市場并未解決農業保險這一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根本原因無非是“買不起”和“不愿賣”兩個方面:由于保險公司失去財政兜底,而農業保險自身又存在的“高風險、高賠付、高費用”的問題,厘定費率較低必然導致“不保不賠,少保少賠,多保多賠”的局面,保險公司不愿意供給;如果保險公司設計產品時提高費率,以補償高風險、高成本帶來的經濟損失,農民又會認為價格過高而不愿購買。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運作模式。由于政府主導和商業運作模式都難以保證對農險產品的有效供給。很多國家地區開始探索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若二者有效結合則能發揮兩種模式的優點,實現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即利用商業性保險公司原本就有的經營農險的技術和專業人才,大大節省政府建立制度的成本、集中精力做好督導工作;商業保險公司在政府補貼下,更有力量開發農村保險市場,并且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對于行業創新和提高理賠服務質量都有好處。但如果該模式中政府與商業主體合作不善,則會在運行中暴露出兩種模式的不足,財政壓力過大且運作效率低下、專業人才和技術不能充分發揮,難以實現對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二、發達國家政府支持下商業運作模式的啟示
近年來,發達國家在農險運作領域,一般都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并且逐步完善成熟,對我國政策性農險運作有如下啟示:
(一)制訂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制度建立方面最具代表性,1929年時,就曾經頒布過《牲畜保險法》和《農作物保險法》,并在1947年又將其修改合并為《農業災害補償法》,從組織結構、政府職責、強制保險范圍、費率厘定、賠款計算、政府補貼到再保險等,都有明確的規定與實施細則。
(二)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直以來,美國政府都在通過多個環節對農業保險提供大力支持和補貼,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保費補貼,通過提供農險費率直接補貼(比例因險種而異,一般為投保農民所交保費的50%-80%),占財政補貼的比例接近70%;二是向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業務費用補貼,聯邦政府向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業務費用補貼,可達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的20%-25%,還鼓勵各州政府根據實際州財政情況提供額外專項補貼;三是實行稅收優惠或減免,凡參與農險計劃的私營保險公司,除繳納1%-4%的營業稅外,一律免交其他稅賦;四是向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降低私營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三)由獨立的市場主體承保
西歐和美國是利用市場充分競爭,降低農險運營成本較典型的區域。政府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交給專營機構來運營:西歐是由互助保險社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競爭承辦農業保險業務,美國是由私營保險公司來承辦。競爭的結果促使業務質量提升和服務水平改善,推動農險行業快速發展。
三、天津市農險運行模式的演變
天津對農業保險運行模式的探索由來已久,從最初的強制保險到純商業運作,歷經曲折,最后選擇了政策支持與商保運作的模式。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初探階段(1981-1995年)
在此期間,天津初步探索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保的模式運行,借助市政府 “全鄉保、全鎮?!睆娭票kU支持,天津市農險迅速發展,并在1993年達到頂峰,保費收入354萬元,保險保障金額達4.2億元,各縣鎮投保率達到80%。
(二)完全商業運作階段(1996-2006年)
與全國情況相同,天津也在此階段探索由市場化手段供給農業保險。政府不再支持保險運營,改由商業保險公司自主定價、自行承保、自擔風險,致使農業保險在供給和需求兩方面都遇到難題,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也無法保障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2005年底,農險保費收入一度降到3.72萬元,提供風險保障僅有1382萬元。
(三)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階段(2007年至今)
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逐步成熟。天津農業保險按照“政府支持與商保運作”的模式,以“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愿”為原則推動農業保險發展。政府給予投保種養兩業的農民70%的保費補貼,給予投保農民房屋、農民家庭財產、農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其他涉農險種的農民30%的保費補貼,并降低資金相對緊張的涉農區縣財政負擔。保險公司強化承保和理賠服務,技術手段上采取分散業務、集中辦理的統保方法;理賠服務方面,根據“服務農民、專險專人”的原則,確定人保各涉農支公司指定專人受理農險理賠業務。政府和保險公司雙方合作,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沒人買”和“沒人賣”的問題。
截止2010年9月底,天津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3390萬元,實收保費2663萬元,直接賠款2456萬元,綜合賠付率78%,綜合成本率83%,承保利潤375萬元,為天津新農村建設提供了45.98億元的風險保障。
天津對農業保險“政府支持+商保運作”的運行模式已逐步進入成熟階段,保障農民生產生活的深度和廣度穩步提高。但在實際經營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沒有明確的立法規范農險的具體運營;二是政府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三是巨災風險防范機制缺失,一旦出現重大災害,會導致嚴重虧損,賠付能否及時到位值得懷疑;四是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市場主體沒有降低運營成本的壓力和動力。
四、完善天津農業保險運行模式的對策建議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作模式,加強農業保險對農民生產和生活的支持保障作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提出如下對策:
(一)健全法律法規
參照日本模式,根據天津具體氣象和地理環境情況,對關系民生問題的特殊險種實行強制保險,從制度上規范農險經營的各個環節。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擴大險種范圍,在繼續承保現有險種的基礎上,增加新險種,陸續將瓜類、肉牛、工廠化水產養殖等在農業生產中影響較大的產品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提高保費補貼比例,參照美國政府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最高達到80%),我市在財政承受范圍內逐步提高5-10個百分點;提供業務費用補貼,堅持農險獨立核算的前提下,財政部門撥付專項資金對商業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進行補貼;建立巨災風險防范機制,提取一定比例的巨災風險準備金來防范農業出現巨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