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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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生產安全、勞動安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市、縣(市)區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和監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勞動保護工作行業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保證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

第七條  勞動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勞動紀律,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勞動保護管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或經理(廠長)是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第一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實行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經營方式過程中,必須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負責人,重視安全風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并隨著體制的變革和生產的發展及工藝的改進不斷修改完善。

第十一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職工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項目時,要嚴格把關。未經勞動、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審查認證的,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配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勞動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勞動安全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對轉崗、下崗后重新上崗或從事新設備、新工藝、新工程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新崗位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對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總體和單項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培訓教育,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每班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診斷為職業病者,必須調離有職業危害的崗位,并給予療養和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為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高溫或高溫季節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必需的保健措施,發放防暑降溫保健食品或用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并保證勞動者每周必須至少休息一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掛鉤,制定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規定。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按期繳納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章  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應包括勞動保護內容。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勞動保護措施的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須經勞動、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否則,不得施工或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施工現場的作業環境、設施、使用的設備、原材料、防護用品、安全檢驗儀器和生產工藝以及各種設備、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

用人單位從國外引進生產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者采用國內配套的符合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的勞動保護設施,并與引進的主體設備同時安裝或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作業環境中的粉塵、毒物、氣體、液體等職業危害因素和所有危險作業,應按照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勞動者生命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為寄宿職工和夜間工作的職工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標準的食宿條件和安全可靠的采暖設施,有效地防止火災、中毒、爆炸、觸電、坍塌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必須具備《遼寧省建筑安裝企業安全施工資格證》。建筑施工開工前或跨年二次開工的工程,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和主管部門辦理《建筑施工開工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生產、儲運、經營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在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灼燙、窒息、中毒等處所,應配備應急救護或疏散設施。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造、引進、安裝、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和防雷裝置等,必須經法定檢驗部門進行定期檢驗,取得安全性能檢驗證或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審查認證:

(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

(二)起重機械、電梯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

(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

(四)建筑、結構安裝施工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以及高層建筑的清洗維護;

(五)礦產資源開采;

(六)安全防護裝置的生產;

(七)其他對人身安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設備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各種設備、設施(含勞動保護設施)必須定期保養和維修,保證其安全可靠;對作業場所的粉塵、毒物、高溫等職業危害,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法定檢測部門的依法檢測;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應及時治理和整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政策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用人單位勞動保護設施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受理和查處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行為的舉報案件。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勞動保護專兼職監察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在職權范圍內履行本單位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能。

第三十一條  專(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必須佩帶市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標志,方可進入生產作業現場。

專(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在其職能范圍內,有權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發現有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情況,有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發現有危及生產安全和勞動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改正或停止作業,并及時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遼寧省工會條例》對企業、事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群眾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貫徹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

(二)在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或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有重大貢獻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成效的;

(四)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或采取緊急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五)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并處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造成重傷或急性中毒事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造成死亡事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的傷亡事故負有個人責任的,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節,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重傷、急性中毒或者死亡事故后隱瞞、謊報或者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按前三條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勞動保護范文2

    勞動者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訂勞動合同,并應用書面形式。

    法定工時每日8小時以內,每周44小時以內。

    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請查詢勞動局有關規定)。

    保護女職工和16-18周歲間的未成年工,女職工生育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下列問題屬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及其它爭議。

    勞資雙方發生爭議后可由企業組織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雙方都可提出仲裁。

    縣、市、市轄區都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其仲裁員由勞動局代表、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代表擔任,仲裁員總數為單數。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參加仲裁。

    裁決書作出后,任一方不服可在15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只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其中行政賠償包括以下情況:

    (一)人身方面:公民被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非法拘禁或其它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傷、亡的;其它造成傷亡的。

    (二)財產方面: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它違法行為。

勞動保護范文3

但不盡如人意的是,在產品和理念推廣的初期,由于國內對于相關防護知識認知的缺失,絕大多數的企業對于專業的防護用品并不感興趣。時任3M個人安全防護用品銷售代表(現任3M中國及香港安全與標識事業部總監)的楊彤女士回憶道:“國內的客戶根本不知道免保養防護口罩這一產品,連基本的防護理念也很缺失,勞防用品更是被認為一種福利用品發放給職工。我們當時一直很困惑:如何通過一個專業的、權威的渠道,將國外先進的做法和理念推廣出去?!?/p>

一次偶然的機會,3M的銷售人員在拜訪一位客戶時,在安全員的辦公桌上發現了一本《勞動保護》雜志。銷售人員隨手翻看,發現這本雜志不但刊登了很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還有許多國外職業安全防護的知識介紹,這與3M的訴求一拍即合。很快,3M公司主動聯系了當時雜志的負責人,在1995年第4期的雜志上,有了第一次廣告合作。3M成為了第一家與雜志合作的外商企業,開創了外商企業與國內專業媒體合作的先河。

1999年,《勞動保護》開辟了“個體防護用品講座”專欄,向廣大勞動者普及個人防護知識,3M積極參與了前7講稿件的編撰。第一講是由楊彤撰寫的《選擇防塵口罩的基本原則》,其后分別是:如何正確選擇口罩的類型、如何正確選用口罩的濾料、為什么必須堅持佩戴口罩、正壓呼吸器的選擇與使用、如何正確選用聽力防護用品、如何正確處理有害物泄漏。迄今為止,3M為一線勞動者和安全管理人員所提供的各類培訓,已超過20萬人次。

2004年,《勞動保護》雜志報道了山西山陽縣30多名青壯年在山西洛南陳耳金礦打工,因沒有適當的勞動防護措施而集體罹患塵肺病的事件。感到痛心的同時,3M也意識到要向更多的重點行業,如礦山、船廠等行業的勞動者提供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個人防護意識。于是,3M創造性地將大型路演車改裝為“3M職業健康安全流動培訓室”,在近幾年橫跨全國十幾個省市,足跡遍布百余家重點工礦企業,行程約十幾萬千米,將3M先進的職業安全防護理念及創新產品,分享給廣大一線勞動者和安全管理人員,為他們全力打造安全、健康、高效的工作環境。

勞動保護范文4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中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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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制度發展,不僅要考量制度中總量指標是否增長,還要根據結構和效率指標做出科學判斷。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指標內容為:(1)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考察參保人群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群的變化。(2)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能否保障傷殘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3)工傷保險與其他保障項目比較指標,說明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工傷保險水平國際比較指標,從開放視角下考察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國際水平。(5)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統計指標,可以評價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情況。(6)工傷事故認定制度執行指標,從工傷認定程序、規則和發生工傷認定群體的賠付的角度,以及工傷認定制度內部結構進行評估。(7)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指標,可評價保險費率確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傷費率是否能夠達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8)工傷預防康復和勞動保護制度運行績效指標,用于評價“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實施狀況。(9)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管理評價指標,考查制度管理體制運行中的諸如管理成本、人員結構以及機構設置的相關指標。在上述9個指標中,指標(1)至(5)側重基于宏觀角度評價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發展的水平和效果,即發展水平評估指標;而指標(6)至(9)是基于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運行的角度,考察其結構和效率,即制度綜合評估指標。在上述指標選取的基礎上,本文構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見圖1)。該體系分別由總目標層、主體指標層和分類指標層構成。其中,總目標層為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評估指標體系,表明評價的總體結果,反映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水平;主體指標層由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評估9大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的評價結果及發展水平,構成一級子系統;分類指標層由參保人數、工傷保險給付水平、覆蓋面比較等29個具體指標構成,表明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子項目中各分項的發展水平及程度,構成二級子系統。

二、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定量評估

本文選取1994—2011年的工傷保險樣本數據,利用工傷保險覆蓋面和享受群體指標以及基金運行等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發展水平進行定量評估。經過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檢驗得:KMO值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檢驗統計量的觀測值是609.798,對應概率p接近于0,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各指標數據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轉結果,包含各因子變量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累計方差貢獻率表示前m個因子刻畫的總方差占原有變量總方差的比例。從初始解中提取了2個公共因子后,對原變量總體的刻畫情況,這是由于分析過程中我們指定了提取方差貢獻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梢姡绻崛?個公共因子,那么它們可以描述原變量總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認為,這2個因子基本反映了原變量的絕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極大法對因子載荷矩陣旋轉后的結果,可以得出結論:第一主成分為覆蓋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標,主要反映工傷保險覆蓋情況及基本待遇狀況,且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下,覆蓋面與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響工傷保險發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為基金運營指標,基本反映了基金結余、收支增長率等指標。從所提取的2個公共因子,以及各2個公因子對于各項指標的載荷大小來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指標的設計中,關于各子體系的劃分及其相關下層客觀指標構成的設計結果與數據分析相互驗證,充分表明了該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合理性。SPSS根據因子得分函數自動計算各樣本的2個因子得分,這樣就把原來的14個指標濃縮成相互獨立的2個公因子,一方面達到了降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為下面綜合指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2個公因子從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個指標的信息,2個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計貢獻得到公因子系數,并最終計算綜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的動態時間發展狀況或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本次評估采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數據,可以對區域發展情況進行對比。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結果表明,中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改革發展趨勢是1999年之前處于下降趨勢,1999年下降到歷史最低水平,得分僅為-1.06;2000年之后緩慢回升,到2004年達到當期歷史最好水平,為0.04分;之后綜合得分穩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達1.73。原因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工傷保險制度取得了全面的發展。從2004—2011年,工傷保險與勞動保護評估綜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續良好的發展態勢,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綜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三、完善工傷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的對策建議

1.繼續擴大制度覆蓋面,實現全體勞動者享有該基本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吸收新的群體,最終讓社會全體勞動者都能夠受到保護,將從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的人都包括在整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例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國已經把個體經營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中。

2.建立集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只有以工傷預防為主,達到工傷預防、康復和補償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日趨完善。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標準和規程。二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投入機制。三要強化職工工傷預防培訓上崗制度,對企業領導和職工進行系統經常性的工傷預防知識教育。四要積極開展職業傷害康復工作,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進行康復訓練。

3.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規范和完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一要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同時,全面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二要完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第一,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結構,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實行保障基本生活與適當經濟補償相結合;第二,完善工傷待遇合理調整機制,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隨物價和工資增長做出適當上調。三要增加工傷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傷殘補助金之外,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四要理順工傷保險管理體制,可以由國家和各省設立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基金運作,實行省級統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工傷基金的監管,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4.完善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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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國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現狀不容樂觀,勞動合同中缺少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欠缺,職工缺乏安全保護培訓,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主要原因在于,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內容抽象,缺乏可執行性,行政部門和工會對勞動保護工作監督不力,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薄弱,技術的落后也是原因之一。應制定狹義的勞動保護法,強化企業法律責任,加強勞動保護執法監督,加強法制宣傳,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以有效改善我國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狀況。

關鍵詞: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C97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23-0137-03

我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用兩章的內容對勞動保護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在勞動保護問題上,我國還相繼頒布了《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在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制下,我國勞動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們還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在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狀況不容樂觀。為了進一步了解鄉鎮企業的勞動保護狀況,我們成立了課題組,在江蘇省的連云港、南通、南京、蘇州4座城市進行了“鄉鎮企業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狀況調查”,有大約2 000名職工接受了調查訪問。本文擬根據調查結果所反映的當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運用勞動法的相關理論,結合勞動立法實踐,剖析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一、我國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存在的問題 1.勞動合同中缺少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從調查結果來看,42%的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相關內容,44%的工會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也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內容。就目前而言,鄉鎮企業職工很難憑借自己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工會與企業之間的集體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來有效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 2.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欠缺,缺乏安全保護培訓 調查結果顯示,60%的企業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而是用一定的金錢補助來作為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的替代品。在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的企業中,12.5%的企業只提供質量較差、種類不全的防護設備、設施。45%的企業在職工上崗前,沒有對其進行如何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方面的專門培訓。勞動保護措施的不完備無疑給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了威脅,是對職工權益的極大侵害。 3.勞動保護監督力度不夠 全國總工會早在1985年就已《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該條例第3條規定:凡有300名職工以上的基層工會和500名職工以上的車間工會,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300名職工以下的基層工會和500名職工以下的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均在同級工會領導下和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指導下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中小企業迅速發展,企業經營方式發生改變,加之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以及管理和監察體制不健全,使原有的安全管理體系受到沖擊,甚至不復存在,安全生產受到很大影響(《人民日報》,2003-02-12)。如一些私營個體企業和改制后的國有集體企業呈現無主管部門、無工會組織、內部管理不規范的現象。據調查,28%的企業沒有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分別有38%和30%的企業沒有設置監督檢查員和保護檢查員。正是由于缺乏這些監督、檢查專門委員會和專員的設置,以致工會在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的監管力度不夠,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企業在安全生產的運行中問題頗多。 4.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調查發現,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了相應勞動保護用品的情況下,仍有52%的職工不會使用。其中有的是嫌麻煩,有的則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即可,不使用也無所謂,還有很大一部分人認為安全保護用品不會對勞動保護產生作用,只在應付檢查時才使用??梢娐毠ぐ踩庾R、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于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的重要性沒有給予足夠重視。 二、勞動保護現狀原因分析 1.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內容抽象,缺乏可執行性 我國已出臺的法律法規由于涵蓋范圍廣、包容性強,對于解決勞動保護措施方面的問題針對性不強,很多都只是籠統地提出對策或者努力方向,缺少實施細則等配套的法規來輔助提供一種具體、可行性的操作機制,使得一些法律條文還停留立法層面,真正由紙上法轉化為活法的微乎其微。如衛生部和原農牧漁業部1987年頒發的《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所有鄉鎮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衛生法規、標準,接受衛生部門的勞動衛生監督。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鄉鎮企業,勞動衛生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已建成投產的鄉鎮企業,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應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逐步達到國家或地方衛生標準?!掇k法》還強調指出,鄉鎮企業不得安排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者從事有害作業和繁重體力勞動,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胎兒和嬰幼兒健康有影響的有害作業。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的鄉鎮企業,應建立定期監測制度和勞動衛生檔案。違反本辦法,造成職業危害加重或嚴重后果的企業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本辦法從宏觀上對企業的勞動保護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微觀有待完善。其未能有針對性地對鄉鎮企業職工這樣特殊的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保護,為他們提供便捷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手段。 2.行政部門和工會對勞動保護工作監督不力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第10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履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等職責。這里所說的檢查是指日常檢查、定期檢查還是抽查?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導致該項職責運作起來沒有形成固定的檢查周期。舉報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勞動者積極檢舉揭發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同時,也沒有對檢舉揭發的勞動者進行專門保護,部分勞動者害怕打擊報復,不敢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職責的實際狀況不令人滿意。 用人單位內部的工會組織也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企業因勞動保護措施不完備而損害職工利益的行為未及時進行有效的監督。工會不是執法機關,沒有足夠的權力,且其成員大部分本身就是勞動者,受制于用人單位,現實生活中還大量存在著工會主席被用人單位收買的情況,從而導致工會這一重要的監管機構形同虛設,不僅降低了工會組織的權威形象,也使得工會在保護勞動者方面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薄弱 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薄弱,沒有社會責任感。企業在逐利天性的驅使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勢必會盡可能減少成本,從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設備下手,能省則省,或者選擇較為劣質、便宜的用品和設備,弱化了勞動保護工作,沒有承擔其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勞動者維權意識薄弱,缺乏相應的知識。勞動者在利益上受制于用人單位,經濟上不獨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不敢檢舉揭發。加之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對于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益,不會據理力爭,拿起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4.技術不達標,存在潛在危害 當前社會新興產業飛速發展,由于勞動防護措施不完備而導致的潛在的職業危險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有時很難發現和檢測,容易誘發一些勞動安全事故。比如在電子廠中的核輻射、化工廠中的塵毒危害煤礦的粉塵危害等等。一樁又一樁的職業危害事件無不在向我們敲響警鐘,必須加強技術發展,提高檢測水平,及時淘汰劣質防護用品、設備,更新、引進先進勞動器具,使得勞動保護措施真正有保障[1]。 三、完善鄉鎮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勞動保護立法,強化企業法律責任 盡快出臺與已有立法相配套的細則、條例,彌補法律法規的漏洞,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建議制定狹義上的勞動保護法,專門調整勞動保護問題,規定可涉及勞動防護用品、設施的配備與監管,勞動保障監察的運行程序和強制措施,勞動衛生安全工作環境監管等等方面。在這方面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比如德國,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的中,原聯邦德國也于1974年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兩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頒布了《勞動保護法》,該法規定詳盡具體,規定了企業是勞動保護的責任主體,企業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業醫生及勞動保護專業人員組成的企業勞動保護委員會,并對該委員會的任務做出了規定[2]?,F行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輕微,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為了懲治對待勞動防護用品能省則省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明確了處罰力度: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目前相比較企業收益而言,很多企業會選擇接受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整改意見置若罔聞,究其原因,就在于違法成本太低,這無形中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所以必須盡快調高懲罰基準,同時相對明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使處罰落到實處,給違法者以警示。 2.加強勞動保護執法監督,嚴格依照法律進行監察,強化執法監督功能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嚴格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履行自己的職責,完善檢查和檢舉揭發機制。確立日常檢查制度,定期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實施狀況進行監督。同時明確檢舉、揭發的激勵機制,加強對勇于揭發的勞動者的保護,消除勞動者的顧慮。 各級工會組織要配合、協助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進行定期、全方位的檢查與監督,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見[3]。對置若罔聞、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置職工安全于不顧的企業應建議有關部門對其采取懲罰、整治措施。 3.加強法制宣傳,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 加大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貫徹的力度,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的法律意識。對于鄉鎮企業而言,要提高其安全意識,自覺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提供質量合格與種類齊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積極主動接受工會組織和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對于職工而言,要提高自我保護和法律意識,綜合運用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各種途徑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4.設立行政許可,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生產的監督 政府對于勞動保護器具的生產許可應從嚴把關,將許可證頒發給真正有資質的生產商。并由具有國家資質的社會檢驗機構對器具進行強制檢驗認證,質量合格的頒發認證標志[4]。在投入企業生產過程中,政府也不能放松監督,采取抽查或者定期檢查的方法,保證勞動保護器具的質量。 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說明及相關標準中的要求督促、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制定并實施適宜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針對不同的職業、工種要求發放不同種類的、質量合格的防護用品。職工也有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維護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和責任[5]。 四、結束語 勞動防護措施猶如是司機身上的“安全帶”,如何讓這根“安全帶”真正發揮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值得企業、職工和政府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同時這也是三方主體共同努力的目標和方向。只有企業提供完備的“安全帶”、職工正確佩戴和政府、工會對質量及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有效的監督這三者相結合,才能最大程度地處理好當前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和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參考文獻:[1] 溫仁.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體制[J].勞動保護,1993,(1):45.[2] 陳黎.友邦的啟示——在德意志感受勞動保護(連載一)[J].現 代職業安全,2004,(12).[3] 賀媛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資關系[J].法制與 社會,2009,(6):335:339.[4] 李嘉.我國勞動防護用品監管發展[J].勞動保護,2008,(10):35-37.[5] 王銀有,閆慧芝.加強職工勞動保護的實踐與探索[J].管理薈萃, 2012,(1):40-41.(責任編輯: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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