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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范文1
乙方:
甲方將位于***地租賃給乙方經營,雙方就此達成如下協議:
一、 標的物四至及畝數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畝數:約50畝。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為每年 (¥ )。實行一年一支付,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
四、甲方保證此林地產權清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
五、乙方對所租賃的林地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租。
六、如在租賃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實行其他開發建設需征用此林地時,此合同無條件終止,但甲方應從征地補償款中向乙方支付當年投入的成本。
七、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租賃經營,在同等條件下,只有優先租賃權,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租賃經營,乙方在租賃期內的治理成果無償歸甲方所有。
八、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二立合同雙方: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甲方依法將_____________________集體所有的林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收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簽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點及面積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為520xx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對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經營、管理、收益有監督權。
2、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所有權。
3、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林地使用費。
(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保障和扶持林業穩定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林區基礎設施建設。
2、協助政府兌現在林業開發方面給予乙方的優惠政策。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及時調處山林糾紛。
4、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生產自主權、經營收益權。
5、負責制定林地使用費使用管理辦法。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受林業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理權和受益權。享受政府、集體提供的生產保護措施,生產經營服務和公共福利。
2、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級政府的林業開發優惠政策。
3、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額外的不合理負擔。
4、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和流轉。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交回甲方另行處置。
5、因國家、集體建設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二)義務
1、在承包經營期內,不得拋荒,不得掠奪性經營,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轉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流轉合同,辦理變更手續。
3、依法管理和保護森林資源,努力提高林地產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業部門的規劃要求,及時進行跡地更新。
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經營林地的,乙方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五、附則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當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雙方均可向上級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一份。
4、在承包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補充規定,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戶主)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
林業站: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三立合同雙方: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甲方依法將_____________________集體所有的林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收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簽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點及面積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為520xx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對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經營、管理、收益有監督權。
2、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所有權。
3、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林地使用費。
(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保障和扶持林業穩定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林區基礎設施建設。
2、協助政府兌現在林業開發方面給予乙方的優惠政策。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及時調處山林糾紛。
4、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生產自主權、經營收益權。
5、負責制定林地使用費使用管理辦法。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受林業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理權和受益權。享受政府、集體提供的生產保護措施,生產經營服務和公共福利。
2、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級政府的林業開發優惠政策。
3、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額外的不合理負擔。
4、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和流轉。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交回甲方另行處置。
5、因國家、集體建設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二)義務
1、在承包經營期內,不得拋荒,不得掠奪性經營,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轉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流轉合同,辦理變更手續。
3、依法管理和保護森林資源,努力提高林地產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業部門的規劃要求,及時進行跡地更新。
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經營林地的,乙方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五、附則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當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雙方均可向上級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一份。
4、在承包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補充規定,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戶主)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
林地承包范文2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并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為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為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秀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并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為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包方并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于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于典型的“紅眼病”行為!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xx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于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林地承包范文3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林地承包范文4
關鍵詞:林地;資源;結構;保護
中圖分類號: S757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20.064
林地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和戰略資源,是森林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是野生動植物棲息繁衍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物質基礎。加強林地保護利用管理,提升森林資源承載能力,已經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發展現代林業、保障國土生態安全、統籌人與自然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首要任務。
1 鳳城市自然資源概況
1.1 地理位置
鳳城市位于遼寧省東部。東經123°32′~124°32′、北緯40°02′~41°06′。北鄰本溪滿族自治縣,南與丹東市振安區和東港市接壤,東靠寬甸滿族自治縣,西與遼陽縣、岫巖滿族自治縣毗連。南距丹東市區6萬米,北距沈陽21.7萬米??偯娣e5513平方千米。
1.2 地形地貌
鳳城北部是海拔1000米以上的中、低山侵蝕構造地形,山脈總體走向呈北東至南西向。全市以低山丘陵為主,中山矗立其間,為多山地區,沿江河谷分布著帶狀平原地。
1.3 氣候
鳳城市屬于中溫帶大陸性濕潤季風氣候,四季分明。具有冷、涼、濕潤的特點。春季(3~5月)干旱少澇;夏季(6~8月)濕熱多雨,雨熱同季,降雨集中;秋季(9~11月)陰晴多變;冬季(12~2月)漫長寒冷少雪;全年無霜期較短,在138~173天左右。全年平均氣溫7.9℃,平均最高氣溫14.0℃,平均最低氣溫2.6℃。年平均降水量979.2毫米,年平均日照時數2385.6小時。
1.4 水資源
鳳城境內有愛河、大洋河、草河等大小河流270余條,中小河流2242條,總長度439.5萬米,水資源總量33.64億立方米/年,人均占有量5831立方米,占遼寧省地表水資源的5.5%??衫盟偭?0.90億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9.16億立方米,地下水1.74億立方米。水質為純碳酸鈣優質飲用水,是釀造業和輕工業理想用水。地下熱水已發現5處,水中含有28種元素,對關節炎、皮膚病等多種疾病療效顯著。水能蘊藏量達24萬千瓦,占全省1/4。地下溫泉5處,日出水量5000余噸。
1.5 自然資源
鳳城的自然概貌是“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莊園”。全市耕地總面積93.8萬畝,人均耕地1.6畝;鳳城境內山多林密,野生資源繁多,擁有高等植物81科404屬998種(其中野生果就有13科20屬52種)、哺乳動物14科28種、鳥類39科162種。
有人參、細辛、天麻、龍膽草等中藥材620種;木耳、榛蘑等食用菌幾十種;蕨菜、大葉芹、刺龍芽數十種野菜和板栗、核桃等干鮮果,有天女木蘭、娃娃魚等珍稀動植物。
礦產資源豐富,現已發現煤、鐵、金、銅、硼等金屬、非金屬礦藏59種,其中之一砂金和脈金儲量較大,分布面廣,開采已有200多年的歷史,1989年被列為全國黃金生產重點產區之一,2010年發現新的礦產資源,初步探明蘊藏金資源量20.5噸,屬于大型金礦;硼礦儲量占全國固體硼礦總儲量的63%,劉家河翁泉溝硼礦儲量居全國首位;紅柱石儲量居亞洲第一位、世界第三位。“丹東綠”、“鳳凰綠”等大理石產品被東南亞國家譽為“理石之冠”(紀念堂的部分裝飾就選用了“丹東綠”大理石)?;◢弾r板材有十多個品種,已打入國際市場。
2 林地資源保護利用現狀
2.1 林地面積
根據林地落界結果,全市林地面積413604.6公頃,占全市總面積的74.99%,林分蓄積19506343立方米,森林覆蓋率71.7%。其中有林地394868.7公頃,占林地總面積的95.47%,疏林地562.9公頃,占0.14%,灌木林地1055.8公頃(其別規定灌木林324公頃),占0.26%,未成林地10720.5公頃,占2.59%,苗圃地76公頃,占0.02%,無立木林地3649公頃,占0.88%,宜林地2590.1公頃,占0.62%,輔助生產林地81.6公頃,占0.02%。各地類面積詳見表1。
2.2 林地結構
2.2.1起源 根據森林形成的方式不同,全市分為人工林和天然林。其中,天然林面積305737.9公頃,占林地總面積的73.92%;人工林面積101470公頃,占林地總面積的24.53%。見表2。
2.2.2 公益林地及商品林地 按照森林主導功能利用不同和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頒發的《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04〕94號)要求,對全市林業用地進行了分類,區劃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其中公益林地按照重點公益林地和一般公益林地統計,商品林地按重點商品林地和一般商品林地統計。公益林地占全市林地總面積的44.65%,商品林地占全市林地總面積的55.35%,其中重點公益林地面積76313.8公頃(全部為國家級公益林林地),占林地總面積比率為18.45%,重點商品林地比率為12.17%。詳見表3。
表3公益林地、商品林地統計表 單位:公頃、%
3 林地保護存在的問題
3.1 林地質量不高,生產力較低,結構不合理
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威脅嚴重,森林生態功能脆弱。在全市現有的森林中,疏林、低產林多,林木生長量低,喬木林單位面積平均蓄積66.23立方米/公頃,略高于遼寧省平均水平59.1立方米/公頃,低于全國平均水平85.9立方米/公頃,單位面積年生長量比全國平均數少1/5。林種結構、林齡結構反映了林地的利用狀況,林種結構、林齡結構的合理分布,能充分發揮林地的利用效能。鳳城市在生態公益林與商品林兩大體系結構上是基本合理的,但防護林和特用林之間的比例不夠協調,防護林比例偏高,特用林比例偏低。林齡結構上,鳳城市喬木林優勢樹種齡組以幼、中齡林為主,占喬木林面積77.7%;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合計面積僅占喬木林面積的22.3%。
3.2 林地資源流失依然存在,林地保護意識有待提高
3.2.1 經濟發展對林地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趨勢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各項建設用地迅速增加,對林地的管理重視不夠,認識不足,沒有把林地放在與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來對待,經濟發展對林地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趨勢,對林地保護保護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2 毀林開荒,亂占林地、“小開荒”侵占林地呈上升勢頭 由于林地保護利用意識的缺乏,隨著國家取消農業稅、種糧直補等惠農政策的實施,加之糧價逐年上漲,在激發農民種田積極性的同時,也助長了農民毀林開墾之風,且毀林開荒在部分地區呈逐年上升勢頭,致使鳳城市部分地區的森林生態遭受嚴重破壞。
3.3 林地資源管理難度大,相關管理制度措施亟待完善
3.3.1 審核審批占用征收林地的運行機制不完善 林業和國土部門是負責審核審批占用征收土地(林地)的職能機構。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部門行政行為不協調的問題。以采礦占用征收林地問題為例,國土部門在沒有林業部門預審意見的前提下就可給采礦用地者辦理采礦證。林業部門始終無法按法律法規之規定發揮前置審核的作用。
3.3.2 部門執法“標尺”不一致 “小開荒”屬于非法侵占的林地,本應依法制止并將開荒地收歸林地,用于生態建設。而國土部門將“小開荒”作為補充耕地的后備資源,致使毀林開荒難以徹底遏制。
3.4 林業資金投入不足,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缺乏規范
3.4.1 林業資金投入不足,林地保護利用效果欠佳 森林資源培育生產周期長,經濟效益低,投資林業、保護林地的積極性不高。近年來各級政府對林業的投入雖然有較大幅度增加,但每年投入林業的資金一直低于省政府提出的占當地財政支出1%的要求。加上歷史欠賬較多,林業部門負債造林,經濟包袱沉重,抓好林地的保護利用舉步維艱。
3.4.2 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缺乏規范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林木、林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是大勢所趨。但在流轉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沒有規范的法律法規,導致林權流轉不規范。
3.5 林地保護利用缺乏科學引導
林地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但長期以來,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劃,以致中長期林地保護利用工作缺乏科學引導與區域統籌安排,所采取的措施也缺乏有效的針對性。當前,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法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科學合理地確定全市林地的規模、結構和布局,確定今后一個時期林地保護與利用時序,保障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實現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4 林地保護利用成效
4.1 國土綠化面積和森林資源持續增長
通過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多項措施的實施,通過封山禁牧、低產低效林改造、加強病蟲害防治、加強森林資源管護等保護好了現有森林資源,提高了森林質量;通過宜林地造林、無立木林地造林等增加了森林后備資源。順利實現了從未成林到有林地的過渡,2010年至今森林保有量達到39.48萬公頃。
4.2 重要生態區位的林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鳳城市對森林及林地資源保護歷來都非常重視,公益林按保護等級管理,對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公益林禁止采伐,一般保護的公益林限制性采伐,天然林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禁止商業性采伐,為林地資源保護提供了強有力支撐,公益林保護成效明顯,重要區位的森林得到有效保護,森林生態功能逐年提高。
4.3 沿海防護林工程
鳳城市沿海防護林工程從2008年開始建設施工,共完成荒山造林面積2.8萬畝,封山育林面積15萬畝。其中2008年荒山造林0.5萬畝;2009年荒山造林1.5萬畝;2010年荒山造林0.3萬畝,封山育林12萬畝;2011年荒山造林面積0.5萬畝,封山育林3萬畝。造林樹種主要為紅松和落葉松。中央預算內投資1460萬元,其中荒山造林補助410萬元,封山育林補助1050萬元。
4.4 村屯綠化工程
從2006年開始,鳳城市啟動村屯綠化工程,和公路、水利部門互相配合,綠化村屯180個、學校50所,綠化村級公路里程近千公里,總計投入各種綠化苗木100萬余株,投入綠化資金近500萬元。有25個村和3所學校被授予省級模范村(校)榮譽稱號。2007年和2010年,鳳城市分別被授予“遼寧省綠化模范縣(市、區)”和“遼寧省綠化先進縣(市、區)”榮譽稱號。
4.5 綠色通道工程
按照《鳳城市高速公路兩側可視面山綠化規劃》實施要求,從2008年開始,市政府對“沈丹高速公路”、“丹通高速公路”、304線、寶黃線、閆土線等公路兩側可視面山開展造林綠化工作,主要以5~6年生紅松為主,共完成可視面山造林1.5萬畝,投入造林資金近1200萬元。2012年~2015年完成造林面積2萬畝,投資2000萬元。
4.6 退蠶造林工程
鳳城市蠶場主要分布在寶山、白旗、沙里寨、紅旗、藍旗、邊門和大堡、石城、東湯等鎮區,面積約128.7萬畝。由于蠶農受利益驅使,過度放養,不合理倒茬,造成蠶場沙化,極易產生水土流失。為了防止水土流失,從上世紀80年代,鳳城市就開展了針對沙化蠶場進行改造治理的造林綠化工作,到目前為止,完成蠶場改造栽植板栗、落葉松和紅松面積19萬畝,投入造林資金近1000萬元。2012年~2015年完成退蠶造林面積8萬畝,投資4800萬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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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臨時用電;接地;保護方式;安全;配合
0.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是施工現場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施工保證安全、保證進度的決定因素之一,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確保用電安全、可靠,防止事故發生,合理選擇供用電設備的接地保護、接零和三級漏電保護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做好直接觸電的安全防范外,更應該做好防止間接觸電的預防措施。
1.施工現場的供用電設備接地方式及接地電阻要求
接地,就是將電氣設備的某一可導電部分與大地之間用導體作可靠的電氣連接。施工現場的電氣工程接地主要有四種:即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重復接地、防雷接地。現簡述如下:
(1)工作接地:在電力系統中,將電力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稱為工作接地。工作接地在減輕故障接地的危險、穩定系統的電位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2)保護接地:在電力系統中,因漏電保護需要,將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和機械設備的金屬構件(架)同大地可靠連接,把故障設備的意外帶電體對地電壓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圍稱為保護接地。
(3)重復接地: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中,為了保證接地的作用和效果,除在中心點處直接接地外,在中性線(零線)上的一處或多處再作接地,稱為重復接地;其可以防止三相負載不均勻特別是零線斷后使中性點漂移,造成單相用電設備損壞。
(4)防雷接地:防雷裝置(避雷針、避雷器、避雷線等)的接地,稱為防雷接地。防雷接地的設置主要是用作雷擊防雷裝置時,將雷電流導人大地。
施工現場工作接地要求接地電阻不大于4Ω,保護接地及防雷接地不大于10Ω。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選用何種保護方式與現場電源的供電方式選用有關
(1)施工現場的保護方式分為接地保護和接零保護,二者又統稱為保護接地,接地保護的基本原理為限制漏電設備的對地泄露電流,使其不超過某一安全范圍,如果超過保護整定值,保護裝置就會自動切斷電源。接零保護的基本原理是借助接零線路,一旦設備發生絕緣損壞和設備金屬外殼接觸就會與接零線路發生短路,利用短路電流使線路上的保護裝置迅速動作。
(2)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中,電器裝置應采用低壓側接地保護。
(3)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中,電力裝置應采用低壓接零保護,有時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線制TN-C電網中,做保護中性線PEN 重復接地以降低漏電設備外殼的對地電壓;減輕因中性線斷裂而產生的觸電危險。
(4)在使用專用變壓器供電的低壓電網中,電力裝置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線制(TN-S)保護接零系統--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PE)可靠連接;專用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箱式變壓器)的零線或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的零線引出。根據在大慶油田多年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經驗,由于施工現場用電負荷較大且附近取低壓電源一般不具備條件,施工現場多采用專用變壓器從附近高壓線路取電源供電,因此需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線制(TN-S)接零保護系統。
3.施工現場的設備接零
3.1工作接零
工作接零是指電氣設備因運行需要而與工作零線連接。如施工現場額定工作電壓為220v的單項用電設備(包括照明裝置)的一極與工作零線連接,屬于工作接零。單相用電設備運行時,其工作接零線上有正常工作電流。
3.2保護接零
保護接零是指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不帶電的導體部分與保護零線連接。導電部分是指能導電,然而不一定承載工作電流的部分。在TNS系統專用保護零線的施工現場內,保護接零應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在施工現場下列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應做保護接零:
(1)電機、變壓器、照明器具、電動機械、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基座(對產生振動的手持電動工具等,其保護零線的連接點應不少于兩處)。
(2)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
(3)配電屏與控制屏的金屬框架。
(4)電力線路電桿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5)環境惡劣或潮濕場所(如鍋爐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電纜隧道)的電氣設備。
4.使用保護接地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施工單位根據自己所在的配電系統,正確選擇好采取的保護方式以后,還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4.1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TT系統中施工現場使用的電器外露可導電部分要全部作接地保護
在TT系統中,受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如果不作接地保護,一旦絕緣破損,外殼即呈現有危險電壓,人觸及后通過人體的電流值,可達數百毫安足以致人于死地。當對外露可導電部分作接地保護時,因裝有RCD,可導致電源斷開,使人身安全得到保護。
4.2合理設置熔斷器的位置
在TT系統不宜在N線上裝設電器將N線斷開,當需要斷開N線時,應裝設相線和N線一起斷開的保護電器。在TN-C系統,嚴禁斷開PEN線,不得裝設斷開PEN線的任何電器。當需要在PEN線上裝設電器時,只能相應斷開相線回路。
5.漏電保護原則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按照以上原則進行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路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器,施工現場應采用三級漏電保護。增加三級漏電保護能圓滿解決漏電保護與供電的矛盾,提高漏電保護的靈敏度和可靠性,使停電局限在一個較小范圍內,保障施工現場用電的可靠性。三級漏電保護應遵循以下2項原則進行設置選擇。
5.1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的協調配合
一級末端保護(即就地用電負荷保護)的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IΔn1應滿足:IΔn1≤30mA。
二級保護(即干線或分支線保護)的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IΔn2滿足:IΔn2≥1.5IΔn1。
三級保護(即二級的上一級,主干線或總干線保護)的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IΔn3一般為300mA,即應滿足:300mA ≥IΔn3≥1.5IΔn2 。
因此三級總保護可用下列三式表達:
5.2漏電保護器額定動作時間的協調配合
a.上下級漏電保護器額定動作時間按《漏電保護器安裝運行規程》規定,級差為0.2s。做末端保護的漏電保護器額定動作時間為快速型,動作時間要小于0.1s。干線或分支線二級保護的漏電保護器額定動作時間增加延時0.2s。三級保護增加延時0.4s。
b.也可以利用漏電保護器反時限延時特性,二級比一級延長0.1 s,三級需增加延時0.2s。
c.若施工現場所選漏電保護器為反時限型,因IEC未制定相應規定,可參照日本標準進行動作時間的配合。
當漏電電流為IΔn(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時, 1s≥動作時間t>0.2s。
當漏電電流為1.4IΔn時,0.5s≥動作時間t>0.1s。
當漏電電流為4.4IΔn時,動作時間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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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桂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與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在無形中拉大,為了應對日益嚴峻的城市貧困問題,城市居民低保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一、桂林市城市低保制度現狀分析
(一)低保標準逐年提高,受保范圍有所擴大
近年來,由于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不斷進步,桂林市的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和可支配收入都得以大幅上漲。為緩解物價上漲給困難群眾帶來的生活壓力,桂林市政府先后對本地區的低保標準進行了七次調整,到2013年7月,桂林市五城區城市居民低保標準已從1996年的120元提高到如今的360元。此外,低保政策的覆蓋范圍也不斷擴大。在走訪中,筆者從市民政局低保辦的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包括農村低保對象在內,全市享受低保的范圍已實現全城覆蓋,總數將超過39萬。由此可見,桂林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上已實現了“應保盡?!钡脑瓌t,切實保障了當地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政策宣傳力度加大,管理體制逐步規范
為了解桂林市低保政策的宣傳情況,筆者走訪了桂林市象山區的若干社區居委會,在與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員交談中了解到,為了使得廣大困難群眾充分了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規定內容與辦理流程,各社區街道都會出版專題板報,且會組織人員入社區、入戶開展政策普及工作,切實保障社區中的困難群眾能享受到低保政策的福利。
另外,在管理體制上,桂林市主要實行的是市、區、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四級體制。其中,縣級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審批機關,而社區居民委員會則主要負責接受低保對象的申請,并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等日常工作。
(三)惠民政策全面開花,配套性優惠紛紛出臺
為了切實保障城市低保家庭的各方面生活質量,桂林市還制定了與低保制度相配套的其他惠民救助政策,其范圍從保障基本生活延伸至了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各個方面。其中,市政府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教育救助制度等,并采取了多項扶貧措施,如“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對符合就業條件的低保對象應優先介紹就業并免收相關費用;稅務機關免征低保對象的部分稅收;低保對象子女在校期間優先享受‘兩免一補’政策,全免低保孤兒的在校費用;以及減半收取低保對象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等等。
二、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存問題
(一)保障標準有待提高,保障能力有待加強
城市低保標準的制定不僅要考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還應當與失業保險、最低工資標準、扶貧開發等政策標準相銜接。從1998年1月起,桂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經過了前后7次調整,目前五城區已提升至每月每人360元,但綜合了十二縣的城市低保標準后,每月每人僅約為339元,在廣西地區仍只處于中等偏下地位(見表1),與我國其他中西部地區的中心城市相比,更是遠遠落后(見表2)。
另外,在質的方面,由于桂林市的低保標準制定主要是以保障低保群眾的最基本生活為目標,并且主要采取的是差額補助的方式,這使得當城市低保家庭在面對教育、醫療、住房等諸多方面的巨大開支時,仍然會處于收不抵支、寸步難行的狀態。因此,在量和質的方面不斷提高低保標準,應成為桂林市城市低保工作的基本目標。
表1 2014年第二季度廣西部分地市城市低保標準
單位:元/人、月
地區 防城港 欽州 南寧 貴港、來賓 柳州 桂林 北海 梧州 玉林
平均低保標準 383 380 371 350 341 3391 337 336 319
表2 2014年第二季度我國中西部部分中心地市城市低保標準
單位:元/人、月
地區 武漢 南昌 合肥 長沙 太原 昆明 貴陽 鄭州 成都 南寧 銀川
平均低保標準 560 499.33 440 438.89 441 428.63 423.50 399.38 382.79 371.33 333.33
(二)救助標準單一,“福利依賴”問題嚴重
目前,桂林市的低保制度主要是以發放現金為主,制度上缺乏針對性與靈活性。一方面沒有按照勞動能力來區分有就業能力與無就業能力的人,出現了低?!梆B懶漢”現象;另一方面沒有按照對象的家庭規模來區分一口之家與兩口、三口、多口之家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且對于不同類型的低保對象的不同需求也仍缺乏考慮。
此外,在低保配套政策方面,由于各種“優惠”、“特權”的存在,再加上低保制度中的差額補助辦法,使得社會上的“福利依賴”問題日益嚴重,越來越多收入在低保線邊緣的低保人員或“應退未退”的低保戶開始選擇放棄就業機會,甚至弄虛作假、謊報家庭收入。
(三)管理體系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善
由于桂林市的城市低保制度建立時間較晚,目前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因此其在管理與監督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亟待完善。一方面,管理體系發展不健全,基層低保工作人員數量不足,導致人員大多身兼數職、工作繁重,且科班出生的工作人員較少,缺乏專業工作知識與技能;另外,在管理系統的更新上仍較為滯后,使得數據的收集、統計、綜合管理都缺乏效率,嚴重影響了城市低保事業的全面統籌工作。另一方面,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機制,使得某些社區干部竟利用職權之便,違規將自己的親屬納入低保范圍等,而對于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調查以及收入核查則更是監督工作的難點,虛報瞞報、應退不退的情況屢有發生。
三、對策建議
(一)促進經濟多元發展,拓寬基金籌資渠道
提高低保保障水平,首要的就是要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對于桂林市而言,應在大力發展旅游產業的基礎上,全面開辟商業、農業、工業等方面的新經濟增長點;加快臨桂新區、高新開發區的新城區的建設,在全國范圍內招商引資,引入更多的優秀企業入駐桂林,為桂林注入更多的經濟活力。
另一方面,應加大力度拓寬籌資渠道,建立起以政府撥款為主,社會募捐為輔的制度體系,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力量,通過廣泛開展社會慈善事業,鼓勵建立扶貧基金等方式,大力吸收社會資金,從而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提高城市低保水平。
(二)實現“分類救助”,消除“福利依賴”
為適應不同低保對象的需求,筆者認為在“應保盡?!钡幕A上,還應推行“分類救助”模式。將低保標準予以科學劃分,根據對象的不同需求,按照其勞動能力、家庭規模等進行區分,有針對性的開展分類救助、差異救助。此外,鑒于配套政策所帶來的“福利依賴”問題,應首先逐步弱化這些救助措施與低保資格之間的聯系,受救助資格應以最低收入線為標準,強化配套政策的正激勵作用。
另外,桂林市可作為試點對某些低保人員領取低保的最長時限,并將其所受福利逐年遞減,使得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在政策的刺激下通過主觀勞動來創造財富,從而擺脫“福利依賴”,緩解社會負擔。
(三)完善管理體系,加強社會監督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新時期能否取得嶄新的發展面貌關鍵還取決于這一制度的管理體系。桂林市應當從市政府到鄉鎮各級部門統一設立起城市低保管理機構,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并予以進行必要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及綜合能力。另外,還應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專有的綜合數據庫和網絡體系,方便數據的收集、統計與管理,逐步實現城鄉統籌管理。
最后,全市更應加強社會監督力度,通過向社會公開低保對象、低保待遇、低保政策等相關信息,以及深入基層進行探訪等方式,不斷加強基層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從而保障低保資金的合理安排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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