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托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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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托合同

銀行信托合同范文1

存檔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方:中銀信托投資公司

經借、貸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定本貸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條款,不得單方毀約。

第一條 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為外匯固定資產貸款,貸款的具體用途必須是借、貸雙方確認的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的項目。此貸款項下的資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條 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貸款用途

此筆貸款用于借款方經_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單位)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______________項目。上述的有關批準文件應作為此貸款合同的附屬文件交貸方存檔備查。此筆貸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貸款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項目上使用。

第四條 貸款期限

第一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二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三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四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五條 起息日與到期日

本貸款合同第四條中限定的起息日與到期日的規定如下:

起息日--本貸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資金自貸方帳戶劃出之日為該筆資金的起息日,自該日起對劃出的資金開始計息。

到期日--本貸款合同項下的到期日為借方將償付資金匯至貸方帳戶之日。如借方在規定的到期日未能將規定償付的金額劃至貸方帳戶,則按逾期處理,借方應按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條 利率與計息結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_____%計算。

(b)浮動利率: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的同期利率加 (libor+?。┯嬎恪?/p>

(a)、(b)兩項,只能選擇一種。對于(b)項,利率浮動在每期固定利息結算日進行。

2.計息結算

利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每_______個月結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為固定結算日。借方在結算日應償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劃至貸方帳戶,則貸方自將未償部分金額轉入本金復利計算。

第七條 貸款手續費

本合同規定貸方將向借方收取貸款手續費。手續費率為本合同貸款總額的_______%;貸款手續費借方應于第_______個計息結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與該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銀行信托合同范文2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界定,即“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所以,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信托模式開展的。因此對其會計處理應考慮《信托法》對信托業務的規定,并遵循《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然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結構復雜,其會計核算在細節上仍存在許多難點和模糊之處,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在信托項目下,信托資產何時初始確認。

一、信托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

由于信托的特殊性,要確定信托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需要先明確關于信托的四個概念,即信托合同成立、信托成立、信托合同生效和信托生效。

(一)信托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過程,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向,因承諾生效而合同成立,并使得訂立過程完結。

(二)信托成立。《信托法》規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成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成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所以,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信托時,信托的成立與信托合同的成立在時間上是一致的。WwW.133229.Com

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也不成立。

(三)信托合同生效。是指針對已經成立的信托合同,如何產生法律效力的過程。有的合同是自成立時即產生效力,有的合同成立以后并不是自然有效,其可能是無效的、附條件生效的、可撤銷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對于信托合同生效的構成條件;法律上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依法成立時即生效,以及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另一類是合同成立后,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四)信托生效,指信托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在信托成立基礎上還要有以下要件:

1、交付信托的財產權轉移,并辦理相關手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信托合法性,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財產合法等內容。即在合法的條件下,依據合同設立的信托自財產權轉移至受托人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設立信托關系的行為,信托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首先約束合同當事人。信托生效的結果主要發生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將受益人納入信托關系之中。受益人是信托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沒有受益人的信托是無效的。只有信托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才真正形成,當事人才能根據《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此時,承諾信托的財產轉移到受托方,信托財產才真正形成并具有獨立性。

因此,信托項目成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是在信托生效時,此時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項目根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兩種不同的模式

就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采用的信托模式不同,信托生效時點就不同,相應的信托資產確認的時點也就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以下兩種信托模式開展:

(一)模式一

1.銀行與受托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成立。同時將信托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并規定受益人為該銀行。

2.受托人以受托資產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托人將收到認購資金退還投資人,則銀行仍為受益人。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將受益權轉讓給投資人。此時,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成為受益人。

(二)模式二

1.銀行與受托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成立。

2.受托人以受托資產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托人將收到的認購資金退還投資者。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審核后,將信貸資產轉移給受托人,信托生效。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在模式一下,在信托成立的同時,委托人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委托人先作為信托資產的受益人,該信托是自益信托。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托生效后,是受益權轉讓過程。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則委托人仍為受益人,該信托仍是自益信托。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委托人將受益權轉讓給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自益信托轉變成為他益信托。

在模式二下,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托生效前,并決定了信托是否能夠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銀行不會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貸資產仍歸屬于銀行,信托不能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銀行轉移信貸資產給受托人,信托生效,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作為受益人享有信托資產產生的利益,該信托為他益信托。

三。不同模式下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一)模式一下的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一下,完成步驟1時,信托成立并生效,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此時,受托人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貸款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銀行)

對于步驟2和步驟3,由于是受益權轉讓交易,屬于參與受益權轉讓雙方的核算范圍,并非是信托項目下交易,不屬于信托項目核算的范圍。受托人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1.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p>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托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在此情況下,由于受益人發生了變化,信托項目也應對其進行會計處理,變更“實收信托”受益人明細科目:

借:實收信托——受益人(銀行)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二)模式二下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二下,完成步驟1時,只是信托成立,信貸資產尚未轉移,不存在受益人,因此信托沒有生效,信托項目沒有成立,不能確認信托財產。

此后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信托不能生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信托項目,因此受托人接受及劃付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核對后,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此時,信托生效,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受托人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貸款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由于受托人受托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發生在信托生效之前,信托項目尚未設立,因此不屬于信托項目的核算范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托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三)兩種模式下會計處理的比較

雖然兩種模式設計不同,但是對其會計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即只有在信托生效時,才能確認信托資產,受托人接受和劃付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行為不屬于信托業務的核算范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進行會計處理,這樣做可以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符合《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同樣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資金予以監管。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信托生效的時點以及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不同。模式一下,信托合同成立時信托同時生效,此時確認信托資產和實收信托。由于是自益信托,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委托人。待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轉為他益信托后,實收信托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由委托人轉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

若發行失敗,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仍為委托人。模式二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且銀行確認并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后,信托才生效,并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和實收信托,實收信托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

四。兩種模式的風險比較

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的情況下,兩種模式都可以使銀行達到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目的,即提前收回貸款,提高資產流動性。如果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銀行還可將信貸資產從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收到的資產支持證券認購金額作為出售信貸資產獲得的收益。如果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銀行也可將信貸資產作為抵押,籌集到資金,提高資產流動性。

但是,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的情況下,銀行采用模式一要比采用模式二承擔更大的風險。

銀行信托合同范文3

目前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受到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規模較大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開展變得更加困難。在當前法律、法規框架內尋求解決200份合同限制的辦法,對于信托投資公司開展規模較大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具有現實意義。

本文從三個角度來探討10種解決辦法。

1. 從資金信托業務的范圍

按照相關的法規,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受到200份合同的限制,而其它信托業務并沒有200份合同的限制性規定。從圖2可以看出,只要委托人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的不是資金,而是其它財產,如股權、股權的受益權等,就可以歸為財產信托業務,不受200份合同的限制。在信托合同的設計時,廣大投資者作為受益人,而不作為委托人。

解決辦法一:把資金信托業務變為財產信托業務,廣大投資者作為受益人,而不作為委托人。(參看圖2)

2. 超過200份合同

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超過200份合同,就是要把每份合同的平均金額提高。首先分析一份信托合同,如圖3所示。按照相關的法規,一份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只能是一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多人。因此可以從委托人的身份、金額大小,受益人的個數上來尋求解決的辦法。(參看圖3)

解決辦法二:通過預約的方式來提高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額。投資者可以通過公司網站、電話、現場的方式向信托投資公司預約信托產品,目前已經有許多信托投資公司開展了這項業務,一般采用“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預約,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也有許多信托投資公司利用銀行的營業網點來辦理預約。

解決辦法三: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戶資源庫,從中尋找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和較富有的個人投資者。信托投資公司所推出的私募信托產品的客戶群體的最終定位,應該是高端的客戶,它們所投資的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額一般較大。

解決辦法四: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由銀行提供一些大客戶。信托投資公司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銀行獲得與信托產品相關的中間業務,同時銀行應提供一些大客戶給信托投資公司。

解決辦法五:以企業工會或其它合法組織的名義來簽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職工與工會之間再簽另外的合同。尋找一些大型的企業,如果企業的職工要買信托產品,可以以企業工會或其它合法組織的名義來簽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職工與工會之間再簽另外的合同。資金可以來源于職工,也可以作為職工福利的形式由企業出資,如企業年金等。

解決辦法六:在一份信托合同中,一個委托人可以對應多個受益人。在一份信托合同中,可以以一個委托人對應多個受益人的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規定受益權轉讓和繼承的相關條款,以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3. 以間接的、合法的方式“越界”

分析圖1,可以從不同的信托投資公司、不同的集合信托計劃、不同法人的有效組合中找到解決的辦法。

解決辦法八:將集合信托計劃所運用的單一法人分割為不同的法人,這樣,同一信托投資公司就可以針對不同的法人發行不同的集合信托計劃(參看圖5)。

解決辦法九:利用信托投資公司非指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計劃間接投資于同一信托投資公司其它的集合信托計劃。(參看圖6)。

解決辦法十:構造一個由多個單一信托計劃構成的用于非指定用途的資金池,可以隨時從該資金池中根據所投項目的情況選擇不超過200個單一信托計劃投向該項目的法人,如圖7所示。在應用該辦法時,需要解決資金池內資金可能面臨的閑置問題,以及資金與項目在金額與時間上的匹配問題。另外在單一信托計劃法律文本的具體設計上,應與實際的資金運作相結合,以防其中可能面臨的一些法律問題。

以上就是本文所提出的10種解決辦法,其中的一些辦法是現實可行的,而另一些辦法仍需要根據具體的集合信托計劃的情況、操作的難易程度。以及當時的政策、法律環境來探討它的可行性。

信托的起源和發展的動力就是通過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來繞過法律、法規的限制。信托產品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設計出無限多種,因此相應的解決辦法也可以有無限多種。在本文所建立的分析框架的基礎上,還可以衍生出更多的解決辦法。

背 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金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具有相同運用范圍并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托資金,為一個集合信托計劃。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依信托資金運用范圍的不同,為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托資金分別設立集合信托計劃。對任意一個集合信托計劃,在其存續期間的任一時點,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總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夠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銀行信托合同范文4

協議單位:

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受托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

乙方為_____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_____貨價_____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托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托給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訂 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托后,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信 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托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信托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托合同”。

第三條 延 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托后,負責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 融 資

上述信托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二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 還 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_____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兌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方交存承兌票款,丁方除應于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并處以罰金、罰息。

第六條 費 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托手續費為信托金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托貨款后二天內支付。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_________元,于丁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第七條 附 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丁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財產信托合同(補充條款)

立合同人:

委托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托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托,除確認財托字第_________號“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____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二、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三、丙方同意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的二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四、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后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托手續費_________元。

五、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托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購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受托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

乙、丙、丁三方為執行財托字第_________號“財產信托基本協議”中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特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乙方因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財產信托,并相應提供融資,代乙方先向供貨單位墊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付款擔保責任,并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二、乙方延付貨款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分_________次還清,具體還款日期和金額為:

第一次償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額_________元;

第二次償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額_________元;

_________。

三、丙方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收到供貨單位遞交的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后,即轉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內辦妥銀行承兌申請手續,并按前條分期還款的日期、金額相應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及時送達丙方。

四、丙方墊付的信托財產貨款,視同對乙方的貸款,比照銀行貸款收息辦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資利息。

五、乙方應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前按規定將承兌票款足額交存于丁方,以備丁方按期兌付。如乙方不能按時交存,丁方除比照簽發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乙方處以票面金額1%的罰金外,并即主動在乙方的銀行帳戶扣收承兌的票款和延付期間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額20%的罰息。

六、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通過聯行代付報單直接向丁方劃收承兌票款,收回融資,丁方應無條件支付承兌款項。

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丁方:_________(蓋章)

銀行信托合同范文5

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是信托制度的濫觴,歷經百年終于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并被廣泛應用于商事領域和民事領域。 發展 迅猛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同時引入了信托制度來對其進行構架。本文先從信托制度和委托制度的相似和區別開始論述,進而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 法律 規定展開分析,討論了不同法律法規對該業務的法律性質的表述沖突,最后對此進行了探討得出結論。

 

   關鍵字:  信托   委托   個人理財  法律性質

 

   信托制度源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歷經百年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的關系。[1]這就牽扯到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體來說,整個信托法就是在對三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與 經濟 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與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是通過委托行為而產生,其次都以信任為建立之基礎。再次,兩者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他們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遺囑等其他委托方式設立,而只能通過委托合同設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權限處理信托事務,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進行活動,權利受限。再次,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受托人辭任須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續具有穩定性和連貫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緣故而終止,而這種情況下委托合同即行終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信托財產并直接承擔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況一般須以被人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財產權須移轉,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而委托中財產所有權是不移轉的,此為信托法引入國內最大的爭議。

   當前銀行業的個人理財業務正遍地開花,然而多家銀行在這項中間業務上卻不同程度地面臨“零收益”、“負收益”的困境。剔除 金融 領域的制度障礙,我們發現就連理論基礎——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沖突,一個制度的法律性質決定和影響著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結合我國當前的法規政策找準“是什么”這一理論起點非常必要。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蔽?、授權、風險本人承擔,這一規定就明確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法律關系。后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3]從而進一步支持了這種觀點。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9條又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睆娬{了屬于信托關系中很重要的財產獨立性,與《信托法》第16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口號“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也從某種程度上表明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但是還須針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相應分類具體分析,綜合得出結論。

   按照管理運用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按照銀行是否承諾保證收益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而根據《暫行管理辦法》第13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p>

   如前所述,《暫行管理辦法》第9條對綜合理財服務的理解是委托關系,而理財顧問服務則不同。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利用自己在理財投資領域中的信息優勢和理財經驗,向特定的客戶提供咨詢的一種專門化和個性化服務。但銀行不為客戶做出具體決策,不管理和處分客戶的資金,有權做出最終的投資決定的仍是客戶本身,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銀行只有權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4]這是典型的技術咨詢合同,依合同法應屬委托關系。

   對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因為“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與銀行儲蓄存款保本并承諾利息的性質頗為相似,為防止引發銀行借用這一理財業務變相高息攬儲,惡性競爭,所以有必要將“固定收益”限制在相應的存款利息以下。雖然“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共擔共享,與單純儲蓄不同,但所占比重過小,此理財業務以保值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應定性為借貸 法律 關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僅對因“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損的”,須以自己財產補足信托財產。但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依然承諾保證本金支付,沒有信托法上的條件限制,所以也無法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只能作借貸關系解釋為當。

   但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就不同了,“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在該業務的實際運作中,客戶將資金賬戶的管理權全部授予了銀行,銀行成為了名義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很大,其與委托制度中,人必須嚴格按照委托授權的內容和范圍來處理相關事務否則就構成無權或越權的規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在以下三點上面符合信托關系特征: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將其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更為妥當,同時還能有效保護弱勢地位的客戶利益。

   綜上所述,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上,立法規范本身就模棱兩可,態度搖擺不定,開展的具體業務內容又大相徑庭,很容易因為一個細節變動引致其法律性質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理順目前紛繁的個人理財業務,以法律性質為起點探討法律規制和監管措施。

 

參考 文獻 :

《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辨析》李勇

銀行信托合同范文6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為投資于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

3、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資金信托業務。

7、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的資金。

8、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3、收付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托人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托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信托資金共同運用,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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