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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
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資金
一、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背景
按照國際上的標準,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達到10%時,就宣布該國家已經進人了老齡化社會?,F在,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有1.5億,全國人口有13億,老年人口比例已經達到了11.5%,說明我國已經進人了老齡化社會。在1.5億老人中,有大約5000萬在城市,他們大部分已經有了職工養老保險。剩下1億人在農村,他們也需要實現老有所養。
而在我國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大量年輕力壯的農民離開家鄉投人到打工的潮流中,掀起了一股民工潮。這就直接導致了農村空巢家庭的出現,許多老人的日常生活狀況得不到子女的照料,甚至經濟來源也仍然要靠自己掙得,傳統的“養兒防老”的家庭養老模式開始瓦解。同時,隨著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獨生子女的出現,4-2-1家庭結構變化使得年輕家庭的養老負擔沉重,巫需社會來幫助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由此,在農村實現社會養老模式已迫在眉睫。
為順應家庭養老模式向社會養老模式的轉變,我國政府開始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召開常務工作會議,決定從2009年開始在10%的縣(市、區)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2020年以前必須全部覆蓋。實行養老保險以后,每個農民的養老保險金每月至少能拿到55元,并且上不封頂,根據地方財力而定。與以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農民個人交費、集體補貼和財政補貼來共同組成這個資金來源,其中財政補貼占大頭。這就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創造了重要條件。
二、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蔽義
1.有利于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在我國農民的人口比例占大部分.他們的生活好壞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我國政府歷來重視民生,新農村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大大改善了農民的生活條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的設計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與老農??哭r民自己繳費的自我儲蓄方式不同的是,新農保能享受到國家財政的補貼,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渠道,大大解決了農民由于收人有限而無法參保的問題。這一舉措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農民的社會養老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2.有利于加快國家城市化進程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模式存在并運行著,顯著的表現就是在城鄉養老模式方面。城市里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社會養老的模式,而農村的養老主要采用家庭養老模式。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以后,農民也開始從家庭養老模式過渡到社會養老模式,從根本上改變了二元經濟模式,開始實現城鄉一體化,也實現了城鄉統籌社會保障發展的起點。農民的生活開始與城市接軌,這一過程也為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了步伐。
3.有利于減輕家庭子女的負擔
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存1 f::力不斷增強。大多數年輕人都背負著買房、看病和子女上學的新三座大山,再加上養育孩子的成本,使得他們無暇顧及老人的晚年生活。特別是農村老人,年老以后體力下降,沒有任何收人來源,生活水平可想而知。建立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以后,不僅能夠保證他們有個幸福的晚年,而且能夠減輕家庭和子女的負擔,緩和家庭矛盾。
三、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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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情況
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起始于1992年。根據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規定,其參保對象為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保險資金的籌集采取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月交費標準從2元至20元不等,設10個檔次供參保人選擇。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根據交費的標準、年限確定其養老金的領取額。2003年以來,各地一方面繼續做好農保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目前,全省參加農保人數為867.8萬人,占全省農業人口的24.6%,其中參加新農保人數為216萬人,歷年積累基金89.1億元,領取養老金人數為143.3萬人。
應當肯定,1992年起開展的農保工作,為農民提供了一個老有所養的制度安排,發揮過應有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農保制度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及農民養老的期望,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問題。一是社會保障的特點不明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補助、國家政策扶持的辦法籌資,在大多數地方集體經濟已經改制或比較弱小的情況下,實際上籌資的義務完全落在農民個人身上,沒有實現政府主導的多渠道籌資的保障方式。二是保障水平較低。由于現行農保在繳費標準上實行10個檔次,大多數參保人員都選擇低檔次繳費,基金積累數額較少,達到養老年齡時領取養老金的標準也較低。據統計,全省參保農民已到齡領取養老金每月在50元以上水平的占40.3%,50元以下的占59.7%,少的每月僅幾元錢。三是制度設計不夠規范。在制度設計上考慮農村和農民的特點不夠,尤其在保障原則、政府責任、籌資方式、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待遇享受、監督管理等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上述原因導致農民參保積極性下降,農保工作進展緩慢。
針對農保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近年來全省各地在試點的基礎上,主要就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進行探索創新,取得了明顯進展。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指導下,全省已有48個縣(市、區)開展了新農保制度試點,較好地體現了社會保險的普遍性、共濟性原則,符合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為全省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分析
在全省逐步建立新農保制度,是一項繁重而艱巨的任務,保障對象。主要是農村居民,在客觀上仍存在城鄉二元結構的情況下,應當注重對這項制度建設予以必要的條件支持。一是研究制定全省新農保制度建設指導意見,從省級層面對新農保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提出統一要求,同時給地方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間,形成省里管原則和底線、地方定標準和經辦的格局,并把這項工作作為各級政府的目標任務進行檢查考核。二是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新農保制度建設的最大難點是保險基金的籌集。由于農民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土地,他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缺失了用人單位的繳費分擔部分。個人繳費的負擔較重。另外,由于我省蘇南、蘇中、蘇北仍存在發展差別,因此,農民參加政府主導的社會養老保險必須要有公共財政的補貼。在財政補貼問題上應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主要以各地區地方財政為主,其中省級財政應對蘇北、蘇中部分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適當的支持。三是適時開展規范的基金運營。開展規范的社?;鹪鲋颠\營,增強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既有利于參保人又有利于減輕財政兜底的壓力。農?;鸬倪\營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因此,待今后國家出臺統一的社?;疬\營辦法后,應及時制定農保基金安全運營的方案,適時進行基金運營。真正做到保值增值。在目前只能買國債、存銀行的情況下,要盡可能對基金收益給予支持,以保證農?;鸬氖罩胶狻K氖亲⒅赝晟妻r保經辦能力建設。開展面向廣大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保持一支穩定的農保經辦隊伍十分重要。目前全省各市縣勞動保障部門的90個經辦單位中,仍有47個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部分單位還在執行十多年前規定的在農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的辦法,沒有解決全額撥款的經費保障問題,信息化建設水平也較落后,不利于全省農保事業的發展。因此,應從就業社保一體化的角度,統籌考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隊伍建設,給予必要的人員經費保障,改善信息化網絡建設,提高工作效能,方便群眾辦事,成為服務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平臺。
三、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對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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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新農保;發展歷程;養老需求;制度建設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新農保)的建立,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能否避免老問題、解決新問題,構建可持續發展的新農保制度。是該政策的關鍵所在。
一、廣德縣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作為安徽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較早的試點地區之一.廣德縣農村養老保險在經歷了起步階段和發展階段后.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為向新農保過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起步階段。1992年民政部頒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后,廣德縣于1993年開始施行縣域經濟農村養老保險(即老農保),采取儲蓄積累的運作方式,農民自已繳費,自己養自己,“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1995年底.廣德縣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0540人.還不到鄉村總人口的3%。由于國家財政不投入、集體補助也難以落實,農民繳納保險費只是當前收入的延期消費,最終演變為“個人養老儲蓄”。
(二)發展階段。2007年9月廣德縣探索出臺了“新農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逐步和現代社會保險接軌,政府適當補貼。形成了獨特的“廣德模式”。繳費金額以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人的8%為基準。個人按比例繳費。最高不高于基準的300%,最低不低于30%,繳費期限設定為15年。達到60歲以后,除以120,建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h財政當年拿出80萬元作為出口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并且每年計發金額根據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調整。此次探索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原則,調整計發養老金辦法和建立正常待遇調整機制,為后期實行新農保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管理提高階段。2009年12月,作為國家首批新農保試點縣市之一,廣德縣開始實行新農保,并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個人繳費標準上。劃分為每年100~600元共6個檔次。在政策執行上,完全采取自愿原則,沒有將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繳費相捆綁。在經辦機構上,廣德縣于2010年5月成立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人事局合并而成),下設二級機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務管理所.專門負責全縣的新農保工作。此外,為提高經辦人員素質,廣德多次組織了對鄉鎮主要領導、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村協辦員的培訓。
截至2010年6月底。廣德縣新農保覆蓋人數達到174943人。其中,年滿60周歲農村戶籍老人實際領取新農保養老金64194人,發放率達92.95%,支付金額累計2508.15萬元。l6~59周歲人口,已參保110547人,參保率約為38.34%,累計征繳養老保險費5486.79萬元。目前。中央財政補助基金到位3560.7萬元,縣財政已到位資金50萬元,基金結余6705.24萬元。
二、廣德縣農民養老需求狀況
(一)農村家庭結構狀況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普遍廣泛地實行。廣德縣農村家庭的代際結構趨于簡單化,規模不斷縮小。1995年,廣德縣農村家庭戶均人口為3.78人,到了2008年則下降為3.62人。在家庭代際中.37.6%的家庭有兩代人.主要是由一對夫婦和孩子組成的三口之家。37.1%的家庭有三代人.主要是由老人、子女、孫子女組成,中年農民上有老下有小,面I臨著巨大的撫養和贍養壓力。家庭人口為一代的被調查者中79.1%為60歲以上老人。這說明由老年夫婦組成的二老之家,獨身老人、高齡老人之家日益增多。有相當部分農民家庭,父母在家種田務農,子女外出從事副業或進城打工,而且子女在經濟上有較強的獨立性。父母不再是家庭經濟的統治者和主要負擔者,所以其在家庭中也就失去應有的地位,使家庭養老保障缺乏凝聚力。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廣德農村人均耕地面積由1995年的0.95畝下降為2008年的0.81畝,耕地面積嚴重不足給農村養老帶來更大的壓力。
(二)農民對新農保的認知狀況
新農保已經實施了大半年時間,但是大部分被調查農民對新農保制度的具體規定還不是太了解,甚至存在一定的疑惑和誤解,有的農民甚至害怕自己將來領不到或少領養老金。已參保農民中,60.2%的人表示不知道自己將來能領取多少養老金。31.8%的農民表示對新農保的政策不了解,42.6%的農民對該政策了解一點。18.9%的農民表示一般,對政策比較了解的為6.1%,很了解的僅占7.0%。72.3%的農民認為新農保不能解決自己未來的養老問題,17.6%的人表示不清楚,僅有10.1%的人認為新農保能解決養老問題。
(三)中青年農民參保狀況
在變遷中,習慣是適應的阻礙,經驗等于頑固和落伍。I習由于流動人口多,許多村子成為了空心村,給政策宣傳帶來很大困難。中青年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認為等到60歲以后享受養老待遇的時間較長.待遇標準不高且長時期的繳費又有一定的經濟壓力,所以持觀望態度。調查發現,廣德縣30歲以下的農民中目前只有5700多人參加了新農保。在已參保農民中,56.0%的人年齡在45歲以上;未參保農民中,45歲以下農民所占的比率為84.6%。由此可見,新農保對于中青年群體的吸引力不大。
綜上可見,廣德縣農民既具有養老保險的需求,又面臨對養老問題認識不足的矛盾,同時還有一些弱勢農民繳費能力不足問題。在人口老齡化速度不斷加快的同時.家庭結構不斷簡化、耕地匱乏、外出人口不斷增多,給廣德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三、新農保的發展思路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發軔于城鎮,在向農村延伸之際,制度設計與經辦管理都會不同程度地面臨“水土不服”.這就要求新農保的制度要完善與經辦管理要有全新的思維。
(一)完善的經辦機構是新農保實施的組織基礎
隨著新農保試點工作的全面展開,發放人數和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對縣、鄉鎮和村工作平臺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落實到位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并對人員工作經費要給予必要的保障顯得尤為重要。此外.新農保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眾多部門。以公安部門為例。若能解決公安部門人口信息的共享問題,新農保工作開展起來將事半功倍。通過整合資源,努力提高經辦管理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水平,才能讓廣大農民能夠享受到更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務。各個部門能否通力合作協同配合,發揮整體效應,在新農保工作的可持續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 轉貼于 (二)健全的信息化建設是新農保實施的平臺保障
新農保的工作較為繁重復雜,由于沒有一個可操作的統一的系統軟件,參保信息重登、錯登、漏登的現象時有發生,信息比對、核實麻煩且周期較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農保的工作效率。開發新農保軟件管理系統,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加強平臺基礎設施建設,實現縣、鄉聯網,讓群眾可以隨時在縣、鄉服務大廳查詢系統上,查詢政策法規和個人信息,真正實現便捷的一站式服務。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信息化和網絡化管理,不但能夠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夠增強準確性。因此,加快各地社會保險信息服務設施的軟硬件平臺建設和網絡化管理,迫在眉睫。
(三)法制推動與政府推動是新農保實施的雙動力
在制度設計上,應體現個人繳費的優越性,逐步拉大基礎養老金和參保財政補貼增長幅度的差距。使更多人擺脫“不參保也有錢拿”的簡單想法。通過養老保險立法,可有效克服逆向選擇、道德風險、通貨膨脹等問題。但是在具體推進過程中要在制度設計和工作環節上突出自愿原則,更加科學化人性化地服務于民。從立法上注重公民的參與。變“高”的參保率為“深”的參與度,借鑒西方發到國家經驗并結合我國農村特點根據各地農村風俗習慣、農民文化素質、信息獲取渠道等諸多限制因素,明確符合農村實際的農民參與方法。切實保證農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均衡運營是新農保實施的核心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是整個制度的起點和首要環節。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營運與監督事關養老保險制度財政基礎的穩固與安全,是整個體系中及其重要的組成部分。ISl新農保財政補貼資金應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并報經人大部門審核,以保證開展新農保工作必要的專項經費到位,并防止個人賬戶形成“空賬”的危險。開發多渠道的吸納保險金的途徑,擬訂養老金預測預警制度。建立科學的養老金運營監督指標體系。對養老金投資進行動態監控運營,及時發現養老金投資運營中出現的問題,建立養老金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和控制機制。
(五)豐富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是新農保實施的制度補充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個人儲蓄、家庭保障仍需發揮基礎保障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發揮中華民族養老的傳統美德;另一方面可以推遲養老金領取時間,降低養老金給付標準,減輕社會負擔。新農保不可能也不應由政府全部統包下來,社會保障不等于政府保險,必須依靠社會解決。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中,新農保起著基本保障作用,個人和家庭起著基礎性保障作用。五保戶供養制度和商業保險起著補充性保障作用。堅持個人、集體、政府分擔責任,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多維度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是新農保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4
關鍵詞:新農保;舊農保;問題,對策和建議
一、新舊農保比較
從2009年9月1日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開始在我國10%的縣(市、區、旗)試點,新農保是以舊農保為基礎提出來的,新農保不同于老農保、優于老農保。那么新農保與舊農保究竟有什么區別呢?下面我們來探討一下:
新農保以“?;?、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這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冠以“新型”二字,主要取決于兩點:一是籌資模式的重大改變,另一個是養老金待遇的重大調整。我們具體來看:(1)新農保堅持“政府主導、自愿參?!钡脑瓌t,在籌資結構方面,提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即以政府為主導的“三方”籌資結構。而老農保貫徹“自愿儲蓄、自我保障”的原則,基金來源和籌資方式單一,表現為基金構成和籌資模式是農民自己繳費,沒有政府補貼,也無社會救助,結果使得這項社會保障制度演變為農民自愿的儲蓄制度。(2)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保障模式。這是中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首創的一種新型養老保障基金運行模式。該模式實行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承擔供款責任分別記賬。(3)新農保采取“財政專戶與收支兩條線”的基金管理方式,將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中的財政專戶,實行收入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二、新型農保推行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政府籌資困難,難以保持政策的可持續性。舊農保難以為繼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責任不到位。在新農保中,政府責任被強化,根據《國務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規定,新農?;鹩蓚€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2.農民的參保意識薄弱。首先,由于農村養老保險在農村的宣傳力度不夠,加上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發展水平比較落后,農民知識水平較低等原因,廣大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了解甚少,更有甚者,竟不知道養老保險為何物,這對新農保的實施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阻礙。其次,幾千年來,我國農村一直處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這種社會低下的生產力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面無其他謀生手段,農民一旦進入老年喪失勞動力,就只能靠子女來贍養,小農經濟決定了我國農村養老方式長期以來都是以家庭養老為主。
3.立法嚴重不足,新農保缺乏法律的保障。
4.農?;疬\營與管理存在的問題。我國社?;鹩行Ч芾砗捅V翟鲋祮栴}長期以來未能實現突破。
5.新農保制度如何與其他制度有效銜接是實施中值得重視的一個難點。
三、對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進行簡單的探討
1.日本農業者年金制度。日本養老金(年金)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時期的“恩給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錢,對退役軍人及政府官員支付老年生活費作為國家對忠誠于國家利益的軍人及官吏的―種“恩賞”。
2.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此制度是依據1958年出臺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建立的以農民為主的醫療保障制度。
3.老年人保健制度與護理保險制度。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規定了65歲以上老年人(包括農村老年人)醫療中自付費用的比例,并開始設立日間照護、短期收容,提供醫療與護理一體化的照顧,費用由醫療保險支付。
從日本的改革過程中,我們不難看出其有以下兩個特點:一,以政府為主導,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序進行。二,戰后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與其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備所相關的。
四、構建新型農保的對策和建議
根據日本的經驗和我國在前幾十年的改革歷程,結合我國的國情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
1.切實解決好新農保制度中各級財政責任分擔問題。
2.加大宣傳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
3.要根據區域差異和農村勞動力分布狀況,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4.各級政府齊抓共管,制定出臺有關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
5.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6.強化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努力突破實施難點。
7.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監管,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8.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組織機構。
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5
【關鍵詞】新農保 發展模式 城鄉統籌 制度銜接
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2009年年末正式實施,截至2010年5月初,已有5199萬人參保,占試點地區16周歲以上農村人口總數的78%,經確認,1633萬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居民已按月領取養老金。
通過新農保試點的情況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財政補貼調動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地方政府的重視是辦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關鍵,業務運作、管理、監督等操作規程細化奠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基礎。
新農保試點中基金運行方面的問題
雖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新農保工作開展順利,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下面就新農保試點中基金運行方面的問題逐一進行分析。
新農保籌資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籌資主體存在的問題以及籌資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其一,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籌資中所占的比例低。和老農保相比,新農保中政府籌資所占比例提高了很多,但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籌資所達到的比例來比較,中央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籌資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低。
其二,地方各級財政補貼分擔狀況不合理。在縣一級財政中,中西貧困縣和一些比較富裕的縣相比,他們的負擔很重,各級地方財政之間的費用合理分擔問題的解決是新農保順利推行的關鍵因素。
其三,農民個人自由繳費檔次較低。絕大多數農村居民有能力負擔每人每年一百元的繳費,且大多數居民選擇了最低檔次的繳費。農村居民對于新農保的了解需要一個過程,很少農民選擇最高檔次每人每年五百元的繳費,參保人受到的保障程度很難提高。
其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民三方博弈達不到預期的籌資效果。中央政府希望用最少的財政轉移支付實現最合理的財政目標,相反地方政府則希望得到最大限度的財政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希望農民繳費時間越長越好。農民更傾向于接近60歲才參保,這樣繳費數額少,得到利益多。
新農保資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新農保實施個人賬戶實賬運營,個人賬戶資金積累會越來越多,新農保基金保值增值壓力不斷加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縣級管理權很有限,法律不允許政府將這筆錢進行任意投資,只準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杜絕將農保基金存入非銀行性金融機構。
新農?;鸸芾磉\營中的問題。新農保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存在一些問題,如個人賬戶資金利益歸屬的復雜性加大了投資運營管理的難度、投資運營管理縣級統籌、創新試點困難重重等。
新農保資金統籌程度低。我國大多數新農保試點地區實施縣級統籌,縣級政府負擔基金管理與監督工作。較低層次的統籌導致基金互劑,基金保值增值以及參保人員流動困難?;鸸芾黹L期停留在縣一級,造成縣級財政負擔較重,尤其逐漸積累起的大量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難以保證。國家“十二五”規劃提出,城鎮養老保險最快5年實現全國統籌,這也為新農保提高統籌層次提供了動力。
新農?;鸨O督機制缺乏。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法律制度欠缺,新農保仍然沒有對基金監管方面作出規定,多部門的合作監管也存在利益沖突和監管缺失的情況,相應政策缺失造成政府監管責任缺位,基金管理人存在違規操作,再加上內部控制薄弱,造成不少地方基金不能及時到位,甚至出現挪用或者擠占保險基金的現象,急需建立獨立專門的部門對基金的籌集進行監督和管理。
新農保與“五保戶”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的問題。在國家沒有出臺與新農保制度銜接的政策之前,原享受“五保戶”和低保待遇是不變的。但如果長期處于這種狀態,不利于新農保制度的統一管理。
新農保與農民工養老保險銜接問題。農民外出打工,其中有一部分農民工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些農民工又返回家鄉,這就出現了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新老農保銜接難題。全國大多數省市沒有實現“老農保”和“新農?!钡你暯?,老農保與新農保銜接并沒有計算上的困難,影響新老農保銜接的主要原因是老農保賬戶的虧空,一方面是一些地方養老金被貪污、挪用,另一方面是僅做活期存款的養老金在通脹中消失了。
新農保險制度發展模式的探討
新農保在基金運行及銜接中存在諸多問題,因此,進行新農保制度模式的創新顯得尤為重要。
采取現收現付與完全積累制結合的籌資模式。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主要有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部分積累式等三種?!皳苏J為我國應建立財政提供繳費補貼的階段式現收現付制平衡模式作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補貼機制。在基金管理方面,應配套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與監管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應考慮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的銜接與并軌。”①
建立個人繳費加財政補貼的籌資機制?!稗r業勞動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仍將處于自我雇傭階段,無法形成勞資雙方繳費格局。因此,個人繳費將成為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應該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按照農民實際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由政府扮演農民雇主的角色,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雹?/p>
第一,明確中央財政投入比例。“在我國特殊的產業結構區域分布和財政能力區域分布結構下,必須加強中央財政對農業大省的轉移支付力度,綜合考慮各省區的實際農業人口比重和財政能力,制定科學的財政轉移支付辦法?!雹鄣诙谡{動農民參保率的基礎上提高參保農民個人繳費水平。農民收入低是繳費水平低的首要原因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基礎上,適當增設繳費檔次,采取靈活的繳費方式,提高整體繳費水平。此外,實行動態繳費即繳費標準隨預期養老金領取標準變化而調整。第三,重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財政關系。合理劃分地方各級財政之間的責任,建立訴求表達機制,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體、農民四方相互信任的心理契約。
建立名義賬戶制的基金運行模式。具體有二:第一,新農保可以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有利于發揮激勵功能。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這樣確保農民身份轉化的過程中利益不受損。第二,新農保采取現收現付的名義賬戶制度。“在發揮個人賬戶激勵功能的同時,利用現收現付的財務模式,將基金的風險控制在最低程度?!雹?/p>
給付既定的繳費模式與普遍生活保障的給付水平確定模式。其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與給付既定模式。目前新農保的替代率還比較低,經過測算不及城鎮農村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養老金的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當期的農民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參保者的繳費情況,參保者繳費時間越長、繳費基數越高,其養老金水平就應當越高,農民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包括老年津貼和基礎養老金)應當控制在50%左右?!雹?/p>
其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給付水平確定模式與普遍生活保障模式。由于收入關聯模式是一種與收入水平有關聯的制度模式,農民排除在這種制度模式安排的養老的保險制度之外。所以,對于新農保的給付水平確定模式,主張普遍生活保障模式。隨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國家實力的增強,要制定與物價增長同步增長的保障模式,比保證農民基本生活水平。
新農保應該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要與物價水平掛鉤,探索符合農民消費特征的待遇動態調整機制。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和繳費農民數量的減少,新農保制度必然在將來的給付方面產生基金缺口,這個缺口應當由誰來分擔就成了急迫解決的問題,中央政府和各級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使新農保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模式”研究成果,課題編號:sz2010618)
注釋
①劉昌平,殷寶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機制的可行性研究—基于現收現付平衡模式的角度”,《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35頁。
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6
[關鍵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借鑒
[中圖分類號] F840.6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0)10-0091-06
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獨具特色、構建科學、保障有效,基本解決了農民的養老問題。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日本與我國同為東亞國家,文化相近,其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路徑、內容構成、改革經歷等對我國新農保的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路徑
1.家庭養老保障階段(二戰以前)
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不是橫空出現的,而是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在日本政府的規劃下,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不夠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二戰前,日本農村處于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階段,對老人的撫養都是以家庭為主。日本農戶多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長子撫養、照顧,“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導作用。當時,農村只有國民健康保險,制度型的養老保險尚未實施。例如,20世紀50年代末日本有1,368萬人能享受到養老保險,僅占總就業人口4,284萬的1/3,當時包括農民、個體經營者和無業者等共4,700多萬人未能加入養老保險體系[1]。
2.農村養老保險建立、發展階段(20世紀50年代末至60年代)
20世紀50年代,日本從二戰中恢復元氣,工業化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年輕勞動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經濟步入黃金發展時期,從事農林漁牧業的人數約為總勞動力的30%[2]。農村人口開始出現老齡化、兼業化和城市化,具有撫養能力的人數逐漸減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為減弱,社會逐漸成為了撫養老人的主角。傳統的以家庭為主體的生活保障體系已無法滿足家庭成員的養老需求,進入城市和留在農村的勞動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會保險的保障。從1958年起,日本政府開始著手醞釀建立面向農林牧漁業的勞動者、個體經營者的國民養老保險。1959年日本首次頒布了“國民年金法”,將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廣大農民、個體經營者依法強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到20世紀60年代,憑著農村公共醫療和養老保險兩大支柱,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初具規模并開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進入了“國民皆保險”、“國民均年金”的福利時代。
3.農村養老保險的充實、擴展階段(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
日本的養老保險具有靈活性,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和修正。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包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內的日本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得到補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農民養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農民養老金基金同國民年金相輔相成,合力保障農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參加農民養老金計劃的被保險人數在1975年達到頂點,為116萬人,占農業總就業人口791萬人的15%,該制度成為農民參加國民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具有靈活自愿的性質[3]。20世紀80年代初,國民年金的發展也邁上了新臺階,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國民年金法”,對公共年金進行了全面改革,使得國民養老保險成為一元化的全體國民共同的“基礎養老保險”。這一時期保險內容的充實,緩解了農民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負擔不平等、國民養老金財政負擔沉重等問題,推動了日本農民養老保險的進步。
4.農村養老保險的轉換期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今)
從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的社會保障進入了一個重大的轉折時期,農村的養老保險也面臨著深刻的變化。主要表現在:第一,從經濟發展看,日本已經進入了經濟的低速增長期,財源嚴重不足,養老保險交納額度不斷上升,支付額度呈現下降趨勢。第二,從人口方面看,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失,生活改善及醫療水平的先進使得人的壽命越來越長,加上少子化,農村人口的老齡化(65歲以上)比率由1960年的8.2%上升到1990年的20%。比同期城市高出8個百分點,領先城市20年步入了超老齡化的時代。第三,從保障水平看,面對農民養老保障需求的增加,農村的養老保障水平相對較低,仍滿足不了農業發展的特殊要求[4]。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日本農村社會的養老保險是按照公平性和多層次性兩個方面來安排的,實行的是雙層結構年金制。第一層次為國民年金,是全體國民強制性加入的與收入無關的基礎養老金,它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保證了“國民皆年金”。第二層次的農民養老保險基本上采用基金制,強調自愿原則,但政府給予稅制優惠,是國民年金的重要補充。兩個層次包含四種養老保險項目,即國民年金、農民年金、國民養老金基金、共濟年金,其結構體系如表1所示。
1.國民年金(國民基礎養老金)
日本政府在1959年頒布的“國民年金法”,標志國民年金制度正式實施,后來國家在1985年又對養老保險進行重要改革,這兩項措施將全部農民納入公共養老保險體系中。國民年金成為全體國民共同享有的基礎養老金。其中規定凡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日本農民必須加入國民養老保險。農民、自雇者和其他非雇傭人員首先要參加國民年金(即國民基礎養老保險),國民年金制度采取現收現付模式,平均繳付,平均給付,保費固定,參保農民每月定額繳納1.33萬日元,2008年度月繳費額漲至1.45萬日元,凡加入時間在25年以上、65歲以下的參保者均可領取基礎養老金,加入該制度40年的參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領取最高6.7萬日元的養老金[5]?;A養老金執行責任共擔原則,資金來源主要構成是,國家負擔1/3,列入政府預算,其余部分由個人繳費。目前,國民養老金事業由政府掌管,社會保險事務所和市町村公所直接面向國民提供窗口服務。
2.農民年金(農民養老基金)
1970年,日本公布《農民養老基金法》,農民養老金從1971年1月開始實施。該項目圍繞土地經營權轉讓及老齡兩個因素運行,旨在提高農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是國民年金的重要補充。實行自愿原則。加入資格是擁有或正在使用50公畝(7.5畝)以上耕地的農業經營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本人承擔20,440日元(1999年),其他由國庫承擔。保險費繳納時間超過20年并在65歲前轉讓經營權,則65歲以后領取的經營轉讓養老金額為1,400日元乘以保險費已繳納月數后的金額;保險費已繳納時間超過20年但未進行經營轉讓,從65歲開始支付的農民老齡養老金額為900日元乘以保險費已繳納月數后的金額;保險費已繳納時間超過3年,在取得養老金領取資格前死亡或退出,根據保險費的已繳納時間支付相應的余額。農民養老金制度曾經一度使日本農業經營者保持年輕化,經營規模擴大化。
3.國民養老金基金
日本政府為使不能加入農民年金的農民和個體經營者(如小店店主、醫生、律師等)能同工薪族一樣過上比較充裕的老年生活,除國民養老金外可以獲得另外一部分附加養老金,同時日本政府也為不滿足于國民年金的農民提供更多方式的養老保險,決定在上個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的改革,于1991年開始實行國民養老金基金制。規定凡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均可自愿加入,每月需繳納“附加保險費”,滿65歲后,除可獲得基礎養老金外,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凡不需要繳納國民養老金保險費及申請加入“農民年金”者,則不得再申請加入國民養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2001年6月,日本出臺繳費確定型養老辦法,從2002年4月開始實施。國民養老基金有企業型和個人型兩種,農民可以加入個人型的養老保險,通過向國民養老基金聯合會提出申請,加入者可以選擇資金運營機構和運營方式,月繳費在68,000日元以內免稅,基金運營收入不納稅,運營機構只收取傭金,領取時根據繳費金額和運營收益確定支付標準。
4.共濟年金
在日本,民間的團結互助傳統源遠流長。日本農村存在一種叫農業協同組合的組織,成員主要是農民,也包括其他個人。為了讓成員老有所養,保障一生,農業協同組合舉辦了人身共濟保險,對農民養老及其他社會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這種共濟保險組織屬于民間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通常以市、町、村為單位組織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管理上,基層農協、縣級共濟聯合會、全國共濟聯合會相互分工,各司其職,形成了有效的三個不同的風險分散機構。20世紀90年代末,日本有農業協同組合4,000多個,每個農業協同組合成員平均參加共濟保險項目4.55項,保障金額每戶平均為3.688萬日元[6]。共濟年金發展至今,已演變成JA(非營利)人壽保險互助制度。JA人壽互助,不僅提供死亡保險,而且還為防備住院、手術、日常就診的功能需要,在醫療保障、晚年生活保障和護理保障等方面提供幫助。參加JA人壽保險互助,繳費完全由農民個人負擔,政府不提供補貼,基金投入市場運營。截至2007年度,181萬農戶、764萬農民參加了該制度,支付養老互助金5,860億日元[7]。
三、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1.立法先行,社保法律法規體系完備
日本是一個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達,社會管理有序,各項法律制度也十分健全??v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整個發展歷程,始終有相應的法律保駕護航。日本早在1959年4月16日就頒布了《國民年金法》,保證了每個日本國民都能享受到國民年金。1966年12月,農林水產省將農業勞動者年金問題列入日程,在1969年12月由日本國民年金審議會審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月13日,國會通過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頒布10年之內不斷進行完善補充,共經歷了6次修改。1985年,修改了《國民年金法》,創建基礎養老金制度,國民年金覆蓋了全體國民。1989年日本制定《高齡者保健福祉推進十年戰略》,并從1993年開始在全國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計劃,要求地方政府積極建設與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種設施,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保障了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穩定持續發展。
2.政府主導,養老保險體系架構完整,保障全面
在農村養老保險的構建過程中,日本政府積極主動,運籌帷幄,盡心盡責地扮演著主角角色。以國民年金的建立為例,1955年,日本政府在厚生省內設置了國民年金規劃辦公室,在1956年的施政方針中將實施國民年金保險作為經濟發展5年計劃的一個重要目標,1957年設置國民年金保險預算,1958年成立國民年金委員會,同年12月推出《國民年金制度要綱》,并以此為基礎起草國民年金法案。1959年,該法案在國會通過并于該年4月頒布實施。國民年金開始覆蓋農村的廣大農民。國民年金由日本中央政府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會保險廳進行統一管理。年金局負責協調調研年金制度,擬定國民年金計劃,計算統計國民年金。社會保險廳負責年金制度的實施,如年金的管理、被保險者的記錄管理、年金支給的裁定、發放年金的咨詢等業務;地方的都道府縣廳下屬的國民年金課也承擔相應的實施責任,并對國民年金基金、都道府縣內的市町村進行指導監督;社會保險廳的派出機構社會保險事務所負責保險金的征收和支付業。日本的農民年金和國民養老金基金的建立過程、實施程序大體如此。
日本在建設農村養老保險時,既立足當時,又著眼長遠;既注重公平性,又追求多層次性,使整個養老保險制度架構清晰,項目多樣,內容充實,及時適應形勢變化。20世紀50年代末,日本農民養老問題凸現,政府不久就出臺“國民年金法”,將廣大農民納入公共養老保險體系中;1970年,順應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設立農民年金制,提高了農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為了讓養老保險覆蓋所有國民及提高養老水平,日本政府于1991年實行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大力支持民間的農業協同組合舉辦的人身共濟保險。上述四種養老保險項目層層疊加、保障緊密,基本滿足了廣大農民的養老需求。
3.農民養老金是農業政策選擇中的重要因素
日本的農民養老金制度在調節農村與城市平衡發展方面起了很大的杠桿作用。(1)鼓勵離農政策。在戰后初期,為了保障農業得到高效率發展,并實現西方的農業現代化、機械化生產經營方式,日本政府大力推行城市化的進程,鼓勵農民離開農村、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工作。日本政府在《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中鼓勵農民離開土地,并對土地經營權進行轉讓后喪失生活來源的農民給予政策補償,這在農民的國民年金中表現突出。(2)推行返農政策。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農業人口急劇下降,當年的農業勞動力逐漸進入高齡,而年輕人紛紛進入大城市謀生(日語稱之為“上京”),農業人口高齡化嚴重,影響了日本農業的發展。因此,日本的農業政策從鼓勵“離農”轉向“返農”,養老金政策也隨之調整。2001年,由于農民急劇減少,人口快速老齡化,日本建立了新的農業者年金制度。農業者年金基金事業管理費由國庫承擔。農業者年金基金為任意加入,只要全年務農時間超過60天,國民養老金第一類被保險人(企業工薪人員及配偶、公務員、個體工商戶、農民)中未滿60歲的農民都可加入,沒有農田的農民或其配偶、以及繼承人等也可加入。加入者可申請退出,批準后一次性支付退出款項。
4.別具特色的農協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日本,經辦農民年金的機構是農業協同組合(農協)。日本農協的組織結構別具一格,面對農民是供銷聯合體(縣以下),面對政府是行政、貿易和金融的多功能組織(縣以上),其經濟職能的主要特點如下:(1)具有三級組織結構。農協共濟主要采取三段制方式進行經營,即“共濟”、“再共濟”和“再再共濟”;將參保人的風險加以分散,以維持共濟事業的穩定性。(2)具有保險功能。農協共濟可以提供人身保險,包括疾病保險、傷害保險、養老保險(年金)和死亡保險。(3)具有成本優勢。農協組織提供保險的費用較商業保險少,成本低;農協組織不需要花費營銷費用;另外農協保險的保全性強,解約率低,農協組織可以兼業經營壽險和財險。
四、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新農保的借鑒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決定2009年在全國選擇10%的縣(市、區、旗)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以后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新農保制度是一個規模十分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其在推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難題,借鑒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完善我國的新農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新農保的推行需要社會保險法的保駕護航
日本針對農民建立的國民年金制醞釀于1958年,至1961年即實現全民皆養老金,效率之高,成就之大,令世界各國佩服。這種結果除得益于日本發達的經濟和有序高效的社會運作,事先建立的法律也發揮了保護監督的作用。日本是一個法治嚴格的國家,《國民年金法》和《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等法律時刻鞭策著政府,從而保持了養老保險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新農保的施行也需要法律的保障。當前我國醞釀出臺《社會保險法》,如果成功,它將是我國社會保障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也將為新農保提供保護。但令筆者失望的是,《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內容非常不均衡,依然是以城鎮人口為絕對重點,涉及農民權利的只有一兩句指導性的條文。如“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社會保險參加人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此,筆者建議增加一章特別規定,包括“國家應當適時建立健全針對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人口可以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政府必須落實相關資助或補貼政策”,“農村人口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實質性的條文。或者探索出臺《農村社會保險法》、《農民養老保險法》等針對性更強的法律,明確規定新農保的參保范圍、基金構成、保障標準和收支程序等。這樣,新農保就有了清晰有力的法律依據,能夠保證相關政策的到位執行。
2.政府應成為新農保建設的最主要組織者
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始終伴隨著政府的大力支持。從國民年金到農民年金,再到國民養老金基金和共濟互助,日本政府表現活躍,十分積極。在財政支持方面做得尤其出色,如對國民年金,日本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8]。
要建設好我國的新農保,政府需要提供有力持續的財政支持。國發〔2009〕32號文件對這一點作了強調,要求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A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但令人擔憂的是,國發〔2009〕32號文件只是國務院制定的指導性行政文件,約束性不夠強,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難免會執行不到位,必然大大影響新農保的發展??偫碓?010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繼續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筆者期待社會保障支出能被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同時農村社會保障支出所占份額能合理,如此,新農保才有長效的財政保障。
地方政府是新農保建設的關鍵主體。在組織方面,地方各級政府要執行中央確定的新農保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要充分認識建設新農保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在經辦服務方面,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推崇公平,分類引導幫助農民加入新農保
鑒于我國農民人口龐大,國家經濟尚不夠發達,財力還不夠雄厚,農民繳費能力強弱不一,我們不能像日本一樣強制每個農民加入新農保。但是,我們可以制定靈活多樣的政策,引導有入保能力且有入保意愿的農民加入新農保,扶助困難農民參保,逐步使新農保覆蓋全體農民。
筆者認為,對于東部發達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較發達,農民收入較高,應該大力鼓勵他們參保,繳費標準達到較高檔次(每年繳費400元、500元以上)繳費的,可以在計算繳費年限時增加一定的時間額度,或給予個人所得稅減額,這樣可激勵東部富裕的農民長期繳費,增加新農保基金收入。 對于中西部地區的農村,盡力執行國發〔2009〕32號文件中“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政策。改革開放以來,中西部地區的農民通過外出務工、土地經營及在家自謀職業,年人均收入已經較多,他們應該能自己拿出100元參保②,這樣就達到130元/人?年的標準。對其他農民,如農村重度殘疾人、無收入的被征地農民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4.注重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
日本民間的農業協同組合對農村社會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如組織建立共濟年金,提供醫療保險和護理保險等。在中國農村,也存在多種民間自治組織,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村民委員會,要發揮它對新農保建設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員會為我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以下簡稱村委會)。在東部發達農村地區,集體經濟發達,村委會除了響應新農保政策外,還可以嘗試組織像企業年金一樣的農民補充養老保險,為新農保添磚加瓦。在中西部地區,農村村委會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向農民講清政策,積極引導適齡農民參保。
5.新農?;饝撛谶m當情況下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
日本的國民年金基本上采取現收現付模式,積累不夠,加上少子化、老齡化導致繳費減少和支付增加,財務收不抵支,嚴重影響了制度的運行。我國目前的新農?;饘嵭械氖腔A養老金加個人賬戶模式,基礎養老金全部由國家財政出錢,個人賬戶養老金則屬于個人產權。為了防止未來新農保基金收不抵支,應對個人賬戶養老金在適當情況下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以實現保值增值??梢試L試將農民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的一部分交由投資運營經驗豐富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如果收益良好的話,再效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當前養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將余下的大部分的農民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委托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運營并無不妥。
結束語
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在國家經濟發達,農業現代化程度高,農村人口少的基礎上的。而我國目前大部分農村仍處于不夠發達狀態,農民普遍不富裕,農民人數是日本的幾十倍③。所以在建設新農保過程中,借鑒日本農村養老保險之余,要堅持“?;?、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新農保的初衷就是改革之前農民純粹的“自我儲蓄式個人養老保險”的不正常的“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讓政府切實承擔財政責任,讓制度型的養老保險真正惠及農民,雖然它規定免費為60歲以上的農民發放養老金,但這只代表國家改善民生的政治方向,所以不能強求新農保像日本的國民年金制一樣,一開始就覆蓋全部農民。但畢竟,新農保起步了,在黨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它必將在國民福利的道路上健步前進。
[注 釋]
①1942年日本建立了只針對公司職員和公務員的年金制,1959年
的“國民年金法”使年金制覆蓋農民及其他國民,1961年兩種年
金制統一,國民年金成為全體日本國民的基礎養老保險。
②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
濟調查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的《農村經濟綠皮書:
中國農村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2009-2010)》指出:中部地區農
民人均純收入2009年為48,64.8元,西部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
為3,685.6元。
③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按照戶籍統計,中國的
農村人口現在有9.4億(2006年); 根據《日本統計年鑒(1966)》,
1965年日本農村人口為3,4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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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s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and Its Use
for Reference to China
Wang Cuiqin1, Huang Qingtang2
(1.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 of Hua 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 China;2. School of Historic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250014,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