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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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將實行責任查究。

(一)重大;

(二)重大群眾性糾紛械斗事件;

(三)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

(四)勢力重大非法滋事活動;

(五)黑惡勢力橫行,治安長時間處于混亂狀態,人民群眾缺乏安全感,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特大火災責任事故;

(七)特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八)特大爆炸安全事故

(九)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丟失或被盜,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給治安帶來重大隱患,后果嚴重的;

(十)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查究。

第四條被查究的對象是:對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依照法律、法規有關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各單位負責人。

第五條責任查究的基本程序是:

(一)派出所要及時將本轄區發生的上述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的基本情況書面報鄉綜治辦。

(二)綜治辦提出責任查究意見,經綜治委主、副主任審定后,組成由綜治辦、紀檢、組織、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職合調查組,對案件(事件)的基本情況、原因、責任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三)綜治委召開全體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以綜治委名義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查究單位和被查究人。同時,抄報上一級綜治委,鄉黨委按照綜治委的意見,必須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程序對被查究責任人作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責任查究權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鄉綜治委行使建議權。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2

去年下半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省部分縣市出現了農民工返鄉潮,給當地社會治安、人口管理和勞動就業等方面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返鄉農民工問題引起了各級的高度重視。我們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群眾、發放調查問卷、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深入到有關部門、鄉村,進行了細致的調查,了解到了一些實際情況,作了一些初步探討,提出幾點對策。

(一)、返鄉農民工反映強烈的幾個訴求

一是社保訴求。返鄉農民工反映最多的是社會保險問題,這是他們最大的顧慮。大部分農民工在廣東、浙江等沿海地區務工多年,所在務工單位基本上為農民工交納了社保金。但農民工返鄉時,無法將社保關系轉回本地接續,單位繳納部分不能轉出,只能退回個人部分,損失很大。他們要求盡早實現社保統籌,返鄉后能夠正常接轉社保關系。

三是其它訴求。主要是增加就業崗位,開展技能培訓,實現就地就業;簡化戶口、簽證、身份證等證照辦理和補錄手續,方便外出務工和生活;簡化農村合作醫療程序;加大外出務工人員維權力度;降低高中階段教育收費等等。

(二)、返鄉農民工的就業情況

一是農民工求職不夠理性,普遍對企業降薪不太適應,好高騖遠。

三是高薪、高技術職位招人依然困難,農民工技能和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如2家公司招聘的經理、主管和鍋爐工程師等無人問津。

四是本地就業比例高,在簽訂協議的2853人中,有2250人是本地企業,占79%。五是農民工希望獲得培訓。招聘會期間,有711名農民工報名參加培訓,目前已有1384名返鄉農民工參加了免費培訓。

(三)、農民工返鄉對社會治安的影響

1、矛盾糾紛呈現增多趨勢,可能引發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3

【關鍵詞】新形勢;留守婦女;留守兒童;農村;社會治安

隨著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紛紛加入打工者的行列,老人、孩子和婦女構成了農村的留守群體,不可避免地減弱了農村地區的自然防護能力,形成了社會治安“空心村”。本文筆者通過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分析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治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以期加強我國農村社會治安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當前我國農村存在的主要違法犯罪問題

總的來說,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是好的,是穩定的。但隨著城鎮化發展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涌入城里務工,導致了大量空心村的出現,產生了所謂“386199”部隊(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問題。在新時期,農村社會治安出現了許多新情況,遇到了新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搶盜犯罪案件增多。主要表現在盜竊、搶奪、搶劫等方面,以前在城市發生的雙搶等犯罪形式有逐漸向農村轉移的趨勢。據一份農村勞動力輸出后社會治安狀況的調研報告顯示:近年來,該市80%以上的盜竊、傷害、、投毒、綁架案件均發生在農村。尤其是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偷盜耕牛、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犯罪,盜割通訊電纜、盜竊變壓器和電力設施等的盜竊案件增多。

2.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勞動者涌入城市,不少兒童因無法隨父母融入所在城市,從而在廣大農村產生了一個特殊的未成年人群體――農村留守兒童。留守的少年兒童正處于成長發育的關鍵時期,他們無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及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成長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關注和呵護,極易產生認識、價值上的偏離和個性、心理發展的異常,一些人甚至會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據統計,2002年至2007年,該院共受理1000多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涉及2000多未成年人。通過調查分析發現,在這些案件中,涉及留守兒童的案件比例很高,而其中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的更是占了大多數。且犯罪呈現出低齡化、暴力性、團伙作案等特點。另一方面,留守兒童遭受人身傷害等問題不容忽視。由于留守兒童父母雙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多數由年邁爺爺奶奶照看,他們無力或者無暇照顧兒童,加上兒童自身防護能力比較弱,導致容易受到意外傷害,甚至成為不法分子侵害的對象。公安部門統計數據顯示,被拐賣兒童群體中,第一位是流動兒童,第二位是留守兒童。

3.及性犯罪問題。據國家農業部統計,2009年全國有1.3億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據此有社會學者估算,若其中有5000萬為已婚男性,則夫妻生活嚴重受影響的留守女性至少有2000萬。由于種種原因,務工人員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導致女方留守,夫妻經受著兩地“割裂”的困擾。“留守村婦”一整年都不能和丈夫正常生活,過日子像“活守寡”,夜晚只有孤獨和寂寞。據報道,有留守婦女為賺零花錢與多男子有染,78歲老漢花20元與村婦易。社會應更多地關注農村留守婦女,不僅需要關注她們的性壓抑和心理健康,更要豐富她們的精神文化生活。

侵犯留守婦女權益的性犯罪呈隱蔽多發之態。蘇北某市一個鎮派出所的所長對此深有感觸,他們調查發現,在一個鎮上,大約有6%左右的留守婦女承認被過,但是這樣的事情是不能被其他人知道的,所以派出所也接不到這類案件的報案。在被發現的對留守婦女人身侵犯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受害人附近的居民,并對受害人實施過多次侵害。

二、原因分析

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我國目前社會治安問題突出絕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國轉型期社會深層矛盾積淀后的集中反映。

1.農村基層組織形同虛設,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由于村級干部的工資待遇較低,尤其是稅費制度改革以后,他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個人致富上,使農村基層傳統的管理模式松動,職能部門低效運轉,甚至組織功能退化。這種狀況使控制犯罪的行政功能大大削弱。農村社會治安管理機制相對滯后,治保會名存實亡,治保、調解組織也基本上處于癱瘓狀態。農村大量青壯年外出務工,大量民事糾紛不能及時調解,大量不安定因素不能及時發現,出現問題無人管,使問題積小成大、積少成多,導致村民治安防范組織處于無序狀態。

2.“留守人群”防范能力不足。大量青壯年農民外出務工,家中留下的多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即所謂“386199”部隊。這些”留守人群”法制觀念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較低,鄰里互助能力較弱,給不法分子做案以可乘之機。

3.農村基層警力不足,沒有形成有效的治安防控體系。農村鄉鎮公安派出所警員編制少、經費不足,一線干警人員短缺,無法適應“地域廣闊,居住分散”的農村實情,無力承擔細瑣繁重的治安工作任務,工作成效不明顯,不能有效震懾犯罪。

三、對策建議

1.嚴厲打擊農村違法犯罪活動,給犯罪分子以警示震懾作用。進一步加大對農村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農村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發現一起盡快查處一起,以震懾違法犯罪。一是嚴厲打擊殺人、傷害、、搶劫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惡性犯罪;二是嚴厲打擊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等嚴重侵害農民財產安全的犯罪;三是嚴厲打擊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

2.健全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發揮其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村級基層組織建設,在每個行政村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組織體系。加強和完善農村治保會、調委會等基層治安防控組織的建設。積極構建以基層派出所警力為主干,村治保會為輔佐,廣大群眾參與的群防群治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讓群眾把治安防范變為自覺行為,形成人人參與的良好局面。

3、加強對農村殊人群的教育管理轉化工作。加強農村特殊人群管理,消除不穩定治安因素。一是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及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工作,會同司法部門、治保會等把工作落到實處,防止其再次犯罪;二是加強對“留守人群”的管理,做好“留守人群”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留守人群”檔案;加強對“留守家庭”的法制宣傳,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尤其要與學校配合,切實增強對“留守兒童”的關愛度,引導其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其違法犯罪。

4.扎實推進農村社會治安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農村社會治安工作擺上議事議程,把其當為事關一個轄區經濟協調發展的任務抓好;要明確責任,將農村社會治安工作責任細化分解到黨政部門、基層組織,特別是治安隱患突出的地點;要組織嚴格考評機制,把農村社會治安工作考評機制列入平安建設內容;要密切配合,整體聯動,形成農村社會治安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參考文獻】

[1]共青團湖南省委.湖南農村留守兒童問題調查報告[R].2006年4月.

[2]張濤.誰來保障“留守村婦”安全[N].農村報,2008-7-24.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4

一、精心規劃商務戰略,使其成為立局之本

根據機構改革后我局職能,迅速著手明年和未來幾年商務工作的全面規劃,確立了商務局代表政府應承擔的主要責任和應該完成的任務,同時也給新成立的商務局應該扮演的政府角色進行了定位。根據有關部門要求,分別制定了《枝江市“十二五”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規劃》、《枝江市“十二五”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規劃》、《枝江市“十二五”外向型經濟發展規劃》三大中長期戰略規劃,詳細論證和規劃了商務各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具體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此外,還制定了冷鏈物流、長江經濟帶對接等單方面內容的規劃。

二、調查研究,為制定決策和措施全面摸清家底

為配合專項規劃,還開展了專題調查,主要是對全市商貿流通業的發展現狀進行了客觀科學分析,找出目前制約我市商貿流通大發展的問題及原因,建議政府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和出臺優惠政策,采取一切措施,加快大商務發展步伐,推進我市經濟增長方式轉型。并參與了全市物流業發展調查,以及開展了社會治安、濱江宜居城市、休閑旅游與農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市委政府布置的調研課題,配合省、宜昌市開展了幾次專題調查。

三、上傳下達,溝通左右,外樹形象

通過創辦的《枝江商務工作信息》、《情況綜合》、《商務簡報》等內部刊物,以及商務網站、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網站、各類專項材料等多種形式,介紹新成立商務局的主要職責、政務動態、主要成績、經濟運行分析、政策解讀、商務執法、項目建設、農村市場、對外開放等情況,起到了內督工作、外樹形象的重要作用。其中,5月份運作以來共發信息18期,簡報8期,情況綜合6期,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傳各類信息206條,居全市第七位,本局網站也上傳了不少信息。所編簡報所含信息量大,覆蓋范圍廣,共有不同信息100多條,對上發送單位30多個,既及時上報了情況,又推動了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和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

四、總結匯報找規律,用以指導面上工作

通過各類匯報、總結報告和典型經驗介紹我局工作情況和突出成績,查找問題,研究對策。先后撰寫了百日攻堅匯報、落實市委、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匯報、對商務廳的情況匯報,商務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小進限”工程情況匯報、半年總結和半年安排,全年總結和下一年工作安排,處理突發事件情況報告等,以及優化環境、行評方面的綜合性總結報告,均從不同角度和重點總結工作經驗、推出先進典型、反映突出問題、像政府擬定意見和建議,找出商務工作的規律和應對措施。

五、法律法規宣傳,為依法行政打下堅實基礎

通過網站宣傳、局內宣傳專欄、調查報告等形式,大力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通過制定12.4宣傳日活動方案和“五五”普法工作計劃,部署本系統法制教育,通過制定《行政過錯追究制》、《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處罰調查制》、《自由裁量說明制》等10幾項依法行政制度,為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奠定了基礎。此外,還向上提供了我局今年的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總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報告、執法、效能與履責工作總結、行政執法自查報告等全局性全年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以引起上級的關注。

六、認真開展全市階段重點基礎工作,確保驗收

今年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了全市兩大階段性重點活動的日常工作,一是優化環境獎的測評工作。從方案的制定,制度的建立,與上級部門的反饋以及自查報告等,都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每月要書面上報一次當月工作紀實情況和下月工作計劃,還要上報自評分數表格;每季度要報書面總結,整個活動資料的整理,共形成了100多件本次活動的材料,并裝訂成冊。全局優化環境工作也得到了上級肯定,每月綜合測評分數均在95分以上,獎金已經全額發放到我局。二是分管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了全市政風行風民主評議活動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安排日程、參加會議、上報信息、階段總結、自查報告、征求意見、整理記錄、撰寫材料等,整個活動過程里共寫了100多份材料,并精裝成冊。在行風熱線答復三起咨詢與投訴,上報信息被宜昌市商務局行評辦采用5期,行風熱線采用1期;在測評中,基礎工作獲滿分,綜合測評排名前12強。此外,還積極參與和配合了機關制度的制定、聯系手冊的編輯,黨務紀檢等方面階段性工作的材料撰寫等工作,以及業務科室專項工作匯報等的撰寫工作。

七、存在問題

一是主動性還不夠強,有些工作還處于應付狀態;二是積極性還不高,有時存在患得患失的不平衡心理;三是學習還不夠,對新事物和知識鉆研不及時,倚老賣老。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5

一、我國的緩刑制度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的特點在于,犯罪分子被判處了一定的刑罰,同時宣告暫不予以執行,但又在一定的時間內保留著執行的可能性。緩刑的實質在于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的條件,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但是 如果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條件,則要執行原判刑罰。作為我國的一項刑罰制度,緩刑充分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也體現了我國刑罰人道主義精神。我國多年的刑事司法實踐已經證明,正確運用緩刑制度,對于減少罪犯的關押數量,在保證社會治安的前提下將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進行改造,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共同把犯罪分子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說,緩刑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罰社會化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和積極的作用。

二、我國緩刑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四章第五節對緩刑制度做了相應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對這一制度也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但緩刑制度在規范上仍呈現原則化較強的特點,有關犯罪人個性的審查也不夠深入和具體,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方法和尺度也不盡一致。從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角度進行考察,我國緩刑制度總體上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的規定過于原則,難以操作

法律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狈ü賹Ψ缸锶硕ㄗ锱行毯?,必須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才能適應緩刑?!缎谭ㄐ拚福ò耍穼@一規定作了一定的細化和補充,即需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但這些細化規定與原規定的具體內容并無二致,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對法官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二)撤銷緩刑和緩刑宣告終止的程序還不規范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實踐中,如果緩刑犯犯新罪或發現漏罪,一般是在新罪或漏罪的裁判文書中宣告撤銷緩刑,但對緩刑犯因其他情形需要撤銷緩刑或者緩刑終止時,這方面的規定就不夠具體,在緩刑和撤銷緩刑之間沒有過渡性銜接,對緩刑進行撤銷或終止時應當經過嚴格和規范的程序進行,如此方能顯現出法律規范的完整性。

(三)緩刑執行制度不健全,職責不明確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實踐中公安很難抽出人力專門負責考察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對確定了對緩刑犯進行社區矯正的執行方式,但社區矯正工作究竟如何具體開展,對違反矯正的緩刑犯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濟手段,規定也不夠明確。

三、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一)關于緩刑的適用標準

1、開展裁決前調查工作。實踐中,由于各種社會因素的干擾,法官準確無誤地判斷被告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是不現實的,而裁決前調查制度是解決這一困境的有效方法,通過規定必經的調查程序,規定常規的調查項目,規定量化的、可操作的評價標準,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能夠在最終的調查報告中對被告人是否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作一較為準確的判斷。因此,我國法律應該明確規定法官在裁決適用緩刑前必須進行充分調查,明確列舉調查應涉及的項目,以及采取分項打分的方法對被告人是否應該適用緩刑進行量化評價,最終形成調查報告,并將其作為裁決適用緩刑的重要依據。

2、開展適用緩刑聽證程序。在緩刑裁量階段設置緩刑聽證制度,是近年來學者們比較推崇的建議。設置緩刑聽證制度,可以促使法官恪盡職守地調查被告人的情況,能夠增強緩刑適用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防止緩刑適用的隨意性,使緩刑裁決公正、合理和正確。關于緩刑聽證會的參加人員,可以包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受害人及其人、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區人員。法官或合議庭應該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各種情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裁決是否適用緩刑。

(二)關于緩刑的執行

1、健全緩刑的考察制度。以當前比較普遍的社區矯正機構作為緩刑考察機構為例,可借鑒西方及我國香港地區的社區矯正制度,選任具備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充任工作人員,并從醫院、學校等機構中選任志愿者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并制定考量矯正效果的一系列標準。法院宣告緩刑后,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到法院辦理接收手續后接受緩刑犯,并在緩刑犯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后確定專人對緩刑犯進行跟蹤幫教管理。檢察機關作為緩刑考察的監督機關,負責對社區矯正機構緩刑考察情況的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應定期向檢察機關報告緩刑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情況。

2、增強有效的社會監督。

面對近年來刑事案件激增,社區矯正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力量有限等社會現狀,筆者認為有必要多角度、全方位發動社會力量對緩刑犯進行補充監督,從而營造良好的矯正環境,有利于緩刑犯的徹底改造。事實上,群眾必須接受社會矯正的犯人遠多于監獄矯正的犯人這一事實,而且理論上幾乎所有犯人最終都要回到社區,所以必須團結社會力量幫助他們盡早在社區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以利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關于緩刑的終止

社會治安調查報告范文6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實踐意義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判決宣告前由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背景、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提交到法庭,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人格調查制度。因為人格調查制度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前,對行為人的性格愛好、身心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綜合判別被告人的人格狀況、測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對行為人作出恰當處置時參考因素的活動,其本質是強調對犯罪人個體的尊重與關注,強調刑法的實質公正,這與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關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格調查制度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調查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人格調查需要調查的項目有很多,包括行為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平日及實施指控行為前后的表現等,這些項目繁多的調查,看起來非常分散與雜亂,實際上,這些調查都是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的,對行為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告身體、性格等自身狀況的調查,并不是最終的目的,目的在于從各個方面收集和行為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全面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分析、判定行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調查通常由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完成。對行為人的人格狀況的測定與評估,不是把各個項目簡單羅列,而是通過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實質的調查分析,來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個性特征、心理活動、發展趨勢,其調查程序的嚴謹性和調查結論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調查主體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調查是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而近年來輕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強調對被告人刑罰個別化的前提下,還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這個意義上,人格調查制度就成為量刑、尤其是判處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因素。首先,該報告是影響合議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擬判處管制、緩刑和免處的被告人。其次,該報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進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據。只有詳細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才能發現教育、感化、挽救該未成年被告人的“閃光點”、“感化點”,以便有針對性地對該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第三,該報告也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宣判后對未成年人回訪跟蹤幫教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材料。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實踐

自河南省蘭考縣法院首創社會調查員制度以來,各地法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并已制度化、規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鑒長寧、海淀等法院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們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實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實行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的“三段式”服務。該《辦法》對調查員的職責、義務、工作規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最明顯有別和優于全國其他法院的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調查員的準入設置了目前全國最高的門檻,只有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教育、共青團工作,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致力于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誠信記錄優良的同志才能夠初步進入遴選范圍;二是調查員由法院和共青團聯合選任和考核,經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開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辯、審任何一方,不得從事兼職的法律工作;三是對當庭宣判緩刑的案件,調查員直接參與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時間內實現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學校老師的對接,共同制定跟蹤幫教措施;四是實行社會調查員有償服務,除報銷實際支出外,根據工作量發給相當于其日工資標準的合理報酬,對表現突出的調查員,每年由共青團組織給予表彰。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貴在客觀、公正。因此,我們在設計這一制度和選擇調查員的時候不僅規定了較高的標準,而且把從事律師、陪審、法律援助、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與案件或案件的偵察、起訴、辯護、、審理有關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規定了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確保調查報告客觀、公正。

(一)選拔聘任的基本情況

我們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為共青團,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團市委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自2005年6月以來共選聘兩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選任條件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首批選任的48名社會調查員有11名來源于各縣(市)區團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學校教師,有7名來自其他機關。其中有30名為我市心理陽光協會成員。社會調查員平均年齡為31歲,其中市區24名,各縣(市)區24名,每個縣市至少3名。已經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再聘任為社會調查員,以上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從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經驗。完成選聘工作后,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中院與團市委共同下發了文件,對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組織對社會調查員開展了培訓,頒發了工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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