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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考試資料范文1
陜西西安市2017年4月自考報名方法:
考生登錄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網址:sneac.com),點擊“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入口”,進入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詳細閱讀自學考試考場規則、違規處理辦法和網上報名流程以及注意事項,簽訂考試誠信承諾書,然后按照流程提示進行操作,完成報考和繳費。
(一)首次報考的考生,應于3月10日之前完成網上注冊、現場照相以及信息確認手續。新生注冊,請考生如實、規范、認真填寫個人基本信息,一旦提交,無法修改。
網上注冊成功后,系統將生成考生預報名號(可以打印),新生憑預報名號和身份證,于3月6日9時至3月10日17時到自己網上預報名的區(縣)招生辦(教育考試管理中心、自學考試工作站)指定的地點(見附件)完成現場照片采集、身份證信息采集和網上注冊信息的確認工作。
新報名的各位考生,請務必于3月14日前,憑《注冊信息回執單》上的準考證號,登錄網上報名系統(密碼即注冊時設定的密碼),按流程提示填報本次考試科目。并于2017年4月5日9時——4月14日17時(周六周日休息),持《注冊信息回執單》到所注冊區縣的考試機構領取準考證(各區縣考試機構所在地址見附件;集體單位所報新生由集體單位統一發放)。
特別提示各區(縣)及各助(辦)學院校報名信息確認點:
1.硬件設施的配備標準及信息技術員的操作程序要求等內容資料,市教育考試中心將上傳于自考群里共享(符合自考集體報名條件而未加入自考群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請與我中心自考部聯系),請各報名信息確認點于2月底在網上下載。
2.采集考生照片信息時,信息操作員必須按照市教育考試中心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操作,采集的考生照片信息務必要準確、清晰、符合標準,以免影響考試和辦理畢業證工作。
3.在新生信息確認時,各報名信息確認點要提醒考生認真核對《信息確認單》上的每條基本信息,并告知考生簽字確認之后,若出現錯誤后果自負。信息確認環節,如考生指出采集的照片或身份證等信息有錯誤,請工作人員按照考生《信息確認單》上修改的內容及時更正,確??忌孕畔o任何差錯后收回考生簽過字的《信息確認單》,同時向考生發放《注冊信息回執單》(各報名點在考生信息確認無誤后,方可打印考生的注冊信息回執單)。
4.新生人數超過30人的民辦院校以及助(辦)學單位集體報名,須按照市教育考試中心的要求配備設備,信息技術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相關要求自行完成本院校新生的現場照片采集和信息確認工作。新生人數不足30人的民辦院校以及助(辦)學單位集體報名,則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網上注冊成功后,憑預報名號和身份證于3月6日9時至3月10日17時,到所在地的區(縣)招生辦(教育考試管理中心、自學考試工作站)指定的地點(見附件)完成新生現場照片采集和信息確認工作。
(二)凡已持有西安市12位自考準考證號的在籍考生,請登錄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網址:sneac.com),點擊“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入口”,進入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使用準考證號和登錄密碼進入報考系統,按操作流程選報本次考試科目。
特別提示:
1.凡本省需跨市(區)考試的在籍考生,若在我市報考(網報時注意跨市區報名提示),請報名后持本人身份證件,于4月10日至16日到我市教育考試中心(西安市文藝南路194號)領取新制的《準考證》。
2.首次報考的考生密碼為注冊時設置的密碼。2012年以前報考的在籍考生,初始密碼為身份證號,且在登錄后需要重新修改密碼(原密碼仍為身份證號,身份證號尾數為X請的輸入大寫)。
3.若考生忘記登錄密碼,請在登錄框按提示操作找回密碼。
4、需修改個人信息的考生,請于3月30日之前將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報于市教育考試中心自考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5、丟失準考證的考生,請于3月6日至3月16日(周六周日休息)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西安市教育考試中心自考部辦理補證手續。
銀行考試資料范文2
1、2009年7月自學考試報名時間:2009年5月20日—6月2日。報名手續由杭州銀行承辦。市區續考生憑準考證直接到杭州銀行市區的各營業網點現場報名(現金繳費),考生也可通過杭州銀行網:hzbanK.com.cn或電話96523報名(須事先辦理注冊手續);新生報名時間6月2日(憑本人身份證),市教育考試院二樓辦理;本次報名只報理論課程,不能報實踐課程,不能預訂教材。
2、杭州市區2009年上半年自學考試畢業申請的日程安排:5月27日至30日。符合畢業條件的考生可于5月25日至26日到市教育考試院二樓咨詢窗口領取畢業申請資料;
3、2009年10月自學考試的教材于5月下旬開始領取,考生憑準考證、報名核對單(新考生)到市教育考試院二樓領取教材。
銀行考試資料范文3
目前,各家金融單位都在強化對員工隊伍的培訓教育,都在以各種方式學習或者外出培訓,這些培訓方式對于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打造高素質高績效的員工隊伍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各家銀行各自組織學習的方式不同,學習的內容也是豐富多彩,大有“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味道,這就造成了學習培訓的內容隨意性大,學習的效果也是難以用統一標準來衡量,有些銀行需要什么就培訓什么,內容零碎,培訓單一,形不成科學完備的知識結構,不利于員工綜合素質的培養,不利于提高整個團隊的整體素質與能力。而中國銀行協會組織的各類培訓與考試,面向所有金融機構、面向所有銀行員工、面向全面提高人員的素質,課程設置合理,知識體系完備,統一考試,考核標準明確統一,有利于從整體提高銀行業員工的綜合素質,有利于提升整個行業人員的能力,也有利于各家銀行在統一培訓考試基礎上因地制宜,開展自己特色培訓,創建員工隊伍。我行在2008年參加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科目涉及風險管理、銀行財務、公司信貸、個人貸款、個人理財、公共基礎等,相關員工均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尤其的進入我財務部門的3員工,表現不俗,能力突出,知識面也顯的較為廣博。我覺得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更大的意義在于以認證考試的方式督促銀行從業人員不斷加強學習,以考試為導向,自身能夠去主動學習,久而久之,能夠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從而有效促進了學習型團隊的形成。
二、協會對于提高銀行的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近年來,協會組織了“客戶滿意度建設年”活動、制度建設年活動、文明規范服務活動,組織制定銀行業自律公約、票據業務自律公約、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個人住房按揭款發放方式自律公約等,不僅為銀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提供的契機,還進一步規范了整個行業的行為,督促各家銀行自我約束、自我控制、自我提高,不斷審視自己的行為,并且與同行業兄弟單位相互對照,相互借鑒,形成良性競爭的態勢。我行在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效果明顯,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有了明顯的提升。在諸多有益的活動中,我財務部門也不斷回頭審視自己的部門規章,力求遵守協會的公約,跟上整個行業的風氣與潮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風險,促進財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我覺得協會對于銀行管理更大的意義在于,協會不斷地發現行業問題,通過一系列的活動,在行業內不斷倡導各種行業風氣,有利于銀行在發展中不斷反省自身,回顧自身,及時發現矛盾,調整自己的步伐,能夠做到與時俱進。中國銀行協會對促進銀行的各方面建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隨著協會自身建設的不斷發展,今后還必將對各家金融企業發揮更大功能。作為一名銀行財務管理人員,希望協會能夠調整思路,注意以下幾點。一積極發揮自律、協調的功能,促進行業的財務規范化運作。目前,各家銀行都在加強自身的財務管理,預防風險,但是單靠自身的調整,容易引起不良的競爭,需要各家銀行統一行動,強化行業的自律行為才能更好開展工作。比如,目前很多企業單位提出來,銀行結算方面難以預防公款私存的問題,需要銀行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制止這種現象。要制止這種現象,其實不難,只需要企業來銀行結算時,出具企業的證明就可以了。企業可以在證明中明確規定,超過2萬元或者某個具體標準的轉賬結算,必須嚴格按照企業公函的要求,轉到明確規定的賬號。銀行財務人員只需要嚴格按照企業的要求操作就可以完成了。但是,存在的問題是,企業的相關財務操作人員并非自愿遵守這樣的規定,在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其可能更愿意鉆銀行財務管理的空子,把部分錢款轉移到自己的非法帳戶上。而企業恰恰有規范其員工行為的要求,這是企業自身內部的矛盾,需要銀行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協助其解決這個矛盾。作為銀行能給企業客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與幫助,這是責無旁貸的事情。但是如果某一家銀行單方面采取措施,那么矛盾又出現了。企業相關的財務操作人員可以尋找各種各樣的借口,把企業的轉賬結算業務轉移到其他家的銀行,繼續為公款私存做好準備。這樣,不但不能有效的制止公款私存的行為,而且銀行業務流失也會遭受巨大損失,不利于本家銀行的長遠發展。所以銀行雖然有其心幫助企業,但卻無其力,只能維持現狀。在此情況下,協會可以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協調的功能,制定行業財務結算公約,加強監督和自律,統一步調,統一行動,引導各家銀行規范轉賬結算程序,規范財務管理,提高整個行業的財務管理水平。既能打消銀行的顧慮,也能避免不良競爭,提高銀行服務企業發展的能力。
三、充分發揮服務功能,積極倡導行業財務構架改革。
金融危機爆發以后,銀行財務部門管理暴露了一些不足,主要的參與風險防范的能力不強。目前,我國大部門銀行的財務管理部門游離于風險管理部門之外,雖然銀行自身也做出了積極的努力,但其風險管理的職能還是得不到應有加強。在金融危機持續加深的背景下,協會倡導財務構架改革、轉變財務的組織和運作方式非常必要。
1.把財務職能和風險管理結合起來,強調財務部門必須具備風險意識。
因為如果財務部門不深入了解相關風險模型的基礎假設,其根據財務數據提供的報告就是有缺陷的。比如成立共同主持管理委員會,消除財務部門與風險報告之間的重復部分,形成共享生產團隊并精確協調它們在IT系統的投資。
2.調整財務部門的操作模型,建立共享服務機制。
共享服務機制既可提供促使銀行發展的經濟型財務基礎架構,又具備能讓財務專家騰出更多時間進行分析經營的嚴密性和可靠性。另外,結構本身可使銀行標準化信息系統以及合理化數據流變得更為簡單。
銀行考試資料范文4
2009年7月份自學考試的報名報考工作即將開始,本次只接受舊生報考,具體報名報考時間安排如下:
1.報考方式及時間
①撥打96040電話報考??忌氃卩]政儲蓄辦理委托付款手續。
報考時間:2009年4月20日-30日
(注:新辦理委托的考生須在三個工作日后才能報考,否則報考不會成功)
電話系統出錯或有疑問可撥打020-83307162或到郵政蓄儲營業廳咨詢
②通過5184.com 網上報考??忌氁褂?184網上指定的廣東銀聯卡。
報考時間:2009年4月20日-30日
銀聯卡扣費出錯或有疑問可撥打020-85533886或5184客服熱線020-87047571咨詢
③現場報考點地址、電話及報考時間:
報名
報考點
地 址
聯系電話
報考時間
上班時間
博導教育培訓中心 中山市東區孫文東齊樂路樂天學校博導教育培訓中心,即東區中學對面。 0760-88223955
0760-88223958 4月28-29日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30
石岐自考書店 民權路涌邊道9號104卡,即中山市招生辦大院門口斜對面。 0760-88840002
0760-87281281 4月28-29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6:00
(地圖見附表一)
注:考生每次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進行報考,報考時注意選擇考試地點,中山考區代碼為2001.查詢報考結果需使用原報考方式進行查詢。
2.補攝像:沒有進行電子照相的舊生在2009年4月28-29日到博導教育培訓中心補照數碼相。
3.準考證補辦或續期:考生可在2009年4月28日憑身份證、舊準考證到招生辦辦理續證手續。
4.更改考藉資料:補辦準考證、準考證續期及準備在2009年下半年辦理畢業的考生請自行登錄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202.116.236.39/selfec/Indexks.jsp(可通過中山招考網首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入口”進行鏈接)查詢考生信息是否正確,如需要更改資料必需在4 月27日前通過系統提交考籍更正申請(詳細操作流程,請查看附表二),并在4月28日到招生辦辦證大廳交驗有關證件材料,含身份證與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請勿切開,更改姓名的考生還需提供戶口本及公安局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
以上業務,如錯過本次辦理時間,請在下次報考期間按指定時間辦理。
5.考試地點及成績查詢
考試時間為2009年7月5-6日(自學考試時間安排表請查看附件三,中英合作專業安排在7月4-6日考試)??荚嚽捌咛炜赏ㄟ^電話968800707查詢考場、試室、座位,也可以登錄中山招考網(zszk.com)查詢。
考試結束后約50天可通過電話968800707或96040查詢成績,也可以登錄到中山招考網或省考試服務中心網:5184.com 查詢。考生查詢成績合格后約20天,請留意中山招考網關于領取課程合格證的時間安排通知。逾期未有領取的后果自負。
銀行考試資料范文5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經紀人的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再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原保險人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安排分出、分入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中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外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從事保險經紀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必須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第七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保險法》和本規定對保險經紀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八條 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
第九條 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個人,均可報名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條 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保險經紀人員資格考試、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因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有保險經紀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得作為執業證件使用。
第十四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嚴禁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
第三章 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條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第十六條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員工人數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資格證書》的公司員工人數不得低于公司員工總數的1/2;
(四)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營業場所。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除具備第十六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信良好,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20年以上;
(三)申請前連續三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美元;
(四)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二年以上;
(五)所在國家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
(六)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合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方合資者應當具備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中方合資者應當是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資信良好,最近三年內未受到國家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大處罰;
(二)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盈利;
(三)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以及保險公司不得向保險經紀公司投資入股。
第二十一條 中資保險經紀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一法人股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股本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股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必須持有《資格證書》并具有經濟、金融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經濟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以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經濟工作20年以上;
(三)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經濟工作12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必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及籌建方案;
(三)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股東意向書等有關資料;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籌建外資保險經紀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其內容包括:申請各方的機構名稱、出資比例、擬定機構的名稱、注冊資本、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報告及籌建方案;
(三)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所在國家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20年以上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最近三年的年報或資產負債情況及有關證明文件;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以上文件、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需附中文譯文。
第二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后,由股東發起單位組織籌建,籌建期限為六個月。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限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
第二十七條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開業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其股份額,資信證明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資本金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格證明;
(六)公司人員名冊、《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其他有關證件;
(七)公司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公司自批準籌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申請開業或未達到開業標準者,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 批準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并據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后,方可營業。
批準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 《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第三十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為投保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二)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
(三)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代辦檢驗、索賠;
(四)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索賠;
(五)安排國內分入、分出業務;
(六)安排國際分入、分出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資保險經紀公司、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只能經營外商投資企業的保險經紀業務。
第三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變更業務范圍;
(五)變更公司名稱;
(六)變更營業場所。
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變更,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四條 接到中國人民銀行開業批復30日內,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按資本金的40%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營業保證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動用其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根據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規模,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保險經紀公司追加保證金,但最高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60%。
第三十六條 保險經紀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破產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保險經紀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經紀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唯一執照。 #13第三十八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個人,必須接受保險經紀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險經紀公司代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申領并獲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第三十九條 保險經紀人員在從事保險經紀活動中,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以備監督。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執業證書》:
(一)黨政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現職人員;
(二)保險公司、保險協會的現職人員;
(三)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四)曾因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者;
(五)正處于接受刑事、行政處罰或民事強制措施期間者;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執業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和頒發,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申請續延手續。續延時,申請人必須遞交有關完成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再培訓要求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二條 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人員申請終止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應將《執業證書》和辭職通知書一并交給原授聘保險經紀公司。該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收到《執業證書》之日起五日內,到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將《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放置于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
第四十四條 保險經紀公司只能同保險標的所在地的保險公司洽談和辦理直接投保手續。
第四十五條 保險經紀公司及其職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二)做不實、誤導的廣告或宣傳;
(三)非法挪用或侵占保險費或保險賠款、保險金;
(四)就訂立保險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時收取報酬;
(五)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支付保費回扣、傭金或給予其他利益;
(六)兼營保險業務;
(七)不如實轉告投保人聲明事項;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認真履行投保人委托事項,提出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
第四十七條 因保險經紀公司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在再保險經紀活動中,因保險經紀公司的過錯,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保險經紀公司只能選擇一家國有商業銀行作為其開戶銀行,并應分別開設保費專收帳戶和費用往來帳戶。
第五十條 保險經紀公司對代交的保費、代收的各項保險賠款或保險金,應設明細帳,逐筆記錄,并于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解付。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款項必須于第二個工作日解付。逾期視為挪用。
第五十一條 保險經紀公司接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依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收取傭金;為被保險人代辦索賠等手續,由被保險人支付傭金;向客戶提供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由客戶支付其咨詢費。
第五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傭金標準應在保費收據中列明。保險經紀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傭金標準。
第五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為自身財產、人員保險不得收取傭金。
第五十四條 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報送業務和財務報表。
第五十五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按照《保險法》規定,優先在國內安排分保業務。
第五十六條 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安排法定分保業務。
第五十七條 保險經紀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的結算,可按月或季度帳單進行結算。
第五十八條 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帳簿、原始憑證、原始投保文件及其他有關重要文件,保存期限為十年。有關再保險經紀業務的資料須保存二十年。
第五十九條 保險經紀公司終止保險經紀業務活動,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回《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和公司員工領取的《執業證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依法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同時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經紀公司實行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制度,日常檢查及年度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進行了任職資格審查;
(三)公司資本金、保證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公司職員的資格及執業情況;
(五)公司的業務經營是否合規;
(六)公司財務狀況是否良好,財務制度是否健全,報表是否完全、真實;
(七)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保險經紀人或保險經紀人員處以下列處罰:
(一)罰款;
(二)吊銷保險經紀人員的《執業證書》或《資格證書》;
(三)核減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
(四)宣布保險經紀公司停業整頓;
(五)吊銷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取締。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尚未取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時就擅自開辦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保險經紀公司聘用未獲得《資格證書》者開展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保險經紀公司所付報酬金額一至五倍,但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險經紀公司在保險經紀業務活動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對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一)申領《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時,申報不真實的;
(二)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三)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 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責令停業整頓。
(一)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建立保險經紀業務關系的;
(二)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經營范圍的;
(三)從事保險業務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保險經紀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兼并或解散的,取消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十年。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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