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的可能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確定的可能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確定的可能范文1

【關鍵詞】就業 農林類 綜合能力 培養目標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24-0025-01

從大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用人單位最看重的是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即大學生的專業知識與綜合能力,其中,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越來越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和重視。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不斷重視,農林類人才的培養也越來越受到關注。調查顯示,在大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思想,人際關系處理,心理承受能力,農林專業的學生與非農林專業的學生有著明顯的差距。農林專業的學生缺乏創造性的思想和方法,對于知識的發散思維,創新意識的表現不夠。長期以來我國現行的農林業生產方式以為主,農民個體經營的科技意識淡薄,這使得他們對生產中的科技投入認識不足,風險意識和可抗風險能力較差。以木材生產為主的林業經營由于生態保護而受到抑制,其他方式的生產經營處于散亂狀態,缺乏規模經營與產業化,使得農林技術人才尤其是林業技術人才的需求受到抑制,吸納科技人才的能力相對較弱。農林類學生的就業狀況也構成了影響培養農林類創新人才的重要因素。

根據上述存在的實際問題,對農林類學生進行培養的目標確定為以下幾點。

一 主動性和自主意識培養目標

主動性和自主意識是動力,學生只有具備了主動性才會主動構建知識,激發創新意識,才會配合教師的教學活動。學生的主動性是實現教學目標的關鍵,所以,對學生主動性的培養應放在教學活動的首要地位。

傳統教學中教師以自己的看法及課本現有的知識來單向灌輸給學生。實踐證明,教師采取灌輸式教學,面面俱到地把知識倒給學生,學生并不能真正地消化,從而失去了主動學習的動力,由于學生不用費力思考就接受了現成的知識,學生的思維力、創新能力和創新意識并不能得到培養。構建主義教學理論針對灌輸式傳統教學方式下學生被動地接受現成的結論,而缺乏自己的分析見解等問題,提出對知識真正的理解是只能由學習者自身基于自己的經驗背景而建構起來的,借助學習主動獲取知識。對學生的學習更加看重他們的探索和思考,而不是簡單地獲得信息以及不加思考地接受知識。在教學過程中應努力培養學生的主動意識,將主動學習與主動思考形成一種習慣,實現對學生思維能力的訓練,創建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形成的土壤。因為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教師通過教學的每一個環節來實現。

二 知識目標

根據農林類學生就業對專業知識的實際需要確定大學物理課程的教學內容,既要考慮學生對課程基礎知識的掌握,又要能使學生對相關知識在農林技術中的實際應用有深刻的把握和正確的理解。

三 能力目標

能力目標為思維能力與科學研究能力,洞察能力與觀察能力,表達能力與協作能力。思維能力為分析、綜合、比較、抽象、概括的能力,是基本的能力,也是核心目標。思維能力培養的最高目標是創新性思維能力的培養。表達能力為書面表達和口頭表達能力,其中口頭表達能力比書面語言起著更直接、更廣泛的交際作用。科學發現是由觀察開始的,要培養學生善于觀察的習慣,通過觀察來發現問題,并能洞察問題的實質。

四 個性與情感目標

個性為獨立思考、質疑精神、探索愿望。質疑精神又可稱為問題意識,問題是發現的開始,提出問題往往比解決問題更為重要,它是創新能力的重要方面。所以,在課程教學中,要注意對學生質疑精神或問題意識的培養。情感目標為激勵學生愛國,以使國家強大為己任,為中華民族的振興而學習的愛國情感。環境保護意識,即通過課堂教學使學生樹立綠色環保的意識。

五 實踐能力

傳統意義上的實踐能力是將知識應用于實際問題的能力與動手能力。實踐能力還包括實際的人際交往能力與發現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是綜合能力的體現。所以,除了課堂教學中安排與實際相結合的內容與學生實際探究活動外,還應讓學生到農林生產實際中,向林農了解生產實際情況,讓學生發現實際生產中的問題,激發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欲望和根據生產實際問題或情況調整自己的學習心態、內容和方法;同時在與林農接觸中向他們宣傳相關的科學技術和知識在農林生產中應用的重要性,宣傳國內外科技在農林生產實際應用情況。

確定的可能范文2

一、犯罪既遂的標準

犯罪既遂的標準,關系到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區分,關系到對犯罪分子的量刑,是刑法學的一個基本問題。

犯罪既遂的標準,通說是“犯罪要件齊備說”,或者稱之為“既遂的構成要件說”。我們認為通說是不正確的。①犯罪構成理論是我國刑法犯罪論的基石,它是決定某一行為能否構成犯罪的唯一標準,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唯一標準。因此它不可能又成為區分某一具體犯罪行為形態的標準,這是邏輯學關于分類標準原則的基本要求。②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是犯罪構成理論定罪作用的體現。構成要件不齊備,該行為不構成犯罪,這在區分犯罪未遂既遂時根本行不通,犯罪未遂既遂問題不屬于是否構成犯罪的范疇。③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客體、主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等四個要件,如果說要件不齊備,到底是缺少哪個要件呢,通說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犯罪既遂的標準是什么呢?我們認為仍然應該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尋找答案。以犯罪構成理論分析未遂既遂的差別在那里呢?顯然二者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并無區別,不同之處是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犯罪時間地點等其他內容。未遂和既遂的差別又只能是危害結果的差別。因此我們說,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的標準。試想,殺人罪中,人死亡與不死亡不就是行為結果的不同嗎?奸幼女罪中,性器官接觸與不接觸不也是行為結果的不同嗎?破壞交通工具罪中,是危及還是沒有危及交通工具的安全不也是行為結果的不同嗎?危害結果的發生,標志著犯罪行為的完成,也就是說犯罪達到既遂狀態。如果說現有的危害結果理論尚不能擔此重任,那就要求我們共同來完善。

結論:犯罪要件齊備說不能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犯罪結果說才是犯罪既遂的標準。

二、阻卻身份與期待可能性

刑法教材關于行為人身份的內容不多,一是在犯罪主體中,講到特殊主體,是指除了行為人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外,還需要具備一定的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家庭成員身份等。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講到“共同犯罪成立與構成身份、影響刑罰輕重身份和排除行為犯罪性或者可罰性身份”。在解釋盜竊犯和其他人一起銷贓時,為什么盜竊犯不構成銷贓罪,其他人卻要構成銷贓罪?通說對此解釋有二種觀點,一是認為這是吸收犯關系。即盜竊犯本人的盜竊行為吸收了他的銷贓行為。二是認為這是阻卻身份或者排除行為身份的體現。即盜竊犯的身份阻卻了他自己構成銷贓罪。但是這二種觀點好像僅僅是個結論而不是解釋,我們可以繼續問,為什么盜竊行為能夠吸收銷贓行為呢?為什么盜竊犯的身份能夠阻卻成立銷贓罪?

這一問題的合理解釋可以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該理論由1897年德國法院“癖馬案”判決引申而來。經過眾多學者多年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論體系基本完整和成熟,已為部分國家刑法所承認,有些國家司法部門普遍采用。我國刑法教材對該理論未涉及,只有相關專著、論文作過簡略介紹,但總體上研究不夠深入。

期待可能性理論是指在當時情況下,能夠期待行為人作出合法行為的可能性,法律不強制行為人作出絕對不可能的事。只有當一個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才可以對其行為作出譴責,進而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犯為什么不能構成窩贓罪、銷贓罪呢?道理很簡單,我們不可能期待盜竊犯不窩贓、不銷贓。不窩藏贓物對于盜竊行為難以想像,也是不可能的。偷來的東西或者自用,或者送人,或者再賣掉,都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我們不能設想盜竊犯不會這樣做,處罰其銷贓行為根據不足。期待可能性理論的運用有三個層次。

第一,可以作為一種理論,來解釋盜竊犯身份阻卻成立窩贓、銷贓罪。犯罪分子隱藏罪證、清除犯罪現場不成立包庇罪。制造后又銷售的,不實行數罪并罰,而是按照選擇性罪名處罰。

第二,根據法律規定推導出某些行為屬于期待不可能。比如說,有這樣一個案例,受賄犯在逮捕關押期間指使他人為其做偽證,后來檢察機關在追究偽證者的刑事責任時,對是否要追究受賄犯的教唆偽證的刑事責任,產生了爭議。要不要追究教唆行為的刑事責任呢?也可以用期待可能性理論來分析。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應當寬大處理。拒不交代或者隱瞞罪行、虛假供述應當從嚴處罰。也就是說抗拒從嚴、坦白從寬,但是法律不認為拒不交代是犯罪,也不認為隱瞞罪行、虛假供述是犯罪。既然自己掩飾受賄行為不是犯罪,那么教唆別人掩飾自己的罪行自然也不是犯罪。

第三,期待可能性理論受制于刑法的明確規定。如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又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不屬于期待范圍內,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刑法第241條明確規定要數罪并罰,此時就不適用期待可能性。就如同牽連犯理論在運用時要受制于法律的明文規定。

結論: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引入和本土化,可以解釋很多立法和司法現象,也有助于刑法學自身的完善。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教材中有一席之地。

三、財產刑與民事責任沖突及優先權

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之間存在巨大差異,它們是兩類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二者相互獨立,不能相互包容和替代。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獨立性并不能排斥二者在實現過程中產生沖突。罰金、沒收財產和以給付財產為主的民事責任有相同的內容。也就是說,被告人現有的財產是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同一物質基礎,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被告人財產的多寡,一旦出現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承擔兩類責任時,兩者就會產生沖突,孰先孰后就成為一個現實問題。

犯罪行為,嚴格地講是一部分犯罪行為,從刑法角度講,行為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民法角度講,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定條件下,二者會產生沖突,此時需要考慮哪一個優先。

犯罪分子被判處沒收財產,或者被科處高額罰金,特別是被沒收全部財產,自然會給其償還債務(主要是指金錢債務)帶來影響,極易導致債務履行不能。一定條件下,二者會產生沖突,此時需要考慮哪一個優先。

上述兩種現象,我們統稱為財產刑與民事責任沖突,隨著財產刑適用面的拓寬,適用率的提高,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顯得更加緊迫。1979年刑法對此已有涉及,1997年刑法規定更為詳細。刑法第36條規定了“民事賠償優先于財產刑制度”,刑法第60條規定了“民事債務優先于財產刑制度”。刑法教材對財產刑與民事責任沖突及優先權研究比較少,僅僅是對法律規定的描述。

財產刑優先,其理論基礎是:①財產刑是刑罰方法之一,財產刑的執行受制于刑罰執行的一般原則,財產刑優先是刑罰及時性的必然要求。如果刑法中有行刑時效的規定,則又是時效制度的必然要求。②如果民事責任履行優先,那么財產刑的執行將變得曠日持久,這將會削弱或者喪失刑罰的功能,損害財產刑經濟性的優點。③財產刑優先,只會導致民事責任得不到及時足額清償,但這可以由被告人重新勤奮工作,重新積聚財富償還,其結果只是民事責任的遲延履行,債權人的損失可以通過遲延履行金等方式來補償。況且這一過程也可視為財產刑發揮作用的過程,比起不執行財產刑要科學得多。④財產刑在執行過程中,基于人道和復歸的原則,根據被告人特殊情況,可以減、免而終結執行,民事責任的履行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這樣做。

民事責任優先,其理論基礎是:①一般意義上講,財產刑具有無償性,而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對價性,民事責任優先更為公正合理和體現權利義務對等。②國家、單位、個人承受財產損失的能力差異懸殊。國家不會因為財產刑未予實際執行而發生財政困難。單位、個人則不同,存在因被告人無法履行民事責任而陷入困境的可能。利益沖突時,先個人、單位,后國家更為實際可行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③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只有履行了民事責任,債權才能實現,除此而別無它法。在我國多數單位實行有限責任,個人實行不含債務的財產繼承,一旦被告人無財產時,債權人難以彌補損失。④民事責任的履行僅限于財產,不及于債務人的人身,從執行程序上講,一旦債務人無財產履行民事責任時,只能等待債務人有能力時再予執行或者執行終結。而被告人無財產時,財產刑可以通過易科(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財產刑易科制度)等變通方式執行。

比較財產刑優先和民事責任優先的理論基礎,可以看出,財產刑優先是無條件的,而民事責任優先是有條件的,只是在特定情形下才顯得必要和合理。據此,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應該財產刑優先,即刑事責任優先。特殊情況下,應該民事責任優先。特殊情況包括二種:一是債權情況特殊,債權緊急難以等待被告人執行財產刑后再重新積聚財富來償還,法律的規定應當傾向保護弱者利益。二是財產刑的執行實際威脅到民事責任的實現,被告人已無可能繼續承擔民事責任,現有的財產是唯一可供執行財產刑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谶@一認識,民事責任優先包括如下情形。

民事賠償優先于財產刑制度,是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同時被判處了財產刑(或者財產刑與其他刑種并科)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而被告人的財產難以同時全部支付的,應該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優先,就是因為這種債權特殊,一是債權緊急,難以等待被告人執行財產刑后,重新積聚財富來賠償。二是避免被害人處在既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又無法得到損害賠償的雙重困境。

民事債務優先于財產刑制度,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被告人的財產難以同時滿足財產刑執行和償還民事債務時應當優先償還民事債務。民事債務優先,必須是財產刑的執行實際威脅到民事債務的償還,只有民事債務優先才能使債權得以實現,否則就可能完全落空。我國刑法規定了執行沒收財產刑時民事債務優先,但沒有提到罰金刑,這是一個疏漏之處。沒收財產,特別是沒收全部財產威脅到民事債務償還最為典型,沒收部分財產或者罰金數額特別大,同樣也會威脅到民事債務償還。

結論:刑法教材應當增加財產刑與民事責任沖突及優先權的內容,應當闡述優先的規則、理論基礎、適用的范圍和條件。

四、法定刑的模式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性條文對各種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刑罰種類和幅度。關于法定刑的模式,通說認為有三類,即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通說主張我國只有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也有主張少量存在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對通說我們有以下幾點疑義。

1.怎樣給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下定義

通說認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刑種和量刑幅度,只是籠統的規定諸如依法制裁、依法嚴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這樣的表述能否稱為法定刑,值得懷疑。①我們所說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性條文對具體犯罪規定的刑種和量刑幅度,不是規定刑種和量刑幅度的內容顯然不應稱為法定刑,不應納入法定刑模式的討論范圍。②司法部門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決不會只是引用“依法嚴懲”之類的詞句來追究刑事責任,還是會引用其他有具體刑種和量刑幅度的刑事法律條文。③以罰金刑為例,如果說某一具體的犯罪,法律規定判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稱為相對確定的法定刑,規定判處10萬元稱為絕對確定的法定刑,那么怎樣的規定該稱為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呢?依法嚴懲之類的規定顯然不行,而只能是僅僅規定判處罰金。

2.目前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哪些法定刑模式

有相對確定的法定刑,這是不容置疑的。一方面刑法總則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規定了上限和下限,使這些刑種本身就相對確定。另一方面刑法分則中,大量存在諸如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

有沒有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呢?按照通說,自然是沒有。但是按照我們對絕對不確定法定刑的理解,刑法分則中是有的。最為典型的就是對單位判處罰金的規定。比如說,單位犯非法經營罪,法律只規定判處罰金,可能是50萬,也可能是100萬,甚至在理論上講,判處100元還是判處100萬元都可以。

確定的可能范文3

一、不確定性與模糊性的涵義

不確定性是指事物發展結果有多種可能性。按經濟學的觀點,不確定性意味著在既定環境狀態下人們的主觀概率分布處于離散狀態。譬如一項決策只產生一種可能結果時,它是確定的;而當其可能產生兩種以上不同的結果時,不確定性就出現了。不確定性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與概率事件相聯系,其出現的結果有穩定的概率。此時,可以用隨機變量的方差來定義該變量的不確定性,并描述其大小,即通常所說的風險。一是與概率無關,是一種沒有穩定概率的隨機事件。經濟不確定性按產生的原因又可以分為外生不確定性和內生不確定性。前者指生成于某個經濟系統之外的不確定性,如消費者偏好、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等。后者指生成于某個經濟系統自身范圍之內,影響系統操作績效的不確定性,如人員素質、內控制度、內部人動等。區分這兩種不確定性,有利于我們對癥下藥,控制和降低不確定性。

模糊性指在對事物進行判斷時所進行的“亦是亦非”抑或“似是而非”的不明確判斷。此時,對事物的性質,很難斷言其歸屬。無論是模糊性,還是不確定性,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觀屬性,它們都可以使得人們在認識事物時難于甚至不能作出準確、唯一的判斷。模糊性是對事物確認上的不確定性,而隨機性是對事物各種可能發生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模糊性表現在事物發生的結果上是單一的和確定的,但這種結果卻是不清晰的和模糊的;而不確定性表現在事物發生的結果是清晰的,但在多種可能的結果中到底發生哪一種結果卻是不確定的。對不確定性的定量研究,導致了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發展;而對模糊性的定量研究,則導致了模糊數學的發展。

同精確性和確定性相比,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具有如下特征:

1.存在的普遍性??陀^實際并不象傳統數學描述的那樣確定無疑??陀^事物每時每刻都在運動和變化著,不管這種變化多么細微,但都已表現出事物是不確定的。實際上,我們所掌握的傳統數學,只能從人們假設的因果關系方面去詳盡地描述實際,一旦要付諸實施,接受實踐的檢驗,都會暴露出其難以應付的隨機性和模糊性。只要回想一下諸多定理中設定的種種前提和假設,就不難理解這一點。

2.存在的客觀性。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是客觀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的本質體現,是客觀存在的;而精確性和確定性是人們認識上的重要特征,是人類認識的產物。就人們對事物的認識而言,一般都采用或試圖采用精確的、清晰的方法來描述事物,但客觀世界并非像人們想象的那樣清晰和確切。

3.存在的絕對性??陀^事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是絕對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確定性和清晰性是相對的,是人們對客觀事物反映的方法。正確認識和對待事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才有利于對事物的正確認識,也有利于提高清晰性和確定性。

二、會計中的不確定性、模糊性和信息混淆

正如上述分析的那樣,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是普遍的客觀存在,因而經濟活動過程中同樣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加之會計處理原則和方法中也存在著不確定性,這樣,就造成會計工作中的種種不確定性和模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準則中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性措辭。最典型的、在會計準則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極少可能”、“有可能”和“很有可能”。由于對事件發生概率的主觀判斷因人而異,因此,什么情況算是“極少可能”,什么算是“有可能”或者是“很有可能”,便成為影響會計選擇和會計處理方法的重要因素。西方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影響人們對不確定性措辭理解的因素主要有:①不同的職業角度,即在公司中所從事職業的不同,會影響對這些措辭的理解;②上下文內容;③個人與團體,即從個人角度或從團體角度出發,會有不同的理解;④金額的重要性;⑤個人性格。這些因素單獨或相互交織的微妙影響,會不同程度地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也可能造成使用信息的失當。

2.會計確認、計量中存在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會計活動歸結起來就是對經濟事項的確認、計量,并在此基礎上,對事項的記錄、反映和控制。然而,會計確認和計量本身就存在著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如在資產的確認中,對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確認就很乏力;在固定資產核算中,殘值、折舊本質上是一種估算,況且由于存在著多種折舊方法,每一種方法對經營績效的評價都會有不同的影響。再比如,在不同的計量模式中,歷史成本雖然客觀,但不能反映通貨膨脹的影響;現行成本雖然能反映現時的通貨膨脹水平,但又缺乏客觀性。其他如外幣折算、合并報表、衍生金融工具計價等等,也都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

3.對未來事項認識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未來事項由于受現在和未來各種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響,它的發展變化也是模糊和不確定的。雖然人們努力探討各種預測方法,試圖盡可能準確地預測,但只要我們將會計預測結果與實際發生情況進行比較就不難發現,其準確性是值得懷疑的。同時,會計本身是反應性的,導致會計信息與實際情況間存在“時滯”現象,當用戶使用有關信息努力作出判斷時,未來情況的發展可能大大出乎其預料,遠遠超出了會計信息可能提供的預測結論。

4.有關分析、評價方法的模糊性。人們在運用數學方法試圖精確地描述原本“模糊的”事物時,往往附上若干假設性的前提,而這本身就是不確定的。比如作為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前提的有效市場理論,它的成立就需要幾個假設,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中的β系數的確定,也有很大的主觀性。又如計算凈現金流量,以確定有價證券價格時貼現率的確定,也有若干不同標準,選用不同的貼現率,計算的結果會有很大的差異。另外,在會計信息的揭示上,對于同一類經濟事項,由于人們主觀判斷的不同,也會導致多種多樣的財務揭示方式。最典型的,是訴訟案在會計報表上的披露。

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集中體現為導致信息混淆。所謂信息混淆,是指一個可觀察的信息,由至少一個不可觀察的信息組成。使用數學語言可以這樣描述:可觀察值W(k)由兩個混合在一起并不可直接辨別的分量X(k),Y(k)組成,即:

W(k)=X(k)+cY(k)

其中c是一個系數,由具體的問題決定其值。

會計中的信息混淆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

1.名義數值與實際數值的混淆。針對普遍存在的不確定性,會計作出了一系列假設,如持續經營、貨幣計量、歷史成本等,試圖將會計人為地置身于可確定的環境狀態中,這就導致了會計帳面數值即名義數值與實際數值的背離。也就是說,會計提供的信息是一種典型的雙分量型的混淆信息。名義收益與實際收益就是一個例子。

2.再生性信息與非再生性信息混淆。再生性信息指為企業主要的和經常的經濟活動所確定的信息,如營業收入、營業費用和營業利潤等,只要企業持續經營,這些信息就可持續再生;非再生性信息是為企業所發生的偶然事項所確定的信息,如捐贈、不可抗力損失等,它們一般不會持續發生。這兩類信息對信息使用者的意義是不同的。而現時的會計信息并不能區分兩者。損益表信息就是一個典型。其中的利潤是再生性利潤與非再生性的凈收益(“利得”- “損失”)的合成物,而且,收入與利得、費用與損失的劃分也不嚴格。

3.趨勢性變化信息與非趨勢性變化信息的混淆。企業的趨勢性變化是由其經營管理體制、技術水平和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引起的,是一個持續的發展過程。而非趨勢性變化是暫時性的變化,是由一次性的政策調整等因素引起的,如宏觀政策調整、會計選擇和會計政策的變化等。現在的財務報表中,并不能向信息使用者區分這兩類信息,使得利益相關人對企業未來發展情況的預測變得更加不確定。

4.權責利關系信息的混淆。主要體現產權關系在報表中存在兩重性,有些項目如住房公積金、各種專項撥款等,到底屬于權益還是負債是不清楚的;另有一些項目如少數股權、可贖回優先股,到底歸于權益還是負債,在理論上至今還有爭議。在西方國家,有些企業在計算債務比率時,把少數股權和可贖回優先股列入負債,有些則把它們列入權益。這些都說明,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界限至今還是模糊不清的。

由于不確定性和模糊性的普遍存在,造成信息混淆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會計人員個人因素或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傾向,都會使會計信息混淆變得更嚴重,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混淆的會計信息也會給信息使用者造成消極影響,使其產生“信息幻覺”,從而造成評價失效、決策失誤和控制失靈。這兩方面因素互相作用,無形中造成會計信息的技術性失真。與此同時,由于會計人員道德缺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失靈或某些決策者的叵測用心,都會使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加劇會計信息的失真度。

三、對策與建議

確定的可能范文4

關鍵詞:醫療同意書 格式合同 法律性質

在醫療過程中,醫院對病人實施特定醫療行為時,如可能發生危險,則向病人或家屬(包括單位)出一份列舉可能發生危險情況的文書,由雙方簽字,然后方能實施醫療行為這種文書大多數人很少細看,認為這是一份保證書,即出現昕列舉的危險癥狀時,醫院不負責任醫院一些人也這樣認那么,果真如此嗎?這真是一份保證書嗎?醫院稱之為醫療同意書,有人卻甚至開玩笑地說:“這簡直是份‘生死’嘛!”那么,這份“醫療同意書”到底有多大效力?屬于何種法律性質的文書?對此,筆者談一點自己的意見。

1醫療同意書的概念

要給醫療同意書下一個定義,的確很難。并非對其內容好概括,主要原因是它的性質有待探討。因此,筆者先就內容進行論述后,再對其下定義

1.1醫療同意書的形式

由于醫療同意書的格式沒有明確規定,各個醫院醫療同意書的格式也不一樣,但從筆者收集到的幾家醫院的醫療同意書來看,其基本內容是一樣的,一般都有以下幾項內容:{1)病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病人姓名、性別、年齡、基本柄情等等;(2)病人親友或單位代表的基本情況;(3)實施醫療的方式:如手術名稱、輸血量、原因,以及實施醫療的預定日期;(4)實施醫療過程中或后可能發生或出現的反應和并發癥;(5)情況說明;(6)雙方(病人親友或單位代表和醫師)簽字。

在情況說明中,一般是這樣的:從以上條款可見,醫療意書的內容主要反映醫患(包括病人親友及單位)雙方在醫療措施實施前的一種“合意”,即醫方將實施醫療措施的內容告之患方,同時告知其可能發生的危險,患方簽字表示“理解”,是一種對醫療措施的同意合意。在該類同意書中,采用的是標準條款,即由醫方確定條款,患方閱讀認可后簽字。不同種類醫療同意書不同之處,主要是醫療措施實施中可能出現的醫療反復并發癥狀,事實上除去一些必要的內容,如第1、2、5、6項之外,醫療同意書的內容(也是關鍵內容)就只剩下醫療措施實施過程中的危險了。由此,筆者認為,醫療同意書的內容主要是醫療措施實施中危險的確定和分擔,也就是說醫患方(對危險)的權利義務

1.2醫療同意書所規定的醫惠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醫療同意書的形式,筆者以為醫療同意書所確定的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下:

1.2.1醫方的權利、義務  醫方依據此同意書享有實施醫療措施的權利,如動手術、進行輸血、用產鉗接生等。同時醫方也負有提供醫療服務的義秀,這種權利義務實際是相同的.因為實施醫療措施既是醫方的一項權利,又是一項醫療服務義務。

1.2.2患方的權利、義務   患方一旦簽字叫同意接受,則享有接受醫療服務的權利。如接受輸血、手術等。而由于患方是在醫方的醫療服務之中,患方實際存在支付醫療措施(服務)費用的義務。當然,患方也有不同意接受醫療措施的權利,但是一旦放棄,就實際上放棄了醫療服秀。綜七所述,醫療同意書所確定的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以下特點:

其一,醫患雙方權利義務的隱形性和默示性。在醫療同意書中,并末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只能從醫患雙方存在的醫療服務關系中推斷,而不能直接從醫療同意書中得出,是隱形和默示條款,如患方的義務等。

其二,醫患雙方權利義務的無意義性。前面我們說過,醫療同意書的主要內容是醫療危險的負擔。而在醫療同意書中對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巾卻沒有涉及該內容因此,醫患雙方簽訂醫療同意書昕確定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意義(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在醫患雙方業已存在的醫療服務合同中已確定)。電就是說醫療同意書的形式確定的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與其主要內容不相符。

1.3醫療同意書形式與內容的不一致性

醫療同意書的內容應當是醫患雙方對醫療的措施過程中危險的確定和分擔。這也是醫療同意書的實質和價值,但是從醫療同意書的形式來看,既沒有對危險的分擔的約定,又無危險發生后的責任約定,顯然與其內容大相徑庭,不一致:

由醫療同意書的內容和其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見,醫療同意書是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對是否實施某項醫療措施達成的一項合意書,而這一合意僅僅在于是否進行某項醫療措施,沒有對醫療措施危險責任承擔之合意。

2醫療同意書所確定的危險責任承擔

    2.1不同認識

由于醫療同意書的形式所確定的醫患雙方權利義務與其實質內容是不相符的,所以對醫療同意書內容中關于危險的責任承擔問題,自然也就存在著歧義。第一種意見認為,醫方讓患方簽訂醫療同意書,就是告知患方實施醫療措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如果患方理解并簽字,應視為對危險承擔責任的默認,出現所列舉的癥狀后,醫方不負責任,由患方承擔完全責任。如患方為避免危險,完全有權利拒絕簽字。

第二種意見認為,醫患雙方簽署了同意書這份協議,可以視為一種合同,一旦患者一方簽字,則表明患者一方認可和應該認可協議書中列舉的有關手術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如若發生風險,由于協議書的合同性質,風險完全要由患者承擔;患者也認為簽過字就要對這么多的風險負責。由于上述習慣看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同時有不斷擴大協議書風險范圍的趨勢。

確定的可能范文5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起源

保險利益最早由18世紀英國海上保險提出,早期廣泛應用于海上船舶險、貨運險,在英國1906年頒布的《海上保險法》第4~15條中對“InsurableInterest保險利益”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Avoidanceofwageringorgamingcontracts賭博合同無效”、“Insurableinterestdefined保險利益的定義”等內容,并隨后發展為世界保險四大原則之一,有了“無利益無保險”一說。一方面,保險合同是國內除購買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換大”的杠桿作用,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賭博行為;另一方面,保險想要發揮風險分散、損失補充的功能,也必須要求最終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在法律中的規定

針對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薄柏敭a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薄氨kU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钡谒氖藯l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p>

財產保險不同于人身保險,人身保險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要求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依據該法條作出拒絕賠償。

法律上承認的財產相關利益包括物權、債權、責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權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第一款也有相應規定:

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三、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要件

通常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需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估算和確定的,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礦藏、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觀上的情緒或不可確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觀上不能確定的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預期的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去頂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量。保險的本質在于補償,如果保險利益不能在經濟上計量,賠償金額的確定也就失去了依據,無法起到補償的作用。像藝術品、古玩、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特別約定的金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補償的經濟價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涉及到人員傷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賠償標準。

3.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是一種法律制度,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險利益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形式。具體而言,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有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民事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例如盜竊得來的車輛、違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等。

四、財產保險中不同保險事故下的保險利益爭議問題

除了常見法律規定的各種合法權益外,在訂立保險合同的實務中,也常常出現在發生不同保險事故下,存在保險利益爭議的情況,如以下兩種情況:

1.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倉儲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倉儲物進行投保的

此情況下,由于倉儲所有人擔心自己出租的房屋電路等設施不合格引發火災導致倉儲物受損,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導致倉儲物被盜等情況下,倉儲所有人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但如果發生暴雨導致倉儲物受損的情況下,通常倉儲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此時就出現了在發生不同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兩種可能。當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夠開發一種倉儲責任險產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況。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時,同樣會出現保險利益或有的兩種可能

例如:由于倉儲物自燃導致房屋受損,或由于合同保管義務未能做好房屋的維修導致倒塌等情況下,承租人須承擔相應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但如果出現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導致房屋倒塌時,承租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保險利益之說。

類似情況在國內公路貨運的所有人、承運人投保貨運險時也常有發生;在物業管理中物業公司對共有財產、業主自有財產投保物業責任險也時有存在,在此不過多贅述。

五、結束語

確定的可能范文6

1、set就是置位的意思。

2、電路里面通常會用到存儲器件,比如觸發器,鎖存器等。這些器件起始狀態是不確定的,即上電后,里面存的可能是1,也可能是0,是隨機的。

3、為了讓電路按照設計的功能運行,需要給定一個確定的狀態,這個時候就會加入一個控制鍵:set/reset。當需要置位的時候就用set,相對的需要置零就用reset。

(來源:文章屋網 )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