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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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日范文1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ers to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in areas such as science and literature and art, based on the mental work to create complete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of proprietar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sum of patent right, trademark right and copyright.

On April 26, 1970,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took effect,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that is dedic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internat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formally established. In October 2000,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from 2001 every year on April 26, would be a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aims to establish worldwide respect knowledge, advocating science, and 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wareness, build encouraging knowledge innov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environment.

2013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approac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director-general Francis cell in his speech, pointed out: "I want to say is that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create unceasingly, the innovation. Constantly thinking, even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future of creation and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ould be how to accomplish the mission".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every year there is a topic: "talent innovation" is the theme of the 2012.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approac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director-general Francis cell in his speech pointed out that we can not do without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on, there is no innovation, as humans, we will marking time.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科學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總和。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正式生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一致力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知識產權日范文2

單電影這項,據廣電總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電影總票房為440.6億元,同比增長48.7%,國產影片票房是271.3億元,占總票房的61.58%。

雖然內地電影市場走向接近北美市場三分之二的體量,躍居全球第二大市場。但在各項人均數據上內地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差距。樂觀估計,未來三年中國城市人口觀影將達到歐洲發達國家水平,票房總量將接近1000億元,我國將成為全球最大的電影市場。

不過與此同時,影視產業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卻也層出不窮。而加強影視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文化產業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

黃金周期內風險與機遇并存

“在文化產業備受重視,‘互聯網+’全面復制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強大的背景下,影視產業在黃金周期內風險與機遇并存?!?北京知誠中小企業財稅與金融服務促進會會長任壯在2016第四屆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之“‘互聯網+’時代下的知識產權服務專題論壇”上表示,自2010年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堅決打擊電影走私、盜版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規范發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機關,分別通過不同形式幫助制定或者下發了相關文件,對我國影視行業發展和影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了規范和指導。

新媒體環境下,受眾獲取信息資源更加便利,對傳統的著作權形成了強烈的沖擊。只有提高受眾對網絡版權的認識,強化版權觀念,才能為監管行動提供不竭的動力。近年來,關于網絡影視版權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著作權觀念和版權意識逐步加強,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對于影視版權保護的新探索,總的趨勢是從個體保護走向多方合作的方式。其中聯盟化方式和平臺化方式作為目前影視版權保護的兩種典型方式,對于影視版權保護的積極探索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

“我國政府鼓勵影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在不斷加強對影視作品內容的監管,這一趨勢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當中得到進一步的體現。在影視著作權與企業單打獨斗的基礎上,我們越來越多的看到多方主體聯合行動,合作保護影視作品的知識產權?!比螇驯硎?,2014年2月,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中國電影藝術家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聯合發起并成立影視版權產業聯盟,旨在維護生產者的名譽和利益,保障文化市場良性運行。

影視知識產權保護要與時俱進

影視作品網絡侵權案件增多,影視作品的網絡法律維權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因為網絡的虛擬化特征,導致網絡侵權案件中對侵權責任主體、歸責原則的確定與一般侵權案件均有區別。

2013年10月15日,土豆網因未經央視網許可擅播《舌尖上的中國》,被判賠償24.8萬元;2013年12月27日,受騰訊視頻、搜狐視頻、萬達影業、光線傳媒等公司聯合舉報,百度公司和快播公司涉嫌嚴重的網絡視頻盜版和盜鏈行為,國家版權局作出分別罰款25萬元的處罰;2014年6月,快播公司再次因為盜版侵權被罰2.6億元,成為迄今為止國內影視侵權的最大案件。

侵權案件暴露了網絡公司經營中的巨大漏洞,同時引發了盜版侵權的輿論質疑。再加上對于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大,即使到法院,索賠方面也存在較大困難。即便順利獲得賠償,與權利人實際的經濟投入相差較大。同時,在整個影視的制作環節中投入了工作人員大量的心血,侵權行為對工作人員精神上的損害也十分巨大,但卻沒有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

任壯表示,影視作品的載體從線下為主發展為網絡在線瀏覽和網上云存儲等虛擬在線為主,后者侵權數量多、規模大、傳播迅速的特點,決定了影視知識產權保護重心必須從線下轉移到線上。

知識產權日范文3

關鍵詞: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

中圖分類號:DF523文獻類型:A文章編號:1001-6260(2008)06-0120-05

日本屬于“技術趕超型國家”,日本的經濟發展和它有效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緊密聯系在一起(Wei,2006)。我們從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出: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隨著其本國經濟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既不盲從于發達國家,也不盲從于發展中國家,一直在根據本國的利益需要調整本國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依托于其獨特的文化背景、經濟背景和社會背景,有其獨特的特點,對中國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體系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一、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發展歷史

19世紀末,日本既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又成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1885年,日本仿效德國法律建立了專利制度,就像歐洲的專利制度,專利被授予第一個提出申請的人。從此,日本開始了系統的知識產權立法。日本知識產權制度早期的特點是促進知識擴散,而不是鼓勵創新。日本在全國范圍內移植知識產權制度實質上是一個大范圍的復制、模仿、仿造的過程。在早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專利權人經常會被要求強制許可。直到1938年,如果專利權人沒有實施使用這個專利,該專利將被撤銷(Hamada,1996) 。這表明早期日本的專利保護制度相對比較弱,但在客觀上有利于技術的擴散。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在技術上的發展不是基于本國的技術創新,而是依靠對西方技術的模仿。當時,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對寬松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假冒和盜版非常普遍。正是基于鼓勵對西方技術的模仿,使得日本通過向世界提供廉價的、高質量的、批量生產的產品,經濟達到了高水平的繁榮。1953年,戰后不到十年的時間,日本的經濟就已經超過了戰前的水平(Hamada,1996)。大量地引進國外技術使得日本經濟技術在20世紀60年代得到快速發展。

20世紀60年代,日本《專利法》規定,申請人一旦提出專利申請后,不管是否被授予專利權,都要在《專利公報》上全部公開技術達18個月(Vaughan,1996)。日本《專利法》允許競爭者在這一期限內提出異議,活躍的異議程序再加上審查員人手嚴重不足,專利申請大量積壓,使得同意授予專利的時間特別長。當時,美國專利局一般在18個月內決定是否同意授予專利,而日本專利局由于人手嚴重匱乏,平均要花費6~7年時間才能決定是否授予專利,這大大縮短了專利的有效期(Ryan,1998)。當地的競爭者可以自由地觀摩競爭者的技術,然后迅速地改良自己的技術,等到專利被授權了,這項專利技術已經落后于現有技術。在專利的權利范圍方面,日本《專利法》要求申請人只能提出非常狹窄、單一的權利要求。而美國《專利法》允許相對寬泛的權利要求,還可以提出若干個分權利要求(Ordover,1991) 。日本法院也將專利的權利范圍界定得很窄,日本專利局基于很細小的變化就授予專利,這兩者共同作用下產生了很多垃圾專利,使得外國投資者證明自己的專利被侵權很難,而且外國投資者常常發現自己被控告侵犯了一個或更多的垃圾專利,于是不得不交叉許可(Garroussi,1997) 。再看專利的保護期,雖然日本1899年就加入了《巴黎公約》,但直到1994年,日本專利的期限都少于20年。1994年,《專利法》被修改,才將專利期限提高到20年,日本這才在實體上和國際標準協調(Hamada,1996)。以上日本《專利法》的規定表明,1994年以前,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并不傾向于鼓勵專利保護,主要采取鼓勵技術擴散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1994年,美國向日本施加外交和政治壓力,要求日本改革專利政策。1994年,日本同意修改《專利法》,將異議程序放到專利授權后;只允許提出一次異議,不得申請一系列的異議無限期地拖延;增加審查員的人數,加快審查速度,從以前的6~7年變成36個月內;同意接受英文版本的專利申請,只需隨后兩個月內遞交日文翻譯即可。但是美國對日本《專利法》的修改并不滿意,批評日本僅僅在表面上做出讓步。從以上可以看出:在《專利法》改革以前,日本專利制度和美國存在明顯不同。日本通過公開申請、狹窄單一的專利權利要求和拖而不決的專利授權實行弱的專利保護,創新者只好急于盡早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專利技術,這種專利政策在客觀上有利于促進技術擴散。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專利政策還采取了其他一些引導措施來推動本國的技術進步。在發展制造業的過程中,日本通過重視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鼓勵改良性質的技術創新和推動知識擴散。重視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導致日本產生了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大部分都來自于對在先發明專利申請文獻的閱讀。這些實用新型專利雖然不大,但效果卻是積極的,成為日本技術革新的一個重要來源,對于提高日本生產力產生了重大和積極的影響。但是近些年來,隨著基礎領域的技術創新在全球獲得領先地位,日本的專利制度明顯地轉向對發明專利進行更強的保護。這再一次說明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隨著本國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地調整變化,其公共政策選擇的目的是適應本國的經濟技術發展需要。

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深受日本集體主義文化的影響。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目標在于使效率、生產力和公共產品最大化,而不是突出個人和給個人支付報酬(Garroussi,1997)。日本在個人財產的觀念問題上與歐美等西方國家完全不同(Garroussi,1997)。舉幾個例子:(1)一個作品完全是雇員在工作中完成的,但是雇主卻被看做是作品的作者。這是日本的集體主義意識和強調個人歸屬于組織的獨特文化所造成的。這在歐洲簡直不可想象,歐洲的雇主通常擁有作品的所有權,但是作者仍然是完成作品的人,而不是為創新支付報酬的企業(Wei,2006)。 (2)日本《版權法》并不認為公共利益是版權保護的例外,它把公共利益列入到權利分配之中(Rosen,1994)。(3)作為一個后工業國家和高速發展的信息社會,日本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商業秘密保護法》。這一獨特的文化背景形成的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有助于推動技術擴散和知識傳播,并且這一獨特的文化背景最終造就了日本政府和本國企業之間家長式統治的合作關系,這種合作關系的目的是共同實現日本的工業化,合作關系的前景是日本的經濟發展和現代化。日本政府在不同產業之間和私人企業之間協調人力資源和其它資源的分配,防止重復性的浪費,日本政府和私營企業之間形成了一種共生關系。

21世紀的日本開始重視知識產權,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希望通過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推動科學和技術的創新。日本制定了舉國戰略性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并將“知識產權強國”(Arai,2006)作為日本的國策。2002年7月3日,日本出臺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2002年12月4日,日本頒布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知識財產立國的理念,推進實施創造、保護、利用知識產權的政策措施,以振興科學技術,強化國際競爭力,確保日本依靠知識經濟創造財富而非體力生存。這部法典將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管理事務,由小泉首相出任知識產權戰略總部部長,強化了尊重發明創造這一國策。日本授予發明人崇高的社會榮譽和地位,日本天皇和首相親自出席日本發明獎勵活動,并親手向獲獎發明人頒發最高以首相命名的獎項。日本政府采取這種社會價值分配與導向措施,其意在于激勵全民創新,引導日本邁向創新發展之路。除了鼓勵創新,日本意識到知識產權是激發知識創造循環的推動力,強調還要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重大發明的產生。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開始向美國里根總統和布什總統的“親專利政策”靠攏,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使日本的知識產權法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所有者。

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從知識產權的創造、知識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幾個方面著手。為了鼓勵知識產權的創造,2004年4月,日本開始實施大學改革計劃,規定大學可以自行制定本校的專利政策,鼓勵教授和研究者將專利轉讓給大學,保證大學給教授發明者合理的補償作為激勵,敦促大學更有效地管理知識產權。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日本開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盜版和仿冒活動(Takenaka,2004)。日本還加快專利審查的速度,推行審查不拖延政策,大幅度增加臨時審查員的數量,允許私人公司為專利審查提供在先技術的檢索。日本還改革司法體制,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執法。還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如: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賦予醫療方法可專利性;推動知識產權在國際范圍的保護;等等。為了開發利用知識產權,日本政府通過建立知識產權評估體系和信托制度推動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流動,通過制定政策幫助本國私人企業將重大技術標準化。在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方面,日本非常重視培養知識產權專門人才,比如知識產權律師、技術人才和專利人(Takenaka,2004)。日本根據美國法學教育的模式改革日本的法學教育模式,在大學廣泛推廣知識產權教育。和以前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相比,21世紀的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從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向強的知識產權保護轉變,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向美國和歐共體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看齊。

雖然這一時期日本總體上站在美國和歐共體一邊,支持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但是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也有不同于美國和歐共體的地方,特別在知識產權執法方面,日本堅決反對美國的爭端解決機制,這種政策的變化反映了日本在貿易政策和知識產權政策上的不一致(Matsushita,1992)。這種不一致的政策起源于日本在國際貿易上的利益沖突。一方面,日本是一個高度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和美國、歐共體有著極大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日本又是一個依賴出口的國家,和中國臺灣、韓國和其他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在保護制造業上有著極大的共同利益,就像其他的新興工業化國家一樣,日本一直面臨著反傾銷和特別301條款的制裁(Bello,1989),因此,在《反傾銷法》上,日本站在韓國和中國臺灣一邊,帶頭強烈要求限制《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特別是美國和歐共體執行《反傾銷法》。在知識產權方面,日本的政策就更復雜了。作為發達的工業化國家,日本擁有大量的先進技術,和其他技術先進的國家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上有著共同的利益。但是,在某些領域,如計算機軟件方面,日本落后于美國,在這些領域更高標準的保護會損害日本的利益。因此,在這些領域,日本的利益和公共政策更接近于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日本成為被列入美國知識產權盜版“觀察名單”上惟一的發達國家。這種政策上的不一致使得日本政府在TRIPS談判中不能起到領導作用,在某些問題上,日本緊跟美國,在另外一些問題上,日本又和發展中國家站在同一個戰線上(Matsushita 1992)。

二、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特點及對中國的啟示

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具有其獨特的特點,頗具代表性。日本和中國在經濟上都依賴出口貿易,在文化上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這些共同的特點決定了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對中國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我們要汲取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國情,構建符合中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體系。

第一,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一直處在變化調整之中,變化調整的目的是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尋找一種最符合本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推動本國政治、經濟、技術、文化和社會的發展。日本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1994年以前,日本采取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相對寬松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這種寬松的注重技術擴散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為日本不付成本或低成本地復制、仿造先進技術,快速掌握西方國家的先進技術提供了可能。2002年以后,當日本的經濟技術發展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日本轉而采取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嚴厲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以保護本國企業在全球的利益,但是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又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其他發達國家。日本的例子說明:用一個知識產權標準要求所有國家是不正確的,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也會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即使都是發達國家,對于如何最好地解決TRIPS協議的摩擦仍然有不同的觀點。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需要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尋找一種最符合本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中國也同樣需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尋找最符合中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然而,TRIPS協議在全球范圍內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剝奪了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上的自主選擇權。在TRIPS的背景下,中國不可能像早期日本那樣采取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相對寬松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不付成本地復制、仿造先進技術,經濟和技術發展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只有激發全民族的創新精神,將豐富的人力資源轉化成充沛的智力資源,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資源驅動型向知識驅動型轉變,以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才有可能趕上發達國家。

第二,日本的專利政策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大量引進先進技術,但并不依賴于引進技術,更重視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即改良性質的技術創新,鼓勵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日本的實用新型制度和廣泛的技術許可對其戰后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起到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Maskus,2007)。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花了很多錢引進技術,但沒有意識到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在此基礎上進行再創新的重要性,對實用新型專利不夠重視,認為重要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是雕蟲小技,技術含金量不夠高。事實上,實用新型保護制度可以為低水平的創新提供有效的保護,對于那些剛剛走入市場經濟的國家,實用新型保護制度具有特別的優勢,可以為發展中國家國內工業的革新活動提供一條不復雜的保護途徑,從而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筆者建議對我國的實用新型制度作出調整和改革:規定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標準應低于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明顯區別和提供實用優點的任何新的技術革新都可以通過實用新型給予保護。修改《專利法》第22條,對實用新型取消“創造性”的要求,代之以“革新性”,將“革新性”解釋為對現有技術作出顯著的貢獻(張榮彥,2006)。

第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的專利政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將專利的權利范圍限定得很小,這一專利政策可以縮小專利權人的個人權利,傾向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助于技術的擴散。日本當時采取的這一專利政策符合其低水平的經濟技術發展需要,在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方面做得很成功。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核心問題就是一個利益平衡問題,只有達到了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才是一個成功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在經濟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點是不一樣的,有時候要傾向于保護個人權利,有時候要傾向于維護公共利益,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中國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同樣要考慮利益平衡問題,現階段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僅僅鼓勵自主創新是不夠的,還必須促進技術擴散,應當盡可能限制可專利性和專利的權利范圍。任何東西都可以申請專利和過大的專利權利范圍對發展中國家不是一件好事情。審查員要提高專利審查的質量,防止非正常專利的申請,專利審查員和法官要把好權利范圍關,專利審查員和法官對法的解釋,專利審查員和法官的酌處權,以及專利審查員和法官的素質就顯得十分重要。

第四,日本的知識產權發展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知識產權發展的主導力量來自國家和政府,政府在知識產權事業中起到了很好的主導作用。日本政府在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時將集體的利益和國家的發展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并注重為保護本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提供制度基礎。日本政府和本國企業之間建立一種緊密的合作關系,協調人力資源和其它資源的分配,防止重復性的浪費,共同促進日本的工業化和現代化。這一點值得中國學習。中國的知識產權發展起步比日本更晚,也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政府在知識產權事業中將起到主導作用。為此,中國政府迫切需要構建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體系,加強和產學研之間的溝通和緊密合作,共同促進中國經濟和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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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Policy and Its Enlightenments

WANG Zhenyu SHAN Xiaogua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知識產權日范文4

一、停止侵害

對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能及時、有效地得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救濟具有特殊的意義。鑒于此,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均有完善的停止侵害救濟制度,如英美法上的禁止命令。停止侵害在TRIPS協議的民事救濟體系中更是占據了相當重要的位置。

(一)TRIPS協議關于停止侵害的民事救濟措施

TRIPS協議第44條規定了停止侵害的民事救濟措施,即司法當局對停止侵權有權作出決定,特別是海關一旦放行,有權立即禁止侵權進口商品在該領域管轄。內進入商業渠道;對于當事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經營有關商品會導致侵犯知識產權前即已獲得或已預購的該商品,各成員無義務賦予司法當局停止侵權措施的權力;對知識產權無權許可的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權使用,在考慮經濟價值的前提下,僅適用支付使用費的措施;在其他使用情況下,應當適用該協議第三部分知識產權執法規定的救濟措施,如果此類救濟措施不符合國內法,則應當確認知識產權的權屬并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見,TRIPS協議沒有要求各成員國將停止已開始的侵權定位于嚴格責任下而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但要求在行為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適用其它救濟措施,即使在不能以其它措施救濟時,也應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償,以實現公平。這與TRIPS協議第45條損害賠償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另外,TRIPS協議第50條用了8款規定了綜合性的臨時措施,實質上是在更廣泛意義上、更周到、更具體地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了停止侵害的完備的法律救濟制度。即司法當局有權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制止行為人任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發生,特別是制止包括由海關放行商品在內的侵權商品進入所管轄的商業渠道;制止侵權發生,特別是制止侵權商品進入商業渠道,可以適用停止侵權行為的裁定,也不排除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司法當局有權在開庭前采取臨時措施,特別是遲誤采取該措施,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有關證據顯然存在被銷毀危險的情況下。因此,綜合性的臨時措施主要針對“即發權”;既可采取行為保全,又可采取財產保全,還有證據的保全;既包括訴訟中的,也包括訴訟前的。充分實現了及時有效的TRIPS協議執法的基本原則,除此之外,該臨時性停止侵害的救濟措施還兼顧了公平合理的執法要求。首先,司法當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合法取得的證據,使司法當局本身就足以確認申請人享有權利,其權利正在被侵害或侵權活動發生在即;其次,司法當局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訴訟保證金或與之相當的擔保,以保護被申請人的利益并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其次,在通知被申請人前可采取臨時措施,但之后須保證及時通知相關的當事人并為被申請人提供復議的機會;再次,在合理期限內,申請人未提起訴訟的,應申請人的請求,司法當局應當撤銷臨時措施,最后,如果臨時措施被撤銷,或因申請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事后發現始終不存在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或侵權危脅,則應被申請人的申請,司法當局有權責令申請人就被申請人因臨時措施而遭受的損害予以適當賠償。

(二)我國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措施

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可見,停止侵害是我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之一,然而,在某種程度上,停止侵害還表現為TRIPS協議所述的臨時措施。就知識產權而言,我國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措施也不僅是案件審理終結時,法院責令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而且是訴訟開始前及訴訟過程中的保全措施,即如果不立即制止某種行為,或不及時扣押爭訟的財產,或不馬上收集和固定相關的證據,將會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則法院應當及時采取上述措施。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關于這類“保全措施”的規定,例如英國有所謂“AntonPillerOrder”,版權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一種要求被申請人停止某種行為或者進行某種行為或者扣押、封存被申請人的財產、債權、證據的強制命令;美國法律也規定,法院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在作出判決之前,對被指控的侵權行為下達禁止令。由此,我們亦可以看出,這類停止侵害的保全措施在知識產權侵權救濟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我國的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對此也已形成共識,我國最近幾部重要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均涉及這類停止侵害保全措施的完善。

1.《專利法》:《專利法》第61條為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即“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2.《商標法》:《商標法》新增的第57條與《專利法》第61條有相同的訴前停止侵害、訴前制止“即發侵權‘’的規定。不同之處在于以第58條增加了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即”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3.《著作權法》:關于停止侵害的保全措施,《著作權法》新增加了第49條和第50條,與《商標法》的規定是相同的。

綜上所述,對照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總結如下:

第一,在三部法律修改之前,我國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臨時措施的采取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至96條的訴訟中及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的規定,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關于證據保全的規定,且該證據保全的規定只能在訴訟過程中應用。對于侵權行為,對于“即發權”的保全性制止,對于訴前階段的證據保全,我國當時的法律是“無能為力”的。

知識產權日范文5

【關鍵詞】 TRIPS;傳統文化;知識產權

對于是否在TRIPS(TRIPS是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英文縮寫)框架內保護傳統文化,國際社會歷來存在著嚴重的分歧,各國基于自己的歷史傳統及經濟發展狀況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雖然不反對保護傳統文化,但反對在TRIPS框架內處理傳統文化的保護問題,他們主張各國自己制定國內法來解決傳統文化的保護問題;而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在TRIPS框架內保護傳統文化正是他們對TRIPS協議的立法訴求。TRIPS協議對于西方國家所關注和重視的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藥品及化學物質等都給予了高標準的保護,但對于發展中國家所大量享有的傳統文化的保護問題卻沒有涉及,TRIPS協議作為知識產權領域保護水平最高、制約力最強的協議只體現西方發達國家的利益,而“忽視”大量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顯然難以令人信服。經過大量發展中國家的不懈努力,發達國家終于不得不重視傳統文化的保護問題。200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設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政府間委員會”,開始就建立傳統知識的保護制度問題進行探討。2001年,世界貿易組織的部長會議通過了《多哈部長宣言》,將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保護的關系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生物多樣性公約》一同列入了TRIPS理事會應當優先審議的范圍。[1]至此,各西方國家才不得不正視和面對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擁有大量的傳統文化資源,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未能給予傳統知識應有的重視,導致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一直差強人意,甚至許多重要的傳統文化被他國“拿來”利用,[2]給我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各國已經充分注意到了傳統文化的價值,并且已經有許多國家已經走在了保護的前列,如印度、巴西、委內瑞拉等國,他們已經通過制定國內法、建立數據庫等方式在本國率先對傳統知識進行了保護?,F在,各發展中國家在發展本國經濟的同時,也越來越認識到保護傳統文化的重要性,因此各國積極號召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提升到國際法的高度,要求在TRIPS框架內保護傳統文化。

一、傳統文化的內涵解讀

對于傳統文化,各國及WTO(世界貿易組織)及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都給出了自己的定義,雖然各定義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講傳統文化是指反映一國民族特質和風貌的民族文化,包括一國民族歷史上的各種思想文化。世界各國、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傳統文化。我國歷史悠久,傳統文化資源豐富,但由于法律保護的缺失,導致大量的傳統文化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給我國造成了大量的經濟損失。時至今日,對于傳統文化仍有不少學者反對利用TRIPS協議進行保護,認為傳統文化不符合知識產權普遍的客體特征。因為按照TRIPS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本質上是私權,其權利主體必須是一個可以確認的作者、發明者或者其他創作者。[3]誠然,對于傳統文化不像普通的知識產權客體那樣具有鮮明的特征,但是如果因此反對利用TRIPS協議保護傳統文化理由也未免過于牽強。傳統文化被特定的國家、地區或民族所持有,是該國家、地區或民族在自己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對于生活和環境的感悟、升華和創造,根據洛克的勞動財產權理論,既然這些傳統文化由特定的國家、地區或民族所創造,那這些國家、地區或民族當然可以擁有這些傳統文化,其他國家想要利用這些傳統文化當然要給傳統文化的持有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這既是促進傳統文化發揚光大的有力推手,也是利益平衡的應有之義。

二、傳統文化的私權特質

傳統文化,是指被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所持有的當地的、傳統的、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文化。既然是“傳統的”文化,那么必然不是短期形成的,事實證明,世界上各個國家、各個地區或民族的傳統文化都經過了長期的發展過程,雖然一開始,“傳統文化”由某個個人或集體創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代代的人都在傳統文化之中添加了自己的智慧和貢獻,這樣一來由個人所創造的“傳統文化”也逐漸成為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共同擁有的財富。也正因為如此才一直遭到反對者抨擊,認為傳統文化不屬于私權,不應當利用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傳統文化和普通的私權相比,的確不具有私權的典型特征,不像普通的私權一樣被有限的主體所持有,但如果把私權理解為私人權利也不免過于狹隘。私權與公權是法理學的一對基本概念,一般來說公權力是指公法上的權利,是服務私權社會的權利;而私權是指私法上確認的權利,是由私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私人利益。由私權的概念我們可以得知私權并不等同于公民的個人的權利。雖然傳統文化相較普通權利而言它的持有者較多,但也不能因此否認傳統文化具有私權特質,私權強調權利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即使是國家,通常作為公權力的主體執行管理職能,但一旦參與到民事法律生活中也和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一樣都是私權的主體。私權強調主體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這種平等的法律關系中,不僅僅私人可以作為權利主體,而且集體、甚至國家都能作為權利主體。因此,傳統文化屬于私權這在概念上并不矛盾,這一點也不能作為反對利用TRIPS協議保護傳統文化的理由。并且在TRIPS框架中,地理標志權和集體標記的商標權已經作為“集體利益”獲得保護,傳統文化作為“集體”享有的權利,當然也不具有保護的障礙。

三、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認定――傳統文化的相對公開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知識產品享有的專有性權利,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由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所決定。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享有,任何人非經法律特別規定或者權利人同意都不得對知識產品實施占有、使用和處分。但是知識產品作為一種無形的特殊客體,在商品流通過程中,不像普通的客體那樣,可以直接通過占有實現管領、控制,而且相比于普通的客體來說,知識產品的傳播也要容易的多,事實上,大多數情況下,權利人對于自己享有的知識產品“被侵權”的情況并不知情,往往是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后果后才了解。因此,對于知識產品法律也采取了完全不同于普通客體的特殊的保護模式。對于普通的有形財產,權利人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進行管領和控制,完全沒有必要由國家專門授權;可知識產權則不同,知識產品可以輕易的被多個主體占有、控制及利用,并且,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也具有隱蔽性,不易被權利人發覺,因此,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只能由法律來明確規定,這個權利范圍就是知識產權的“專有領域”。專有領域是和公有領域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根據知識產權的利益平衡理論,知識產權不僅要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也要滿足社會公眾對知識的合理需求。這樣不僅有利于調動創作主體的熱情,而且也方便公眾對知識產品的獲取。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處于專有領域的知識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如果是處于公有領域、人人皆可自由獲得的知識,就失去的法律保護的依據。正因為如此,傳統文化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一直飽受詬病。但是傳統文化真的是處于公有領域中的無主的知識嗎,仔細分析,結果卻引人深思。

首先,傳統文化的持有者一般是特定區域的群體或民族。在傳統文化產生之初,創造者應當是某個特定的人或者組織,但隨著時間的流逝,該傳統文化逐漸成了整個族群共有的財產。因此傳統文化可以說是特定區域或者民族的共同的財富。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知識產品的權利人,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都能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而傳統文化是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所持有的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文化,它由特定區域的主體集體創造,被該集體所共同所有,傳統文化的主體和一般的權利主體有所差別,并不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傳統文化是“無主”的,相反,傳統文化是屬于特定區域的群體或民族創造的共同的財富,根據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該區域的群體或民族創造并發展了特定的傳統文化,那么該群體或民族就應當對這種傳統文化擁有權利。雖然普通的知識產權的主體可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這與傳統文化的群體持有并不矛盾,只要該傳統文化沒有被整個社會知曉,它就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事實上,TRIPS協議也已經賦予了集體標記的商標法保護及地理標志權的知識產權保護,因此,傳統文化的群體持有與TRIPS協議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矛盾。

其次,傳統文化在特定區域公開。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應當具備一定程度的新穎性。但傳統文化既然在整個族群或區域內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那么它相比于普通的知識產品來說,了解及持有的知識產品的受眾也就更廣,這就意味著,傳統文化在一定范圍內是公開的,但是這種公開不是絕對的公開,只是在該區域或群體的內部公開,對于該區域或群體之外的主體來說,仍然是不知情的。那么我們仍然可以認為該傳統文化沒有公開,仍然具備新穎性。事實上,有一些國家已經把“共有的區域性”或“公開的區域性”用在了傳統文化新穎性判斷中。如秘魯制定的保護傳統知識的法令中規定:一項傳統知識,如果通過如出版等大眾傳播媒體能夠被他人而不僅是土著人民所利用,或者當涉及財產、使用或者生物資源的特征時,如果在土著人民和社區以外被廣泛知曉,它就被認為進入了公共領域。由此可見,僅僅在區域內部公開,傳統文化并不會因此喪失得到法律保護的基礎。

四、傳統文化的創新特性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智力創造正是知識產品獲得法律保護的根本原因。因為知識產品具有創造性并且這種創造性帶來了價值,所以他才能獲得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是社會發展與經濟進步的產物,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權利的目的不僅僅在于保護主體的勞動成果,而且在于通過知識產權制度激勵整個社會的創造性勞動,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客體具有創新性也是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必然要求。

傳統文化雖然從產生之初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是整個國家、地區、民族的共同的智慧結晶,但傳統文化從產生之初就在不斷的發展變化,隨著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升及環境的不斷變化,傳統文化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特定的歷史階段和環境中,它往往也具有了不同的內涵,每一代人在學習、接受傳統文化的同時、也根據自己的理解和領悟添加了具有時代特性的內容。這也體現在傳統文化的發展軌跡中,如果我們細心發掘,就會發現,傳統文化雖然號稱傳統,但絕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新的歷史環境中,它往往也會被烙上鮮明的時代印記,即使在現在,不管你有沒有發現,傳統文化每時每刻都在經歷著沖擊和變化。我國對大量的基于傳統藥方的改良授予專利就印證了這一點。傳統文化來源于遙遠的過去,隨著環境的變更不斷發展,它來源于傳統、但又超越了傳統,是順應時展的產物。它與現代知識相比,除了發展過程較為漫長之外,其創新性特質并沒有本質的差別。

五、TRIPS協議保護傳統文化是行之有效的保護模式

隨著經濟全球化及世界各國之間貿易的日益頻繁,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也不斷增多,糾紛的不斷出現也給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帶來了障礙,盡管各國已經簽訂了一些國際條約,但由于這些國際條約僅僅涉及到了國際貿易中的一些特定情況,對于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方面還有所欠缺,并且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迅速發展,原有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規定的也不夠全面和完善,同時這些已經制定的國際條約對于相關問題缺乏有力的監督和爭議解決機制。因此,在1994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經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堅持和努力,TRIPS協議終于納入談判的最后一部分內容并于次年生效。1995年至今,有超過100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簽署TRIPS協定??梢哉f它是迄今為止,國際上所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中,涉及面最廣、內容最全面、保護水平最高、制約力最強的一項國際協定。

在TRIPS協議的制定過程中,發達國家對于自己擁有優勢的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藥品、化學物品等都給予了高標準的保護,但對于發展中國家大量擁有的傳統文化,卻拒絕給予保護,近些年來,發達國家大量無償的利用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稍加改動后便授予知識產權,使發展中國家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作為發展中國家,有必要盡快將傳統文化納入到TRIPS協議保護中,這樣一來不僅可以避免各國的傳統文化被他國不當利用,而且也可以給自己帶來大量的經濟收益。

目前國際上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有兩種意見:第一,建立專門的傳統文化保護制度;第二,修改TRIPS協議的條款適應傳統文化的保護要求。建立專門的傳統文化保護制度不僅周期過長,而且也會造成額外的立法負擔,所以利用現有的TRIPS協議保護傳統文化無疑是目前的最優選擇。并且《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制定也給利用TRIPS協議保護傳統文化開創了成功的先例,因此,各國完全可以期待在TRIPS協議的框架內解決傳統文化的保護問題。在各國共同努力將傳統文化納入TRIPS框架進行保護的同時,各國應當積極推進保護傳統文化的國內立法,實現傳統文化保護的無縫對接。TRIPS協議只是各成員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它并不限制各成員國制定國內法提高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因此,各成員國完全可以把傳統文化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新的客體,賦予特定國家、地區、民族對于他們共同擁有傳統文化享有權利并允許指明來源,同時應當明確傳統文化的持有者可以成立專門的組織以集體的名義對傳統文化進行保護、利用和收益。在傳統文化的保護過程中,有一些發展中國家已經走在了前列,探索出了一些值得我們借鑒的模式,如印度通過建立數據庫的方式對傳統文化進行保護,這在我國當今社會也不失為一個好的辦法。我國對傳統文化的保護還處于起步階段,在保護傳統文化的過程中,不僅需要盡快制定相關立法,而且需要對現有的傳統文化進行歸納、整理和保護,在避免損失發生的同時盡可能給傳統文化來源地居民帶來利益,促進該地區、民族的文化、生態發展及保護。

【注 釋】

[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inisterial Declaration,Ministerial Conference,Fourth Session,Doha [Z].9-14.November. 2001.

[2] 如我國六味地黃丸的中藥配方被日本企業稍加變動后再申請專利,化身洋中藥,在我國出售,取得了重大的經濟利益;再如我國的傳統節日端午節被韓國申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使得本屬于我國的傳統節日被申報為他國的文化,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

[3] [Canada]Daniel. J. Gervais. Spiritual but not intellectual? The protection of sacred intangible traditional knowledge [J].Cardozo J. of Int’L&Com. Law,Vo1.11,2003.489.

[4] TRIPS.

【參考文獻】

[1] [英]洛克.政府論[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2] 吳漢東.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J].法學研究,2005.3.

[3] 古祖雪.基于TRIPS 框架下保護傳統知識的正當性[J].現代法學,2006.4.

[4] 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知識產權日范文6

【摘 要】知識產權;FRID;物聯網技術

0 引言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F有的食品安全,只有通過互聯網平臺,利用物聯網技術,將食品安全暴露在公眾的監督之下,才能讓不安全的食品遠離人民百姓,才能讓黨和政府真正的實現為人民服務。這都有賴于基于物聯網的信息化技術發展。這也是國際上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模式的發展趨勢。目前,農業部、質檢總局等部委在我國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濟南等城市建立了40多個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試點,開展食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試點示范項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初步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標準和指南。

為使物聯網技術在河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使河南省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能夠得到長期有效的體制機制支持,必須建立健全物聯網技術在河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長效發展機制。

1 建立河南省農業物聯網綜合服務平臺滿足食品溯源服務需求

通過農業物聯網關鍵技術的突破、綜合服務平臺和應用示范工程建設,建成支撐河南省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農業物聯網服務體系:政府快速決策指揮體系,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交易、消費全程供應鏈管理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體系,促進農業信息服務網絡化、農業資源管理數字化、農業生產過程管理精準化、農業裝備智能化,在我省形成農業物聯網應用工程典范,為我省加快發展“兩高一優”農業、建設農業強省、實現農業走在中部崛起前列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農業物聯網綜合服務平臺,充分利用和整合河南省各種農業信息化資源,為政府決策、企業經營管理、基層農業科技人員和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綜合服務。平臺面向農業主管部門、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消費者提供綜合。在監督上,能夠對生產廠家、產品流向準確把握,在產品出現問題時,能快速控制相應同類產品的的鋪貨流向,做出應對措施。

在生產上,能夠對供應商,原料,生產廠家,負責人,產品的形成到最后的產品流向準確把握,一目了然,在產品出現質量時候能快速的定位到產品的每個環節,及時地控制產品的流向。進一步地,企業便可對商品的出庫、入庫、物流等環節通過快速閱讀二維碼實現嚴格監控,并使分銷網絡中的各個業務網點具備了強大的商品核查功能,業務網點可根據需要對商品銷售區域、產品屬性等進行核查和匹配,核查功能具體將通過便攜式二維碼識讀設備來實現。

在商品管理上,生產廠家通過將二維條碼技術與進銷存軟件、企業廣域網絡的結合,便可對商品分銷的全流程實現全面、有效、安全的管理和監控。并進一步得到寶貴的商品倉儲、物流、銷售等數據,為企業總部的經營決策提供寶貴的統計數據。具體的功能將包括分銷區域管理(地區管理、負責人管理)、區域業績管理、個人業績管理、報表管理等。

在商品防偽上,產品使用兩套二維碼,食品溯源二維碼及食品防偽二維碼,食品溯源二維碼可多次掃描,掃描后連接WEB平臺返回食品溯源信息;食品防偽二維碼在商品購買后使用,連接WEB平臺返回食品真偽,掃描一次后失效。

2 加快食品安全領域FRID知識產權關鍵技術研發

2.1 海量數據的后臺管理系統

由于食品行業特性,品牌多、數量大,本管理平臺所需要面對的是千萬級的用戶群體,食品安全信息通過計算機或移動終端的訪問是隨機的?!肮蚕怼笔窍到y的靈魂,這些數據以云的方式存儲和管理,實現各種接入設備與移動通訊網和互聯網相連,實現物聯網絡的構建,物聯網全球還沒有成熟的技術和標準,也沒有一套完整的無線傳感器網絡的安全策略。但在互聯網技術目前已經有很成熟的技術和標準、也有一套完善的安全防護策略。

2.2 海量數據的運算引擎:充分利用云計算檢索平臺的全球社區力量

二維碼快速識技術:因為應用場景的復雜性,移動端必須具備快速的二維碼識別、解析技術,實現二維碼的快速加密解密以及時效性等問題。 食品檢疫信息:食品檢疫機構在給食品做檢疫監測時,采用移動智能終端來采集食品檢疫等信息,并把該數據上傳到中心服務器的數據庫,以此作為食品檢疫的信息追溯源頭。

在加工企業的電腦上登記食品的來源信息,包括:產地、種植戶和食品批號等信息。食品加工品裝箱上有食品加工品的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碼,當零售商進行分銷食品加工品時,利用智能溯源電子稱配置的條碼掃描槍將食品加工品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碼粘貼到包裝袋上。

食品加工前信息登記的具體業務描述:當食品運輸到加工企業時,要進行食品的信息登記,通過加工企業的RFID識讀設備讀取食品種植信息,RFID技術,物聯網中非常重要的技術是RFID電子標簽技術。電子標簽,又稱為射頻標簽、應答器或數據載體;若正確讀取到食品種植信息時,輸入食品檢疫號、選擇食品產地等信息,并把該信息保存到服務中,注意:在保存信息之前,要提示信息是否填寫完整。并生成追溯碼寫入裝箱RFID標簽。天線用于發射和接收射頻信號。

2.3 在操作系統和數據庫市場格局早已確定的情況下,中間件發展尤為重要

物聯網中間件處于物聯網的集成服務器和感知層、傳輸層的嵌入設備中。射頻識別技術有以下特點:

1)數據的讀寫功能

2)電子標簽的小型化和多樣化

3)耐環境性

4)可重復使用

5)穿透性

6)數據的記憶容量大

7)系統的安全性

2.4 食品產品EPC 信息內容設計

食品產品信息可分為固定信息和可變信息兩類。固定信息大部分是與食品產品交易項目相關聯的信息??勺冃畔⑹鞘称樊a品交易項目隨具體單元不同而變化的信息,如:食品產品的有效期、批號、包裝數量等。可變信息只與食品產品項目的具體單元有關。

2.5 食品信息采集子系統

1)在生產食品的源頭,無論是動物飼養過程中吃的飼料信息,還是在植物種植過程中施加的肥料信息,均可以使用RFID電子標簽存儲到食品安全生產數據庫中,以此來作為將來食品安全追溯原始數據。

2)通過嚴格的控制流通過程,運送到消費者手中食品的安全性將會大大提高,因此,無論是在餐桌或是貨架,消費者通過追溯系統既可查到食品的生產日期、原料產地、生產者等詳細生長信息,通過食品安全測評系統對食品進行等級認證,以此就可以確保食品安全。

3)食品變質后,評估系統將實時改變評估結果,提醒消費者慎重購買,并且通知零售商將過期產品撤下貨架。從下往上進行追溯,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在零售銷售點購買的食品發現了安全問題,就可以向上層進行追溯,最終確定問題的所在,這種方法主要用于產品回收或撤銷中。

2.6 食品物流跟蹤子系統

2.7 食品回收物流跟蹤

超市和食品零售企業面對的是最終消費者,當超市里的消費者或售貨員取走貨架上的食品并最終付款時,貨架上的射頻識讀器會通過食品包裝上的EPC,辨認出食品的信息。

2.8 食品物流信息子系統

食品物流信息子系統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為每一食品單體提供身份認證,無論是食品批發企業、食品零售企業、超市還是消費者,都可以從食品物流信息子系統查明他們購入食品的真偽,防止假冒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3 物聯網發展策略

3.1 領導重視

成立主要由企業參與的物聯網產業聯盟,整合資源,密切配合,促進物聯網技術在各行業各企業的應用;設立河南省物聯網專家委員會,依托河南省現有或已引進的科技創新專家資源,搭建河南省物聯網發展咨詢決策智囊團,為全河南省物聯網發展決策咨詢;充分調動各縣區和各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建立工作責任體系,進一步明確物聯網工作職責,舉全河南省之力推進物聯網工作,及時有效地解決專業化園區建設、技術發展、標準制定、應用示范等物聯網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

3.2 產業政策

支持物聯網產業鏈關鍵環節的企業做大做強。鼓勵物聯網企業租用開發區及園區標準廠房用于物聯網重點項目開發建設。

3.3 人才培養和人才吸引政策

加大對物聯網領域重點學科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河南省高等院校開設物聯網相關專業,擴大學位點布局和人才培養規模。建立研發集聚、產業集聚帶動人才集聚的機制。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在促進物聯網發展、推進行業自律以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3.4 開展河南省農業物聯網示范工程

以傳感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農業資源數據庫技術等物聯網技術為支撐,建立智能化果蔬大棚,實時采集溫室(大棚)內的空氣、土壤溫濕度、視頻等數據,實時分析參數并調整溫、濕、光照等環境控制設備,實現環境參數自動調節、信息、病蟲害防控等功能。

3.5 擴大宣傳和交流合作

加強與各有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系,爭取得到國家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關心、指導、認可和支持,創造有利于河南省物聯網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建設物聯網網站,編輯出版物聯網刊物,普及物聯網知識,宣傳物聯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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