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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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條例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經營者的責任

    第四章  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處理程序和時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直接用于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為社會生產、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均應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技術監督、衛生、物價、商品檢驗、文化等部門具體貫徹執行,并支持消費者協會依法履行職責。

    司法機關、新聞輿論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均應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消費者除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定的權利外,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獲得購物或有償服務憑證;

    (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依法請求保護。

    第六條  消費者的義務:

    (一)尊重經營者的勞動,正確使用商品;

    (二)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阻礙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條  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堅持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守法經營。

    第八條  經營者必須嚴格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規定的義務履行。

    第九條  經營者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社會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消費者協會;鄉(鎮)基層單位可以有計劃地組建消費者協會分支機構。

    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是以地方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消費者代表為主體,企業主管部門、新聞輿論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各級消費者協會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營業進行社會監督,指導廣大群眾合理消費。

    第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的職責:

    (一)了解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調查、了解市場情況,向消費者提供信息;

    (三)參與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的檢查監督活動;

    (四)就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查詢并要求及時答復;

    (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和制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關政策、規章、措施;

    (六)組織和指導基層消費者組織開展活動;

    (七)對經營危害消費者安全、身心健康商品的經營者進行披露,協助有關部門制止或者查處其非法行為;

    (八)受理消費糾紛投訴,調解消費爭議,對重大的投訴案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并可公布結果;

    (九)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消費者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起訴;

    (十)與國內外消費者組織建立聯系,交流情況,互轉投訴,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的交往活動。

    第十三條  消費爭議的仲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各項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質量標準的商品;

    (二)生產、銷售明令淘汰、過期失效、霉爛、變質的商品;

    (三)生產、銷售應該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期、有效期、保存期而不標明或標明不實的商品;

    (四)生產、銷售按規定應附文字說明(使用說明書、標簽、線路圖、成分、重量等,用外文說明的應附中文譯文)而不附,或者文字說明內容與商品實際狀況不符的商品;

    (五)生產、銷售按國家規定應當持有生產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的商品;

    (六)銷售應當場測試而不當場測試的商品;

    (七)銷售殘次、處理商品而未聲明;

    (八)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買賣雙方約定對商品實行“三包”而不履行;

    (九)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強行銷售、硬性搭配商品或者強行增加服務項目,敲詐勒索;

    (十)銷售者因自身責任造成損失而轉嫁給消費者;

    (十一)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摻雜使假、計量不足;

    (十二)違反國家和地方物價政策、規定;

    (十三)實際服務與標明的數量、質量、項目、收費標準不符;

    (十四)利用商品廣告弄虛作假,蒙蔽、欺騙消費者;

    (十五)出版、發行、銷售、出租有、丑惡、迷信內容的書畫報刊、音像制品等;

    (十六)其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向受害人賠禮道歉;

    (二)責令對商品進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或服務費用;

    (三)賠償損失;

    (四)罰款;

    (五)沒收非法收入;

    (六)掛牌警告;

    (七)暫停生產、營業,限期整頓;

    (八)吊銷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九)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十六條  經營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單位違反審查規定,經營有虛假情節廣告使消費者受到損害的,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因消費者自身過失造成損失,由消費者本人負責。

    第十九條  消費者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對阻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處理程序和時效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請求保護:

    (一)直接與經營者交涉,說明受害情況,要求修、換、退或者賠償;

    (二)向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衛生、物價、商品檢驗、文化等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

    (三)與經營者協議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來信或者接待之日起十日內答復;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投訴,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處理或調解。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以下時效期限請求保護: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時效的,從其規定;

    (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未明確規定期限的,在一年以內。

    上述時效,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消費者保護條例范文2

大墻內服刑人員的消費權益也能受到充分保護。上海市虹口區消費者協會的最新統計顯示,上海在全國率先成立的“監獄罪犯消費權益保護中心”,1年來為獄內罪犯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近4萬元。 

為保護罪犯消費者的權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和上海市虹口區消協于2002年10月聯合成立了“監獄罪犯消費權益保護中心”,隨后又制訂出臺了《罪犯消費者保護條例》,在全國屬于首創。據介紹,“監獄罪犯消費權益保護中心”的主任由監獄干警擔任,副主任則由服刑罪犯推薦代表擔任。這個中心依法履行與其它社會消費者組織相同的職能,如罪犯的消費權益受到侵害,可以投訴并委托上海市虹口區消協進行調查和調解,接受法律援助。 

1年來,上海市虹口區消協通過贈送維權資料、上門規范指導、開展獄內消費者維權行動和普法授課等多種形式,對獄內服刑人員進行維權指導,增強他們的消費維權意識。據統計,到目前為止,“監獄罪犯消費權益保護中心”共受理獄內罪犯消費者投訴190起,調換商品2500多件,為獄內罪犯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近4萬元。此外,獄內服刑人員還通過“監獄罪犯消費權益保護中心”,向獄內超市經營者提出調低7類商品價格的要求。

消費者保護條例范文3

20xx年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最新消息江蘇廣電總臺新聞廣播記者:

再過幾天就到“3.15”了,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我感覺這幾年我們老百姓(45.290, 0.11, 0.24%)消費的需求正在越來越多元化,從以前單純購買一件商品,到現在購買包括教育、養老等各種服務。我們消費環境也在改變,不只是在實體店里花錢購物,也在網上買買買。但是有一個現象,雖然我們消費升級了,但是虛假廣告、價格欺詐,包括假冒偽劣也在不斷翻新花樣。面對這些新的變化,我們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會采取哪些新的措施?既能夠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夠激發企業的動能,刺激他們提供更加優質的消費服務。謝謝。

張茅:

你提的這個消費問題,確實太重要了?,F在,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達到64%,成為拉動經濟的一個主要動力??傮w來說,由于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總體消費環境雖然存在很多問題,但是通過我們的監控還是向好的趨勢。比如,20xx年大數據分析,對消費環境正評價比20xx年提高了8.5個百分點。消費者認為,在商品服務和消費者保護方面,情況有所改善。比如去年“雙11”,我們通過網絡進行了一些調查,在消費環境方面,比20xx年的評價還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從“雙11”的銷售額來看,去年是1700億,增長速度很快,這也說明大家消費意愿,也說明消費環境向好,否則大家不去消費了。

但是,消費投訴還是大量存在的。大概商品的投訴占到54%左右,服務在46%左右,基本上一半一半。商品多一些,服務投訴在不斷上升。剛才說教育、體育、健身、旅游這些服務,我估計未來的服務可能會超過商品。特別是在農村,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消費投訴比較高的,比如在保健品領域,老年人比較多,在網購領域年輕人比較多,現在學生也都在網購。互聯網大數據顯示,假冒偽劣的投訴占20%,誤導宣傳占15%,被消費者投訴的網店、互聯網交易平臺比例較高。

下一步如何改善消費環境,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這確實是我們的重頭工作,因為關系到13億人。經營者也消費,我們政府部門負責監管的工作人員也是消費者,我認為,保護消費者和激勵企業提供更好的產品和質量,是既有矛盾一面又有相互促進的一面。如果這個企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得好,就能促進它更好的發展。反過來,對企業是不利的。

首先,還是要落實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即將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就是依法依規做好這些工作,加強宣傳培訓,擴大知曉率。我曾經在一個城市抽樣調查消費者遇到侵權以后怎么辦?有70%的人是使用12315投訴,這個比例還不錯。農村可能就不知道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特別是邊遠地區的農民買了假貨,不知道怎么處理。所以,要宣傳、普及、培訓、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我們城里人很多消費者也不知道退貨找誰。

其次,是嚴格依法辦事。比如,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當然有幾種情況,像生鮮的不行,還有定制的西服,也不能退?!毒W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將在今年的“3.15”的時候正式出臺,比如說,開封以后對質量引起變化的這些產品,要嚴格執行。有的企業原來表態挺好,說政府是定的7天,我給10天,要有這種表態,我說大家肯定會積極買你的產品,這就是促進。

另外在消費者投訴比較多的重點領域,要更好的發揮消費者組織的作用。比如剛才說的網絡購物,比如說健康用品、保健用品的老年人、網購的年輕人。大家知道中國消費者協會,人大副委員長張平同志擔任會長,這說明政府是支持的,這是個保護消費者的公益性組織,還有各地的消費者保護的協會和組織。這些年做了一些很有益的工作,比如說消費者體驗式消費,“黃金周”的時候組織一些志愿者去旅游,結果發現有三分之一的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消協組織也跟旅游局通報了,“雙11”的時候也有近三成的企業先提價后降價,說打折多少,其實價格是提起來了。比如,對于三星手機的爆燃事件,還有蘋果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消協都主動約談,促使他們召回產品。不同的國家雖然有不同的技術標準,但對消費者的保護不能是雙重標準。

再比如,最近大家反映比較多的老年代步車,消費者協會就組織了包括大洋、金馬、雷丁這種品牌的碰撞試驗,試驗結果是非常危險的,這也及時向社會公布了。實際上就是你產品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更別說上路之后,制造的交通秩序混亂。所以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非常重要,能夠比較好的聯系消費者,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消費者保護條例范文4

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和經濟組織普遍認識到,金融消費者是金融機構賴以發展的公眾基礎,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教育才能從基礎上降低風險,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世界范圍內,各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從立法、金融體系改革、金融監管體系重塑等角度加強本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打破了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后分業經營的規定,允許金融機構混業經營,這不僅促進了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而且極大的激發了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創新。金融創新帶來市場繁榮的同時,也放大了金融交易的風險。而面對大型金融機構,普通的金融消費者缺乏專業的知識和資金實力,在交易中經常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往往很難識別并且有效規避金融交易風險。危機發生后,美國聯邦儲蓄局(FED)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如向消費者提示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風險,修改消費者保護條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雙循環計息方式;要求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定價通知等。同時,美國政府也積極推進金融消費者保護體制改革,2010年7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監管改革內容,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三個重要方面:一是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擁有制定規則、進行監察、實施罰款等權力,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免受不公平、欺詐性金融交易損害;二是從增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透明度、簡單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方面進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改革;三是加強對投資者保護,促進退休證券投資計劃實施,鼓勵更多儲蓄。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明確規定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負責監管各項金融服務并承擔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但FSA并不直接受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投訴轉給金融機構或“金融舞弊調查專員公署”(FOS)處理。于此同時,為形成對FSA的制衡機制,英國成立了專門受理投訴的獨立機構,即投訴專員辦(OCC),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進一步的保障。此外,英國公平交易局(OFC)也承擔一定的信貸消費者保護的職能。時隔9年后,2010年4月,英國啟動了新一輪的金融監管改革,將金融服務局(FSA)的金融監管職能劃歸英格蘭銀行(BankofEngland),并設立審慎監管局,FSA原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由新設的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承擔,主要職責是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適度保護。2010年6月16日英國政府宣布,將對英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徹底改革,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的權限將被分為三部分:1、負責保護消費者權益;2、負責打擊經濟犯罪;3、現有的監管職能將移交給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2010年7月26日,英國政府公布金融監管結構改革細節,其中英國央行將被賦予更多權力,FSA監管職能將移至英國央行下屬審慎監管局(PRA);將在FSA下設單獨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和一個新的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為適應危機對金融體系帶來的負面影響,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危機發生后,紛紛成立了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如馬來西亞的金融調解局(FMB)、墨西哥的國家保護金融服務者委員會(CONDUSEF)、秘魯的金融督察專員局(FOS)等。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于2012年6月成立了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采取“先調解后仲裁”的方式便捷、有效地解決金融糾紛,其裁決具有法定約束力。2011年6月,臺灣地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明確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專門建立了“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其裁決相當于民事判決,具有法定約束力。

基層央行在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目前,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進,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若不能充分理解“產品說明”或受到金融機構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由于金融消費者的消費標的與一般消費者的消費標的差別顯著,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法直接適用金融消費維權案件?,F有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方面,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經營和金融市場的監管,而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較少涉及。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在一些規范性文件中有所規定,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在仲裁和訴訟中不能直接引用,并且這些文件下發的對象是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很難通過公共渠道知曉,因此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力度有限。金融消費產品具有無形性、不易識別性和高度專業化等特征,普通個人消費者因其專業知識、交易能力等方面的不足,無法全面的知悉和掌握有效的金融產品的相關信息,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等的狀態。金融機構擁有金融產品的定價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是價格接受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未盡責告之消費者該金融產品的風險,只是片面夸大其收益性;并且不能客觀評價客戶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盲目推銷,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履行信息披露等,誤導、誘導、欺詐金融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的權益,使消費者失去了應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造成消費者既得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損失。由于沒有明確界定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發生利益糾紛時的解決途徑,也無明確的司法程序,一旦糾紛發生,如何進行調整,如何處理爭議,由哪個機構處理,處理程序如何等具體問題便成為困擾金融消費者的一個難題,給金融消費維權帶來了較大困難。目前,金融消費者遭遇糾紛時,一般通過雙方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向法院提訟、申請仲裁等幾種方式解決。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為消費者投訴、維權、解決爭議提供的途徑缺乏第三方監督和約束,糾紛解決效率較低,協商解決的結果缺乏強制性,導致爭議難以公平公正解決;就投訴到消費者協會而言,由于消協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知識結構、認識能力等多方面限制,以及金融消費難以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的限制,消費者協會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非常薄弱;投訴到金融監管機構,從現在的情況看,因金融消保部門剛剛成立,尚未形成完備的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和解決糾紛的機制;金融同業協會大都由監管機構授權成立,自治功能不足,獨立性較差,并且尚沒有從同業合作與協調的層面上,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一個有效平臺,也沒有減少和解決金融糾紛的整體制度安排,僅擁有對行業的批評建議權,并無實際處罰的權力,很難發揮出其代表行業利益和監督行業行為的作用;我國的金融消費者在遇到侵權行為時很少采用法院訴訟的形式,其原因在于訴訟時間長、費用高、程序復雜,目前缺乏較為便利、快速的仲裁機制。(四)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與教育缺位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產品與服務層出不窮,與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速度相比,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顯得相對滯后,民眾對金融市場以及金融商品的了解程度較低,風險意識較弱,識別金融詐騙的能力不強,對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別或辨別能力較弱。然而,廣大民眾對參與金融市場的熱情卻很高,曾一度出現了全民皆股現象,并且這種現象在將來還可能相當長的時間內仍會持續下去。由于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資料專業性較強,消費者很難準確理解產品的真實含義。此外,當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面基本上只是針對現實的金融消費者,在教育內容上重知識技能輕權益保護、重市場推介輕風險提示。由此不難得出,全面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在我國已迫在眉睫。

政策建議

消費者保護條例范文5

[關鍵詞] 商品房 消費者 權益

一、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明確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不動產的自然人屬于消費者

從《消法》的條文內容,我們無法確定商品房消費者是否為其保護主體,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中也基本上不適用《消法》來調整商品房買賣關系。實際上,《消法》原本的含義也的確不包括商品房的買賣。民法學家梁慧星教授就曾說過:“消法制定時,所針對的是普通商品市場嚴重存在的假冒偽劣和缺斤短兩的社會問題,所設想的適用范圍的確不包括商品房在內。同時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不包括建筑物,可做參考。”但是當立法者的本意已經不合時宜,落后于社會的發展時,我們必須要結合現實來解釋法律的應有涵義。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產交易市場逐漸發展和完善,商品房消費成為人們生活消費中的重要內容,并且商品房買賣本質上屬于生活消費關系,應當適用《消法》調整。主要理由是:其一,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而進行的消費活動。商品房消費是生活消費的重要內容,人們購買商品房的行為是典型的生活消費行為。其二,提供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商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經營者,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其三,人們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處于弱者的地位,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符合《消法》的價值取向。隨著中國入世后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全球化勢必帶來服務的全球化,只有將更多的服務接受者納入消費者的范疇,才能更有效地推動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使《消法》達到法律保護與時代的同步。商品房消費者保護主體地位的確立,可以從兩方面予以肯定:一是商品房是《消法》中的商品;二是商品房消費者符合《消法》中消費者的法律特征。一般認為消費者的法律特征有四個,即消費性質是生活消費;消費客體是商品或服務;消費方式是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服務;消費主體是自然人。

2.確立消費者隱私權

當今中國社會已進入信息時代,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資料已經成為經營者開發產品、開拓市場首先要了解和掌握的內容,有的經營者甚至利用出售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資料作為營利的手段。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也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因此,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應盡早將隱私權納入消費者權利范圍。目前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88)、《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對隱私權進行了間接保護。兩個司法解釋都規定:公布、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有些地方性條例已將隱私權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予以保護。例如《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經把消費者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給予保護。這部《條例》第29條明文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這是對經營者的義務規定。國家立法機關可以在總結地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隱私權。

二、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

世界各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主要分為契據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和托倫斯登記制度三種類型。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比較接近于德國式登記制度兼托倫斯登記制度模式,但又有自己的特點。我國在制定物權法或者專門的不動產登記法時,有必要加以改善,具體而言,主要需要注意“五個統一”的原則:第一,統一法理依據;第二,統一登記機關;第三,統一登記效力;第四,統一登記程序;第五,統一權屬證書。

就保護商品房消費者權益而言,由于我國存在商品房預售制度,最為迫切的是需要建立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制度。在信用危機的今天,經常發生不守誠實信用,撕毀合同的情形,出現了大量的一房兩賣(甚至數賣)的糾紛。在房地產買賣關系中,買賣合同成立后、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之前,此時的買受人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之外,并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若出賣人“一房二賣”,并同時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則買受人便無法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這種狀況對買受人是顯然不利的。為此,德國民法創立了預備登記制度,即將物權行為履行前形成的債權預先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憑此對抗將來可以出現相同請求權。這一制度后來被瑞士民法和日本民法所繼受。對于建筑商的優先受償權與預購方權益沖突問題,也可以通過實行預備登記制度來規制。在規制該沖突時原則上應貫徹“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以成立時間的先后確定其優先順序,但在預購方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價款時,法律應傾向于保護預購方的權益,即使建筑商的優先受償權成立在先,也應使預購方權益優先于建筑商的優先受償權。為防止房產商一房二賣或數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買受方可向房地產權利登記機構申請進行預告登記,這樣,房產商未經買受方同意,就不能再處分被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因此,房產商便不能再將房屋賣與他人。預告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有利于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平衡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當事人的利益。創設預告登記制度也有利于對經濟上弱者的保護,這符合當今法律注重保護弱者的價值取向。

參考文獻:

消費者保護條例范文6

摘要:消費者的天然弱勢,決定了立法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消費者反悔權是國外立法中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畢之后的一定期限內享有無償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制度對于保障消費關系的公平與合理有著重要的作用,它只適用于特定的消費關系。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借鑒國外消費者反悔權的立法規定,結合我國現實,將其上升為法定權利。

關鍵詞:反悔權 消費者 保護

對于國內的消費者來說,通常所熟知的消費者權利包括:人身財產安全權,商品服務知悉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損害賠償權,結社權,知識了解權,受尊重權以及監督權等九大權利。而反悔權卻是一個陌生的法律概念,它是否是對消費者九大權利的補充呢?[1]

一、 我國法律建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國法律建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必要性

要想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地位,實現真正的平等和公平,需要通過法律制度設計。反悔權制度已經出現,且在現實的營銷過程中很多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但是,無論是法規、條例還是商家的自我承諾都不如法律規定能更加廣泛權威地保護消費者。[2]反悔權制度在我國亟待通過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理由是:相對于實行反悔權制度的經濟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時間還不夠長,因此,市場還不夠成熟,經營者經常利用其與消費者的嚴重信息不對稱欺詐、誤導消費者;而我國的消費者相對也較不成熟,其弱勢地位明顯。反悔權制度可以矯正經營者的不規范的營銷手段,給予消費者傾斜性保護。其次,在實踐中經營者為吸引消費者常打出類似于反悔期制度的無條件退貨承諾的招牌,但不夠規范。反悔權制度的確立一方面以權威性的法律規定為這些行為確定了標準,另一方面也可以打擊那些利用“無條件退貨”等口號誘導消費者的經營者。

(二)我國法律建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可行性。

1.實踐經驗:我國部分經營者無條件退貨的服務承諾。

中國消費者最早接觸反悔權制度是源于世界著名的直銷保健品公司――美國安利公司在 1995 年開拓中國市場時所做出的“無因退貨”的服務承諾,雖然這一承諾在中國大陸由于“水土不服”遭遇到一些尷尬,但是“消費者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的一段時間無條件退貨返款”的這樣一種消費理念已經在中國市場生根。雖然后來不同的經營者做出承諾時都有一定的限定條件,但是這一變化是可喜的,因為這是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和誠信經營者的。部分經營者無條件退貨的承諾的履行,為反悔權制度的設計和實行提供了一些實踐經驗,而消費者也認可了這一制度,懂得利用這一制度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奠定了一定的社會心理基礎。

2.立法經驗:法規中設立反悔權制度的嘗試。

目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都沒有規定反悔權制度,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有一些類似反悔權制度的條款。

我國最早的類似于反悔權制度的條款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規定》第12條:“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一地方性法規首次將反悔權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律的高度。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07年國務院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在 B2B、B2C、上門兜售、直銷、食品流通和特許經營等領域明確規定了反悔權的內容。由此可見,我國在立法上已經開始嘗試建立反悔權法律制度,這些條款為我國將來在法律中規定反悔權制度提供了立法經驗。

二、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具體設計

(一)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范圍。

我國現有交易方式涉及反悔權的有直銷和特許經營領域,地方性立法有電子商務、食品銷售、上門推銷、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等方式。這些交易方式不僅混亂而且有交叉重復的毛病,建議國務院對以下交易方式制定行政法規:第一,制定《遠程交易管理條例》。遠程交易主要包括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廣告銷售、網絡銷售等形式。這些交易都是通過現代通訊手段交換信息訂立合同的,消費者與經營者沒實際接觸,信息嚴重不對稱,因此應歸人反悔權的調整范圍。第二,制定《上門銷售管理條例》。上門銷售是在消費者沒有購買意愿的情況下締結的合同,在能說會道的銷售員的語言攻勢下,合同的成功往往含有誘騙的成分。把這種合同納入調整范圍也是理所當然。上面銷售應包含直銷,因此,《直銷管理條例》可以同時廢止。第三,特殊領域問題。在我國,分時度假是新興產業而且極不規范,應規定的更加嚴格,可以規定在冷靜期不允許經營者接受價款,否則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反悔權行使的方式及期限。

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意思表示應該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經營者提出;或者,消費者也可以采用將所購商品退回的方式來行使反悔權。而且在反悔權意思生效上采用發信主義,最大限度保證消費者的期間利益。[3]

反悔權行使的期限即冷靜期的設置,可以督促消費者盡快做出最后決定,保護交易秩序的穩定性。但是這一期限的設置必須具有合理性,必須給予消費者充足的時間進行考慮和比較,同時還不能影響交易速度和穩定性。在原則上規定一個普遍適用的冷靜期,以消費者能夠發現“消費缺陷”為必要,參考各國立法以7日為限比較合理。[4]同時對于一些較為復雜的商品交易,消費者難以在7日之內知悉其全部性能的,交易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大于7日的冷靜期,但不能約定小于7日的冷靜期,即冷靜期可以經由約定而擴大但不能縮短。冷靜期并非強制要求消費者在這一期限內行使反悔權,只是消費者若要行使此項權利必須在這個期限范圍內。如果冷靜期已開始但尚未經過,消費者已經同意履行該消費合同,那么可以視為消費者自愿終止冷靜期,放棄行使反悔權。

(三)反悔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消費者行使反悔權可以將雙方的法律關系恢復到和合同簽訂前的狀態,消費者將已經取得的商品返還給經營者,經營者則將消費者支付的款項原數退回。商品的退貨方式可以由雙方約定,若無約定,消費者可以選擇自行上門退回或郵寄退回,若無法退回可以要求經營者上門取回,在經營者取回之前消費者有留置的權利和合理保管的義務,但是經營者不履行取回義務超過一定的合理期限之后消費者保管義務變為有償。[5]在整個退貨過程中,由經營者承擔運輸過程中的一切風險,對于運輸費用應該允許雙方在合同訂立之時進行約定,若無約定,則推定由經營者負擔。如果商品并非完好而且損耗是由于消費者的過錯造成的,消費者需要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價值補償責任;如果商品已被消費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而且使商品的價值因此而顯著減少的,消費者不再享有反悔權。(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參考文獻:

[1]金勵.消費者商品交易反悔權之研究[J].重慶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1)

[2]張嚴方:《消費者保護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303頁.

[3]董新凱,夏瑜.冷卻期制度與消費者權益保護[J].河北法學,2005(5):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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