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體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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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體制

審計體制范文1

環境審計是對經濟活動出現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環境的公共品特性使得許多國家越來越關注環境問題并逐步參與環境審計。我國的環境審計始于20世紀80年代,經過二十多年環境審計的發展,我國的環境審計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1.1環境審計范圍

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主要是由政府審計,主要對環境資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使用效率進行審計,其審計重點是對環境收費的績效審計和重點工程的專項環境審計。事實上環境系統的開發性特點與現今的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擴大了環境審計范圍,具體表現為環境保護法規的執行、環保機構的設置、環保資金的使用、環保措施的有效及環境風險的評估等。而我國環境審計范圍局限于專項和合規方面即對環保資金使用和企業對環保法規的執行方面,對于環保機構設置、環保措施有效性和環境風險評估方面并未深入,這影響到環境審計的質量和效果,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1.2環境審計主體

政府審計機關的行政關系和多重身份并不利于環境審計的開展,且審計結果的公眾信賴程度偏低。首先,審計主體的獨立性不確定。政府審計機構是國家政府行政機構的一個派出機關,其與環保機構一樣隸屬于政府,在對環保機構與國有企業時難以作為獨立主體實施審計。其次,政府審計機關的多重身份。政府審計機關既要制定是審計規則,同時又要開展具體的審計業務的,并要對審計結果進行監督。審計機關的多重身份不利于環境審計質量的提高。在政府環境審計活動中,獨立性的不確定以及多身份就難以保證審計結果的公允、公開和公正,其審計的效果差。

1.3環境審計質量

經過實地調研,我們發現環境審計質量不高是除環境審計范圍不確定和環境審計主體單一外一個主要問題。由于資源環境審計涉及領域寬且專業性極強。就被審計對象涉及的具體的資源環境業務領域專業性很強,而政府審計人員主要以財務、會計等經濟管理專業居多,過強的專業性對于審計人員有極高的專業門檻,其審計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2.環境審計聯動機制

就本質上講,環境審計是是一種新興領域的審計業務,其審計對象為企業和政府的環境行為。從西方國家環境審計的實踐來看,社會審計在環境審計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是提高審計質量的可行途徑。

2.1審計聯動

審計聯動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審計主體通過人員互聘、資源共享和項目合作等方式,實現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優化整合,以達到共同提升審計質量的目標。審計聯動是各審計組織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開展的,是各審計組織提高業務水平和審計能力的一個重要渠道。在我國環境審計迅速發展的今天,作為環境審計主體的政府審計機關雖承擔大量的環境審計活動,其理論和實務能力也得到了不斷的提升,但人員的專業背景與環境審計的專業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引入社會審計和加強內部審計實施審計聯動有利于環境審計的發展。

2.2審計聯動機制

聯動機制是以實現資源共享,通過主體間相互合作、競爭的關系,發揮在實現目標過程中的各種因素作用,以及這些要素如何與聯動的目標相一致。換言之,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是對環境審計聯動在實施過程中具有協調和控制功能的各要素的總稱。以系統理論為指導,建立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注重各主體間整體功能的發揮。

2.3環境審計聯動影響因素

2.3.1環境審計依據

環境審計依據是關于環境審計主體的任職要求、實施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和執行環境審計過程遵循的法規、制度等行為規范。環境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監督活動,進行審計就需要有審計依據。但我國的環境審計依據并不完善,主要在審計主體、法律依據和審計主體責任三個方面。首先,審計主體單一。目前,對于環境審計主體的任職要求主要是以政府審計為基礎,并未能明確社會審計在環境審計的作用。其次,法律依據。盡管我國已在環境保護方面頒布了許多許多法律規章,為我國開展政府環境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我們應該注意,我國的環境法律還不完善,即使是政府環境審計在一般情況下也缺乏審計依據支持,使得審計部門的工作受到限制。再次,審計主體責任?,F有法律未能明確審計機關在環境保護的責任和地位,使得環境審計人員無法完整的履行環境保護的審查管理,不利于環境審計的合法、順利地開展。

2.3.2聯動資源配置聯動制度

聯動資源配置聯動制度應包括聯席制度和審計對象聯動兩部分。聯席制度,一方面是審計部門間聯會制度,另一方面是審計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聯會制度。由于要發揮社會審計在環境審計中的作用,政府要將一些環境審計業務委托給社會審計組織完成,為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政府應建立聯會制度加強雙方溝通并及時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為方便數據獲取和減少審計中的阻礙,審計組織應與審計項目的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有效的協調,以保證審計活動的順利進行。審計對象聯動。由于環境審計本身起源于內部審計,加之各被審計單位的自身信息相對完善,為提高審計效率,可以邀請自身項目以外的同背景單位參與,實地調研同背景單位的情況,獲取相關的對比性資料,為審計項目的開展尋找有效途徑。

3.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構建

3.1以政府審計機關為主導,注冊會計師、環境管理系統審核員參與的政府環境審計工作機制環境審計產生與環境受托責任,要求環境審計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服務。而經濟的快速發展已嚴重破環環境,由環境引發的問題威脅了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受托環境責任已成為政府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蔡春、陳曉媛,2006[5])。在內部環境審計上,隨著企業的綠色競爭戰略、規避環境風險、滿足國際貿易綠色環保的要求等意識的加強,企業的內部環境管理系統審核應得到進一步的加強;而在民間環境審計方面,因而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計量和評價標準等的理論上的難點與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規避,其實務進展預期相對緩慢。因此,構建我國的環境審計體系,應以政府審計為主,整合民間和內部審計資源可以彌補政府審計資源的不足,并提高我國環境審計的質量。如政府可將環境審計的業務委托給注冊會計師或通過環境管理系統審核員(環境審計人員)指導企業進行規劃、合理的內部審計以提高環境審計的效率。

3.2完善支持制度

3.2.1環境審計依據

環境審計依據主要包括審計法律依據、是審計主體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前兩個內容主要可以通過環境審計準則體現。因此,完善環境審計依據可以分為環境審計準則和被審計事項的評價標準。環境審計準則。環境審計是審計與諸多學科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審計內容和對象不同于常規審計。同時,搜集和評價環境審計證據所運用的程序和方法應有自己的特點,所以單獨制訂環境審計準則是必要的。就具體內容而言應包括環境審計人員資格條件和環境審計人員行為兩方面。環境審計人員資格條件的要求是為了保證環境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比如應有的道德素質和職業勝任能力。環境審計人員行為則是保證審計質量。審計人員行為的要求可分為項目初始、實施和報告三部分。項目初始階段,制訂計劃、確定某一審計項目的具體內容、編制審計方案等的要求;實施階段,對環境內部控制的了解、測試和評價風險等的要求;報告階段包括報告的編制要求等。被審計事項的評價標準是指被審計單位在各項與環境相關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法律、法規、制度和相關標準。

審計體制范文2

關鍵詞:內部審計體制 獨立性 影響因素

一、引言

內部審計是一項為了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所進行的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采取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IIA 2001)。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管理層次的增加,多元化經營和跨區域的經營,經營業務的復雜化和關系的復雜化,使得內部控制的難度日益增大,如何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中不斷加強內部控制,防患于未然,成為各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得不面臨的課題,其中內部審計由于其在內部控制中獨特的防護作用和建設作用而日益引起眾多公司的關注,內部審計通過監督和評價,確保信息系統的真實、可信、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促進責任部門有效地使用資源、改善公司績效。同時,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在合適的領導體制下,在改善公司治理環境方面有著獨特的作用。內部審計作用如何發揮,能否在公司的日常運行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受到領導體制的制約,不同的領導體制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同,根據內部審計在實務工作的不同隸屬關系,將內部審計體制分為七種:財務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體制、董事長領導體制、審計委員會領導體制、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體制和監事會領導體制。本文從影響不同審計體制的內部影響因素人手,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探討影響內部審計體制選擇的可能原因。

二、文獻綜述

(一)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關系的研究 陳艷利、劉英明(2004)認為內部審計作為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控制作為保證。汪國銀、林鐘高(2005)認為,公司治理是企業運作的基礎,提供了企業內部各項管理活動的環境,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部控制活動的一部分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約。并提出公司治理模式決定內部審計模式,公司治理提供內部審計的動力,決定內部審計主體、內容、工作程序、地位以及最終的內部審計監督的效果。傅妙森等(2006)認為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審計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權力制衡機制并促使其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及其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內部審計;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結構是實施內部審計的制度環境,是促使內部審計有效開展,保證內部審計功能發揮的前提和基礎。耿建新等(2006)通過對滬市2001至2004年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數據,研究了公司治理因素與公司管理因素對是否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影響狀況;同時,還搜集了這些公司上市之后的一些數據,對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上市公司與未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公司在治理效果上是否有差異進行了比較。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單設內審部門對改善公司治理效果有一定的作用,但設立時公司主要還是基于管理層面的考慮,并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王光遠等(2006)以受托責任理論為基礎探討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審計,考察內部審計如何成為其他治理主體所依賴的極具價值的資源,分析理論與實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意在深刻地認識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架構中扮演的角色,有效整合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他認為在本質上,內部審計是確保受托責任履行的一種內部治理機制。

(二)內部審計與產權屬性關系的研究 譚勁松(2003)從民營企業的產權特性的角度探討了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特點。作者認為民營企業在產權上具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前者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清晰;二是委托關系,委托人和人主體明確、委托鏈簡潔、關系簡單。由于我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無意干涉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問題,這使得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具有明顯的內生性。因此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目標比較單一,即為組織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從內部審計的功能上看,民營企業重視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一明晰民營企業內部產權,公平保護全部所有者權益。

(三)內部審計特征方面的研究 劉國常(2008)以中小板上市公司為樣本,對內部審計的規模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分析,主要研究方法是單變量分析和Pearson相關分析,通過分析認為內部審計人數與公司分支數量、外部審計費用顯著正相關,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顯著負相關,與公司資產規模、長期債務比率、每股盈余之間沒有顯著關系。從文獻回顧中可以看出內部審計方面的研究以規范研究為主,實證研究的論文較少,雖然程新生等人的研究雖然涉及到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但不是他們研究的重點,并且是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作為影響企業業績的變量,本文是將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作為因變量,考察影響影響不同內部審計體制選擇的因素。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隨著公司規模擴大、業務范圍擴大、經營活動增多,高管層需要進行授權,這樣在管理層之間就形成了公司內部的委托關系,即高管層作為委托人,將公司的部分資源授權給下級經理人(人),要求其有效利用。當存在委托關系時,就會產生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為了盡可能減輕這類問題對公司的負面影響,委托方(即高管層)就會增強對內部監督控制機制(包括內部審計)的需求。公司規模擴大后,在“股東一經理人’’委托關系中的高管層和內部委托關系中的下級經理人之間進行財富轉移的總量也在增加,因此強化監督機制帶來的效益更明顯。從成本效益的角度考慮,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立與有效運行是一項固定成本,大型公司可以利用規模經濟原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因為隨著規模的擴大單位成本會快速降低,從而使得內部審計的效益顯現。當公司規模日益擴大,子公司數量的增加,公司的組織結構也會發生變化。與小規模的公司相比,大公司的高管層要直接觀察基層經理的行為已經越來越不可行;此外,組織內部指揮鏈拉長,上下級之間信息傳遞的順暢程度會受到影響。為了有效監控下級管理者的行為,確保上情下達的一致性,高管層會增加對監控機制(包括內部審計)的需求。較高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體制能在制度上保證滿足高管層對監控機制的需求?;谝陨戏治?,本文提出以下兩個假設:

假設1:規模越大的企業,所采用的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越高

假設2:子公司越多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高的內部審計體制

最早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是我國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是從內部管理需要和內部控制需要出發的,而是從滿足國家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的需要出發的,是為了彌補當時審計制度恢復國家審計力量的一時不足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對于規定條例的執行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而言,就是從外界強加的一種組織內部的科層設置(譚勁松,2003)。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扮演著兩種角色,一是作為本單位的機構,參與單位的內部管理,扮演內部審計角色,二是接受國家審計的指

導,扮演國家審計基礎的角色(呂金平、杜麗萍,1995)。因此國有企業在內部審計體制的設置和功能的設置上只是迎合國家相關制度,沒有從企業自身需要出發。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民營企業的發展日新月異,民營企業的產權特征與國有企業有著顯著的差異,民營企業的產權特征與國有企業的最大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前者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清晰;二是委托關系,委托人和人主體明確、委托鏈簡潔、關系簡單。由于我國在進行內部審計制度設計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民營企業也不愿涉入民營企業的內部事務,因此民營企業設立內部審計制度是企業自身的一種內在的主動需求。不同產權屬性的企業,內部審計的產生與發展的動因不同,這兩種產權屬性對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的影響有顯著的差異。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國有股比例越高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低的內部審計體制

公司治理層的有效運作需要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促進信息在委托方和方之間傳遞,使得委托方和方的信息不對稱得以減輕甚至消除,減少“逆向選擇”和降低“道德風險”。內部審計固有的職能和近年來職能的拓展為滿足委托方的這種需要創造了條件,一個運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需要內部審計支持,同時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也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條件,公司治理的內在要求決定了,內部審計的負責對象必須是委托方或者代表委托方的相關機構,因此,本文假設:

假設4:公司治理水平越高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高的內部審計體制

(二)樣本選擇本文所選樣本是滬深交易所200家制造業上市公司。樣本通過兩種渠道獲得,一是通過閱讀2008年年報,部分上市公司在年報中的內部控制說明段中披露了該公司內部審計的領導體制,另一部分則是通過電話調查的方式獲得。根據不同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本文將這七種領導體制按其獨立性由低到高排序為:財務部領導體制、總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董事會領導體制、審計委員會領導體制、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領導體制、監事會領導,并賦分為1、2,3,4,5、6,7。本文其他數據采自2008年上市公司的年報,公司規模采用2008年的合并銷售收入;國有股比例選擇2008年底E市公司國有股的持股比例,其中包括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子公司的選擇是依據2008年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衡量是基于關鍵控制人理論的12個指標為依據計算出來的,這12個指標分別是: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控股股東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是否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總經理是否由控股股東產生;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在上市公司領取薪酬;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在2008年內分配過現金股利;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是否設立獨立董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否由一人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在控股股東擔任職務;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度報告是否被注冊會計師出示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上市公司在2008年中是否因信息披露受到滬深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其中公司治理水平在6分以下為差,6~8分之間為良,8分以上為優。

(三)模型建立 為了檢驗上述假設,本文建立如下回歸模型:

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f管理控制變量、產權屬性變量、公司治理變量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在全部200個樣本中,內部審計機構由財務領導的有9家,占4.5%;由總經理領導的有34家,占17%;由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的有5家,占2.5%;由董事會領導的有62家,占31%;由審計委員會領導的有70家,占35%;由董事會和內部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的有16家,占8%,由監事會領導的有4家,占2%。從(表1)可以看出樣本總體的平均獨立性水平不高,方差較小,獨立性水平分布具有向平均值集中的趨勢;子公司數量平均為9.87家,說明樣本總體子公司數量還是比較多的,最大值為84家,最小值為0,同時方差為11922,則說明樣本總體子公司數量分布較為分散;國有股持股比例為0.29,說明樣本總體國有股持股比例不高,同時方差較小,說明樣本總體的分布有集中趨勢;樣本總體的公司治理指數平均為6.78,處于良的水平,說明總體公司治理水平還不高,同時方差為1.5,比較小,說明樣本總體的分布還是比較集中的;樣本總體的企業規模平均數為59.96億元,晟大值與最小值的差較大,同時方差較大,說明企業規模的差異較大。(表2)給出檢驗模型變量的Pearson相關系數矩陣,從相關系數矩陣我們可以看出子公司數量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間是負相關,但不顯著,這與假設2不一致;國有股持股比例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間是負相關,但也不顯著,這與假設3不一致;公司治理指數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新內閣之間是正相關,與假設相一致,但不顯著,公司規模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問顯著正相關,這與假設1一致。其中顯著相關的是公司規模與子公司數量,公司治理指數與國有股持股比例。通過(表1)可以看出變量之間的相關程度不高。

(二)回歸分析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方程的整體擬合優度只有0.033,擬合優度很低,同時方程整體的p值較高,方程整體統計不顯著。說明本文所檢驗模型的變量不能解釋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高低的影響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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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論的建立及分析

1.信息對稱與獨立性。為了將問題論述清楚,在基本理論中筆者只考察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選擇模式,暫時不考察管理當局的“賄賂”行為和外部監督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威懾作用。假設會計師事務所與管理當局之間的信息是完全對稱的,即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的能力是充分的、能完全分辨出財務報告的真假和管理當局的盈余管理行為、能夠完全捕捉到管理當局的機會主義行為。DeAngelo(1981)認識到審計質量可以用發現會計錯弊的概率和報告會計錯弊的概率所組成的聯合概率來衡量,其中發現會計錯弊的概率取決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和努力水平,而報告會計錯弊的概率直接取決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即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管理當局“合謀”,會計師事務所即使發現會計錯弊也會保持緘默,而不會向委托者報告。這就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與管理當局信息完全對稱,而是否向委托者報告錯弊則完全取決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是否被管理當局收買)。

2.努力程度分析。會計師事務所扮演審計委托關系中人的角色,在人行為無法被委托者完全觀察的情況下,人至少會出現降低努力程度的沖動,因為人的努力程度越高,其效用損失和成本付出就越高。但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并非都是不可觀測的,筆者將其努力分為可被委托者觀測到的顯性努力和不可被委托者觀測到的隱性努力。顯性努力包括與委托者接觸、談判簽約、進駐被審計單位、編制審計報告等,這些行動都是外界很容易觀察的;隱性努力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嚴格地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執行審計程序時是否敬業和認真、編寫審計報告是否認真嚴謹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其他人難以觀察到的。可見,激勵機制的著力點理所當然是針對不可觀測的隱性努力水平,因為顯性努力水平可以利用監督手段來觀測,而隱性努力水平無法衡量、觀測。

3.會計師事務所成本和委托方收益分析。一般來說,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程度越高其成本越高,而且隨著努力程度的提高,成本將急劇上升。而委托方收益可按照與會計師事務所努力程度的相關性一分為二,分為固定收益和變動收益。其中,固定收益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審計行為將為委托方帶來如市場猜測的減少、企業對潛在投資者吸引力的增加以及對社會公眾的廣告效應等好處;變動收益是會計師事務所查出的管理者盈余操縱收益,也可視為對管理當局收益的一種“剝奪”,這部分收益將隨著努力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但增速會逐漸減緩。

4.基本理論分析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本文所指的委托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中由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第二,本文假設強制輪換是必要的,而且與現行制度相比,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會因自愿性變更和強制輪換而大大縮短,會計師事務所不會預期到與管理當局的“長期利益”,該“長期利益”將既不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選擇產生干擾,又不會引起管理當局對會計師事務所采用“未來承諾”策略,即不存在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長期續約獎勵。因此,本文設定會計師事務所任期為一期。第三,本文假設非審計業務必然對審計獨立性產生干擾。因此,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同時為一家上市公司既提供審計服務又提供非審計服務,并且提供非審計服務與提供審計服務之間需要一定時間間隔。所以,假設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可以排除非審計業務的影響。

5.均衡努力水平預測。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由于會計師事務所隱性努力水平不可觀測,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委托方的選擇和自身效用最大化來確定自己的努力水平,從而決定了對委托方(審計委員會)的貢獻水平,而這個貢獻水平必然會對委托者的選擇產生約束。這個動態博弈的過程一直持續到均衡狀態。筆者認為,我們追求的審計質量應該就是在均衡狀態下努力水平所對應的審計質量。因為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水平超過均衡努力水平,其單位收益的增加將無法補償成本的增加。因此,我們能做的就是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努力水平不偏離均衡努力水平。隨著委托方激勵程度的增加,會計師事務所會提高自己的努力水平,從而證實了激勵機制的正面效果。它可以通過提高激勵程度來促使會計師事務所的隱性努力水平提高,從而使審計質量得到改善。而且努力水平的提高會帶來更多的可分收益,從而提高委托者和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的效用。

二、對管理當局與會計師事務所合謀的理論分析

由于管理當局和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完全對稱,會計師事務所只要愿意就能充分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職能。而對管理當局來說,這種監督意愿并非好事,他們不會坐視不管,必然會采取行動來盡力消除會計師事務所的這種動機,以遏制外部審計的監督行為。同樣是由于管理當局和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完全對稱,管理當局也清楚地知道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特征,其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必然會將自己的努力程度確定在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的水平。若高于均衡努力水平,則代表著會計師事務所因受成本效益約束而不可能查出管理當局的違規收益,即管理當局能夠得到“固定”違規收益。也就是說,由于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代表的“最高”審計質量還不足以挖掘出全部的管理當局作弊收益,而未挖掘出的部分是因成本約束而遺留給管理當局的作弊收益。這里“固定”是相對的,委托者通過提高激勵程度使均衡努力水平增加,從而減少管理者的“固定”違規收益,同時,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通過其有效的內部管理來降低其執業成本。但是,如果讓會計師事務所把努力程度降低到均衡努力水平以下“,賄賂”就有了其來源,審計質量隨之下降。這說明即使存在激勵機制,管理當局的“賄賂”仍然能夠使會計師事務所失去獨立性,起到對審計質量的“惡意反向”治理作用。合謀分成比例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水平是負相關的,說明合謀對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反向激勵作用。當管理當局拿出更多的經濟利益來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的“不作為”選擇時,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程度將更低。這說明合謀給委托者帶來的是效用損失,且這種損失是一種“雙重效應”引發的結果。由于合謀,委托者必須提高分成比例,從而降低自己享有的份額,其承擔著高昂的激勵成本。同時,合謀又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努力水平下降,使得查出的管理層盈余操縱收益更少了,在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者之間分配的“蛋糕”也變小了。

三、激勵機制與外部監督的作用機理

假設信息不對稱或監督機制的不完善使外部監督只能在一定的概率上發現合謀,并且一旦合謀被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將失去賄賂收益。這里我們分兩種情況來討論:①非轉移支付的外部監督,即發現合謀并剝奪賄賂收益;②轉移支付條件下的外部監督,即發現合謀并將發現的賄賂收益轉移支付給委托方。

1.非轉移支付的外部監督。不存在外部監督時,會計師事務所努力水平保持在合謀時的狀態;當外部監督肯定能查出合謀事件時,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程度會保持在沒有合謀的水平,也就是均衡努力水平。這說明如果外部監督能夠發現全部合謀行為,那么,對外部監督存在的預期會使得管理當局和會計師事務所放棄“合作”策略,合謀根本就不會出現,會計師事務所也會完全獨立。這證明外部監督能夠促使會計師事務所努力水平提高,隨著查出合謀的概率的增大,審計質量也會逐步提高。由于外部懲罰機制的引入,每單位激勵強度的降低,會導致努力水平比合謀時有小幅降低,即外部監督對合謀產生了“糾正”效應;隨著合謀發現概率的增加,這種“糾正”效應越來越強,直至完全抵消合謀的影響,且賄賂對會計師事務所努力的反激勵效應將被外部監督削弱。

2.轉移支付條件下的外部監督?,F在考察將會計師事務所賄賂轉移支付給委托者的情形,轉移支付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委托者激勵成本,筆者將兩者之差稱為“附加效應”。因此,轉移支付的監督機制對合謀的糾正有三重效應:第一,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努力水平,導致會計師事務所貢獻和審計質量提高;第二,剝奪會計師事務所賄賂收益從而降低委托者的激勵成本,產生“基本效應”;第三,通過將賄賂轉移支付給委托者,進一步增加委托者利益,產生“附加效應”。

3.外部監督的局限性。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不做努力往往是會計師事務所的最優選擇,而委托者完全無法獲得變動收益,這證明外部監督機制作用的發揮是以激勵機制的存在為前提的,同時,也說明固定收費制度缺乏效率。姜秀華(1999)也認識到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如果委托者向人支付固定的“信息費用”,就無法獲得人的有效合作。這是因為在委托關系中,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外部監督無法觀測會計師事務所的隱性努力水平,如果只有監督而沒有激勵,則會計師事務所的最優選擇必然是什么也不做。而且與其他委托關系不同的是,在審計的委托關系中,作為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不作為”還可能導致其獲得來自管理當局的“賄賂”作為獎勵,這就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意愿保持最低的隱性努力水平。也許有人要問,那為什么會計師事務所不一開始就選擇不作為以領取管理當局的賄賂呢?這是因為這種選擇的實質就是合謀,有可能被外部監督所察覺,一旦被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將什么也得不到??傊?,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應該是提高努力水平以獲得部分管理當局的作弊收益,至于是否接受賄賂、降低自身努力水平取決于外部監督發現合謀的概率與懲罰合謀的力度??梢?,激勵機制不但能夠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程度,而且還能使外部監督的運行具有現實意義。

四、結論與建議

通過對激勵機制和外部監督的固有功能與局限以及相互作用規律的考察,筆者發現激勵機制和外部監督都是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和審計質量提高的有效手段,兩者功能各異,互為條件,互相補充,缺一不可。因此,對兩種機制的本質進行準確把握,可以提高我國審計服務質量、保證審計人員獨立發表意見,乃至維護整個審計行業的公信力。

第一,本文將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分為顯性努力和隱性努力。由于顯性努力易于觀測,因此,激勵機制的激勵對象應該設定為無法觀測的隱性努力。

第二,無論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喪失其獨立性,激勵機制安排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水平都是正相關的。另外,外部監督的有效性也以激勵機制的存在為前提,所以激勵機制的存在能夠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必須改革當前的審計收費制度,采取固定和變動相結合的收費方式,確保審計收費水平與會計師事務所貢獻保持一致,體現合理的質量差價、人員差價,以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努力水平,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

審計體制范文4

高校二級院系作為高校內部重要的組織機構,是高校人才培養的第一線,科學研究的主陣地,服務社會的先行軍,擔負著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多項職能。隨著高校管理重心逐步下移,二級院系的辦學自主權進一步擴大,擁有了一定的人、財、物管理權,其內部組織機構也在隨之發生變化。在教育部要求高校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大環境下,二級院系內部管理體制和議事決策機制作為高校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方面,也被列為二級院系落實國家、學校政策的一個重要評價指標。如何建立和完善二級院系內部管理體制和議事決策機制,也逐步成為學者們研究的重點。許多學者從多個角度和不同側重點進行研究,并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目前不少學者都在探尋高校校院兩級的管理模式,而作為二級院系最高決策形式的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也被納入到了是否為院系唯一議事決策機制的范疇。如趙帥(2 Ol 3)以F高校為例分析了院系議事決策機制的范圍。黃學鋒和張千千(20l 4)則指出在高校二級院校內部,存在政治、行政、學術和民主四大權力。楊景、李靖和韓光(2014)則從另外的角度,強調了高校二級學院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的重要性,他指出二級教代會制度是加強和改進學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是教職工參與學院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渠道,是發揚民主,堅持群眾路線的重要措施??梢哉f,就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而言,其運行規則與程序在當前很多高校已較為成熟。但體制本身以及新形勢下出現問題也頻頻曝光。如高偉江和毛新華(2 003)較早前就指出高校的決策機制本身不夠完善,缺少制度上的規范,因此在高校管理中必須加強二級管理模式的研究,以加快學校發展中的制度建立。徐文英(2012)認為學院決策權限劃分不清、學院黨政關系不穩定、黨政權力占主導、學術權力邊緣化、決策公共性漠視、普通師生話語權缺失等問題依然存在。商筱輝(20l 3)認為目前二級院系對三重一大事項的內容無明確界定,決策程序尚不規范,對決策程序的執行缺失監督,在實際工作層面很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岳峰(2014)認為傳統認識影響院長(系主任)大權在握的現象非常普遍,使得黨政聯席會議的作用大打折扣。

=、S大學二級院系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審計情況匯總分析

(一)基本背景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強調要規范集體決策程序,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并要求學校應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20l 3年底教育部了《關于做好c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實施工作的通知》,更進一步強調完善高校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還在單位層面內部控制上明確了相關內容和要求,首先就涉及重大經濟事項由集體研究、專家論證、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s大學也下發了《s大學關于加強學院議事決策制度建設的意見》等文件,要求院系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誠然,作為中國高校二級院系的普遍決策機制,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院系各種重大事務的決策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效果以及審計發現的問題卻不容忽視?;诖?,本文將以S大學自2008年以來開展的34個院系、52項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對二級院系重大經濟決策審計情況進行分析,重點關注二級院系在重大決策機構設置、議事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二級院系的內部控制和議事決策機制提出合理的建議,以期規范管理。

(二)審計情況匯總分析

1.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機構設置情況。審計的52個項目中,基本所有院系都成立了黨政聯席會議或是院(系)務會議,作為院內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部分院系還針對自身特色,成立了財務類如財務工作小組、財務領導小組等:其他類如學院采購工作小組:監督類:財務監督工作小組等。

2.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制度建設情況。審計的52個項目中,只有26個制定了院系自身的制度或在內部控制制度中提及重大經濟決策程序。

3.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審計發現問題情況。(1)決策機構設置問題。絕大部分院系內部決策機構設立未發文明確,甚至議事人員范圍都不明確,名字也五花八門,不利于明確責任。(2)政策執行不嚴格或缺乏制度約束。26個項目有制度,但有6個項目發現問題,制度執行不嚴格:而未制定的制度的另外26個項目里10個也存在問題。還存在個別有制度的院系對黨政聯席會議主要任務和主要內容的規定不夠完整等制度本身的缺陷。(3)重大事項的決策未按照相關程序執行,不規范。如重大決策事項未經討論或未保留討論記錄,金額高達百萬元:再如部分會議出席人數不足規定的2/3等;個別院系甚至出現所議事項不符合六項禁令相關規定的情形。(4)會議紀要的記錄不規范。如會議記錄過于簡單,不夠詳盡,或是無法區分屬于哪個小組的會議紀要。(5)會議紀要不完整或未交接,導致審計期間重要的議事記錄丟失。

三、完善二級院系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的思考

通過對S大學52個項目重大經濟決策審計情況的匯總分析,發現目前高校二級院系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仍存在不少問題,且該類問題在其他高校也或多或少以類似的情形出現,這讓不少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思考,該如何完善二級院系的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本文將從學校和院系兩個層面思考,提出完善的建議或措施。

(一)學校層面

1.理論指導和明確方向。從宏觀理論層面來講,高校管理必須在符合管理科學的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加強對二級院系獨特的本質性與規律性的研究,才能在理論上有指導意義。從具體要求層面來說,高校管理理念的提升和權利的下放,更要落實完善二級院系內部管理體制與議事決策機制,從業務層面進行把控。具體操作上,高校應對二級院系重大決策事項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進行規范,明確要求各院系結合學校的總體目標和自身的發展規劃,在議事范圍(做什么)、議事人員(誰來做)、議事程序(怎么做)、監督約束機制(評效果)甚至是機構設立發文、機構命名等方面做出規定,從制度上有依據,流程上約束。

2.積極改革和績效考評。跟隨國家改革的步伐,形勢的變化,已有高校逐步將財權、人事權下放給二級院系,如試點改革實行新機制院系管理。學校應進一步規范院系三重一大的落實情況,提高決策管理水平,做到有監督和有控制。對積極改革的院系,學校層面還應注重對新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效果的評價,可以嘗試納入到二級院系的績效考核指標。

(二)院系層面

1.完善制度,以規范做保障。院系的決策領導班子應提高認識,首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完善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的有關制度。秉承決策有依據,有流程,有記錄,才能有效率地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為其健康發展提供規范的保障。

審計體制范文5

關鍵詞:審計質量;過程控制;權責制度;行為導向

一、審計質量的內涵與特征

關于審計質量的內涵說法不一。第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是產品,應以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來衡量審計質量。如,TitmanandTrueman(1986)主張以注冊會計師提供的信息準確度來定義審計質量;SimmunieandStein(1987)認為,審計報告應包括更為可靠和更少的人為錯報與漏報;Palm,rose(1988)認為審計質量就是沒有重大錯報漏報的概率。DeAngelo(1981)將審計質量表述為審計師發現被審單位會計系統中某一特定違約行為并對已發現的違約行為進行報告或披露的聯合概率。國內學者謝志華(1990)認為,審計結論的質量就是審計質量。第二種觀點認為,審計是一種服務,審計質量是審計整個過程中的優劣程度,主要關注審計過程中行為的完整性,審計報告只是審計過程的結果,審計結果僅是審計報告的一部分。汪軍(2005)認為,審計質量最終是審計師專業勝任能力、職業道德、審計投入和獨立性等的聯合乘積。李金華認為,審計質量是指審計工作水平的高低,審計工作質量是一個總的概念,它要通過整個審計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綜合地反映出來。彭桃英(2005)認為,審計質量是指審計工作及其產品(審計報告)在其各自固有特性上綜合滿足審計信息使用者和社會公眾明確或隱含需要的程度,包括產品質量(報告質量)和工作質量(工作過程質量)。孫寶厚認為,狹義審計質量是審計結論與被審計事項真實情況的吻合程度;廣義審計質量是審計結論與被審計事項真實情況的吻合程度及對審計需求的滿足程度。楊國星(2006)認為,審計質量具有獨立性、公正性、模糊性和綜合性特征。趙勁松(2005)認為,目前理論界對審計質量的理論研究主要針對社會審計。審計質量的特征有兩個:技術性特征和獨立性特征。盧文彬等(2003)認為,審計質量的兩個主要特征是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指注冊會計師發現財務報表中錯誤和問題的能力,而獨立性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報告發現財務報表中問題和缺陷的意愿。莊立、王玉蓉(2008)認為,審計質量就是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服務滿足客戶需要的程度,審計質量具有系統性、統一性和模糊性特點,應將過程與結果結合考慮。房巧玲(2004)認為,造成各利益相關團體對質量認識上的差異乃至混亂的主要原因是:對審計質量的衡量標準缺乏深入的討論和認識,不同利益團體所采用的基于抽象衡量標準之上的現實衡量尺度差異很大,所得出的結論相距甚遠。

第一種觀點具有片面性,本文認同第二種觀點,即審計質量是在一定制度下,依據協議或契約使服務結果達到專業標準并滿足自身價值與實現社會價值需求的程度。其中,專業標準屬審計固有特征的表現;權責與契約是質量評價的制度保障;需求則是使用者服務需求與社會責任需求的導向反映。審計質量具有獨立性、社會責任性與技術性特點,也體現出市場化、地域化和專業化特點。

二、我國審計質量的相關問題

(一)審計市場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丁利群(2003)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種知識型企業,運作上處于發展與探索階段。張存彥等(2006)通過對審計關系的歷史演進過程的分析,指出只有在法律強制階段,資本市場融資占據主要地位,而企業又必須向市場提供審計報告,因此不得不在與審計師的關系上做文章時,審計質量問題才逐漸突顯,最終導致世界范圍的一連串惡性事件。董凡輝(2007)在歸納審計內外影響因素時指出,審計質量低的原因在于缺乏真正的審計需求者,“最終市場需求導致行業作假”。他認為,競爭的加劇使事務所降低審計收費,甚至犧牲審計質量。衡量一個行業的競爭是否有效和有益,往往由消費者根據產品、服務的質量及價格的高低做出判斷,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競爭有其特殊性,消費者不能像對其他行業那樣做出恰當的評價。陳任武、李玲(2008)認為,審計市場結構對審計質量的提高有一定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市場結構具有低集中度特點。余玉苗(2001)發現,我國審計市場集中度不高,有必要在我國構造“寡占型”的上市公司審計市場結構。他認為,我國的審計市場并不是充分競爭的,而是在地方保護主義的作用下被嚴重分割,這種市場格局不利于市場的有效競爭,從而影響審計質量。劉明輝、徐正剛(2005)從資產專用性、產品異質、合約范圍經濟三個角度對其進行探討,認為本土事務所呈現出規模不經濟的狀態。

(二)審計組織結構和權責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黃秋敏(2003)認為,審計關系被扭曲的直接后果表現為審計質量的嚴重下降,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嚴重削弱了審計的功能。張愛俠(2007)認為,企業所有者控制權“缺位”,致使市場并不真正需要高質量的獨立審計。董凡輝(2007)認為,由于我國法人治理結構失衡,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內部人掏錢買審計報告,以應付年檢、貸款、納稅等,而不要求審計質量如何,只要符合他們的利益就可以。王善平(2006)認為,如果讓CPA任意選擇,CPA肯定會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制,但從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考慮,就必須加大對CPA違規處罰的力度,使CPA不敢違規。楊世忠(2008)認為,對審計質量起關鍵作用的是會計規范、董事會建設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唐紅(2006)認為,從事務所的投資人角度看,有限責任制的優點是:投資人的責任有限,股權可以轉讓,易于擴大事務所的規模。從社會的角度看,其最大缺點是CPA的所得收益與所擔責任極不對稱,主張建立無限責任制度下的事務所。

(三)審計行為選擇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張愛俠(2007)認為,由于自身業務水平的限制、工作監控機制尚未建立、審計法律法規等欠缺和審計體制不順,致使審計人員行為選擇不當,使審計意見不能完全真實、客觀、公允的反映審計的結果。陳美玉(2007)認為,從信息不對稱角度分析,由于注冊會計師是否努力工作難以觀察和衡量,因此注冊會計師會產生偷懶行為,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沒有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來進行,減少審計程序與工作量,對財務報表的某些問題檢查不出來,從而導致審計失敗。常成(2008)認為,審計質量取決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兩個方面??傊?,困擾我國審計質量的問題依然集中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和業務能力方面,主要包括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改變審計委托機制、加強監督與法制建設、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完善法規體系和提高審計技術等等。筆者認為,審計質量的評價與控制應建立在動態、全面、有效的基礎之上,改革市場機制、制度安排與行為導向,形成更全面、系統的評價體系。

三、提高審計質量的對策

(一)對審計的過程進行控制

GAAS(公認審計準則)要求事務所構建過程控制體系和正確的審計。Tbomas.C.Wooten(2003)認為,目前許多研究者轉向事務所的專長方面研究、人才的選擇與培訓及其質量的過程控制方面。我國多數理論研究認為,審計質量需要公司治理結構的保障及權責制度安排的限定,即在市場發展既定的情況下,審計質量的提高依賴于注冊會計師對市場信息的了解及權責結構的約束,從而選擇有效實施審計行為的過程。我國研究也開始注重質量過程研究,如責任與道德、質量管理等方面。蘇孜(2008)認為,審計監督內容缺乏前瞻性、審計研究缺乏系統性、監督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等問題嚴重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劉明輝、徐正剛(2005)認為,制約本土大型事務所規模經濟效應發揮的主要原因包括準入管制、價格管制、監管部門的不信任、事務所內部管理混亂及缺乏國際經驗。此外,我國對審計質量研究多注重基礎性研究,如市場建設、規?;l展等,這可能與我國審計市場的發展程度有關,而涉及審計人員與團隊建設、行為實驗研究及責任制度約束合理性的深層研究等并不多見。徐慧(2008)、毛小芳和曹再華(2006)、朱敏(2004)認為,影響事務所的主觀因素包括:審計人員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審計人員對財會知識和法律法規不熟悉、審計方法不當、審計責任感不強等。李冬偉(2003)認為,影響我國審計質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審計人員風險意識不強,缺乏獨立性;處罰過輕;職業道德培訓沒及時跟上等。可見,關注質量控制下審計行為的管理監督是未來研究的重要領域,今后應加強審計行為專業化質量控制、完善評價標準與激勵、深化地域擴張與本土化進程帶來的質量監控建設及審計行為引導的權責建設,提高審計質量內在和外在保障功能。

審計體制范文6

[關鍵詞] 審計獨立性行業組織收費制度行業監管和處罰

獨立性被譽為“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決定著審計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若缺乏獨立性,提供有失真實、公允的審計報告,將會使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做出錯誤的判斷,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提高審計獨立性,對維護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活動的有序進行和穩定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審計獨立性現狀分析

2005年9月28日,審計署了第四號審計結果公告,在其進行抽查的16家會計師事務所中,14家出現問題。其中有37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19份審計報告存在失實或疏漏。擁有專業勝任能力的注冊會計師不僅未能對虛假財務報告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反而難以擺脫與上市公司合謀舞弊的嫌疑,這不僅造成了證券市場的混亂和投資者慘痛的投資損失,而且中國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公正性遭到了質疑,使得中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步入了信譽危機時代。

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和二為一,注冊會計師要對審計付費者進行審計,是我國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審計關系的三方當事人中,由于委托人的缺位而使公司的管理層既是被審計人,又是委托人,正常的審計關系模式發生了變異。面對自己“衣食父母”注冊會計師往往被置于兩難的境地,合法或非法的操縱會計信息行為,審計意見的公正性受到影響。

另外,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乏力、相關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操作性不強, 也是獨立性缺失的一大原因。

二、法國審計運行機制的借鑒意義

法國是出現審計舞弊很少的國家,其審計的質量得到了從政府到企業和投資者的信任,審計管理體制運行的很有效率。法國審計管理體制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色彩,與美英體制相比,審計行業與國家的聯系更緊密,這一點與中國相近。法國審計運行機制有以下特色:

1.行業組織

法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有兩個全國性組織――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注冊審計師協會。實行的是注冊會計師與注冊審計師“兩師”并存的制度。會計服務業務和審計業務各分屬注冊會計師公會和注冊審計師協會監督和管理。執業注冊會計師只能從事記賬、會計咨詢等會計服務業務,而不能從事審計業務,只有執業注冊審計師才能從事審計業務。

2.收費制度

收費制度方面,法國與大多數國家的收費制度不同,實行集中支付與結算。由證監會每年向上市公司預收審計費,最后由證監會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結算,在結算時,證監會可從中直接扣除其違規的罰金。

3.行業監管和處罰

法國審計行業管理由全國審計師協會實行自我監控。安然事件發生后,法國于2003年8月1日頒布了《金融安全法案》,并依據該法成立了審計師高級理事會。其任務一是與法國審計師協會一起負責對職業界進行監管;二是監督審計師遵守職業道德和獨立性。法國對注冊會計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要求得非常嚴格并且具體,審計人員如果違反財經法規及國家法律,會有明確、具體、清晰的處罰措施。

法國審計行業以職業界組織自我監控為主,又帶有相當的司法色彩。對于審計師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既保證了他們執業中的獨立性, 又防止了他們與被審計企業勾結舞弊,有效地保證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和信譽。因此法國的審計模式對正處在轉軌過程中,并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我國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三、提高我國審計獨立性的幾點建議

1.行業組織

我國目前只存在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提供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這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利益沖突。由于顧及巨額的咨詢收入,在財務審計方面自然是“網開一面”。鑒于此,我國的行業設置可做以下調整:

(1)充分考慮審計業務與非審計業務存在的潛在沖突和可能出現的相互影響,將現有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拆分為專門從事審計業務的注冊審計師事務所和從事記賬、會計咨詢等會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這樣一來就避免了“自我復核”風險。

(2)從事審計的人員資格認定

注冊會計師職業在市場經濟中的存在價值有三個核心組成部分: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實施標準化計量規則的能力(即職業中的謹慎)。因此,對只從事記賬、會計咨詢等會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我們可以仍然沿用以前的考試方式,但對于從事審計業務的注冊審計師我們還要考核其自身的道德水平、信用水平??疾炱涫欠窬哂锌陀^、公正的職業道德素養。全球規模最大的國際專業會計師組織ACCA表示“會計執業道德體系將被列入2007年ACCA資格認證的考試大綱”。我國也應加緊制訂相關規則。

2.收費制度

我國目前審計關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委托人虛擬化,委托人的虛擬化使得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合二為一, 審計委托關系也扭曲為注冊會計師接受經營管理者的委托對經營管理者進行審計, 并接受經營管理者支付的審計報酬。從而對審計單位的獨立性產生了巨大影響。

(1)鑒于法國的做法建議將虛擬化的委托人轉化為真實的審計委托人――“審計收費監管委員會”(見下圖)。這個機構的具體工作包括:接受企業委托聘任合適的事務所, 并按照相關主管機關批準的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審計費用和手續費; 聘請適當的事務所并簽定契約、接受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支付審計費用; 將審計報告轉交給企業; 全面協調各相關監管部門工作。這樣, 審計關系主體三方從形式上和實質上都保持了獨立性, 事務所避免了來自被審計單位由于審計收費金額而產生的壓力, 可以有效解決或有收費問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問題研究》課題組,2005)。

(2)在收費標準上,可實行雙軌定價政策,即事務所的收費標準與上市公司的付費標準相分離。對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應體現信譽機制的作用,信譽高的事務所享受高收費,信譽低的師事務所只能獲得低收費。對上市公司的付費標準采取統一定價。同時考慮借鑒國際慣例, 以審計工作小時為基本依據來制定全國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 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具體情況,事先預測出工作量和不同級別審計人員的配備需要, 并根據不同級別人員的小時收費標準, 來決定最終的審計費用。

3.行業監管和處罰

目前我國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管的政府部門有財政、部門和證券主管部門。為使政府監管部門充分履行其職責,應借鑒法國審計體制,改變監管職能交叉狀況,將審計行業的監管權集中于一個部門,以此來提高監管效率。一方面要制定或修訂法律、政令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師的職業行為,另一方面要不斷修正和完善自律化管理的規則和方式,進一步提高自我監管的效率。為檢查審計業務質量、監督會員遵守職業規則的情況,制定一套較完整的辦事程序,以維護行業的良好信譽和形象。

行業處罰方面,我國對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相關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操作性不強。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中對注冊會計師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審計實務中, 由于法律責任缺乏具體界定的依據、主體法律規定不明確、訴訟起點太高、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處罰避重就輕等原因而導致了審計人員沒有承擔法律規定的應承擔的責任。這降低了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與獲取審計費用相關的審計風險,即審計人員審計收費的法定權利和其承擔的風險不對等。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市場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權利, 而不承擔與之對應的完全的法律責任。

因此我國可借鑒法國的做法,將法律法規制定得更加清楚具體,而不僅僅只給定一個大方向。只有越具體才越有約束力。在中國現行體制下需要較多的具體規定, 一般性的法律道德準則有可能被空洞和表面化。

通過上述三項措施,我國審計獨立性問題將會得道有效的解決。

首先,同時設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審計師事務所及審計收費監督委員會的設置,解決了審計機構的財務獨立性問題。一方面,長期困擾獨立性問題的委托方(即付費方)與被審計單位合一的問題得以解決;另一方面,審計機構剔除了非審計業務,同時又有標準且詳實的收費標準可以依據。審計機構在財務上不用受制于被審計單位,這樣一來就可以獨立的進行審計,發表客觀、公允的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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