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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全文及譯文范文1
【關鍵詞】安全網安全性能要求使用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但是建筑行業仍然屬于事故多發行業,特別是高處墜落引發的傷亡事故占建筑行業事故中的比例很大。造成建筑施工中高處墜落傷亡事故的原因一方面是安全網本身質量存在缺陷,不能滿足安全性能要求,另一方面使用不當也是造成此類事故多發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強安全網國家標準的宣貫,加強對安全網生產、流通領域的監管使建筑施工現場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網就顯得尤為重要。從生產到使用環節嚴把產品安全性能質量關,確保安全網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能從源頭提高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高處墜落所帶來的嚴重危害。
一、安全網的種類和防護作用
安全網屬防墜落護具類的勞動防護用品,屬于國家標志化管理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網按功能主要分為3種形式:安全平網、安全立網和密目式安全立網。安全平網的安置平面或平行于水平面,或與水平面成一定夾角,用來防止人員或物的墜落所導致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傷害,安全立網和密目式安全立網的安置面垂直于水平面,用來圍住高空作業面,擋住人或墜落物。密目式安全立網還具有阻擋人員、視線、自然風、飛濺及失控小物體包括作業人員使用的較小工具掉下砸傷人的作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分A級和B級,A級密目式安全立網是存在墜落風險的場所使用,B級密目式安全立網使用在沒有墜落風險或配合安全立網(護欄)完成墜落保護功能的場所。產品分類以字母P代表平網、字母L代表立網,ML代表密目網。
二、安全網的安全性能要求
1、安全平(立)網安全性能
安全平(立)網可采用錦綸、維綸、滌綸或其他材料制成,GB5725-2009《安全網》對安全平(立)網的出廠檢驗要求包括了系繩間距及長度、筋繩間距、繩斷裂強力、耐沖擊性能、標識、節點、網目形狀及邊長、規格尺寸。
GB5725-2009《安全網》對安全平(立)網的安全性能要求主要是對網的斷裂強力和耐沖擊性能要求。
1)網的斷裂強力測試是在萬能拉力機上進行測試,具體測試中采用從樣品網上隨機取下足夠長度的網繩、邊繩、筋繩,按GB/T8834《繩索 有關物理和機械性能的測定》的要求各制成三根試樣進行繩斷裂強力測試。安全平網的邊繩的斷裂強力要求≥7000N;網繩的斷裂強力要求≥3000N;筋繩的斷裂強力要求≤3000N,而對于安全立網的邊繩的斷裂強力要求≥3000N;網繩的斷裂強力要求≥2000N;筋繩的斷裂強力要求≤3000N。上述要求中可看出國家標準對平網的邊繩的斷裂強力要求最高,這是因為邊繩與支撐物經常摩擦,易受磨損,在實際沖擊中,邊繩與網繩所受的沖擊力也是不同的,實驗表明,隨著鋼球或砂包的落入點不同,繩的負荷值也跟著變化,在某種情況下,邊繩上某幾點受力集中,因此,對邊繩就必須有較高的斷裂強力要求,而對筋繩的斷裂強力給出的是上限值,這是因為筋繩的強力過大會使網目的抗力和緩沖性能得不到充分發揮,甚至反而引起傷害事故。
2)耐沖擊性能的測試是采用專用的測試裝置,使測試球從規定的高度自由落入測試網,根據其破壞程度來判斷安全網的耐沖擊性能,這實際是模擬人的墜落。檢測所使用的測試球為直徑為(500±10)mm,質量為(100±1)kg的鋼球。出廠檢驗也可采用底面直徑為(550±10)mm,高度不超過900mm,質量為(120±1)kg的圓柱形砂包進行耐沖擊性能的測試。專用測試裝置為剛性框架,安全網測試框架長6m、寬3m,距地面高度為3m,采用管徑不小于50mm,壁厚不小于3mm的鋼管牢固焊接而成,還要有能將測試重物提升、并在規定的位置釋放使之自由落下的測試吊架,平(立)網的耐沖擊性能測試,沖擊點應為樣品的幾何中心位置。采用釋放測試重物使之自由落下的耐沖擊性能測試,安全平網沖擊高度7m;安全立網為2m,測試結果是網繩、邊繩、系繩不斷裂,測試重物不接觸地面。
此外對安全平(立)單張網要求質量不宜超過15kg,平(立)網上所用的網繩、邊繩、系繩、筋繩均應由不小于3股單繩制成。繩頭部分應經過編花、燎燙等處理,不應散開。安全平網和安全立網分阻燃型和非阻燃型二種,阻燃型安全平(立)網應滿足阻燃性能要求。
2、密目式安全立網的安全性能要求
GB5725-2009《安全網》對密目式安全立網的出廠檢驗要求包括了斷裂強力×斷裂伸長、接縫部位抗拉強力(如有接縫)、梯形法撕裂強力、系繩斷裂強力(如有系繩)、耐貫穿性能、耐沖擊性能、阻燃性能和一般要求。對密目式安全立網的安全性能主要是對網的斷裂強力×斷裂伸長、接縫部位抗拉強力、梯形法撕裂強力、開眼環扣強力、系繩斷裂強力、耐貫穿性能、耐沖擊性能、阻燃性能等。
1)網的斷裂強力×斷裂伸長是在拉力試驗機上測試,A級密目式安全立網的斷裂強力×斷裂伸長不應小于65kN?mm;B級密目式安全立網的斷裂強力×斷裂伸長不應小于50kN?mm。
2)接縫部位抗拉強力是采用從網體接縫處隨機截取寬(50±1)mm、長(300±5)mm的試樣各3條,保證接縫位于試樣中央,將試樣夾持在精度1級的拉力試驗機上測試,如試樣撕裂發生在接縫兩邊10mm范圍內,則判定不合格。
3)同樣在拉力機上對網的梯形法撕裂強力測試,要求長、寬方向的梯形法撕裂強力不應小于對應方向斷裂強力的5%。
4)系繩斷裂強力不應小于2000N。
5)對于密目式安全立網標準中還要求耐貫穿性能測試,測試過程是將試樣在自然狀態下,夾持在(1×1)m的框架內,斜放30°,網邊安裝在上方。距網中心高度1m釋放測試棒。測試棒直徑50mm、質量(5±0.2)kg、端面為測試棒的最小截面且邊角鋒利,圓角小于R1,測試結果網體不應被貫穿或出現明顯損傷,如果測試棒穿過網體或出現測試棒可以穿過的撕裂空洞,則視為測試不合格。
6)密目式安全立網的耐沖擊性采用與安全平(立)網同樣的耐沖擊測試裝置進行測試,但在沖擊高度上A級密目式安全立網的沖擊高度為1.8m; B級密目式安全立網的沖擊高度為1.2m,密目式安全立網沖擊后邊繩不應破斷且網體撕裂形成的孔洞不應大于(200×50)mm。
7)密目式安全立網的阻燃性能是國家標準中要求的必檢項,要求從樣品網上隨機取下長度為(300±5)mm的網繩、邊繩、系繩各5根,按GB/T5455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縱、橫方向的續燃時間及陰燃時間不應大于4s。
三、安全網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安全網》GB5725-2009是在2009年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該標準代替了GB5725-1997《安全網》和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立網》兩項標準。部分建筑企業仍然使用已經作廢的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立網》標準。
2、安全網質量存在的問題較多,企業技術水平差異大,產品性能不穩定。一些生產企業在技術裝備、人員配備、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行業水平參差不齊,產品的質量差異較大,因此,在采購和使用中應注意把好質量關。
安監總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在2012年6月至9月對河北、遼寧等10個省的32家企業生產的安全防護網產品(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抽查中發現對于密目式安全立網主要問題一是部分產品耐沖擊性、耐貫穿性不合格。有些企業對原材料把關不嚴,為降低成本采用回收塑料粒子或加工過程中編織不均勻、有漏針跳針現象、網片目數過低等,產品在突然受力的情況下,容易產生斷裂,造成高處墜落、墜物打擊的傷亡事故。二是部分產品阻燃性能不合格。部分企業對生產工藝把關不嚴,在原料中不添加阻燃劑或阻燃劑添加過少,導致產品不阻燃,遇明火容易引發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為此,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撤銷了18家生產企業不合格產品的安全標志。因此,在產品的使用中一定要購買有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中心批準的具有安標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國家要求安全網生產企業不僅要有必備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還應有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以確保生產的安全網滿足出廠檢驗要求。
3、選擇和使用安全網時應確保產品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網應有標識信息,標識信息應包括:標準號、廠名、廠址、合格證、品名、生產日期、分類標記、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2)平(立)網的網目形狀應為菱形或方形,其網目邊長不應大于8cm。
3)平網寬度不應小于3m,立網寬(高)度不應小于1.2m。平(立)網的規格尺寸與其標稱規格尺寸的允許偏差為±4%。
4)平(立)網的系繩與網體應牢固連接,各系繩沿網邊均勻分布,相鄰兩系繩間距不應大于75cm,系繩長度不小于80cm。當筋繩加長用作系繩時,其系繩部分必須加長,且與邊繩系緊后,再折回邊繩系緊,至少形成雙根。
5)平(立)網如有筋繩,則筋繩分布應合理,平網上兩根相鄰筋繩的距離不應小于30cm。
6)密目式安全立網縫線不應有跳針、漏縫、縫邊應均
勻。
7)每張密目網允許有一個縫接,縫接部位應端正牢固。
8)密目式安全立網網體上不應有斷紗、破洞、變形及有礙使用的編織缺陷。
9)密目網各邊緣部位的開眼環扣應牢固可靠。
10)密目網的寬度應介于(1.2~2)m。長度最低不應小于2m。
11)密目式安全立網開眼環扣孔徑不應小于8mm。
12)密目式安全立網網眼孔徑不應大于12mm。
4、建筑施工中安全網的安裝使用應制定安全網使用安裝規程,正確使用安全網。
1)安裝時,密目網上的每個扣眼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系繩綁在支撐物或架上,應符合打結方便,連接牢固,易于拆卸的原則。
2)使用前應檢查安全網是否有腐蝕及損壞情況。施工中要保證安全網完整無破損、支撐合理,受力均勻,網內不得有雜物。搭接要嚴密牢靠,不得有縫隙,搭設的安全網,不得在施工期間拆移、損壞,必須到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因施工需要暫拆除已架設的安全網時,必須通知、征求搭設單位同意后方可拆除。施工結束必須立即按規定要求由施工單位恢復,并經搭設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密目式安全立網不得作為平網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應具有阻燃性能。
4)B級密目式安全立網必須配合立網或護欄使用才能起到墜落防護作用。
5)應經常清理安全網內的雜物,在網的上方進行焊接作業時,要采取防止焊接火花掉落在網上的措施,網的周圍不要存放化學污染物品。
6)安全網在使用時必須經常檢查,并有跟蹤使用記錄,當網受到較大沖擊時,應及時更換。
7)安全網應由專人保管發放,如暫不使用,應存放在通風、避光、隔熱、無化學品污染的倉庫或專用場所。
8)如安全網的貯存期超過兩年,應按0.2%抽樣,進行耐沖擊性能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中庸全文及譯文范文2
[關鍵詞] 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安全技術管理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55-5200(2014)02-073-03
醫院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為臨床、麻醉、急救、重癥監護等提供便捷、安全的氣體,配合進行及時救治,可挽救患者生命。在救治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窒息患者及心腦血管等疾病時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患者康復,輔助治療時可起到藥物無法替代的作用[1]。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的安全管理是醫院整體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瓶裝氧相比較,液態氧具有方便,安全等優點,因此目前醫院普遍使用液態氧供應系統。對液態氧供應系統的規范管理、合理使用及維護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對可能出現的突況需采取及時有效的應對措施,以建立較為完善的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2]。本文通過對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我市部分醫院的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安全技術進行考察,分析目前醫療機構存在的不足,并針對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報告如下。
1 調查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對我市部分醫院的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安全技術考察,其中三級甲等醫院12所、三級乙等醫院8所、二甲以下10所。所有醫院建立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年限在4至17年不等。參與維護管理的工作人員包括中專、大專及以上學歷。對每個醫院隨機抽取100名使用供氧設備的患者進行調查。參與調查的醫院的維護管理人員在學歷及工作時間以及參與調查的患者性別、學歷、病程等方面均無顯著差異(P>0.05),因此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在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進行不定期調查,各醫院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估:安全配置(包括:醫用中心供氧系統裝備,運輸流程,控制裝置);質量控制(包括中心供氧系統的安裝環境,工藝及技術管理);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的維護及使用(包括:對操作及維護的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及遇到突況的應對能力);進行規范化的管理(包括: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建立完整的監督檢查體制,操作及管理);并調查患者對供氧設備的滿意度。
1.3 統計學處理
數據資料利用SPSS15.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數與計量資料分別采用X2檢驗與t檢驗表示,P
2 調查結果
2.1 結果
本項研究所選的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管理較為完善,但在考察過程中仍存在不足之處。三級甲等醫院患者滿意率,系統維護合格率及規范化管理合格率較三級乙等和其他醫院均具有顯著性差異,P
2.2 調查情況
在對各大醫院的調查過程中普遍看,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的使用,管理及維護相對完善,部分醫院做到定期對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使用、維護、管理人員及相關醫護人員進行培訓考核,配備值班人員,做好交接班記錄并對突況采取積極應對措施。
2.3 存在不足
2.3.1 質量控制 部分醫院條件所限,中心供氧系統場地選擇未達到要求,四周有建筑物或場地不平坦等情況,罐體周圍依然可見易燃性物質,甚至明火。氧氣濃度超過要求的23%,且室內的通風不良,進而導致室內氧氣空度過高的現象。對于管道的鋪設部分醫院未做到橫平豎直。
2.3.2 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的維護及使用 在中心供氧系統的使用及維護過程中未做到及時檢查管道及裝置的氣密性,未做好相關設備檢查維修記錄。部分醫院的護士站并未按照要求安置流量監控的儀器。同時明確規定應有專業的維修使用人員值班管理,以便出現情況時及時維修,部分醫院欠缺值班人員,夜間管理不及時。
2.3.3 規范化的管理 部分醫院未進行及時的工作人員培訓,使用及維護人員并未定期考核,在氧氣裝置瓶上未見明顯標志。
3 對策及建議
隨著醫學的進步和發展,醫療設備在整個治療及康復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對于醫療設備準確有效地使用顯得尤為重要。為患者提供氧氣的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關系著患者生命,其規范合理使用,已經成為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谑胁糠轴t院的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安全技術角度進行考察,發現許多不足之處,較為嚴重的是由于部分醫院條件所限,中心供氧系統場地選擇不達標,四周有建筑物或場地不平坦等情況;在中心供氧系統的使用及維護過程中未做到及時檢查管道及裝置的氣密性,未做好相關的設備檢查維修記錄;同時管理制度不完善也為較明顯問題。
對于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安全技術管理具體規程如下:1.安全配置[3]:其中包括系統配置,運輸流程,控制裝置。系統配置主要包括中心液氧源站,二級穩壓穩流箱,氧氣裝置,氧氣濕化器,減壓裝置,氣體終端等裝置組成,中心液氧源站為整套裝置的核心;運輸流程:液態氧氣經汽化后通過分配器進入各個部門及樓層的主管路,經減壓后,通過管道將氣體運送到病房等;控制裝置:中心站中應包括供氧和備用兩套液氧儲存罐,以保障氧氣可以充分及時供給,并在裝置出現故障時有報警系統進行提示。2.質量控制:其中包括中心供氧系統的安裝環境,工藝及技術管理。中心供氧系統的中心液氧源站應安裝在空曠的場地,四周平坦,室內不可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有的電線,應遠離高壓線,明火,室內通風良好,且室內氧氣含量不宜過高;對工藝及技術的管理,管道、閥門及接口處等應檢查氣密性,以防止漏氣,管道內不可與燃氣、蒸汽等使用相同的管件,管道在鋪設過程中應保證水平或垂直狀態,在穿過障礙物時應使用管套。3. 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的維護及使用[4]:操作及維護的工作人員應了解整個系統的構造和原理,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后才可進行工作,同時應配備值班人員以保障安全運行。液氧系統禁止接觸油脂,避免爆炸,每年應對整個裝置的氣密性,壓力表,閥門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4.進行規范化的管理[5]:以保障設備及氧氣的安全使用,確保患者及醫護人員的安全。醫院應針對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建立完整的監督檢查體制,操作及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操作,采取操作、檢查、監督及交接班制度;對設備采取實時監控,目前可以通過無線通訊方式對設備進行實時監控。相關工作場地需專業人員管理,無關人員不得入內。為保障醫用氧使用的準確,需采取計量管理,對壓力表等計量工具采取定期檢查,并送到相關部門檢測,以保證其準確安全。對于氧氣瓶也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避免暴曬、避免劇烈碰撞。需培養高素質的使用、維護、管理人員,經培訓考核后可以上崗,需熟練掌握正確的操作規程,進行檢查及維護,并對出現的突況,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醫院也需定期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在考察過程中三級甲等醫院患者滿意率,系統維護合格率及規范化管理合格率較三級乙等和二級以下醫院高,提示三級乙等以下醫院在規范化管理方面欠缺較多。
醫院通過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使工作人員操作規范,對設備管理標準化、科學化,以確保氧氣安全合理利用,同時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的科學管理,可以有效提高氧氣利用率,經濟效益也隨之提高。
參 考 文 獻
[1] 劉元明,劉歡.醫用中心供氧保障系統安全技術管理[J].中國醫學裝備.2013,10(7):71-73.
[2] 何子杰.如何加強對中心供氧系統及醫用氧管理的思考[J].醫學裝備.2012,25(7):51.
[3] 王東偉.醫用中心供氧系統及安全管理控制[J].醫療裝備.2012,25(1):50-51.
中庸全文及譯文范文3
關鍵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全面預算管理 問題 建議
自進入新世紀以來,特別是2003年非典以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工作環境等不斷改善,疾病預防控制能力也日益提升。在硬件建設不斷發展的同時,軟件建設似乎稍顯滯后。單從預算管理方面來說,可利用的資源成倍增加,業務種類逐年增多,業務活動更深更廣,這就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本文將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行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的建議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行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性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屬于全額事業單位,肩負著一個地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長期以來,我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費來源主要由本級財政撥款、省級國家級專項經費與非稅收入三部分構成,由于我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在一些欠發達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費緊張,加之近年來國家可能將逐步取消非稅收入途徑,有限的經費來源將進一步縮減,因此強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算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經費十分重要。
全面預算管理的加強能夠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部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目標的完成,能夠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部工作的管理流程更加完善。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加強預算管理,能夠將收入和支出進行合理的分配,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在一定的基礎上加強對各個部門的監督,從而規范各個部門的工作。預算管理制度的加強有助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社會服務的職責進行全面的考核,通過對各部門資金的流動情況和相關業務的考核,對考核結果進行績效考評,總結出業務活動的服務效率和效果,從而更加高效合理地利用相關經費。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全面預算編制不科學
預算編制是預算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預算管理的關鍵環節。目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編制的預算,基本上還是以定額預算加項目預算來編制,部門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多報項目和夸大項目預算。此外,預算編制幾乎成為財務一個部門的工作,業務部門參與度不夠,造成預算與實際支出脫節。再就是財政部門為了強調預算的剛性往往嚴格限制預算的調整,預算一經批準便保持一年不變,與業務工作的變化不相適應。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財政保障力度不夠,大部分業務經費要靠當年實現的非稅收入或者上級下達的各類專項資金來保障。這些都是目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算編制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預算約束軟化
由于對編制預算缺乏科學分析和預算編制失真,無法開展有效的預算控制,使預算流于形式。其一,預算執行力度不足,缺乏約束性。部分工作人員缺乏相應的預算法律意識,將預算視為一個模板,一種形式,在實際工作中重實際輕預算,對預算支出項目、金額進行隨意更改,不按批復下達預算執行,致使預算目標無法實現。其二,預算調整不及時。實際工作中因支出項目的變動而出現資金借用、挪用、混用現象,項目進度難與預算執行進度同步,出現超支、結余和突擊花錢的現象,歸根結底是由于預算約束的軟化。
(三)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健全
目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算管理工作更多的是在關注資金的使用及預算執行情況,缺少對預算執行的科學性、合理性及效果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由于缺乏對績效管理工作的重視,僅僅是強調結果的重要性,往往不能對預算執行的效果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無法給預算編制工作和預算改革提供可靠的參考資料和有益的改進建議,不利于預算管理水平提高和預算管理制度改進。只以結果進行獎勵而忽視了過程,導致部分工作人員為了完成目標忽視預算執行過程的規范性;同時由于績效評價機制的不規范,會使得對人員績效獎勵產生不科學、不合理的地方,使得這種績效機制成為一個空殼。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無法被調動,原本認真工作的人得不到應有的獎勵,久而久之會使得全員缺乏工作的熱情,預算的執行不能真正落到實處。
三、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的建議
針對影響疾控機構運行與發展的諸多現實問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進一步完善全面預算編制方法、強化預算監督力度、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一)完善全面預算編制方法
目前增量預算法、零基預算、滾動預算、彈性預算等是幾種較為常見的預算編制方法,各個方法都有不同的長處和應用范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根據各預算編制方法特點來選擇合適的方法。其中零基預算法憑借其較高的科學性和認可度是一個值得選擇的方法,它能夠將各項任務的重要程度進行劃分,一方面使得資金得到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保證了資金能夠在最需要的工作上發揮更好的作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逐漸改變預算編制的方法,應充分認識目前所使用的定額加項目預算的缺陷,吸收采用相對比較科學合理的零基預算法。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能科室和部門,應該采用零基預算法編制其支出預算,通過對這些職能科室和部門的業務范圍和職責的分析研究,并且對其預算年度內所需經費進行核查,最終確定其預算目標。
(二)強化預算監督,深化全面預算管理
(1)預算編制方面的監控。對于預算編制的監督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預算編制的方法是否符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實際工作情況,方法是否正確、合理;在預算編制的過程中是否覆蓋了所有的層級;編制的報表是否達到平衡,是否出現金額錯誤、不夠詳盡的情況;編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財務情況等。
(2)預算執行方面的監控。對于預算執行的監控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預算收支執行的進度是否與單位的正常工作進度相匹配;是否實現了預期的預算收入目標,是否有未預計的收入進賬;各項花費支出是否有預算,預算支出是否在規定范圍內,有無違規使用預算資金的現象;年終決算報表是否準確無誤,是否完整可靠等。
(3)對預算的差異分析。預算的執行會隨著實際工作任務的變化進行調整,會和原來的預算目標產生偏差,這就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將兩者進行比較,分析造成差異的原因,尋找減少差異的方法,爭取在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制工作中汲取教訓,不斷縮小兩者的差異。
(4)構建預算管理信息系統。造成預算約束軟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合適的全面預算控制手段,因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到全面預算管理監督的實時性、有效性,可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預算信息管理系統,對現有的業務、財務軟件進行整合,構建一套能實時采集全面預算管理系統各項數據的信息管理系統,對預算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發現異常,自動預警,同時對相關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從而大大提高全面預算管理的實時性與有效性。
(三)建立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從各科室、部門的年度預算執行目標和實際情況出發,秉著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建立一套完善的預算考評制度,應包括的考核內容有:各科室、部門預算編制情況是否合理;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預算目標的規定范圍;收入和支出預算的實行情況;各部門人員是否在預算工作方面盡了自己的責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研究制訂應用預算資金評價結果的方案,加強評價機制的約束力,對有關的責任科室、部門進行監督。要使考評工作產生效力,公開、公平、公正的獎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要采用公平、公正、合理的考評方法,對各科室、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并打分,根據得分情況進行相應的獎懲。逐步建立起“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督、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四、結束語
綜上,筆者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從中發現諸多問題,不利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項工作的開展。據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加大全面預算管理力度,及時完善全面預算編制方法,對預算監督力度予以強化,建立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以此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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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全文及譯文范文4
① 等價有償確實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活動的原則之一, 但不能因此將該原則理解為一切民事活動的必要準則。道理很簡單, 民法通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都是商品交換關系(比如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身分關系在本質上不是商品關系)。即使民法通則所調整的商品關系也未必一定必須是實行等價有償原則的關系( 比如基于自愿的贈與關系和無息借貸關系, 基于公法干預的那部分非完全收費的醫療服務關系)。
② 更為重要的是, 就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調整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并不意味著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應當以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是否體現了等價有償為原則, 換言之, 并不意味著賠償額占實際損失額的比例應當與受害人在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中所支付的代價占其所獲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著應當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金額相符即實際賠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是民法通則總則所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在侵權責任關系中適用的結果, 是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民法調整的醫患關系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對醫療服務關系(即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體現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約, 因而醫療服務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貫徹等價有償原則,但是,我們不能以醫療服務關系(盡管是一定范圍內的)的不完全等價有償性為由,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中的適用。
③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 現代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是其權利救濟機能的擴張(往往是通過民事特別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僅作用于傳統的私法關系領域(商品經濟關系,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作用于帶有一定公法性質的社會關系領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關系, 國家與私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權保障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民法是如此,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更應當如此。在損害賠償問題上,不論侵權發生在什么領域, 都應當貫徹反映等價有償要求的實際賠償原則(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另當別論)。
(5) 在支持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反對適用民法通則的議論中,有種似乎與上述可能存在的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誤解有關聯的意見認為,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 醫療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應當與其承擔的付款義務相一致, 付款義務的大小決定了受償權的大小; 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義務應當與其收取醫療費的權利相一致, 收費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賠償義務的大小。否則, 就是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依筆者之見, 這種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論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這種表述本身是否妥當, 這種見解不是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通常大概有幾種的含義, 比如,人們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其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為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權利必須和他所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相對等。這種理解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規定人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都是以這種見解為依據的,那么其中許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數場合, 這種見解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的實際。
② 即使在醫患關系這一特定的法領域, 這種見解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因為按照這種見解的邏輯, 就應當徹底取消我國公共醫療服務行業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應當徹底實行有病無錢莫進來的醫療服務政策。
③ 如果這一見解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法領域真的可以被認為是妥當的話,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賠償標準就應當是醫療費自付率和損害賠償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與損害賠償程度成反比。這么說來, 權利義務一致論絕非是支持適用條例賠償規定的論據, 恰恰相反,它實際上是反對適用條例的論據。
3.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或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判斷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即使能夠成立,也不應當以此為由限制醫療侵權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1)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實認定,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根本不能反映現實情況的多樣性:各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因各自的實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同一醫療機構,對于不同數額的賠償,其償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醫療機構,對于同等數額的賠償,其各自的償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說得再通俗一點, 對于一家實力雄厚的大醫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達百萬元的賠償,也許算不了什么; 而對于窮鄉僻壤的一間連工資也發不出的合作醫療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賠償,也許足以使它關門倒閉。
(2) 即使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一判斷在現實中的特定的某個案件中也許能夠成立,但由于這一判斷的對象只不過是個別事實,該事實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該事實與所謂的醫療福利性一樣,不具有立法事實的性格。所以, 該事實不應當被條例起草者在設計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時作為立法事實加以考慮。如果條例起草者希望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的話, 那么就應當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就此事實因素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條例的限制性賠償標準在具體適用中才可能減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顯的不公正。
(3) 即使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并且相當多數的醫療機構在償付能力上的差異和相當多數的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在量上的差異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條例起草者在設計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可以省去這些差異而把該事實作為立法事實加以一刀切式的考慮, 在立法政策上, 這種考慮也是極不妥當的。
① 醫療事故的被害人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獲得賠償的問題,換言之,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問題, 是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的問題。條例起草者在解決醫療事故當事人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時,當然要對各種各樣的損害作出政策上的評價, 確定什么樣的損害應當賠償, 什么樣的損害不應當賠償, 并在此基礎上規定應當賠償的范圍和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計算標準, 即確定統一的賠償請求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即確定求償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的時候,到底應當考慮什么,不應當考慮什么,到底應當以什么為基準對某項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賠償項目,對某一程度以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進行評價。依筆者之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不應當被作為評價標準或考慮因素之一。條例起草者原本應當區分應當賠償多少和有能力賠償多少這兩個問題,不應當用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這一因素來限制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和數額。 條例起草者的錯誤在于,她把應當性與可能性混為一談,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應當性。按照條例起草者的邏輯, 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考慮到侵害人的償付能力;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賠償問題的民事特別法也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也都沒有考慮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國家賠償法則更是錯誤的,因為她沒有考慮到國家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償付能力(更嚴重的錯誤也許在于,國賠法要國家從國庫中拿錢即拿屬于全體人民的財產來賠償受害的私人);至于破產法則是錯過了頭的,因為它甚至讓資不抵債的企業關門倒閉,讓工人們失業。
② 筆者不知道條例第1條所規定的“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與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有無關系,也不知道條例起草者在設計賠償制度時是否意識到這一立法宗旨。不過人們從答記者問的有關論述中也許可以發現,答記者問似乎把二者聯系在一起,似乎把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理解為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大概在答記者問看來,較之其他侵權領域的賠償義務人,在同等情況下醫療事故機構應當少賠, 少賠是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之所以要賦予醫療機構這樣的權益, 理由之一是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如果筆者的這些推測屬實, 如果條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認為的話, 那么,不僅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 而且條例所規定的“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作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當的。因為這一立法宗旨的意圖之一是要賦予醫療機構這一特定群體少賠的特權.從而明顯地違反了平等原則.
(4) 衛生部之所以把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作為限制賠償的理由之一, 當然不是僅僅為了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部匯報表明, 她顯然是想通過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來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利益。大概在衛生部看來(支持限制賠償政策的許多議論也一樣), 如果不限制賠償而實行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醫療機構就可能會因賠償負擔過重發生運營上的困難甚至倒閉, 原本能夠向廣大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如此, 醫療機構也可能將其因支付賠償金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通過某種方式轉嫁到廣大患者的頭上, 加重廣大患者的就醫負擔。
不過在筆者看來, 盡管這種顧慮本身也許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賠償的方式來回避實際賠償所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實際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賠償并不是不要賠償, 現行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于許多勢單力薄的醫療機構而言, 仍然是難以對應的。一旦發生損害額較高的醫療事故, 這些醫療機構就完全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危機, 更不用說繼續為廣大患者繼續提供原有質量的醫療服務。② 醫療事故機構大概也不會因為少賠幾個錢就放棄轉嫁損失的念頭(如果它想轉嫁的話)。所以, 現行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實際賠償的場合所可能引起的影響廣大患者就醫利益的后果。按照醫療機構償付能力有限論的邏輯, 要避免賠償對醫療機構運營能力和對廣大患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徹底的辦法是完全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4. 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因素也不能成為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理由
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或者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總體上還比較低, 也許誰也不會有異議。但是如果以此為由, 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對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 說條例限制賠償是合理的,人們也許就難以理解了。
所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判斷,當然是就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比較而言的。它不是關于我國國內某一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判斷,并不涉及國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狀況。那么,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樣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還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呢? 毫無疑問,至少就相當一部分地區而言, 答案應當是后者。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之所以強調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其目的顯然是想讓患者們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國的經濟水平還遠遠沒有達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發達國家那樣,老百姓一般能夠付得起相當高額的醫療費,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當高的可期待價值,其生存費用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準; 醫療機構能夠賺取高額的醫療收入因而實力雄厚,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 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被害者那樣,有可能或有“資格”獲得相當高額的賠償金。既然如此, 在我國經濟水平還不高的現在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就不得不對患者群體的對醫療事故賠償的不切實際的過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關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賠償標準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經濟上的價值之間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的問題,本文姑且不加以討論。筆者在此只針對上述以經濟發展水平為理由的賠償限制論談點意見。只要人們承認,在我國相當范圍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在已經相當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極度貧窮的部分農村,不僅兩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掙錢能力、生活費用、包括享受醫療服務在內的消費能力或負擔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壽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經濟價值(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 而且兩地醫療機構的經濟實力也大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答記者問或條例起草者所主張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對于證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沒有關聯性的。因為這一事實認定僅僅是關于整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判斷,而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所適用的對象是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的國內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趪H比較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認定,顯然不能用來作為解決我國這樣一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老百姓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的依據。
5. 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限制賠償規定的實際關系•有關限制性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59]
議論至此,有必要概觀一下上述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第50條)的實際關系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作一簡短的評論。在此先確認一點,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似乎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沒有什么明顯的關系。
(1) 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規定。
如前所述,條例未將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作為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加以列舉。由于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所以條例未列舉這兩個項目意味著條例否定二者是應當賠償的損失。
依筆者之見, 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業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大概成了否定該項損失賠償的事實根據。
將這兩項重要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從我國民事賠償法的現狀來看,可謂條例對賠償范圍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則第119條雖未列舉這兩項損失,但由于該條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確認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解釋將該其納入應當賠償的范圍之內(當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該解釋中關于這兩項損害賠償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衛生部考慮修改辦法之前,承認這兩項賠償的外國的和臺灣的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有關情況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已明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因此,衛生部當然應當知道這些情況。據此筆者推測,衛生部在修改辦法起草條例時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將二者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遺憾的是,衛生部匯報中沒有提及這個重要問題,答記者問對此也沒有直接發表任何意見)。
條例排除對這兩項損失的賠償是完全說不通的。條例既然將非殘疾患者的誤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就應當將殘疾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更應當將死亡患者喪失的收入利益納入賠償范圍。承認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盡情理的。
(2)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
① 關于誤工費賠償數額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規定,大概也與“醫療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考慮有關,也可能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考慮有關。另外,關于陪護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項費用的人數限制大概也是如此?!鞍凑蔗t療事故發生地……計算”之類的規定, 顯然是考慮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一因素,與四項事實根據似乎都沒有關系。
②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實際賠償原則。其中關于誤工費數額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誤工損失通常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誤工損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一事實。既然是要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那么誤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就只能由裁判機關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預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規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說是低標準的限制。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義加低標準主義。人們難以感受到這里體現了充分救濟的民事賠償法的精神。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筆者在此只想提一個問題,那就是衛生部在起草該規定時到底有沒有認真考慮過醫療侵權致人傷殘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筆者從自己所了解的有關情況(包括筆者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深切感到,這種精神損害有時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場合: 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滿懷著期待和信賴將自己或自己最親愛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運托付給了醫院和醫務人員,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醫務人員單純技術上的差錯,而是由于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的明顯的嚴重失職,甚至是放任不管見死不救,導致原本完全能夠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應當發生的嚴重殘疾發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應當得到挽救的生命喪失了)。條例所規定的如此低標準的撫慰金難道能夠撫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親屬嗎?
(3)如前所述,答記者問認為,條例是不可能違反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的;衛生部匯報表示,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筆者的疑問是,在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看來,民法通則的有關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呢?條例對賠償所作的種種限制難道真的可以說是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的嗎?
6. 為了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在制定法上與其限制醫療事故賠償,還不如讓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權的被害者一樣有權按照實際賠償原則獲得完全的賠償。實際賠償制度的適用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應當通過限制賠償,而應當通過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來減輕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賠償不是條例的目的, 而是實現條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的手段。對于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損害賠償的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會不贊成。問題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們應當關心這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從比較政策論的觀點看, 限制賠償這一現行條例采用的手段相對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優越性,是否比較值得(即具有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較為優越的手段可以用來取代限制賠償。以下是筆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須承認,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可能存在兩種不同意義上的關系。其一是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因醫療事故賠償金的支付而惡化,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其二是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質量,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和診療水平因醫療事故賠償而得到提高,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而得到促進。在考察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的關系時,不應當像答記者問和條例起草者那樣,只見前者,無視后者。
② 減輕或回避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種,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國醫療賠償議論中成為熱門話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主張限制賠償的答記者問也非常關注這一制度)。因此, 限制賠償只不過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種選擇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應當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對各種手段作出適當的評價, 選擇效用較大成本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組合。
③ 比較而言, 限制賠償是得不償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較差的(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賠償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是比較差的。限制賠償的特點是醫療機構對超出限定范圍和標準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未超出限定范圍和限定標準的損失仍應賠償。所以,限定賠償制度只能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機構承擔賠償,醫療機構只有在損失超出保險范圍和標準的情況下,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只要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醫療機構就無須賠償,醫療事業因此就不會受到因賠償而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事情總是存在兩個方面。由于限制賠償仍屬事后責任制,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存在花錢賠償的問題。醫療責任保險則屬于事先花錢(支付保險費)回避或減少賠償風險的制度,保險金的支付與是否真的發生醫療事故無關。支付保險金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療責任保險也可能會給醫療事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美國似乎比較嚴重)。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至少在我國的現階段,談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負面作用的問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我國最近才興起的醫療責任保險, 至少在保險費率上還是相當低的(當然, 筆者不排除在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保險費率有可能上漲)[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賠償的成本顯然是比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為代價的。隨著個人化的人權觀念在我國社會的逐步確立,這個代價的性質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卻在客觀上有助于患者獲得應當獲得的賠償,有助于對患者權利的充分救濟(在未加入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發生了損害額高于其償付能力的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完全的實現)。
(2) 這里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情況。① 衛生部匯報表明, 衛生部在選擇限制賠償政策時, 與其在起草辦法時[61]不同,沒有將我國尚未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這一情況作為理由。據此筆者推測, 也許在衛生部看來, 即使我國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大都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 只要我國的醫療事業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業, 我國的經濟水平還不夠高, 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應當堅持實施限制賠償這一特殊政策。② 答記者問雖然特別強調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于解決醫患之間在賠償問題上的矛盾,對于兼顧患者的權益和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但并未主張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來取代現行的限制賠償制度。
在筆者看來, 衛生部匯報之所以會無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具有的雙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權益的切實保障,又有助于減輕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和服務能力的影響, 沒有注意到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盡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賠償制度的重要價值; 答記者問之所以會在論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時也沒有提到該制度所具有這種替代性, 這不僅與二者所強調的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有關, 而且可能與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應當犧牲個人利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1. 關于對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的憂慮
無論是答記者問還是衛生部匯報, 對醫療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錢賠償的欲望, 似乎都很憂慮。她們似乎擔心, 如果不事先明確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明確的限制并明確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患者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就會設法盡量利用實際賠償原則漫天要價,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則的辦法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天價判決就會重現。面對這種憂慮, 筆者的疑問是, 在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看來, 我國醫療事故賠償的水準, 我國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實際價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還是低得不盡情理的? 所謂的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 難道真的已經到了離譜的地步, 并有四處蔓延之勢,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這樣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審理上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
2. 關于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
關于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 長期以來, 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 那就是國窮則人命賤。在這種觀點看來, 中國既然是個人口眾多的窮國, 既然與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國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天壤之別, 那么,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 他們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價值就應當遠遠低于富國老百姓所能期待的價值。如果有人不顧“貧窮”這個國情, 想要提高自己個人的生命健康價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價, 就是無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醫療事故來敲竹杠發橫財。在筆者看來, 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盡管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無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對于我國賠償政策的制定和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卻是非常有害的。作為賠償政策的制定機關和適用機關, 應當警惕和肅清這種觀點的影響, 應當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 反省現行的賠償政策和裁判方針所存在的問題, 探討新的比較好的解決賠償問題的方策。
3. 關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的議論中, 有個聽起來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實際上卻令人難以理解的說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說, 醫療事故賠償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終還是要分攤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條例所規定的較低賠償標準,是可以理解的[62]。筆者的疑問是, ① 按照羊毛論的邏輯, 既然醫療侵權賠償的最終拔毛者不是醫療機構而是廣大患者, 那么, 醫療侵權賠償制度在事實上豈不成了制裁廣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對醫療事故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民事制裁意義的制度? 如果事實確實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醫療侵權賠償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嗎? 我們有什么理由要讓廣大無辜的患者去當醫療事故機構的替罪羊, 為了某個特定受害者的損失而拔毛呢? 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那樣的加重型或嚴格型的民事責任法, 由于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豈不都成了更不盡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論到底有多少事實根據呢? 它能夠確切反映醫療損害賠償金負擔的實際狀況嗎? 它將醫療事故被害患者與廣大患者的利益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 這在事實上難道能夠說得通嗎? 羊毛論應當成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制定依據和醫療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選擇的依據嗎? ③ 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會被羊毛論說服嗎? 她們難道會為了其他患者的就醫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較低的賠償標準嗎? 廣大患者會為了自己的就醫利益而支持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會因此而放棄自己在遭遇醫療事故時請求完全賠償的權利嗎? 即便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她們會贊同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不怕一旦承認了羊毛論, 就等于承認了自己千方百計向廣大患者轉嫁賠償負擔, 因此必將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嗎?
4. 關于分配的公正論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雙贏論也好, 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兼顧論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價值取向, 反對不顧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 只考慮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支持賠償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種觀點叫做“分配的公正”。在這種觀點看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將醫療資源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財富(由國家、社會和醫療機構所投入或創造的,為不特定多數患者所共享的財富)的一部分分配給醫療侵權的特定被害人個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實質上就是在被害人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分配醫療資源這一社會財富的標準。賠償范圍越寬,賠償標準越高,意味著流入被害人個人的口袋里的醫療資源就越多,為廣大患者所共享的醫療資源就越少。如果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不公正的分配。條例限制賠償就是從分配的公正這一觀點出發調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使其比較公正。
筆者承認, 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無論是直接和還是間接的)社會性財富的分配問題的法制度的設計一樣,應當考慮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個相對性的觀念, 利害關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觀,并且可能互相對立,既定的對利害關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觀標準并不存在。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國家投資利益的官方)都不應當把自己認為的公正說成是利害關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筆者之見, 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 與其說是實體問題還不如說是程序問題。法定的分配標準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過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公開并且民主的協商、交涉、表決的方式作出的為判斷標準。
中庸全文及譯文范文5
衛禮賢;典籍翻譯;互文性;《大學》;康德
H335.9A006108
在中國典籍外譯的歷史上,衛禮賢(Richard Wilhelm, 18731930)是個不容忽視的名字。衛氏早年間,以傳教士身份來華,在青島從事傳教、辦學活動;后,與前清遺老交往密切,結交改良派人士;一戰結束后,他退出教會,在德國駐北京公使館任職,一度任教于北京大學,投身于國學熱之中;返回德后,衛氏任法蘭克福大學漢學系教授,主持成立了法蘭克福大學中國學院,為中西交流做出了巨大貢獻。衛氏一生最大的成就,當屬他譯介的“中國哲學及宗教經典系列”。這些譯著以其卓越的翻譯品質,至今暢銷全世界,早已成為漢學家的必備書目。遺憾的是,如今無論在漢學界,還是在翻譯界,有關衛譯本的研究仍舊寥寥無幾。有鑒于這一空白,筆者赴德國,搜集各種文獻,力圖依托真實史料,還原衛氏典籍翻譯的原貌,同時從翻譯學的角度,對衛氏的翻譯思想、理念和方法進行系統的研究。筆者通過研究發現,衛氏典籍翻譯的基本思路,是通過構建經典間的互文關系,架起貫通中西哲學的橋梁。在儒家典籍的翻譯上,主要表現為以康德哲學的要義詮釋儒家學說。本文以衛氏1919/1920年版《大學》譯稿為對象,分析研究衛氏對《大學》首章的翻譯,闡明他“以經釋經,以典釋典”的翻譯理念及手法。本文是筆者初步的研究成果,也是目前為止,國內外首次針對衛譯稿的研究。筆者希望以此為今后的衛譯本研究打下堅實的基礎,開辟出一條可行的途徑,并為典籍翻譯研究提供一種全新的視角。
一、 衛氏《大學》的翻譯情況
就衛氏的《大學》翻譯,就筆者所見,目前保留的手稿、機打稿、譯文、譯著中,至少有七個明顯不同的版本,還不包括重復、修改、引用和節譯,情況非常復雜。譯稿殘缺、遺失、年份不詳等問題,也給文獻整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衛氏于1904年首次刊登《大學》節譯(Die Welt des Ostens, 1904: 3436),該文于次年再度發表。自那之后,衛氏就沒有再公開發表過《大學》譯文,直至1930年《禮記》譯著(Li Gi. Das Buch der Sitten der lteren u. jüngeren Dai. Aufzeichnungen über Kultur und Religion des alten China)問世。本文分析的是衛氏1919/1920年版《大學》譯稿①。這也是衛氏的《大學》首個全譯稿。目前保留有:初稿Die hhere Erziehung、修改稿Die hhere Bildung(1919.1.141920.1.6)、機打稿Die hhere Bildung和講稿Die hhere Erziehung(1919)。根據手稿的情況,可知衛氏初稿,已有三次大的改動,謄抄到修改稿時,與初稿最終譯文,又有很大的出入,隨后修改稿本身,又經歷新一輪修改,機打稿的內容,與修改稿基本一致,不過也有改動,而修改稿之后,也有新的批改,總之前前后后,已經修改過無數次?!洞髮W》講稿的用途,目前尚不明確,但應該不是課堂材料,可能是衛氏講演所用,保留的也是原稿,不過后面內容有缺失。根據初稿可知,衛氏所用底稿為朱熹的《大學章句》,包括《大學》全文及《大學章句序》。書名下方注明“據原傳本”(Nach der ursprünglichen berlieferung)。衛氏這一版譯稿,不但內容最全,修改次數最多,而且有機打稿,可知曾打算出版,雖然未付諸刊印,但許多譯法和注釋都在終版譯文里保留,所以格外重要。以下僅就《大學》首章,依次分析各段譯文,說明衛氏典籍翻譯的基本思路及方法。
徐若楠:構建中西經典之間的互文性
二、 “明明德”與“理知本性”
原文: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
譯文:Die hhere Bildung führt zur Luterung der ursprünglichen guten Anlagen, zur Liebe zur Menschheit und dazu, dass man sich die hchsten Ideale als Ziel setzt.本文所引的譯文,全部是第二稿的最終修改版。
《大學》開宗明義,闡明“大學”的宗旨,即“明明德”、“親民”、“止于至善”,朱熹稱之為“三綱領”。這是《大學》全書的精髓。在這里,衛氏將“明明德”譯作“凈化原初善的秉性”(Luterung der ursprünglichen guten Anlagen)。在第一稿中,曾有過“澄明原初清澈的天生秉性”(Klrung der ursprünglichen klaren angeborenen Anlagen)、“澄明清澈的秉性”(Klrung klarer Anlagen)兩個譯法。無論是哪種表述,意思都是一樣的。衛氏說,所謂秉性或天資(die Anlage),指的就是人的本性(die Natur);因人的本性源自天,清澈而透明,故而稱為“原初善的秉性”。衛氏在初稿中,解釋說:
人的這一天性,是精神的、理知的、理性的,它是神性理性的一部分,因此是純粹而光明的。原文:Die geistige intelligible, vernünftige Natur des Menschen ist, weil Teil der gttlichen Vernunft rein und leuchtend. Eisler 編的《哲學概念詞典》,是最權威的德國哲學概念詞典,也是衛禮賢使用的主要工具書。
這番話完全是康德哲學的表述??档抡軐W的根本,在道德律觀念的確定??档轮v道德律,提出三條原則,即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第一條普遍立法,即要求任何時候,人的意志準則同時應是某一普遍立法的原則。而普遍立法成立的前提,就是假設存在“普遍的神性理性”(die allgemeine gttliche Vernunft)??档陆栌靡幌盗谢浇谈拍?,提出了“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的公設,從而以神學作為其道德哲學的支撐。而康德追求的道德世界,就是一個“超越世俗的、理想的、純粹的理知世界”。
如果某種認識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純粹的思考來獲得,那么就被稱為是“理知的”(intelligibel)。認識的方式“合乎理智和理性”(verstandes, vernunftmig),就叫作“理知”?!袄碇迸c“智識”(intellektuell)不同。人通過理性獲得某種認識,但這個認識本身也在感官可以抵_的范圍內,這叫作“智識”。而當我們認識的對象超出了感官的世界,只能靠理智去想象,這就屬于“理知”了。理知無法被認識,也無法被證明,即使理論上也不可能。理知的功能在于,它可以限制人在運用理性時,僅憑自己的經驗做出主觀臆斷。換言之,理知作為純粹的理性思考本身就是神性的。
衛氏解釋說,人的精神本質,原本純凈無瑕,因在物化過程中,與之相連的心靈和外部世界交織,致使人的本性受到了污染。這個物化的過程,衛氏稱為“empirische Erscheinung”。這是西方哲學的說法,意思是精神實質具體成形為經驗性的事物?!癊rscheinung”指的是“現象”,是與本質相對的哲學范疇。康德說:“自身不屬于現象的,我稱之為是理知的?!保ㄞD引自Eisler, 1910: 589)原文:Ich nenne dasjenige an einem Gegenstande der Sinne, was selbst nicht Erscheinung ist, intelligibel.“empirisch”意思是“經驗的”,是相對于“先驗的”(transzendental)、“超驗的”(transzendent)、“先天的”(a priori)這類范疇而言的。所謂“經驗認識”(empirische Erkenntnis),是指人通過后天的(a posteriori)感性經驗所獲得的認識,與“理知的”認識相對。在康德哲學中,原初的、純粹的理知世界,與后天的、經驗的現象世界,構成了精神世界和物質世界的二元對立。
衛氏說,人的天性是善的,可是現實生活中,卻常見人性之墮落,這個長久以來的謎題,在宋儒那里得到了解答。朱熹提出了著名的心性論。他認為,心只是一心,或覺于欲,或覺于理,故有人心、道心之異。衛氏在1914年《中庸》譯文里,用“期望”(das Wollen)和“應當”(das Sollen)這對康德哲學的范疇翻譯“人心”和“道心”。同樣地,性也有兩類,一為天命之性,一為氣質之性。二者同出于天理,但因“氣質所秉”不同,有“昏明薄厚”之別,故而有所分殊。說:“本然之性,純理也,無差別者也。氣質之性,則因所稟之氣之清濁,而不能元偏?!保?,2010: 91)
朱熹注:
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虛靈不昧,以具眾理而應萬事者也。但為氣稟所拘,人欲所蔽,則有時而昏;然其本體之明,則有未嘗息者。故學者當因其所發而遂明之,以復其初也。
衛氏將“天命之性”、“本然之性”譯作“人的理知本性”(die intelligible Natur des Menschen),將“氣質之性”譯作人的“經驗本性”(die empirische Natur)。這完全是用西方哲學的范疇格義了朱熹理學的范疇。衛氏說,按宋儒的說法,人的理知本性是善的,經驗本性則因人而異,它可能是善的本性,也可能是陰暗的本性,宋儒通過這一區分,解決了人性問題的矛盾。而所謂“明明德”,就是要凈化人的天性,使人脫離經驗本性,重返人的理知本性,這就是教育的作用。衛氏在《教育哲學講義》中寫道:
性之為說,紛無定論……然人之性,純以善惡分別之,似俱不妥。蓋其所謂性者,起點不同,故所謂善惡亦不同。欲之性質,須先明何謂之性。性可分為二種,一即人類公性,一即個人私性。前者為先天的,后者為后天的……教育作用,即俾后天之惡性,入于先天善性之中,即使人情,變作仁性而已。故教育之說,莫善于大學。所謂在明明德者,即是理也。
三、 “新民”與“另更心性”
衛氏說,人皆有善的天性,只因久在塵世,沾染了惡習受到蒙蔽,人必須通過教育,重拾自身純凈的本性。而教育的使命,不僅在教人凈化自己,也在于幫助他人凈化自身。故《大學》云:“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毙l氏在第二稿中,將“親民”譯作“愛人”(die Liebe zu den Menschen),并一直沿用到最終版中。不過,在初稿中,衛氏曾將“親民”譯作“更新他人”(Erneuerung der anderen Menschen)?!坝H民”二字,向來有作“新民”解。朱熹注曰:“程子曰:‘親,當作新?!抡撸锲渑f之謂也,言既自明其明德,又當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舊染之污也?!毙l氏在初稿中亦解釋說:程、朱二人,皆讀“新民”,意思不是“愛人”,而是指“更新人性”。而德語“erneuern”一詞,既有更新的意思,又有修復的意思,所以“更新人性”,也可理解為朱熹的“以復其性”。衛氏在《教育哲學講義》中說:
西洋人性論,約有二元:
一即自猶太教入基督教又入于哲學……猶太教經,謂人為上帝所造,亦為性善;及入世后,為外物所誘,即失本性。教育功作,即復其本性是也……基督絕對提倡性善。性雖不能變化,然必須追其己放之性,使復本原。至后世基教。已失基督本意,久而漸變為性惡之說。非特謂個人性惡,且謂自祖宗傳來,無法挽回:唯信基督,乃能另更心性。此等說法,于西方思想潮流,頗有影響。
衛氏在這里,將“復其本性”的思想,與基督的“另更心性”相提并論。而基督教的善惡說,正是康德道德哲學的根本來源。康德認為,人具有向善的稟賦,可是也有惡的傾向,這傾向不是天生的,不屬于人的本質,但是人的自然本性。關于惡的起源,康德采用了基督教的原罪說??档抡J為,人要救贖自己,就必須棄惡從善,而棄惡從善的前提,就在于“實踐理性”這一道德立法沒有腐敗。所謂重新向善,康德稱之為“重建向善的原初享賦”(轉引自李秋零,1997:31)。這重新向善的稟賦,不是人所建立的,所以也不因人的墮落而喪失。換言之,這善的稟賦乃是神賜的。人唯實行道德律,才配領受神恩。在《大學》講稿中,衛氏說,誠如耶穌所言,縱使人曾經墮落,仍然可以改過自新,重新向善。這正是“新民”二字的真諦。
仍存懷疑者,可再看下面一證。衛氏1904年版《大學》譯文中,將“正心”譯作“die Rechtbeschaffenheit des Herzens”。德語詞“Rechtbeschaffenheit”為基督教神學術語,詞根“Beschaffenheit”是性質、質地之意,詞綴“recht”原是正確、正當、合理之意,又可引申為權利、資格。“Rechtbeschaffenheit”一語雙關,既指人原初的本心之正,又指人有權獲得永生?;浇探塘x認為,人心的基本特性(Grundbeschaffenheit)造就了人的行為。人犯下原罪后,喪失了本心,無法行神的律法,因得不到神的接納,無法獲得永生。但因基督徒的緣故,神對人格外施恩,所謂施恩的意思,不只是說神同情人,還指神放了某樣東西在人里面,進而賦予了人某種特質,使人的神性得到了“更新”。在經院哲學術語中,這叫作“神灌注給人一種恩賜的習性(Habitus),可以譯成‘一種精神稟賦’”(Joest, 1981: 4)。這一灌注通過圣禮完成,主要是受洗。人獲得了新的心質,便可以行神的律法,通過積累功德,使自己有資格領受神恩?,F在就看每個人的表現了。如果能守住“恩賜的天賦”,同時認真加以運用,盡量多積德行善,使其還能更加穩固,那么到最終審判時,神便會準他升天堂。反之,若自甘墮落,戴死罪離世,就將萬劫不復。因此,基督教所謂“gerecht”有兩重含義:一是指人復歸其神性本性;二是指人配受神恩獲得永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衛氏將《大學》所謂“親民”,與基督教所謂“另更心性”相聯系。
衛氏說,各種人性論觀點,中國先哲都有論述,而各家各派,無論是主性善,還是主性惡,皆認同一點,那就是文化教育之必要性。這一是要相信,人能夠改過自新,即在人的本性中,始終有善的天賦,二是要知道,如何能夠改過自新,即如何發掘人善的天賦。而恰恰是在這兩點上,衛氏感@道,中國哲學體現了其偉大之處。
衛氏說,“愛,或者更新,就是幫人凈化他們的天性”。這里有兩點,一是人自身如何行為,二是人在社會中如何行為?!洞髮W》講“明明德”,即謂個人方面,講“親民”,即謂社會方面,足見兩者并重之意。在《教育哲學講義》中,衛氏評價道:
自歷史上觀察教育,約分為兩種:一為偏于社會的,一為偏于個人的……偏于社會的教育者,如柏拉圖(Plato)、菲西(Fichte)、那他不(Natorp)等及中國法家申不害、韓非等皆是也。偏于個人的教育者,如盧梭(Rousseau)、黑巴(Herbart)等及中國楊朱等皆是也。然二上皆執其兩端而言,不適中道,故有兩派意見合而統一者,如高德(Goethe)及中國孔子等皆是也。
衛氏解釋說,無論是個人,還是社會,都要有崇高的理想。理想終歸是理想,永遠不可能達到,但它卻是激勵人的動力,人必須有高遠的目標,才能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而人類的終極的理想,就是至善,是我們奮斗的目標、追求的方向。衛氏說,這種堅定不移的實踐精神,正是中國哲學一以貫之的態度。而至善的理想,是人凈化自身和更新他人的共同標準,也是整個高等教育的最終目標。
另值得注意的是,衛氏雖意在構建中西經典的互文性,卻也留意避免概念的混同。在譯文中,他就有意不用康德的“die hchste Güte”翻譯“至善”,而是意譯為“最高完滿”(die hchste Vollkommenheit),后改為“最高理想”(die hchsten Ideale),把“至善”的涵義上升到更高的層面。 在康德那里,至善理想(Ideale hchste Güte)是“純粹理性最后目的之規定根據”(鄧曉芒,2008:71)。所以在“至善”一詞的翻譯上,衛氏反倒更加謹慎,并不直接制造語義的對等。
四、 “意志形成”
原文: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靜,靜而后能安,安而后能慮,慮而后能得。
譯文:Wenn man sein Ziel kennt, so gibt das Festigkeit des Entschlusses. Ein fester Entschlu allein führt zur Ruhe des Gemüts. Die Ruhe des Gemüts allein führt zum Frieden der Seele. Der Friede der Seele allein ermglicht ernstes und besonnenes Nachdenken. Ernstes und besonnenes Nachdenken allein führt zum Gelingen.
《大學》開篇首句,講教育之要義,在復自己與他人之本性,以求達到最高的完滿。這句承接上文,講人為何要有目標。衛氏說,一切教育之根本,在于意志的形成,而要形成堅定的意志,就必須要有目標,沒有目標,意志就依據心情,起伏不定,有了目標,人就有了追求的方向。衛氏解釋說:方向,使人意志堅定;意志堅定了,心境就會安寧;心境安寧,人方可感到滿足。所以,最重要的是靜,靜下來,一切自然井然有序。安寧帶來沉思,沉思帶來成功。這就是所謂“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靜,靜而后能安,安而后能慮,慮而后能得”。
衛氏將教育的基礎歸納為“意志形成”(Willensbildung)。他解釋說,人有了堅定的意志,才能把持住自己的心,把持住了自己的心,意志反過來也就堅定了。當意志的方向指向探究世界的法則,便會產生敏銳、準確的思想,通過踐行這一思想,原初的善就會得到理解,所以意志形成是一切的基礎?!耙庵拘纬伞币彩强档抡軐W的重要概念??档抡J為,道德律是內化的準則,是自律意志形成的一種準則。衛氏說,自古以來,凡智者談教育,皆認為“堅定的意志和自制的心靈”乃是教育的土壤??档翵為,人天生有善的稟賦,但在后天的生活中,需要通過道德教育,約束自己的動物性,發掘并施展自己的天性,從而形成善良意志。因此,在康德看來,任何一種教育理念或學說,都應該揭示一種教育的理想。衛氏在《教育哲學講義》中,一再重申“教育須有根本主張”。換句話說,教育歸根結底在于意志的形成。衛氏說,人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自己要什么,不懂得運用“期待”(das Wollen)的力量,就永遠為外界所困。因之,衛氏在《教育哲學講義》中說:
懷疑主義,因知識上既無定,行為上亦無準,故有實用主義。所謂實用主義事實上絕無目的,如船在海浪,飄搖無定,但求不沉,無所謂方向也。實則雖暫不沉,終非長久之道。故希臘辯論家,謂“人為萬事之標準”。雖能各自謀幸福,然希臘公共文化,因此壞矣!故大學云:“知止而后有定,……”蓋知止為得之本,即成功之始也。為無行為目的,終于外物役,故康德實踐理性之批評考查行為之本,而自法他行為,Heteronomy推及自法行為Autonomy始得真正自由行為之平。
五、 “意志表達”
原文: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后,則近道矣。
譯文:Jedes Ding hat Stamm und Verzweigungen, jede Handlung Ende und Anfang. Dadurch, da man erkennt, was zuerst und was nachher kommt, nhert man sich dem rechten Weg.
依照衛氏的解釋,上段講“意志形成”,這段講“意志表達”(Willensuerung)。上段最后,講“慮而后能得”,衛氏在初稿中譯作“選對手段,目的方能達成”。原文:Kenntnis der angemessenen Mittel zum Zwecke führt zur hchsten Weisheit.到了這段里,他注解說:現實存在“確定的因果次序”(eine feste Anordnung von Ursachen und Wirkungen),這個次序是單向的,即因包含在果里,所以人的行為,也要有相應的次序,先有開始的基礎(Grundlagen),后有最終的結果(Konsequenzen)。他在1919/1920年版譯稿中,將“本”和“末”分別譯作“根”和“枝干”。他在講義中解釋說,萬事萬物都有根基,此乃先決條件,在此根基上,才生出枝干部分,所以人了解事物,也要抓住事物根本,這里面蘊含著巨大的智慧。衛氏說,人觀察事物,總是先見枝干,絕大多數人,看不到問題的實質,糾纏于細枝末節,最終疲憊不堪,仍然一無所獲,若想抵達事物的根本,光靠觀察是沒用的,還必須通過思考,看透事物的本質,而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其余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人在任何時候都要分清主次先后,這是一切意志表達的基礎。而遵從“確定的因果次序”,就是指人的行為要合乎道德律。衛氏在1904年的譯文中,將“物有本末,事有終始”,譯作“主導人事的,與自然界一樣,是合規則的因果關系”原文:In den menschlichen Angelegenheiten herrscht, ebenso wie in der Natur, ein gesetzmiger Zusammenhang von Ursache und Wirkung.所謂合規則(gesetzmig),即是康德所謂的合道德律。另外,“知所先后,則近道矣”,譯作“要獲得最高的智慧,就要懂得以恰當的手段達成目的”原文:Diese richtige Wahl ermglicht Erreichung des Ziels.。我們知道,康德的道德律,強調的正是“目的必然性”(Notwendigkeit der Zwecke),強調不僅達成的目的應當符合道德律的要求,就連達成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也必須是正當的??档聫睦碚撋?,駁斥了“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觀念,在哲學上具有重大的意義。而衛氏通過翻譯,將“本末”、“始終”、“先后”等儒家哲學的范疇,轉變為了“因和果”、“手段和目的”這類西方哲學范疇,可以說是對《大學》進行了徹底的脈絡化。衛氏在《大學》講義里寫道:
科學的任務,一是要正確地反映世界,反映我們意志表達的任務,二是要找到實踐規范,使意志表達和諧且合規則。在實踐確認過程中,必須也要考慮到,人乃是群居動物,所以必須有實踐規范,讓人們能夠在目的王國中理性地共同生活。原文:Das Ziel der Wissenschaft ist demnach einerseits sich ein richtiges Bild der Welt zu machen, in der unsere Willensuerungen sich abwickeln und andererseits praktische Normen zu finden, damit diese Willensuerungen einstimmig und gesetzmig werden. Bei der praktischen Besttigung ist aber in Betracht zu ziehen, da der Mensch mit anderen Menschen zusammenlebt und da demnach Normen gefunden werden müen für ein vernunftgemes Zusammenleben der Menschen in einem Reich der Zwecke.
六、 “格物致知”與“實踐理性”
原文: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譯文:Da die Alten auf dem ganzen Erdkreis die ursprünglichen guten Anlagen lutern wollten, ordneten sie zuerst ihr Land; um ihr Land zu ordnen, regelten sie zuerst ihr Haus; um ihr Haus zu regeln, veredelten sie erst ihr eigenes Leben; um ihr Leben zu veredeln, strebten sie nach der rechten Gemütsverfassung; um die rechte Gemütsverfassung zu erlangen, strebten sie nach Wahrheit der Gedanken; um wahre Gedanken zu bekommen, strebten sie nach vollkommener Erkenntnis; vollkommene Erkenntnis beruht auf dem Erfassen der Wirklichkeit.
《大W》首章最后一段,衛氏解釋說,按照正確的次序構建人事,乃是一切成功的秘密所在。任何人類活動,皆以世界和平為終極目的,而實現世界和平,當以個人的修養為前提。他解釋說,人先是自外而內,由末逐本,再是由內而外,按照時間順序,逐一實現目標。這是雙向運動,先是自外而內,是抽象歸納法;再是由內而外,從中心向外推展。換句話說,就自然來說,是先有了根基,然后才是枝干;就人為而言,則是先明確了目標,再反推實現的條件。所以人類社會,從家庭到國家,都是有機的組成,家庭次序的建立,以個人教育為基礎,而個人教育的根本,在于健全人格的塑造。在衛氏看來,人格健全完整的人,也就是“理性的人”。他指出,朱熹主張以豐富的理論知識作為正確道德決定的基礎,而王陽明則認為,人只要克服自私,行為自然會合乎道德認識。朱熹注重內心的同時,也注重外部的現實,王陽明則是完全的唯心論,與歌德的觀點如出一轍。衛氏說,在王陽明看來,所謂“格物”不是說,人要從理論上去研究外物,而是說人要在實踐當中,穿透一切自私的遮蔽,直抵人性的核心,直抵“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原文:Erfassen der Wirklichkeit ist für ihn nicht eine theoretische Beschftigung mit den Objekten der Auenwelt, sondern ein praktisches Durchdringen durch alle Hüllen und Hinderungen, die aus dem Egoismus entspringen, zu dem Kern der Natur, der den Menschen im Herzen ist, dem moralischen Gesetz in uns.。他引用王陽明的話說:“理解現實,在于消除一切虛假,使心中的驅動力,只有源于理性者?!痹模篋ie Erfassung der Wirklichkeit besteht darin, da man alles Falsche wegrumt u. dafür sorgt, da man in seinem Herzen nur davon bewegt wird, was der Vernunft entspricht.
衛氏將“格物”譯作“實踐地理解現實”(die praktische Erfassung der Wirklichkeit)。在初稿注釋中,衛氏解釋說,天下根植于國家,國家根植于家庭,家庭根植于個體。個體的主宰是心(Gemüt);主宰內心的,是恒久的意愿(die stetige Willensbereitschaft);誠意的前提,是有充足的知識,這樣才有“合乎理性的行為”(ein vernunftgemes Handeln),而知識的完滿,是通過對現實的理解達成的。在衛氏看來,這一因果關系層層遞進,淋漓盡致地體現了“實踐理性的至上”(das Primat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他解釋說,人的認識有誤,行為必定失當,只有徹底認清現實,人的認識才會完滿,方才能達到“致知”。因此所謂“致知”,衛氏初譯作“尋求理性”(suchen sie ihre Vernunft),終譯作“完全自己的知識”(vollendeten sie ihre Erkenntnis)。衛氏在《教育哲學講義》中寫道:
蓋本身教育,為一切教育之最要者。因恒以有意識的關系,常自督責,故大學特重正心,誠意,致知三步也。本身教育,為一切教育之基礎。
衛氏在《大學》譯稿中,將人的天賦之德詮釋為“理性”,將“知行合一”的境界說成是“以實踐理性為動力”,又將“e矩之道”直接譯作“理性法則”,這里因篇幅有限,無法進一步加以說明,但總而言之,衛氏從康德的實踐理性出發,闡釋《大學》要義的思路清晰無疑。他早在1906年,就在青島講康德時指出,“在康德看來,哲學最重要的使命,就是教人以知識,使人成為人??档略谡軐W領域的努力,就是為了讓人不再沉迷于對外部世界的追求,回歸自我”原文:Die wichtigste Aufgabe sah Kant darin, Menschen zu lehren, was er wissen mu, um Mensch zu sein. Seine Tat auf dem Gebiet der Philosophie ist so, da er die Menschen, die im Streben nach der Auenwelt versunken waren, zurückgeführt hat auf sich selbst.。衛氏說,孔子與康德盡管在時間、空間上都相距甚遠,背景、經歷也大相徑庭,卻恰如孟子所言:“先圣后圣,其揆一也”??梢娝炌鬃优c康德的想法早已有之。而據衛氏自己說,他成立尊孔學社的初衷,亦是思拯救中國文化于危難,“遂決定,通過翻譯、報告和科研著作,推動東西方在精神領域的聯系與合作”。而這一使命的重要工作,就是將康德的著作譯成中文,將中國的經典譯成德文(Wilhelm, 1926: 172) 。原文:Der Gedanke war, dazu beizutragen, da die Schtze der chinesischen Kultur, die damals uerst gefhrdet waren, auf die Zukunft gerettet würden. Anknüpfung und Zusammenarbeit auf geistigem Gebiet zwischen Ost und West sollten durch bersetzungen, Vortrge, wissenschaftliche Verffentlichungen bewirkt werden. Kantsche Schriften wurden ins Chinesische übersetzt, chinesische Klassiker wurden verdeutscht.
本文針對衛氏1919/1920年版《大學》譯稿,通過對《大學》正文首章的分析,說明了衛氏翻譯《大學》的基本思路,是用康德哲學的邏輯來詮釋儒家思想。他通過對儒家學說的“康德化”,意圖構建哲學經典間的互文關系,從而架起貫通中西哲學的橋梁。這種“以經釋經,以典釋典”,是衛氏典籍翻譯的基本理念及方法。但要確定這一點,僅僅依靠衛氏的譯著,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切實掌握真實情況,以手稿、講稿等史料為依據,才能斷定衛氏經典互釋的背后,確實有著對翻譯目的和策略的全盤考慮。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衛氏譯稿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具有重大的學術價值。衛氏的每一版譯稿,都是他后m翻譯的鋪墊,為學者真正了解衛氏的翻譯觀,提供了寶貴的線索和依據。因此,本文首度嘗試譯稿研究,依托從未發掘的史料,探究衛氏的典籍翻譯過程及思路,相信不僅對衛氏翻譯思想研究及中國典籍外譯研究將有所貢獻,也會為海外漢學研究、中西比較哲學等領域帶來有益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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