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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問題的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 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房 房管秩序
一、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性
2007年11月19日由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由此可知,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照顧無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而組織建設的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的住房,其與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具有以下三點特殊性。
一是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組織建設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出售而建設的,商品房的建設者以營利為目的,是一種商人行為。而經濟適用房則是政府組織建設的,其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群體有房居住,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等有關住房制度政策的規定,各級政府在組織建設經濟適用房時,都給予了許多特殊的政策支持,如經濟適用房的用地一般實行無償劃撥。
二是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買賣。商品房是面向社會公開出售的,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而經濟適用房則不能在市場上公開出售。首先,經濟適用房不是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購買的,而是面向特定群體,并由政府按照一定的規定分配購買的,如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次,買受人轉讓此類房屋時,也有許多限制性規定,如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因此,經濟適用房不是具有完整意義上的商品房。
三是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商品房的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而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則是由政府決定的。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適用房的有關政策,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其利潤控制在3%以下。
正是鑒于經濟適用房的諸多特殊性,如果按照商品房的處理原則解決經濟適用房買賣中發生的糾紛,不僅有違公平原則,而且不利于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谝陨峡紤],由于涉及諸多政策因素,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不宜單純地依仗訴訟途徑來解決,而應當由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住房政策進行規范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那么,如果發生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行為,我們將如何具體處理呢?下面,我們首先了解現行法規和國家政策對經濟適用房的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二、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之限制規定
從以上論述可知,經濟適用房不是商品房,而是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因此,經濟適用房的上市交易受到嚴格限制。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權屬證書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或者換購。上市出售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換購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具體年限和比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未滿規定年限確需出售的,必須以不高于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購買條件的居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之后,2007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其第三十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p>
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并取得完全產權。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并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綜上,按照現行規定,經濟適用房的限制交易期為5年,不滿5年的私下交易是嚴格禁止的行為;滿5年交易的,購房人必須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政府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回購權。同時,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政策,經濟適用房政策是為了解決占城鎮人口比重很大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是以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既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特別在城鎮化加速發展時期,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從經濟適用房的目標群體來看,經濟適用房政策是為了解決城鎮中低收入的住房要求,從而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特殊制度安排,具有明顯的公益性。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也必然會引起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維護公共利益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四)損害公共利益的;”因此,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不僅違反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從法律上應當認定無效,但現實情況紛繁復雜,我們不能簡單地從法律視角看待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問題,而忽視背后的社會因素、政治因素,否則很難穩妥解決這一問題,保障社會的穩定。
三、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的主要類型
從現實情況來看,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是頂名買房,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利用他人專屬的分房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被頂名人或為此收取費用或無償。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名義上的購買人,而實際出資的則是他人。對于這種行為的性質,有三種認識:一種是合同的概括轉移,即經濟適用房購買權利人通過合同方式將購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第三方;一種是買賣合同,即頂名者與被頂名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最終為房屋,雙方實際為房屋買賣關系;另一種則是委托合同,即被頂名者受頂名者的委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被頂名者是名義上的合同當事人和房屋權利人,頂名者系實際上的合同當事人和房屋權利人。
二是現房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情況下又將房屋出賣給他人。該種類型可因交易行為是否發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內分為兩類,本文主要討論發生在5年限制交易期內的交易類型。
結合第二部分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無論哪種交易類型,其實質交易的標的物都是經濟適用房,在行為的法律效力上都應被認定無效。但如果這樣處理,就會產生以下后果。
首先,保護了“不誠信”。隨著經濟的發展,河口的房價逐漸攀高,賣方看到房屋升值,故意毀約,或者拒不配合買方過戶產權,在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買方必須返還房屋,多數情況下,買方已居住房屋多年,而賣方僅需返還購房款和補償利息損失,房屋的升值部分就可能由違約方獲取,導致雙方的利益失衡,變相保護了不守誠信的一方。另外,利益失衡的情況下,受損的一方如果無法從正常途徑得到保護,必將采取過激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
其次,誘發不穩定因素。從現有掌握的情況看,河安小區就有三百多套經濟適用房涉及私下交易,一旦無效判例出現,就會引發“示范效應”,賣方受到利益的驅使,故意毀約的動機增強,這樣一來,個案惡化為群體性事件,六百多個家庭的切身利益受到影響,處理不當,必將危害社會穩定。
最后,擾亂經濟適用房管理秩序。《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作了嚴格的資格限制。但因客觀條件所限,并不是所有的適格者都能享受到優惠,經濟適用房的私下交易損害了政府的優先回購權,進而侵犯了這部分人的利益,違背了國家設立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初衷。2007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p>
四、防范和處置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的建議
第一,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應強化使用監督。建議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對河安小區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閑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對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的,依據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六)條的規定做出處理。
經濟問題的論文范文2
[關鍵詞]經濟主體,主體價值、主體分類,抽象與具體層面,靜態與動態角度
一、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從動態的角度看,法通過調控一定主體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最終達到建立和維護一定社會秩序、實現其價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門法而言,對主體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確定主體范圍和設定行為模式兩方面完成的,具體地說,就是該部門法明確調整哪些主體的行為,并運用哪些權利義務的組合來規范主體的法律行為。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具體的法律關系,并最終將這種法律關系轉化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現實行為,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念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1]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2]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4]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蛘吒喡缘貏澐譃楣芾碇黧w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5]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
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6]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7]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8]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二、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標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但是,國內有的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9]目前國內學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F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和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11]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經濟法主體有不同的分類。經濟法學的傳統二元架構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經濟法主體理論的構建。譬如,有的學者將經濟法主體劃分為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實質與行政法主體總體劃分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模式沒有什么差別。還有的學者不注重對經濟法主體類型的歸納,而采取羅列式分類的做法,[注14]由于分類中同時采用了多種標準,又不加以區分和說明,造成了邏輯上的混亂,使得主體分類不具有協調性和對應性,根本無法體現經濟法主體分類的實踐價值。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是因為傳統的主體分類方法存在形而上學的缺陷,僅從靜止的角度觀察經濟關系,而忽略了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利益流動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對于行業協會來說,它既要維護本行業的個體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實現目標跳出相對狹隘的個體利益層次,有責任將其提升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來影響全體成員的經濟行為,這才能最終實現行業利益的長期化和最大化,否則就會遭到整個社會的反對和拋棄。我們在分析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所代表的經濟利益時,就應當根據具體的制度環境和經濟情況加以判斷,不等簡單地下結論將其歸屬于某一類特定的具體利益主體,如市場主體中的生產經營主體。再比如對一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主體(不論國有也好還是私有也好),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是經營者就忽視了它們追求個體利益過程中所負有的公共責任,從而進一步看輕實踐中該種主體因為涉及稀缺公共資源的經營和分配而擁有的類似于行政主體的“管理權力”。如果認識不到這種主體扮演的多重“角色”,就會造成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使得此種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出現從行政法領域和民法領域角度看都無法有力規制的問題,令其游離于經濟法律的正常約束外。
(一)抽象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可以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這種分類只有從抽象層面上理解才有意義,而不能簡單地將三類主體與具體經濟法部門主體一一對應起來:首先,政府主體既要代表國家管理經濟的運行,成為管理主體,又可能作為市場主體進行投資,成為投資主體,或者代表國家進行消費,成為消費主體。因此在不同的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國家”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發生著較大的變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需要從多重角度認識和分析。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具體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1.宏觀調控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在宏觀調控法中政府主體在法律關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分,但二者關系也并非行政法意義上的簡單隸屬關系或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的主體一方雖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體的調控行為是一種綜合和間接手段,包含引導、規制、監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證社會經濟總體的均衡協調增長。而對所謂的被調控主體,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調控主體因為處于“被動”地位,而沒有實踐價值的假象。明確哪些主體能成為被調控主體,有助于我們理解政府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力的大小、界限,其取決于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經濟需要。比如政府機構為了能向具體經濟主體提供公共資源,而擁有對它們征稅的職權;需要與其他主體一起行使分配職能才能滿足各種主體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為了保障生產和消費環節(最終是為了保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要素的優化配置)的順利進行而行使金融貨幣的調節分配職權,等等。
2.市場規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市場規制法主體可以分為管理主體、投資主體、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
我們認為,首先市場規制法主體不應該包括勞動主體,因為勞動關系雖然也具有財產屬性,卻具有較強的人身關系和社會公益屬性,應當主要由勞動法這樣的社會法單獨調整,而不應再把勞動者的完整概念納入經濟法范疇中。
其次,不能籠統地把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劃定為經濟管理關系,例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主體之間的核心關系不是經營者與管理者的關系,而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并且對消費主體而言,其與管理主體之間也并不存在什么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要拘泥于如何完備抽象的主體類型分類,而應當具體到《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來探討主體分類問題。通過這種分析,我們認識到:主體的相互的平衡和諧是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最為顯著的特征。
3.“中間地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由于經濟的持續發展,新的經濟關系不斷涌現,從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純粹歸于市場規制法又不能完全歸于宏觀調控法的經濟法新法域,比如有關市場準入、經濟監督的法律制度。這充分體現了經濟法制內部相互協調、相互融合的本質,更集中體現了經濟法現代性。對這些法律制度主體的研究,同樣不能生搬硬套經濟法主體的抽象分類,而應當從動靜結合的角度具體區分。
總之,通過對抽象主體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深入了解不同部門經濟法之間的協調和聯系,而通過具體部門經濟法主體的研究,才能使我們深入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四、未竟的問題:關于“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
鑒于國家主體在經濟法主體分類中的重要性,我們已數次從不同角度加以論述,在行文即將結束之際,我們再次以國家主體為出發點,對理論界關于經濟法的一些學說的基本觀點提出置疑,請各位經濟法學人不吝賜教。
目前學界在談到經濟法的本質和調整對象時,比較通行的語言就是“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為了經濟法的本質究竟是國家協調、國家干預、國家調節,還是國家管理,經濟法學者曾經爭論不休,最終學者們認識到:協調也好,干預也好,調節也好,這些詞的內在基本含義趨向是一致的。
然而,我們認為“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的錯誤不在于“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而在于“國家”一詞。即片面地強調經濟法的抽象主體之一——“國家”,而忽視了經濟法的其他主體。在抽象層面上,國家可以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但由于國家主體的抽象性,其利益代表主體或具體操作主體終究要歸結到以政府機構為代表的具體經濟法主體。抽象層的國家主體是經濟法的制定者,是經濟活動的參與者,也是市場主體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者,以“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來解釋國家調控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宗旨,就如同以法律本身來解釋法律現象一樣,是邏輯上的循環論證。
研究應始于實踐的需要而終于實踐的需要,切忌始于實踐的需要卻終于“唯美感”的理論需要。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應當首先源自實踐,而后經過理性的整理加工,再以理性的分類方法反作用于實踐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修正理論。不能為了理論而理論,最終脫離了實踐發展的需要。
同樣,現代經濟法理論的開端始于對國家主體“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經濟過程的深入研究,但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理論并不能體現經濟法的全部本質,只有經濟法學理論應然的預判與實然的實踐相結合,將原始的研究切入點融合到完整的經濟法現象中,經濟法的本質才得以凸現。
注釋:
[1]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2]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3]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
[4]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5]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6]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種包含縱橫因素的經濟關系理解為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民事競爭關系的疊加,這種經濟關系已經發生了質變,成為了不屬于由原來行政法和民商法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參見安旻《論構建我國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
[7]當然,經濟法學是一門年輕的法律科學,適當的論戰與爭鳴是有利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過時至今日經濟法研究依舊難以脫離過去那種分歧多統一少、基礎理論各成體系實踐卻少有應用的發展怪圈,就值得我們認真反思一下了。
[8]比如過去學術界一提經濟法的本質必談法的階級本質和社會本質的模式化套路,就對建立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少有裨益,參見史際春主編《經濟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P19-22。
[9]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10]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11]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12]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65。
經濟問題的論文范文3
關鍵詞:傳統文化;體育倫理;文化精神
中國傳統文化蘊涵著豐富的體育倫理思想,能較好地協調古人從事體育活動的價值和利益關系,反映時代精神。 然而,進入高度發達的今天,以倫理道德為重心的古代體育倫理思想在現代社會的各種影響下出現了一定的弱化和衰退,嚴重地制約著現代體育的健康持續發展。為了建立更為合理、有效的體育道德規范,我們有必要對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文化精神和歷史淵源進行探析,并采取揚棄和內省的方式,實現體育倫理思想在新時期的繼承與創新。[1]
1 倫理政治型文化與中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
“一定思想文化、價值觀念,是一定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產物。”[2]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專制社會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的反映。在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始終是以封閉、分散的自然經濟為主要生產方式。這種自然經濟形態下,老百姓思想封閉,因循守舊,其活動基本限制在家庭范圍內,從而決定了中國傳統文化別強調宗親血緣和家庭倫理思想。并散射開來,要求在整個社會建立一種有禮有序,和睦相處的人身依附關系,以維護封建社會的穩定。
在政治結構上,至周朝起,中國封建社會就建立了一套體系完整、等級森嚴的宗法制度。所謂宗法制度,就是以血緣家族為出發點,通過“家國同構”的組織建構和“由家及國”、“移孝作忠”的價值導向,達到族權鞏固王權,宗統保護政統的目的。[3]表現為對內以血緣親疏維系政治等級序列,對外用分封制(姓氏和親戚)和宗廟祭祀制度來維護和鞏固統治。實質上,封建統治階級大肆宣揚“家天下”“宗主即君主”思想的背后,只是借助根植于人們內心深處的家庭倫理和血親道德對其思想的制約作用,使人們自覺遵守儒家的“綱理倫?!焙汀岸Y制”思想,達到維護專制統治的目的。由此可見,倫理道德在社會秩序的建構和調節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等級森嚴的宗法制度,最終決定了中國傳統文化以世間倫理綱常、現實專制統治為指導思想和行動的主要價值取向,具有明顯的倫理性和政治性特征。中國古代體育正是在這種文化背景下產生,與其說是被倫理政治型文化深刻影響,不如說古代體育已經成為一種道德教化、禮儀培養的政治工具:古代禮射有嚴格的禮儀程序和等級規定,旨在“明人倫,知禮法”;儒家主張“文武兼備”,其目的在于提升道德修養,成為君子、圣人;武林各派首倡“武德”,以匡扶正義、捍衛祖國為己任;岳飛背負“精忠報國”之志,拼死沙場,不吝其生……[4]由此可見,傳統文化的倫理政治思想已深深滲透到我國古代體育中,使古代體育倫理思想處處體現“求善”“求治”的意蘊,表現了儒家“仁愛”“禮治”精神。而古代體育過于強調其倫理內涵和政治功用,弱化了競技體育應有的激烈、競爭的本質特征,與宗教、軍事、醫學等的緊密結合又加劇了這種傾向,后逐漸發展成為與西方體育風格迥異的“哲學體育”。
2 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
2.1 天人合一—自然、人文的和諧統一 博大精深、意蘊深遠的“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畢業論文 古代體育作為倫理、政治的附屬物,始終以“天人合一”為思想主線,注重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統一。
“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思維模式,也是古代體育活動的主體價值所在。所謂“損膚不孝”、“生以養存”,古人從事體育活動之目的在于修身養性、立身治世,與自然、社會保持一種和諧或穩態,體現了對人自身終極的人文關懷。這種人文關懷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體育的競爭和博弈意識,有利于培養運動員尊重對手、關愛生命的可貴品質,對中國體育形成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集體主義精神具有積極意義。然而,我們應看到,“天人合一”所倡導的人與自然的內外和諧與平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力量、速度和高度等體育因素的追求,背離了競技體育固有的競爭、拼搏的本質特征,促使古代體育活動朝著重道德教化,輕競技對抗的方向發展。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儒家“尚德不尚力”過于看中體育的政治功能,道家“尚柔守雌”而完全脫離社會,人們在儒道兩家思想的交織影響下,往往安于現狀、守柔不爭,表現出與西方的武士精神、決斗風范大相徑庭的大陸民族依附性特征,古代體育作為封建道德法則的形式而存在,則表現出了競技性的缺失,表演性和技巧性的冗余,中國古代體育在封建思想的束縛和壓抑下畸形發展,不可能全方位地走向世界。
2.2 和合中庸—以和為貴的處事準則 “天人合一”思想強調人與自然、社會的融會貫通,由此便形成了中華文化和合的思想觀念。“和”是指異質因素的共處;“合”指異質因素的融會貫通。中華文化和合思想極具辨證思維,它積極地看待自然與人文、社會的差異和矛盾,提倡發揮不同個體的積極作用,并在此基礎上實現整體的和諧發展。反映在體育倫理思想上,主張科學地吸納不同流派的倫理精髓,通過異質文化內部的磨合、交融,達到外部的整體和諧。縱觀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是以哲學文化為背景,儒道倫理共存互補為主線,援引陰陽五行說,兼揉法、墨、釋、醫諸家的倫理綜合。體育倫理領域這種“兼容并蓄”的博懷,正是源于中華文化的和合思想觀念。故今天我們仍能感受到古代體育倫理思想中,既重事功,主張“不仕無義”,又崇尚淡泊名利,行走江湖的俠義情懷;既倡導儒家“仁”“禮”倫理道德學說,又傾心于道家清心寡欲養生理論。
和合思想在儒家和諧理論中表現為“中庸”思想。碩士論文 中庸之道強調人和,反對紛爭,重群體,重友誼,適用于人際交往的各層面,在古代體育活動也得到貫徹。傳統養生要求“順應四時”;蹴鞠力求營造“三朋和氣滿,入隊笑聲喧,四海人皆喜”的和諧氛圍;太極拳要求身形“虛靈頂勁,尾間中正”,推手時做到“無過不及,隨屈就伸”、“不丟不頂”等,[7]正是這種中庸之道的直接反映。
因“天人合一”思想而生的和合中庸觀念,對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建構具有雙重意義:和合中庸思想注重社會的整體和諧,這對于中國體育形成團結合作、友誼第一的集體主義精神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中庸之不偏不依,允之適度觀念,限制了人格獨立,約束了個性解放。古代體育參與者嚴守倫常之理、中庸之道,難以突破倫理道德的束縛,在個性上嚴重缺乏冒險、競爭、超越的精神,從而決定了古代體育始終缺乏“力”之美,最終發展成為與個性張揚的西方體育完全不同的體育形式。
尊德重禮—德禮并舉的倫理規范 根植于倫理政治型
文化背景下的古代體育,始終把道德禮儀的培養作為首要任務,通過實踐寓之德禮的“準體育”,影射和強化了深刻的倫理內涵,培養具有理想人格、文武兼備、身心俱德的君子、圣人。
禮射是我國古代的習武禮儀活動。后經儒家“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思想指導得以重新整理和詮釋,進一步強化了道德禮儀的教化功能。一方面,禮射繼續保持了繁瑣復雜的禮儀程序,體現了森嚴的等級觀念?!抖Y記·射義》開篇有云:“古有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行鄉飲禮,故燕禮者,所以明臣之義也,鄉飲酒者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也。”不僅如此,禮射還按照參與者的不同等級身份對配樂、侯(箭靶)、標準(父鵠、子鵠)等加以區分,旨在君臣父子,各安其位,即按既定的方針政策行事,達到明“君臣之義”和“長幼之序”的目的。[8]另一方面,寓教于射,重視禮射的道德教化功能。祖師孔子主張“射不主皮”,淡化射技的同時,重視射手的道德禮儀培養。提倡“揖讓而升,下而飲”的愛人精神。孟子也指出“射者,正己而后發,發而不中,不怨勝己者,反求諸己而已矣?!?《孟子》)從而確立了“正己從事,不怨他人”的體育道德。
武術是我國古代體育的典型代表,也是中國傳統體育道德體系的一個全息影像。醫學論文 綜觀古今所有門派都不約而同地默許和尊崇“未曾學藝先學禮,未曾習武先習德”的思想,把培養德、禮作為習武的前提條件,放在首位。而各門派的門規戒約和諺語格言中,都蘊涵了豐富的倫理內容。
武林門派要發揚光大,首先要精心擇徒,而在眾多入門標準中,猶以德性考察為重。少林強調“道勿濫傳”,應傳“賢良之人”;峨眉主張“不仁者不傳”。練武以“德薄藝難高”為指導思想,把武德培養視作通向上乘境界的精神航標。這樣督促練武者在修煉武功的同時,既遵守基本的倫理規范,篤行儒家倫常之理,中庸之道,提倡忠孝仁義,賢良方正的道德規范。又培養謙和忍讓,立身正直,取義輕利,守信重諾的俠義精神[9]。而德中必有禮,禮作為德的外在體現在武術活動中也留有諸多痕跡。習武者相見必抱拳以禮,若要切磋武藝,在交手之前必有“有禮”、“承讓”之類謙恭語,且武術交手中通常不傷及性命,主張點到為止。
統治階級倡導寓德于體,把禮的觀念植入體育倫理之中,其目的是引導民眾在學藝中培養和升華道德禮儀,在習武中尊崇和默許人倫規范,以鞏固其封建專制統治。在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古代體育是中國封建道德體系的一個完整縮影,通過體育可以反映中國古代的道德觀、倫理觀與審美觀。
德禮并舉的古代體育倫理思想,在鞏固宗法等級制度的同時,遏殺了中華民族的人格獨立和拼搏精神,使古代體育活動從一開始就在人們的主體意識中喪失了公平競爭的可能。而沒有公平競爭的體育就不是真正的體育,古代體育在德、禮之雙重約束下始終保持“準體育”狀態,無法得到進一步發展。
2.4 立德事功—經世致用的主體精神 儒家認為:“人皆可以為堯舜”,即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圣人。但要成為圣人并非易事,必須把修身作為安身立命,齊家治國之根本,努力實踐“身修而后家齊,家齊而后國治,國治而后平天下。”的經世途徑,力求達到儒家所倡導的“內賢”“外王”出入坦然的人生境界。
這種愛家及國的民族氣節,在重視宗親血緣,家國同構的古代社會,既能夠維護社會的穩定,也能受到老百姓的普遍敬仰和尊崇,故歷朝歷代都大力推行以修身為本,“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的理想治國模式,鼓勵老百姓積極入世,建功立業,影射了中國傳統文化長久積淀的立德事功—經世致用的主體精神。
中國古代體育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表現出了極大的功利性。儒家主張通過個體的“身心兼修”以達到“文武兼備”的目的,進而提升到或仁或圣的狀態;明代少林武僧為抗擊倭寇,而拋開佛門戒律,大開殺戒,血染沙場;清末“少林戒約”后十條之首條要求習武者“必須以恢復中國為志”;岳飛背負“精忠報國”四刺字,去抗擊金兵,雖冤死沙場,但鑄就了“忠君愛國”的千古美名,永為世人敬仰。
如果完全拋開階級局限性,從這一角度來認識中國古代體育的價值是值得肯定的:古代體育倫理中蘊涵著立德事功的價值導向和經世致用的實用理性,職稱論文 集中體現了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和民族責任意識。古人通過武術抵御外侵,改朝換代,推動中華歷史不斷前行的同時,促成了民族主義體育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們應認識到:古代體育所倡導的“忠君愛國”、“立德事功”等精神不可避免地存在歷史局限性。在封建社會里,“忠孝”思想是君權專制主義的倫理基礎,“忠君愛國”無疑是“忠孝”思想的標榜和典范,古代仁人義士為了維護君主、國家的利益,不惜犧牲自己的權利和個性發展,重復演繹“忠君愛國”的高尚節義,實質上影射了古人對封建統治階級絕對的人身依附和盲從,而這種變相的精神奴役與現代社會倡導的獨立意志和科學精神大相徑庭。
古代體育所倡導的“忠君愛國”、“立德事功”思想對現代競技體育仍產生著深刻的影響,因此,我們不難理解運動員獲獎時復雜的情感體驗和崇高的精神榮譽。也可以反思中國競技體育大環境為何如此“沉悶”,中國競技選手在世界頂級賽事上為何屢屢發揮失常等等,只因其背負太多的義務與責任。
以上從四方面揭示了中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由于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其不可避免地有積極的一面和消極的一面,但談古旨在論今,在加強體育道德建設的今天,我們應揚其精華去其糟柏,使我國古代體育倫理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揚光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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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問題的論文范文4
1.1 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問題
目前主流的經濟法學理論是國家干預(調制、調節)說,在經濟法理論和教材編寫方面主要從“市場失靈”因此需要“國家干預”的必要性的經濟學假設上,①這種理論往往忽視了市場主體經濟自由權在經濟法研究和教學中的應有價值,將整個經濟法學簡化為“國家干預法學”。②可是我國經濟法產生于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所面臨的“市場失靈”不同,我們的問題主要可能是“政府失靈”,原來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場,現在的問題是市場發育不全,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得到真正的釋放,政府介入市場太深。而公權力肆意侵犯私權利,是現實中國法治面臨的主要問題。如果經濟法單純強調國家干預的理論和體系,就容易為那些在改革的過程中原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國家干預”來為自己的既得利益尋找借口,從而可能導致經濟法理論和教學不能很好地為我國經濟改革和建設服務,同時也使經濟法學理論有脫離自由的法律的傾向。
1.2 經濟法基礎理論應當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 增加經濟自由權的相關內容
目前國內流行的法學專業經濟法學教材,一般會討論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但大都不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這是一個理論上的缺憾。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常常表現為政府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而干預經濟,而憲法則是為了保護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護經濟自由權,防止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濫用,實現對經濟“適度”的干預,是一個經濟憲法問題,它應當屬于經濟法的另一個方面。一個以、法治為導向的轉軌經濟法理論,應當將經濟自由權的保護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前提條件。經濟自由權主要包括:④第一、財產權。財產權是不讓他人使用一項資產的權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該資產的權利,因此財產權是一個權利束:擁有一項資產并持有它(消極運用),將它用于交易或讓他人暫時使用某些方面(積極運用)。⑤確認財產權是劃定一個保護我們免受壓迫的私人領域的第一步,私有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剝奪的天賦的自然權利。⑥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國家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第二、競爭自由權。即個體享有依法公平的爭取市場交易機會的自由權;第三、職業自由權,即個體有依法選擇職業和結束職業的自由權利;第四、營業自由權,即個體有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合法的自由職業的自由,也有拒絕違背自己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拒絕從事自己不愿意的個體職業的自由。第五、遷徙自由權,是指公民享有選擇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經濟)結社自由權,即公民具有發起設立或者加入各種合法的經濟性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也有拒絕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
我國《憲法》沒有關于經濟權利的直接規定,應當說我國《憲法》是承認和保護經濟自由權的。首先,《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只要是實行市場經濟,就必須承認最低程度的經濟自由權。《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其次,2004年修訂的《憲法》在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⑺截敭a權平等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再次,我國現行《憲法》一系列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都部分涉及了經濟自由權。例如,《憲法》第42條關于勞動權的規定,其實也部分承認了經濟自由權,因為勞動權屬于職業自由權。最后,我國政府正式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只不過在實際中,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下位階的經濟法律、法規、政策對公民經濟自由權反倒做了許多限制,實際上部分剝奪了個體的經濟自由權,因此經濟法學基礎理論應當強調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經濟自由權,以劃清其與經濟行政權的法律界限。
2 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應當是經濟法的核心
2.1 競爭法在我國現行經濟法學中的地位
目前我國比較權威的經濟法教材和論著一般有如下特點:第一、內容龐雜、所論范圍廣泛,體現了我國政府現階段對經濟介入范圍較廣、較深的現狀。第二、大多沒有突出競爭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設專編對競爭法進行了論述,也僅僅把它與宏觀調控法、市場監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沒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說,現行的經濟法學體系理論和教材缺乏體系的核心統帥,體系內部各部分關系不清,不能為進一步的市場經濟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論支持,沒有充分反映經濟法治和的精神。
2.2 應當確立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場競爭是一個發現的過程,經濟法本質上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
競爭是一個發現過程,它是市場中買方和賣方間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過程。購買者們競相獲取涉及購買的知識,供給者們則努力發現、獲取產品制造或銷售的相關知識,促使產品創新和工藝創新,競爭的全過程會對尋找和試驗新知識的行為造成很強的激勵。因為競爭者們冒險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財產,并要對他們的行動和錯誤負責。⑦從整個經濟系統的角度看,競爭性運用的產權有很多益處:第一,競爭推動人們發現有價值的知識和信息,推動經濟增長。第二,競爭能夠抑制經濟權勢。競爭一次又一次地向財產所有者發起挑戰,在競爭過程中沒有一種社會經濟地位是不可挑戰的。第三,充分的競爭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競爭其實是買方、賣方爭取交易機會的自由,從而總體上促進了自由。第五,競爭有益于經濟安全。競爭經濟能夠更好地吸收外部沖擊,靠自發靈活的價格和數量反映使商業周期變得平穩。因此競爭應當得到經濟法的促進和保護。經濟法本質上
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在市場中,經濟主體行為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的,而市場價格又是在競爭和企業自由地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因此,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從而也使得競爭法無可爭辯地成為經濟法的核心。⑧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德國著名經濟法專家沃爾岡·費肯杰著的《經濟法》(第二卷)中,⑨除了總論部分對基本概念和經濟憲法問題進行論述外,他把經濟法分為:(1)一般經濟法,包括:經濟人法(即經濟法的主體);德國競爭秩序(是核心重點內容);德國經濟財產法。(2)特別經濟法,包括:在德國經濟法中的總體調整;在德國經濟法中的個體調整。一般經濟法主要是有關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財產所有之類的法律。特殊經濟法與市場干預有關,涉及到超越了市場自我調控的經濟調控,一些人稱之為計劃或指導。顯然在該著作里競爭法是作為經濟法學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尹從寬所著的《經濟法總論》,將經濟法定義為在市場機制下建立的經濟政策立法體系,它的核心是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即國家對自由競爭的限制(市場支配)和阻礙公平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⑩韓國的權五乘教授所著的《韓國經濟法》,強調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2.2.2 我國應當以競爭法為核心構建經濟法體系
我國經濟法理論與其他國家的明顯差異,固然有其客觀原因,譬如,我國當前的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經濟,現行經濟體制脫胎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經濟改革快速推進的同時,政治改革又處于嚴重滯后狀態,政府職能沒有根本轉變,權力仍然過多地留在經濟領域,國家對經濟的控制仍然過多,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壟斷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但這些特殊國情絲毫不能影響競爭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說明競爭法在我國應當成為經濟法的核心。我國的《反壟斷法》是關于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律規則,該法不僅規范經濟壟斷行為,而且規范行政壟斷行為,對深化競爭性經濟體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體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義,它應當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但該法目前仍然沒有發揮應有的經濟法龍頭作用,經濟法學界應當把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核心來重構經濟法理論體系,我國將來的經濟法學體系,應當設一編競爭法,放在基礎理論之后,使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處于一般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對于不能完全適用競爭法而又與競爭法有一定聯系的經濟規制和監管法,也可以單獨設專編,使其處于從屬的特別經濟法的地位。
3 宏觀調控法的地位
3.1 宏觀調控的含義
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利用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對經濟總體的調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場失靈”,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通過促進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使現有資源得到較為充分的利用,實現經濟平穩持續的增長,這也就是凱恩斯所說的實現“充分就業”的均衡。財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體形式有:增加對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轉移支付(例如,擴大社會保障福利或失業補貼),或者減稅。貨幣政策指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穩定物價,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充分就業和平衡國際收支)運用各種工具(如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利率政策等)調節貨幣供給和利率,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方針和措施的總合。這一學派的政策要點是,“百姓不買政府買,消費不買投資買”。我國經濟實際中存在借宏觀調控調控之名行計劃經濟之實的現象,已經引起了一些學者的注意。
3.2 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觀調控”的明文規定后,宏觀調控成為了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的概念,宏觀調控法的稱謂是我國的特產,我國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財政預算法、稅法等。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主要取決于它與競爭法的關系。有學者認為宏觀調控法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主要理由為:第一,我國實際生活中宏觀調控手段作用較多,影響較大。第二,現代經濟中金融、財政稅收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觀調控法自然處于經濟法學的核心地位。也有學者認為在經濟法學中宏觀調控法是和競爭法處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與競爭法相比宏觀調控法應當處于輔助的地位。這是因為:
(1)競爭作為一種動力機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構成和演變過程中處于核心地位。德國的市場秩序政策是比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論基礎是自由秩序主義理論。該理論對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議是要分清兩種做法:①使保護性職能成為政府的重點,尤其是培養和建立各種有益于競爭性系統的制度已達到保護目的;②干預具體的經濟性、社會性過程和后果。該理論認為前者優于后者。政府應當專注于用其強制權力促進和保護作為共享品的競爭。他們對凱恩斯主義者主張用預算政策和貨幣政策來抵消總需求擺動的政策持批評態度。他們擔心,刺激經濟發展的政府投資和對總需求的操縱會逐步地腐蝕市場信號機制,改變市場主體的行為模式。
經濟問題的論文范文5
一、“三農”問題的現狀與產生原因
1、“三農”問題的現狀
(1)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熬盼濉逼陂g,我國農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長2.89%,每年是實際增長率分別是9%、4.6%、3.8%和1.9%,增幅呈逐年下降趨勢。尤其是一些貧困地區和糧食主產區,農民收入呈負增長狀態,相反,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幅度卻是逐年提高的,因此,造成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1995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為2.47:1,1997年收入差距為2.51:1,1999年擴大到2.65:1,2000年繼續擴大到2.79:1,2002年則擴大到3.5:1,如果考慮到城市居民的隱性收入和社會福利等因素,真實的差距已達到5:1。這種差距甚至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
(2)農民負擔實際逐漸加重。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經濟波動中,農民因為農產品價格大幅度下降,農業純收入大幅度減少,而在非農產業中就業又受到排擠,致使總體收入減少,但是農民還要承擔各種集資,攤牌費用,加上社會消費的逐年上升,使得農民壓力越來越大。
我國是人多地少的國家,龐大的農村人口技術基數降低了人均農業資源的占有量,現在全國農民平均每戶占有耕地6.7畝,每個勞動力平均只有1.5畝,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每年還要減少500萬畝耕地,人口卻以每年1300萬的速度遞增。農業資源短缺與勞動力過剩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過去受傳統思維的影響,片面追求糧食產量,過度的開墾使我國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環境污染嚴重,水土流失,耕地逐年減少,生態系統十分的脆弱,嚴重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三農”問題產生的原因
(1)體制原因,即二元戶籍制度由此帶來的二元經濟結構是形成“三農”問題的本質根源。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形成了以封建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傳統農業與近代工業,傳統農村與少數較繁華的工商業城市并存的二元結構。一方面對農產品實行低價統購制度,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形式獲得積累,并通過減少交易費用而獲得穩定的原料供應;另一方面國家工業化戰略的實施限于城市工業化,為阻隔資源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實行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和城鄉區別政策,在農村限制非農產業形成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這種工業化的戰略雖然打下了比較好的工業基礎,但它是以損害農業的發展為代價,使中國經濟的二元結構特征日益明顯,從而使得“三農”問題愈愈演愈烈。
(2)制度原因,即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滯后與不完善是“三農”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我國的一貫產業政策,但往往僅僅落實在口號階段,同時,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使農民又回復到小農經濟狀態,造成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而這幾十年來偏向城市的財政體制,缺少法律的有效監管,使得農民成為過度的“輸血者”,進一步加劇了“三農”問題的嚴峻。從我國的金融體制來看,我國金融機構在農村主要是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引導及其監管,使其背離設立之宗旨,不但不支持農業的建設、農民的發展,而且還相對歧視農業貸款,使得“三農”問題雪上加霜。
(3)農業本身的劣勢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農產品的生產周期長,容易受到自然災害的侵襲,量大值低,不容易保存,需求彈性小、利潤低、風險大,這些自然因素也是“三農”問題積淀下來的重要原因。
二、“三農”問題的經濟法透析
1、“三農”問題是對經濟法理念的生動詮釋
(1)公平發展理念。公平是所有法律價值的共性,而經濟法的公平發展理念主要指經濟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因此,以社會經濟發展公平理念的經濟法,開始進行事前的預防以及事后的修補。同樣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貫徹“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讓先富帶動后富”的改革開放政策實現了經濟的騰飛,但同時也加劇了地區發展不平衡,從而也導致了目前的地區發展差異。經濟法秉承的公平發展理念,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效率的內在公平,恰好是實質公平的體現。
(2)可持續發展理念??沙掷m發展一直為經濟發展所關注,其核心在于正確處理人與自然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三農”問題不僅要盡快解決,而且解決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道路。當前,農業資源的人均占有量減缺,農藥化肥等泛濫使用,已經使得耕地的種植潛力日趨減弱,又加上農民的盲目開荒,過度伐木,已經使得植被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為此必須讓法律來保障與監管,從而既實現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又保證資源、生態系統乃至人為環境發展方向的可持續發展。
(3)安全發展理念。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它的價值是促進國家、社會、個人的和諧發展。因此,安全發展理念是貫徹其始終的?!叭r問題”既涉及市場經濟的穩定,又涉及社會發展的潛在不安因素,因此其解決必須把安全發展放在首位,只有安全、穩定才能快速發展。
2、經濟法本身與“三農”問題相吻合
經濟法是產生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意志、綜合運用國家權力和宏觀調控手段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法律規范系統?!叭r”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發揮宏觀調控職能,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監管等手段綜合治理。
(1)經濟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公權力介入私經濟領域的法,是公法與私法的交融。正是具有公法和私法的這種性質,表明了它可以運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三農”問題上發揮巨大作用。
(2)經濟法在法律表現形式上存在大量單行法規?!叭r”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歷史、體制、經濟領域等方方面面,因此,沒有任何一部基本法律能夠完整解決,而且其解決在歷史尚沒有先例,因此,也需要頒布一些單行法規或試行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為法律。
(3)經濟法在體制上大量采取授權立法,這也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的實際情況也不同,國家在保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授權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靈活性法規,使“三農”問題得以快速解決。
3、加強宏觀調控立法
(1)完善價格法律制度,維護農民利益。我國1993年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已明確規定:“國家對糧食、食品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實行保護收割制度”,價格法也進一步規定:“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并采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边@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保持農業發展的良好勢頭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與健康發展,起到良好的作用。可以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時制定“重要農產品價格保護條例”,對政府確定價格的程序和權限以及制定保護價的原則、根據和保護價的適用范圍等重要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并且在農民與政府博弈中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賦予農民以信息權,具體表現為以法定的形式規定農產品的價格聽證會,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等。
(2)制定計劃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從國外經驗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來看,都制定有國家發展計劃,而我國目前的計劃編制缺乏科學性,執行缺乏相應的約束,監督性,這可從前面所提的“三農”問題產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正是當時產業計劃的不科學,造成了以壓制農業為代價而發展工業、以城鄉建設為中心而采取戶籍制度的戰略。因此,必須完善計劃法,重新規范計劃的科學性、執行性。具體來說,可制定《農業資金投入法》,使對農業的投入有法可依,依法執行,同時將經濟“非農業化”、城鄉統籌發展納入產業法的立法目的體系,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及鄉鎮企業,從而分流農村中大量剩余勞動力。
(3)修改稅法,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我國現在農民負擔的法定稅費主要包括農業稅,提留統籌費和“三亂”收費等項,這幾年經過國家的規范治理,“三亂”收費有所遏制,主要集中在農業稅上,雖然農業稅稅率不高,但遠高于發達國家增值稅的基本稅率,也高于發達國家農業所負擔的實際稅率。中國是少數向農民征稅的國家。據統計,2001年農業稅收為164億元,農業特產稅收為122億元,牧業稅0.4億元,合計286.4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1.75%,這說明了取消農業稅并不會對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影響。正因為如此,所以溫總理提出要在全國范圍內免征農業稅。
經濟問題的論文范文6
關鍵詞:人口問題人口戰略目標人口調節機制
三十多年來,中國通過大力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使13億人口日推遲了4年,中國已成為世界上唯一一個發展中人口大國在20世紀實現低生育水平的國家。但在人口轉變的同時,中國人口問題由過去的以數量為主,向數量、質量、結構相互交織轉變,使得中國人口問題的解決更具復雜性和挑戰性。人口問題及其給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帶來的壓力,引起了我國學者的廣泛關注。圍繞著中國人口問題研究,中國近年來涌現了眾多不同觀點,通過對這些基本觀點的述評,對加深人口理論研究,制定合理的人口政策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我國人口問題研究觀點綜述
根據國家計生委的統計調查,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中國婦女生育水平開始持續下降??偤蜕蕪?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數據顯示,中國總和生育率下降到1.30,達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長的勢頭得到基本控制。針對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國21世紀人口問題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導向,成為近年來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問題。
關于未來人口戰略目標的不同觀點
就未來人口戰略目標而言,目前的主要爭論集中在:是否應以減少人口數量為戰略目標。對這一問題的探討,形成了以下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應以減少人口數量為戰略目標。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有葉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們認為在新的百年里繼續有效地減少人口數量依然是我國人口政策必須考慮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識與人均資源劣勢要求減少人口總量;其二,資本有機構成的潛能,要求減少勞動力供給總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縮減人口總量。最后的結論認為,中國應以減少人口數量為戰略目標,在100年后將中國人口降到8-10億并力爭更低,200年后降到3-5億。與第一種觀點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學者認為,結構問題已經一躍成為21世紀中國人口問題的核心。宋?。?002)認為人口數量問題成為“籠中之虎”,盡管威猛,卻盡在掌握之中,中國人口轉變的獨特性,造就了中國人口結構問題的獨特性,隨著人口和社會經濟的發展,21世紀人口戰略目標應該由數量問題轉移到結構問題上。持此觀點的學者雖然不是很多,但這至少警示人們人口結構問題的嚴重性。第三種觀點認為,統一人口數量與結構、提高人口素質才應成為長期追求的目標。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們從人口與可持續發展的視角出發,多方位的尋求平衡發展。李建新(2001)駁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數量減少的觀點”,認為在追求減少人口數量過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齡結構老化則必然會不利于可持續發展,他引用中國人口增長與社會經濟發展變遷的歷史事實,論證了“人口數量多少并不決定一個國家地區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題。蔣正華等人(2000)認為根據中國的國情目前追求最優人口數量是不現實的,當前所做的是將總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內的前提下,實現人口結構、人口地區分布的合理布局,實現人口與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學術界在人口戰略目標上的激烈辯論,說明中國人口未來長遠發展目標的確定是一項異常復雜、困難的任務,需要慎之又慎。
關于有無必要進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觀點
在人口總量壓力與人口結構壓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進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學者們關注的另一熱點問題。對未來人口目標的不同觀點,體現在對于生育政策的走向問題上有不同的見解,歸納起來有三種意向:1)進一步降低生育率,將總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長期保持下去,從根本上解決中國人口過多與人均資源長期緊張的問題,這樣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環境上追趕發達國家;2)穩定目前低生育率,這是人口總量未來能否停止增長并轉向負增長,最終實現現代人口轉變的關鍵;3)提高生育率,穩定總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實現人口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最優的穩定狀態。這些意向最終體現在對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張上:1)主張繼續推行一孩化,從而進一步擴大獨生子女家庭的比例(;葉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維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穩定總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馬瀛通,林富德,2000);3)調整現行的胎次政策,擴大二胎比例或逐漸向二胎政策過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學軍2000),一方面,對生育率水平特別低的地區(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應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對生育率較高地區,通過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這樣既達到控制人口增長,又達到調控人口數量的目標。以上學者們對未來生育與政策調整問題基本上屬于理論探討,目前尚無嚴密的計算和論證,對這些調整可能帶來的后果也無系統的論述。關于人口調控的不同觀點
從上述的討論中可看到,無論從我國目前人口數量問題還是結構問題上看,我國的人口是需要進行調控的。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機制應如何確定,現行的管理體制有無存在的必要或應向什么方向發展,已倍受關注。在人口調控問題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觀點:第一,只能由政府計劃調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場經濟對人口調節的時滯性,即使對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而言,政府對人口的宏觀調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產不同于物質資料的生產,通過對兩種生產的調節機制進行比較分析,認為人口生產并不受勞動力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因此人口控制不應該也不可能由市場調節,只能計劃生育。第二種觀點認為,今后的人口調控應主要通過競爭、勞動力市場等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家庭的生育行為、控制人口數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一方面,隨著生育率的下降,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邊際效應必然出現遞減的現象;另一方面,通過對20世紀最后20年來中國婦女生育水平變動的研究,認為近20年來人口發展主要由經濟等客觀因素所決定,當人口政策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時才能起到顯著的作用,主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該轉變職能,把婚姻、生育之類的私權歸還于民。
我國人口問題研究觀點述評
我國學術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問題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場和視角,也存在差異顯著的推斷和論證邏輯。總體來看,各觀點均有其合理性與局限性,這主要是由于我國人口轉變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國人口問題的復雜性決定。
一方面,歷史上長時期人口快速增長,導致人口基數龐大。人口基數龐大、增加速度快,對中國資源環境能源形成嚴重的壓力。再加上人口運動的慣性和人口再生產自身規律的作用,人口與生態環境的矛盾還會進一步尖銳化,因此人口數量問題是理論界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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