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翻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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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翻譯

古語翻譯范文1

【論文摘要】文章主要論述中國古代佛經譯場在合作翻譯形式、翻譯理論建設和翻譯人才培養三個方面對后世翻譯活動的影響,指出佛經譯場對中國翻譯事業的發展作出的貢獻應當成為翻譯研究的內容之一,應當受到相應的重視。

佛經翻譯是中國翻譯發展史上的第一次。佛經翻譯,從東漢桓帝末年安世高譯經開始,魏晉南北朝時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到了唐代臻于極盛,北宋時已經勢微,元以后則是尾聲了。千年譯經運動中出現的譯場制度對后世的翻譯活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合作翻譯形式、翻譯理論建設和翻譯人才培養三個方面。

一、佛經譯場對合作翻譯形式的影響

公元383——385年,前秦苻堅開始組織譯場,聘請中外名僧協力分工,翻譯佛經。這樣,佛經翻譯就由私譯轉入了官譯,由個人翻譯轉入了合作翻譯。在前一階段,譯一部經,只有口授、傳言、筆受三人,有時口授又兼傳言,這樣兩人也可以譯經。趙政和釋道安主持苻堅譯場時,不但增加了人員,而且有了較細的分工。譯經程序方面增加了記錄梵文、證義和校對三道手續,而且同一道手續有時又由幾個人參加。到姚秦時,鳩摩羅什主持譯場,參加的人數就更多了。唐代玄奘所主持的譯場,與前一階段的譯場相比,在組織方面更為健全。《宋高僧傳》記載了唐代的譯場制度,說翻譯的職司多至十一種:譯主、證義、證文、度語、筆受、綴文、參譯、刊定、潤文、梵唄和監護大使。其中“潤文”、“證義”等職又往往由多人分擔。唐代以后的譯場雖然還有發展與變化,但總的來說沒有超越玄奘所主持的譯場。譯場實行合作翻譯的形式,使得翻譯過程有了科學分工和多道工序,從而保證了譯文的準確性和可讀性,大大提高了翻譯質量。這種合作翻譯形式在后來的翻譯活動中也被廣泛應用。

明清兩代的科技翻譯,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采用中外譯者合作的翻譯形式。明末,參與翻譯的除了以徐光啟和李之藻為代表的本土學者外.還有先后來華傳教的耶穌會士。徐、李二氏為富國強民,畢生致力于引進西學,翻譯西書,推動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但是,他們不精通西文,或由外國人口譯,他們筆述;或西士筆譯,他們潤色;或共事合作。1606何原本》(前6卷),使西方幾何學開始在我國系統傳行,成為我國科學技術翻譯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同時也拉開了我國第一次科技翻譯的序幕。徐光啟結識了利瑪竇和熊三拔等人后,還先后與他們合譯了《泰西水法》(6卷)、《測量法義》、《簡平儀說》等。李之藻與利瑪竇合譯的著作有《渾蓋通憲圖說》、《圓容較義》、《同文算指》(11卷);與葡萄牙人傅泛際合譯的有《寰有銓》、《名理探》(原書名《亞里士多德辯證法概論》)(前10卷)等,涉及天文、地理、數學、物理和醫學等十幾個自然科學學科領域。清初,康熙帝篤信西學,倡導西譯,編纂西籍,整個康熙年問翻譯和出版了大量西歐科學書籍,其西學東漸之勢不亞于明末時期。這一時期著名的翻譯家皆為外國傳教士,如比利時人南懷仁和日爾曼人湯若望等。翻譯形式同樣為外國人主譯。華士潤色,或中外合譯,少見國人主譯之書籍。

明末清初的第一次科技翻譯自清雍正帝1724年禁教并驅逐西方傳教士之后嘎然而止。1848年,英國傳教士艾約瑟等東來,中斷了一個多世紀的科技翻譯才得以繼續,并逐漸形成我國科技翻譯的第二個。這一時期的本土翻譯家以李善蘭、華蘅芳、徐壽為代表,外來譯者有艾約瑟、傅蘭雅、偉列亞力等。李善蘭與偉列亞力合作翻譯了古希臘數學名著《幾何原本》后9卷、英國數學家里棣么甘《代數學》13卷、美國數學家羅密士《代微積拾級》18卷,使西方近代符號代數學、解析幾何學、微積分學第一次傳人我國;又與艾約瑟合作,翻譯了《重學》2O卷,第一次將牛頓三大定律等近代物理學介紹到中國。華蘅芳與傅蘭雅合譯了《代數術》、《三角數理》、《微積溯源》、《決疑數學》、《合數術》等10余種,將包括概率論在內的許多新的數學分支’理論第一次譯介到中國;與金揩理合譯《測候叢談》、《御風要求》;與麥考溫合譯《地學淺釋》、《金石識別》等。徐壽與傅蘭雅合譯西書多卷,代表作有《化學鑒原》、《化學鑒原續編》、《化學鑒原補編》、70、80年代西方化學科學成就,并合作首創了一套化學元素的中文名稱。

英國傳教士傅蘭雅在《江南制造局翻譯西書事略》中對于當時的譯書方法有所敘述:“至于館內譯書之法,必將所欲譯者,西人先熟覽胸中而書理已明,則與華士同譯。乃以西書之義,逐句讀成華語,華士以筆述之。若有難處,則與華士斟酌何法可明。若華士有不明處,則講明之。譯后,華士將初稿改正潤色,令合于中國文法。有數要書,臨刊時華士與西人核對;而平常書多不必對,皆賴華士改正。因華士詳慎郢斫,其訛則少而~91.J精”。這段文字可以說是對中外譯者合譯西書,傳播西方科學的忠實記載。

合作翻譯的形式對中國近代文學翻譯也有重要影響,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林紓的翻譯。林紓自己不懂外文,卻在近3O年的時間內,與別人合作翻譯了外國文學作品180余種,屬小說者有163種,囊括了英、美、法、俄、日、西班牙等11個國家的98位作家的作品,所譯字數達12o0萬,這在中國翻譯史上是罕有的,就是在世界上"dz是少見的。林紓最早向中國人民介紹的世界著名作家有英國的莎士比亞、狄更斯、司各特、斯威夫特,法國的大仲馬、小仲馬、雨果,美國的斯托夫人、華盛頓·歐文,俄國的托爾斯泰,挪威的易卜生,西班牙的塞萬提斯,以及許多世界名著如《巴黎茶花女遺事》(1899)、《黑奴吁天錄》(19O1)、《伊索寓言》(19o3)、《撒克遜劫后英雄略》(今譯《艾凡赫》,1905)、《魯濱遜漂流記》(1906)、《海外軒渠錄》(今譯《格列佛游記》,1906)、《塊肉余生述》(今譯《大衛·科波菲爾》,19o8)等,從而開闊了中國人民的生活視野和藝術天地,對于近現代小說創作和翻譯文學的發展,都有著積極的影響和重要的貢獻。

林紓在1913年的《荒唐言》的《跋》里寫道:“紓本不能西文,均取朋友所口述而譯,此海內所知”。因此,談到林紓的翻譯時,不能不提與他合作的口譯者。據目前所知,口譯者有19人之多,主要的有王壽昌、魏易和陳家麟。王壽昌是林紓第一部譯著《巴黎茶花女遺事》的口述者。《巴黎茶花女遺事》的成功,大大地鼓舞了林紓的翻譯熱情,使他與翻譯結下了不解之緣。因此,可以說王壽昌是林紓走上翻譯道路的引導者。雖然他與林紓合譯的作品不多,但在林紓的翻譯活動中卻占有極重要的地位。

魏易與林紓合譯的小說有30余部,如狄更斯的《塊肉余生述》、《滑稽外史》、《孝女耐兒傳》、司各特的《撒克遜劫后英雄略》、《劍底鴛鴦》、斯托夫人的《黑奴吁天錄》、華盛頓·歐文的《拊掌錄》、德富蘆花的《不如歸》、哈葛德的《迦茵小傳》、《紅礁畫槳錄》等。陳家麟與林紓合譯的小說有50余部,主要是托爾斯泰和莎士比亞的作品??傊?,在評價林紓的翻譯成就時,這些口譯者的功勞不可抹殺。

二、佛經譯場對翻譯理論建設的影響

譯場聘請了許多著名的僧人和翻譯家進行佛經翻譯。他們以佛經翻譯實踐為依托,以譯經序言為主要形態,發表了一些重要的譯論。這一時期的代表人物及其譯論列舉如下:

支謙的《法句經序》一般被認為是中國翻譯史上迄今所見論述翻譯理論的第一文。文中對維祗難和竺將炎翻譯的《縣缽經》作出了理論評價,并闡述了自己的翻譯思想。文中出現的“因循本旨,不加文飾”反映了早期“質派”的譯學觀點,所以有人認為支謙是直譯論者。但細讀原文,可以發現維祗難與座中眾譯人“好質”,主張直譯,而支謙“好文”,主張意譯。因此,這篇序其實記載了千數百年前“文”、“質”兩派的一場論爭。同時,文中多次提到“傳實”、“貴其實”、“勿失厥義”、“因循本旨”的觀點,實質上就是“求真”、“求信”;文中“其傳經者,當令眾曉”,“今傳胡義,實宜徑達”的觀點,已明確提出譯文要“曉暢”、“順達”;文中還提到“將炎雖善天竺語,未備曉漢。其所傳之言,或得胡語,或以義出音,近于質直。仆初嫌其辭不雅”??梢姡把拧弊鳛榉鸾浄g的一種標準,當時已經被人們所認同。文中關于翻譯的“信、達、雅”的思想已初見端倪,它為嚴復最后形成并正式提出“信、達、雅”翻譯標準奠定了理論基礎。“由此可見我國譯論之一脈相承,亦可見此序在我國譯論史上的開篇意義”。

道安涉及譯論的佛經序文較多,如《道行經序》、《革卑婆沙序》、《人本欲生經序》、《大十二門經序》、《比丘大戒序》、《合放光光贊隨略解序》等。最著名的是提出“五失本”、“三不易”之說的《摩訶缽羅若波羅蜜經鈔序》。錢鐘書認為,“吾國翻譯術開宗明義,首推此篇”。因為“五失本”列舉了五種違失原作本來面目的情況,甚至把將胡語倒序改從漢語順序也視為“失本”,所以多數研究者推論道安主張“直譯”。至于道安時代的譯文確實具有直譯風格,甚至可以說是生硬。這主要是因為譯經初期,梵僧不曉漢語,華僧則不諳梵文與佛義,翻譯時生怕毀損佛義,所以只好“案本而傳,不令有損言游字”。事實上,道安的“五失本”揭示了梵、漢兩種語言在語法、修辭、文體、行文習慣等諸多方面的差異,而“失本”,即譯者的變通,是為了使譯文符合漢文規范。

失原作之本,卻得譯作之本,“以得補失”,這反映了翻譯的辨證法思想??梢哉f,“案本而傳”是相對的,而“失本則是絕對的,不失本便不成翻譯。道安的“三不易”則提出了翻譯的主客觀兩大方面的問題,尤其是由譯者本人的學問與道德修養不足造成的主觀困難??傊?,道安嘗試對梵、漢兩種語言進行比較研究,對翻譯實踐進行較為系統的規律性總結,以便擺出問題,為后繼者指出努力的方向。

鳩摩羅什是佛經翻譯意譯派的代表人物?!陡呱畟鳌肪砹渡鳌防镉幸欢侮P于鳩摩羅什校譯《法華經》的故事,是中國翻譯史上一則公認的譯例,是論證直譯與意譯思想的典范。同時,羅什在中國譯論史上還留下一個妙喻,即把翻譯比喻為“嚼飯與人”。梁啟超曾經認為這個比喻反映羅什持有“翻譯不可能”的觀點,事實上,羅什僅僅是從反面設論,指出不理想的翻譯的壞效果而已,但這個比喻再次說明在譯文中如何表現原文的文體與語趣非常重要。羅什認為以前的譯文過于質直,雖得原文大意而失文體之美。他強調翻譯必須如實傳達原作的文體,在“信”的基礎上追求“美”,使譯文達到信與美的和諧統一。因此,他的譯本不僅信達兼備,而且文辭優美。他所譯的《維摩潔》和《法華經》不僅在佛學界,而且在文學界也產生很大的影響,尤其對翻譯文學影響甚大。

道安的弟子慧遠有感于佛經開譯以來“過文”與“過質”兩種譯風各自的弊端,提出了著名的“厥中”之論。他在為僧伽提婆翻譯的《三法度》寫的序中以“文過其意”批評“文”派一味意譯之失,以“理勝其辭”指出“質”派膠于直譯之缺。他指出應該“文不害意”,又“務存其本”,兩種翻譯;b-法互相參考,并研究兩種語言的基本規律,最后以一種適中的方法完成翻譯。后來,他在《大智論鈔序》中又表達了相似的見解。他提出“質文有體,義無所越”,即“質”、“文”兩種譯法都要掌握一定尺寸,各有所歸,各有所用。梁啟超指出:“此全屬調和論調,亦兩派對抗后時代之要求也”。至此,中國古代佛經翻譯中的“文”、“質”之爭才暫告一個段落。

彥琮的翻譯思想不是通過譯經序言,而主要是通過《辨正論》反映出來的。他在文中批評了歷代譯經之得失,提出“寧貴樸而近理,不用巧而背源”的原則,即寧可質樸,也要把道理表達清楚,不要因講求技巧而有悖原義,表明他堅持忠實第一,傾向于直譯?!侗嬲摗吩谥袊糯g論史上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了“八備”、“十條”說,使得研究視角從譯文轉移到譯者身上?!鞍藗洹薄ⅰ笆畻l”說從學問和道德修養兩大方面對譯者提出了全面而嚴格的要求,可以說為道安的“三不易”續上了一個治本的對策。玄奘精熟梵、漢兩種語言,又深通佛理,主張直譯和意譯相結合,譯經的質量達到自有佛經漢譯以來的最高水平,在翻譯史上被稱為“新譯”一派。玄奘留給后人的翻譯理論主要是“五不翻”原則,即在五種情況下不譯其意,只傳其音,也就是只進行音譯,將原文語詞照搬過來,待講經時再全面講解,層層展釋。“五不翻”原則,對后世的翻譯活動,尤其是20世紀初掀起的“譯名大討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除了上述翻譯大家的翻譯思想,還有許多賢哲也發表過十分精辟的翻譯觀點。這些從譯經實踐中總結出來的譯論涉及翻譯的各個方面,雖然大多是零星的、片斷的議論,但已經具有了初步的系統性,奠定了中國傳統翻譯理論的基礎。

三、佛經譯場對翻譯人才培養的影響

中國最早培養翻譯人才的記錄,是在玄奘主持譯場時期,這些翻譯人才在以后的譯經事業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據《宋高僧傳》記載,嘉尚隨玄奘在玉華宮譯場翻譯《大般若經》,充當證義、綴文之職,才能杰出,后來在后武時期又與薄塵、靈辯等人參與譯場32作,充當證義,“功績愈繁”。玄奘的高足法寶,在參加義凈譯場時,充當證義,“頗露頭角,莫之與京”。玄奘的弟子新羅僧人圓測,在高宗末年和武后初年,又人譯經館,充任義解、證義,“眾皆推挹”。

宋代,太祖趙匡胤有志于譯經,并建造譯經院,請印僧天息災、施護和法天主持譯經,從而開始了宋代官譯佛經。后來,天息災向朝廷上書說,歷朝譯經,多靠梵僧,而天竺離此遙遠,如無梵僧東來,勢必使譯經工作處于停頓狀態。為此請求在京城內選兒童50人學習梵語,好培養出翻譯人才來。太宗同意,從500個兒童中挑選出1O人受業。因此,譯經院也更名為傳法院。

元代培養譯員,設有專門學校,如京師蒙古國子學和回回國子學,分別教授蒙古語和波斯語。其畢業生經翰林院“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即委以譯史或學官之職。

明代,中國與鄰邦外蕃和海外各國交往十分頻繁,而口筆譯人員奇缺,因此不得不設立專門學?!囊酿^,來培養翻譯人才。四夷館原為八館,后又增添兩館,教授蒙古、西藏、印度、緬甸、暹羅等國家的語言。畢業的學生分發各部,充當譯員,凡外國人與中國官員書信往來,談話交際,都有他們翻譯。四夷館的設立極大地滿足了當n-.i’#b~x翻譯的需要。

古語翻譯范文2

甲方: (身份證號: )

乙方: (身份證號: )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股權贈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第一條 贈與標的

1、甲方擁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是該公司的合法股東;

2、甲方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 %的股權給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第二條 贈與條件

1、為取得上述贈與,乙方應為公司提供如下服務:(這只是合同樣本,暫時還沒有協商,但不知道是否規定一定要有服務?)

2、乙方為公司連續服務每滿1年,甲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占公司股權總額1%的股權贈與乙方,但所贈與的股權累計最多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 %。

3、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當是連續的,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中斷。

第三條 贈與程序

1、乙方連續服務每滿1年,自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提請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將股權變動情況登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同時向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2、如此項贈與需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甲方應負責取得該項同意。

第四條 贈與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親屬;

(2)乙方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給公司造成損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的服務或擅自中斷服務。

2、因上款第(1)項、第(2)項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其基于本協議受贈的全部股權,并配合甲方和公司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因上款第(3)項撤銷贈與的,乙方無須返還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權。

3、贈與撤銷后,本協議終止履行。

4、除本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的服務,甲方不得撤銷贈與。

第五條 承諾和保證

1、甲方保證對依據本協議贈與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上述股權未設置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

2、乙方承認原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

3、乙方承諾,除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 股權贈與的法律后果

1、股權贈與完成后,乙方即成為公司股東,按其股權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公司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受股東變更的影響。

第七條 費用的負擔

本轉讓協議實施所需支付的有關稅費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第九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由雙方或其委托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執一份,其余由有關政府部門留存。

古語翻譯范文3

關鍵詞:間接故意犯罪 犯罪未遂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出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是間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犯罪有無犯罪未遂?這在中外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著不同的主張。

一、間接故意犯罪與犯罪未遂的觀點

1、外國法學家的觀點

舊中國法學家曾介紹說,意大利刑法理論否認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荷蘭、挪威、德奧等國的法律解釋則主張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德國刑法學者李斯特,日本刑法學者大場茂馬、泉二新熊等以及舊中國法學家王覲等,也主張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蘇聯刑法理論基本上傾向于否定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其中,一些刑法教科書認為,受犯罪構成主觀因素限制,間接故意犯罪邏輯上可能存在未遂,但在事實上很難確認,因此事實上只能對直接故意犯罪中的未遂加以懲罰。另一些專著專論則批評說,間接故意犯罪在實際上和邏輯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例如,著名刑法學家特拉伊寧認為,在間接故意犯罪的場合,既然行為人不希望發生犯罪結果,那么“從邏輯上”看,他也就不可能去預備實施或企圖實施犯罪。刑法學者庫茲涅佐娃也曾明確指出,間接故意在實際上和理論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上看,1958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和現行的《蘇俄刑法典》均以第15條第二款規定:“凡直接以犯罪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如果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進行到底,就是犯罪未遂?!边@就從強調犯罪未遂必然存在犯罪目的的角度,否認了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蘇聯的司法解釋更明確了這種觀點,例如,1975年6月27日蘇聯最高法院全體會議通過的《關于故意殺人案件審判實踐的決議》中指出:“根據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綱要第十五條的內容,殺人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也就是說,當行為人的行為證明,也預見到會發生死亡,而且他也希望發生這種結果,只是由于不以犯罪人意志支配的原因,而沒有產生致命結果時,才可能有殺人未遂?!?/p>

2、我國法律界的觀點

我國刑法學在五十年代對此問題基本上未展開研討。但當時也有個別刑法教科書曾提出了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的觀點并有所論證。《刑法》頒行以來,這個問題逐漸引起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關注。從發表的論著看,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對立的見解,兩種見解又都是從間接故意犯罪有無犯罪目的來論證它有無未遂的。主張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觀點一般認為,間接故意并非一概有犯罪目的和未遂,在實施非違法犯罪的行為而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場合,間接故意犯罪無犯罪目的也無未遂;在實施某種違法犯罪行為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場合,間接故意犯罪有犯罪目的的也有未遂,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所放任的結果,就是間接故意的犯罪目的,如果該目的未能實現,就是間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本來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只是由于搶救及時才未死亡,就應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未遂。也有個別同志認為,即使實施合法行為而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場合,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犯罪未遂。例如,開槍打兔子而放任旁邊的小孩,一槍打去擊中小孩但未中要害,小孩沒死,這就應定為間接故意殺人未遂而不是傷害罪。主張間接故意犯罪無未遂的觀點認為,間接故意犯罪無犯罪目的因而也無未遂,因為犯罪目的是行為人“希望”通過犯罪行為達到的危害結果,而間接故意是“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由于某種原因間接故意對結果發生與否都無所謂,都在其放任的主觀意思內,因此結果沒發生時就不能說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沒有“得逞”,所以間接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未遂問題。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和實踐界,否定間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的觀點較占優勢。

筆者也主張間接故意犯罪沒有未遂,但是認為從間接故意犯罪沒有犯罪目的的來論證它沒有未遂是不妥當的。間接故意犯罪之所以不存在未遂,是由其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的特點及犯罪未遂的主客觀特征決定了的。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與間接故意犯罪的關系

1、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主觀特征的含義,是行為人造成特定的犯罪結果或完成特定犯罪行為的犯罪意志,因其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而未能實現,這是未遂客觀上不齊備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反映。間接故意犯罪主觀要件的特點,并不表現為一定要造成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意志,即不是希望、追求特定結果的心理態度,而是表現為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放任”的心理態度,即聽之任之,發生與否都可以的心理態度。這樣,行為人所放任的危害結果未發生時,這種結局也就是行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放任心理由其所包含的客觀結局的多樣性和不固定性所決定,根本談不上“得逞”與否;“得逞”與否只能與希望的心理相聯,即只能與追求特定犯罪結果發生或特定犯罪行為完成的心理相聯。可見,間接故意犯罪在主觀上不符合犯罪未遂所具備的主觀特征。

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就是著手實行犯罪后未齊備犯罪既遂的客觀要件,具體看或為未造成特定的犯罪結果,或為未完成特定的犯罪行為,這是主觀犯罪意圖“未得逞”的客觀表現。間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觀“放任”心理地的支配,而在客觀方面不可能存在未齊備犯罪既遂客觀要件的情況。以間接故意殺人為例,或死、或傷、或無任何實際危害結果,這些結局都是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內容。在徒有行為而無任何實際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這種結局也符合其放任心理,因而不能把此結局視為故意殺人“未得逞”,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宜追究刑事責任;在造成傷害的情況下,無法確定這種結局不是齊備了故意傷害罪的要件、而是未齊備故意殺人罪要件的未遂,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只能認定是齊備了故意傷害罪的要件而成立故意傷害罪;只有造成死亡時,才能夠認定是齊備了故意殺人罪的要件而成立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

上述間接故意犯罪主客觀特征的統一,決定了間接故意只能是造成了為刑法所懲罰的實際危害結果時,才能構成犯罪,危害結果符合什么罪的構成要件就成立什么罪。而不可能存在以不齊備特定犯罪客觀要件為標志的“犯罪未遂”。

2、間接故意犯罪與犯罪未遂

對于理論上和實踐中經常研討的涉及間接故意犯罪有無未遂的案情,筆者認為,運用上述的主客觀相統一的觀點,都可以說明它們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其一,行為人為了實現一個非犯罪的意圖,而有意放任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案例一:某甲持槍打獵,看到地上有只野雞,但近處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槍法不佳,若開槍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為了不放過這只野雞,遂不顧小孩死活,開槍射擊,結果未打中小孩或打傷了小孩。有的主張間接故意有未遂的論者,認為這時甲應負間接故意殺人罪未遂的責任。其二,行為人在實現某種犯罪意圖時,放任了另一種犯罪結果的發生。案例二:財務人員某甲貪污了大量公款,他得知上級部門近期要來查賬,遂決定放火燒毀財務室以滅跡。在預定放火的當夜,有一人睡在財務室里間值班。甲知道放火可能燒死值班人,但他因急于滅跡而對值班人的死活持放任態度,放火燒毀了財務室,值班人在火起時驚醒,跳窗逃了出來。有人主張,這種案件的行為人除應負貪污、放火的刑事責任外,還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其三,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傷害行為,而放任對方死亡結果的發生。案例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醫期間,身帶尖刀外出游逛。在攔路搶走一頂軍帽后,又遇見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問“看什么?”丁答:“我以為你在這兒住?!北幻嬲f:“誰在這兒??!”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爾后揚長而去。丁身受重傷,被路人急送醫院搶救無效,幸免于死。法院對丙以間接故意殺人未遂處理。理論上也有造成對這類案件以間接故意殺人未遂定性的觀點。筆者認為,對上述三種案件里的行為人以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未遂論罪的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從主觀上看,行為人并不具有追求他人死亡這種唯一結果的心理態度,而是具有放任多種結局的心理態度。案例一和案例二里,行為人具有放任他人的死、傷、不死不傷三種結局的心理態度;案例三里,行為人具有放任他人死、傷兩種結局的心理態度。從客觀上看,在放任多種結果局的心理支配下的行為,不能籠統地講就是殺害性質的行為,而要結果客觀結局來確定其行為性質(例如案例一里,若根本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講開槍就是殺人行為);而客觀結果是未造成死亡,案例一和案例二里可能是也未造成任何傷害。如果認為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對上述案件以殺人未遂定罪,那就是無視行為人主觀放任心理所包含內容的多樣性結局,而人為地將之限制為單一的死亡結局,并以此種錯誤的主觀要件來認定客觀行為的性質,這樣定性顯然不符合間接故意案件的客觀事實,有悖于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要求。筆者認為,應該按實際危害結果解決上述案件的定罪問題。即在案例一里,造成死亡即定間接故意殺人;造成傷害即定間接故意傷害;未死未傷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傷,行為人只對貪污、放火行為負刑事責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傷害,則同時又構成間接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傷害,其放火行為構成的放火罪或毀壞財務罪與間接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傷害是競合關系,應從一重罪處斷。在案例三里,僅造成傷害就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間接故意殺人定罪。應當強調指出,我們主張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實際危害結果定罪,這決不是客觀歸罪,而恰恰是堅持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陀^歸罪是片面地甚至僅僅以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而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及有何罪過,因而它是主客觀相脫離的;而在間接故意犯罪情況下,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對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以及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都持放任態度,即都不違背其主觀意愿,這樣,客觀上發生死亡結果就定故意殺人罪,發生傷害結果就定故意傷害罪,當然都是主客觀相一致的。

轉貼于 三、司法實踐中的理論運用

研究刑法理論問題必須注意到它與立法實踐和司法實踐的密切關系。我國刑法理論界近幾年才有人提出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張,這種主張的出現與司法實踐及有關立法緊密相聯。具體講,主要是近年來實踐中出現了相當數量的動輒行兇、捅一刀或打一棍遂揚長而去、不計后果的案件,其中有不少無法認定為希望死亡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殺人,而確實是對死、傷結果抱著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客觀上雖然沒有造成死亡結果卻造成了傷害甚至終生殘廢的嚴重后果,再考慮到犯罪動機、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手段等一系列情節,某社會危害性確實相當大而應予以嚴懲。但是如果結合行為人間接故意的心理和實際的傷害結果定罪,就只能定為故意傷害罪。按照刑法的規定,一般的故意傷害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重傷害最高也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這種刑罰幅度顯然過輕,不能適應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需要。這樣,有些同志就試圖通過把間接故意犯罪解釋為有未遂的辦法彌補立法以的這一缺陷,以便將上述危害很大的情況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未遂,而適用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幅度予以嚴懲,避免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時的量刑畸輕。應該承認,這種主張的著眼點,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刑罰與犯罪危害程度相適應的需要。但是,在發現立法不能適應司法實際需要時,不是科學地指出立法缺陷以促進法律的完善,而是背離我國刑法的基本原理,把間接故意犯罪解釋為存在未遂以解決量刑的需要,這種態度和研究方法是不妥的。應該指出,我國立法機關已經注意到了故意重傷害法定刑過低的缺陷,并在1983年9月2日頒行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決定》中對之作了必要的修改,提高了情節惡劣的故意重傷害的最高法定刑。這樣,對情節惡劣的間接故意致人重傷案,認定為故意重傷害就完全可以解決罪刑相適應的需要。立法的這一重要修改,也使得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張基本上失去了解決司法實際問題的實際價值。應當充分注意到立法修改對刑法理論研究的影響。

由上可見,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張不符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和原理。進一步分析,這種主張的適用至少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兩個弊端:首先是導致刑事責任不合理的擴大和加重。所謂擴大,是指會把本來不應為罪的未發生任何實際危害結果的間接故意認定為間接故意犯罪未遂而處以刑罰;所謂加重,是指會把本來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的間接故意犯罪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未遂而加重其刑罰。其次是會給司法實踐中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人為地造成困難,并易于導致輕信口供。本來,沒有造成任何法定危害后果的間接故意行為不為罪,造成傷害后果的間接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按照間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張,前者要定為間接故意傷害未遂或殺人未遂,后者要定為間接故意殺人未遂。這樣司法機關就難以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去證實行為人具有這種特定的犯罪故意及其行為具有這種特定犯罪的性質,就不可避免地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要根據被告人的口供定性,這樣確定的案件就很難經得起實踐和時間的檢驗。 參考文獻:

1、許鵬飛《比較刑法綱要》

2、王覲《中華刑法論》

3、(孟)孟德金《蘇聯法總論》

古語翻譯范文4

2017年水泥行業效益明顯提升。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水泥行業實現收入9149億元,同比增長17.89%,利潤總額877億元,同比增長94.41%。利潤總額已經位居歷史利潤第二位,僅次于2011年歷史最高點。

水泥行業經營的大幅改善,在上市公司業績上也有所體現。截至昨日,有24家水泥行業上市公司已披露年報業績預告,21家公司年報業績預喜,占比近九成。從年報凈利潤預計同比增幅來看,14家公司年報凈利潤同比均有望實現翻番,其中同力水泥(000885)、寧夏建材(600449)、上峰水泥(000672)、亞泰集團(600881)、華新水泥(600801)、祁連山(600720)和深天地A等7家公司預計年報凈利潤同比增長均在200%以上,其余年報凈利潤同比有望實現翻番的7家公司分別為:天山股份(000877)、四川雙馬(000935)、冀東水泥(000401)、萬年青(000789)、鄂爾多斯、中材國際(600970)、博聞科技(600883)。

在水泥行業年報業績整體十分搶眼的背景下,板塊也成為在大盤調整后,主力資金重點低吸的領域之一。上周五,滬指結束了四連跌,出現企穩跡象,上漲0.44%,水泥板塊整體漲幅達到3.39%,位居漲幅榜前列,在2017年年報正處披露期的時間窗口下,業績浪行情明顯。具體來看,上周五,上峰水泥實現漲停,中材國際、萬年青、祁連山、海螺水泥(600585)、華新水泥、寧夏建材、同力水泥和天山股份等個股上周五漲幅也均在3%以上。

從上周五資金流向來看,有12只年報預喜水泥股成為大單資金搶籌的對象,累計吸金5.42億元,其中上峰水泥(11601.01萬元)、祁連山(10776.63萬元)、華新水泥(8234.15萬元)、萬年青(2654.79萬元)、中材國際(2203.99萬元)和寧夏建材(2174.61萬元)等6只年報業績預計翻番股成為大單資金重點布局的目標,當日大單資金凈流入均在2000萬元以上,這6只個股累計大單資金凈流入就達到3.76億元。

上述6只個股后市表現也被機構普遍看好,其中5只個股近30日內被機構給予“買入”或“增持”等看好評級。上周五股價實現漲停的上峰水泥,近30日內機構看好評級數達到2家。對于該股,中泰證券表示,上峰水泥作為深耕華東地區多年的水泥企業,核心市場穩固,經營能力優秀,成本管控有力。短期來看,區域內超預期的限產有望進一步提振水泥價格,增厚公司利潤;而中期來看,隨著華東區域大企業間合作不斷加深,區域格局有望持續向好,行業盈利的可持續性有望進一步增強,給予“買入”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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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變譯策略 功能理論 中國古典詩歌翻譯

一、中國古典詩歌翻譯現狀

詩歌翻譯一直是文學翻譯的一個重要部分,由于詩歌語言自身的特點以及英詩與中詩之間的巨大差異,它也是翻譯研究中最難的領域之一。在過去幾十年,無數的學者在這一領域不斷鉆研,他們從詩歌的三個方面――聲音、形式和意義出發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把重心放在了全譯上,以求達到翻譯對等。然而詩歌翻譯中的翻譯對等是很難,甚至說是不可能達到的,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將注意力由傳統的全譯轉向多元化的翻譯方法。黃忠廉教授對翻譯變體理論的提出標志著對翻譯變體進行系統研究的開始,這為詩歌譯員開辟了新的道路。將詩歌翻譯與翻譯變體理論結合是一個有益的嘗試。

二、功能理論

詩歌翻譯的變體研究是有理論依據的。功能派翻譯理論創始人之一Reiss認為,譯者應該考慮譯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對等原則。Vermeer認為單靠語言學是解決不了翻譯問題的,他根據行為學的理論提出翻譯是一種人類的行為活動,而且還是一種有目的的行為活動。翻譯時譯者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結合翻譯目的和譯文讀者的特殊情況,從原作所提供的多源信息中進行有選擇性的翻譯。Vermeer還特別強調因為行為發生的環境置于文化背景之中,不同文化具有不同的風俗習慣和價值觀,因此翻譯也并非一對一的語言轉換活動,根據功能理論,翻譯中真正重要的是翻譯目的。只有翻譯目的的實現與否決定著譯文的成功,而且譯文并不需要和原文屬于同一種文體。只要翻譯目的需要,這種文體的變換完全是可以的。因此功能理論給了變譯策略很好的理論支持,也為中國古典詩歌翻譯標準和策略的多樣性提供了可能性。

三、變譯定義和歷史

根據徐建中教授給的定義,變譯是一個思考的活動,或叫做語言外的活動,它使用適當的變換策略(比如說翻譯、刪減、編輯、評論、組合)根據特定領域的讀者的需求或條件的約束取得原內容的相關內容。黃忠廉教授在他的書中提出有八種變譯方式和十二種變譯策略。這八種方式包括增譯(addition),刪譯(deletion),編譯(edition),縮譯(condensing),組合(combination),改譯(adaptation),報告(reporting)和模仿(imitation)。而十二種變譯策略包括選擇翻譯(selective translation),編輯翻譯(edited translation),翻譯和報告(translation and report),縮減翻譯(condensed translation),總結翻譯(summarized translation),述評(review),翻譯和評論(translation and comment),變換翻譯(adaptation translation),解釋翻譯(explanatory translation),翻譯與寫作(translation and writing),參考翻譯(reference translation),仿擬翻譯(parody translation)。這八種變譯方式和十二種變譯策略往往不是單獨存在的,它們相互影響、相互配合,構成了完整的變譯理論。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翻譯領域一直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翻譯策略而且被很多翻譯家所使用。早在十七世紀,英國詩人和翻譯家Dryjen已經在他對Ovid的“Metamorphosis”和Virgil的“Aeneld”的譯本中采用了各種變譯策略,他刪減了一些他認為作用不大的章節并增加了一些和原文相關的內容。而當英國詩人Pope翻譯《荷馬史詩》時,他在翻譯中使用了更加隨意的翻譯方法,為了符合美學標準和讀者品味,他刪減和增添,甚至改變原詩的文體。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變譯在詩歌方面的應用已經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而且很多當今的作家仍在使用這些有用的策略。在中國古典詩歌翻譯領域,很多著名的譯者都采用了變譯策略,比如A.D.Waley,Winter Bynner及H.A.Giles,中國的古詩翻譯大家翁顯良、劉重德、許淵沖等也都在他們的譯作中運用了不同的變譯策略。因此,將中國古典詩歌翻譯與翻譯變體理論結合是一個有益的嘗試。

四、結語

中國現在正在經歷著全球化的洗禮,作為一個有著5000年古老文明的大國,中國有責任將其文化,特別是像中國

詩歌這種古典文化介紹給其他國家的讀者。因此,傳播文化這個社會需求成為了一些翻譯活動的主要目的,而讀者因素作為這個社會需求的主體必須被考慮在內。這種社會要求和讀者需要就給古典詩歌變譯策略提供了更多的發展空間。綜上所述,詩歌翻譯的變通勢在必行,而翻譯變體理論又為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因此它們的結合必將為翻譯研究開辟出一個新的領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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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eter Newmark.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London:Pergamon Press Limited,1988.

[3]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4]黃忠廉.翻譯變體研究.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9.12.

[5]翁顯良.古詩英譯.北京:北京出版社,1985.

[6]劉重德.文學翻譯十講.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1.

古語翻譯范文6

【關鍵詞】醫療事故 護患糾紛 護理管理

【Abstract】Under the conditions of heavy tasks,many Junior nurses,limited teachers and the increaslng demands of patients,management system and routine care should be improved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and mistakes A few effective measures were discussed,such as facing the risk fators,increasing the ability to deal with disputes and mistakes,and received effective result

【Key words】Medical mistakes Medical dispute Nursing management

我院醫療及保健任務繁重,護理工作量大。近年來,護士離隊較多,骨干大量流失,低年資護士成為臨床一線主力,潛伏著醫療事故及糾紛隱患,糾紛及投訴時有發生。為此,護理部把防范醫療事故及糾紛作為護理管理的重點工作之一,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有效的管理對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注重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

學法知法才能確保安全,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護理部派人參加由國家衛生部舉辦的專題培訓班,學習掌握有關新規定,以便及時制定管理對策。并舉辦安全管理培訓班,全員受訓,強化醫療法律法規,不斷灌輸相關條例。并與繼續教育學分掛鉤,通過多種形式,把安全教育引向深入。同時,編寫出版了《醫療事故防范問答》、《護理管理指南》等專著,下發至全院醫護人員參閱,極大地方便了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及運用。

為保證學習效果,實行自上而下的考核驗收,將有關法律知識及安全教育內容列為年度測試的必考內容。全院護士普法教育參考率達99.8%。測試成績與評選先進掛鉤。

2 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護理規范

針對常見醫療事故及糾紛好發環節,及時召集骨干補充及修改相關規定,以適應新形勢下護理安全管理的需要。如:針對護理記錄作為醫療事故鑒定的客觀資料這一重大變更,重新修訂了我院《護理文書書寫規范》;針對計算機計價收費常見問題,制定了《護士工作站質量檢查標準》;針對患者投訴,建立了《護理糾紛及投訴登記制度》等。同時,加大了對護理糾紛及投訴的扣罰比例和及時發現糾紛苗頭、妥善化解矛盾的獎勵比例。

隨著新業務、新技術的開展,新的護理器具不斷用于臨床,但部分臨床護理操作缺乏技術性規范的配套支持。如不具備操作資格、不掌握操作程序的人來監督把關、驗證效果等,在運行中潛伏著不安全隱患。如“腔靜脈置管”缺乏嚴密消毒及低年資護士操作的現象。為了強化質量意識,確保安全,護理部針對所開展的新項目與科室共同研究制定操作規程,以便臨床參照使用。如先后制定了“外周靜脈穿刺置入中心靜脈導管”、“全營養混合液配制”、“心臟除顫及心電監測”等多項操作規程。同時,規定了特殊技術操作的操作者權限。

為了及時掌握護理安全情況,各科室設有安全小組,由護士長負責組織檢查,定期分析安全形勢;加強重點部位防范,抓好環節管理;掌握安全動態,為及時發現和杜絕醫療事故及糾紛隱患提供信息。

3 正視風險事件 增強應對能力

通過醫療事故及糾紛防范預案,使護士有的放矢地面對風險問題。如當患者出現靜脈輸液反應時,立即按規定與患者及家屬共同封存現場實物,一同將藥品及輸液用具送往質檢科室處理,并按要求簽字。繼而逐級報告,及時反饋檢查結果。自護理記錄作為醫療糾紛訴訟中的重要證據之一的規定執行以來,護理部對護理文書質量高度重視,對從入院至出院的護理記錄實行了“五級檢控制”,即:護士落筆時明確主觀與客觀記錄內容的區別,確保護理記錄真實、準確、及時;護士長對重?;颊哂涗泦蚊咳諜z查、一般患者記錄單3~5d檢查一次;有計劃地普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對出院病歷嚴格復檢,把好入檔前的質量關;病案室設專人檢查歸檔病案中的護理記錄,有疑問即通知科室更正。對各科室護理文書書寫質量每季度進行排序講評,確保符合要求。

因責任心不強、制度落實不夠等造成的工作疏漏往往是引發糾紛的起因。對發生的糾紛,我們采取了“五步處理程序”,即:護士發揮其與患者接觸最早、最多的優勢,主動溝通;護士長在調查問題的同時,誠懇地征求意見,并進行恰當的說明;科室填報“糾紛登記表”;護理部協調;醫院醫療糾紛協調中心最終解決。力爭通過積極努力,使醫患糾紛妥善化解在前一步驟,避免形成投訴,以減少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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