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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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制度

督查制度范文1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的生產經營目標、職責、制度以及各項決策、工作措施的貫徹落實,推動公司的健康發展,同時進一步提高各部門(單位)工作效率,逐步實現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與內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領導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公司工作目標、會議的精神和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各部門(單位)工作計劃中列明的事項;

(四)公司合同書、協議書中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五)公司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

(六)同級部門(單位)委托的督辦事項;

(七)其它確需督查、督辦及領導臨時交辦的事項。

第三條

組織領導

建立以行政管理部為主、其它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行政管理部專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制度的督促執行。

第四條

公司其它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公司領導的要求,落實各項督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管理部通過《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履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六條

工作程序

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與任務分解、領導批示、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一)督查事項立項:督查立項由行政管理部統一管理,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與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與內容基本一致。

(二)公司領導批示:行政管理部對需要列入督查督辦的事項,在《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中列明督查事項的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部門(單位)實施。

(三)承辦:相關部門(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

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接受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單位)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或公司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承辦部門(單位)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承辦任務,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自接到《督查、督辦工作聯系單》之日起算,節假日順延)及時報告并由行政管理部進行協調。

(四)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部門(單位)必須在規定的事項完成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延期申請。

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報行政管理部初審,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分管領導審批。對承辦部門(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分管領導或行政管理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算,節假日順延)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五)督辦:督辦事項由行政管理部按照職責和公司領導的要求進行。

行政管理部應根據辦理時限要求,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辦事項的完成情況,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部門(單位)及時辦理。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集中力量督查、督辦;對緊急事項,及時督查、跟蹤督辦;對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階段督查、督辦。對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需要協調的,由行政管理部負責協調,確需報請分管領導協調的事項報請分管領導,以促成問題盡快解決。

(六)反饋:承辦部門(單位)要及時、準確的向行政管理部反饋承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行政管理部需將承辦部門(單位)的反饋情況整理匯總,并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

承辦事項辦結后,承辦部門(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行政管理部和有關領導審結,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

(七)審核:對承辦部門(單位)報送的辦結報告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是由行政管理部進行初審,行政管理部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部門(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辦結存檔或報分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是分管領導對行政管理部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及時交行政管理部整理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及時進行退辦,交行政管理部退回承辦部門(單位)重新辦理;

三是對退辦的事項,分管領導或行政管理部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的期限;

四是對承辦部門(單位)的辦理結果,分管領導或行政管理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自接到辦結報告之日起算,節假日順延)審核并簽署意見。

(八)歸檔。

督辦檢查事項辦結后,行政管理部應將查辦過程中領導批示、查辦原件、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和來往文件等材料組成案卷歸檔,以備查詢。

第七條

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辦工作要緊緊圍繞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公司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二)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并堅持三條基本原則:一是一切督查督辦事項立項都要報請分管領導批示;

二是及時請示、定期匯報,主動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重視和支持;三是辦結報告須經承辦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方能報出。

(三)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報告時限的,要按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領導批示需要查辦落實的事項,未規定時限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3.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4.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部門(單位)要及時向行政管理部和分管領導匯報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并提出書面申請。

(四)凡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

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單位)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退回。

(五)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應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八條

行政管理部按月在行政辦公會上通報督查督辦事項情況,并按季制作《督查通報》,向公司各部門(單位)公開督查督辦工作和承辦部門(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

第九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督查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實現全市財政系統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查工作是確保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及上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項工作順利實現的重要措施,是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督查工作要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財政中心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秉公辦事,敢于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督查工作在局黨組的領導下,由稅政條法科具體負責。

第五條各科室及局屬各單位要把督辦的各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科科長(主任)、局屬各單位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完成局里交辦的各項督查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局各科室及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第二章督查范圍

第七條督查工作范圍主要包括:

(一)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財政廳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督促檢查我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全局干部職工會有關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檢查全市財政工作會議以及局領導主持召開的各種專題會、協調會等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督促檢查上級機關領導及本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督促檢查上級機關來文、來電及交辦重要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

(六)督促檢查各科室有關財政收支事項的請示報告辦理情況及全省財政系統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七)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復情況以及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的落實情況;

(八)各項工作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專項督查,日常督查為按照年度督查計劃進行的督查,主要是對目標責任制、科室年度工作計劃、各項工作制度的落實情況的督查。專項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務的督查,主要是對局黨組、局務會等有關會議的決定落實情況、領導批文、階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督查。

第九條日常督查按計劃、審批、執行、考核、通報、歸檔的程序進行。

(一)計劃:每年年初由稅政條法科根據全年工作計劃提出初步督查計劃,報局務會審批。

(二)審批:經局務會審批后,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計劃;

(三)執行:由稅政條法科按督查計劃進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辦單位要將列入督查事項的工作進行專項總結抄送稅政條法科,由稅政條法科按督查計劃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報局務會;

(五)通報:對督查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六)歸檔:有關督查資料,要按照文書檔案的要求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條專項督查工作按照立項、計劃、反饋、督辦、審核、通報、歸檔的程序進行。

(一)立項:根據階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領導的批示及局務會等有關會議決定,由稅政條法科填制督查任務表報請領導批準、立項、明確督查要點。

(二)計劃:由監督科會商有關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按督查要點,擬定落實計劃。

(三)反饋:監督科及承辦單位將落實計劃報局領導審閱,根據局領導意見,修改落實計劃。

(四)督辦:監督科根據承辦單位的落實計劃進行跟蹤督查。

(五)審核:監督科對承辦科室報來的辦理結果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督辦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時向領導反饋落實情況。

(六)通報:對督查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通報。

(七)歸檔:督辦事項辦理結束后,相關督查資料要按照文書檔案的要求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各承辦單位對督查事項要制定相應的落實計劃,嚴格按計劃執行,認真辦理,對落實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有關落實情況要形成相應記錄和報告。在辦復期限內提前1日送稅政條法科審核。

第十二條各科室及局屬各單位要進一步規范公文傳遞程序,各種發文應抄送稅政條法科。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分級負責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一級督查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十四條崗位責任制。各科室要把督查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按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條督查時限制。督查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嚴格按照時限考核。

第十六條責任追究制。對督查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不能按時按質完成督辦任務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督查制度范文3

一、督查員條件

督查員是我部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務而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工作。

2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3在職或已離開領導崗位的省(部)級和廳(局)級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員職責

督查員在執行干部監督工作督查任務時,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了解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條例》、《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和《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的情況。

2受理反映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方面的舉報;對黨委和組織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核實的重要問題,負責督促查辦。

3對嚴重違反《條例》規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重要案件進行調查了解,提出處理意見;針對產生問題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

4督查任務結束后,向派出部門的領導匯報督查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督查員工作方法

督查員在執行督查任務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的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2約請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談話;召集有關人員座談或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3查閱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會議的記錄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個人檔案等有關材料。

4深入實際,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

四、督查員工作紀律

1嚴格執行職責范圍內的任務,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應及時向派出部門請示報告,不干預被督查地區和部門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間不履行督查職責。

2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執行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3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區、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五、督查員的管理

督查員人選由部務會研究確定。干部調查審理局負責督查員的日常聯絡、協調和督查情況的綜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員通報有關情況,提供學習材料。

1督查員由部領導派出執行督查任務,干部調查審理局派人協助其工作。

2督查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職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見,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3督查員執行督查任務所需費用,可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六、其他

督查制度范文4

在各級各類學校中施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我國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提高學生身體素質的一項有效措施。為切實貫徹落實好《標準》,確保學校體育課時的開齊開足,確保學生每天至少體育鍛煉一小時,同時及時掌握我市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的發展動態,經研究,決定建立《標準》實施情況督查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我市各地實施《標準》工作的領導,市教育局建立工作領導小組和督查小組。領導小組組長林衛平,副組長張志宏,成員:李珍陽、蔡聲遂、應元漲。督查小組組長:張志宏,副組長:李珍陽、蔡聲遂、應元漲,成員:葉寧、汪伯芝、方洪壽、王青迪、劉堅、孫長安、黃宗揚、吳向群,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督查小組,具體實施督查工作。各級各類學校要成立工作班子,落實工作條件和經費,負責實施《標準》的各項工作。

二、工作職責

市教育局重點督查市局直屬學校和我市的省級、市級重點高中和省級、市級示范性初中??h(市、區)教育局督查所屬全體中小學。

三、督查方法

督查采取現場指導和整群抽樣相結合。各級督查要加強對學校測試工作的指導,確保測試數據的準確性。要采取整群抽樣辦法,對所屬學校進行抽檢。即以縣(市、區)為單位,隨機確定抽查學校,以被抽查學校全部學生為抽樣對象進行抽樣檢測,以年級分層、以班為單位隨機整群抽樣構成檢查樣本;隨機整群抽樣時,所抽取的班級必須提供學校自測成績和全部真實名單。

市督查組每年抽檢一定比例的樣本縣(市、區)和樣本學校。

四、督查時間

各級各類學校應按要求制定實施《標準》計劃,在9月15日至11月31日期間完成數據的測試、統計、上報工作(以教育部學生體質健康網公布的上報成功學校名單為準),并隨時接受上級教育部門的督查。

各縣(市、區)教育局應及時制定實施《標準》督查方案,明確督查的各項工作要求和時間安排。

縣級督查應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市級督查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省級督查在每年的12月底完成。

督查制度范文5

第二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相結合,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監察機關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互相支持,協作配合。

第五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是:

(一)國務院所屬的行政機構;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機構;

(三)事業單位。

第六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地方各項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上級黨委、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六)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七)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情況;

(八)機構編制統計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公開其政策規定、業務范圍、審批程序等。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編制和實有人員等情況,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公開。

第八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自查自糾,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方案;

(二)根據管理權限報批立項;

(三)發出通知;

(四)組織實施;

(五)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檢查活動,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監察機關聯合進行。

第十條實施機構編制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二條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辯。

第十三條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并應當進行督辦;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進行督查。

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轉的查核件,應當在60日內報告辦理結果;逾期不能報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應當配合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并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凡弄虛作假、妨礙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三)予以糾正;

(四)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五)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立、撤并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或者編制、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范圍和權限的;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干部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六)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七)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本條第(三)、(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可以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一)超機構限額審批機構,超越權限提高機構規格、加掛機構牌子、變更機構性質或者名稱的;

(二)超編制限額審批編制,或者違反規定擠占、挪用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機關發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機關對舉報人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配合機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信息工作,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信息網絡。

第二十四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使用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其他機關、團體的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督查制度范文6

為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全縣民政系統干部作風整頓工作,經研究決定成立縣民政系統干部作風整頓督查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督查內容

1、局機關干部職工是否學習《廉政準則》、《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是否認真摘抄學習筆記和撰寫心得體會文章。下屬各單位是否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科學可行的工作方案;是否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是否組織集中學習。

2、干部職工上班期間是否遲到早退、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看電影、炒股、玩游戲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是否慢作為、不作為,或欺上瞞下,弄虛作假,上級部署執行不力、落實遲緩,以致延誤工作,影響發展穩定或造成不良后果;是否得過且過敷衍塞責,不按要求和時間節點完成工作任務,影響整體工作推進或造成損失;是否推諉扯皮,對職責范圍內應該辦理的工作事項頂著不辦、拖延辦理,或遇到突出問題不主動接訪,影響工作進展或造成不良后果;是否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吃、拿、卡、要、占”,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亂作為;是否以任何方式為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否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或變相賭博活動。

3、對發現問題是否進行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進行全面深入總結,是否按時間節點上交總結報告。

三、督查方法

督查堅持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督查相結合、樹立正面典型與剖析負面典型相結合的原則,采取“聽、看、查、談、評、訪”等形式進行。

1、全面檢查。督查小組每個星期一次對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

2、開展暗訪。督查小組每三天一次對各股室、下屬各單位進行不打招呼、不定時間、不定路線的明察暗訪,保證察訪的真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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