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邏輯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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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學

法律邏輯學范文1

一、我校目前法律邏輯學教學概況

就我國邏輯工作者目前對法律邏輯學的理解來看,大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是指一門以邏輯學(主要指普通邏輯)為綱,聯系法律理論與實踐而闡述邏輯學基本原理的學科;狹義的法律邏輯學是指用邏輯學(包括傳統邏輯與現代邏輯)一般原理去研究立法、司法、偵查工作中的一系列特殊的邏輯問題而形成的一門應用性很強的邏輯學分支科學[1]。以我校目前教學情況看,對法律邏輯的理解還是按照廣義的理解去應用的。我校目前有政治學與行政學、漢語言文學、法律三個專業在學習普通邏輯學,使用高等院校文科通用的教材,即首都經貿大學出版,李小克編著的《普通邏輯學教程》。課堂教學按不同專業分開上課。

就法律專業來講,為了盡可能讓學生在輕松的氣氛下學習,在最短時間內掌握相關知識,每次上課前筆者要做大量準備,查找與課堂內容相關的一些案例,既要結合現實讓學生感興趣,又能很恰當地結合相關知識,所以課前準備工作花費不少時間。在講授過程中也感到學生學習這門課也很吃力。一方面,因為內容繁多、公式復雜,學生在學習時有畏難情緒。又由于和實踐不能聯系起來,使學生感到這門課程實用性不強,不知道如何運用邏輯知識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問題。另一方面,我校將法律邏輯課對法律專業設置為考查課,使學生普遍不再重視這門課程,又加上難學,一些學生準備放棄了,一些學生則認為考查課很容易過關的,不用下太大的工夫的。所以針對這個現狀,筆者認為教學方法應該有所改進,努力將難以理解的內容變得淺顯易懂,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方法的探索

法律邏輯學這門課程由于本身內容的抽象性,在教學中常常會遇到學生難以理解的地方,甚至于學生中途放棄繼續學習這門課。經過幾年的教學摸索,筆者采取多種方法進行講解和加以引導,使學生們能夠清楚明白地理解這些問題,激發學習興趣,更好地掌握相關知識。在課堂教學中,筆者認為應該采取以下這些方法:

1.教學中加入適當的案例

邏輯學習的最終目的是培養學生運用邏輯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就需耍學生用實踐的方法來學習,做到學以致用,理論聯系實際。這也是邏輯教學的一個基本原則[2]。就如一個優秀的廚師,面對相同的原材料,如何根據不同的調味料,烹制出不同食客的喜好口味來。面對法律專業的學生,在課堂講授中,為增加學生理解而適當加入一些真實的案例,不僅有助于教師把所要講授的知識更加明白準確的傳授給學生,而且能利用案例故事情節吸引學生的注意力,使學生能夠在課堂上更加專心致志,把比較抽象、枯燥的知識,在案例分析中,逐條刻畫在腦海中。例如,在講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這一節內容中,為突出內涵和外延在語言使用中的準確性,舉一個最近大家很關注的案件為例子,即“許霆案”。2007年11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為其盜竊金融機構罪,數額特別巨大,審判了無期徒刑。辯護律師認為許霆無罪。在課堂上我和同學們一起討論辯護律師的言論,首先給出 “盜竊”的內涵,即“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圍繞著這個內涵,組織同學們分組討論什么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如何理解“秘密竊取”中的“取”和“銀行取款”中的“取”的異同等等,課堂氣氛非常熱烈,取得了很好的教學效果。最終同學們明白了概念內涵和外延的關系,體會到了概念內涵的重要性。同時有的學生還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所謂的“辯護”,就是圍繞概念的內涵,爭取朝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理解,并在合理的范圍內去解釋。

2.講清難點,解決學生學習障礙

難點是學生學習過程中的障礙,如果不及時解決,學生會感到厭倦,甚至會放棄繼續學習。法律邏輯學的教學內容中,最關鍵的內容是在“判斷”部分,說重要是因為它是對“概念”部分內容的運用,同時又是學習下一章“推理”的基礎。說難點是因為這里定義、公理、公式、符號、真值表等純邏輯知識比較多,學生難于理解,也很容易混淆。面對需要記憶的內容,在課堂上筆者一再強調要理解記憶,否則死記硬背造成的就是混淆。比如,在講七種負復合判斷的等值判斷時,如何才能理解記憶這七個公式呢?只有知道了這七個公式的推導過程,那這些公式很快就能區分、牢記的。由于教材中沒有這個推導過程,筆者要求學生和老師一起畫出七種復合判斷的真值表,指導學生從這個表中根據不同種類的復合判斷為假時,其枝判斷的真假情況自己先總結出等值公式,然后與書中內容對比,實際上是引導學生先記憶一遍,思維能力強的學生已經能記住這些公式了。接著要求同學之間分組模擬練習,比如,甲同學說:“如果張某作案,那么他應該有作案動機。”乙同學說:“我反對,有可能張某作案,但他沒有動機。”這是乙同學針對甲同學的充分條件假言判斷進行否定以后的等值判斷,即是對這個公式(PQ)== P ∧Q 的具體應用。經過這樣的反復練習,一方面在課堂上加深印象,使同學們能較快地記住公式,更重要的是能在記住公式的基礎上靈活運用。

3.通過習題鞏固學生所學的知識

法律邏輯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要在實踐中靈活運用,首先要掌握理論知識。對于課堂上大量的邏輯知識,教師除去講授以外,還應該關注如何讓學生鞏固所學的知識,在鞏固的基礎上再引導實踐應用。在教學過程中,或利用課堂講授中的邊角時間,或是為了活躍一下課堂氛圍,筆者采用課堂口頭練習和上臺練習的方法,隨時回爐學過的內容。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對教材中的課后習題和同學們一起在課堂上討論完成,對于有爭議的知識點當堂解決。還會請同學上講臺,在黑板上進行練習,這不僅達到了鞏固學習內容的目的,而且對上課注意力不集中的同學也起到警示作用,有些在課堂上漫不經心的同學也變得精力集中了。在每一章內容講完后,還會單獨再出一套練習題,這是經過幾年的教學積累,筆者總結出的在每個知識點中的重點、難點,以及考試中的不同題型,要求同學們獨立完成。在老師批改完后,再根據作業情況,重點講授出錯的地方。同時要求同學們要妥善保管這些習題,這些將是期末考試中所要見到的各種題型。經過這幾種不同類型的練習模式,基本上保證了同學們在每一章內容學完后,不僅掌握了每一章的基本知識點,還熟悉了每一章的難點、重點和不同題型,保證了同學們對每一章知識的學習和把握。幾年下來,這種練習的效果還是很明顯的,一個具體的例子就是,連續幾年以來,本系對具有保送研究生資格的學生進行選拔考試的時候,這些同學的邏輯考試成績都很高,并且水平都相當。這是令筆者感到自豪的地方。

4.運用多媒體教學

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在教學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聲像和多媒體教學更是現代教學的一大特點。由于法律邏輯學本身這種工具性的邊緣性學科,就注定了這門課的高度抽象性。通過聲像教育,或多媒體教學教育,可以使學生利用現代化的高科技技術輕松地理解掌握那些難度大、內容抽象的知識。同時多媒體教學也彌補了教學與社會實踐的脫節這種缺陷,使學生在掌握知識的同時,也學會了將知識運用在實踐中[3]。例如在講“推理”的內容時,“二難推理”是相當精彩的,在法庭辯論中也經常應用,應用的巧妙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的。例如邏輯歷史上最著名的“半費之訟”,學生很直觀地就感覺到了“二難推理”的魅力了,也激發起他們學習如何構造“二難推理”的興趣。學生們都有一種感覺,即不但對經過多媒體教學放出的案例印象深刻,更是對所包含的邏輯知識更容易理解,對于今后的實踐應用也多了幾分把握。

三、結束語

作為講授法律邏輯學的老師,要講好這門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不斷充實自身的專業理論基礎上,還要不斷學習專業的法律知識。在教學過程中,要注意靈活運用邏輯知識,注意學生的掌握程度,隨時調整教學方法,努力培養學生們的邏輯思維能力。

參考文獻:

[1]郭哲.《法律邏輯學》教學過程初探[J].湘潭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5).

法律邏輯學范文2

    論文關鍵詞 法律邏輯學 形式邏輯 非形式邏輯

    在我國,法律邏輯的研究開始于80年代初期,起步較晚,而且國內學者對國外法律邏輯的研究狀況也了解較少。在我國法律邏輯研究的初期階段,法律邏輯學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如何把形式邏輯的知識應用到法律當中,法律邏輯的任務在于把形式邏輯的一般原理運用于法學和法律工作中。但隨著研究的深入以及學科理論的發展,不少學者認識到把法律邏輯限制在形式邏輯的框架下,不僅阻礙了這一學科的發展,也沒能使這一學科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國內的法律邏輯學教材多呈現出兩種趨勢,一種是以形式邏輯為框架穿插法律案例,以形式邏輯的推論來解決法律案例中的邏輯問題;另一種是不局限于形式邏輯,而是采用了更多的非形式邏輯的方法來解決法律實踐中遇到的難題。在這樣的背景下,便產生了法律邏輯學的研究方向的轉向。有的學者更多的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把法律思維分為立法和司法兩個領域,司法領域中所涉及的推論分為事實推理、法律推理和判決推理。也有的學者更多的是從邏輯學角度出發,認為法律邏輯學研究的主要趨向應該是非形式邏輯的方向。本人認為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和邏輯學的交叉學科,它既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又是邏輯學的一個分支,它運用的是邏輯工具,它需要解決的則是法律領域的問題,因此法律邏輯學有著它固有的邏輯基礎——形式邏輯,但僅有形式邏輯明顯不足以支撐起法律邏輯學的大廈,法律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很多還要留給非形式邏輯去解決。

    一、形式邏輯與法律邏輯學

    法律推理是指運用“情境思維”的方法或“個別化的方法”來解讀或解釋法律,從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語境出發判斷出法律意思或含義的推論,是一個在法律語境中對法律進行判斷或推斷的過程。法律推理旨在為案件確定一個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則即上位法律規范,為判決確立一個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據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邏輯可以為法律邏輯學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這是毋庸置疑的,運用形式邏輯的方法來解決法律邏輯問題的案例在法律邏輯學教科書中也屢見不鮮:

    偵查機關通過一番調查,初步判斷:

    被害者的上級(B)、妻子(M)、秘書(G)中至少有一人是兇手,但他們不全是兇手。

    僅當謀殺發生在辦公室里(A),上級才是兇手;如果謀殺不發生在辦公室里,秘書不是兇手。

    假如使用毒藥(C)那么除非妻子是兇手,上級才是兇手;但妻子不是兇手。

    毒藥被使用了,而且謀殺未發生在辦公室里。

    問:偵查員的這些判斷都是真實的嗎?

    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需要把四個命題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來,然后運用自然推理系統PN進行推理,推理過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結果則說明這些判斷不都是真實的,如果得出的結果沒有相互矛盾,則證明這些判斷都是真實的。這是運用形式邏輯來解決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邏輯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種證明的邏輯,傳統法律邏輯運用的是傳統邏輯即形式邏輯,可見它解決的是法律推理問題。所謂推理是指由一個推論的序列組成的推論鏈,其中一個推論的結論是下一個推論的前提;所謂推論是指一組命題,其中一個命題是結論,其他命題是前提;而一個推理序列則組成了論證,其中一個推理的結論充當了下一個推理的前提。可以說,一個論證包含了多個推理,一個推理包含了多個推論。形式邏輯雖然解決了法律推理問題,但是未能解決法律論證問題。

    另外,法律推理理論的研究大致有兩個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導,二是法律的實質推導。法律的形式推導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邏輯理性進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規范的邏輯性質或邏輯關系進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導的結果是法律規范的邏輯后承,是對法律規范進行邏輯判斷的結果,是對法律規范進行“形式計算”或“概念計算”的結果。如果要進行法律形式推導,則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規范含義明確清晰,案件事實確鑿清楚,案件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是確定無疑義的情況下的,這樣一來就可以根據法律規范本身的邏輯特性,按照相應的邏輯規則進行推理,這種推理可以運用形式邏輯的的方法,但是這種法律形式推理只適用于較為簡易的案件判決。從這里可以看出,形式邏輯確實可以為法律邏輯學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

    雖然形式邏輯可以為法律邏輯學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僅僅有形式邏輯時無法滿足法律邏輯學發展的需要的。眾所周知,能夠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確認的,控辯雙方經常會在法律規范的模糊意義下擺出自己的道理,控辯雙方對于案件事實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徑庭,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則需要運用法律的實質推導來處理案件。法律的實質推導是指基于實踐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價值理性進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效用或社會效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實質內容對法律展開的推論。在法律出現空隙,法律規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觸,“合法”與“合理”相悖的困境等問題上,法律實質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無法給出的回答。

    形式邏輯也有傳統和現代之分,傳統形式邏輯主要是指亞里士多德三段論理論和斯多葛命題邏輯為主體的形式邏輯,現代形式邏輯主要是指皮爾士、弗雷格、羅素、希爾伯特等人發展起來的數理邏輯或符號邏輯。從形式邏輯本身性質來看,它自身的一些特點決定了它無法完全滿足法律邏輯學發展的需要。

    首先,我們知道形式邏輯主要研究的是演繹推理的有效性問題,如果想要得到真實可靠的結論,則需兩個條件:前提真實并且形式有效,而形式邏輯關心的則是人工語言論證和邏輯系統的有效性,它對前提是否真實則關注不夠。一個論證的形式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證前提是真的?!靶问竭壿媽φ撟C的評價是從真前提開始,但如何判定前提的真假,這已經超出形式邏輯所討論的范圍?!?/p>

    其次,在法律事務中遇到的問題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簡單,某些不確定的因素總是包含在法律論證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規范和案件事實)當中,在由前提到結論的推論中,不是單純的形式邏輯的推演活動,因而這樣的推論不可能是像書本例題中的那種簡單形式邏輯的操作。作為法律論證大前提的法律規范是基于自然語言的產物,因此難免會受到自然語言多義性、模糊性的影響,導致法官、律師在運用法律規范的過程中產生困擾。

    在實際操作中,作為法律推論小前提的案件事實并不總是清晰地擺在人們面前,法官、律師也總是面對不完整的案件事實而進行推理、推論,而形式邏輯所進行的演繹推理必然是在前提充分的條件下進行的,它關注的更多是程序化的論證及人工語言的論證。從這點來看,用形式邏輯來進行法律推論顯然是力不從心的。

    再次,形式邏輯所研究的命題都是事實命題,是有真值的對象,形式邏輯對事實命題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評價是形式邏輯二值性的充分體現。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較多的命題并非事實命題,而是如“外國人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準許,方可入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條)”這一類的規范命題或價值命題,這類命題的性質無所謂真假,它們也不充當演繹推理的前提和結論,這類命題顯然已經超出了形式邏輯的研究范圍。形式邏輯并不專門以法律領域中的推理與論證為對象,沒有涵蓋法律思維領域里的全部推理與論證。

    第四,《牛津法律大辭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對法律命題的一般邏輯推理”,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法律思維中涉及了大量的歸納推理、類比推理、語境推理等,這些都屬于非演繹推理的范疇,而形式邏輯對非演繹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無法滿足法律思維的實踐,因此形式邏輯無法有效地評價、規范全部法律思維。

    二、法律邏輯學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邏輯

    非形式邏輯興起于上個世紀60年代,到目前為止,它還沒有一個完全統一公認的概念,現任《非形式邏輯》雜志主編拉爾夫·約翰遜(RalphH.Johnson)和安東尼·布萊爾(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邏輯是邏輯的一個分支,其任務是講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釋、評價、批評和論證建構的非形式標準、尺度和程序”。這個定義被認為是當今流行的定義。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是日常生活的語言,也就是自然語言,這一點恰恰迎合了法律邏輯學以自然語言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邏輯之所以是“非形式的”,這主要是因為它不依賴于形式演繹邏輯的主要分析工具——邏輯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賴于形式演繹邏輯的主要評價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邏輯在這方面與形式邏輯形成了良好的互補,形式邏輯研究論證主要是基于語義的研究,即真假命題之間的關系研究;而非形式邏輯研究論證主要是基于語用的研究,即從語境和論證目的角度進行研究,正是這一點成為了法律邏輯學與非形式邏輯的完美聯姻。在法律邏輯學中,與法律形式推導對應的是法律實質推導,法律實質推導是指基于實踐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價值理性進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實質內容之間的關系對法律展開的推論,可分為法律的目的推導和價值推導。法律實質推導是基于目的蘊涵和價值蘊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蘊涵,因此它應當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導的框架,而非形式邏輯從語境和論證目的角度進行研究就為法律實質推導提供了工具。

法律邏輯學范文3

而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的依法展開,對網絡社會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學生對網絡法律規范的適用主要由網絡法律實踐活動來體現,即大學生按照網絡法律法規規范進行網絡行為,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的網絡權利,積極使用網絡法律法規來解決出現在網絡世界中的各類麻煩、糾紛。在網絡活動中大學生不會主動依法約束自己違法失范的行為,在遇到糾紛時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極應對,這是致使高等院校網絡法制教育困難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與網絡的特殊性相關,因網絡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偵破案件難、訴訟審判困難、影響消除艱難”等復雜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學生適用網絡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網絡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性不健全,個別處存在不一致;高位階法律側重比例小;低位階規范側重太多,對不良信息行為的執法解釋不明確,公眾理解不一,導致部分網絡行為無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學生在傳統性網絡活動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擔責任等方面都表現得比較規范,但還有一些大學生的網絡行為隨意性太強,缺失規范性,出現網絡行為問題時候,傾向于自認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決。

二、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關系

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聯系密切。一方面,加強和改進安全教育,說到底就是要讓大學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適應時展、變化后的育人環境。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大環境下,網絡作為安全教育的新環境,已給安全教育活動帶來了新問題、新情況、新挑戰。我們必須要借助網絡長處,降低、消滅網絡違法失范行為,塑造大學生健康人格,保證大學生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網絡平臺教育將會成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徑。新型的網絡平臺教育方式與傳統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對網絡行為進行法律安全教育是傳統安全教育在工作領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單向灌輸為主的傳統安全教育變得雙向互動,借助網絡平臺使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互動,從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內容的內化成為現實。最后,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對策研究中運用了大量法學教育的理論與方法,而網絡行為安全教育的目標也是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教育的目標。所以,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將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結合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創新的重要契機。

三、大學生網絡行為安全教育對策

(一)確立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目標,優化安全教育師資隊伍現在的大學生幾乎人人玩轉網絡,雖然他們的網絡使用能力很強,但對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卻很少涉獵,網絡安全防范意識比較淡漠?,F今,高校校園網絡受外來非法侵入現象加重,要想大學生正確利用網絡,合理規劃大學生涯,必須從學生內因上進行思想突破,讓大學生自覺樹立主人翁意識,確定網絡安全教育目標。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學生指導教師承擔。但由于指導教師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還需要處理瑣碎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導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現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強安全教育教師的建設,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師不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規律和掌握大學生身心成長規律,同時需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高校應結合本校特點,立足實際,有專職、兼職、外聘多樣化的方式,組建具有全面系統安全教育背景的專職教師為主力,外聘常年從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學教育工作的兼職安全教師為輔助力量,構筑起一個高質、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師資力量。

(二)優化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內容要做好大學生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講授內容進行科學布置,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按圖索驥的階段,要“守法”意識深入人心。把當代大學生學習和生活息息相關的網絡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如:班會、研討會、專題講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討中總結、歸納。激發起高校大學生們對學習網絡法律知識的興趣,這樣就能更好增強他們網絡行為法律意識和培養起法律觀念。把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課堂教學,開設網絡安全法規選修課。選修課可以系統地介紹計算機網絡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通過教學灌輸網絡安全意識,讓每一個走出校園的大學生都具備掌握網絡安全知識,了解國家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從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網絡安全風險,促使大學生形成自律的規范。完善相關的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評價,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并將這種評價納入學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法律邏輯學范文4

調研結果表明西安大學生在網絡法律行為方面存在著依法上網意識較為淡漠、網絡相關法律知識匱乏及網絡行為失范表現多樣等問題。究其原因在于網絡環境及現實社會環境的雙重影響與制約、高校對大學生網絡法制教育重視程度不夠及大學生特定心理動機驅使和網絡自律松懈等。

【關鍵詞】

西安市;大學生;網絡法律行為;存在問題;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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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樣本的選取及基本情況

為了解大學生網絡法律行為的現狀,2011年3月,選取7所高校(西安科技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大學、西安財經學院、西安外事學院)本??聘髂昙墶I的大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600份,有效收回591份,有效收回率98.5%。

二、大學生網絡法律行為存在問題的現實表現

1、依法上網意識較為淡漠

調查中被問及“你會使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解決上網過程中遇到的糾紛嗎”,11.6%的人表示“經常使用,相信法律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2.7%的人表示“偶爾使用”,41.3%的人表示“基本不使用,除非迫不得已”。在回答“你覺得自己的網絡行為會不會觸犯法律法規”時,50%的人表示“肯定不會”,25%的人回答“可能不會”,另外有25%的表示“有時會”。在問及“你合法的網絡權益受到侵害時,你會選用哪種解決方案”,僅有7.4%的大學生選擇“利用法律來維護”,34%的選擇“進行道德譴責”,28%的選擇“以牙還牙,進行報復”,還有29.8%的表示“不知道”。關于責任承擔方面:有45%的大學生表示當自己的網絡行為觸犯法律時敢于承擔責任,而不敢承擔法律責任的占31%,還有24%的人表示不確定。

2、網絡相關法律知識匱乏

調查中問及大學生“你對網絡法律法規了解嗎”,近74%的人回答“不太了解”,15%的人表示“根本不知道”,而回答“很了解”的大學生僅有11%。在問及“你能否區分開網絡行為的違法與犯罪嗎”,只有24%的大學生能夠區分,52%的能夠部分區分,還有23%的人不能區分。在網絡法律知識的獲取方面,65%的大學生表示是通過國家的普法宣傳獲取,自學獲取的占11%,通過課堂上老師講授獲取的13.8%,未從任何渠道獲取的占12.2%。

3、網絡行為失范表現多樣,亟待規范

在接受調查的大學生中,有13%的人表示曾散布過有損他人名譽的信息。27%的人在公共論壇中曾經嘻罵、嘲諷過他人。4.4%的人曾捏散布謠言,以訛傳訛。12.5%的人承認曾通過不同渠道獲取他人的郵件。13%的人參加過人肉搜索。有16%的人曾利用互聯網傳播、下載黃色圖片、視頻及電影。36%的人曾經瀏覽。14%的人曾試圖利用計算機病毒,襲擊電子郵件信箱、個人主頁等。21%的人曾襲擊網絡防火墻以獲得更快網速等。

有11%的人承認在論文寫作過程中對他人作品有抄襲。31%的人曾經在網上購買過盜版書籍、影視資料等。7.3%的人承認曾在貨到付款的網購訂單中留虛假電話、地址。19%的承認曾使用過盜號工具與黑客工具,超過12%的大學生正在使用各種盜號工具和黑客工具。

三、大學生網絡法律行為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1、網絡環境及現實社會環境的雙重影響與制約

首先,虛擬的網絡化生存,淡化了大學生的法律規范意識。網絡活動的虛擬性、匿名性、隱蔽性等將傳統的人與人交往,變成人與機器交往,這種虛擬的網絡化生存成為網絡行為違法失范的重要依托條件。網絡空間在組成上采取了去中心和非層級化的擴散式結構,這使得網絡行為主體的確定和行為活動的控制及責任的認定都比較困難,從而給上網者提供了很好的“隱身衣”使其可以任意的“修飾”和“包裝”自己,去實施破壞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大學生的法律責任意識。

2、高校對大學生網絡法制教育重視程度不夠

大學生自接觸電腦和互聯網絡的那刻起,“技術”和“操作技能”就深深的印在腦海里,不論是學校還是教育者,關心更多的是大學生的技術長進,而忽略了“法律規范”、“規則”、“網絡文明”等知識的教育與引導。

一方面,高校及思想政治教育者對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教育不夠重視。借用清華大學校長梅貽琦先生的“從游”比喻:“學校猶水也,師生猶魚也,其行動猶游泳,大魚前導,小魚尾隨,是從游也,從游既久,其濡染觀摩之效,自不求而至,不為而成”。學校及教育者的“水”和“前導”作用在大學生網絡法制教育過程中的缺失,導致大學生網絡法律知識匱乏,規范意識淡漠,對法律規范持懷疑態度。在問及“你參加過學校組織的網絡法律法規宣傳活動或講座嗎?”,36.2%的大學生表示“從未參加過”,20.5%的大學生表示“形式化、沒意義”,選擇“對自己的網絡行為有一定的影響”的大學生占11.1%,而表示“能了解網絡法律法規知識”的大學生占24%。

另一方面,高校的網絡法制理論教育與網絡法制實踐教育脫節。我國高等院校對新形勢下網絡環境中法制與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徑、新內容研究不夠,實踐不多,對大學生網絡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無法做出快速反應,教育內容、方法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因此,大學生對傳統課堂網絡法律知識傳授及組織的相關宣傳活動缺乏興趣,甚至排斥,導致教學目的收效甚微甚至毫無作用。

3、大學生網絡道德自律松懈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大學生網絡行為的道德失范和違法犯罪之間并不存在天塹鴻溝,兩者之間往往只有一步之遙,在某些情況下兩者可相互轉化。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適用狀況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其道德自律松懈造成的。道德是人們以自身的評價標準而形成的規范體系,它不由任何機關制定,也不具有強制力,只受到內心準則、傳統習慣和社會輿論的影響,它存在于每個人的內心世界。因而道德對網絡行為的調控力量來自于網民自身的內在驅動力,是自覺的、主動的, 具有廣泛性和穩定性的特點。

4、特定心理動機驅使

動機是行為的先導,個人的活動是由一定的動機所引起,并指向一定的目的。動機是內在需求和外在誘因相互作用的產物。大學生網絡行為的違法失范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利益、炫耀、獵奇、宣泄等特定心理動機的驅使。個別學生在追逐利益的驅使下,行為發生嚴重變異,甚至為了錢財不惜鋌而走險,從事非法活動,如在網絡交易活動所為的“欺詐”、“詐騙”、“盜竊”等行為,正是在物質利益和經濟回報的誘惑與驅使下做出的違法犯罪行為。另外,隨著人的社會化,個體的壓抑會越來越多,大學生由于生活環境的變化和壓力變大,心態也變得復雜,經常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而帶來焦慮、失望或困惑等。出于排解這種壓力和釋放緊張情緒的需要,大學生經常會選擇網上宣泄,部分心理素質欠佳的大學生會實施一些不負責任的行為,發表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使網絡的“人文環境”遭受到污染和破壞,甚至使他人的合法權益無辜遭遇侵害。

【作者簡介】

法律邏輯學范文5

邏輯學是一門古老的科學,這門科學最早由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所創立。從兩千多年前中國的墨子和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到近代英國思想家培根、穆勒,從19世紀的馬克思、恩格斯到20世紀對持不同見解的羅素、卡爾納普都曾經對邏輯學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邏輯學與哲學、修辭學和論辯術等方面的學問交織在一起。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它才逐漸從相關學科中分化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到了歐洲近代,才通用“邏輯”一詞來指稱研究推理或論證的學問,這種用法沿用至今。

一、法律邏輯學的功能定位

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學科則是在20世紀才逐漸形成的。在我國,對法律邏輯學的研究起步更遲,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才有法律邏輯學的教科書問世。從功能上看,法律邏輯學是一門工具性的學科,主要是為人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工作提供有用的邏輯知識及邏輯思維方法。法律是人們的行為規范體系,承擔著保障社會有序、正常運做的職能,同時它還是人們維護自身權益、懲治犯罪行為的基本依據。法律必須具有嚴謹性和準確性,否則它就不可能具有權法律邏輯學教學思維威性,所以在法學理論研究及法律工作的每一個環節,諸如立法、司法、執法都要講究邏輯。法律與邏輯之間向來有著密切的聯系。就立法來講,作為一種行為規范體系,法律必須明確地告訴人們: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公民享有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等等。法律條文不容含糊其詞,更不可以自相矛盾,不然人們就會無所適從,社會生活就會陷于混亂。所以在制定法律時,必須注意對概念作出準確嚴密的定義,注意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注意不同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不得沖突,這些都需要運用法律邏輯學知識加以推敲和衡量。就司法過程而講,我國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查清事實、核實證據、適用法律一直到審理結案,各個環節都離不開判斷、命題、推理、證明、反駁這些思維活動。由于法律邏輯學以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和邏輯規律為研究對象,而這一點又與普通邏輯相同,所以對于初次接觸法律邏輯學的人而言,概念、內涵、外延、判斷、命題、推理等普通邏輯中的術語顯得過于抽象,由于不易于理解,便會使初學者對于法律邏輯學的學習產生畏懼心理,進而由畏懼到抵觸法律邏輯學的學習,從而不能達到學科教學的要求和目的。然而作為任何一個研習法律的學習者或者法律工作者而言,法律的特點之一是講究準確、嚴密,無論是制定法律法規,抑或適用法律過程中對案件的審理、定性和量刑,還是律師進行辯論、擬定各類法律文書都是這樣。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達和論證過程是否準確、嚴密,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關系到涉案當事人的命運,關系到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維護,因此決不可以掉以輕心。而法律邏輯學恰恰是幫助法律工作者掌握理性思維、嚴密推理的有效工具,如果沒有法律邏輯學的根基,那么研習者就無法真正掌握法律這門技藝。

二、法律邏輯學理論教學思維探析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關于科學思維和表達的基礎理論學科,它的抽象性往往使人在學習原理時覺得乏味,而思維的確定性和表達的靈活性又常常使人在運用邏輯時感到困惑。為了改變以往那種法律邏輯學教學高頭講章式的艱深和書齋擺設式的空泛,收到既能提高學生邏輯素養,又能陶冶學生高尚情操,既教書、又育人的雙重效果,我在教學實踐中作了一些探索:

(一)明確學習目的并激發受教者的學習興趣

愛因斯坦曾經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對于任何一個法律邏輯學的初學者而言,單一地對他強調學科的重要性,倒不如讓他對該學科產生興趣更能讓他對學習有欲望。本人在從事法律邏輯學的教學過程中,深知法律邏輯學以抽象的推理讓初學者生畏,如果一味地照搬教學大綱,很可能導致大多數學生聽課如同嚼蠟,懈怠之心一生,再往后聽講如同聽天書,實在貽害無窮。故本人在授課伊始便注重培養學生興趣,比如春晚是國內收視率極高的節目,而近年來春晚有小品類節目以腦筋急轉彎為賣點,以該節目為例,指出所謂腦筋急轉彎其實不過是故意違反邏輯的基本規律——同一律而已。以此為例,學生會感覺看似晦澀難懂的法律邏輯學其實并不深奧,于是向學之心漸強。再比如,部分學生癡迷于偵探作品,有些甚至帶到課堂上來看,針對此種情形,本人舉出福爾摩斯如此深入人心,正是因為他屢屢使用科學的演繹法來偵破案件,而演繹法正是邏輯推理方式之一。

(二)采用參與式教學模式提高受教者的主觀能動性

蘇格拉底教學法歷來倍受推崇,一方面是因為它能讓施教者與受教者同時參與,另一方面是在這種平等的討論的同時,雙方產生激烈的思想碰撞,從而使真理得以發現。在教學中,讓學生參與課堂討論,首先能讓學生感到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受到重視,從而會更加認真地去思考問題和理順自己的思路;其次,學生的廣泛參與討論可以使不同的想法得到交流,沒有最好,只有更好,通過討論,學生必然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傳統的教學方法中,施教者和受教者界限分明,施教者主要以講授為主,受教者主要以被動接受為主,二者之間缺乏有效互動,而且受教者可能只是機械理解了施教者的思路,卻很難做到融會貫通、舉一反三,而蘇格拉底教學法是一種教師和學生之間互動的教與學的關系,不僅是教師,學生在整個教學中也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通常是教師隨機向某一學生發問,只要該學生能夠回答問題就會被一直問下去,在這一問一答中向在座的學生傳遞著所要教授的信息。教師的問題應具有啟發性,引導學生去發現和理解。整個課堂就是在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互相提問、互相回答、甚至互相爭論中度過。逐步地,不同的個人見解可以形成統一意見,對法律邏輯基本理念和原則的理解也可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而且,不同角度的回答和辯論,還帶來了新的法律思維和視野。更重要的是,學生在獲得法律邏輯知識的同時,也得到了充分地職業化的法律思維和技能的訓練。

常言道:“授人魚,不如授人以漁”,可見學習方法對于受教育者的重要程度,同時,高等教育與其他教育的區別之一就在于受教育者自學意識的樹立,因此在法律邏輯的教學過程中,除了采取蘇格拉底方法提高學生自己思考的能力,還應該讓學生意識到作為法律邏輯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與其他社會科學緊密相聯系的,比如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等。要鼓勵學生在課后多讀社科類書籍,并不僅局限于法學書籍,從而達到知識的積淀,分析問題能夠擁有更寬廣的視角,正所謂: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

三、法律邏輯學實踐教學探析

(一)教學內容上要體現法律邏輯的特點

開設法律邏輯的目的主要在于讓學生能利用邏輯知識來解決法學領域中的邏輯問題。教師在講授這門學科時,一定要注意把基本的邏輯原理與法律知識結合起來,并根據法律邏輯自身的特點進行講授。那么,法律邏輯究竟有沒有自己的特點呢?答案是肯定的。就概念而言,形式邏輯在論述概念與語詞的關系時,認為概念與語詞不是一一對應的。但在法律領域內,概念與語詞卻是一一對應的。例如,“判決”、“裁定”、“決定”、“法人”、“”、“抗訴”、“非婚生子女”等語詞,它們與自己所表達的概念之間,都是互相配對的,不能替代也不能拆換的。同樣,法律定義也有自己的特點。由于法律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所以,法律定義必須是統治階級根據本階級的利益決定的,只要經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規定出來,就要求全社會遵照執行。即使該法律規定得不夠恰當,只要國家沒有修改或廢除,它仍然是合法的、有效的。因此,法律定義只有恰當不恰當的問題,談不到真假問題。此外,法律定義在結構上也有它自身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必須具備若干必要條件,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如“”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國家工作人員;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次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一類對象包括若干種不同的情況,它們各自具有不同的本質特征,這些特征用“或者”聯結。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边@個定義提示了犯罪中止的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其中一種情況,就屬于犯罪中止。這種定義事實上是一種選言判斷。在推理中,定罪三段論與量刑三段論與一般的三段論相比,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以上例子說明,法律邏輯確有它自身的特點,教學中教師如果忽略了這個問題,那么他所傳授的就是一種邏輯基本規則加法例證的“皮加毛”式的法律邏輯,而并非真正意義下的法律邏輯。

因此,教師在教學中一定要充分抓住法律邏輯自身的特點進行教學。對于模態判斷,要詳細分析實際判斷和必然判斷的區別,對法律條文中常用的帶有“應當”、“必須”、“可以”、“不得”之類的模態詞的判斷要進行邏輯分析。對于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如:“撤消”、“撤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人”等概念應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方面去區別。此外,為了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應結合案例講授推理的邏輯性、有效性;為了提高學生的善辯能力,應把邏輯知識與法庭論辯技巧結合起來進行教學。諸如法庭辯論中反駁的基本技巧、法庭論辯中的論證、各種推理在法庭以及辦案過程中的運用等等。

法律邏輯學范文6

在我國法學界有一句備受推崇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霍姆斯語)。與此相一致,形式各異的經驗、實證方法在法學研究中備受青睞。但法理學正像它的別名法哲學所提示的那樣,嚴格說來它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非法學的一個學科。就此而言,僅強調經驗實證方法未必符合法哲學的本性。源于黑格爾的邏輯學方法對法理學研究具有方法論原則的地位和意義。這一方法經哲學的改造,以“辯證法”的形式為人們所熟知。我國法理學一直把唯物辯證法作為方法論原則加以提倡,但在實際研究中這一原則卻陷于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窘境。在法學語境下,這種方法常常被簡單地斥為抽象的、思辨的哲學方法,一方面受到規范方法的排斥,另一方面受到社會學方法的沖擊。這種狀況是沒有真正理解邏輯學作為“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的真實內涵和深刻意義造成的。

黑格爾的邏輯學是一個本體論、認識論、辯證法三統一的哲學方法論體系。它以“絕對理念”自我運動的形式展開,蘊含了一系列重要的世界觀、方法論原則:(1)統一性原理:“絕對理念”邏輯先在地蘊含于思維與存在、主體與客體中,人類的思維與客觀世界服從于同一規律;(2)發展原理:“絕對理念”以具體化為發展原則,以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方式展現為“概念辯證法”;(3)內在否定性原理(矛盾原理):事物發展的動力是內部的否定性,即事物本身的矛盾、有限性;在它的推動下,一切發展都是事物本身從自在到自為的自我運動、自我發展;(4)反思性的認識原理:作為認識對象的存在的本質是理念、概念、思想,因此認識即反思;(5)自由-必然性原理:真理是全體、過程通過“各個環節的必然性”實現的“全體的自由性”,因而是自由與必然的統一;(6)融貫性原理:真理不僅是認識論的,同時是本體論、方法論的,邏輯學作為同一性哲學持有融貫論的真理觀;(7)體系性思維與體系化方法:理論所涉及的多方面因素只有通過體系性思維和體系化方法才能得到妥當的安排、準確的解釋和完整的表述。透過“絕對理念”的神秘面紗,邏輯學方法對學術研究的最基本啟示是:要按照問題本身的邏輯去推進對它的思考,使研究過程和結論呈現出一種必然性的聯系。邏輯學方法之所以具有方法論原則的地位和意義,原因在于:(1)邏輯學方法不是普通的研究方法,作為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它是真正的思想方法、思維方法,事物的內在矛盾構成其自我發展的動力和根據。其他研究方法多是在途徑、手段的意義上使用,本身不具有推進思想發展的動力,是無方向、無靈魂的,只有在人的思維邏輯地提出要求時,它們才是必要的。(2)邏輯學方法不僅是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而且以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展現思維和存在服從于同一規律,它是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換言之,黑格爾的邏輯學是“方法與內容不分”的“內涵邏輯”,堪稱“方法的方法”。

邏輯學方法對法理學研究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啟發意義。

第一,抽象問題具體化。

相對于部門法學,法理學常被評論為抽象、無用。這與對法理學的兩個認識誤區有關:(1)割裂式的抽象法理學,認為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系是抽象與具體、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系。這種理解把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割裂開,正是邏輯學方法所反對的。按照邏輯學,所謂抽象不是具體之外、之上的幽靈,抽象、一般、普遍寓于具體、個別、特殊之中,正像離開蘋果、葡萄、櫻桃等無法想象水果一樣,脫離部門法學的抽象法理學也并不恰當。(2)縮寫式、摘要式的法理學,認為法理學是具有最大普遍性、最高概括性的法學理論。問題是,這種經由“提取公因式”或取“最大公約數”而形成的法理學,究竟有多大意義?如果它與部門法學是一致的,那么它是多余的。如果它與部門法學是不一致的,那么它是無用的。這兩種法理學觀都試圖從研究對象上區分法理學與部門法學,進而都陷入在法學的對象世界里難以找到法理學獨立領地的困境。

對此,邏輯學從思維方法與對象統一的角度定位哲學性學科,強調哲學從而法哲學是以特殊的思維方式、思想方法而立足。雖然法理學在法學對象世界的版圖中沒有獨占一席之地,但它作為特有的思維方式卻滲透于所有部門法學中。因此,當強調對象的法理學變得“無家可歸”時,作為思維方法的法理學反而真正實現了“四海為家”。法理學研究需要“從抽象到具體”,將部門法哲學從一般法理學中區分出來加以專門研究是這一要求的體現。但這一努力仍然存有缺憾:在部門法哲學的研究中,我們看到的多是諸如刑法哲學、民法哲學、行政法哲學一類的單科性研究,而缺少各部門法之間的一種“填平補齊”式的研究,即對各部門法中有關聯的概念、理論為什么會有非常不同的樣態以及彼此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借鑒,缺乏必要的思考和合理的解釋。例如:為什么唯有刑法學發展出精致的構成要件理論而別的法律部門沒有?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分類能否成為貫通所有法律部門的一種基礎性分類?特別是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及能否與民法中采用統一的分類標準?源自私法的霍菲爾德的八個基本法律概念、四種法律關系的“元形式”能否及如何運用于公法領域?為什么在對行為的合法性評價之外,還存在有效性評價(民法)和合理性評價(行政法)?合法性、違法性、有效性概念能否在各部門法中得到統一的解釋?競合問題為何在刑法別突出而在其他法律部門并不明顯?法律沖突或競合得否在規范的邏輯結構上給予精確的說明?違法、過錯、責任之間的關系能否在法理學中給予統一的說明?如何在法理學層面說明部門法之間的界限,特別是行政法、民事侵權法與刑法之間的界限?諸如此類的問題,既不同于一般法理學問題,也不同于單科性的部門法哲學,而是部門法之間的問題處于宏觀與微觀之間,可稱之為“中觀法理學”。這是目前法理學研究中極為缺乏的一塊,也是較為困難的一個領域。它要求研究者至少對一個部門法有精深的理解。中觀法理學的基本訴求是:建構一套一般性、統一性的法哲學理論,又能以這種統一性理論為基礎對各部門法的特殊性、差異性作出恰當的解釋和合理的說明。中觀法理學的基本方法是:通過比較各部門法相關理論的異同,追問其共同性基礎和差異性根源,探尋相互借鑒的可能和限度,進而深化對部門法理論的理解。從研究方法的角度說,中觀法理學也是一種特殊意義的比較法。它認為部門法的區分不應當成為畫地為牢、相互隔絕、各自為政的理由,以各部門法的任務、目的不同回答這類問題恐怕過于簡單而無實益,不同部門法中具有相關性的理論之間的比較性思考,對于深化部門法學和法理學研究都大有裨益。#p#分頁標題#e#

第二,橫向問題縱向化。

邏輯與歷史相統一是邏輯學方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按這一原則,內容豐富、流派紛呈的法哲學史是法哲學理論得以展開的必然性環節。法哲學史是歷史形態的法哲學,法哲學是理論形態的法哲學史。邏輯與歷史相統一原則體現了對法哲學史與論的關系的深刻理解。結合我國法理學研究現狀,把這一原則轉述為“橫向問題縱向化”或許更能切中要害,因為我們現有的法理學研究,以論為主,鮮有史的意識。倒是國外的一些法哲學著作較多體現了“史論結合”、“以史帶論”的方法。“橫向問題縱向化”提醒我們對于那些具有永恒性、根本性的法哲學問題(比如公平、正義、權利、自由等),最有效的研究方法就是追隨思想史上那些巨人的思考,循著先哲們的思想軌跡,首先學會“照著想”,再努力學會“接著想”,進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推進相關問題的思考。把法哲學問題融入既有的思想傳統、理論脈絡、學術資源中去討論,不僅是進入法哲學門徑的簡捷方法,而且是法哲學研究取得實質性創新的不二法門。離開思想傳統,我們的思考要么不著邊際,要么是重復勞動。只有“通曉思維的歷史和成就”,才有可能從當下語境出發做出“對最古老問題的最新解答”。“橫向問題縱向化”在把法哲學理論具體化的同時,也把法哲學史提升到法哲學的水平。這就是說,要在法哲學的理論結構中說明各個思想流派所處的邏輯位置,既避免法哲學理論的抽象、空疏,也避免把法哲學史處理成偶然、散亂、無序的流派或人物思想的清單。史論融合基礎上的法理學研究,首先應當強化流派意識,不僅要認識到流派是法哲學的存在方式,而且要認識到我們的思考若要合邏輯,必定屬于某一流派,企圖建構超流派的理論是徒勞無益的,超流派的思考只能導致邏輯不清、思維混亂。其次,在法哲學的理論結構中說明各流派的位置,就是把單個流派的思想的“片面的深刻性”,理解和把握為作為真理的“全體的自由性”的“環節的必然性”。最后,同一流派思想的修正,不同流派理論的折中、妥協只有建立在清晰的流派意識基礎上,才是可理解的。理論的純粹和典型,盡管可能與極端化、片面性相伴隨,卻是理解各種復合的、復雜的理論形態的基點和前提。就此來說,實證主義者說的“錯也要錯得清楚”是一個特別值得遵循的思想原則。

第三,現實問題理論化。

強調法學研究面向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無疑是正確的,但我們也要認識到,“面向現實”是內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深層的而不是淺表的、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按照邏輯學的思想,現實不能等同于現象、現存只有具有合理性的現存才是現實。合理性意味著現實之成為現實的根據,其中蘊含的理性、理論才是靈魂性的東西。因此,我們應當避免把“面向現實”以及與之關聯的一系列方法論原則簡單化、庸俗化。這里以我們耳熟能詳的三個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例作簡要分析。顯然,這些辯證唯物主義的重要原則在法學研究中也是有效的,但實際上,這些原則常常被誤解、誤用。其根源是:對實際(現實對象)只是從客體的方面而“不是從主體方面去理解”(馬克思),即不是當作人的實踐去理解。于是,(1)“一切從實際出發”變成“一切向實際靠攏”。“實際”被理解為冰冷僵硬、外在于人的客觀事實,看不到支撐現實的背后的理論,“實際”淪為經驗表象,進而只有“實際”沒有“出發”。(2)“理論聯系實際”變成“沒有理論,只有實際”。“理論聯系實際”在操作中往往成為離開理論、只談實際的借口,以至有的法學教授直斥這一原則是偽命題。(3)“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變成“就事論事”。一旦強調“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把理論拋之腦后、束之高閣,而陷于事務性的敘述;一旦強調理論,就離開了具體內容或問題而使理論抽象化、空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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