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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范文1
第二條、開放式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辦法,在規定的場所和開放時間內,由投資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請申購基金單位;或者應基金投資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
第四條、開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
第五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報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
(一)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
(二)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開放式基金設立申請獲得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設立募集;超過6個月尚未開始設立募集的,原申請內容如有實質性改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原申請內容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計算。
符合下列條件的,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二)在設立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基金不得成立?;鸸芾砣藨敵袚技M用,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應當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續期間內,其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20個工作日最低基金資產凈額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可以對單個帳戶持有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比例設置限制,并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中載明預期的基金規模,在達到預期的基金規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第十四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二)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三)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四)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五)在定期報告內出具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編制并公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三)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六條、基金單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單位計價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中具體列明。
第十七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商業銀行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申請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
(二)有足夠的熟悉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絡;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機構及其經辦業務人員,在直接或者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業公認的道德標準和行為規范,不得誤導、欺騙投資人。
第二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辦理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代辦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開辦以下業務:
(一)建立并管理投資人基金單位帳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注冊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發放紅利;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契約或者注冊登記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第二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應為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變更登記、基金之間轉換等業務申請。
基金開放日期及時間應在基金契約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公告開放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二十六條、申購開放式基金單位的份額和贖回基金單位的金額,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應當按照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單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投資人申購基金單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铑~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說明書載明的不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的情形發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第二十九條、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一)不可抗力;
(二)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在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已載明并獲批準的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按單個帳戶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第三十條、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并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但投資者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三十一條、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發生基金契約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暫停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三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申購費用可以在基金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予以扣除。
開放式基金可以根據基金管理運作的實際需要,收取合理的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后,余額應當歸基金所有。
開放式基金可以選用可調整的申購、贖回費率。開放式基金收取費用的方式、條件以及費率標準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四條、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基金的非現金資產應當至少有80%屬于該基金名稱所顯示的投資內容。
第三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廣告、宣傳推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其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七條、開放式基金的各相關機構應當依法保存基金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業務資料。
證券投資基金法范文2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保護;治理結構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匯集成資本池,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投資獲取收益的行為方式[1]。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公司型、契約型兩種。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募集基金資產而組建成。契約型投資基金不具有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是通過基金契約來規范基金當事人的行為。我國目前采用的正是契約型基金這種運作模式。在我國目前的基金結構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幾個層次:
(1)在法律層面,我國于2003年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該法律于2004年6月1號生效。此外,《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法律也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規范。
(2)在法規層面,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仍然有效。
(3)在規章方面,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基金發行、基金托管、代銷、會計核算、信息披露、稅務問題等頒布了一系列規章,比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等規范。
(4)在行業自律規范方面,基金行業工會和證券交易所等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等規范。
二、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上的問題
在基金治理結構上,在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權利義務關系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1 持有人大會虛置
一個中等規模的基金,持有人數量龐大。法律雖然規定了持有人大會這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實踐中,持有人大會這一最有效制約管理人和托管人、維護持有人自身利益的機構,嚴重被“擱置”。究其制度上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如下幾點:
第一, 基金份額的高度分散與流動,使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成本過于高昂。
第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持有人會議權利行使的路徑進行限制?;鸪钟腥藭h的具體召集方式、出席方式、召集事由、議事程序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發起人協商確定,由于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發起人基金托管人的利益關系,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為基金持有人大會設置有利自己的表決權程序。
第三,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規定過于嚴格。(1)《基金法》第71條規定了需要召開持有人大會的事由,但是這些事由僅限于“修改基金合同、更換管理人、托管人”等重大情況,并沒有類似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等類似的規定。(2)《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做出決定時,在召開程序和表決人數等問題上的規定都比較嚴格。《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了一定比例的基金持有人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權力,卻附加了不合理的限制:①數量上的限制?!痘鸱ā芬幎毚砘鸱蓊~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達成審議同一事項的一致時才能召開持有人大會。②前置程序的限制?!蹲C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拒不召集的情況下,持有人才可自行召集。在會議召開以及決定人數上,《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必須由50%以上基金單位持有人才能召開會議,并且須由出席會議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額超過50%才能通過決議。
2 托管人獨立性和職責履行過程中的問題
《基金法》第29條和第30條規定了托管人的責職,從實際運作情況來看,基金托管人難以履行這一職責,表現在:① 事前無法審查。在交易之前,托管人根本無法知曉交易行為發生與否以及交易的內容;② 事后無法糾正。如果托管人經過審查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行為存在問題,從而對已經發生的交易“拒絕執行”,這必然將導致整個交易系統的混亂。由于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必須是無條件的,所以即使是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的投資有違法、違規的,但是交易既然已經做出,就必須執行,必須進行基金的投資清算。③ 托管人權利和能力有限。如果要求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在市場瞬息萬變的證券市場,這樣做將會嚴重限制基金的運作。
三、 基金保護機制的完善:基于治理結構的分析
1、建立受托委員會制度
基金治理結構中,持有人由于制度原因以及理性冷漠等心理原因,所有者利益代表缺位的現象十分明顯。健全基金治理結構的重點就是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解決所有者缺位的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通過建立一個代表機構來解決持有人的利益代表問題。在設立這樣的代表機構的時候,必須考慮兩條原則:(1)代表機構必須與持有人的基本利益一致,真正能基于持有人的利益而行動。(2)該代表機構有足夠的能力維護持有人的利益。對此,有學者提出在持有人大會內部建立“受托委員會”的制度[2]。其設計是設想在持有人大會之上,建立一個類似于常務委員會的受托委員會,作為持有人大會的常設機構,享有廣泛的職權,代表持有人維護其利益。受托委員會是針對我國基金治理結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上同類基金治理模式的創新而提起的一種治理設計。這種制度是通過對澳大利亞的監察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造而得來的[3]。
2 健全持有人大會制度
(1)健全會議召開制度。首先,《基金法》的規定增加了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會議的成本。筆者認為,立法對持有人法定召集權規定百分之十的最低比例不太合理。其次,應當取消前置規定。廢除需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愿意召開會議的這一前置程序。第三,賦予受托委員會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權力。受托委員會是一個代表持有人大會的機構,其與持有人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受托委員會也有這個能力召開會議,因此賦予其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權也是理所當然的。第四,《基金法》規定必 須有50%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出席方能召開,這個比例也顯得比較高。立法應當降低這個比例。實際上,《公司法》對于股東大會召開所代表的最低股份比例也沒有任何規定。
(2)健全會議形式。因為持有人會議通常是由管理人主持召開的,而管理人很可能在會議形式、會議地點、時間等做手腳,使得持有人在獲取會議信息、前往參加會議的意愿上產生抗拒心理,從而為管理人控制持有人大會提供了便利。法律或者法規,應該對此做出更加細致的規定。
(3)健全會議決定制度。這里主要涉及的是持有人大會審查范圍的問題?!蹲C券投資基金法》第71條:“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痹摋l款最后做了一個兜底的規定,擴充了持有人大會審議的范圍,但是范圍仍然過于狹隘。持有人大會是基金最高權力機關,是管理人、托管人權力的所有來源。法律不應該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權力范圍進行限制,更好的做法是通過做出一般的禁止性規定來充分保證持有人大會權力的范圍。
3 完善托管人監督制度
(1)改變托管人的選任方式。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基金持有人對托管人的選任權以及具體的選任程序。
(2)取消基金管理人對托管人的解任權。從平衡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力量以及制衡管理人一權獨大問題的角度出發,必須取消管理人對托管人的解任權。
(3)強化托管人的監督權。細化《基金法》對托管人監督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得托管人的監督權利范圍明確而可操作。
參考文獻:
[1]何孝星,《證券投資基金運行論》,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9月版.
[2]黃東凌,凌忠果:《中國開放式基金的法律設計——美國共同基金發展的啟示》,載于《法律與生活》,2002年第1期.
[3]王寶樹,《投資者利益保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證券投資基金法范文3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影響;策略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同樣具有雙向響效應,一方面,它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中間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
1.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利潤增長有積極影響。
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中有利于組織低成本的存款。無論是基金開戶還是基金投資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不論基金是商業銀行通過為基金提供銷售、交易服務,在銀行系統內部十分簡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將存款劃轉為基金,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為自己擴大了客戶源。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費,獲取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是發起、管理、托管三權分立的機制,根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由商業銀行擔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而且要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條件,托管人必須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證基金發行、運營、贖回與清算的效率和質量,目前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來擔任,一些資本實力雄厚而且業務能力強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業務將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業務,具體見下表。從證券投資基金歷年托管費收入來看,托管費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經從1998年的1600萬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億元。商業銀行通過介入基金托管業務,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資產結構,促進商業銀行中介業務的發展,增加無風險業務收入,改善業務收入結構,也可以促進新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素質提高與知識結構的改善,為商業銀行現代資本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拓寬空間。
2.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業務帶來了沖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具有強大的專業理財功能,它的出現順應了降低資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出現存款“脫媒”
現象,使得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不斷下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同樣具有轉型經濟國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間接融資仍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內迅速削弱其傳統業務,中間業務又無法迅速跟上,銀行的不穩定性增加,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沖擊。進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對央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戰。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變化,對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制度下的貨幣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使貨幣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貨幣定義不斷發生變化。毫無疑問,證券投資基金對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增加了貨幣控制的難度,對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提出了新的考驗。此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帶來的低風險高盈利效應,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對銀行的服務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二、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對策。
①發揮商業銀行優勢,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鑒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影響,大力發展基金托管業務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強基金托管業務的市場開拓,不斷增加托管基金的數量和資產總量;另一方面,要加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市場開拓,目的是將銷售的基金按照協議的要求推介出去、銷售出去。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銷售基金,順應潮流盡快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便利投資人投資的方式,讓投資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銷服務。還可以借鑒美國籌建類似于“基金超市”網站,銷售各個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慮銀行卡在基金銷售中的作用,還可以通過電話銀行銷售基金,給投資者帶來便利。
②商業銀行爭取在政策指導下成立銀行系基金,開展多元化經營。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4月6日,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交銀施羅德、建信基金、工銀瑞信等銀行系基金應運而生。到2008年底,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規模逆勢增長,其中交銀施羅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銀瑞信成為2008年規模增長最快公司,而且贏得市場和不俗的業績。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銀行業帶來了新機遇,不僅有利于在分業框架下推動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而且有助于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的商業銀行的儲蓄和資產的多元化。大量的儲蓄資金將有可能通過購買銀行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有效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因此,各家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盡快盡早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存差,促進儲蓄———投資的轉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就可以轉換角色,成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經營基金業務。
③向開放式基金提供融資便利,進行業務創新,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中允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這使證券業與銀行業合作又增加了一個途徑。由于開放式基金可能面臨非正常巨額贖回壓力而產生流動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銀行的短期資金支持,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條件下,銀證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這也是商業銀行積極進行業務創新,為將來實現混業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④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托管業務服務。基金托管要求銀行在財務核算系統軟件、清算網絡、監控手段、整體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銷售和服務。商業銀行龐大的儲蓄網點、豐富的儲戶資源、先進的網絡設備、良好的信譽等軟硬件條件,不僅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銷售平臺,而且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清算結算網絡系統、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和完善的系統結構,完全可以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在基金托管業務服務過程中,一定要采用先進的技術,發揮銀行的優勢,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⑤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前基金托管業務存在的很大問題是商業銀行托而不管,過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職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監督管理基金規范運行,避免發生風險,影響金融穩定性,同樣是商業銀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⑥加強銀行基金業務人員的培訓,在基金銷售過程中進行專業化的服務。由于基金是新業務,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商業銀行人員難免對基金業務產生陌生感,對基金業務銷售和托管過程中需要具有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的專門人才,因此加強崗前培訓、人才引入和員工業務素質學習才能保證證券基金業務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羅松山。投資基金與金融體制變革[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
[2]應展宇。儲蓄———投資轉化中的資本市場:功能視角的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證券投資基金法范文4
摘要:本文在介紹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積極和消極影響,并提出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策略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影響;策略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同樣具有雙向影響效應,一方面,它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中間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
1.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利潤增長有積極影響。
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中有利于組織低成本的存款。無論是基金開戶還是基金投資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不論基金是商業銀行通過為基金提供銷售、交易服務,在銀行系統內部十分簡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將存款劃轉為基金,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為自己擴大了客戶源。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費,獲取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是發起、管理、托管三權分立的機制,根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由商業銀行擔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而且要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條件,托管人必須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證基金發行、運營、贖回與清算的效率和質量,目前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來擔任,一些資本實力雄厚而且業務能力強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業務將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業務,具體見下表。從證券投資基金歷年托管費收入來看,托管費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經從1998年的1600萬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億元。商業銀行通過介入基金托管業務,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資產結構,促進商業銀行中介業務的發展,增加無風險業務收入,改善業務收入結構,也可以促進新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素質提高與知識結構的改善,為商業銀行現代資本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拓寬空間。
2.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業務帶來了沖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具有強大的專業理財功能,它的出現順應了降低資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出現存款“脫媒”
現象,使得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不斷下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同樣具有轉型經濟國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間接融資仍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內迅速削弱其傳統業務,中間業務又無法迅速跟上,銀行的不穩定性增加,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沖擊。進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對央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戰。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變化,對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制度下的貨幣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使貨幣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貨幣定義不斷發生變化。毫無疑問,證券投資基金對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增加了貨幣控制的難度,對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提出了新的考驗。此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帶來的低風險高盈利效應,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對銀行的服務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二、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對策。
①發揮商業銀行優勢,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鑒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影響,大力發展基金托管業務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強基金托管業務的市場開拓,不斷增加托管基金的數量和資產總量;另一方面,要加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市場開拓,目的是將銷售的基金按照協議的要求推介出去、銷售出去。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銷售基金,順應潮流盡快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便利投資人投資的方式,讓投資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銷服務。還可以借鑒美國籌建類似于“基金超市”網站,銷售各個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慮銀行卡在基金銷售中的作用,還可以通過電話銀行銷售基金,給投資者帶來便利。②商業銀行爭取在政策指導下成立銀行系基金,開展多元化經營。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4月6日,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交銀施羅德、建信基金、工銀瑞信等銀行系基金應運而生。到2008年底,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規模逆勢增長,其中交銀施羅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銀瑞信成為2008年規模增長最快公司,而且贏得市場和不俗的業績。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銀行業帶來了新機遇,不僅有利于在分業框架下推動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而且有助于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的商業銀行的儲蓄和資產的多元化。大量的儲蓄資金將有可能通過購買銀行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有效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因此,各家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盡快盡早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存差,促進儲蓄———投資的轉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就可以轉換角色,成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經營基金業務。
③向開放式基金提供融資便利,進行業務創新,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中允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這使證券業與銀行業合作又增加了一個途徑。由于開放式基金可能面臨非正常巨額贖回壓力而產生流動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銀行的短期資金支持,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條件下,銀證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這也是商業銀行積極進行業務創新,為將來實現混業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④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托管業務服務?;鹜泄芤筱y行在財務核算系統軟件、清算網絡、監控手段、整體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銷售和服務。商業銀行龐大的儲蓄網點、豐富的儲戶資源、先進的網絡設備、良好的信譽等軟硬件條件,不僅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銷售平臺,而且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清算結算網絡系統、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和完善的系統結構,完全可以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在基金托管業務服務過程中,一定要采用先進的技術,發揮銀行的優勢,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證券投資基金法范文5
一、線形報酬契約的最優性問題
所謂線形報酬契約是指基金的管理人按照基金總資產或總收益的一個固定比例來提取基金的管理費用和報酬,最優的線形報酬則是指使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效用都能夠達到最大的線形報酬。線形報酬契約是投資基金業中常見的報酬方式,但是在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資者之間是否存在一種最優的線形報酬契約?如果沒有最優的線形報酬契約,有沒有次優的合約?在次優的條件下,投資者又會選擇什么樣的基金管理人,也就是說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對風險的偏好會有何種差異?
Starks(1987)的文章為投資基金業中普遍采用線形報酬契約的行為提供了一個理論上的說明,若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可用CAPM模型來描述,該文首先證明了如果用以描述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的參數也就是β-系數不存在不確定性,那么在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就存在一個最優的線形報酬契約;其次還證明了即使β-系數存在不確定性,但只要服從正態分布的β-系數的均值和方差相互獨立,在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和管理人之間仍然存在一個最優的線形報酬。
但是,Starks(1987)的結論遭到了Cohen&Starks(1989)的質疑,當然質疑來自于前提假設的真實性。Cohen&Starks(1989)對投資者和管理人的效用函數的假定與Starks(1987)一致,效用函數定義在管理人所付出的努力和投資者與管理人各自所擁有的財富上,效用為財富的凹函數且滿足可分可加性?;鹜顿Y組合的收益率仍然用CAPM模型來描述,但是對于β-系數的分布的假定有很大的不同,β-系數的均值和方差不再是獨立的,其方差將隨著管理人所付出的努力程度的加大而變小,隨著均值的增大而增大,這一假定的經濟含義很清楚,即管理人所付出的努力越大,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的波動就越小,這體現了基金管理人的價值,而方差隨著均值的增大而增大則反映了基金投資組合收益率越大,其收益率的波動也越大的想法。Cohen&Starks(1989)證明了在上述條件下,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不存在一個最優的線形報酬契約。
盡管不存在最優的線形報酬契約,但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存在一個次優的線形報酬契約,即給定基金管理人的保留效用和參與約束,存在使投資人效用最大化的線形報酬契約。而且在次優的線形報酬情況下,進一步假定基金的投資者和管理者都具有二次型的效用函數,基金的投資者將選擇比其自身更喜好風險的基金管理者。由于管理人更愛好風險,他就會付出更多的努力,來提高投資組合的β系數的均值,來為投資人賺取其所能接受的風險收益。我們知道關于市場有效性的大量研究都表明實行積極管理的基金絕大部分都沒有能夠戰勝市場,然而在基金業中卻仍然存在大量實施積極管理的基金。Cohen&Starks(1989)的結論部分解釋了這一現象,因為在基金收益率存在不確定性時,基金的投資人希望基金的管理人更喜好風險,從而為實行積極管理的基金提供了市場。
二、相對業績報酬(benchmark-adjustedcompensation)的最優性問題
對基金管理人采用相對業績報酬也是基金業常見的辦法,所謂相對業績報酬就是對基金投資組合實現的收益按某一收益率進行調整,根據調整后的收益率來評價基金管理人,并以此作為提取報酬的依據。事實上,若我們得知某位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的收益率為40%,在對這位經理進行評價時,總是希望知道當年的市場收益率,而且要將該經理取得的收益率與市場的收益率進行比較,然后評價該經理的能力,這就是根據基金的業績推斷基金經理的能力,在這種場合下,人們認為相對收益率要比總收益率有效得多。那么,基金經理的報酬是否也應該建立在根據某種基準收益率調整后的收益率之上呢?采用相對業績報酬是不是比簡單的按總收益率提取報酬更能激勵基金管理人呢?確實有很多人認為根據調整后的收益率確定經理的報酬是一個更好的辦法,但是,這有兩個問題需要回答,一是這種報酬方法是否確實比簡單的線形報酬方法對基金的投資者更有利,二是這種好處來自何處。在基金業的實務中,用作調整基金收益率的基準收益率一般有市場收益率和實行積極管理的某只(類)基金的收益率兩種,最近的理論研究表明選擇不同的基準收益率對基金經理的激勵以及推斷基金經理的能力的結果會產生很大的區別。
(一)市場收益率作為基準不能產生最優的激勵和推斷
這里所說的最優激勵和推斷指相對業績報酬能否比簡單的線形報酬契約更能激勵基金管理人以及提高推斷基金管理人能力的準確程度。Roll(1992)證明了在基金經理不擁有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時,采用市場收益率作為基準收益率的相對業績報酬并不能促使基金管理人選擇均值-方差有效的投資組合。Admati&Pfleiderer(1997)進一步討論了基金管理人在擁有私人信息時的情形。
Admati&Pfleiderer(1997)認為管理人所擁有的私人信息只能影響到隨機項的條件期望,而不能影響因子的條件期望值,基金的投資者和管理人的效用函數均為常絕對風險回避效用函數,但兩者的風險承擔系數不同。根據現實中的相對業績報酬的觀察,認為相對業績報酬會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的報酬按照基金投資組合所實現的總收益計算,另一部分按照扣除基準收益率后的相對業績來計算。在這些假設條件下,Admati&Pfleiderer(1997)得到了許多很強的結論。首先,無論基金的投資者是否知道基金管理者的風險偏好,用市場收益率作為基準都不能給管理者提供更多的激勵促使管理者選擇令基金投資者效用最大化的投資組合,在采用相對業績報酬的條件下,若要使得管理者選擇的投資組合與投資者選擇的投資組合一致,相對業績報酬計劃的設計相當復雜,分別按總收益和相對業績提取報酬的比例要根據管理者和投資者的風險偏好確定,而且用作基準的證券組合的選擇還將受到限制,但是只需令根據相對業績提取報酬的比例等于零,也就是只使用簡單的線形報酬契約就可以達到與使用復雜的相對業績報酬契約相同的激勵效果,因此,相對業績報酬并沒有提供額外的好處,根據Occam''''''''SRazor規則,相對業績報酬并不可取。其次,按市場收益率調整的相對業績報酬并不是推斷基金管理者能力和所擁有的信息的充分統計量,也不能篩選出不掌握私人信息的基金管理者。最后,同時采用相對業績報酬和對基金的投資策略施加限制(如規定基金投資組合的β值)的措施也不能給基金管理者提供額外的激勵,促使基金管理者按照投資者的利益選擇投資組合。Admati&Pfleiderer(1997)導出其結論的關鍵點是,當給定了用作基準的證券投資組合之后,基金的管理人就會根據基準的投資組合和相對業績報酬提取的比例相應地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從而使投資者試圖通過相對業績來推斷管理者能力和提高管理者努力程度的愿望落空。
(二)兩只基金競爭條件下相對業績報酬的有效性
兩只基金相互競爭與以市場收益率作為基準的競爭環境是不同的。第一,兩只基金的管理人都不得不考慮另一只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也就是兩只基金之間存在博弈;第二,用作基準的不再是事先給定投資組合的市場收益率,而是投資組合沒有事先確定的另一只基金的收益率。Eichberger,Grant&King(以下稱為EGK,1999)證明了在兩只基金競爭的條件下,相對業績報酬能夠降低激勵基金管理人的成本,比簡單的線形報酬契約能更有效地激勵基金管理人。
同樣,基金管理者擁有基金投資者所不擁有的信息,而這兩只基金管理者擁有的信息是相關的。例如,當一只基金的管理者收到了“好”信息,另一只基金的管理者收到“好”信息的概率就要高于收到“差”信息的概率?;鸸芾砣藢⒏鶕鹜顿Y者確定的報酬方案來決定如何最優地使用其私人信息,投資者在確定報酬方案時也會考慮到管理人所擁有的信息優勢。基金的相對業績報酬只能定義在基金自身實現的收益和另一只基金實現的收益上,且不能直接由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和努力程度來定義。顯然,這兩只基金的投資人和管理者的決策程序為:首先,兩只基金的投資者同時向各自的基金管理人提出報酬方案;然后,兩只基金的管理人同時決定是否接受該報酬計劃,如果管理人拒絕該報酬計劃,他可以獲得保留效用;第三,當基金管理人接受報酬計劃后,他首先決定是否進一步搜集信息,還是按照其先驗信息選擇投資組合;第四,每位管理人根據他擁有的信息選擇投資組合;最后,投資者根據實現的收益和報酬契約向管理人支付報酬。在保證基金管理人的理性約束和參與約束的前提下,最小化基金投資者的報酬支付額,EGK(1999)證明了最優相對業績報酬契約的存在。在兩只基金相互競爭的條件下相對報酬契約之所以有效,就是因為其他基金所實現的收益提供了關于第一只基金的管理人所接收到的信號的信息,例如第一只基金的投資人觀察到兩只基金的收益為(0,1),投資人就可以推斷出第二只基金的管理人搜集到了反映“好”結果的信號,而“好”的結果也確實發生了。如果沒有第二只基金的收益率,就不可能根據第一只基金的收益率推斷出實際發生的狀態,因為,第一只基金選擇了將全部資產投入到無風險資產中,而獲得與自然狀態無關的收益率,也就是零收益率。而這個信息對第一只基金的投資者是有價值的,當第二只基金的管理人接收到反映“好”結果的信號,且“好”結果確實發生時,第一只基金的管理人接收到反映“差”結果的信號的概率要小于接收到反映“好”結果的信號的概率,也就是說此時,基金的管理人應該將基金資產投入到風險證券中去,但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使基金投資人效用最大化的投資決策行事,基金的投資人使用相對業績報酬計劃就對第一只基金的管理人偏離最優投資決策的行為提供了一種懲罰機制,此時第一只基金管理人的相對業績為-1,這樣就減少了基金投資人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使投資人效用最大化的方式選擇投資組合的成本。
EGK(1999)的模型雖然證明了基金管理人根據相對業績報酬方案去搜集信息,并按照信息進行投資決策是一個納什均衡,但是這個策略并不是一個嚴格納什均衡策略,兩只基金的管理人都不搜集信息,并將基金資產投資于無風險證券也是一個納什均衡,而且此時兩只基金的投資者所獲得的效用反到小于都不采用相對業績報酬契約時的效用。此外,在基金投資者或采用相對業績報酬或不采用相對業績報酬的策略上還存在混合納什均衡策略。因此,EGK(1999)認為現實情況是兩只基金的投資者使用相當復雜和類型不確定的報酬契約,以此用較低的成本來激勵基金的管理人去搜集信息并按照所獲得的信號進行投資。
三、開放式基金放棄提取管理費用行為的研究
證券投資基金的費用提取問題一直都是基金治理結構研究中的重要問題,研究的視角一般都從基金的規模、業績和董事會的組成等方面進行。如Tufano&Sevick(1997)研究了美國開放式基金的費用與其董事會之間的關系,發現基金董事會中每增加一位非獨立董事就要使基金費用提高34~37個基準點,也就是4%左右,而獨立董事的比例每提高10個百分點,基金的費用就會下降48~56個基準點,說明獨立董事的比例越高,監督越有力。人們通常認為獨立董事的受聘于同一基金家族中的基金的數目越多,越容易被基金家族的管理人收買,基金的費用會越高。但Tufano&Sevick(1997)的實證結果并不支持這個觀念,他們發現獨立董事的受聘于同一基金家族的基金數目越多,基金的費用越低,這可能是由于獨立董事的參與程度越高,監督的范圍越寬,獨立董事就獲得了更多的信息以及增強了與基金家族的管理人談判的能力,這種能力相對于獨立董事被收買的情形而言占了上風。但是,每位獨立董事未能合理解釋的報酬與基金的費用呈正相關,如果把獨立董事未合理解釋的報酬提高一個標準差(約33000美元),基金費用就可能提高24個基準點。Davidson&Rowe(2000)對封閉式基金的費用與其董事會之間關系的研究也得出了與此相似的結論。
最近的理論進展是關于開放式基金主動放棄部分管理費用的行為研究。美國60%的貨幣市場基金和40%的權益市場基金都曾經放棄過部分管理費用,我國2001年也有部分基金放棄了績效報酬。基金管理人放棄管理費用是一個很有意義的事情,人們一般猜想基金管理人放棄部分當前的管理費用,是為了未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從而能夠獲得更多的管理費,然而,基金的投資者卻可能認為,如果沒有足夠的信息使其相信基金管理人不會將放棄的管理費用轉移到以后的時期,那么投入到該基金就不是一個適宜的投資。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是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的最優管理費用的一個重要因素。Christofferson(2000)認為投資者購買開放式基金有一定的慣性,從而使得開放式基金的規模也具有慣性,即基金過去的規模是預測未來規模的一個重要指標,同時投資者購買基金還與基金扣除費用后的凈收益以及與某一基準收益率相比較的相對收益率有正相關關系。在給定上述開放式基金購買量的關系之后,基金管理人面臨的決策問題就是在該關系的約束下,選擇所放棄的基金管理費用比例使各期提取的管理費用的現值最大化,顯然這是一個動態優化問題,Christofferson(2000)在略微簡化了基金投資者對管理人放棄費用的預期之后,證明了上述動態優化問題存在均衡解。
由Christofferson(2000)的均衡解就可以導出基金管理人放棄管理費用的行為與基金的一些特性之間的關系。如費用放棄的比率與基金的資產規模呈負相關關系,由于基金的規模有一種慣性,今天規模較大的基金明天的規模仍然較大,規模大的基金從放棄部分管理費用而增加的規模中獲得的利益相對于當今所放棄的費用就顯得較小,因此,大型基金的管理人會傾向于較少放棄管理費用。管理人放棄管理費用具有持續性,即未來放棄費用的比例與當前所放棄的費用的比例正相關,這種持久性也是由基金規模的持久性所引起的,基金規模的持久性越強,放棄基金費用的持久性也越強,而且,基金是否持續地放棄管理費用與基金的總收益率的持久性沒有關系,即基金的收益率的持久性不能預測基金在未來是否放棄部分管理費用?;饘嶋H放棄的費用比例應該與上一期的基金業績有種較為復雜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基金放棄的費用比例與上一期的基金總收益率呈負相關,但當基金的收益率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后,基金放棄的費用比例又與上一期的基金收益率呈正相關關系,這是因為基金管理人知道較高的當期業績將降低投資者對放棄費用的預期,為了使投資者對于放棄費用的預期變得較為平穩,業績較好的管理者就會選擇放棄略為多一些的費用。基金費用的放棄與投資者對基金凈收益的敏感程度呈正相關,即投資者購買基金的決策越依賴于基金的凈業績,管理者放棄部分費用對基金投資者的吸引力越大,越有可能放棄部分管理費用。同時,放棄部分管理費用吸引新的投資者的效果不如在基金契約中降低提取基金管理費用的比例的效果,這也是基金管理人保留按原契約提取管理費用的權利所付出的代價?;鸸芾砣怂艞壍馁M用與管理基金的變動成本呈負相關關系,如果一個基金有較高的變動成本,該基金放棄部分管理費用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小。
四、職業前途競爭對基金管理人投資行為的影響
共同基金業的迅速發展促使人們更有興趣研究基金公司是如何管理共同基金的經理的這一問題,國內的投資者對于基金經理的任命和解職也逐漸關注起來,基金經理逐步走到前臺,與廣大投資者溝通?;鸾浝淼男袨楹蜆I績已經對他們的職業前途產生了重大影響,基金經理對職業前途的考慮如何影響基金經理的投資決策是一個很有意義的問題。如果我們將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經理等)之間的委托-關系視為外部關系,那么基金經理對職業前途的考慮影響其投資決策則可認為是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的委托-關系。
較早從理論上討論經理人的職業前途影響其行為方式的文獻是Fama(1980)和Lazear&Rosen(1981),他們主要是討論經理人的職業競爭如何解決問。Holmstrom(1982)的研究認為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雖然不能直接觀察到經理人的努力程度,以及市場中存在不能反映經理人能力的噪音,但是市場仍然會逐漸了解經理人的能力,經理人對職業前途的考慮可部分克服問題,但還是存在很多扭曲行為,例如經理人在年青的時候付出過多的努力,而到年老的時候又顯得過度懈怠。對于證券投資基金,人們普遍認為基金經理的“羊群”行為就是由基金經理的職業前途考慮所導致的(Scharfstein&Stein1990;Zwiebel1995;Prendergast&Stole1996;Morris1997;Avery&Chevalier
1999)。
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職業前途考慮對其投資行為的影響的最新進展來自Chevalier&Ellison(1999)的研究,他們利用晨星公司(MorningstarIncorporate)的數據庫分析了美國453位成長性基金或成長收入性基金經理的職業更迭規律?;鸾浝淼穆殬I前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保留在原來的位置或調為一個規模更大基金的經理位置,一類是丟掉了其基金經理的職位,或者是就任一個規模較小的基金經理位置或者是干脆離開了共同基金管理這一行業。后一類經理稱為離職(termination),Chevalier&Ellison(1999)著重考察了基金經理的離職行為。
無論是基金管理公司還是投資者,都是逐步了解基金經理人的能力的,隨著對經理人能力的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調整經理人的工資使其與經理人的能力相稱,或者是讓經理人離職。當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經理人的評價低于某一個門檻值時,基金管理公司尋找新的基金經理的成本低于更換原來的基金經理,基金經理人的離職情形就發生了,即基金經理人的離職很有可能發生在基金經理業績較差的前提下。但是基金經理人離職與基金業績之間的相關關系可能隨著經理人的經驗的增多而減弱,一則因為當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經理的業績記錄較長時,管理公司根據一次基金業績就修改對基金經理的能力評價的可能性變小,二則因為經驗豐富的基金經理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市場對他們的能力的評價常常要遠高于替換基金經理人的門檻。Chevalier&Ellison(1999)的研究發現基金經理平均被解雇的概率為15.5%,被解雇的可能性與當期以及滯后一期的基金業績顯著負相關,但是滯后兩期的業績對基金經理離職的影響并不顯著。一個很有意義的結論是,相對于年齡較大的基金經理而言,年齡較小的基金經理的離職與基金業績的關系更為密切,將整個樣本按照平均年齡(取整為45歲)劃分為年齡大于或小于平均年齡的兩個子樣本,分別對這兩個樣本估計經理離職與基金業績之間的關系,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年輕的基金經理因業績較差而離職的概率要遠遠高于年長的基金經理,這大概是因為年輕的基金經理的從業時間也較短的緣故。此外,收入-成長型基金的經理比成長型基金的經理更容易被解職,在資本市場表現比較好的年份,基金經理不大會離職或解雇,而在資本市場表現較差的年份,基金經理被解職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傮w上講,這些研究結論與基金管理公司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了解基金經理的能力的假設相一致。
基金管理公司不僅從基金的業績角度也從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和行事方式考察基金經理,當某只基金被劃分為價值型、成長性基金等類型時,就表明了對基金經理投資風格的要求。基金經理出于對其職業前途的考慮,可能依靠也可能不采用他個人所收集到的個人信息,這取決于他個人的行為如何反映其所獲得的個人信息。Chevalier&Ellison(1999)的研究結果表明了如果采用非常規的投資策略,一旦失敗將比采用常規的投資策略更有可能受到離職的懲罰,而采用非常規的投資策略,即使能夠成功,也不會受到明確的獎勵,不會明顯地降低離職的概率。對于年輕的基金經理而言,采用非常規的投資策略失敗后所得到的懲罰比年長的基金經理要嚴厲,說明對年輕的基金經理不僅根據其業績而且根據其行為方式來考核,年輕的基金經理為了避免離職,遵從“羊群”行為方式的可能性更大,在選擇投資組合是,更趨向于避免非系統性風險。
Chevalier&Ellison(1999)的研究還表明基金的投資者的確對基金經理的離職事件產生了反應。由于市場上的部分投資者認為某些基金經理具有超群的能力,基金的投資者既根據基金經理人也根據基金的業績來進行投資決策,基金經理人的離職將使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流入量對基金業績的敏感程度降低。實證研究證實,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流入和流出與基金過去的業績顯著相關,而且上一年的業績比其他以前年份的業績的影響要大得多,但如果發生了基金經理的更迭,那么基金的流入流出量與基金業績之間的關系要比沒有發生基金經理更迭的基金弱25%,說明基金經理的更迭確實影響了投資者對基金的選擇。此外,解雇一個業績表現較差的基金經理能夠有效地阻止基金資產的流出,基金市場對基金經理更迭的反應為基金管理公司解雇業績較差的基金經理提供了動力。
五、主要結論
證券投資基金法范文6
證券投資基金可按投資對象分為股票基金、平衡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各基金的情況見表2。
從表1中可以看出:(1)UCITS在歐盟基金業中占主導地位(78.2%);(2)盧森堡、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五國占有主要市場份額(76.8%);(3)盧森堡以較少人口和較小國土發展為世界前三大基金市場之一,證明其致力于發展全球性的離岸基金市場的策略是成功的。
由于增長迅速,證券投資基金在歐盟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占GDP的比例從1995年的23%增長到2000的53%;人均持有基金的金額,從1995年的4000歐元增加到2000年的11600歐元。與人壽保險、養老金這些機構投資者相比,證券投資基金的增長速度最快。如1995年,養老金、人壽保險、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分別為1.23、1.86、1.52萬億歐元,1998年分別增加到1.88、2.92、2.96萬億歐元,其中以證券投資基金增長最快。
表1歐盟投資基金資產規模單位:百萬歐元
國家2002.6.30(1)2002.3.31(2)2001.12.31(3)
奧地利850411.9%86643-1.8%816564.1%
比利時787701.8%84294-6.6%82280-4.3%
捷克31790.1%285811.2%234835.4%
丹麥386290.9%40875-5.5%379741.7%
芬蘭156890.4%15853-1.0%145078.2%
法國91800020.7%936300-2.0%8754004.9%
德國76833917.3%809508-5.1%796051-3.5%
希臘251050.6%26034-3.6%29074-13.7%
匈牙利34470.1%34260.6%258133.6%
愛爾蘭2930716.6%328581-10.8%2841783.1%
意大利3862528.7%412316-6.3%411667-6.2%
盧森堡88802820.0%967726-8.2%928447-4.4%
荷蘭1063002.4%106300--106300--
挪威162890.4%17413-6.5%16594-1.8%
波蘭35580.1%3752-5.2%33845.1%
葡萄牙247370.6%245950.6%237983.9%
西班牙1757194.0%181743-3.3%179359-2.0%
瑞典619311.4%76708-19.3%74118-16.4%
瑞士956742.2%96222-0.6%927313.2%
英國44961710.1%536452-16.2%529538-15.1%
所有基金4437373100.0%4757599-6.7%4571985-2.9%
UCITS資產347120878.2%3717424-6.6%3585701-3.2%
非UCITS資產96616621.8%1040176-7.1%986285-2.0%
注:捷克、匈牙利、波蘭不是歐盟國家,但屬于歐洲投資基金協會成員,故將其數據統計在內。(1)是截至2002年6月30日各國所占的比重;(2)是2002年6月30日與3月31日的比值;(3)是200年6月30日2001年12月31日的比值。下同。
數據來源:根據上有關數據統計。
表2歐盟投資基金分類及規模單位:百萬歐元
基金類型2002.6.30(1)2002.3.31(2)2001.12.31(3)
股票基金11963.7%1399-14.5%1358-11.9%
平衡基金47815%521-8.2%521-8.3%
股票與平衡167452%1920-12.8%1880-10.9%
基金之和
債券基金92629%9270.0%8141.4%
貨幣市場基金58018%5623.3%51512.7%
其他基金642%70621.9%
所有基金324434783371-3.7%
由于經濟增長的停滯和股市的下跌,歐盟投資基金的增長近兩年來陷于停頓甚至是負增長。如2000年、2001年、2002年第一、二季度基金資產的總量分別為4.45、4.57、4.75、4.43萬億歐元??偭康南鄬Ψ€定背后,還有結構的變化,即股票基金資產的減少贖回和市值下降)及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的增加。
這種變化說明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隨市場的變化而改變,追求低風險下相對穩定的回報成為一種全球現象。
歐盟證券投資基金立法
為了統一歐盟的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歐盟有關機構從1974年開始就進行相關準備。經過長時間的協調,終于在1985年12月20日由歐盟理事會(TheCounciloftheEuropeanCommunities)制定了“關于協調有關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事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的指令”(85/611指令)。歐盟的法律依效力主要分為條約(treaty)、條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決定(decision)。其中又以條例和指令為最多。條例具有直接在成員國適用的效力,在條例生效后,就直接作為成員國國內法的一部分,不再需要成員國以國內立法的形式來賦予條例以執行效力。而指令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和成員國在立法方面的協調,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需要由成員國以國內法的形式引進轉化。歐盟條約把選擇實施指令的形式和方法的權限留給了成員國。但成員國必須保證指令得到有效的實施。
歐盟理事會在制定"85/611"指令時,充分考慮了來自歐盟、歐洲議會及經社理事會的意見和建議,主要目的是協調成員國之間在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方面的差異,促進基金之間的平等競爭,充分保護持有人的利益,便利基金在其他成員國的銷售,有助于歐盟統一資本市場的建立。為達到這些目標,“指令”就基金的核準、監管、結構、業務等方面制定了統一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實施,可以保證基金在其他成員國按統一要求銷售,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必要的信息,易于行使權利。
“指令”第57條規定,成員國應于1989年10月1日前使“指令”在本國得到實施。考慮到當時希臘與葡萄牙的情況,“指令”允許兩國在1992年4月1日前實施“指令”。根據這一要求,成員國分別制定或修改了本國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立法,完成了從“指令”到國內立法的過程。
除序言外,“指令”共11章59條,包括一般規定和適用范圍、UCITS的核準、單位信托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組織結構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規定、投資政策、信息披露、基金銷售、監管機關等。現將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總則部分
1,“指令”的適用范圍。UCITS只指那些從公眾募集資金、以風險分散為原則、只投資于可轉讓證券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單位凈值進行申購和贖回?;鹂梢愿鶕贤ā⑿磐蟹ǎㄆ跫s式單位信托基金)或成文法(公司型基金)成立。
下列基金不屬于UCITS范圍:封閉式基金、在歐盟內不向公眾銷售的基金、只在非歐盟成員國公募的基金以及投資與借款政策與“指令”規定不符的基金?!爸噶睢币髿W盟委員會在“指令”實施5年后就“指令”適用范圍向理事會提交報告,必要時擴大“指令”的適用范圍。
2,“指令”的管轄原則。以母國為主,東道國為輔?;鹨云渥試蚬芾砘鸬幕鸸芾砉镜淖試鵀槟竾8鞒蓡T國應要求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總部位于其注冊地。根據母國管轄為主的原則,在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核準、監管、投資、銷售、信息披露、法律適用等方面,都由母國的監管機關行使管轄權,東道國則可以在基金銷售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管轄權。所謂的“單一護照”,就是指取得了母國核準的基金,視同在歐盟其他成員國取得了核準,可以進行跨境銷售。
二、UCITS的核準(Authorization)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資格
“指令”要求,UCITS必須獲取其所在國(母國)監管機關(competentauthorities)的核準方可開展業務。對于單位信托而言,要求核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規則;對于公司型基金,則核準基金章程和基金托管人。監管機關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有良好的聲譽和足夠履行職務的經驗時,方可給予核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規則及基金章程的改變均要獲得監管機關的批準。
對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資格與條件,“指令”規定得比較寬松和簡單,基本采取市場化的取向。如對于基金管理人,只要求其有充足的財政資源,可以確保有效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根據“指令”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只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指令”規定基金資產應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資產保管責任。托管人應確?;鸢l售、申購、贖回、基金單位凈值的計算符合法律及基金規則。托管人應為受公眾控制的機構,并有充分的財力與專業人員,保證可以有效履行其職責。成員國應確定何種機構可以作為托管人。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在同一國注冊,如在另一國注冊,應在管理人所在國設立機構。一家機構不能既擔任管理人又擔任托管人。法律、基金規則或章程應規定更換托管人的條件,并確保發生更換時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三、關于投資政策的規定
投資政策是“指令”的重點內容。它包括可投資的品種、投資禁止及投資限制等。
1.關于投資品種的規定。基金可投資于成員國或非成員國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可轉讓證券,或在成員國、非成員國其他有管制的(anotherregulatedmarket)、正常運作的(operatesregularly)、被認可的(isrecognized)、對公眾開放的(opentothepublic)市場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基金還可投資于近期發行的、已取得許可將于一年內在證券交易所或有管制的市場上市的可轉讓證券。
基金投資于以上規定以外的可轉讓證券,不得高于基金資產的10%;投資于可轉讓的并可確定價值的債券的比例亦不得高于10%。兩者之和也不能高于10%?;鹂梢垣@得為開展業務所需的動產和不動產。成員國可以批準基金在規定的條件與范圍內,以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及規避匯率風險為目的,運用與可轉讓證券有關的技術與工具。
2.基金的投資比例限制與投資禁止?;鹜顿Y于同一主體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資于一個主體發行的證券超過5%時,該類投資的總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鹜顿Y于一個成員國政府或其地方政府、非成員國政府、成員國參加的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比例可提高到35%。在持有人利益得到保護的前提下,成員國監管機關可允許基金100%投資于政府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證券;但在此情形下,應投資于不少于6個主體發行的證券,對每個主體發行證券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30%?;鹑鐢M進行此類投資,應事先在基金規則或章程中披露。基金投資于另一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5%。一般情況下不得投資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或關聯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在投資對象為地區或行業性基金的情形時,可不受此限,但應事先得到批準,并不得收取費用。
基金不得通過取得有表決權股票對發行主體的管理施加重大影響;不得持一發行主體10%以上無表決權股票、債券和基金。但如投資于政府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則不在此限。基金行使認購權時,可以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
基金不得持有貴金屬或其證書。
投資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無權代表基金借款,但成員國可以允許基金臨時借人不超過基金資產10%的款項。投資公司、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代表基金貸款或作擔保人。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規定
“指令”的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要求大致相同,如基金管理公司應公告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報告及其他重要信息。關于申購與贖回價格,規定應至少一個月公布兩次。如不損害持有人利益,監管機關可以允許一個月一次。
五、關于基金在其他成員國銷售的規定
基金應遵守其他成員國有關不在本指令范圍內的銷售規定。它可以在其他成員國做銷售廣告,并遵守有關規定。其他成員國的銷售與廣告規定不得有歧視。
UCITS還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鸬内H回款項的支付及信息披露符合東道國法律的規定。
UCITS在母國以外的成員國銷售時,應通知母國及東道國的監管機關,并向東道國監管機關提供母國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基金規則或公司章程、招募說明書、最新的年度和半年報告、銷售的具體安排等。
UCITS可以在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兩個月后銷售,除非后者作出不批準的決定。
UCITS在其他成員國銷售時,應使用該國至少一種官方語言。在進行業務活動時,UCITS可使用與母國同樣的名稱;在可能出現混淆的情形時,則應進行解釋與澄清。
“指令”實施后,對歐盟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它很大程度上協調和統一了成員國關于共同基金的立法,簡化了基金在其他成員國銷售的手續,監管機關的協調、信息溝通等,亦有利于保證基金之間相對平等的競爭。但由于行業的迅速發展,“指令”很多規定不能適應實踐的需要,加之“指令”修改程序復雜,耗時較長,越發顯得落后于時代的要求。
為了修改“指令”,業界和歐盟有關機構作了長期的努力。早在1991年,歐盟就試圖修改“指令”。1993年2月,歐盟出版了建議條文;10月,歐洲議會進行一讀;1994年7月,歐盟提出修正案;1998年7月,歐盟發表了新的建議案,分為產品及服務提供兩部分;2000年2月,新的歐洲議會對兩個議案進行一讀;5月,歐盟提出修正案;2001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二讀;12月部長理事會支持議會修正案,新的指令通過。
“新指令”的主要修改內容
“新指令”分關于產品(“2001/108號”)和關于基金管理公司業務及簡化的招募說明書(“2001/107”號)兩部分,已于2002年2月13日在歐盟官方雜志上公布。這一日期將成為成員國實施“新指令”的參考日期。按規定,歐盟所有成員國必須于2003年2月13日前實施修改后的投資基金“新指令”。
總體上說,“新指令”主要內容分為兩部分:擴大了基金的投資對象,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此外,還就簡化招募說明書、進一步保護持有人利益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關于擴大投資對象的規定
歐盟成員國一直在進行證券投資基金品種的創新,但由于原有規定的限制,各成員國的創新并不適用于UCITS的有關規定,因此,這些基金無法獲得“護照”。沒有取得“護照”的基金,不能在歐盟內進行跨境銷售?!靶轮噶睢贝蟠髷U大了投資的范圍,從而使更多的基金可以取得“護照”進行跨境銷售。“新指令”允許進行下列品種的投資:
1.貨幣市場工具(第1條(9)、第19條(1)h)。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那些通常不在規范的資本市場,但在有管制的貨幣市場交易的可轉讓工具,如國庫券、地方政府債券、存單、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等。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條件是:(1)貨幣市場工具被許可在有管制的市場交易;(2)達到第19條(1)h規定的條件,即雖然不在有管制的市場交易,但屬于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發行或擔保的貨幣市場工具?;鹜顿Y于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貨幣市場工具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
2.投資于基金單位(第19條(1)e)、第24條、第25條(2))?!靶轮噶睢睂鹜顿Y于其他基金作了一些修改,如投資于一個基金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20%。投資于非UCITS基金單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30%,且該非UCITS須受嚴格的監管,并為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保護。被投資的基金不得有10%以上資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一個基金不得持有另一個基金25%以上份額。
3.在信用機構存款第19條(1)f)。根據“新指令”,基金可以在信用機構存款,條件是存款可以隨時取回或償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一個基金在同一信用機構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
4.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第19條(1)g,第21條)。衍生工具的基礎證券包括金融指數、利率、外匯利率以及貨幣?;鹜顿Y于衍生工具時,需要受下列限制:對基礎資產的暴露部位不得超過投資限制;基金投資于衍生工具的全球暴露部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暴露部位的計算,將結合基礎證券價值、對手風險、未來市場變化及清算時間考慮。如果是柜臺交易的衍生工具,則對手需為受審慎監管的機構,品種應每天可以計價,并可隨時以公開的價格作反向交易進行了結;對一個對手的部位不得超過5%(銀行可為10%)。在任何情況下,這些操作均不得偏離其招募說明書確定的投資目標。
5.指數基金(第22a條)。投資于指數是一種特別的風險分散規則?;鹜顿Y于指數(即設立指數基金)的條件是:指數應為監管機關所認可;指數代表了交易分散的證券,有合適的衡量基準;指數應公開;持有一個發行人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成員國在特殊情況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35%)。
二、關于更加嚴格的風險防范規則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歐盟投資基金指令一直將風險分散作為核心內容加以規定。通過創新,修改后的“新指令”在擴大了投資范圍的同時,亦同等地加強了對投資者的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維持了5-10-40%的投資比例限制(指數基金除外),并將此規則適用到貨幣市場工具。
2.引入了累積投資限制規則,即無論是投資于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存款,還是因柜臺衍生工具產生的暴露部位,基金對一個機構的投資、存款、暴露部位之和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的20%。如投資于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成員國可將此比例提高到35%。而投資于多個這類主體發行的證券,比例可達到100%。
3.引入了集團的概念。凡屬于同一集團的組成部分,均視作同一機構看待。如持有集團不同組成部分發行的證券,視為持有同一主體發行的證券。
三、關于擴大基金管理公司業務范圍及其他有關的規定(第5條、5a條)
“新指令”以較大篇幅對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新的規定。而對托管人的規定則無變化,明顯體現出現代基金管理業中以管理人為中心的趨勢。在增加基金管理人業務范圍的同時,也對其加多了限制,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1.關于擴大業務范圍的規定。除管理UCITS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從事單獨賬戶的資產管理(inaccordancewithmandates,givenbyinvestorsonadiscretionarybasis,client-by-clientbasis)。單獨賬戶可以是個人或者機構的。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提供非核心類業務服務(providenon-coreservices),包括提供投資咨詢以及提供與基金有關的保管及行政管理服務(safekeepingandadministrationinrelationtounitsofcollectiveinvestment
undertakings)。
2.關于核準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的條件。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管理需經母國核準。母國根據指令所作出的核準在所有成員國均有效?!靶轮噶睢币幎ɑ鸸芾砉拘杈邆湎铝袟l件方可獲得核準:
(1)基金管理公司需擁有至少12.5萬歐元的初始資本(hasaninitialcapitalofatleastEUR125000)。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資產超過2.5億歐元時,應追加自有資金,其比例為超過2.5億歐元部分的0.02%。初始資本與追加資本之和不需超過1千萬歐元。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本永遠不得低于其13周的固定費用。50%的追加資本要求可以通過由信用機構或保險公司提供擔保解決。
(2)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主要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足夠的經驗。為此,應將這些人及其繼任人的名字報給監管機關?;鸸芾順I務,至少需有兩個符合此條件的人決定。
(3)申請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核準時,應附上業務計劃,并提交組織結構圖。
(4)基金管理公司的總部與注冊地應位于同一成員國。監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如果不核準,應說明理由。
遇到下述情形,監管機關可以撤回核準:①取得核準12個月不開業,或停業6個月以上;②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不規范手段獲得核準;③不再符合核準條件;④在從事單獨賬戶資產管理時,不再符合“93/6指令”要求:⑤嚴重或持續違反本指令的規定;⑥國內法規定的撤回情形。
3.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與營運要求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慎監管(prudentialsupervision)由母國監管機關負責。該監管機關應制定審慎監管規則,以使基金管理公司長期遵守。主要內容有:
(1)基金管理公司應有良好的行政與會計程序,加強對數據處理的控制與保管的安排,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特別包括對員工個人交易、持股的控制制度。
(2)公司的組織架構設計應有利于減少公司與客戶、客戶之間、客戶與UCITS之間以及UCITS之間的利益沖突。
(3)從事獨立賬戶管理時,除非事先得到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資金投入自己管理的基金。
4.關于授權第三方代為履行職責的規定
成員國可以允許基金管理公司以提高效率為目的,將其一項或多項職責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delegateoneormoreoftheirfunctionstothirdparties)。授權第三方代為履行職責,其法律后果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擔。不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委托的方式,使自己變為一個空殼(aletterboxentity)?;鸸芾砉疚械谌铰男新氊煈弦韵聴l件:
(1)以適當方式通知監管機關;
(2)不妨礙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亦不妨礙投資者的最大利益;
(3)如果委托進行投資管理,受委托人應就資產管理取得了核準或進行了注冊,并受到審慎監管。此外,委托還應符合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制定的資產配量標準;
(4)如果將投資管理委托給第三國的機構,應保證兩國監管機關有合作;
(5)任何時候均應有措施有效監控被授權人的活動;
(6)授權不妨礙授權人對被授權人作出新指令,或為投資人的利益隨時撤回授權;
(7)被授權人應具備資格并能夠履行所受委托的職責;
(8)招募說明書應列有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的規定。
5.關于在其他成員國設立分公司及提供服務的規定(第6、6a、6b條)
成員國應允許經另一成員國依本指令核準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或自由地提供服務。成員國不得就設立分公司及自由提供服務附加要求與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擬在另一成員國設立分公司時,應通知母國監管機關,并提交必要的材料。母國監管機關除非懷疑基金管理公司的組織架構或財務狀況不佳,否則應于收到材料3個月內將材料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并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母國監管機關如拒絕將材料交東道國監管機關,則應于收到材料兩個月內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權就此向法院。東道國監管機關在收到材料兩個月內,應做好監管準備。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東道國監管機關的通知或兩個月期限屆滿時,即可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鸸芾砉驹跂|道國從事業務的規定與設立分公司的規定大致相同。
6.東道國監管機關對在其他成員國設立而在其境內開展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
(1)東道國監管機關可以要求所有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報告在東道國的業務情況。為免除責任,東道國監管機關可要求分公司像東道國國內公司一樣報告同樣的業務細節。
(2)東道國監管機關可要求在其境內開展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資料,以測定其是否符合東道國的要求。該要求不得嚴于東道國對國內公司的要求。
(3)遇有違反東道國法律、法規的情形,東道國監管機關有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停止。如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停止違法,東道國監管機關應通知母國監管機關。后者應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應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如果所采取的措施未能阻止違法行為,或這些措施在東道國不適用,則東道國監管機關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直至停止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境內的業務。這些規定不影響東道國監管機關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懲罰違法行為的權力。
(4)前述措施必須理由充分,并通知到當事公司。每項措施都可以向該國法院。
(5)在采取前述措施前,東道國監管機關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預防性措施以保護投資者和其他人的利益,但應通知歐盟委員會及母國監管機關。歐盟委員會在與有關成員國監管機關協商后,可以改變或取消那些措施。母國在撤銷核準時,應通知東道國監管機關。后者應采取適當措施阻止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開展業務,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引入了簡化的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第27條,附錄1表c)
現在的趨勢是各國監管機關對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高,所披露的信息也越來越多。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專業術語和專業語言,非一般投資者所能理解。美國原證監會主席阿瑟·利維特(ArthorLevett)上任后,按要求應出售股票。他準備購買基金時找來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卻難以讀懂。以他這樣的出身華爾街的投資銀行家都難以理解,一般投資者就可想而知了。故利維特先生在其任期的上世紀90年代大部分時間里,積極推行簡明英語計劃(plainEnglishprogram),提倡以簡明的、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信息披露,如提出使用短句、主動句、易懂的一般詞匯以代替長句、被動句、多重否定句等。關于基金的招募說明書,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簡明信息說明書(additionalstatementofinformation,SAI),將招募說明書的最基本信息放在SAI里披露。
順應通俗易懂、易于投資者理解與閱讀的趨勢,“新指令”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披露簡化招募說明書(simplifiedprospectus)。簡化招募說明書包括基金的關鍵和重要信息,如投資目標、風險特征、目標投資者、費用情況等,并要求以清楚(clear)、簡潔(concise)、通俗易懂(easilyunderstood)的文字表述。簡化招募說明書包括的主要內容有:(1)對UCITS基礎資料的介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注冊地、名稱、托管人、審計師以及發起人的情況;(2)關于投資的信息,包括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特征、過往業績、免責條款、目標投資者等;(3)關于稅收和費用的信息;(4)運作流程,如基金買賣程序、基金轉換、分紅等;(5)雜項內容,如監管機關、信息獲取渠道等?!靶轮噶睢边€在進一步保護投資者、促進跨境銷售、新指令實施的過渡安排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雖然“新指令”尚未實施,但它在促進歐盟基金業的發展及統一的基金管理市場形成等方面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當然,由于尚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加上在文化、稅收、銷售體系、行政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差異,成員國在實施“指令”時,存在一些差別。在跨境銷售方面,目前還存在許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UCITS在其他成員國的銷售。如在注冊方面,“指令”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進行跨境銷售時應通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機關,并提供相應資料。但東道國往往要求提交額外的資料,并要求將資料翻譯成一種或多種語言(如比利時要求翻譯為法語、荷蘭語和法語)。又如在注冊時間方面,“指令”規定為兩個月,實際執行時差別很大,從短的幾天到長的16周(西班牙、意大利)。過長的注冊時間有時迫使基金管理公司放棄注冊。許多國家還要求在東道國指定一個當地代表。此外,在會計準則、廣告規則、登記費用、稅收種類及計算、申報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使“指令”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在“新指令”實施后,還需要再采取一些措施,包括:制定對“新指令”的統一解釋,并采取更加協調的監管行動;以母國為基礎對跨境銷售進行一貫性的監管;實現對UCITS統一的稅制;取消跨境銷售的行政限制;實現真正的“單一護照”——允許基金管理人從事跨境的基金管理。可以預見,真正統一的歐盟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建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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