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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2范文1
一、引言
從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第一部《巴塞爾協議》正式版本以來,經過若干年的不斷地補充修改完善,這部協議儼然已經成為國際銀行業普遍遵守的準則。發展到到今天,這部協議已經頒布了三個版本,而這三份協議也分別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資本監管的發展。本文將跟隨巴塞爾協議的修訂歷程,對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理念的發展進行研究,以為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提供參考。
資本是銀行及其稀缺又珍貴的資源,在未來的發展中銀行的資本勢必會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總結國際銀行業對于資本監管的變遷,旨在分析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的影響,以能給我國的商業銀行做出部分參考。
二、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一)1988年巴塞爾協議Ⅰ:資本和風險
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發展的初期,對于銀行的資本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各國監管當局完全憑借主觀意識判斷各銀行的資本水平。1974年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國赫斯塔特銀行(Herstatt Bank)的倒閉促使了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和巴塞爾協議的產生。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簽訂并公布了《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Ⅰ。巴塞爾協議Ⅰ由四部分組成:資本的構成、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標準化比例的目標、過渡期和實施的安排。并把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也稱一級資本)和附屬資本(也稱二級資本)。這一協議確立了國際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明確了銀行資本的構成,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資產和表外業務項目確立不同的風險權數,規定了資本與風險資產的目標比率。把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標準比率規定為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爾協議Ⅰ首次確立了資本的構成,將資本和風險聯系起來,規定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標準比率為8%,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于4%,這樣建立起資本和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管理機制,協議將不同風險資產配以不同的風險權重,使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用充足的資本來確保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從而保證銀行的穩健經營和發展。巴塞爾協議Ⅰ本著穩健和充足的理念對全球銀行的資本監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開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爾協議Ⅱ:風險資產和全面風險管理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銀行業的發展和創新與日俱進,國際銀行監管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只考慮信用風險而忽視其他風險的巴塞爾協議Ⅰ無法有效約束資本套利等問題,而且在銀行資本和風險資產比率基本正常的情況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為主的金融市場風險頻頻發生,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已經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風險。
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Ⅱ的三大支柱是: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其中,新資本協議仍然將最低資本要求視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的中心因素,有關資本比率的分子(資本構成)不變,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變,對風險資產界定修改,分母由原來的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實施全面風險管理。而且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納入資本監管,是希望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檢查及采取措施確保商業銀行有合理的內部評估過程,并鼓勵市場紀律發揮作用,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證良好的市場紀律同時加入監管部門的監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證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巴塞爾協議Ⅱ在巴塞爾協議Ⅰ的基礎上確立了新的資本框架,在資本約束原則不變的條件下,擴大了資本計算中對風險資產的覆蓋,巴塞爾協議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提高風險計量的準確度,它修改了巴塞爾協議Ⅰ中只考慮信用風險的不足,而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入了風險資產的計量。巴塞爾協議Ⅱ通過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標準法、內部評級初級法和高級法來提高對于信用風險的計量,另一方面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范疇,即操作風險將作為銀行資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三種方法來衡量操作風險。這些新方法使得對銀行風險資產的評估更有意義。它強調的是對分母――風險資產的計量,除去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外,加入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三)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和安全
進入21世紀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市場競爭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樣化也使得銀行資本監管的難度加大。2007年開始爆發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暴露出許多銀行業監管體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上,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們一致通過了關于加強全球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方案,這意味著巴塞爾協議Ⅲ的正式誕生。
巴塞爾協議Ⅲ對之前協議的創新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作為核心的一級資本(普通股和利潤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從原來的2%提高到4.5%,一級資本充足率由原來的4%提高到6%;同時要求銀行建立不低于2.5%的資本留存緩沖資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同時引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和流動性監管指標,系統重要性銀行必須有1%的附加資本,從而降低大而不倒帶來的道德風險,用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流動性風險狀況監管與銀行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從而來提高銀行業的資本質量和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在新的現實經濟背景的條件下借鑒巴塞爾協議Ⅱ的核心思想,對銀行的資本監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規定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由原來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業銀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額資本,這使得核心一級資本的要求達到了7%。重新界定監管資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資本要求,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對資本扣減要求進一步嚴格,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無論是從宏觀審慎方面還是從微觀審慎方面,銀行的資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思想是對分子――資本的計量,諸多資本條款都是要求增加資本,這也反映了在經歷了從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后國際銀行業對資本監管的又一次加強。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金融危機的產物,反映了國際銀行組織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的更高資本要求,它強調了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結合,以確保銀行在最低資本監管的基礎上提高抵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四、結束語
三代巴塞爾協議的發展所帶來的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理念的發展是本次課題重點研究的對象,每一次修改和補充都是根據當時的國際金融環境進行的,它對不同時期的不同監管措施有著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
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理念的發展盡數體現在巴塞爾協議的發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補充都是根據當時的國際金融環境進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國際銀行業共同遵守的資本監管國際準則,對各國的監管部門來說,銀行業的資本監管是必不可少的。資本是銀行及其稀缺又珍貴的資源,所以在未來的發展中銀行的資本勢必會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尤其對我國商業銀行來說,如何增強資本質量,進行有效的資本補充,以在日益復雜的國際金融環境中保持良好的競爭力,這都是需要我國的監管部門和銀行業共同思考的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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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2范文2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銀行;影響
一、巴塞爾協議III的推出及主要內容
(一)何為巴塞爾協議III
巴塞爾協議,是由巴塞爾委員會,即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協議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加強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治理水平,增強銀行業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有效提高銀行抵御金融震蕩和經濟波動的能力,扼制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因此巴塞爾協議對現代商業銀行而言日益重要,已成為全球銀行業最具有影響力的監管標準之一。自頒布起,巴塞爾協議在危機中得到了不斷修訂和完善。在經過最新一輪的全球金融危機后,全球銀行業正式步入巴塞爾協議Ⅲ時代。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提出新的全球資本標準及過渡期安排,并從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嚴格資本扣除限制、引入杠桿率、加強流動性管理幾個具體方面對之前的巴塞爾協議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二)全球資本新標準及過渡期安排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委員會決策委員會會議上,巴塞爾委員會了新的全球資本標準及相應的過渡期安排,其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
1.建立全球最低資本要求新標準。截至2015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新定義的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和調整項的標準都將顯著提高資本質量及數量的要求,再加上其他超額資本計提的要求將對銀行的資本管理帶來更大的壓力。
2.實施過渡期安排。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Ⅲ規定了實施過渡期,將于2013 年初引入,2017 年底開始全面實施。對于最低資本要求來說,普通股和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將于2013年開始逐步引進,2015年全面生效。
二、巴塞爾協議III對全球及中國經濟的影響
(一)巴塞爾協議III對全球經濟產生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Ⅲ產生的新變化將會對全球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對資本質量的日益重視將直接影響銀行籌集資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在協議細則頒布后,各國對于緩沖期限上現產生了不小的分歧,雖然各國央行和監督部門希望新協議能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但也希望同時確保銀行持有足夠儲備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獨自應對今后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
從長期來看,監管機構與銀行界都認可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將對金融穩定性和更加穩定的經濟增長產生積極正面的作用,而對于實施所帶來的短期影響,監管機構與銀行界對于新標準的要求開始了激烈爭論:對于銀行來說,新協議要求銀行縮小資產負債表規模和業務范圍。銀行必須提高儲蓄資金以避免潛在的資產損失,而投資者得到的貸款額將相應減少。受沖擊最大的應該是某些歐洲大型銀行。德意志銀行、愛爾蘭聯合銀行、愛爾蘭銀行和奧地利第一儲蓄銀行都將陷入資本充足率不能滿足新規定的麻煩。由于新框架的監管資本定義過于嚴格,將對銀行需要持有的資本產生重大影響。從量化指標來看,快速的實施新框架對經濟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有相當負面的影響,提高資本要求將導致貸款利率上升,尤其是將導致美、日、歐三大經濟體的GDP下降,就業機會減少。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銀行已經增加了大量的新資本,因此這些國家相比其他國家擁有更多“緩沖力量”。而據德國銀行協會估計,該國十大金融機構將需要1050億歐元才能滿足嚴厲的巴塞爾協議Ⅲ規則,因此希望推進時考慮到宏觀經濟付出的成本,延長過渡期的時間,爭取將負面影響最小化。在銀行緩沖期限問題上,美國與德國主管機關產生分歧,美國希望落實期間最長為5年,德國則欲施壓延長至10年。而由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和巴塞爾委員會共同組成的宏觀經濟評估小組(MAG)則認為實施巴塞爾協議Ⅲ短期內對宏觀經濟的負面影響是可控的,不會對后危機時代的全球經濟復蘇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顧問朱民表示:“對于巴塞爾委員會來說,確定這個標準是一個好事情,但對所有從業者來說,實施巴塞爾Ⅲ是不那么容易的。因為每個人處的國家不一樣,即便在亞洲國家,亞洲的金融行業一級資本充足率比其他市場都要高。對于銀行來說,他們需要共同實行巴塞爾是需要時間的,而銀行可能各自的情況不一樣,可以逐步的進行挑戰,但是關注的點在于說,實施的時間點不一樣的話,可能就有一個對于國際監管框架的套利,這個怎么來解決,我們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討論?!?/p>
(二)巴塞爾協議III蘊含的監管發展導向
巴塞爾協議Ⅲ的出臺體現出了后危機時代全球金融業監管的以下發展導向:
1.注重資本約束及資本的質量。金融危機后的商業銀行摒棄過度投機行為,更加重視資本對資產擴張的約束功能,加大資本基礎,提高資本質量,不斷提高以普通股為主要內容的核心資本的占比,降低對附屬資本的依賴。
2.注重金融創新的實體經濟基礎。以前銀行依靠復雜的金融工程技術,對金融產品進行各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助長了市場主體的短期投機行為,又使廣大投資者難以評估這樣一種衍生金融產品真正的基礎價值。因此,今后的銀行產品更多應回歸經濟實體。
3.注重政府的金融監管作用。過度相信市場,過度依賴市場的自我修復和調節,容易導致風險的發生,美國次貸危機之后,各國紛紛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強化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4.國際金融監管標準趨于強化和一致。在監管范圍方面,將包括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機構都納入監管體系;在薪酬管理方面,金融從業人員道德操守將被強化,高管薪酬將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減少金融系統親周期效應方面,國際監管行為將更趨一致。
(三)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雖然世界銀行業將受到較大波動,但由于中國銀行更加傳統的運營模式、更加簡單的資本構成以及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對于中國本土銀行的影響明顯小于西方銀行。對于中國而言,中國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標準似乎并非是一大難題,從短期來看,國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基本保持穩定。不僅能夠滿足監管要求且顯著優于國際同業平均水平。資產證券化、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及交易業務風險權重的大幅度提高對國內基本沒有影響。從長期來看,新的監管標準對中國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管理的影響不容忽視。我國商業銀行近幾年資產快速擴張,這大大增加了資本補充壓力和流動性壓力。一級資本充足率、以及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比例的提高,以及資本留存超額資本等監管指標的提出,將直接影響銀行籌集資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而新定義的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和調整項,將顯著提高資本質量的要求。強化后的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標準將約束穩定狀態下的銀行信貸供給能力和信貸成本控制。對比巴塞爾協議Ⅲ和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不難看出,在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方面,兩者對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留存超額資本、逆周期超額資本的要求均相同,但是,前者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標準為不低于4.5%,后者的為不低于5%;杠桿率前者為不低于3%,后者為不低于4%;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比例要求前者為1%~2.5%,后者暫定為1%;在過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在2013年開始實施,2018年達標,后者則要求2012年初開始實施,2016年達標。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方面,兩者均提出了不低于100%的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前者要求LCR和NSFR的達標時間分別為2015年和2018年,而后者要求的時間則分別為2013年和2016年。總體來看,“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顯然更加嚴格。
更深層次體現出的是東西方銀行業生存環境的差異以及我國商業銀行的轉型困境。新監管標準雖然有助于銀行提升風險承受能力,但這是建立在犧牲銀行利潤的基礎上的。中國銀行體系的業務模式仍屬于傳統意義的業務模式,以存貸業務為主,靠高存貸利差生存,較少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在高額儲蓄率的背景下,中國銀行業長期以來享受著來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動性,對批發市場融資渠道依賴較小。中國銀行業現狀是由宏觀融資環境所決定的。在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直接貸款融資只占融資總量的15%左右,大部分融資是通過發債和發行股票的方式從資本市場完成的。而中國80%的融資靠銀行直接放貸。巴塞爾協議恰恰針對銀行放貸風險提出資本要求,所以西方銀行走的是資本節約道路,而中國的銀行經營的則是高資本消耗業務。
今天中國的銀行業采取的是分業監管,就使得銀行在轉變經營范圍,發展中間業務余地有限,許多西方銀行利潤貢獻較大的非信貸業務如承銷證券等投行類業務、經紀業務以及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的銀行就無法介入。希望我國商業銀行雖然堅守傳統業務,但依然會在將來嘗試業務多元化及產品創新。雖然新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Ⅲ使銀行為應對業務多元化和產品創新帶來潛在風險,增提資本壓力進一步上升,但中國的銀行業仍舊可以借此契機適應銀行業經營模式多樣化的探索,鼓勵銀行差異化經營,轉向與資產負債全面匹配的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中國各大商業銀行正在為實施巴塞爾協議Ⅲ緊鑼密鼓地做著各項準備。中國的銀行最為重視的是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而在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則相對欠缺。隨著2012年初開始實施“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各銀行需要日益關注后兩種風險及銀行數據的調整、銀行內部人員與部門間的配合與協調這兩大難點。具體到銀行的風險管理方面,中國商業銀行目前最重視的是信用風險,銀行的風險管理部基本上都是以管理信用風險為主,且銀監會的硬性要求高于國際標準。在操作風險方面,中國的操作風險雖與國外有所不同,但相對來說仍受到銀行重視,制定了很多的操作流程與規范。他認為國內銀行最為欠缺的是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而隨著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這兩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將日益凸顯。
參考文獻
巴塞爾協議2范文3
摘要:《巴塞爾協議Ⅲ》是美國金融危機后銀行監管領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其核心內容在于重新制定了資本性指標、流動性指標以及杠桿率指標等方面的監管要求?!栋腿麪枀f議Ⅲ》必將對我國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我國的銀行業在監管不斷趨緊的政策環境中,最優的策略就是注重資本質量,向“輕資本”模式靠攏,走特色發展的道路。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充足率;資本質量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3-0123-03
一、關于《巴塞爾協議III》的簡要介紹
(一)新協議出臺背景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全球金融業界與學術界主要就兩大問題進行集中探討,即國際貨幣體系及金融監管改革。監管滯后是本次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誘因之一。面對快速發展的全球金融市場、機構及產品,金融監管顯得力不從心,主要體現在力度不強、方法落后以及監管真空等,比如過度強調微觀審慎監管而忽略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等。眾所周知,巴塞爾協議是當前全球銀行業監管的統一標準,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本質上反映了該協議所存在的問題,比如資本順周期、流動性、杠桿率以及宏觀審慎等。《巴塞爾協議Ⅲ》也就是基于此而誕生的。
(二)《巴塞爾協議Ⅲ》之內容簡介
新協議在現有規約的基礎之上,對銀行業資本的要求更加全面和嚴格,不僅上調了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指標,新增了資本緩沖要求,更注重銀行資本的質量,并配合以流動性約束?!栋腿麪枀f議Ⅲ》出臺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銀行經營的穩健性,進而保障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對其大致內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剖析。
1.資本性指標
(1)關于銀行資本監管“量”的變化:加強銀行資本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確定了3個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即普通股充足率為4.5%,一級資本充足率為6%,總資本充足率為8%。同時,在最低資本要求得額基礎上,計提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
另外,《巴塞爾協議Ⅲ》對系統性重要銀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系統性重要銀行還要追加1%的附加性資本要求,以應對“大而不倒”帶來的道德風險。這些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也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提出更高資本要求的態度。巴塞爾委員希望借此增強銀行對抗日常運行各種風險以及金融危機等突發事件的能力。
(2)關于銀行資本監管“質”的變化:《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業資本的質量同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巴塞爾協議Ⅱ》中的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被重新界定并區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并建立嚴格的合格標準。②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③《巴塞爾協議Ⅲ》制定了更為嚴格的資本扣減規定,所有的資本扣減項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
(3)關于銀行資本監管思路的變化:《巴塞爾協議Ⅱ》重點強調了對分母即風險資產的計量,以反映風險變化的敏感性。但是,2007年美國金融危機以及隨后的歐洲債務危機使得《巴塞爾協議Ⅱ》以風險識別為基礎的銀行管理與監管框架暴露出很大的漏洞。在這樣的背景下,《巴塞爾協議Ⅲ》更加強調對分子即資本的計量,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的充足率。
2.流動性指標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流動性覆蓋比率(LCR)①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②以加強對銀行流動性的監管。其中,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來確定在短期極端壓力情境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該指標的最低標準是100%;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該指標的最低標準也是100%。
3.杠桿率指標
《巴塞爾協議Ⅲ》規定了3%的最低杠桿比率③以及100%的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指標。要求各國對3%的杠桿比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于2017年進行最終調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桿率指標的引入旨在防止銀行系統構建過度的杠桿,《巴塞爾協議Ⅲ》還引入額外的保障措施應對模型風險和度量錯誤,從而降低銀行的系統性風險,加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
基于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巴塞爾協議Ⅲ》相對之前有了較大幅度的變化,但強調資本監管的本質卻沒有發生變化。其出臺意味著在經歷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嚴重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后,全球銀行業的監管迎來了新的時代。《巴塞爾協議Ⅲ》最顯著的特征是,在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價值觀選擇上,安全已經遠遠超越了效率,這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銀行業注重效率原則的一次重大轉變。
二、《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Ⅲ》的簽訂,使得全球的銀行業面臨巨大的融資缺口,其中歐洲的銀行業受到的沖擊最大。至于我國,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由于監管政策的趨嚴,尤其是逆周期資本調控和動態撥備的實施,使得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短期內比較樂觀。但是,考慮到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巴塞爾協議Ⅲ》整體監管思路的變化,《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依舊不可忽視。具體來說,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首先,正常情況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制定的監管標準對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方面的影響不大。④截至2010年末,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了12.2%,核心資本充足率也達到了10.1%,符合《巴塞爾協議Ⅲ》正常情況下的監管要求。但是,如果考慮到逆周期資本緩沖和系統性重要銀行1%的附加性資本要求,以及我國銀行監管層可能更為審慎的監管原則,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仍有提高的必要。
其次,《巴塞爾協議Ⅲ》將促進我國銀行業的盈利模式的改變?!栋腿麪枀f議Ⅲ》對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業信貸規模的擴張,我國銀行業現階段的高資本消耗模式也將得到一定改變。商業銀行在每一次信貸擴張后,為滿足監管當局對資本缺口的要求,必須進行再融資。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再融資的需求就越大。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往簡單的圈錢模式已經越來越不受歡迎。在這種境況下,銀行只有改進盈利模式,增強盈利能力,才能求得生存和發展。
再次, 中國銀行業可能將面臨更為嚴格的資本管制?!栋腿麪枀f議Ⅲ》同前兩個協議一樣,都是金融危機的產物,本質上都是一種被動的、事后救濟式的風險應對措施。它們通常都是事后的經驗總結,而不是超前的規則設計。而鑒于中國銀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的地位以及監管層日益審慎的態度,為保證銀行業和整個金融系統分的穩定,我國的銀行業監管勢必會更加的嚴厲,對銀行業的資本管制也同樣會更加嚴格。這從2010年監管當局時隔多年重新啟用存貸比調控工具可見一斑。
總的來說,《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的長期影響要遠遠大于短期影響,宏觀層面的影響要大于微觀層面的影響。它對中國銀行業成長和發展的影響,將是持續性層層推進的。
三、我國銀行業未來發展趨勢探析
《巴塞爾協議Ⅲ》的出臺,使得銀行業監管的關注焦點由20世紀70年代后的“效率至上”讓位給“安全優先”,“安全”重新取代“效率”,成為銀行業發展新的原則。雖然,《巴塞爾協議Ⅲ》目前還只是一個大體的輪廓,具體的細節并沒有出臺,但是,它至少指明了未來銀行業監管的一個方向。比如說,《巴塞爾協議Ⅲ》要求銀行建立逆周期的資本緩沖,以平滑經濟周期中不同時期銀行業起伏很大的信貸投放規模,就很好地避免了以往監管措施中以靜態思維監管的套路和模式。
可以預見,面臨更加復雜的經濟形勢和日益嚴格的監管措施,我國銀行業的生存環境已經發生了些許變化。未來一段時期,我國銀行業必須通過調整思維,理順思路,防范風險的同時積極開展創新業務,才能求得生存和進一步的發展。概括來講,我國銀行業未來幾年的發展趨勢如下。
首先,銀行業要更加注重資本的質量。以往不論是銀行業本身,還是監管當局,都非常注重資本的數量,對資本的質量關注不夠,造成銀行業資本構成中存在濫竽充數的情況。《巴塞爾協議Ⅲ》更加注重資本的質量,不僅重新界定了《巴塞爾協議Ⅱ》中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范圍,還規定了更為嚴格的資本扣減原則。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銀行業尤其是上市銀行要積極探索和創新資本的補充工具和渠道,強化核心資本的概念。目前,常用的補充核心一級資本的渠道是通過股東注資和內部留存收益,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簡單的增發擴股、配股等方式已經很難得到股東的青睞,通過這些方式融資,銀行本身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因此,銀行業可以通過加大對股東的回報力度,以求得留存收益和融券融資之間更好的平衡,也即在自身利潤可預測的情況下,通過高紅利回報,獲得股東的認可,進而獲得杠桿化的股權再融資。①
其次,銀行業要主動調整業務模式,棄除高資本消耗業務模式,建立收益風險相匹配的“輕資本”模式。我國的商業銀行由于政治、經濟等多方面因素,存在著嚴重的依靠存貸款利差的局面,這一方面束縛了銀行的創新能力,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結構的脆弱性。雖然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加息周期,“高息差”仍舊會持續一段時期,但是,未來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必將逐步走向集約化經營。因為,信貸規模在未來更加嚴格的資本約束下,不可能保持前幾年那樣高速的增長,缺少了信貸規模的支撐,“高息差”也不能帶來業績的持續增長。因此,從中長期看,我們銀行業應該主動調整業務模式,改善收入結構,強調業績的健康增長和持續增長。
調整業務模式,一是通過強化風險因素定價,精化資本成本管理,加快現有業務的資源整合,提高資本綜合的使用效率;二是業務創新,雖然金融創新是2007年美國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針對中國銀行業凈利息收入占比仍舊高位的情況,還必須勇于創新,不能夠因噎廢食。當然,創新業務的同時,注意控制風險,建立良好的風險控制體系并嚴格貫徹實施。
客觀地說,近幾年,我國銀行業業已認識到,僅依靠息差收入,只能做大,不能做強。隨著國內居民投資者理財意識的增強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銀行基金、理財、托管等中間業務會有一個加速發展的良機,這也給銀行業業務模式轉型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預見,未來幾年,我國銀行業的業務模式將會向著一個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發展。
再次,銀行業發展將迎來一個競爭分化、特色鮮明的時代。目前,國內銀行銀行業發展同質化嚴重,國有大中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都追求規模的擴增,業務設置上也幾近相同。甚至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制定的發展規劃也是跨區域經營和全國布局。《巴塞爾協議Ⅲ》區分了系統性重要銀行和系統性非重要銀行,對不同性質的銀行設置的監管底線也有所差別。③這必將影響不同類別銀行的業務發展模式,進而形成特色鮮明、競爭差異化的發展態勢。
總之,我國銀行業發展已經迎來了一個全新的局面。我們應該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思路,遵循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我國銀行業發展新的規劃和目標。注重資本的質量,積極探索新的經營模式和利潤增長點,形成各具特色、層次鮮明的競爭格局,必定是中國銀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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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2范文4
[關鍵詞] 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 商業銀行 資本充足率 流動性指標 杠桿率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6623(2012)02-0052-04
[作者簡介] 寧敏(1978―),湖南邵陽人,中國銀行深圳蛇口支行會計部主任,博士,研究方向: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
一、全面提高監管標準的
“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
2010年12月《巴塞爾協議Ⅲ》正式頒布后,我國銀監會根據中國銀行業實際情況,于2011年2月明確了包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貸款損失準備、流動性風險四大監管工具,構建了我國新銀行監管體系的監管框架,并在2011年10月前連續出臺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上一個指導意見三個辦法被稱作“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均要求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比“巴塞爾協議Ⅲ”早一至兩年。
“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資本充足率監管?!爸袊姘腿麪枀f議Ⅲ”在“巴塞爾協議Ⅲ”基礎上要求一級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5%,比“巴塞爾協議Ⅲ”高出0.5%。從而在新標準實施后,商業銀行一級核心資本要求達到7.5%,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
2. 流動性風險監管?!爸袊姘腿麪枀f議Ⅲ”在“巴塞爾協議Ⅲ”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建立了流動性覆蓋率(LCR)、凈穩定融資比例(NSFR)、流動性比例、存貸比四個監管指標和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及同業負債集中度四個監測指標, LCR和NSFR都應高于100%,流動性比率應高于25%,存貸比大于75%。
3. 杠桿率監管。一級資本占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不低于4%,比“巴塞爾協議Ⅲ”標準高出1%。
4. 貸款損失準備監管。鑒于我國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以貸款為主,因此“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增加了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占貸款的比例)和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占不良貸款的比例)指標,分別應不低于2.5%和不低于150%;建立了動態調整貸款損失準備制度。
綜上所述,“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是“巴塞爾協議Ⅲ”的全面加強監管版。表明我國的監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了“巴塞爾協議Ⅲ”的改革精神, 2012年實施的銀行監管已與世界銀行監管趨勢相一致,而且我國的監管無論在指標要求上還是實施時間、達標時間上都嚴于國際監管標準。
二、 “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
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1. 資本監管規則對商業銀行的影響。雖然“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比“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充足率要求高,但是經過測算(陸靜,2011),所有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均達到了最低限額5%的要求,但是若考慮資本留存(2.5%),除農業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等六家銀行暫未達到外,其他銀行均已超過7.5%。資本充足率指標上除農業銀行僅8.31%,與達標標準相差較遠,其他銀行基本上超過或略低于最低要求。因此從短期來看,資本管理辦法對銀行影響不大。但是從長期來看,由于我國以間接融資為主,經濟增長對銀行信貸較為依賴,經濟增長帶動信貸需求增加,銀行不可避免將面臨增資需求,至2019年缺口分別為2.51萬億和7.06億元(陸靜,2011),因此未來我國商業銀行將面臨強資本約束。
2. 杠桿率指標的引入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我國銀行資產結構以信貸資產為主,表外業務相對簡單,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杠桿率普遍高于歐美國家,根據2010年末及2011年一季度上市銀行年報數據,上市銀行中只有華夏、深發展的杠桿率未達到4%,其他上市銀行基本上都在5%以上,南京商業銀行達到6.6%。因此短期來看杠桿率指標對我國上市銀行整體影響不大。但隨著經濟增長帶來的貸款需求的增長,以及近幾年銀行表外業務的快速發展,未來上市商業銀行仍將有較大壓力。杠桿率指標雖然是對采用風險加權資本充足率的補充,但兩者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如資產規模相同的兩家銀行,從杠桿率監管指標來看需要的資本相同,這對于風險低的銀行不利,因為在資本充足率指標上它需要的資本低,但從監管來看,應該實行的是孰高原則,鼓勵銀行追求高收益高風險的資產。
3. 流動性指標的擴充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分別用于衡量短期(一個月內)優質資金以及中長期(一年)穩定資產支持業務的能力,兼顧了短期和中長期的均衡,引導銀行對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關注,增加長期穩定資金,是在原有流動性指標基礎上對銀行資產結構優化的進一步關注,有利于促進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精細化水平的提高。根據銀監會測算,大多數國內銀行已經或能夠在較短時間內達到監管要求。但2011年存貸比指標備受關注,從2010年年報顯示交通銀行已超75%存貸比紅線,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已逼近75%的紅線,這主要是2009年和2010年巨額信貸擴張的結果。同時,自2011年6月起,銀監會改變以往以時點測算存貸比的方式,改按日均進行,以減少商業銀行為月末季末達標而推出高收益理財產品、高息攬儲等違規現象,督促其加強流動性管理,保證信貸平穩、有序投放。
4. 貸款損失準備指標對商業商業銀行的影響。由于我國資產業務以信貸為主,建立前瞻性的貸款撥備監管制度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由于各銀行貸款五級分類口徑不一,可比性和透明度都不高,因此銀監會設置了保底撥備率,即與貸款規模掛鉤而與貸款質量無關,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吸收信貸損失的能力。同時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制度,這與逆周期超額資本類似,即經濟繁榮期間多計提動態撥備,在經濟下滑期間,可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減少計提撥備,平滑經濟周期波動的影響,兩者共同構成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我國信貸規模高速增長,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后我國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導致2009年以來貸款急劇增長,有著較大的潛在貸款風險。
從披露的年報(表1)來看,上市銀行撥備覆蓋率都超過了150%的標準,但是從撥備率數據來看,行業整體除建設銀行外均未達標,大部分上市銀行均較低,最低的興業銀行僅為0.91%,差距較大。且從表中可以看出,撥備覆蓋率高的銀行貸款撥備率小,不良率低,兩指標存在一定的背離。因此可能出現資產質量好的銀行為達到貸款撥備率監管指標,反而需要更高的撥備覆蓋率,短期內會對其經營造成較大沖擊,而資產質量較差的銀行因較高的不良貸款率,反而容易達到監管指標,這也將導致資產質量好的銀行在發放新貸款時的成本將高于質量差的銀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扶劣罰優”的逆向激勵機制,制約了資產質量好的銀行的業務發展,保護了資產質量較差的銀行,從而違背了監管的初衷。
同時,2.5%的貸款撥備率會增加商業銀行的信貸成本,擠占銀行的利潤空間,降低商業銀行放貸的積極性,影響其經營成果和業績。
三、應對措施及建議
“中國巴塞爾協議Ⅲ”的出臺在短期內不會對商業銀行產生太大影響,但是長期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將面臨較強的資本和流動性約束,應該抓住此次新監管標準實施的機會,全面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提前轉型,提高在國際金融業中的競爭力。
(一)從戰略上高度重視,考核上積極傳導
1. 建立和實施科學的發展戰略,在績效考核上有效傳導。針對“中國巴塞爾協議Ⅲ”的推出,各商業銀行應在戰略上高度重視,根據本行業務發展的特色,制定科學的發展戰略,前瞻性地做好資本管理規劃,提前制定各業務條線、各分行的資本配置目標。通過內部資金價格FTP和風險調整收益(RAROC或EVA指標)兩個主要的管理工具,有效傳導各業務線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引導產品合理定價,準確評價產品線的有效貢獻,引導各項產品的收縮和擴張戰略。
2. 建立健全的風險和資產負債管理體系,樹立資本約束的經營發展理念。商業銀行應建立由董事會參加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定期審核全行資本消耗、資本預算完成情況,全行各類產品風險狀況,資產負債結構狀況及流動性管理狀況,設置專門的資本管理、流動性管理團隊,加大對專業人才的培養。應積極推進資本內部評級法模型的建立,將流動性管理的關注度由狹窄的頭寸管理轉向對整體資產負債結構變動的關注,建立流動性需求模型,做好剩余資金的結構分布,在滿足流動性需求的同時提高收益。
3. 提高信息數據的質量。我國商業銀行應提高系統整合度,積累數據,跟蹤客戶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統,消除我國商業銀行推進資本監管中內部評級法形成的阻礙。為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中需要獲得利率缺口、流動性缺口、客戶評級遷移矩陣、各級別客戶可能的違約率等各種業務提供支持數據。
(二)多渠道擴充資本
1. 加大證券市場融資力度。商業銀行可通過增發股票、定向增發、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發行次級債券等多種方式,積極從證券市場融資補充資本。
2. 內源式股本增長。外援式股本增長成本較高,留存利潤才是商業銀行資本長期穩定增長有效途徑,而且與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相比,具有較高的彈性和靈活度,成本最低。因此商業銀行可減少現金分紅,轉為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潤。
3. 適當情況下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
(三)加大業務結構調整,提前進行業務轉型
1. 積極調整收入結構。加大低資本消耗中間業務的發展力度。各商業銀行應仍保持加大支付結算、POS機收單、刷卡消費、信用卡服務等傳統中間業務的增長,同時也應加大理財產品、對私財富管理和對公貸款顧問等附加值高產品的拓展力度,并積極拓展基金、企業年金、信托產品等托管業務。
2. 對表內資產業務結構進行調整,大力發展低資本消耗型產品。商業銀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戶貸款需求的同時,應該加大力度發展低資本消耗型產品,如大力發展中小企業貸款,大力發展零售貸款業務,適當多做票據貼現。
3. 做好對公貸款行業結構、客戶結構調整。應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宏觀經濟形勢,投入人力物力做好行業發展預測研究、重大客戶分析研究,優化風險評估機制,調整對公信貸業務的行業結構、地區結構和客戶結構。
4. 加大表外產品創新力度。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特別是信貸業務創新,如通過委托貸款、資產證券化、信托理財等諸多方式消化企業貸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銀行的資本,同時又可以多發行理財產品留住重點客戶。
四、結 論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 在我國未全面鋪開巴塞爾協議Ⅲ的基礎上直接與國際接軌,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水平,有利于建立系統有序的風險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經營穩定性和風險管理水平。
不過,我國銀行業與國際活躍銀行所處的發展階段明顯不同,長期以來我國以間接融資為主,資本外延擴張模式還未改變,資產負債表中,一是表內資產較多,二是信貸資產較多,風險水平比西方國家整體偏低。同時,“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中的四大監管工具指標都高于“巴塞爾協議Ⅲ”,這將直接增加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導致上市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轉移風險等方式規避資本監管,從而帶來更大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在全國建立系統化銀行監控體系情況下,監管機構應該實時評估各項指標對于經濟發展的影響并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也應該借此契機,有效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控制體系,將對風險的定性評估切實轉向定量評估。未來資本和流動性將對商業銀行產生極大的約束,商業銀行應盡快在熟悉監管政策的前提下,做好資本規劃、分配,將資本、流動性風險及撥備損失指標盡快引入績效考核中,進行有效傳導;實時調整經營模式、資產負債結構、客戶結構,將資本有效分配到資本占用低、回報高的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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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mpact of Chinese Version of Basel Agreement III on Banking
Ning Zhemin
(Economics School of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巴塞爾協議2范文5
內容摘要:2010年11月20日全球銀行業監管者達成《巴塞爾協議III》,根據規定商業銀行必須上調資本金比率,以加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本文從2004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存在的缺陷出發,結合《巴塞爾協議III》的改進,探討其對推進和加快我國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產生的影響。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III 風險管理 資本充足率
巴塞爾資本協定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促成,旨在強化國際型銀行體系的穩定及維護銀行間公平競爭,目前已發展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國際標準。從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議到2004年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經多次修正和改進,最終形成了一個以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以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為主要內容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2004年新協議增加了以內部評級法計量銀行風險資本的核心內容,使之更具風險敏感性,運作更有效率。然而在由次級貸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下,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缺陷暴露無遺,直接催生了《巴塞爾協議III》。
2004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缺陷
2004年6月通過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在舊協議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三大支柱的重要性,并做出了諸多修改。一是將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導的控股公司納入最低資本充足率約束范圍,并增加對證券化資產的限制。二是將操作風險一并納入資本監管要求,實現從單一資本充足約束向全面風險管理的轉變。三是制定更加靈活動態的規則,因地制宜,允許各國監管機構充分考慮國內金融環境及體制差異,確定適宜的資本協議實施計劃。四是引入市場約束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借助市場力量實現銀行高效穩健經營。
盡管如此,2004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還是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現為:
(一)鼓勵在新興市場經營的銀行的次優行為
新資本協議鼓勵在新興市場經營的銀行的次優行為,并在信貸危機中加重銀行的惜貸行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內部評級法中的標準風險因子通常都是基于G-7國家的數據,將其用于評估新興市場銀行風險時,會引發一系列問題。比如利率風險溢價,由于新興市場波動率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會導致模型低估風險及相應的資本要求,并阻礙銀行向高級風險計量模型的過渡,這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初衷和目標相悖。
同時,由于銀行本身具有惜貸行為,在內部評級法中信用風險是債務人收入的函數,而債務人收入與經濟形勢緊密相關,使得經濟低迷時期的惜貸行為更加嚴重。
(二)貫徹實施監督檢查和市場自律存在困難
監督檢查是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承擔著向市場提供明確信息以及詮釋模型結果的重要責任,還需對不同銀行提出相應的差異調整方案。市場自律則需要以充分的公共信息為基礎。
當前會計標準不透明,只有當會計標準及風險測量體系能夠提供更加準確、一致的信息時,市場機制才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三)風險計量方法存在缺陷
一方面,在內部評級法中銀行可以使用自身信用評級系統,由于缺乏歷史數據,而模型檢驗所需的真實量化標準往往也是主觀、不可知的,使得監管部門無法完成對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有效性檢驗。
另一方面,難以準確計量組合信用風險。組合信用風險計量的關鍵在于衡量分散效應,需要合理估計違約相關性,由于缺乏歷史數據,違約事件的相關性更是難以計量。采用數據模擬或者間接估計都存在著不利于銀行和監管部門檢驗結果的問題。
(四)新巴賽爾協議框架無法整合流動性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將銀行風險劃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國家和轉移風險。2004年新資本協議中基本涵蓋了常規風險,卻未考慮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造成歷史上很多金融機構破產的直接原因,如德國金屬公司和長期資本管理公司。
期望以市場風險整合所有風險的框架和體系過于藝術化,而高度不確定的流動性風險是數量化的資本協議無法整合的,造成對流動性風險監管的缺失。
(五)對高杠桿及表外業務的監管不足
2004年新協議雖然在資本充足約束范圍上作出相應補充,但對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高杠桿金融機構的監管卻不足。一般商業銀行及控股公司最高可產生12.5倍的杠桿,而投資銀行等在金融危機前一般都是幾十倍的高杠桿,它們的抗風險能力非常薄弱,因此在金融危機中遭受的損失最嚴重。
同時,2004年新協議未要求銀行對表外實體風險資產計提資本,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仍然不足。表外業務一般具有高杠桿性及風險隱蔽性,協議也未對金融衍生品及表外實體業務的信息披露的實施硬約束,使金融機構暴露在很大的風險隱患中。
《巴塞爾協議III》的改進
與2004年新協議相比,《巴塞爾協議III》主要是在資本充足率要求上作出很大修改并為新規則的實施明確過渡期安排。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
在《巴塞爾協議III》中,全球商業銀行的最低總資本充足率將繼續保持為8%,截至2015年1月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須由4%上調到6%,其中普通股股本占總風險資產比例從2%提高至4.5%。具體的過渡期安排如表1所示。
(二)建立資本防護緩沖金
為減少銀行的過度風險性放貸行為,新規則還要求商業銀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分階段著手建立“資本防護緩沖”,其中2016年資本防護緩沖金(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占總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要達到0.625%,以后逐年上升0.625%,并于2019年1月達到2.5%的要求。這2.5%的資本防護緩沖資金來源于普通股股本,本質上是在要求商業銀行持有的普通股資本充足率在2019年達到7%,一級資本充足率達到8.5%,總資本充足率達到10.5%。當銀行的普通股股本占總風險加權資產比率低于7%時進入緩沖水平,但將在派息和高管薪酬政策上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當信貸流動過度充足,各國銀行監管者可自行決定增加普通股資本。
(三)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金
為保護銀行免受信貸過快增長帶來的風險,協議III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經濟形勢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逆周期資本緩沖金(countercyclical buffer)占總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介于0-2.5%,對于任何國家逆周期資本緩沖只有在信貸過度增長時才會生效,并且會擴大資本防護緩沖的區間。
(四)流動資金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
巴塞爾委員會將在2015年1月和2018年1月分別正式引入流動資金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指標,而各國銀行都將會在2011年和2012年進入相應的指標觀察期。在觀察期內巴塞爾委員會將推行嚴格的報告制度來監測兩個指標,反復檢驗兩個指標對防范流動性風險和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意義。
從《巴塞爾協議III》的主要修改內容可以看出,它試圖通過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來增強銀行業獨自應對金融危機的能力,同時對表外業務資本及風險撥備提出了新的要求,期望能夠通過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來積極應對流動性風險。但是,協議III仍未能彌補風險計量模型存在的缺陷,三支柱作用發揮依然有待于外部環境的改善,同時提高充足率可能會在信貸危機時期加重銀行的惜貸行為。
《巴塞爾協議III》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2008年10月1日我國銀監會了5個新資本協議實施監管指引,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已開始逐步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進入全面風險管理階段。當前出臺的《巴塞爾協議III》在資本充足率要求上短期內對商業銀行影響不大,但長期內還是會產生很大壓力,它將進一步推動和加快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改革。
(一)增加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緊迫性
我國銀行業不發達,尤其在風險管理方面。國內對風險管理和業務發展關系的認識不全面,未能將二者有機結合,以最優化商業銀行價值。在對風險的識別及計量上,方法和技術比較落后,風險管理手段單一。最嚴重的是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要加快向發展成為產權清晰、制度完善、運作規范、激勵約束機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轉變,以提升自身的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能力。
(二)增加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
國內商業銀行都存在著資本結構單一、核心資本占比過高、附屬資本構成不合理的問題。《巴塞爾協議III》短期內對我國銀行業影響不大主要得益于國內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普遍高于7%。但從長遠看,隨著商業銀行資本不斷消耗,屆時只通過股票融資將很難滿足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需求。我國必須提早防范,及時改善商業銀行的資本融資渠道現狀。債務型資本作為重要的附屬資本,目前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債券市場,有助于增加商業銀行融資渠道,合理改善銀行資本結構。
(三)加快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方式的轉變且適當發展表外業務
按照《巴塞爾協議III》規定,2019年后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達到8.5%,標志著商業銀行將會逐步進入資本無消耗或消耗很少的業務經營時代。為應對未來一級資本缺乏及再融資難的局面,國內商業銀行須加快經營方式的轉變。信貸收入仍是當前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同時也會大量消耗資本。未來銀行要適度發展表外業務,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如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業務及咨詢服務等。當前我國仍處于分業監管時代,商業銀行的發展受到一定的制約,但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契機。
(四)培育內部評級體系且培養風險管理專業人才
巴賽爾協議中標準法需要使用外部評級,國內信用評級機構在國際上缺乏話語權,而國際評級機構又無法給予我國銀行公正評級,因此國內商業銀行很難使用標準法計量風險資本。而內部評級法則要求銀行具備先進的內部評級系統。因此,國內商業銀行必須著手收集相關數據和信息,加快風險信息系統的建設。同時大舉引入和培養專業的風險管理人才,致力于國外先進風險管理經驗的學習,以及商業銀行內部風險計量模型和評級系統的開發,全面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巴塞爾協議2范文6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貨幣政策;金融體系市場化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6-0047-03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引發了全球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監管框架的巨大爭議和深刻反思。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為代表的國際金融機構迅速做出反應,從2009年12月《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與《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檢測的國際框架》兩份征求意見稿開始,經歷短短半年時間就于2010年9月12日出臺了巴塞爾新監管框架的階段性協議定稿,并于2010年12月完成最終監管標準的調整工作,形成了即將于2012年12月正式生效的BaselⅢ協議。相對于BaselⅡ協議而言,Basel Ⅲ所做的調整主要體現在資本監管要求的調整、流動性監管要求的更新上。巴塞爾委員會此次制定的新協議最終目的在于促進各國商業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提高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以便能夠在發生金融危機時能夠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獨自應對危機。新協議的出爐引發了熱烈的討論,大多數文獻圍繞著新資本協議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展開。BCBS(2010a)、MAG(2010)、Angelini et al(2011)等文獻分析了新監管規則實施對長期經濟表現以及經濟波動的影響,認為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將不僅會降低宏觀經濟均衡產出水平,并且包括緩沖資本在內的新標準的實施將增加經濟周期的波動幅度。Slovik&Cournede (2011)認為巴塞爾協議Ⅲ的影響將會更甚,受到較高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銀行的借貸成本將會上升,進而將會降低經濟增長率0.05到0.15個百分點。對此,央行需要降低基準利率30至80個基點以抵消商業銀行借貸成本上升所帶來的影響。相比國外對巴塞爾Ⅲ較為深度的解讀,國內對此問題的探討尚處于介紹階段,鐘偉(2010)就巴塞爾協議Ⅲ的變化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對其可能的宏觀經濟影響的介紹相對有限,并認為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經濟的影響非常有限。
然而,這些文獻都還只是在考察巴塞爾協議Ⅲ對宏觀經濟表現的影響,對于貨幣政策如何應對這些新變化卻談及較少并且不太深人。但事實上,新資本監管協議所帶來的影響不僅僅是體現在金融監管框架上,對于貨幣政策操作而言,商業銀行受監管影響所產生的行為模型變化也將會帶來更加深遠的影響。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探討銀行資本監管變革,與之相關的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新框架”也正在醞釀之中。因此,研究巴塞爾Ⅲ協議對我國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影響及其應對措施將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巴塞爾Ⅲ協議中可能影響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變化
(一)巴塞爾協議Ⅲ在資本結構上的重新界定
巴塞爾協議Ⅲ在資本要求上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是強調以普通股代表的一級資本的重要性,削弱二級資本,取消對三級資本的要求;二是設置具有逆周期的資本緩沖,增加風險中立資本的要求;三是對系統性重要銀行的強化監管。從表1中不難看出,相比Basel Ⅱ而言,Basel Ⅲ對資本要求進行了全面的細化,除了提高對普通股、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資本要求,還在其間設置了全新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保障銀行能夠在經濟緊張時期吸收或有損失。相比Basel Ⅱ協議中的撥備覆蓋率而言,資本留存緩沖計提的基數是風險加權資產,相比撥備覆蓋率計提基數的壞賬損失而言,更加難以被銀行主體以經營行為來加以操縱。此外,Basel Ⅲ還新設置了一個可供各國金融監管當局自由裁量的逆周期緩沖資本(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目的在信貸高速擴張時期加以計提,以控制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并在經濟下行區間釋放,維持經濟周期范圍內的信貸供給平穩增長。
(二)巴塞爾協議Ⅲ在以系統性風險為導向下的流動性監管框架的全新架構
此次金融危機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大型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上的疏忽與低效。對此,巴塞爾委員會與2008年9月即《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穩健原則》,從流動性風險度量和管理、流動性治理機構、監管者的角色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對全球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新的標準。
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是流動性監管框架下設置的兩個重要指標,具有不同的側重點。設置流動性比率度量的目的是強化短期流動性風險的監控,意在確保單個銀行在流動性遭受負面沖擊時,能夠迅速變現流動性資產以滿足短期資金流動性的需求,是一個靜態的指標,而后凈穩定融資比率則主要用于度量可穩定使用的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意在確保單個銀行合理配置自身的信貸資產期限,防止期限錯配,是一個動態流動性指標。
Basel Ⅲ雖然將杠桿率劃歸資本監管范疇,杠桿率實質上具有更加深遠的含義,還應當作為流動性監管的重要附屬指標來考量。杠桿率是總暴露資產和資本的比率,衡量表內外風險資產的暴露情況,從而反映在經濟緊張情況下銀行能夠合理變現應對流動性支付的能力。相比巴塞爾協議Ⅱ,新協議對風險暴露資產的計算方法做了全新的調整,擴大了包括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交易賬戶資本要求以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在內的風險覆蓋范圍,提高了資產再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度量權重,降低了外部評級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資產估值的影響,從而對杠桿率指標產生結構性的變動。
三、巴塞爾Ⅲ協議對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挑戰
目前,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商業銀行大多存在信貸資金期限錯配,在當前金融體系實際利率過低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沒有動力持有過多的流動性。隨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被我國吸收和采納,一旦流動性覆蓋比率、流杠桿率最低標準得以實施,持有央行發行的流動性工具成為商業銀行首選。同時,受制于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30天期限的影響,央行的政策操作利率的期限品種也會相應變化,因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操作框架還是貨幣政策的傳導渠道,巴塞爾Ⅲ都會對我國貨幣政策操作帶來挑戰。
(一)巴塞爾Ⅲ協議中的新變化將會通過影響金融市場上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使得金融市場結構發生變化,進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
傳統的觀點認為貨幣政策是央行通過短期政策利率和匯率等工具完成信貸渠道傳導的,然而這種觀念正受到嚴峻的挑戰。由于對銀行流動性比率和
杠桿率的設置更高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必然會求助于批發資金,從而使得央行政策利率能夠直接作用于銀行的杠桿率,進而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這種新的作用渠道被稱為“風險分擔渠道”(Risk-taking Channel)。實際上,“風險分擔渠道”是通過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的“金融摩擦”作用體現出來的。金融機構通過宏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反過來影響GDP中對信貸敏感的部分,例如房屋投資、耐用品的消費。金融摩擦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選擇進行約束,而對銀行機構監管性的資本比率決定了金融中介持有的資產。當資產負債表的約束越強,信貸供給就會減少。對一個商業銀行而言,即便是只有很少一部分資金是從市場上融得,但在遭遇經濟緊張時從市場融資所產生的資金需求的邊際效應,將會決定整個資金市場的均衡,從而發揮可獲得資金的信號導向作用(Signal of the Marginal Availability ofCredit)。貨幣政策從信貸渠道主導逐漸演變成了市場化利率主導。
(二)巴塞爾Ⅲ協議中有關流動性比率和杠桿覆蓋比率的要求將會影響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框架
巴塞爾Ⅲ協議中有關流動性比率和杠桿覆蓋比率的要求將會影響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框架,具體體現對央行儲備以及對央行較長期限操作工具的需求。流動性監管的變化會導致商業銀行對央行流動性資產需求的變化。首先,由于對商業銀行設置了較高的流動性比率,使得央行的流動性供給更加具有吸引力,不僅包括在央行市場公開操作上,還包括央行再貼現、再貸款工具,從而有可能表現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工具利率波動幅度增大,并有不斷提高的趨勢。其次,商業銀行為達到提高后的流動性比率的最低要求,需要持有更多的期限大于30天的流動性資產。就目前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工具期限結構而言,將從之前的7天為主轉向3個月為主,整個央行的利率期限機構也將更加陡峭,貨幣政策調控中介目標也應做相應變化。
(三)央行貨幣政策風險體系的重新架構
在商業銀行向央行申請再貼現和再貸款時,需要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以防止違約,抵押擔保標的范圍很廣泛,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和銀行債券等。然而,隨著流動性比率的提高,銀行需要持有更多的流動性,為此銀行將持有央行更多的流動性資產,進而將更多的資產抵押給央行。由于Basel Ⅲ對流動性資產定義較之前更為狹窄,因此央行持有的資產不僅會在數量上提高,在風險評級上也會相應降低。于是,央行所持有的不良資產占款將可能會顯著提高,進而影響我國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空間。
四、我國央行貨幣政策在新銀行資本監管框架下的應對之策
(一)加快確立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提高利率、匯率的市場化程度,逐步消除行政性力量對金融資源配置的干預
由于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后可能會導致我國的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由信貸主導型轉變為市場化利率主導型,我國的貨幣政策操作理念也需要做根本性的調整,進一步加快利率市場化步伐,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事實上,我國央行近年來一直在致力于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而巴塞爾協議Ⅲ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運用,正好提供了這樣一個契機。
(二)充分考慮貨幣市場擴容對金融市場風險集聚的影響,加強貨幣市場建設,提高市場廣度和深度
應對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后,貨幣市場可能面臨的需求性上漲和結構性調整,最直接的應對方法就是大幅擴大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規模,但也有相應的負面作用。在危機爆發時期,央行強力介入流動性供給將會是有益的,但從長遠來看,則有可能產生擠出效應(crowd out effect),將風險水平較低的流動性需求者趕出貨幣市場,從而提高了貨幣市場上參與主體的風險偏好水平,不利于貨幣市場的長遠發展。因此,擴大貨幣市場交易規模絕非字面上想象的如此簡單。公開市場操作規模的擴大,不僅僅是提高央行央票發行的規模,而且涉及國債發行體系完善和市場利率結構的完備,是貨幣市場擴容后金融廣度和深度的提升。
(三)更加關注由微觀金融機構風險暴露所引發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在實施貨幣政策時充分考慮信貸層面金融機構風險對貨幣政策目標實現的影響
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各自單獨作為政策目標時,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權衡關系。但在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后,信貸機構在市場化行為中所產生的風險倒逼機制可能會影響貨幣政策實施的空間,進而影響貨幣政策實施的效果。因此要重在使用利率調整政策為導向貨幣政策,并配合逆周期的資本管制以維持穩定。只有對宏觀經濟穩定關注越多,逆周期管理在貨幣政策操作中的重要性也就越加凸顯。
參考文獻:
[1]鐘偉,巴塞爾協議Ⅲ的新近進展及其影響初探[z].沖國金融40人論壇,2010-12-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