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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費稅范文1
銷售白酒的消費稅,是指在銷售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額,白酒消費稅是屬于復合計征的。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如果白酒2噸,收取價款是30萬,那么應繳納的消費稅=1000*2*2*0.5+300000*20%=62000(元)
(來源:文章屋網 )
白酒消費稅范文2
關鍵詞:現狀;改革;消費稅;共享稅
關于現行白酒消費稅稅收政策,從價與從量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即對以糧食和薯類為原料生產的白酒,增加了對每斤白酒0.5元的從量消費稅,現針對白酒消費稅稅收政策及白酒業現狀,特對白酒消費稅稅制分析及改革建議如下:
一、行業社會需求及基本現狀存在矛盾,生存和需求不能和諧統一,無法做到因勢利導。
白酒雖然不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但現實社會生活中離不開它,白酒仍是目前中國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種類之一,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白酒產量主要產區和企業,依據白酒生產工藝和質量的要求,中低檔酒產量比例占相當大的比例。高利潤的高價酒是白酒業的重要出路,迫使企業不得不停止生產或少生產低檔酒,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供需不平衡,發展不全面。
二、現行白酒消費稅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矛盾,“政”“實”不符、發展和制度互斥。
從白酒消費稅開征以來,國家針對形勢發展變化進行了不斷的調整和完善,從執行情況看,在制度設計上依然存在諸多問題,由此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難度和執法風險。
(一)白酒征稅范圍不規范。我國酒的征稅范圍包括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其中,白酒和其他酒采用按原料劃分的標準,適用不同稅率。這一劃分標準與國家行業標準不一致,導致稅務機關執行難,納稅人難以掌握。
(二)稅率設計不公平。現行消費稅稅率的調節杠桿作用難以有效發揮,西方最優稅收理論認為,商品稅稅率的高低取決于商品的需求彈性,應對與休閑相互補充的商品適用高稅率,征收較高的稅收。而現行白酒消費稅率的設計在這方面顯然存在不足,如白酒既征收從量稅又征收從價稅,稅負過高,不利于保護大眾消費。
(三)現行消費稅在生產環節繳納且在價內征收,削弱了其調節消費的力度
(四)白酒從量定額征稅存在逆向調節作用,不利于優化產業結構
定額稅產生了“逆向調節”不當作用。定額稅的施行,加重了低檔白酒的稅收負擔,而對高檔白酒利潤影響不大。
(五)定額稅政策的調整,不僅對以生產低價位的大眾消費品為主的企業的沖擊是空前的,對地方經濟的影響也十分明顯
(1)對社會低收入消費群體的影響。白酒雖非人民生活的必須品,卻具有舒筋活血、消除疲勞等功效。廣大城鄉勞動者在從事緊張繁重的勞動后,適量飲用優質優價的白酒消除疲勞,已成為千百年來的歷史習俗。將優質低價白酒同價差達十倍乃至數十倍以上的高檔白酒相提并論,從量等額加征消費稅,加重了廣大城鄉普通消費者特別是社會低收入群體的負擔。
(2)對整個白酒產業發展的影響。不利于產業發展導向。國家確定的白酒產業發展方向是向低濃度、保健營養型轉移,從量計征消費稅政策,按每斤計征0.5元,不管酒精度,不論價格如何。這將導致白酒生產企業被迫生產高濃度、高價位產品,不利于產業發展政策的執行,將對白酒產業的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
三、白酒產品現行的消費稅名義稅負過重,影響了企業依法誠信納稅和稅務部門稅收征管到位。
(一)白酒消費稅從價定率稅率分別為20%、10%,從量稅額為0.5元/斤,導致實際稅負與名義稅負差異的原因主要是很多白酒生產企業大都是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為了生存,解決員工就業、生活,不得不采用關聯交易轉移稅基、作價偏低等作法。
(二)因骨干白酒企業的產銷量大,原料的需求量大,對農戶出售余糧有保證,能有效調動農戶種糧的積極性,這對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現行財政體制消費稅歸屬中央收入,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地方政府對消費稅征管不重視、以致一些酒廠消費稅欠稅嚴重、陳欠稅款居高不下。
(四)征管難度大?,F行稅收政策導致納稅人采取不正當的手段規避重復納稅,增加稅企雙方的風險。產銷分設、降低稅基、設立多級銷售公司規避核價管理、關聯企業難以認定。
四、對白酒消費稅稅制改革的建議,以市場為主導、政策應以服務行業發展及社會宏觀經濟面服務。
建議對白酒消費稅計稅辦法進行調整,以支持白酒企業尤以生產優質白酒為主的企業,在公平稅負的前提下,有序競爭,現將白酒消費稅稅制的改革建議如下:
(一)將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改為各流轉環節征收,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中國特色。白酒消費稅在生產環節采用“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兩種方法計征。在生產環節課征消費稅,會占用生產企業的資金、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造成資金的巨大浪費,同時也帶來了企業嚴重的消費稅避稅傾向,反過來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二)適當調整消費稅稅率,或取或降,還政于市、還政于民。1、取消白酒從量定額征稅。(1)取消定額稅降低稅負是順應民心。目前國內民眾對稅負反響強烈,取消定額稅可以順應民聲。品,取消定額稅間接減少中低收入勞動者的稅收負擔,有利于社會和諧。(2)有利于大型企業的優質低檔白酒重新占領市場,為社會提供質優價廉產品,可以提高消費品品質,減少劣質產品對消費者的傷害,提高食品安全度,人民生活健康有了保障。2、降低白酒消費稅稅率,將白酒消費稅稅率統一定為8%,增值稅稅率為17%,兩者高達25%。取消定額稅、降低白酒消費稅稅率以及在各流轉環節計征消費稅,不會減少稅收收入,而且會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原因如下:(1)因為取消定額稅后,大中型企業的優質低檔白酒重新占領市場。由于其規范的核算和較高的納稅遵從度,大型企業低檔白酒銷售量增長,其銷售增加必將導致入庫稅額增長,將為國家財政多作貢獻。(2)將以前白酒消費稅在生產環節采用“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兩種方法計征,改為在生產、流通各個中間環節采用“從價定率”進行計征,對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有如下優勢:①在各個流轉環節都繳納消費稅,在各環節都會有增值額,而產生的增值額都繳納消費稅,征收的稅基廣闊,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連續性。②在稅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約,交叉審計,避免發生偷稅。比照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的計稅方法一樣,實行憑發票扣稅的征收制度,通過發票把買賣雙方連為一體,形成有機的扣稅鏈條。
(三)將白酒消費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增加稅收透明度。消費稅實行價外征收,那么就可將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統一規范,實行一票制管理,以減少管理環節,降低成本。
名稱為:將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改為:流轉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在原增值稅發票主體欄目內增加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額兩項內容,其他欄目內容保持不變。
(四)現行的白酒消費稅政策,消費稅全部屬于中央稅,地方政府對白酒企業支持力度小,不利于企業發展、稅源增長。現行的白酒消費稅全部屬于中央稅,對于白酒企業來說政府關心少,無積極性,外部環境不寬松,企業處于兩難境地。因此建議改革財政體制,將消費稅設置為共享稅??梢詫⑾M稅由中央稅改為中央和地方各50%共享稅,可先行選擇部分地區或行業試點,等取得經驗再進行推廣。
從白酒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市場主體作用角度出發,建議管理部門因勢而行、充分結合市場實際,按此建議進行改革。(作者單位:四川沱牌舍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白酒消費稅范文3
[關鍵詞]白酒企業;消費稅;納稅籌劃
1白酒行業背景概述
白酒是歷史較為悠久的產業,在納稅成本中占據較高地位,因此頗受國家相關稅收政策的限制。除了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稅之外,還要按照從價稅率及從量稅率相結合的方式繳納消費稅,2006年4月起至今,我國對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的白酒依據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的20%課征消費稅,同時每500g征收0.5元的消費稅。同時,我國對白酒從生產到最終零售都實施單一環節征稅。
2瀘州老窖公司簡介
1950年3月,公司前身為瀘州老窖酒廠,1993年9月20日以募集方式由瀘州老窖酒廠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5日,經批準公開發行股票,于1994年5月9日在深交所掛牌交易。瀘州老窖集團除了經營酒的生產、銷售,還經營進出口經營科技開發、技術咨詢、工貿、賓館、旅游、建材、汽車運輸、維修配件、化工原料和曲藥的生產銷售等。
3瀘州老窖消費稅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與選擇
白酒類商品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從價征收和從量征收相結合的消費稅征收方式。即白酒消費稅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應稅銷售量×定額稅率。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是影響消費稅應納稅額的兩大因素,對于還未發生的交易業務,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環節入手。
3.1生產多功能酒飲料
作為消費稅納稅最高的白酒產業,瀘州老窖于2017年生產出養生白酒來穩固企業在酒行業中的地位,成功開發了滋補大曲、茗釀等10余款健康養生酒品,實現了產品類型全覆蓋。這樣不僅能夠使瀘州老窖酒業在同行業中獲取競爭優勢,被更多消費群體所接受,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降低高成本的消費稅,以此減輕企業稅負,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瀘州老窖消費稅籌劃,可以以瀘州老窖官網上截取的數據信息為例。2017年實現營業收入103.95億元,其中酒類銷售收入為101.15億元,本年的銷售量為154120.92t,生產量為160760.38t,庫存量為39845.59t,則本月應繳納消費稅為101.15×20%+160760.38×1000×1≈1.618億元。假設公司將這批白酒的1/3再加工為有利于老年人身體健康的藥酒,其使用稅率為10%,那么藥酒所實現的銷售收入為101.15×1/3≈33.72億元,藥酒所對應生產的產量為160760.38×1/3≈53586.8t,其他白酒為67.43億元,對應的白酒產量為107173.6t,生產成藥酒應繳納的消費稅為33.72×10%=6.743億元,剩余白酒消費稅為14.56億元。將2017年白酒銷售收入及生產量拆分如表1所示,并進行對比分析。,若把2017年白酒產量以2∶1的比例分為白酒和藥酒進行生產的話,比全部用于白酒生產節約了3.868億元。由此可見,在酒品品種的選擇方面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
3.2設立子公司獨立核算
根據消費稅的計稅方法可知,計稅依據越小,企業所負擔的應納稅額也越少,因此可以從計稅依據方面著手,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來縮小計稅依據。以下簡稱為甲公司。根據白酒行業的納稅實行單一環節繳納消費稅這一特征,瀘州老窖以較低的出廠價格出售給甲公司,甲公司再以較高的價錢售出,那么生產環節就少繳納一部分消費稅,勢必會給企業減輕一部分稅負。同樣,以瀘州老窖年報中的數據來分析,2017年實現酒類銷售收入為101.15億元,倘若這101.15億元的銷售收入是直接對外出售產生的,那么所繳納的消費稅如下:10115000000×20%+154120920=2177120920元,現在假設100億元的價格是先出售給銷售公司甲獲得的,然后銷售公司甲以101.15億元再對外出售,在這個過程中,只有在生產銷售環節納稅,實行單一環節納稅,那么10000000000×20%+154120920=2154120920元,少繳納的消費稅=2177120920-2154120920=23000000元。由此可見,通過設立單獨的銷售機構,可以為企業帶來0.23億元的消費稅。通過對比方案一、方案二可以看出,選擇先向銷售公司甲銷售所交的消費稅低于直接對外出售所交的消費稅稅額。所以企業為了能夠避免過多的消費稅,可以設立銷售公司。
3.3選擇包裝方式
企業在市場中為了保持競爭優勢,常常選取不同的包裝方式,在不同的包裝方式下,白酒企業的消費稅稅賦就會有很大差別。那么對于企業來講,選擇一種合適的包裝方式尤為重要。概括來說有兩種包裝方案可供選擇,一種包裝、銷售,另一種是銷售、包裝,區別在于所進行包裝和銷售順序不同。下面對這里兩種包裝方案進行對比分析。假設瀘州老窖兩瓶裝銷售,一瓶白酒售價1000元,一瓶藥酒700元,共有800套套裝酒,白酒、藥酒一瓶為一斤。3.3.1包裝+銷售根據消費稅的納稅制度可知,不同的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則應從高計征。先包裝的情況下按照白酒的價格1000元去計算消費稅,消費稅稅額=1000×800×20%+800×1×2×0.5=160800元。3.3.2銷售+包裝同時將藥酒、白酒出售給零售商,然后由零售商去完成套裝包裝過程,這樣企業所繳納的消費稅就根據藥酒和白酒的計稅依據去計算繳納的消費稅。白酒是按照符合計征的方式,而藥酒則是按照10%的比例稅率從價計征。那么消費稅稅額=1000×800×20%+1×0.5×800+700×800×10%=216400元。從兩種方案的對比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稅55600元,所以先銷售后包裝的方案更能為瀘州老窖集團解決稅收過重的壓力。此種方法應為瀘州老窖及其他酒類企業采納。
白酒消費稅范文4
目前,出臺了《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雖然還沒有包括白酒,但是已經引起了投資者的關注,白酒消費稅后移,對任何的白酒企業來說都是一個大震蕩。
目前酒類行業的消費稅基本在生產環節征收。假設按照政策將白酒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不再從生產環節征收,而是從流通環節征收,行業利潤進一步攤薄,會導致中小企業負擔加重。
有些證券機構的分析人士指出消費稅改引發市場對白酒消費稅的關注,如果白酒消費稅改發生,名酒企業也會憑借強大的產業鏈定價權轉移成本,夯實競爭優勢,帶動集中度進一步提升,不會造成什么影響。
白酒消費稅范文5
關鍵詞:消費稅 從量稅 從價稅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為“煙酒通知”)規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一為20%。卷煙的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比例稅率為30%;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45%。
按照這一規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于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定,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糧食白酒1000斤用于職工福利,其成本為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由于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只能通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易金額和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為了有效處理進口卷煙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3、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也就是說,進口卷煙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如果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100標準箱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即50000支,關稅完稅價格為100元/條,關稅稅率為25%。按照“進口通知”規定,進口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為
確定消費稅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100+100×25%+0.6)/(1-45%)] ×100×250
=5709090.9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異分析與筆者觀點
通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金額,而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金額。比較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差異可知,考慮從量稅金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不考慮從量稅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這就出現二者的差異,對于這種差異,筆者有三點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頁這樣說道,由于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此,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雖然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是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結果卻是消費稅的組成部分,而消費稅又是價內稅(即是價格的組成部分),那么,我們還能說組成計稅價格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無關嗎?鑒于此,筆者認為,既然消費稅是價內稅,那么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于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就是說,組成計稅=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從價計征消費稅稅額+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其次,按照“教材”、“煙酒通知”和“進口通知”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稅額,國內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這就出現同等條件下的進口消費稅稅額高于國內環節消費稅稅額,這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筆者認為應該對其進行協調。
再次,從“教材”第102頁的“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一句可以體會到——只是暫時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是什么原因造成應該考慮而暫時沒有考慮呢?是征管問題嗎?筆者認為不是,從量稅的征管本來就比較簡便,將確定的從量稅稅額考慮到組成計稅中又有什么難以操作的呢?
通過仔細分析,筆者認為,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該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進口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變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通過這樣的改變至少能夠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增加稅收收入。由于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大于不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這就使得從價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較改變前有所增加,國家在增加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增加了相關行業的負擔,對該行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這與消費稅目的中的產業政策是相協調的;第二、符合數學邏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是消費稅的一部分,消費稅又是價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觀地講,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括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第三,實現內外統一。WTO原則要求我們對外實行國民待遇,改變后的組成計稅價格均將從量稅納入組成計稅價格中,真正做到稅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制度層面上還是操作層面上,都應該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納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之中,這樣才符合稅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和數學推理的邏輯要求。
參考文獻:
白酒消費稅范文6
摘要:作為國內白酒行業,其生產經營的特點及產品的特性決定了整體稅負普遍高于其他食品行業,這也造成在當前市場環境下,為了應對競爭,企業盡可能采取一切手段降低納稅成本,這就導致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另外,隨著稅務部門的稽查,加大了企業的納稅風險。所以,通過完善國家稅收管理體制,采取科學、高效的征納手段,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是減少白酒行業偷漏稅行為,促使其健康發展,最終做大做強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白酒行業納稅問題解決途徑
在我國,白酒有著悠久的生產歷史,但由于白酒的釀造工藝和產品特性,決定了酒類行業特別是白酒類企業一直稅負較重,通過粗略地計算,我們發現白酒企業的稅負平均占主營業務收入的 18%,其中消費稅占總稅負的 48%,因此,本文擬從目前國內白酒行業所涉及的主要稅務問題出發,探究其解決途徑。
一、白酒行業納稅存在問題分析
(一)發票管理不規范,偷漏稅現象比較嚴重
眾所周知,白酒行業生產是以大麥、小麥、水稻等農產品為主要原料,而上述原料的購進,除了正式的糧食生產購銷企業外,大量的還需要從農業生產者個人那里購買。依據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按照收購發票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這使農產品收購發票成為增值稅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起到了減輕農產品經營及白酒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國農產品轉化的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金稅工程的全面實施,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為同等效力扣稅憑證的農產品收購發票,這一由企業自開自抵,未有任何認證制度約束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稅款大開方便之門,成為基層稅務機關無法控制的一大政策漏洞。
(二)白酒行業涉稅行為分析
1.將白酒用于贈送、福利、抵債等行為的納稅處理問題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及無償贈送他人,均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企業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采取魚目混珠的辦法,故意逃避納稅義務。
這種情況大多存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白酒生產企業,這些企業為了達到少納稅的目的,有的人為加大損耗量,將因上述行為減少的白酒作為破損處理;有的采取源頭控制的辦法,即在生產環節將上述非正常銷售的白酒單獨入庫管理,這樣操作的結果是:一方面虛增了生產成本,逃避了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且減少了應納所得額;另一方面,對稅務機關來講,由于此種辦法未在正常的財務賬面體現,而基于白酒生產環節的復雜性,部分稅務人員對白酒生產經營過程缺乏足夠的了解,基于上述種種原因,稅務人員往往很難稽查,最終導致了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2.白酒品牌使用費問題
白酒品牌使用費實際是部分知名白酒企業因有限讓渡其產品名稱的使用權而從使用單位獲得的一種收益。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國稅發[2002]109號)。目前,白酒生產企業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通過單獨設立新公司,將對外收取的白酒品牌使用費在新公司核算,企業按特許權使用費項目以5%繳納營業稅,而減少了應繳的17%增值稅和20%消費稅。筆者認為,基于稅收管理體制的不完善性,為企業進行合理籌劃留下了巨大空間。
(三)稅收管理體制的問題
1.稅法體系不健全,稅種結構不合理,稅率設置不科學
從我國的稅收體制來看,消費稅屬于中央稅種,地方政府無權分享,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國稅機關缺少征納的積極性,所以往往先是考慮增值稅的按時入庫,以保證地方的財政收入,甚至出現了地方稅務部門替企業瞞報消費稅的情況,最終傷害了國家的整體利益。
2.稅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低,征收成本高
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金稅工程實施了全面有效監控,但白酒行業農產品收購發票尚無得力的監控措施和網絡。因為收購發票是企業自己開給自己抵扣,這就決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樣建立一整套防偽開票、認證系統。同時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的共性問題之一就是現金交易,無法通過銀行對其資金流動情況進行有效監控。此外,對其收購的農產品很難進行盤庫檢查,落實真實的收購量,這也就使納稅評估等手段對其顯得蒼白無力。
二、思考及解決途徑
通過對白酒行業存在的上述問題的深入分析,現提出以下解決途徑:
(一)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1.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幾點建議
(1)嚴格進項稅額審核制度。對企業申報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必須按收購對象提供“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對疑問戶必須堅持先查驗后抵扣的制度;對連續負申報或稅負較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限期更正并實行收購憑證由征收機關代管監開。
(2)建立農產品加工企業包括驗質、過磅、倉儲、付款、盤存等方面的農產品收購制度。掌握收購貨物數量及進出倉庫的數量,積極推行大額收購數量月審制度,根據企業稅負率、收購數量等指標,對一次性購入數量較大的,應及時到企業進行確認,以防收購單位借機虛開收購發票。掌握有關產品的產出率,算出正常情況下產品的成品率、折損率等有關指標,防止企業虛開收購發票,以“進多出少”等手段來偷逃稅款。
2.實現稅制改革和稅制簡化,保持合理的稅收負擔水平,減輕逃避稅傾向,以減少稅收流失
針對目前我國消費稅隸屬于價內稅的情況,建議逐步推行“價外稅”,并在商品價格中表明賣價和消費稅,這樣既能讓消費者心知肚明,又能增強其納稅榮譽感;其次,建議將消費稅改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以增強地方稅務部門征稅的積極性;另外,基于目前白酒行業稅負較重,企業生產工藝落后的現狀,地方政府將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資金,扶持當地的白酒行業更新生產設備,提高工藝水平,而從稅收政策的層面考慮,國家可以出臺鼓勵白酒行業用于科研和新技術開發的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的辦法,并對企業累計納稅達到一定數額后采取一定比率的返還政策。應該說,上述政策措施的實施,必將對拓展稅源,促使國內白酒行業做大做強,為最終跨出國門,走向世界,大力弘揚我國的白酒文化發揮重要作用。
(二)合理的機構設置
總觀世界各國,其機構設置十分注重效率和權責分明。大多數國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它們有各自的職責權限,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業務聯系,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稅務機構內部按稅收征管功能設置征納、檢查、行政、計劃 研究 等科系。不僅如此,許多國家如美國、俄羅斯、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還擁有一支稅務警察隊伍,負責查明和制止稅務違法行為,偵察稅務違法個人或稅務違法嫌疑人,并采取有利措施避免國家收入流失。所以,對于我國而言,除了進一步明確國稅和地稅機關的職能外,更要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并逐步建立起一支獨立的稅務執法隊伍。
(三)信息化的稅收征管
當今許多國家設置了計算機控制中心,并在全國各地形成聯網,與其他各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形成比較廣泛和嚴密的稅收監控 網絡 。在我國,應利用CTAIS系統的功能,加強稅務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包括農產品收購數量、銷售價格在內的各種涉稅信息。逐步實現所有農產品收購憑證的交叉稽核,及時糾正使用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中的違法行為。
總之,在我國現階段,白酒行業稅收流失現象嚴重、手段多樣、成因復雜,從而決定了對稅收流失的治理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部的。所以,一方面要逐步完善稅收征管體系,另外,通過大力宣傳,提高每一個公民的納稅意識,使其牢固樹立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理念,唯有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白酒行業稅收流失問題,并促使其健康發展,最終跨出國門,走向世界,將白酒這種古老的名族品牌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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