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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范文1
________(女),________歲,住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號。
_________、_______雙方真誠結婚。為避免子女、親威對雙方婚姻的誤會,現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的所得財產進行以下約定:
一、_______所有的位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______棟_____號房屋歸______所有(現產權為______)。
二、_______所有的位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的_______歸_________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________與________共同出資____萬元購買的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的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
四、________應支付家庭開支的____%,劉______支付____%。
五、________歸_______所有,________歸________所有。
六、除上述財產外,其他財產歸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范文2
【關鍵詞】 婚前財產公證;辨析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82-01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解釋指出,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該解釋的出臺,引發了以婚前財產公證為熱點的輿論,促進了處于婚姻邊緣人群對涉及婚前財產公證等方面認識的需求。本文對婚前財產公證問題進行淺要探討。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概述
所謂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榍柏敭a公證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優點
1.確保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施運行,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減少或避免功利性婚姻現象。對未婚或已婚男女進行相應的法制教育,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家庭義務,體現對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體現了現代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這與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愛、互相扶助的目標是一致的。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3.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
4.提供解決婚姻糾紛的依據,避免更多矛盾和沖突的發生,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榍柏敭a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使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分離?;榍柏敭a公證讓渴望愛情的人產生了恐懼感?;橐鍪窃陔p方相愛,信任的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婚姻若需辦理財產公證來保障,財產問題將會褻瀆愛情,因此婚前財產公證與感情某種程度上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生活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為現實,使古典的愛情觀發生改變,越發現實主義化,并對某些人群的道德理念產生影響,使其功利化。
3.婚前財產公證與傳統思想觀念的矛盾
婚姻是一種最高的信任,是基于夫妻雙方對彼此信任而產生的一種親情。深受我國“婦從子孝、夫唱婦隨”等傳統家庭觀念的影響,若處心積慮的劃清財產歸屬,必然會使雙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并不益婚姻高質量的持續。
4.婚前財產公證與法律的矛盾
當今社會是一個以信息市場為主流、知識經濟為先導的時代,即以無形財產作為競爭的重要財富?;榍柏敭a公證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財產和婚后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即有形財產,對個人或夫妻間的無形財產卻無法做出明確的界別。故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遠遠不夠的,但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雙方因躲避債務而申請財產公證,鉆取法律的漏洞,無疑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展望
(一)針對婚前財產公證現狀,若以立法的方式對婚前財產公證做出強制性規范,可有效解決一些現實弊端
1.以“當事人雙方自愿進行公證”轉變為“締結婚姻的強制性法律程序”,可一定程度上緩和夫妻雙方的信任危機,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個人利益。
2.具有明細清楚的夫妻財產歸屬憑證,在出現家庭財產糾紛時,可提高司法機關的運作效率,節省不必要的司法資源。
3.有助于完善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婚姻法律,構建我國完整的夫妻財產制。
(二)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具體法律規范進行一定的完善
1.在立法上適當的介入公權力,應讓公證機關對婚前財產協議進行適當的介入。且保障婚前財產公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擴大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通過立法對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均做出公證才能真正減少糾紛。
法律對于財產關系的明確劃分是順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趨勢,財產關系是法律關系中復雜煩瑣的一類分支,對于財產的關系中如婚前財產的公證的規定,可減少現實社會中不必要的有關財產糾紛,也會減少司法實踐中由于找不到有關法律規定作為依據而引起的尷尬現象。
總的來說,完善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規范和加大婚前財產公證的實施力度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趨向性的,對于社會發展的利大于弊?;榍柏敭a公證的發展、健全、完善,將會促進社會健康的發展,形成統一和諧的良好局面。
參考文獻:
婚前財產范文3
一、對婚前財產的認識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如何正確認識婚前財產公證,還要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糾紛不少。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它不同于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榍柏敭a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起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注意的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筆者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于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婚前財產范文4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票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前財產范文5
終于知道了還有一種人可以做我房東:合法丈夫!因為我家的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當得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川(中華人民共和同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的詳細內容后,平時一向溫文爾稚的張住寧瞬間怒了,于是在自己的微博上留下了這段充滿諷刺意味的文字。而這條微博也引來了張佳寧許多女性朋友的大力支持,大家一起在微博上對最高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口誅筆伐。
新解釋讓妻子沒了“安全感”
張佳寧的暴怒不是沒有道理的。張佳寧今年31歲,是一個兩歲女兒的媽媽。由于老公家條件不錯,公婆便希望她留在家里照顧女兒料理家務,于是女兒出生后張佳寧就辭去了500強公司的工作,做起了全職媽媽。如今張佳寧每天在家里忙里忙外,把寶寶和公婆都伺候得好好的。盡管家里的房產證上只有她老公一人的名字,但她過去一直覺得沒什么問題。因為房子是兩人結婚后公婆買來送給他們的,因此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實際上也應享有這套市價200多萬元的房產的一半產權。然而根據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今后萬一張佳寧和老公離婚了,這套房子將會成為丈夫的個人財產。
“我辭職生孩子、做家務、伺候公婆,我為這個家付出的這么多在這條法律面前咋就成‘浮云’了?以后萬一老公有外遇要和我離婚,到時候我不但人老珠黃了,工作也找不到,而且連房子都沒我的份,這讓我太沒有安全感了!”張佳寧這樣說道。
在《解釋三》出臺后,網絡上支持和反對的聲音幾乎勢均力敵。一方就像張佳寧這樣的以女性為主的反對者,堅決反對新解釋,覺得這會破壞婚姻,讓自己在婚姻中處于極為危險的境地;另一方以男性為主,堅決支持新解釋,認為這讓家庭中的產權關系更加明確,保護了房產實際出資人的利益?!艾F在許多女人結婚都是沖著男方的房子,但房子是我爸媽辛苦攢了半輩子的錢給我付的首付,憑什么離婚的時候,那個一分錢都沒出過的女人要分掉一半呢?老人的權益誰來保護?”有男性網友這樣說。
有網友總結說:聽到新規后,男人都在偷笑,女人卻在嚎哭。這是因為在中國傳統文化和約定俗成的現實語境中,結婚買房似乎歷來都是男方的責任,女方則主要承擔裝修、家電、汽車等嫁妝,因此民間也便有了“生男孩是建設銀行,生女兒是招商銀行”的說法?!督忉屓分嘘P于離婚時房產分割的規定都傾向于實際出資方,這自然保障了男方及其父母的權益,而讓婚姻中的女方失去了財產保障。對此許多女性都感到難以接受,網上甚至還發起一項倡議:由于對女人來說,結婚除了受傷害和付出外什么也得不到,因此女人還是不要結婚好!新法鼓勵男人離婚找“小三”?
做妻子的不但擔心新解釋會讓自己在離婚時一無所有,更擔心新解釋會鼓勵自己的丈夫離婚找“小三”。解釋剛一出臺,便有網友驚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分明是在鼓勵男人們都去離婚!都去找‘小三’!因為哪天有外遇了,不用怕離婚時老婆要分掉一半房產了。而且以后萬一與‘小三’發生了不和,也可以說分就分,一分錢都不用賠!這不是加速社會道德敗壞嗎?',還有網友說:“還《婚姻法》呢,我看叫《離婚法》還差不多,照這個法律,還結什么婚呢,遲早要離的!”
專家也同樣表達了這樣的擔憂。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為,根據這個司法解釋,有可能產生一個后果,就是風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無忌憚地在外面胡來,反正又不用“埋單”。況且如今80后的沖動性婚姻居多,要是再沒了經濟顧慮,還不是想離就離?
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會顧問、中山大學教授魯英則認為,這一解釋太過激進,雖然我們提倡男女兩性平等,但男女兩性的性別差異決定了各自在家庭中所擅長的事情有所差別,這樣才能形成互補。一般說來女性對家庭的付出比男性更多,尤其是在養育子女上,這種對家庭的貢獻很難用金錢衡量,而且通常以犧牲女性的職業追求和經濟地位為代價。她說:“從現在這個征求意見稿中,確實透露出對女性權益的不尊重,做出這種規定,不利于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和女權的保障,相信很多內容肯定會進一步修改,因為沒有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痘橐龇ā窇摫Wo已婚配偶的共同財產,保護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新解釋如此規定,是對其上位法《憲法》和《婚姻法》的違背?!?/p>
《婚姻法解釋三》新規解讀
關鍵詞:房子
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來說,假設男方婚前貸款買了價值100萬元的房子,當時首付3成即30萬元,貸款70萬元,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元,還剩40萬元銀行貸款沒有還清。此時若雙方離婚的話,按照新規,首付30萬元是男方個人財產。40萬元來償還貸款則為男方個人債務,只有已共同還貸的30萬元才屬于共同財產,因此最后男方將能分到房子。40萬元債務將由他個人繼續償還,女方則只能分到已償還部分的一半(15萬元),以及男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
新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在《解釋二》中曾經規定,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別約定贈與夫妻雙方的以外,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別約定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以外,可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F在《解釋三》則將結婚后買房的情況與結婚前買房的情況等同了起來。也就是說,即使兩人先領了結婚證書。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給孩子買婚房的,這套房產也不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而如果是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話,則按照雙方出資比例分配房屋產權,這顯然有利于保護實際出資購房以及出資多的一方的利益。
關鍵詞:小三
新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在過去,勇方與小三分手時,可能會達成“分手協議”,要求男方賠償女方“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贍養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但按照新規。這種“分手協議”是無效的。如果男方不付錢,女方也無權提訟,但如果男方已經支竹了分手費又后悔的,法院同樣不會支持。保護個人財產更應保護弱者權益
既然新解釋會引起這么多的社會矛盾,那最高院出臺這一新司法解釋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據了解,為了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院已先后出臺了兩個《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然而相對于社會發展而言,法律永遠是滯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體到《婚姻法》,今天再出第三個司法解釋,正是為了與時俱進,修正部分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以適應最新的社會變化而有法學專家指出,《解釋三》概括起來,最大的亮點體現在擴大了個人財產范嗣,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但因為涉及面太廣,引起爭議也在所難免。
婚前財產范文6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