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婚前財產協議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婚前財產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范文1

    乙方:   

    由于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經友好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一 、乙方婚前貸款購有一房產,位于****,面積 ** ,至雙方結婚時,仍欠少量房貸。為避免將來的不必要紛爭,甲方雖然同意與乙方共同還清所欠房產貸款,但約定雙方共同還款的部分財產屬于乙方一人所有,具體的說,就是該還款不對該處房產仍作為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產生任何影響。 

    二 、該協議簽字后生效。   

    三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簽名:         

婚前財產協議范文2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前財產協議范文3

盡管可以認為在發生性關系時的歡樂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約并不能據此而成為一種專橫的意志,它是依據人性法則而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康德

內容提要:本文從實例和現狀出發,以婚前財產協議為研究對象,以尊重契約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突破傳統婚姻法理論,將婚姻法與經濟學的某些原理結合在一起,系統地論述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社會價值,提出了對其進行法律規制的部分設想,以供參考。

關鍵詞:婚前財產協議 契約 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被稱為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哈爾濱宏鳴火鍋老板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曾轟動一時:胡海英1997年6月與李鐘鳴結婚,婚后與丈夫共同創業,正當事業如日中天時,因感情破裂,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斷然拒絕了胡海英分割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原來在訴訟期間,李已經擅自變更飯店、企業、房產、車輛的產權。

案例2. 據報道,“外星人” 巴西球員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其未婚妻多明格簽定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由于這位球星的個人財產估計有8000萬美元,如果不簽定一份協議,那將來一旦兩人離婚,羅納爾多的財產將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為明星的羅納爾多,將來離婚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大了。這份協議將在兩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筆者認為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將就婚前財產協議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二、婚前財產協議離我們有多遠

婚前財產協議是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這只泊來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陸我國并已在都市中悄然興起,但人們依然對此眾說紛紜,而搖頭反對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不是該安靜地離開?

有反對者認為: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婚姻喪失信心的表現,將會帶來以下的困擾:

感情的困擾。愛情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紐帶、婚姻的基礎,所以在每對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來愛情是無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財產協議完全是對他們愛情的褻瀆,也可能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筆。

個體認識的困擾。大多數人認為簽定婚前財產協議是為了離婚分割財產作準備,而結婚并不是為了離婚,所以這樣的協議根本沒有必要。

社會壓力的困擾。中國社會長期的婚姻觀反對婚姻協議論,重視婚姻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強調夫妻財產的一體化,而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顯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韙之嫌。

于是乎,婚前財產協議幾乎成了“世風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詞,愛情至上的人們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們也產生了困惑:婚前財產協議,你是不是該安靜地走開?筆者以為,這樣的觀點似乎顯得過于傳統和保守,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考慮,婚前財產協議不失為雙方當事人的明智選擇。

(二)將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說明人生的無常,人性的脆弱以及無奈,即便如夫妻這么親密的關系也不能例外。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恩格斯在經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財產的出現是出現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個人財產的急劇膨脹,夫妻之間的財產結構變得更為復雜,這才使人們開始意識到財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碼的比重有多大。財富和婚姻本來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剝離的東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價值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和私產安全。如果把婚姻當作一對一的私產 “交易”,把婚姻本質視作契約關系,把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種附條件的合同,便足以簡單地解釋夫妻應當在契約履行前先坐下來清帳,計算各自的財富。

其實,中國人的婚姻也從來沒有偏離過恩格斯的理性判斷,只不過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對私產保護不明確和不力的現實,以及個人主張私產的淡薄意識、中國重義輕利的傳統底蘊,抹煞了隱藏在風花雪月后的尖銳本質。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斷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體的形式下,仍不能掩蓋其“經濟人”的本質。法律所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會也不能代替個體作出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和選擇。而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正是為 “經濟人”實現自身經濟價值提供了契機。中野在線董事長李建說:“早期夫妻創業,財富就不會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個財富人士再次結婚,肯定會在私人物質占有和個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慮?!边@一點被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委員會的郝惠珍律師證實,現在做財產公證的有兩類人比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結婚者。②

近幾年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最為困擾法官的問題,使法官將大量的時間都用于財產的調查上,以至案件遲遲結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給當事人造成累訴。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中出現的一方隱匿、轉移財產,另一方得不到財產甚至背上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打離婚官司時,律師要對財產取證非常困難。相反,處于強勢一方,憑借錢權,輕而易舉能瞞天過海。當弱勢一方要求分割財產時,強勢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將個體經營質變為合伙經營,或者將本該是共同財產的房子、廠房等生活、生產資料更換為別人姓名,或者將所擁有股票掛在別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審計結果表明企業虧損、要求另一方負擔共同債務……但隨著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給法官們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江蘇某市一位“婚姻與人口學會”提供的一部分統計數據表明:在對一萬對離婚夫婦進行調查后發現,因沒有實行“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分割、爭執的,占59%強;反之,進行過“婚前財產協議”而后發生離異行為的夫婦,在財產分割方面比較順利,爭執也較少,這樣也避免了法庭以強制的手段予以裁決的激烈行為(據統計,在有過“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爭執、矛盾的,僅占8.9%)。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協議”在司法實踐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實際上,在西方國家,婚前財產協議的適用早已相當普遍。特別是當未婚男女雙方財產懸殊時,這樣的協議更是有著廣闊的市場,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妻子簽訂的財產協議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婚前財產協議作為這種自由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規制

在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目前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德國、瑞士等。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第二種是任意(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韓國、波蘭等。其主要特點是,有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造。新《婚姻法》規定了約定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這種規定是對約定財產制的限制,當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類型中作出選擇。但筆者認為,約定財產制的種類不應局限于此三種,否則將不能滿足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但財產增值部分歸共同所有,這種兼顧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特點的剩余共同財產制是為現行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卻很有可能是當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類型限定的弊端可見一斑。一個國家采用何種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模式,雖然受制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國家中居民或婚姻當事人對約定財產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說需要約定財產制的什么功能為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服務。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自己的財產自由處置,是約定財產制應當達到的法律目標。如果我們一方面允許婚姻當事人在法定財產制之外約定他們的財產關系,又圈定幾種財產制類型作為約定的限制,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違備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從而失去采約定財產制的基本意義。況且,我們圈定的這幾種典型的財產制類型并沒有窮盡婚姻當事人財產約定的方式與類型,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即使將用作選擇的約定財產制類型數量再增多幾倍也無法完全滿足。③所以,筆者主張不應該規定財產制的約定類型,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選擇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制度,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況下,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積極倡導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協議的對象,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財產;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生活資料;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可以是積極財產,也可以是消極財產(即債務);可以是既存財產,也可以是預期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財產協議的訂立具備了以上要件,仍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榍柏敭a協議如果要產生對外效力就必須經過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著對社會的公開,當事人將毫無選擇地暴露自己的財產狀況等隱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也是不無可能的,畢竟目前中國對此的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因此,筆者以為,當事人是否決定公示,取決于其對“效力擴張”與“隱私保護”之間的權衡,我們不能為達到民事流轉關系的順利的目的進行而一味地要求當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公示,法律也應該為其提供一個合理的途徑。公示的機關必須是惟一的,這樣才能保證公示資料的準確性。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均不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而且婚姻登記檔案與財產契約公示程序屬不同系統、不同機關受理,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不宜作為公示機關。但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案應該是由國家成立(或指定)專門的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統一負責夫妻約定財產的管理工作(可類似于專利或商標的管理)。當前,最經濟可行的辦法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來充當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的角色,這樣也方便未婚男女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同時一起辦理公示?;橐龅怯洐C關應當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記制度,載入婚姻登記檔案,發給夫妻財產登記證書;同時配備便捷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以方便相關第三人隨時隨地查詢。

四、結語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筆者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注釋:

①②《企業家一生最大的合同》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 13:40 中國企業家

婚前財產協議范文4

丈夫離了婚還不甘心,在簽定離婚協議時,還變相干涉妻子再婚,提出如果妻子再婚,將得不到一分夫妻共同財產。據商旅報報道,4日,海南省舉辦“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一位義務服務的律師碰到這件新鮮事。

據海南省定安縣莫女士介紹,她和楊某1980年結婚,婚后生了兩個兒子。但兩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發生糾紛,感情已破裂。兩人于今年6月協議離婚。但在商議和簽定離婚協議書時,莫女士卻在丈夫的拳腳下沒了說話權利。

離婚協議書上有三個當事人,包括已婚的大兒子。而按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只能是夫妻雙方兩個當事人。莫女士和楊某婚后建了2棟樓房,一棟自用,一棟出租。協議上說,離婚后兩兒子和大兒媳跟莫女士。自用房子房產權歸莫女士和兩兒子,但如莫女士再婚,那就當莫女士自愿放棄房產權。出租房子的房產權按協議歸楊某和兩兒子,全家分配出租所得。如果莫女士下崗或不想工作了,也可分得300元租金。但如再婚則作廢。楊某怕莫女士反悔,還做了公證。莫女士表示,這張離婚協議書令40歲的她對今后的生活沒了信心。因此她特地從定安趕來咨詢律師,這份已公證卻荒誕的離婚協議書能否解約。

律師認為,這份離婚協議書侵犯了莫女士的權利,是不合法的。首先其兒子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一方當事人,夫妻離婚是兩人的事。分給莫女士的那棟房子房產權也不應和兩兒子共有,那是莫女士的個人財產,這侵害了莫女士的財產權。另一棟房子歸楊某和兩兒子共同所有同樣侵犯了莫女士的財產權。特別是協議中稱,莫女士再婚則是莫女士自愿放棄房產權,這不僅侵犯了莫女士的財產權,同時也是變相地干涉了莫女士的婚姻自由權。

律師建議:莫女士先到公證處要求取消公證,然后上訴法院請求重新進行夫妻財產分割,這樣就能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利不受侵害。(完)(記者徐桃)

婚前財產協議范文5

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若有外遇,則其必須同意無條件離婚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有效嗎?

問:我和我老公結婚5年,并有一對可愛的兒女,只是本來很幸福的生活,因為我老公有外遇而被打破,我提出離婚,并要求我老公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因為我們婚前簽了一份協議書,協議上明確約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且子女監護權歸無過錯方”,但是我老公不同意。我想問下,我們簽的這份協議有效嗎?我能依據這份協議要求法院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我嗎?

答: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給付多少、收入分配等。但是協議內容涉及“離婚”,就如你所述的,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無過錯方,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原因是我國的法律倡導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不能對離婚的條件予以約定;婚姻關系的解除系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為準;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也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進行限制。

約定對婚前房產在婚后歸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問:我與周某原是中學同學,后建立戀愛關系,2014年10月27日雙方訂立婚前協議,約定結婚后周某婚前購買的一處房屋和屋內所有東西為雙方共有財產,貨款余額由我們共同承擔,并約定該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2014年12月10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擇日舉行了結婚儀式。但結婚后卻發現,我們性格差異很大,婚后12天就鬧矛盾并開始分居生活,為此周某提出離婚。我想問下,如果離婚我們簽訂的婚前協議書有效嗎?我能要求將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答:你們所簽訂關于房產的婚前協議是有效的。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系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你與周某簽訂婚前協議時雖尚未結婚,但協議訂立后雙方之間確立了夫妻關系,也即具備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你們于婚前訂立的協議也當然產生了約束力,所以你可以依據你們簽訂的協議要求將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騙取財產為目的簽訂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問:我一個很要好的朋友,比較有錢,前不久通過陌陌認識一男網友,隨即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不久即決定結婚?;榍?,我朋友在男網友的蠱惑下簽訂了婚前協議,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婚前的全部財產在結婚后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以供夫妻共同生活。結婚后不到一個月,男方對女方態度十分惡劣,還經常夜不歸宿,與其他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甚至賭博,并對我朋友說,我和你結婚就是為了你的錢,你可以選擇離婚或者等我把你的錢全部輸掉。我朋友現在想離婚,只是想確定這種以騙取財產為目的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解除。你朋友與其男網友簽訂婚前協議時雖尚未結婚,但協議訂立后雙方之間確立了夫妻關系,也即具備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所以協議形式為婚前協議,但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你朋友如果有證據證明其男網友是為了騙取財產才與她訂立協議并結婚的,則他們之間的婚前協議是無效的。

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若有外遇則放棄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問:我和老公結婚3年,感情一直很好,直到有一天我接到一個女人的電話,才知道原來他有外遇了,而且他們相處已經半年了。我想離婚。請問,我們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如果一方有外遇在先,則主動放棄所有共有財產”有效嗎?

答:該類協議可以認為是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只要夫妻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這種約定是有效的。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所以有外遇一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一般有效,只是應為其留下維持基本生活的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范文6

乙方(女方):李某,女,漢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中國上海籍,住上海浦東新區浦明路99弄號1802室。身份證號:

鑒于:甲、乙雙方經自愿相識相戀,并打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成為合法夫妻;

鑒于:在任何一方死亡、離婚或其他情況下導致雙方婚姻終止前,雙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的權利或義務做出預先陳述;

鑒于:雙方已經充分知曉對方的婚前財產(女方婚前財產詳見本協議附件);

鑒于:訂立本協議時,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權利及訂立本協議的后果;

鑒于:雙方知曉且明了本協議內容,簽署本協議未受任何脅迫和壓力。本協議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則,按照雙方的意志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取得財產進行處理;

鑒于:本協議的訂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

雙方在此訂立協議如下:

一、關于婚前財產的約定

(略)

二、關于婚后財產的約定

(略)

三、債務

(略)

四、日常開支

(略)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處分其個人財產而給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

2.若發生分居、離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張分割婚前財產及婚后屬于各方的財產。

3.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4.本協議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甲方:乙方:

2019年月日2019年月日

附件:

女方婚前財產清單

一、不動產:

(略)

二、投資其池公司的股權

(略)

三、基金

(略)

四、股票

(略)

五、期貨

六、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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