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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范文1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即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離婚時,如果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應依約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夫妻無約定且雙方協商不成,應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法律規定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財產分配時一般應均等分割。對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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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范文2
_________(男)與_________(女)自_________年結婚以來,長期感情不合,雙方經協調決定離婚。現就家庭財產分割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包括_________,存款________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撫養孩子,家里的財物_________只取走自己的衣物、書籍,其余均歸女方所有。
2._________,_________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雙方對各自所有物并無爭議。
3._________,_________現住房,系男方單位所有。_________待離婚申請批準后自動搬出。
以上協議是_________(男方單位)工會主持下,本著平等、自愿原則進行的,希望民政機關予以認可。
本協議一式四份,男女雙方各一份,見證人一份。
離婚財產范文3
離婚財產的分割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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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范文4
離婚財產中房產分配分婚前婚后兩種情況: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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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范文5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原則平均分配,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人,對于孩子而言,會涉及的是撫養費問題,即便父母離婚但仍然對孩子有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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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范文6
婚前個人房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很多在一起相濡以沫多年的夫妻,認為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因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已經轉變為夫妻共有財產。尤其在離婚時,一方如無另外住房,那么對該房產的最終歸屬誰也不會讓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八年的,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2001年4月修改后《婚姻法》第18條對此規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顧慮,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為騙房產結婚后又離婚的現象。
案例:王先生與張女士于1990年初經人介紹相識,并于1991年4月喜結連理。王先生在婚前單位給其分了一套一居室的住房,二人婚后一直共同居住。2002年初,王先生以感情不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張女士離婚。法庭上,對于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以及子女撫養問題并沒有爭議,只是對該房產的歸屬二人爭持不下。張女士認為自己多年來為家庭付出了極大的心血,為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消費支出了相當大的一筆金額,離婚后自己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房子理應歸其所有。而王先生以房產證為證,認為自己是該房的合法所有人,離婚后雖然可以對張女士給予適當補償,但房子決不能給她。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向雙方講解了修改后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房產歸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一次性給付張女士5萬元。
即將出版的作品收入屬個人財產
如今的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財產已經不僅僅是單純的有形財產,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的分割逐漸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現實收益及所蘊含的巨大的潛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財產所無法比及的,人們也越來越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對知識產權的爭奪是繼房產之后的又一大焦點問題。事實上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由于其中包含著個人的腦力勞動與智力創造,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故法律明文規定其屬于個人財產。
案例:田女士的丈夫劉先生是業余作家,喜歡從事業余創作,2003年5月,雙方因感情不和,經過協商后同意離婚。但在分割財產時產生了爭議,主要是劉先生寫的一部長篇小說,已與出版社簽下出版合同,這將使其得到一筆不小的收入,田女士要求將預期收入所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一半,劉先生不同意,故訴至法院。田女士認為,這部小說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寫并交付出版的。因此即使在離婚后,自己也應有權取得收益的一半;劉先生認為這是還未取得收益的知識產權,在離婚時應當歸他個人所有。 法院受理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田女士同意由劉先生享有小說出版的收益,但因田女士在劉先生從事創作期間,對整個家庭付出了額外的勞動,故劉先生愿意支付2萬元給田女士作為補償。
婚后一方被指定繼承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享
至今仍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就應該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分割?;橐龇ǖ?7條的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該歸夫妻雙方共有。但第18條對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作了一個例外的規定,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法律從立法的角度保護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當事人的意愿,使他人無法通過婚姻關系而取得額外利益。
案例:2002年侯先生與連女士因家庭瑣事離婚,連女士的父親2000年底去逝前,立遺囑將自己多年的積蓄4.5萬元由連女士繼承,侯先生認為這些錢是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取得的,因此應該有自己一半。連女士則認為這錢就是父親留給她的,任何人也不能動。因此二人無法達成協議,侯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法官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連女士出示了父親生前立下的書面遺囑,侯先生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也沒有異議。法官在主持調解的過程中,向侯先生講解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侯先生聽后,不再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動申請撤訴。
離婚后承包田不能分割
隨著婚姻法的日益普及,廣大農村婦女也逐漸認識到以前的包辦婚姻如果給自己帶來痛苦,那么就自己有權離婚,重新選擇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農村離婚案件的數量也逐年增加。在絕大多數農村,農民們的生活來源還主要靠土地,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呢,這恐怕是他們在離婚是所關心的最重要的問題。
案例:姚某與段某是相鄰兩個村的村民,1999年經人介紹領取了結婚證書,并于婚后在姚某所在的村里承包了10畝良田,由二人共同耕作。因姚某脾氣比較暴躁,動不動就容易發火,久而久之,段某忍無可忍,終于提出離婚,因對這塊土地的處理二人無法達成協議,最終段某起訴至法院。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告知他們:承包經營的土地是村里集體所有的土地,故他們夫妻只享有承包經營權,沒有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但土地上的收益則是一種可分割的財產。因此在離婚時承包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對承包經營所取得的收益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雙方離婚后,可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分別對原承包的土地與發包方協商予以再承包,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姚某與段某聽了法官的講解,很快便達成了調解協議。
他人不知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債務共同負擔